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107 年「全國語文競賽之閩南語朗讀文章」徵稿活動 簡章
一、 目的:為符合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之競賽宗旨,加強推行語 文教育,並擴大參與對象,特辦理「全國語文競賽之閩南語朗 讀文章」徵稿計畫。
二、 主辦單位:教育部。
三、 承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四、 收件及錄取公告時間:
(一) 收件時間:107 年 5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共計 2 個 月)。
(二) 錄取公告時間:107 年 10 月 1 日前(公告於活動網頁 http://blgbun.sce.ntnu.edu.tw/composition/)。 五、 徵選規定:
(一) 為提高初審效益,投件時,請投稿者先依文章內容逕自 評估為適合學生閱讀或成人閱讀,故請於文章首行及檔 名註明為:「學生閱讀組」或「成人閱讀組」。
(二) 為利參加全國語文競賽之參賽者查詢辭典和聆聽詞目 發音,朗讀文章之用字概以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 辭典》之用字為準。
(三) 部分前述辭典未收錄之擬聲、擬態詞,則以「臺灣閩南 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標注。
(四) 字數:700 至 750 字為限(含標點符號)。
(五) 參選作品請繳交 word 檔及 pdf 檔格式各 1 份。
(六) 文章請提供作者署名(本名或筆名)之臺羅拼音。
(七) 檢附聯絡資訊(含姓名、電話、郵寄地址、電子郵件信 箱)。
六、 徵選限制:
(一) 參選作品不得曾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發表,並不得曾 經獲得其他單位發給獎項。
(二) 參賽作品不得有抄襲、翻譯、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 人著作權之情事。
(三) 違反規定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並撤銷參選資格,其
已發稿費,應予繳回。
七、 收件方式:採電子郵件傳送至活動專屬信箱:
blg.sce@deps.ntnu.edu.tw 八、 評審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 聘請委員評審。
(二) 作品評審期間,不受理有關評審之查詢。
(三) 若違反徵選規定與限制,將不予受理。
(四) 入選作品經通知後,請提供著作財產授權協議書 1 份(格 式如附件),如未簽署著作財產授權協議書者,入選作品 不予採用。
(五) 入選結果將公告於活動網站中,並獲稿費每篇新臺幣 900 元整。
(六) 本部具修改權,若不同意修改者,請勿投稿。
(七) 入選作品將優先作為以後年度(非徵稿當年度)之全國 語文競賽閩南語朗讀比賽文章。
九、 聯絡方式:
(一) 電話:0800-699-566 或 02-23210191;
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二) 電郵:blg.sce@deps.ntnu.edu.tw
附件
著作財產權授權協議書
立書人:
茲因立書人參與教育部辦理之全國語文競賽──閩南語朗讀文章徵稿 活動(以下稱「本活動」),特簽署本協議書,內容如下:
立書人謹此同意:
1. 立 書 人 就 本 活 動 所 提 供 予 教 育 部 之 著 作 ( 作 品 名 稱: ),非獨家、非專屬、不限地域、
不限時間,授權教育部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 開展示、改作、編輯、散布。
2. 立書人就本活動所提供予教育部之著作,教育部得依據實際需要加 以變更、調整,並決定發行及公開之方式以及如何標示立書人之姓 名。
3. 立書人保證就本活動所提供予教育部之著作,絕無侵害任何他人之 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立書人並保證其有權依據本協議書 之規定,對教育部進行相關授權。
4. 如因本協議書相關事宜有爭議需以訴訟處理時,立書人同意應以中 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書人: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