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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黃俊容
電 話:(02)77365937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2015881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器官捐贈術後之休養及追蹤檢查期間是否屬 器官捐贈假範疇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0月14日北市教人字第10240707200號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因捐贈骨髓或 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次查銓敘部93年8月10日書函 釋:「查87年12月31日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訂第3 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修法說明略以:『...茲以各界對於 骨髓及器官捐贈行為均持肯定看法,且查目前國外 (如美 國、日本等) 對於骨髓捐贈已有給假之規定,為鼓勵公務 人員捐贈骨髓或器官,並考量其休養之需,爰增本款規定.
..。』上開規定係為鼓勵公務人員捐贈骨髓或器官,並由 服務機關視實際需要核給『骨髓捐贈假』或『器官捐贈假
』,以令當事人休養。」
三、承上,所詢器官捐贈手術後休養及追蹤檢查期間是否屬器 官捐贈假範疇一節,審酌前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訂第3 條第1項第7款修法意旨,與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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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一致,教育人員自可為相同解釋,另就器官捐贈 事實於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均屬可能,爰考量器官捐贈術 後之休養及追蹤檢查期間,應屬術後之必要休養過程,得 由服務學校衡酌實際需要,核給器官捐贈假。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國立大專校院、本部人事處 201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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