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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生學士班甄試入學 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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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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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費生學士班甄試入學 招生簡章

111 學年度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委 員 會 承辦學校:

地址:80708 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 100 號 信箱:高雄醫學大學郵局第 100 號信箱 電話:07-3234133、07-3121101 轉 2109 傳真:07-3234135

網址:https://enr.kmu.edu.tw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招 生 入 學 資 訊 網

110.12.27 111 學年度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甄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衛生福利部

M i n i s t r y o f H e a l t h a n d W e l f a r e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Kaohsiung Medical University

111 學年度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2)

目錄

招生重要試務日期 ... 2

一、 招生系別、修業年限及名額 ... 3

二、 申請資格 ... 8

三、 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 12

四、 上傳審查資料 ... 14

五、 甄試方式 ... 15

六、 甄試總成績處理 ... 16

七、 寄發甄試總成績單及複查 ... 17

八、 錄取方式 ... 17

九、 公告錄取正備取生名單 ... 18

十、 統一分發 ... 18

十一、 放棄入學資格之處理 ... 21

十二、 註冊入學 ... 21

十三、 申訴處理 ... 22

十四、 其他 ... 23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有關學士班報考規定... 25

【附錄二】軍事學校正期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報考國防醫學院者請詳閱) ... 27

【附錄三】111 學年度軍事學校招生受理體檢指定醫院 ... 28

【附錄四】111 學年度報考國防醫學院查核同意書 ... 31

【附錄五】網路報名流程 ... 32

【附錄六】因重大事故延期舉行招生考試注意要點 ... 33

【附錄七】衛生福利部委託代訓公費生注意事項 ... 34

(3)

招生重要試務日期

日期 重要事項 承辦窗口

111 年 1 月 24 日(一) 網路公告簡章

本計畫 主辦學校 (高雄醫學

大學)

111 年 3 月 1 日(二)

111 年 3 月 14 日(一)

網路報名、選填志願校系及資料上傳系統開放時間:

111 年 3 月 1 日(二)上午 9 時起至 111 年 3 月 14 日(一)

上午10 時止。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最後截止期限前,致 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111 年 3 月 17 日(四)

資格審查

(敬請考生及家長當日務必留意來電,避免錯過補件機會而損 失考生權益。補件時間為111 年 3 月 17 日上午 9 時起至下午 5 時止,以電子郵件寄至 [email protected] 補件)

111 年 3 月 21 日(一) 網路公告合於面試名單及下載准考證

(下午5 時起公告及開放下載)

111 年 4 月 10 日(日) 面試

(請務必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正本)

111 年 5 月 2 日(一) 寄發甄試成績單

(中午12 時起開放網路查詢)

111 年 5 月 3 日(二) 複查成績截止

(中午12 時止,以電子郵件寄至 [email protected] 申請)

111 年 5 月 12 日(四) 網路公告各校系錄取正備取生名單(中午12 時起公告)

111 年 6 月 9 日(四)

111 年 6 月 10 日(五)

錄取生向甄選委員會登記就讀志願序

(每日上午9 時起至下午 9 時止)

大學甄選入 學委員會

111 年 6 月 15 日(三) 甄選委員會公告統一分發結果並函告各大學

111 年 6 月 16 日(四) 甄選委員會受理統一分發結果複查截止

(中午12 時止)

111 年 6 月 15 日(三)

111 年 6 月 18 日(六)

甄選委員會受理錄取生網路聲明放棄入學資格作業

(4)

一、 招生系別、修業年限及名額

校名 系組別 修業

年限 籍屬身分 校系代碼 招生名額 合計

國立 臺灣 大學

醫 學 系 6

原 住 民 A011 1

6 澎 湖 縣 A012 1

金 門 縣 A013 1

護 理 學 系 4 年

原 住 民 A031 1 連 江 縣 A034 1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6

年 澎 湖 縣 A062 1

國立 陽明 交通 大學

醫 學 系 6

原 住 民 B011 1

9 連 江 縣 B014 1

護 理 學 系 4 年

原 住 民 B031 2 澎 湖 縣 B032 1 金 門 縣 B033 1 醫學生物技術暨檢驗

學 系

4

年 金 門 縣 B053 1 物理治療暨輔助科技

學 系

6 年

原 住 民 B061 1 金 門 縣 B063 1

(5)

校名 系組別 修業

年限 籍屬身分 校系代碼 招生名額 合計

國立 成功 大學

醫 學 系 6

年 琉 球 鄉 C015 1

6 牙 醫 學 系 6

澎 湖 縣 C022 1 蘭 嶼 鄉 C027 1 護 理 學 系 4

年 澎 湖 縣 C032 1

藥 學 系 6

年 金 門 縣 C043 1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4

年 原 住 民 C101 1 國立

金門 大學

護 理 學 系 4 年

原 住 民 D031 1

2 金 門 縣 D033 1

國防 醫學 院

醫 學 系 6

澎 湖 縣 E012 1

5 金 門 縣 E013 1

連 江 縣 E014 1 護 理 學 系 4

年 澎 湖 縣 E032 2

(6)

校名 系組別 修業

年限 籍屬身分 校系代碼 招生名額 合計

中山 醫學 大學

醫 學 系 6

原 住 民 F011 1

9 金 門 縣 F013 1

牙 醫 學 系 6

年 原 住 民 F021 2

護 理 學 系 4 年

原 住 民 F031 2 澎 湖 縣 F032 2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4

原 住 民

( 桃 園 市 ) F101 1

中國 醫藥 大學

醫 學 系 6

澎 湖 縣 G012 1

13 偏 鄉 G018 1

護 理 學 系 4 年

原 住 民 G031 3 偏 鄉 G038 2

藥 學 系 5

原 住 民 G041 2 金 門 縣 G043 1 營 養 學 系 4

原 住 民

( 屏 東 縣 ) G071 1 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

科 學 學 系 4 年

原 住 民 G081 1 澎 湖 縣 G082 1

(7)

