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成績及格標準與畢業條件
一、不同身分別學生學業成績及格(補考)標準
項次 身分別 學業成績及格(補考)標準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1 一般學生 60 (40) 60 (40)
60 (40) 2 原住民學生
40 (30) 50 (40) 3 蒙藏學生
4 僑生
5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6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7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8 身心障礙學生
40 (30) 50 (40) 50 (40) 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27條之規定,視學 生特殊需求,於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中另 行訂定。
二、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領域、科目及學分數表
領 域 名 稱 科 目 學 分 數 備 註
語文領域 國文 8 1-3 年級國文
英文 8 1-3 年級英文
數學領域 數學 6-8 1-2 年級數學
社會領域
歷史
6-10
1-2 年級歷史
地理 1-2 年級地理
公民與社會 1-2 年級公民與社會
自然領域
物理
4-6
基礎物理、二上物理
化學 基礎化學、二下化學
生物 基礎生物、基礎地科
藝術領域
音樂
4 任選兩科目
共 4 學分 美術
藝術生活
生活領域
生活科技
4 任選兩科目
共 4 學分 家政
相關科目
體育領域 體育 4 1-3 年級體育
必修學分數總計 48
說明:「生活領域」中之相關科目係指「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法律與生活」及「環境 科學概論」等科目。
三、重讀規定:
一般生上下學年開課學分數各 33 學分,共 66 學分。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 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應包括下列學分數:
(一)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二)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四、畢業條件: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 16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二)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三)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二、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三、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未修畢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核發高中成績單。
五、畢業應修學分說明:
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60 學分,包含:
(一)必修學分:至少 120 學分及格。(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 48 學分)
(二)選修學分:至少須修習 40 學分及格,其中「第二外國語文」、「藝術與人文」、
「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
「生涯規劃」、「其他」等八類須修習 8 學分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