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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支援及處理 缺課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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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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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局缺課個案專責小組 2018年10月10日

加強支援及處理

缺課個案

(2)

2

家長已向學校遞交請假信,學校仍需報缺課嗎?

(3)

子女沒有上學,家長會因此而觸犯法例嗎?

3

香港法例第279章 教育條例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任何兒童不在小學或中學就學而無合 理辯解,可在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後,以指明表格向該 名兒童的一名家長發出入學令,規定其安排該兒童定時就 學於該命令所指名的小學或中學。 S. 74(1), Cap. 279 任何家長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入學令

(或不時經更改的該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

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S.78, Cap. 279

(4)

缺課個案的處理 – 調查與檢控 VS 輔導與支援

1. 家長刻意剝奪6-15歲子女接受教育的需要 (例如:不讓子女上學)而未能提供合理原因,致 使他們輟學 (dropout)

> 調查與檢控

2. 家長因家庭/管教問題、子女個人/成長適應 困難,致使他們不穩定地上學 (irregular

attendance)

> 輔導及支援

(5)

學生缺席上學,教育局會考慮向家長發出警告信,甚至 入學令嗎?

5

個人因素 家庭因素

• 缺乏學習動機/未能處理學 習上的要求

• 未能建立健康生活/上學習 慣,如流連街上……

• 未能適應學校生活/課堂學

• 受健康、精神、情緒、 沉溺 行為(如吸毒……) 等問題困擾

• 社交問題,如受欺凌

• 其他 ……

• 家長管教無力(inadequate parenting skills)

• 家長疏忽照顧子女在學習及 社交成長的需要

• 家長選擇另類學習模式

• 家長受健康、精神、情緒、

經濟等問題困擾

• 夫婦相處/婚姻等問題

• 未能接觸家長

> 電話停止服務 > 已搬離住址 > 家長拒絕溝通

(6)

家長為子女安排在家教育、另類教育,合法嗎?

6

 政府致力確保兒童就學的權利,為六至十五歲合資格兒童提 供九年免費普及基礎教育。根據教育條例,家長有法律責任 確保適齡子女定時上學。

 學校教育可以為兒童提供廣闊和有系統的正規課程及豐富的 學習經歷,讓他們與同儕和師長進行互動,彼此切磋砥礪,

這對於兒童的均衡發展至為重要。常規學校在師資、設施和 資源方面均有完善的安排,亦能為學生提供適切的輔導和支 援,協助學生克服學習上的困難。這並不是個別家長自行安 排的教育能夠取代。

 教育局不同意家長為子女安排在家學習以取代學校教育,也 沒有相關的申請或批核程序。

 學生輔導人員仍需跟進這類缺課個案。

(7)

7

家長常為學生請病假,合法嗎?

如病假紙由註冊醫生發出,不涉及合法性問題。

介入:

• 聯絡有關診所、醫院、急症室等:

> 確定有關病假紙真偽

> 表達校方關注該學生健康情況,學校需要配合的措施

• 要求家長為子女參與「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 醫健通

• 探究學生經常生病原因,有否涉及疏忽照顧? 是否需要轉 介往綜合家庭服務中心( IFSC) /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 服務課(FCPSU)

• 精神/心理問題? 上學恐懼(School phobia / refusal) > EP/CP assessment

• 動之以情,說之以理

(8)

8

學生住國內/家長住國內,學生託交港人照顧

學生缺課,教育局會考慮起訴國內家長/暫託家長嗎?

介入:

• 轉介個案與社福機構接受服務:

1. 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聯同深圳市羅湖區婦女聯合會 – 跨境學童服務中心 (深圳羅湖)

2. 基督教勵行會 - 北區「鄉港有你」

3. 香港工會聯合會 : 深圳/廣州/東莞/惠州/中山工聯諮詢服 務中心

• 定期「陽光電話」、「關心信」

• 動之以情,說之以理

• 商討是否適合安排學生回國內就學 – 如「港人子弟學校」

(9)

跨境學童

• 轉介相關服務 (跨境服務機構,eg.國際社)

• 可提供港籍學生班資料予家長參考

(10)

處理小學缺課個案 有關持份者

角色

小學學生輔導人員 個案工作員 (Case Worker) 學校的相關老師及人員(如:

訓育或輔導老師、科任、

班主任,教育心理學家等)

協作人員 (Co-worker)

機構督導 / 校長 督導 (Supervisor)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 提供個案諮詢 、學校探訪及培 訓等支援

缺課個案專責小組 執行有關教育條例及行政程序,

確保學童接受教育的權利

處理小學缺課個案遇上困難,誰可協助?