校名 系組別 修業

年限 籍屬身分 校系代碼 招生名額 合計

高雄 醫學 大學

牙 醫 學 系 6

年 綠 島 鄉 H026 1

11 護 理 學 系 4

原 住 民 H031 3 澎 湖 縣 H032 2

藥 學 系 5

原 住 民

( 屏 東 縣 ) H041 1 澎 湖 縣 H042 1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4

原 住 民

( 屏 東 縣 ) H061 1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4

年 澎 湖 縣 H102 1 呼 吸 治 療 學 系 4

年 澎 湖 縣 H122 1

臺北 醫學 大學

牙 醫 學 系 6 年

金 門 縣 I023 1

10 連 江 縣 I024 1

護 理 學 系 4 年

原 住 民 I031 3 澎 湖 縣 I032 2 偏 鄉 I038 2 藥 學 系 藥 學 組 4

年 連 江 縣 I044 1 慈濟

大學

醫 學 系 6

年 原 住 民 J011 2

4 護 理 學 系 4

年 原 住 民 J031 2

(8)

校名 系組別 修業

年限 籍屬身分 校系代碼 招生名額 合計

馬偕 醫學 院

醫 學 系 6

澎 湖 縣 K012 1

7 金 門 縣 K013 1

連 江 縣 K014 1

護 理 學 系 4 年

原 住 民 K031 1 連 江 縣 K034 2 聽力暨語言治療學系 4

年 澎 湖 縣 K112 1

義守 大學

醫 學 系 6

原 住 民 L011 2

14 澎 湖 縣 L012 2

金 門 縣 L013 1 偏 鄉 L018 5

護 理 學 系 4 年

原 住 民 L031 2 偏 鄉 L038 2

輔仁 大學

醫 學 系 6

年 原 住 民 M011 1

8 護 理 學 系 4

年 原 住 民 M032 4

臨 床 心 理 學 系 4 年

原 住 民 M091 2 澎 湖 縣 M092 1 總計 104 名

(9)

校系代碼:

1. 第 1 碼各校順序 第 2~3 碼學系順序 第4 碼籍屬順序 2. 籍屬順序:1 原住民 2 澎湖縣 3 金門縣 4 連江縣 5 琉球鄉 6 綠島鄉 7 蘭嶼鄉 8 偏 鄉

二、 申請資格

(一)籍屬、身分規定:

1. 原住民籍:應具「原住民身分法」所定原住民身分。

2. 離島籍:

(1) 離島籍(不含蘭嶼鄉、綠島鄉):

A. 限戶籍設於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至報考當年至少連續設籍六年,

於當地受高級中等(含)以下教育滿六年以上。

B. 關係人(其父、母、祖父、祖母、外祖父或外祖母)其中之一於該 學生出生日起至報考當年,於各該離島設籍未曾間斷者。

(2) 蘭嶼鄉:

A. 於臺東縣受高級中等(含)以下教育滿六年以上之學生,並具下列 資格之一者(無設籍年數限制),順序為:

a. 設籍於蘭嶼鄉之原住民。

b. 設籍於臺東縣之原住民。

c. 設籍於蘭嶼鄉之非原住民。

B. 關係人(其父、母、祖父、祖母、外祖父或外祖母)其中之一於該 學生出生日起至報考當年,於蘭嶼鄉設籍未曾間斷者。

(3) 綠島鄉:

A. 於臺東縣受高級中等(含)以下教育滿六年以上之學生,並具下列 資格之一者(無設籍年數限制),順序為:

(10)

a. 設籍於綠島鄉。

b. 設籍於臺東縣。

B. 關係人(其父、母、祖父、祖母、外祖父或外祖母)其中之一於該 學生出生日起至報考當年,於綠島鄉設籍未曾間斷者。

(4) 琉球鄉:

A. 於屏東縣受高級中等(含)以下教育滿六年以上之學生,並具下列 資格之一者(無設籍年數限制),順序為:

a. 設籍於琉球鄉。

b. 設籍於屏東縣。

B. 關係人(其父、母、祖父、祖母、外祖父或外祖母)其中之一於該 學生出生日起至報考當年,於琉球鄉設籍未曾間斷者。

3. 偏鄉籍:限自出生起設籍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 107 至 111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施行區域、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

(108-112 年度)核定版之公費醫師分發服務高度偏遠地區之一級、二級 偏遠地區之鄉鎮區至報考當年未曾間斷,並於該鄉鎮區受高級中等(含)

以下教育滿六年以上者。

<偏鄉籍定義>

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107-111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施 行區域、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108-112年度)核定版之公費醫師分發服務高度偏 遠地區之一級、二級偏遠地區為準。

縣市 鄉鎮區

宜蘭縣 冬山鄉、五結鄉、三星鄉

新北市 石碇區、萬里區、坪林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 桃園市 觀音區

新竹縣 橫山鄉、芎林鄉、寶山鄉、北埔鄉、竹東鎮、峨眉鄉、新埔鎮 苗栗縣 造橋鄉、西湖鄉、三灣鄉

臺中市 大安區

(11)

<偏鄉籍定義>

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107-111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施 行區域、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108-112年度)核定版之公費醫師分發服務高度偏 遠地區之一級、二級偏遠地區為準。

