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臺中市大里區大元國民小學第1 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二、組織:成立「109 學年度臺中市大里區大元國民小學代理(課)教師〈聯合〉甄選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班
(科任) 1 延長病假缺 1 名
自 110 年 2 月 11 日 起至 110 年 5 月 27 日 止 或 代 理 原 因 消 失
1.具本土語中高 級以上認證者擇 優錄取。
2.備取若干名。
國小普通班
(科任) 1 進修留職停薪缺 1 名
自 110 年 2 月 11 日 起至 110 年 7 月 7 日 止或代理原因消失
1.具英語文相關 科系畢業者擇優 錄取。
2.備取若干名。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10 年 01 月 08 日至 110 年 04 月 30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163.17.162.1)、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 網(http://tsn.moe.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1 條及第 22 條各款規定或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國小普通班(本土語專長、英語專長):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依招考次別須具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 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資格條件:
第 1 次招考 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招考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招考暨 第 4 次以後招
考資格條件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報考英語專長教師者除依上列各該階段招考所應具備之資格外,並應具有下列條件 之一:
(1)通過教育部 88 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覈測驗者。
(2)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含未分組之外國語文 系,並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 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
(3)修畢各大學專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者。
(4)達到 CEF 架構之 B2 級者(如附錄五)。
(5)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六、報名日期
(一)第 1 次:110 年 01 月 13 日(星期三) 上午 8 時至 9 時。(逾時恕不受理)
(二)第 2 次:110 年 01 月 14 日(星期四) 上午 8 時至 9 時。(逾時恕不受理)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三)第 3 次:110 年 01 月 15 日(星期五) 上午 8 時至 9 時。(逾時恕不受理)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四)第 4 次: 110 年 01 月 18 日(星期一) 上午 8 時至 9 時。(逾時恕不受理)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五)第五次: 110 年 01 月 19 日(星期二) 上午 8 時至 9 時。(逾時恕不受理)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六)第六次: 110 年 01 月 20 日(星期三) 上午 8 時至 9 時。(逾時恕不受理)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七)第七次:第七次招考將另行公告。(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大里區現岱路 60 號)2 樓辦公室。
聯絡電話:04-24834568 轉 812(人事室)或 806(教務處)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 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2 吋脫帽半身照 2 張(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 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收報名費。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普通班(本土語專長、英語專長):
1. 試教:成績佔 60%。
(1) 試教時間:10 分鐘。
(2) 試教內容:
A. 普通班(科任-本土語專長):科目為中、高年級本土語,教科書版本不限,
教學單元自選內容,需編寫教案 1 式 3 份【A4 直式橫書】,於甄選當日交予
試務人員,本校不提供視聽媒體設備。
B. 普通科(科任-英語專長):科目為高年級英語,教科書版本不限,教學單元 自選內容,需編寫教案 1 式 3 份【A4 直式橫書】,於甄選當日交予試務人員,
本校不提供視聽媒體設備。
2. 口試:成績佔 40%。口試時間為 5~10 分鐘。
甄選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總成績未 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
十一、甄選日期
(一)第 1 次招考:110 年 01 月 13 日(三)上午 10 時 00 分起(請於上午 9 時 30 分前 報到)。
(二)第 2 次招考:110 年 01 月 14 日(四)上午 10 時 00 分起(請於上午 9 時 30 分前 報到)。
(三)第 3 次招考:110 年 01 月 15 日(五)上午 10 時 00 分起(請於上午 9 時 30 分前 報到)。
(四)第 4 次招考:110 年 01 月 18 日(一)上午 10 時 00 分起(請於上午 9 時 30 分前 報到)。
(五)第 5 次招考:110 年 01 月 19 日(二)上午 10 時 00 分起(請於上午 9 時 30 分前 報到)。
(六)第 6 次招考:110 年 01 月 20 日(三)上午 10 時 00 分起(請於上午 9 時 30 分前 報到)。
(七)第七次:第七次招考將另行公告。(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甄選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 取,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 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
1.第1次招考:110 年 01 月 13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 30 分前。
2.第2次招考:110 年 01 月 14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 30 分前。
3.第3次招考:110 年 01 月 15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 30 分前。
4.第 4 次招考:110 年 01 月 18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 30 分前。
5.第 5 次招考:110 年 01 月 19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 30 分前。
6.第 6 次招考:110 年 01 月 20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 30 分前。
7.第 7 次招考:第七次招考將另行公告。(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並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及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 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 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
1.第1次招考:110 年 01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3 時前。
2.第2次招考:110 年 0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3 時前。
