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成績及格標準與畢業條件
一、不同身分別學生學業成績及格(補考)標準
項次 身分別 學業成績及格(補考)標準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1 一般學生 60 (40) 60 (40)
60 (40) 2 原住民學生
40 (30) 50 (40) 3 蒙藏學生
4 僑生
5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6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7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8 身心障礙學生
40 (30) 50 (40) 50 (40) 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28條之規定,視學 生特殊需求,於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中另 行訂定。
二、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領域、科目及學分數表
領 域 名 稱 科 目 學 分 數 備 註
語文領域 國文 8
英文 8
數學領域 數學 6-8
社會領域
歷史
6-10 地理
公民與社會
自然領域
物理 化學 4-6 生物
藝術領域
音樂
4 任選兩科目
共 4 學分 美術
藝術生活
生活領域
生活科技
4 任選兩科目
共 4 學分 家政
相關科目
體育領域 體育 4
必修學分數總計 48
說明:「生活領域」中之相關科目係指「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法律與生活」及「環境 科學概論」等科目。
三、成績與學分
(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以學分數為權數之加權平均數。
(二)各科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達補考標準時,得予補考,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
並以及格分數計。
(三)各科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平均計算。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 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重修及格之科目,
授予學分,並以及格分數登錄。
四、出席規定
(一)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喪假,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 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 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留校察看。
五、重讀規定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 取得之學分數計算,應包括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六、畢業應修學分說明
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60 學分,包含:
(一)必修學分:至少 120 學分及格。(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 48 學分)
(二)選修學分:至少須修習 40 學分及格,其中「第二外國語文」、「藝術與人文」、
「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
「生涯規劃」、「其他」等八類須修習 8 學分及格。
七、畢業條件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 16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2.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且無留校察看。
(二)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 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三)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未修畢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核發高中成績 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