縣市 鄉鎮區

彰化縣 線西鄉、福興鄉、芬園鄉、埔鹽鄉、田尾鄉、芳苑鄉、大城鄉、溪州鄉 南投縣 國姓鄉、鹿谷鄉、中寮鄉

雲林縣 大埤鄉、臺西鄉、元長鄉、水林鄉

嘉義縣 六腳鄉、東石鄉、鹿草鄉、大埔鄉、番路鄉

臺南市 官田區、七股區、將軍區、南化區、龍崎區、北門區、楠西區、左鎮 區、大內區

高雄市 田寮區、永安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

屏東縣 萬巒鄉、新園鄉、崁頂鄉、竹田鄉、車城鄉、恆春鎮、枋寮鄉、枋山鄉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 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九條等規定。

(二)年齡之規定:限民國84 年 7 月 31 日以後出生者。

(三)學歷規定: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之應屆畢 業或已畢業學生;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有關學士班第二條 規定之資格【附錄一】。

(四)學科能力測驗規定:需參加111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且英文、自然需達後 標。

※英文、自然之學測成績達均標以上者,始能錄取醫學系及牙醫學系。

(12)

(五)體格基準簡表(限報考國防醫學院者):

1. 男性:身高 160 至 195 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17 至 31。

2. 女性:身高 155 至 185 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17 至 26。

註:身體質量指數(BMI)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例:體重80 公斤、身高 170 公分,BMI=80/(1.7)2=27.7)

(BMI)

其 他

1. 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者為不合格。

2. 體檢(視力)時,不可佩戴隱形眼鏡(前二週不得佩戴角膜塑型片)。 3. 其他各項檢查結果須符合「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規定,並達

「軍事學校正期班體檢體格區分表」【詳如附錄二】基準。

1. 體檢日期:自 110 年 10 月 15 日(五)至 111 年 3 月 10 日(四)止。

2. 體檢方式:體檢採網路預約方式辦理,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 網(網址:http://rdrc.mnd.gov.tw/)登錄預約後,赴國防醫學院指定之醫 院實施體檢。未確認預約成功逕赴醫院受檢致無法於截止日前完成體檢 者,不得要求補辦體檢手續。

3. 體格檢查費(新臺幣 1,400 元)由考生自行負擔。考生僅能擇一體檢醫院 辦理體格檢查,不得跨院重複辦理;檢查結果有疑義須實施延伸性檢查者,

依全民健保規定收費。

4. 請於報名時繳交「111 學年度軍事學校招生受理體檢指定醫院」【附錄三】

所出具之體檢表及查核同意書【附錄四】。

5. 受檢時應誠實告知過去病史與隱藏性病症,如刻意隱瞞,於入學後查覺者 致體格不符招生簡章所定基準,依規定辦理退學。

6. 國防醫學院將提供考生基本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 保署)與社會及家庭署(簡稱社家署)進行精神疾病、癲癇疾病、身心障礙 及重大傷病病史病史勾稽事宜;另由健保署及社家署提供考生健康(精神 疾病、癲癇疾病、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紀錄,必要時考生應配合完成醫 療評估作業,俾利依國防醫學院訂定之體格基準進行人員甄選之體格查 核程序;如有體檢複查不合格之考生,將另行通知補件。

7. 考生體檢經指定醫院檢查判定為合格者,但經國防醫學院實施複審或醫

(13)

療評估作業,鑑定為不符合體檢體格區分表規定或不配合體格審查作業 者,不予錄取或撤銷錄取資格。

(六)下列學生不得報考:

1. 本計畫之在學公費生。

2. 曾獲錄取之考生,未入學就讀者,自錄取起 3 年(含錄取當年)不得報名 參加本計畫之甄試。

3. 102 學年度起曾獲經教育部「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相關甄試保送公告錄取者,不論是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參加本計畫之 甄試。

三、 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報名參加本項招生考試之考生,即視為同意授權本會可向報名考生取得其基本資料及相關檔案 資料;本會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請參閱「考生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 及利用告知事項」。公告處:高雄醫學大學招生入學資訊網(https://enr.kmu.edu.tw)之「本 校蒐集個人資料宣告事項」

一律採網路報名、選填志願校系並上傳審查資料,逾期不予受理。

(一) 報名日期:111 年 3 月 1 日(二)上午 9 時起至 111 年 3 月 14 日(一)上午 10 時止(網路報名系統24 小時開放,惟 111 年 3 月 14 日(一)開放至上午 10 時 止)。

※網路報名流程請參考【附錄五】。

(二) 報名網址:高雄醫學大學招生入學資訊網(https://enr.kmu.edu.tw)。

(三) 免報名費。

(四) 申請校系數:以各校系招生名額為主,至多八校系。

※選填須知:至高雄醫學大學招生入學資訊網(https://enr.kmu.edu.tw)。經點 選「確認送件」後,或選填時間截止後,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敬請 考生務必審慎確認,並留意截止時間。

(五) 上傳本人數位相片檔(請依網頁指示實施上傳作業)。

數位相片檔案格式如下:

(14)

1. 一年內所拍攝(不得使用生活照、自拍照及合成照片)。

2. 人像之頭頂至下顎高度應介於2.5至3公分之間。

3. 不得配戴深色眼鏡或有色隱形眼鏡。

4. 人像需脫帽、五官面貌清晰、正面之半身照。

5. 彩色或黑白不拘,唯背景須為白色或淺色。

6. 數位相片之影像,照片大小(高×寬)請介於320像×240像素~640像素×480 像素之間。

7. 檔案大小最大不可超過200KB。

8. 限JPG格式檔案上傳,請注意副檔名是否為【.jpg】,若您的照片非為【.jpg】

格式,請以小畫家打開圖檔【另存新檔】存檔類型選擇【JPG】後再【儲存】

檔案。

(六) 上傳審查資料(請依循簡章「四、上傳審查資料」規定實施上傳作業)。

(七) 招生系所為醫療相關學系,學習課程內容包含臨床實習,具有與人直接互 動的特性,學生須具備醫學專業知識、醫療技能與人文素養。因課程學習需 要,學生於就學期間可能須使用顯微鏡、色彩判定、病症判定、大體解剖、