3.第3次招考:110 年 0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前。
4.第 4 次招考:110 年 01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前。
5.第 5 次招考:110 年 01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3 時前。
6.第 6 次招考:110 年 01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3 時前。
7.第 7 次招考:第七次招考將另行公告。(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 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本校規定時間內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 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 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 聘者,視同棄權。
(三)代 理 教 師 經 甄 選 錄 取 , 須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需 求 與 安 排 。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 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 33 條 或 教 師 法 第 14 條 、 第 15 條 、 第 18 條 、 第 19 條 、 第 21 條 及 第 22 條 之 情 事 者 ,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六)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資格;
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十五、申訴專線:04-24834568 轉 806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備查。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 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109 年 6 月 30 日生效)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 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 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 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 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 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 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 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 聘;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
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 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 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 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 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 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 之。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 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 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
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免報者,不在此限。
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 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 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 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 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 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之必要。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 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 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有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
,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 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 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二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 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一項檔案資料之建立、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運用與第二項及第三項之通報及其他 相關事項,於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防治準則定之。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之各 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簡稱 CEF) B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104.05 修正) 考試名稱 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
架構 B2 級以上英語檢定
考試項目 備 註 全民英檢(GEPT) 中高級複試通過 聽說讀寫 可則下列任一方式報考:
◎ 兩階段考:「聽讀」成績通過後,
考「說寫」。
◎ 一日考:「聽讀說寫」合併一天 考完。
資料參考:LTTC 財團法人語言 訓練測驗中心。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筆試(含聽力、用法、字彙 與閱讀)195
口說 S-2+
寫作 B
聽說讀寫 ◎ 英語測驗分筆試(含聽力、用 法、字彙與閱讀)、口試、寫作 測驗。受理單項或多項合併報 考。
資料參考:LTTC 財團法人語言 訓練測驗中心。
托福 iBT 測驗 (網路型態) (TOEFL iBT)
聽力 21;閱讀 22 口說 23;寫作 21
聽說讀寫 ◎ 無分項考試。
◎ 成績須符合各分項標準。
資料參考: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 股份有限公司。
雅思(IELTS) 6.0 聽說讀寫 ◎ 無分項考試。
資料參考:英國劍橋大學語言測 評考試院。
劍橋五級國際英語 認證(Cambridge English)
Cambridge English : First 舊稱(FCE)
聽說讀寫 ◎ 無分項考試。
資料參考:英國劍橋大學語言測 評考試院。
劍橋博思職場英語 檢測(BULATS)
The Association of
Language Testers in Europe (ALTE) Level 3
聽說讀寫 ◎ 聽、說、讀、寫可分項單考。
資料參考:英國劍橋大學語言測 評考試院。
PTE 學術英語考試 (PTE-A)
聽力 59;閱讀 59 口說 59;寫作 59
聽說讀寫 ◎ 無分項考試。
◎ 成績須符合各分項標準。
資料參考: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 份有限公司。
安格國際英檢測驗 (Anglia)
Advanced level 中高級測驗 須獲得 PASS 或 MERIT 或 DISTINCTION 的成績。
聽說讀寫 ◎ 「聽讀寫」合併考;「口說」為 選考,不能單獨報考口說。
◎ 成績須符合 PASS 或以上成績。
資料參考:英國安格國際英檢。
多益英語測驗 (TOEIC)