(11)

小學缺課個案的輔導介入

 為確保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教育局向學校發放學 生輔導服務資源,在學校提供「全方位學生輔導服 務」,其中一個範疇是為缺課學生提供所需的支援。

 駐校的學生輔導主任/學生輔導教師/學生輔導人員 須瞭解缺課學生的需要和困難,協調校內教學及訓 輔等支援系統,為缺課學生提供適時支援服務,包 括個案及小組輔導等。

 在有需要時,學校需考慮將個案轉介予社會福利署、

非政府機構或教育局相關部門接受所需服務,協助缺

課學生及其家庭處理影響復課的問題,以確保學童接

受教育的權利。

(12)

學生缺課未及連續缺課七天,學校需要呈報該個案嗎?

根據教育局通告第1/2009號,學校需要將連續缺課 7 天(不論任何年齡、級別、性別、種族或原因等)的學 生個案向教育局呈報。

缺課第一至六天(如家長沒有與校方聯絡),由校方

致電家長了解學生缺席原因,表達關懷。如發現/懷

疑有關家庭涉及家暴、虐兒、疏忽照顧、失蹤或其他

嚴重家庭問題,即使該缺課個案未呈報予教育局,學

生輔導人員仍須即時介入跟進,亦應考慮向社署保護

家庭及兒童服務課、警察學校聯絡主任等尋求諮詢或

協助。

(13)

 本局缺課組會審視學校申報的懷疑輟學個案,如確定為需 跟進的個案,本局會為該個案編配一個案編號,並透過傳 真通知小學前線人員以「個案形式」支援該缺課學生。

 前線學生輔導人員需於收到缺課組通知的一個月內,向 缺課組呈交首份「懷疑輟學個案調查報告(月報)」。

 如缺課學生未復課,小學前線人員需每月呈交一份調查報 告,直至個案連續復課五天,才結束個案。

 《懷疑輟學個案調查報告》是一份重要的正式文件。在 有需要時,本局會轉交予警務處及相關司法機構等處 理。因此,由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學校須使用二零 一八年七月修訂的版本(適用於各年度的缺課個案),按 月填報調查

報告,由校長或副校長簽署核實,透過傳真或郵寄予本局。

處理小學缺課個案 – 呈報及跟進

(14)
(15)

處理缺課個案合作伙伴

個案諮詢

• 學校訓育、輔導主任或校長

• 機構督導人員

• 訓育及輔導組督學

支援家庭問題 / 提昇家長管教能力 / 處理家長照顧責任

• 綜合家庭服務中心 (Integrated Family Services Centre)

• 防止虐待兒童會 (Against Child Abuse)

• 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Family and Child Protective Services Unit)

• 保障部 (Field Unit)

• 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Integrated Community Centre for Mental Wellness) 處理學生成長需要及困難

• 如沉溺行為 – NGOs (東華三院心瑜軒、明愛)

• EP、CP、精神科醫生、MSW、兒情 行政程序

• 缺課個案專責小組

(16)

特別情況

(17)

個案升留班及學位保留問題

• 請諮詢所屬區域教育服務處的學校發展主任

(18)

離港

• 學生輔導人員需向家長了解學生於何時離 開香港,如有需要,可請家長提供機票、

外地入學證明等資料。如確認生已離港,

可以「L」結束個案。

(19)

家校衝突

• 諮詢督導

• 嘗試與家長及學生保持聯絡

(20)

家長不合作?

• 建立輔導關係

• 了解家長及學生的情況

• 學校發信

• 諮詢督導

• 警告信

(21)

「未能接觸」的缺課個案

1.小學輔導人員在處理缺課個案時,需要聯絡個案學生/家長/

監護人/親友,包括以電話及信件方式聯絡。如未能成功取得聯 絡,小學輔導人員則需進行家訪。若第一次家訪未能成功,小 學輔導人員須再進行第二次家訪;

2. 若果學校仍無法聯絡到個案學生/家長/監護人/親友,則必 須透過「缺課個案調查報告」向教育局缺課組申報,以便採取 進一步行動,保障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

3.無法聯絡的情況包括﹕

* 透過不同方法,例如家訪(不同時段)、信件(包括平郵及掛號 信)、電話(不同時段)、社交平台或電郵等,仍無法接觸家長或 學生;或確知學生及其家人已不在所申報的地址居住,並且無 法取得有關學生及其家長的最新住址;

(22)

4.缺課組在接理學校申報後,會積極協助學校尋找學生、家長及 聯絡其親人,並會尋求其他政府部門協助包括:

*房屋署(居住於公營房屋者適用);或/及

*社會福利署(正接受家庭服務或/及綜援者適用);或/及

*入境事務處

5.若無法透過不同的政府部門聯絡個案學生/家長/監護人/親友,

缺課組會進行家訪,繼續嘗試尋找學生、家長及聯絡其親人;

6.若仍然無法聯絡個案學生/家長/監護人/親友,缺課組會把個 案轉介警務處及社會福利署;

7.在以上各階段跟進過程中,若能聯絡上有關學生,缺課組會通 知學校,並聯同有關學校及其小學輔導人員提供支援,以協助有 關學生復課。

8. 「未能接觸」的缺課個案會跟進至15歲始結束。

(23)

關愛孩子 由上學開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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