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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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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110 年度約用專任運動教練(競技體操) 第三次甄選簡章

一、依據: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0年3月11日中市教體字第1100017423號。

二、目的:

為甄選優秀運動人才擔任專任運動教練,協助本校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及比賽指導,

以建立本校優秀運動選手之培育制度,為本校及臺中市爭取佳績。

三、報名資格:

(一) 甄選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設籍 10 年以上)且未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第六項情事之一者。

(二)報考資格:

(三)特殊條件

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 遣公函。

(四)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 3 項各款情形 之一者,和曾參加全國各縣市教師或教練甄選不遵守有關試場規定經查 有案者不得報名參加。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報名後發覺者,應予無條件 取消報名資格。

四、報名表件(簡章、報名表及各項附件):

甄選簡章請於 110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一)起至 110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五)止,逕自下列網 站下載: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最新公告訊息「甄選介聘」區(http://www.tc.edu.tw/)。 (二)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http://www.xhes.tc.edu.tw/)。

五、甄選種類、名額及聘任級別:

競技體操約用專任運動教練,正取 1 名,備取 1 名。

六、報名手續:

(一)報名方式:採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不受理。(報名表請自行上網下載,以 A4 紙張 列印)

(二)報名時間:110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2 時,逾時不受理。

(三)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 99 號)

(四)繳交表件:報名時繳交證件正本(含秩序冊或參賽指導證明影本)及 A4 影本乙份(依序 第 3 次招考 (一)凡依據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各級學校專任運動

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取得符合本簡章甄選運動種類之初級(含)以上 運動教練證者。

(二)或大學體育相關系、所畢業,並具本簡章甄選運動種類之全國性體育 團體 C 級以上運動教練證者。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者(附錄壹);惟經查證隱瞞 者,得予取消錄取資格、解聘。

(2)

排列裝訂),正本當場驗還,影本留本校備查,逾報名時限不得補件。

1.報名表(如附件 1,貼上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2.准考證(如附件 2)。

3.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如附件 3)。

4.前述各項證件影本(如附件 4,國民身分證、最高學歷證明、專任運動教練證、

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表現相關證明文件、曾擔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證明文件 影本(無則免附))。

5.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 5)

6.繳交切結書及良民證(報名日期往前推算 1 個月內) 7.委託書(委託他人報名者,如附件 7)。

8.個人自傳簡歷(A4 直式橫書,以 1,000 字以內為原則如附件 8)。 9.具結書(如附件 11)。

七、專任運動教練工作職掌:

除比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外,另訂如下:

(一)規劃推動學校運動基層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實施及輔導等事項。

(二)規劃推動學校發展特色運動事項。

(三)協助與規劃學校體育班、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四)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期間(含寒、暑假)運動訓練事項。

(五)參與學校運動訓練、會議及相關校務活動(如學校日、校慶活動、體育表演會、研 習…等)。

(六)接受學校指派協助其它運動訓練、體育活動及發展有關事項。

(七)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八)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及任務指派。

(九)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及活動。

(十)協助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等事項。

(十一)其他與教育、訓練、競賽、校務有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八、考試與成績計算方式(如下表):

(一)考試類別:分專業貢獻及成就積分審查 30%、試教 40%、口試 30%合併計算總分。

(二)凡試教原始分數或口試原始分數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三)總分相同時,依口試、試教、專業貢獻及成就積分高低依序錄取,若上述條件仍相 同時由本校公開抽籤決定之。

(3)

(四)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類別 方式 考試內容

資料 積分 審查 30%

專業貢 獻及成 就

1.報考運動種類(競技體操)符合下列運動賽事成績且可提出文件證明 者換算得分如下(其中指導選手部分採計自民國 105 年 6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1 月 31 止):

2.指導上述同年度同一賽事,擇一最佳成績計分。

3.積分證明文件:指導積分以指導成績敘獎令影本、或指導學生獎狀影 本(併秩序冊)採計積分。(正本依序裝訂查驗,驗畢當場發還)

4.積分認證正本倘文件遺失,可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證明並核章。

5.積分採計以競技體操運動種類為限,邀請賽不予採計積分。

6.如有相關積分爭議,均由報名現場之積分疑議審查小組判定之。

7.本項計分採計最高為 100 分,依比例換算本項得分。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第 四 名

第 五 名

第 六 名

第 七 名

第 八 名

・奧林匹克運動會

・亞洲運動會

・世界錦標賽

・亞洲錦標賽

(英文獎狀請自譯成中文)

30 28 26 24 22 20 18 16

・世界大(中)學運動會(含錦標賽)

・世界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亞洲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世界青少年錦標賽

・亞洲大學錦標賽

・亞洲青年錦標賽

・國際少年運動會

・東亞運動會

(英文獎狀請自譯成中文)

28 26 24 22 20 18 16 14

・全國運動會 26 24 22 20 18 16 14 12

・全國大專運動會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含教育部指定與升學輔導聯賽)

・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 性錦標賽

・全國基層訓練站體操對抗錦標賽

24 22 20 18 16 14 12 10

試教 (40%)

1.試教時間:每人 15-20 分鐘,依准考證排序應試,唱名 3 次未到場,

視同棄權。

2.試教內容:請考生自行設計指導競技體操訓練之教學內容及方式(本 校提供競技體操器材設備)。

口試 (30%)

1.口試時間:每人 10-15 分鐘,唱名 3 次未到場,視同棄權。

2.考生可自行準備個人檔案及相關優良事績等資料,惟僅供評審委員參 考。

3.內容含運動指導理念與實務、專業及專門學科知能、曾經服務績效及 未來抱負、表達能力及儀表態度等。

(4)