聽力 400;閱讀 385 聽讀 ◎ 「聽、讀」合併考。
◎ 成績須符合各分項標準。
◎ 多益英語測驗字2008年全面改 制後已無新制或傳統之分。
附錄五
資料參考: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 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24日忠 益102字第132號函修正。
多益口說與寫作測 驗(TOEIC Speaking and Writing Tests)
口說 160;寫作 150 說寫 ◎ 「說、寫」合併考;可單考「口 說」。
◎ 成績須符合各分項標準。
資料參考: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 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24日忠 益102字第132號函修正。
傳統多益英語測驗 (TOEIC)
750 聽讀 ◎ 傳統多益成績採認標準採總分 制。
◎ 此項考試自98年8月31日起停 考,故成績依行政院95年4月4日 院授人力字第0950061619號函 之參照標準。
資料參考: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 股份有限公司。
托福 ITP 測驗 (TOEFL ITP)
543 聽讀 ◎ 分數含聽力、文法結構及閱讀,
成績採認標準採總分制;無寫作 及口說考試。
◎ 對照成績自100年11月起更新,
100年11月前對照成績為527。
資料參考: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 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24日忠 益102字第132號函修正。
托福 CBT 測驗 (TOEFL CBT)
197 聽讀寫 ◎ 無口說考試。
◎ 此項考試自95年9月30日起停 辦,故成績依行政院95年4月4日 院授人力字第0950061619號函 之參照標準。
資料參考: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 股份有限公司。
托福 PBT 測驗 (TOEFL PBT)
聽力&閱讀 527 寫作 4
聽讀寫 ◎ 無口說考試;寫作考試成績依其 能力描述之評分表,寫作4分約 等同於 CEF 之 B2級成績。
◎ 部份區域已停考。臺灣地區於90 年停考。
◎ 此項考試成績依行政院95年4月 4日院授人力字第0950061619號 函之參照標準。
資料參考: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 股份有限公司。
備註:
1.教育部於 100 年 2 月 21 日以臺中(二)字第 1000022382C 號令發布「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 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作為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加註英語專長專 門課程之參據。
2.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核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得由學校自行訂定參照表,無年限之限制,惟須包含聽、說、讀、寫 4 項檢測,如有缺漏 仍須補足該項成績,始得申請辦理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
3.通過教育部 88 年度所辦國小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須檢附國小英語師資培訓「英語教 學能力班」學分證明書影本)及通過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 93 年度所辦國民小學教師英語 能力檢核考試者(須檢附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證明函影本),視同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 考架構 B2 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
4.以年資辦理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者,以本參照表為採認依據,不在本參照表之 測驗成績,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審核作業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不予採認。擬申請為本參 照表之英語檢定考試流程為:由各師資培育大學(以下簡稱各大學)推薦 3 至 5 位審查委 員,形成專業審查人才資料庫,每次聘 5 位專業審查委員,進行匿名審查,再邀請已提報 及已核定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之各大學英語相關學系所教授代表(非職員)參加會議討 論,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三分之二以上(含)投票通過,方可列入本參照表,作為本小組 審核依據。其他未核定或提報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之師培大學可列席會議,但不參與表 決。
5.本小組每年 3 月調查一次已核定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之各大學校內採認之英語檢測考試 情形,上開大學倘三分之二(含)以上已採認某項英語檢測工具,亦得列於本參照表中。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臺中市大里區大元國民小學第 1 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甄選類別:□普通班(科任-本土語專長) □普通班(科任-英語專長)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正面半身 脫帽照片 現職機
關學校 身 分 證 字 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連 絡 電 話 TEL:
手機: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 究 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
□其他
經 歷
曾 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110 年 月 日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代理教師甄 選,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並願意負起一切法律 責任,恐口說無憑,特此具結。
此致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臺中市大里 區大元國民小學代理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 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1 條及第 2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 者。。
此 致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為應徵大里區大元國民小學代理教師 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 料。
此致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
中華民國 110 年 月 日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國民小學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
□代理教師甄選第一次招考
□代理教師甄選第二次招考
□代理教師甄選第三次招考
□代理教師甄選第__次招考
准 考 證
相片黏貼處
(請自行貼上二吋照片)
姓名:
准考證號碼:
考試地點:臺中市大里區大元國民小學 臺中市大里區現岱路 60 號
試 教 / 實 務 演 練
依報到時間至 2F 辦公室報到
依各招考時間
口 試
依各招考時間
(與試教交叉進行)
注意事項:
1、本證請隨身攜帶,每次應試時請監試人 員簽章及檢查身分證。
2、試教及口試,唱名 3 次不到者視同放棄。
3、錄取人員請本校規定時間內攜帶履歷證 件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 第 次 一 一
○ 年 月
日
星 期
□ 第 三 次 一 一
○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星 期 五
□ 第 二 次 一 一
○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星 期 四
□ 第 一 次 一 一
○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星 期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