巡房、與病患及醫療團隊溝通、建立醫病關係等,為判定病患病因各項感官 皆須較為敏銳;因此,必須具有相當之視覺、聽覺功能,具口語表達、溝通 能力,需久站、運用肢體操作儀器、能迅速移動,具人際互動溝通協調能力、

能控管自身情緒、具相當之抗壓能力;學生畢業後將進入醫院治療及照顧 病患。

(八) 如遇操作問題,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聯絡電話:07-3234133、07-3121101 轉 2109)或擷取電腦操作畫面致信給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甄試委員會 [email protected],E-mail 主旨請詳列「公費生學士班網路報名系統操作問 題」。

(15)

四、 上傳審查資料

(一) 上傳期間:111 年 3 月 1 日(二)上午 9 時起至 111 年 3 月 14 日(一)上午 10 時止。

(二) 上傳路徑:請至高雄醫學大學招生入學資訊網(https://enr.kmu.edu.tw),選 擇「進入學士報名」,填寫報名資料並進行上傳作業。

(三) 上傳檔案:分項上傳各項審查資料,總資料大小以10MB 為限。

身分

籍屬 3MB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2.原住民族、離島籍及偏鄉籍學生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應全部謄錄)

3.離島籍學生之關係人(其父或母、祖父或祖母、外祖父或外祖母)

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4.離島籍及偏鄉籍學生受當地高級中等(含)以下教育滿6年之證明(請 檢附於當地就學期間之歷年成績單,至少累計修業滿6年;例如高中 三年級應屆畢業生,高中成績2.5年+國中成績3年+國小成績至少 0.5年)

成績 1MB 111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通知單

自傳 1MB 自傳:800 字內,格式不拘(含報考動機、生涯規劃或讀書計畫)

體檢 報告 查核 同意書

2MB

登記國防醫學院校系為志願者,請於指定醫院【附錄三】實 施體檢規定之體檢項目,並於系統上傳指定醫院實施體檢後 所出具之體檢報告(體檢實施期間應介於110年10月15日至 111年3月10日間)及查核同意書【附錄四】

其他 3MB 社團參與、競賽成果或特殊表現資料

(四) 審查資料確認無誤,請輸入驗證碼並點選「合併檔案」。檔案合併完成後,

請務必點選「檢視檔案」。檢視完畢後,請按「返回上一頁」,並點選「確認 送件」後始完成報名程序。

(五) 尚未點選「確認送件」前,審查資料皆可重複上傳,亦即考生若欲修改資料 內容時,可將修改後之檔案重新上傳。惟點選「確認送件」後,或上傳資料 時間截止後,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敬請考生務必審慎檢視上傳 之資料,並留意上傳資料截止時間。

(六) 公費生甄試委員會逕於上傳資料截止日後,將已上傳之審查資料轉送各審 查委員,考生不得異議。

(16)

(七) 資料不齊全或不實者,視同放棄不予受理。

(八) 上傳期間若遇任何問題時洽詢電話:07-3234133 或 07-3121101 轉 2109 或 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

五、 甄試方式

(一) 第一階段

1. 參加 111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英文、自然之原級分需達後標。

※英文、自然之學測成績達均標以上者,始能錄取醫學系及牙醫學系。

2.報考國防醫學院者,除須符合上述條件,亦須符合體格基準相關規定。

(二) 第二階段

1. 凡通過第一階段檢定標準之考生,可參加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

2. 網路公告面試名單及下載准考證:111 年 3 月 21 日(一)下午 5 時後公告 並開放下載。

※下載須知:111 年 3 月 21 日(一)下午 5 時起至高雄醫學大學招生入學 資訊網(https://enr.kmu.edu.tw),選擇「進入學士班」→「准考證下載」, 自行以 A4 紙列印准考證攜帶應考。學生參加面試時,請攜帶准考證及 貼有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準時應試,公費生甄試委員會不另寄准考證。

列印有問題時洽詢電話:07-3234133、07-3121101 轉 2109 3. 面試日期:111 年 4 月 10 日(日)【附錄六】

4. 報到地點:高雄醫學大學(高雄市十全一路 100 號)

※注意事項:

(1)報到及面試時禁止攜帶電子通訊器材(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 具通訊功能之任何電子用品)、電腦、平板電腦、MP3 或錄音筆等通 訊錄音器材;違者,經由公費生甄試委員會裁決處置。

(2)考生報到時,應攜帶准考證及貼有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以便查驗,缺 一未攜帶者經審核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如於 該生所屬梯次面試離開時間前補驗者,扣面試成績三分;如於該生所 屬梯次面試離開時間前未補驗者,該面試成績不予計分。

(3)考生須依規定報到時間準時報到,逾時不得入場;亦不得由家長代為

(17)

報到,未親自報到入場者,取消其資格。

(4)未按規定日期、時間參加面試者,事後不得要求補行面試。

(5)考生入場後,除條碼標籤,其餘物品均應放置於臨時置物區,應試時 亦不得有遞交個人資料予面試委員之情事,違者扣減面試成績三分,

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

(6)如於考試前罹患傳染性結核病(痰檢驗仍屬陽性階段者)、麻疹、德 國麻疹、百日咳、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水痘、COVID-19 時,考生或 集體報名單位應於知悉後立即通知考場,考場依相關法規裁量該考生 得以應考與否及補救措施,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7)若有未盡事宜,由公費生甄試委員會決議處理。

