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第六屆第二十八次董事會議訊息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於 107 年 11 月 15 日下午二 時,於公視 A 棟七樓第一會議室召開第六屆第二十八次董事會議。陳 郁秀董事長因公出國,委託施振榮董事代理主席。
本日董事會議聽取以下報告:公視總經理報告、中華電視公司 經營現況報告、客家電視台工作報告。
針對總經理業務簡報,董事發言摘要如下:
蔡崇隆董事:
針對本次選舉「公投」部分,建議於投票前後,針對相關議題製作短 片於鏡面播出,或安排專家學者對談,進行深入分析與討論。
羅慧雯董事:
一、公視官網預計本年底完成改版,請於上線前讓董事先睹為快。
二、製作部 4K 器材租賃宜有合理訂價,特別是對於同為集團成員之
華視,基於撙節經費之原則,應以分享為概念,給予優惠價格;
對於訊號格式不同是否需要採購轉換介面等問題,請妥為評估,
期使相關資源作最有效之運用。
針對中華電視公司經營現況報告,董事發言摘要如下:
張天立董事:
一、為有效管控虧損惡化情況,增加廣告收入是當務之急,業務部門 在人力資源調配及網路廣告業務人才培訓等面向,應有更積極之 作為。
二、對於收視率節節下滑、影響力大幅下降之現象,儘管在新媒體方 面積極努力補強,但目前仍難看出有突破性進展,管理團隊應思 考改善及強化對策。
三、廣告佣金案啟動調查王前總經理一事,對於既有客戶及廣告收入 的實質影響,是否可以月或季為單位估算統計,俾利了解華視付 出的代價有多大。
四、上週本人拜會文化部長及次長表達請辭公視及華視董事職務之 意,並談到公廣集團現況 對於節目部、新聞部等至今並無結構 性的合作,更遑論有整合戰力之作法,部長感到極為訝異,此 與文化部成立大公廣之期待有相當大的落差。在發揮集團綜效 之努力上,建議雙方至少應從作業流程建立跨組織橫向聯繫系 統開始做起,逐步推進,方能展現邁向大公廣目標之積極態度。
鄭自隆董事:
一、從「107 年度第三季收視分析報告」第 8 頁「第二季與第三季頻 道排名比較」中,可看出華視的表現,無論在排名及收視率上都 有微幅上升;公視在這兩項皆落後於華視,顯示二台屬性不同、
觀眾層亦不同,華視實無法仰賴與公視節目資源共享以提升收視 率。
二、華視收視率雖為四家無線商業電視台之末,但 CPRP 賣價卻是最 高,業務部表現尚可,縱使績效仍有改進空間,但同仁的努力仍 應予以肯定。
本日議程「報告事項」亦安排 107 年度第三季稽核報告及新聞 諮詢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記錄,皆准予備查;另提報第六屆第十五次監 事會議紀錄。
本日議程安排四項討論案:
一、通過本會「會計制度」修訂案。
二、請同意增修本會「關係法人監理辦法」第四-1 條(董事會提案), 於原第二項條文後增列「如故意不出席,或出席未支持該案者,
本會應予解任,並另選派代表遞補之。」及第三項「法人代表若 為關係法人之員工代表,不適用前項規定。」
施振榮董事宣讀陳董事長書面意見:
本會派駐關係法人之代表固然應以執行本會之決議為原則,但公 廣集團的任務多元,派駐華視之董事也需具備不同專業,基於尊 重專業及少數意見,似乎不宜不分態樣、不論情節,一律予以解
任。
本案討論過程董事及監事發言摘要如下:
施振榮董事:
在國際或國內不知是否有前例可循?一般公司法人代表之派任 原則,一是派任員工為代表,因為領取公司薪資,必須遵照公司 之意志執行;另一是請託其他專業人士為代表,並未支薪,如果 因未貫徹公司決議即予以解任,對其不夠尊重。
公司對派任之法人代表,任何時間依法出具一份解任書,即完成 法律程序。目前社會各界對「公司法」第 27 條有關「法人董事」
存廢問題,仍有許多爭論,將是政府修正「公司法」之重點項目。
張天立董事:
(一)針對華視將王前總經理麟祥移送檢調一案,本人如當日出席 華視董事會,亦會投下反對票,故此案亦涉及本人行為。上 週向鄭部長請辭時,部長慰留之主要原因,是希望能維持多 元價值與看法,如果董事因表達個人不同意見,即面臨被解 任的結果,此與原先期待的多元精神背道而馳,現在鄭重提 出請辭公視與華視董事職務。
(二)公視董事屬於社會義務職,成員由各界賢達所組成,個人無 法接受因為不遵照董事會決議,就必須接受懲罰的任何規定。
鄭自隆董事:
(一)此提案是以集體意志的貫徹,來剝奪董事之自由想像與自主 意識,公視”public”一詞,一是場域的自由接近,如電力、
電信、公車;另一是服務對象的多元,即是開放不同階級族 群民眾有自由接近媒體的權利,這是公共媒體的基本價值,
焉能限縮董事自主表達不的權力。
(二)建議此案予以擱置,王前總經理移送檢調已成定局,董事會 不應再為此案爭執不休形成內耗,往後如有特殊情況發生時,
再作相關處理即可。
(三)針對華視將王前總經理麟祥移送檢調一案,本人始終抱持反 對立場,基於維護公共精神,往後本人仍會在董事會繼續發 表個人主張,同時懇請張董事天立留任。
張玉佩董事:
以學界經驗來說,科或院所對委任的系所代表,皆尊重其個人 獨立判斷及發言之權利。此為委任代表的意涵,而非強制要求 委任代表貫徹或執行院系所之決定。
劉啟群常務監事:
本案就現行及修訂條文來看,需先釐清以下事項:
(一)以監理的角度而言,對華視的經營應尊重管理團隊及董事 會的運作,如果兩者皆未盡到應盡之責任,公視董事會就 必須採取積極的作為。
(二)條文中所列「營運監理之決議」,應該是指重大營運事項,
如果對此界定存有灰色地帶,華視將來還是會出現董事之 間看法不一致的情形,在此情況下是否皆提送公視董事會 作決議?這可能會產生爭議,條文修訂一事,需慎思而為 之。
(三)究竟條文修訂之目的,是希望將來華視重要的事項都變成 公視的董事會作決定?或是只要華視有爭議的事項都得提 送公視董事會討論?這中間有很大的空間。關鍵在於公視 在華視營運上扮演什麼角色?
