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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樓
承辦人:侯姿杏 電話:03-3310590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4009821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0098218A00_ATTCH1.pdf、0098218A00_ATTCH2.pdf)
主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 員」定義,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66146號函 辦理。
二、依該部解釋意旨,教師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 員」定義,應依勞動部函釋規定辦理,即民法第1123條規 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 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之;教師申請家庭照顧假,服 務學校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 式,法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 已足。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供參。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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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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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4_輔導室■■■■■■■104/12/14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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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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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幼兒園除外)
副本:本局中等教育科(含附件)、本局國小教育科(含附件)、本局幼兒教育科(含附件)
、本局督學室(含附件) 2015-12-14
09: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