六、 甄試總成績處理

(一)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依公費生甄試委員會所訂採計之科 目以原級分計分或加重計分後,按其佔總成績 70%計算(若有小數不予去 除,僅顯示至小數第二位)。

(二) 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成績依原得分按其佔總成績 30%計算(若有小數不 予去除,僅顯示到小數第二位)。

(三) 甄試總成績為前列二項成績之和,取至小數第二位,小數第三位以後四捨 五入。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採 計 方 式 佔甄試總成績比例 甄試總成績 同分參酌順序 國文 -- *1.00

70%

一、國文、英文、

數學A、自然 等四科合計之 級分數

二、面試

三、學測自然級分 四、學測英文級分

※英文、自然之學 測成績未達均標以 上者,不予錄取醫 學系及牙醫學系。

英文 後標 *1.50 數學A -- *1.25 自然 後標 *1.50 社會 -- -- 總級分 -- --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面試 -- 30%

(18)

七、 寄發甄試總成績單及複查

(一) 寄發日期:111 年 5 月 2 日(一),為防掛號郵件無人簽收延誤,一律以限時 郵件寄出成績單,請留心收取;並於當日中午 12 時以後開放網路查詢。

★查詢須知:至高雄醫學大學招生入學資訊網(https://enr.kmu.edu.tw),選 擇「進入學士班」→「考試成績查詢」。

(二) 成績複查申請規定:

1. 收件日期:至 111 年 5 月 3 日(二)中午 12 時截止,一律以電子郵件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發信後請以電話確認收件狀況;

聯絡電話:07-3234133、07-3121101 轉 2109),E-mail 主旨請詳列「公費生 學士班成績複查-准考證號-姓名」。

2. 申請手續:

(1) 填具複查申請表,註明複查項目及簡述原因,連同甄試總成績單影本 e-mail 至公費生甄試委員會。

(2) 主旨請載明「公費生學士班成績複查-准考證號-姓名」。

(3) 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不得申請調閱或影印成績相關表格,如複 查有誤,即以正確分數更正。

3. 複查結果於收件後三日內回覆。

八、 錄取方式

(一) 公費生甄試委員會依據各校系招生名額、考生甄試總成績,訂定最低錄取 標準。考生甄試總成績達錄取標準以上,在招生名額內為正取生,其餘為備 取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得採不足額錄取。

(二) 英文、自然之學測成績未達均標以上者,不予錄取醫學系及牙醫學系。

(三) 甄試總成績相同時,則按「甄試總成績同分參酌之順序」欄中所列項目及參 酌順序,依序比較考生成績,以決定錄取優先順序。因考生成績同分且參酌 至最後一項成績均相同,致錄取人數超出招生名額時,應提至公費生甄試 委員會審議決定。

(四) 同一系組內綠島鄉籍及蘭嶼鄉籍之錄取正取不足額時,該二籍屬之缺額得 相互流用。經流用後錄取培育之公費生,於返鄉服務階段仍須優先返回該 原流用名額之地區服務。

(19)

(例如:牙醫系綠島鄉籍招生名額 1 名,若遇有缺額時,其招生名額將流 用至牙醫系蘭嶼鄉籍。經流用後錄取培育之蘭嶼鄉籍公費生,於返鄉服務 階段仍須優先返回綠島鄉服務。)

九、 公告錄取正備取生名單

111 年 5 月 12 日 ( 四 ) 中 午 12 時 於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招 生 入 學 資 訊 網

(https://enr.kmu.edu.tw)。

以下統一分發相關文字摘自 111 學年度大學「申請入學」入學招生簡章。

十、 統一分發

1. 由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進行統一分發,其規定依 111 學年度大學「申請入學」

入學招生簡章辦理。

2. 本學年度「111 學年度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甄試」(以 下簡稱醫事人員養成計畫)錄取生(含正、備取生),應同時於登記期間內 完成網路就讀志願序登記,參加統一分發,凡未依規定期間及方式登記就 讀志願序者,一律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不予分發。

3. 統一分發係依「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各校系招生名額、錄取生之正、備取名 次及考生網路登記就讀志願序進行分發作業。

(一)就讀志願序網路登記:

方式 項目

登 記 錄取生

登記期間

111 年 6 月 9 日(四)至 111 年 6 月 10 日(五) 每日上午 9 時起至下午 9 時止

登記作業程序

1. 於登記期間至甄選委員會網址 https://www.cac.edu.tw/,選擇「申 請入學」,進入「網路登記志願」後,點選「就讀志願序登記」

選項,輸入個人證號後,進行登記作業。

※個人證號為考生學測應試號碼、身分證號碼(或居留證號碼)

及自行設定之個人密碼。

2. 完成網路登記就讀志願序後,存檔或列印「就讀志願表」,並自 行留存備查。

※網路登記就讀志願序作業流程,請至甄選委員會網站「網路登 記志願」查看。

(20)

※登記注意事項:

1. 醫事人員養成計畫錄取生,需完成個人密碼之設定,始得進入就讀志願序 登記。請至甄選委員會網址:https://www.cac.edu.tw/,選擇「申請入學」,

進入「個人密碼設定」後,完成密碼之設定;同時錄取「申請入學」者,若 於登記前已完成個人密碼之設定,請輸入該密碼進行登記。

2. 錄取生無論錄取單一校系或多個校系,均須於登記期間內完成網路就讀志 願序登記,否則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不予分發。

