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太陽病脈證并治中篇-條文 3
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
若躁煩,脈數急者,為傳也。
〔註〕:
傷寒一日,太陽受之,當脈浮緊,或汗或未汗,若脈靜如常,此人病 , 脈不病,為不傳也。初病,或嘔未止,頗欲吐,若躁煩,脈數急者,此 外邪不解,內熱已成,病勢欲傳也。宜以大青龍湯,發表解熱,以殺其 勢。或表裏有熱證者,則當以雙解湯兩解之也。
〔集註〕:
沈明宗曰:此憑脈辨證,知邪傳與不傳也,脈浮而緊,為太陽正脈,
迺靜是不傳他經矣。苦頗欲吐,或躁煩,而脈數急,則邪機向裏已著,
勢必傳經為病也。
※辨太陽病脈證并治中篇-條文 4
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者,為不傳也。
〔註〕:
傷寒二日,陽明受之,三日少陽受之,此其常也,若二、三日,陽明 證之不惡寒、反惡熱、身熱心煩、口渴、不眠等證,與少陽證之寒熱往來 、 胸脅滿、喜嘔、耳聾等證不見者,此為太陽邪輕、熱微,不傳陽明、少陽 也。
〔集註〕:
程知曰:傷寒一、二日太陽,二、三日陽明,三、四日少陽,四、五日 太陽,五、六日少陰,六、七日厥陰,此第言其常耳。其中變證不一,有 專經不傳者,有越經傳者,有傳一、二經而即止者,有發於陽即入少陰 者,有直中三陰者,有足經冤熱,而傳手經者,有誤藥而傳變者。大抵 熱邪乘經之虛即傳,若經實即不受邪而不傳,陽邪勝則傳,陰邪勝多 不傳。故經謂:脈靜為不傳,脈數急為欲傳也。又曰:足經自足上行胸 腹頭背,主一身之大綱。故寒邪入之,即見於其經,若手經第行於胸手
不能主一身之大綱也。邪既入足經,必傳入手經,故感風寒之重者,頭 項痛,肩背、肘節亦痛也。聖人言足不言手,足可該手,手不可該足也,
非不傳手也。夫五臟六腑十二經,氣相輸,絡相通,豈有傳足而不傳手 者哉!亦豈有傷足而不傷手者哉!虞天民謂:熱先手,寒先足,義亦 可互通也。
程應旄曰:傷寒之有六經,無非從淺深而定部署。以皮膚為太陽所 轄,故署之太陽;肌肉為陽明所轄,故署之陽明;筋膜為少陽所轄,
故署之少陽云耳。所以華陀曰:傷寒一日在皮,二日在膚,三日在肌,
四日在胸,五日在腹,六日入胃,祇就軀殼間約略其淺深,而并不署 太陽、陽明等名。然則仲景之分太陽、陽明等,亦是畫限之意,用以轄病 也。
※辨太陽病脈證并治中篇-條文 5
脈浮者,病在表,可發汗,宜麻黃湯。脈浮而數者,
可發汗,宜麻黃湯。
〔註〕:
傷寒脈浮緊者,麻黃湯誠為主劑矣。今脈浮與浮數,似不在發汗之列 , 然視其病皆傷寒無汗之表實,則不妨略脈而從證,亦可用麻黃湯汗之。
觀其不曰以麻黃湯發之、主之,而皆曰可發汗,則有商量斟酌之意焉。
〔集註〕:
方有執曰:傷寒脈本緊,不緊而浮,則邪見還表而欲散可知矣。發 者,拓而出之也。麻黃湯者,乘其欲散而拓出之也。或脈浮而數,傷寒 之欲傳也,而亦宜麻黃湯發汗者,言乘寒邪有向表之浮,當散其數,
而不令其至於傳也。
程應旄曰:麻黃湯為寒傷榮之主劑,然亦當於脈與證之間互參酌之,
不必泥定「緊」之一字,始為合法也。脈浮無緊,似不在發汗之列,然視 其證,一一寒傷榮之表病,則不妨略脈而詳證。無汗,可發汗,宜麻黃 湯。若脈浮數,邪勢欲傳於裏,亦不妨略證而詳脈,無汗,可發汗,亦 宜麻黃湯。就此二者之脈與證互參之,其有脈見浮緊,證具傷寒,二者 俱符,又何麻黃湯之必在禁例哉。
劉宏壁曰:但脈浮不緊,何以知其表寒實也?必然無汗始可發也。
脈數何以知其未入裏也,以脈兼浮故可汗也。
※辨太陽病脈證并治中篇-條文 6
太陽病,外證未解,脈浮弱者,當以汗解,宜桂枝 湯。
〔註〕:
太陽病外證未解,謂太陽病表證未解也。若脈浮緊,是為傷寒外證未 解。今脈浮弱,是為中風外證未解也,故當以桂枝湯汗解之。
〔集註〕:
方有執曰:外證未解,謂頭痛、項強、惡寒等證猶在也。浮弱即陽浮陰 弱,此言太陽證凡在未傳變者,仍當從解表,蓋嚴戒不得早下之意。
程知曰:外證未解,脈見浮弱,即日久猶當以汗解,然祇宜桂枝解 肌之法,不宜誤行大汗之劑,至於不可誤下,更不待言矣。
※辨太陽病脈證并治中篇-條文 7
傷寒發汗已解,半日許復煩,脈浮數者,可更發汗,
宜桂枝湯。
〔註〕:
傷寒服麻黃湯發汗,汗出已,熱退身涼解,半日許復煩熱而脈浮數 者,是表邪未盡退而復集也,可更發汗,其不用麻黃湯者,以其津液 , 前已為發汗所傷,不堪再任麻黃,故宜桂枝更汗可也。
〔集註〕:
方有執曰:傷寒發汗者,服麻黃湯以發之之謂也。解,散也。復,重 復也。既解半日許,何事而復哉?言發汗或不如法,或汗後不謹風寒,
而復煩熱,脈轉浮數也,故曰可更發汗。更,改也,言當改前法,故曰 宜桂枝湯。
喻昌曰:用桂枝湯者,一以邪重犯衛,一以榮虛,不能復任麻黃也。
程應旄曰:改前發汗之法為解肌,則雖主桂枝,不為犯傷寒之禁也。
汪琥曰:仲景法,脈浮而數者,可發汗,宜麻黃湯。然此條已曾用過
麻黃湯矣,故當更方,以發其汗,宜桂枝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