建議條文內容明確規範「營運監理」之範圍,避免公視與華視 間的權責劃分不清。政府機關或社會各界若持續高度關注華視 之營運問題,董事之間意見分歧的情況,恐怕還是會發生。爰 此,本案條文之修訂,請從公視長遠發展的視角審慎思考,若 依目前提案修訂之內容,將來恐會造成執行上之困擾。
黃銘輝監事:
(一)贊同常監的說法,條文修正不僅是將規範訂定出來,還需 考慮執行面的問題。修法提案是希望對華視進行順暢及有 效的監理,就此目的的達成,是否有建立解任董事此一制 度性設計的需要?或是給予個別董事表達意見的空間?這 涉及本會對關係法人的監理策略。因為今天出席的董事不 夠踴躍,建議此案先予撤案,希望能夠勸說董事積極出席 下次董事會,針對此一重大議案進行充分討論,獲取共識。
(二)懇請董事理解,本會董事會為合議制度,施董事在華視董 事會提請復議案,就是展現尊重集體決定的一種襟懷,令 人感佩。董事個人自主意志固然應給予尊重,但在一個合 議制的組織中,個人意見難免會有須受到多數意見壓抑的 時候,請勿過度排斥約束個別行為之強制條款,因為提案 表決有輸有贏,每位董事都可能遇到需服從多數決議的時 候;此刻重要的是,如何將條文設計得更為周延,增加緩 衝機制等建議,這部分確實值得進一步討論。
邱家宜董事:
(一)本會董事會之組成即是代表公共多元的精神與意志,在此 場域中,個人可自由發表意見,彼此溝通與交流,最後經 表決所作出之決議,正是公共精神的體現。而本案所討論 的重點,是在修正對關係法人之監理制度,希望派任的法 人代表,能貫徹本會之決議,兩者並不衝突。
(二)華視廣告佣金案因受到監察院、立法院、審計部、文化部 等單位及媒體高度關切,是本屆董事上任以來,第一項由 董事會採取必要手段處理的重大案件。對於常監的顧慮,
如果此條文之制定,有可能產生架空華視董事會之疑慮,
這並非提案之本意;懇請監事協助,將條文設計得更為周 延、文字陳述更清楚,以達到管理層次區辨之效果,同意 本案延至下次董事會再作討論。
蔡崇隆董事:
(一)以華視個案出發,對監理條文作相關修正,是朝向進步的 方向,但條文一經修訂完成,正式頒布後即成為本會法規,
在此提出另一觀點供參。有鑑於每屆董事會成員都不相同,
如果未來面臨一個保守退步的董事會要求積極進步的董事 必須遵守某些決議,反而有開倒車之虞,這恐非提案董事 所樂見,爰此,條文修正必須審慎為之。
(二)原提案所增列之第二項條文「如故意不出席,或出席未支 持該案者,本會應予解任,並另選派代表遞補之。」建議修 正為「應視情節輕重,經本會討論予以適當處置」,保留處
理之彈性空間。
(三)考量本案需要多數董事參與表達意見,若在今日委託代理 出席人數過多情形下作出決議,似乎並不妥適。
羅慧雯董事:
作為共同提案人之一,同意本案作更周延完整之修正後再行提 案,本會董事會組成與學術自主不同,富有公民社會代表性之 意涵,未來提案時,會將公視與華視董事會之特質差異敘述得 更清楚,讓董事再作詳細討論。
決議為: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本案及張董事天立請 辭公視與華視董事職務一事,皆以緩議處理。
三、通過本會 107 年度員工年終暨個人績效獎金發放月數案。
四、通過客家電視台 108 年度營運計畫書草案。
本日董事會議於下午四時三十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