3. 錄取生進入網路就讀志願序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時,未按下「送出資料」鍵完 成網路登記作業前,於網路登記期間內皆可進行就讀志願序之修改,惟完 成就讀志願序登記作業後,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請務必審慎考 量後再行送出資料。

4. 未於登記期間內完成網路就讀志願序登記,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 措施。為避免網路塞車,請儘早上網登記,逾期概不受理。

5. 網路登記就讀志願序所輸入之身分證號碼(或居留證號碼)及學科能力測驗 應試號碼,必須與報名 111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之身分證號碼(或居留證號 碼)及學科能力測驗應試號碼相同。

6. 進入登記就讀志願序畫面後,請先確認個人資料、錄取校系名稱及正、備 取名次等是否正確無誤。進行志願序登記時,請依就讀意願選取各錄取校 系之就讀順序,例如:該校系為就讀之第一志願,請將該校之就讀順序設 定為 1,該校系為就讀之第二志願,請將該校之就讀順序設定為 2,依此類 推。

7. 完成網路登記就讀志願序後,網路就讀志願序登記系統即產生「就讀志願 表」,考生應自行存檔或列印,嗣後考生對就讀志願序登記相關事項提出疑 義申請時,應提示「就讀志願表」,未提示者一律不予受理。

8. 完成網路登記就讀志願序後,可至甄選委員會網站查閱個人登記之就讀志願序。

9. 甄選委員會係依公費生甄試委員會公告之錄取名單進行統一分發。本計畫 甄選總成績複查結果有異動者,逕由本會以增(缺)額方式辦理並函告錄取 生及甄選委員會,甄選委員會不再進行改補分發。

(21)

(二)統一分發原則:

1. 錄取單一校系之錄取生仍須完成就讀志願序登記,正取生確定可分發至 該校系;備取生則待該校系正取生分發後之缺額進行遞補分發,若無缺額 則不予分發。

2. 錄取生如同時錄取多個校系,甄選委員會依其登記就讀志願序進行統一 分發,如正取校系志願序於備取校系之前,則取其正取校系最優先志願分 發;如備取校系志願序於正取校系之前,當該備取校系之正取生分發後尚 有缺額時,即進行遞補分發;若該校系分發人數達招生名額,則不予分發 至該校系。

3. 獲分發之錄取生即取得該校系之入學資格。

(三)統一分發結果公告:

統一分發結果訂於 111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 時起公告於甄選委員會網站,考 生可經由甄選委員會網站(https://www.cac.edu.tw/)查詢。分發結果由各大學自 行寄發通知,公費生甄試委員會不另行書面通知。各培育大學應於分發通知 單上提醒錄取生有關放棄入學資格處理之相關規定。

(四)統一分發結果複查:

統一分發結果公告後,錄取生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複查分發結果:

1. 申請時間:111 年 6 月 16 日中午 12 時前,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方式:限用網路申請,其他方式概不受理。

3. 申請程序:

(1) 由考生至甄選委員會「申請入學」網站,進入「分發結果查詢」後,點 選「統一分發結果複查申請」選項,填妥申請複查相關資料。

(2) 依申請系統所示繳費資訊繳交複查作業費新臺幣 100 元,未於繳費期 間內完成繳費者,即未完成申請手續,不予處理,且逾期不再受理補 繳。

4. 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完成申請手續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件及退費。

5. 複查結果一律於 111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 時起於甄選委員會網站開放查詢,

不另行書面通知。

6. 複查後結果有異動者,甄選委員會將以專函通知考生及培育大學。

(22)

(五)本計畫各培育校系於統一分發結果公告後及受理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後,招 生名額遇有缺額時,一律不再進行遞補。

十一、 放棄入學資格之處理

(一)獲分發之錄取生即取得該校系之入學資格,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於 111 年 6 月 15 日至 111 年 6 月 18 日每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9 時止,至甄選委員會 網址(https://www.cac.edu.tw/),選擇「申請入學」,進入「網路聲明放棄」

後,點選「聲明放棄入學資格登錄作業」選項,輸入個人證號後,完成網路 聲明放棄入學資格作業,否則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分發入學招生」、

「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甄選入學招生」及「科技校院四年制 及專科學校二年制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獲分發錄取生完成網路聲明放棄入學資格後,應自行存檔或列印「完成 聲明放棄入學資格確認表」,以免延誤自身權益。嗣後,獲分發錄取生對 放棄入學資格相關適宜提出疑義申請時,應提示「完成聲明放棄入學資 格確認表」,未提示者一律不予受理。此外,考生亦可透過「放棄狀態查 詢」選項查詢是否完成放棄作業。

(二)111 年 6 月 19 日起,獲分發錄取生因特殊事由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逕向 分發大學聲明放棄資格,惟一律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分發入學招生」、

「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甄選入學招生」及「科技校院四年制 及專科學校二年制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另得否報名參加其他入 學管道招生,悉依該入學管道之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三)獲分發之錄取生完成聲明放棄資格作業後,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請 錄取生審慎考量。

十二、 註冊入學

(一) 獲分發之錄取生應持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證明文件,依該分發大學之規定 辦理註冊入學。

(二) 獲分發之錄取生於註冊時應繳交學校畢業證書,或依教育部發布之「入學 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繳交相關同等學力證明,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不准註冊入學。

(23)

(三) 培育大學如發現考生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假借、冒用、

偽造、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在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取消其錄取資 格;註冊入學後查覺者,即開除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 件;畢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情節重大者函送司法單位審理。

