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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新莊國民中學學生請假規定
一、學生因故未能於規定時間內到校上課、參加集會或課外活動者,應遵守本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否則以曠課論處。
二、請假分下列五種:
(一)臨時外出(註一)。
(二)事假:因事故不能到校者。
(三)病假:因病不能到校者。
(四)公假:政府機關與學校公務之派遣(註二)。
(五)喪假:直系親屬(含外祖父母)死亡准予喪假七天,兄、弟、姐、妹死亡准予喪假三天。
三、當日 7:30 以後進校門者算遲到,8:30 還未到校者,請導師以電話與家長聯絡,了解學生 未到校上課原因。
四、當日無法到校上課者,請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當日上午 8:30 以前請家長先用電話向學務處口頭請假。
(二)返校後三日內提出證明並至學務處辦理補假手續。
(三)若家長未事先電話請假又無充分理由者,則一律以曠課論。
五、請假權責之區分:
(一)一至二天由導師、生教組長准假。
(二)三天以上至七天內由導師、生教組長簽章後轉陳學務處主任准假。
(三)七天以上以上由導師、生教組長、學務處主任簽章後轉陳校長准假。
六、請假手續:
(一)請家長在請假單上簽章證明。
(二)檢附證明文件:
1. 事假由家長書寫證明並簽名蓋章。。
2. 病假須出示家長及相關證明,一週以上長期病假者需另附公立醫院證明。
3. 公假填寫公假單,附上相關之證明。學校公假由派遣之老師證明。
4. 喪假附死亡證明書或訃聞。
(三)經導師、生教組長核准。
(四)合乎本規定第七條請假時限之規定。
(五)經學務處登錄人員登記,存根聯請保留備查。
七、請假時限之規定:
(一)事假及公假:除特殊緊急事故經核准者外,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並登錄,事後不得補請。
(二)病假:生病不能到校者,病癒返校後三天內完成請假手續。
(三)喪假:附死亡證明書或訃聞,返校後三天內完成請假手續。
八、學生如假冒理由請假,事後經查明偽造者,除記曠課外,並以偽造文書、欺騙師長予以記過 以上處分。
九、逾時請假持有證明者,超過三天每次予警告乙次懲處;超過兩週每次予警告兩次懲處;超過 一個月不予准假以曠缺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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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務處請假專線:2992-3192
十一、學生三學年除公假、喪假外未請假及無任何遲到、早退、曠課記錄者,於畢業前頒發全勤 獎以茲鼓勵。
十二、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後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一)上課途中需請假離校者,請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如因重大事故急需離校者,請至生教組填寫假單,由學務處確認後方能離校。離校前由學務 處主動聯絡家長,家長不便前來則須由家長來電,告知學務處由其他代理人到校接學生。如 無人到校接學生者,學生返家途中安全請家長自行負責。
二、意外事件或臨時生病者,由校內醫護人員或學務處人員主動與家長聯繫,請家長直接到校帶 回。如家長未能及時到校帶回,則由校內醫護人員做專業判斷,立即處理。
(註二)學生請公假規則:
一、核定社團參加校外活動或競賽原則:
(一)教育單位(教育部、教育局)來文:簽報校長核定參加。
(二)其他政府機關來文:
1. 若強制規定指派,則參加。
2. 若未強制規定指派,則審核其需要性。
(三)民間單位來文:
1. 屬於體育競賽部分,逕由體育組簽核。
2. 屬於社團性質部分,若活動或競賽時間在上課期間,原則上不予同意。
3. 核准參加後,由家長填具同意書。
4. 核准參加之校外活動或競賽,若在上課期間舉行,則准予公假。
二、各社團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競賽,需額外時間加強練習時,可專案申請練習,但應在事 前一週提出申請,以便知會導師、任課老師、生教組及協調練習場地。
三、其餘情況,一律不得以活動名義申請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