(四) 以離島生資格經分發錄取後,依據「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辦理」第八條規定,均不得依該辦法再申請保送。

(五) 經本招生錄取進入大學就讀之學生,其就讀期間得否轉系由各培育大學自 行訂定;惟以離島生資格入學者,依據「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辦法」第十條規定,不得申請轉校(系、科)。但有特殊情況報經原保送 之離島地區所屬縣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 公費生及依規定負有實習或服務(服役)義務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 校院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均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

(七) 獲分發至「醫事人員養成計畫」招生校系之錄取生,於入學前應繳交之表 件、須辦理之保證手續及相關權利義務,分別依據各該甄試招生簡章規定 辦理。【附錄七】。

十三、 申訴處理

考生對於各項試務作業認為有影響其權益或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情事者,得於 放榜次日一週內檢具相關文件,以書面(掛號)向公費生甄試委員會提出申訴,

逾期不予受理且以一次為限。公費生甄試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次日起,一個 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 濟程序。

招生爭議事項涉及不同單位者,得由公費生甄試委員會召集相關單位協調處理。

(24)

十四、 其他

(一) 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第 5 期(111-115 年)入學之醫學系 公費生服務年數調整為 10 年:

1.理由:

(1)為強化在地養成公費醫師永續量能。

(2)與衛生福利部「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第二期)」之一 般公費醫師制度一致。

2. 相關配套措施與重點科別培育一致,包含如下:

(1)保障在醫學中心訓練,接受專科醫師訓練。

(2)得中斷服務,返回醫療機構或醫學中心進修,其受訓或進修期間可列入 服務年資計算,但採計年數以 2 年為限。

(3)確保公費醫師如分發至衛福部所屬醫院將提供正式公職缺,享有公職相 關福利,提供薪資保障,並逐年做滾動式調整。

(4)於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服務之衛福部所屬醫院年資,優先納入陞遷加分 制度之參考。

(二) 凡報名參加本招生之考生,即視為同意授權甄選委員會可逕向大學入學考 試中心索取考生基本資料及學科能力測驗檔案資料。

(三) 凡以原住民身分報名之考生,即表同意授權公費生甄試委員會及甄選委員 會查核其原住民身分;以中度或重度聽覺障礙資格報名之考生,即表同意 授權公費生甄試委員會及甄選委員會可逕向衛生福利部查對其資格。

(四) 報考國防醫學院之相關須知如下:

1. 入學資格及報考方式,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及本招生簡章 規定辦理,其他關於註冊、選課、修業年限及學分、轉系、休學、復學、

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補考及重修、畢業,悉依國防醫學院「學生 研究生學則」之規定辦理。

2. 經合格錄取之考生,應依國防醫學院公告或通知之期限內報到入學,逾 期取消入學資格。

3. 錄取國防醫學院之公費生,於報到後併同其他新生在校接受調適教育,

並赴陸軍官校參加聯合入伍訓練,未完成新生聯合入伍訓練者,將取消

(25)

入學資格。

4. 錄取國防醫學院之公費生,參加新生入伍訓練及寒、暑假軍事訓練期間,

比照軍費生發給津貼、主副食費及副食加給。

5. 錄取國防醫學院之公費生,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及教育計 畫,須接受入伍訓練與生活管理,並住宿學校,其所受之教育訓練均與本 學院其他身分別學生相同。

6. 如遇相關爭議時,依本招生簡章及國防部「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 則」解釋及辦理。

(五) 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26)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有關學士班報考規定

中華民國106 年 6 月 19 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60083467 號令修正發布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 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 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 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 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 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 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 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 年限。

(27)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 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 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 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 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 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 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 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 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 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 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 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 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 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 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 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 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 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 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 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28)

【附錄二】軍事學校正期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

(報考國防醫學院者請詳閱)

※報考國防醫學院者,體格基準身高、身體質量(BMI)及視力須符合第 1 至 2 項,並不得有下列第 3 至 19 項之情形。

※下表摘錄自「軍事學校正期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國防醫學院相關欄位:

項 次 體 位 備 註

1.

身高及身體質量(BMI)體位如下:

✓ 男性:身高160至195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17至31。

✓ 女性:身高155至185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17至26。

詳如簡章 第11頁

2. 視力須符合如下:

最佳矯正視力達0.6以上,且兩眼配鏡總度各在六屈光度(600度)以內

視力檢查時,不 可佩戴隱形眼鏡

(前二週不得佩 戴角膜塑型片)

3. 空腹血糖檢查值126mg/dL 以上者

4. 慢性副鼻竇炎或經手術治療仍有大量鼻膿漏 5. 嚴重性(第四度)扁桃腺肥大

6. 直腸肛門瘻管經治療未滿四個月或經治療四個月以上,仍未痊癒;直腸 肛門瘻管經手術後導致肛門括約肌受損而致大便失禁

7. 泌尿道結石需治療,尚未治癒 8. 脊椎骨畸形彎曲超過二十度

9. 明顯下肢靜脈曲張合併水腫或皮膚病變者;先天性靜脈畸形;深部靜脈 栓塞經檢查證實

10. 急性中耳炎經治療未滿六個月或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有聽力障礙;慢 性中耳炎合併聽力障礙

11. 一耳或兩耳鼓膜穿孔,合併聽力障礙 12. 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

13. 骨盆腔、子宮、輸卵管、卵巢炎或膿瘍未治癒

14. 男性血色素未達12gm/dL,女性血色素未達11.5gm/dL 15. 曾經有自我傷害行為或自我傷害企圖

16.

曾因癲癇疾病、精神官能症、精神病、嚴重型憂鬱症、器質性腦徵候群、

口吃或啞、性格異常、性心理異常、自閉症、杜瑞氏症、神經性厭食症 或暴食症、智能偏低等病症經診斷確定者

17. 扁平足足弓角大於168度 18. 領有身心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19. 植入式隱形眼鏡

一、 考生各項檢查結果須符合「軍事學校正期班學生體格區分表」之(查詢網址:國軍人才招募中心 http://rdrc.mnd.gov.tw/政府資訊公開/體位區分標準)之國防醫學院體格基準規定。屬「體位區分標 準」之「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及「體位未定」者列為「不合格」。

二、 國防醫學院將提供考生基本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與社會及家庭署(簡 稱社家署)進行精神疾病、癲癇疾病、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病史勾稽事宜;另由健保署及社家署提 供考生健康(精神疾病、癲癇疾病、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紀錄,必要時考生應配合國防醫學院完 成醫療評估作業,俾依考選簡章所訂基準進行人員甄選之體格查核程序。

三、 考生體檢經指定醫院檢查判定為合格者,但經國防醫學院呈報國防部實施複審或經精神疾病、癲癇 疾病、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病史勾稽作業,鑑定為不符合體檢體格區分表規定或不配合體格審查作 業者,不予錄取或撤銷錄取資格。

(29)

【附錄三】111 學年度軍事學校招生受理體檢指定醫院

1 1 1 學 年 度 軍 事 學 校 招 生 受 理 體 檢 指 定 醫 院 地 址 電 話 及 時 間 參 考 表

地區 體檢醫院 電話 地址 受理時間

國 防 醫 學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02-27633425 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131 號 週二、四、五 上午0830-1030

桃 園 總 醫 院

03-4804569

03-4704211 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168 號 週二、五

上午0800-1000 國 軍 新 竹 醫 院

03-5348181

325765 新竹市北區武陵路3 號 週二、五 上午0900-1030

臺 中 總 醫 院

04-23934191 525329

525333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 段

348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0800-1000 國 軍 臺 中 總 醫 院

04-22033178 525086

525087 臺中市北區忠明路500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0800-1000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07-5817121 3230、3231

3232 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553 號 週三、五

上午0800-1030

高 雄 總 醫 院

07-7492708 07-7496751

726101-4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1 路 2 號 週一、三、五 上午0800-1030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07-6250919

1056、1058 高雄市岡山區大義2 路 1 號

週一、三、四、五 上午0800-1030 週一、三

下午1330-1500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08-7560756

271、272、278 屏東市大湖路58 巷 22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0800-1030 花蓮

地區

花 蓮 總 醫 院

03-8263151

815050 花蓮縣新城鄉嘉里路163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0830-1030 外島

地區

三 軍 總 醫 院

06-9217585 澎湖縣馬公市前寮里90 號 週五

上午0800-1100

民間 公立 醫院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03-9325192

71202 宜蘭縣宜蘭市新民路152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02-24292525

5610、5611 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68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02-22765566

1213 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27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037-261920

1120 苗栗市為公路747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04-25271180

3232 臺中市豐原區安康路10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民間公 立醫院

衛 生 福 利 部

049-2231150

2257 南投市康壽里復興路478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04-8298686

3915 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中正路

2 段 8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臺大醫院雲林分院

05-5323911

5106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 段

579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05-2359630

2542 嘉義市西區世賢路2 段 600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05-2319090

2166 嘉義市西區北港路312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06-6351131

2213 臺南市新營區信義街73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30)

1 1 1 學 年 度 軍 事 學 校 招 生 受 理 體 檢 指 定 醫 院 地 址 電 話 及 時 間 參 考 表

區 地 區 地 區 地 區 地

衛 生 福 利 部

06-2200055

61211 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25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06-3125101

1211 臺南市永康區復興路427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089-324112

1135 臺東市五權街1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082-332546

11311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2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連 江 縣 立 醫 院 083-625114

1308 連江縣(馬祖)南竿鄉復興村

217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07-7511131

5964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 134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07-5552565

2165 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 976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02-22575151

2132 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8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02-29829111

3393 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3

3 樓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03-5962134

301 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一段 81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04-22279966 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 199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

049-2990833

6112 南投縣埔里鎮蜈蚣里榮光路1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05-3790600

355 嘉義縣朴子市永和里42 之 50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07-6613811

5217 高雄市旗山區大德里中學路

6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08-7363011

2020 屏東市自由路27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03-8358141

3191 花蓮市中正路60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03-8883141

3115 花蓮縣玉里鎮新興街91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告 日期為準

體檢注意事項:

一、 實際體檢日期,以網路預約體檢醫院所訂時間為準,本表所列體檢受理時間如有變更,以 醫院體檢時程為準。

二、 體檢費(新臺幣 1,400 元)由考生自行負擔,並一律按體檢表所訂項目依序完成體檢,不受理 分項付費等情事。

三、 體檢採網路預約方式辦理,請逕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網址:http://rdrc.mnd.gov.tw/)登 錄預約;為避免人潮擁擠,減少受檢等候時間,請考生儘早上網預約;考生僅得擇一指定醫院 辦理體檢,一經受檢不得再赴其他醫院辦理體(複)檢。未確認預約成功逕赴醫院受檢致無 法於截止日前完成體檢者,不得要求補辦體檢手續。

四、 為避免檢查結果影響個人權益,請遵守以下原則:

(一) 上午受檢者,前1 日下午 11 時後,勿再進食;下午受檢者,當日上午 6 時後,勿再進食。

(二) 女性請避開生理期間受檢。

五、 受檢者以網路上傳數位相片電子檔,檔案歸格式如下:應為最近三個月內所拍攝並符合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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