九、甄選日期:

招考

次序 報 名 時 間 甄 試 時 間 錄 取 榜 示 報 到 時 間

第 3 次 招考

110 年 4 月 26 日(一) 上午 9:00-12:00

(本校人事室)

110 年 4 月 26 日(一) 下午 01:00 前報到

(本校學務處)

110 年 4 月 26 日(一) 下午 5 時前。

若未足額錄取,將擇 期公告招考缺額及期 程

110 年 4 月 28 日(三) 上午 8:00-12:00

(本校人事室)

一、甄試當日請應考人攜帶准考證、身分證至本校學務處辦理報到。

二、錄取名單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xhes.tc.edu.tw/),應試者請逕行上網查詢,不得以通 知未達提出任何異議。

三、若前一報名資格階段已有正式錄取人員,則不再辦理下一階段之報名及甄選。若未足額錄取,

將擇期公告招考缺額及期程

十、甄選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十一、公告錄取時間及成績複查:

(一)公告錄取:110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前,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 校網站公告,應試者務必請自行先上網查詢。

(二)成績複查:僅接受查核分數之登記及統計是否有誤,請於 110 年 4 月 27 日(星期二)

上午 12 時前親自辦理(郵寄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憑准考證,以書面(格式如成績 複查申請書)(附件 10)向本校學務處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申請複查一次為限。

十二、參加應試人員均應遵守本簡章附則之規定。

十三、甄選正取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本簡章附則及附錄之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錄 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遞補。

十四、甄選錄取之專任運動教練於110年4月28日(星期三)上午12時前,持相關學經歷證件 正本(如在公家機關任職者報到時應另繳交原機關「離職同意書」)(附 件 9),親自至本 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報到後兩週內應繳交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以及公 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 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訓練、指導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取消 錄取資格。

十五、(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參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規定之初級教練最低薪級起支給,每月薪資為新臺幣4萬1,765元。

(二)但依資格放寬錄取者,因未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薪資按「各級學校專 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之初級教練最低薪級之八成數額支給,每月薪資為新 臺幣3萬3,412元。

十六、甄選錄取人員非經服務學校單位主管同意,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十七、本簡章報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可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 項,於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公告。

十八、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前述甄選日程更動,將公告於臺中市西屯區 協和國民小學首頁(http://www.xhes.tc.edu.tw/),考生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5)

十九、甄選錄取人員聘期:本案錄取人員為專案計畫教練,本次甄選簽約日期自報到日起至 110年12月31日止,之後是否續僱,視訓練績效與未來年度是否獲教育部體育署及臺中 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本校增聘運動教練計畫經費而定,採一年一聘方式辦理。

二十、諮詢服務: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04)23588022轉720學務處、722體育組。

(6)

附則

一、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發現者,

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 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涉及 違法情事者,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一)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有關資料、證件者。

(五)自始即不具備參加甄選(應考)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國外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查證,

於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時,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 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七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附錄

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7)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 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 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 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 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 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 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 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 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

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 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 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8)

附件 1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110 年度約用專任運動教練(競技體操)甄選報名表 報考種類:競技體操 准考證號碼: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相 片

(最近 3 個月內正 面半身脫帽照片)

地址 郵遞區號

聯絡 電話

(0)

(H)

(手機)

緊急聯絡人姓名

緊急聯絡人電話

E-mail 最高學歷

經歷

服務單位 起迄日期 職稱 工作項目內容

※以下由審查人員填寫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應備下列報名文件及各項證件正本及 A4 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本繳交備 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 )1.報名表(附件 1)

( )2.准考證(附件 2)

( )3.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審查結果,核計 分)(附件 3)

( )4.各項證件影本

(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附件 4)。

( )○2 最高學歷證件正、反面影本。

( )○3 符合報考運動教練證影本( 級)。

( )○4 符合報考專業成就表現積分表及證明文件影本。

( )○5 曾擔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 )5.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附件 5)

( )6.切結書(附件 6)及良民證

( )7.報名委託書(無則免附)(附件 7)

( )8.個人自傳簡歷(附件 8)

( )9.具結書(附件 11)

一、資格審核 ( )合格 ( )不合格

( )證件不齊,不予報名

審核人員 核章 二、領准考證核章

成績

登錄 積分審查: 試教: 口試:

總分:

□正取 □未錄取

□備取一

(9)

附件 2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110 年度 約用專任運動教練(競技體操)甄選

照片張貼處

准考證

姓 名:

類 別:競技體操

准考證號碼:

考試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 99 號

110 年

4 月 26 日 星 期 一

試 教

13 時前報 到

監試人 員簽章

13 時 30 分 起試教

口 試

14 時 00 分 預備

監試人 員簽章

14 時 10 分 起口試

注意事項:

1.本證請隨身攜帶,每次應試時由監試人員簽 章及核對身分證。

2.應試人員應於指定休息區休息,試教及口 試,唱名三次不到者視同放棄。

3.試場分配:公告本校校網。

考生注意事項:

1.請注意本校網站公告之相關訊息。

2.請務必於 4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3 時前報到。

3.請務必攜帶本准考證應試。

(10)

附件 3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110 年度約用專任運動教練(競技體操)甄選 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 積分審查表

准考證號碼: 序號:

姓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號 檢附證明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依序排列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考生自行核

審查人員 核計

專 業 貢 獻 及 專 業 成 就

︵ 最 高 100

1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錦標賽、

亞洲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2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世界大(中)學運動會(含錦標賽)、世界青年 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青少年錦標 賽、亞洲大學錦標賽、亞洲青年錦標賽、國際少年運動會、東 亞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3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全國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4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全國大專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含教 育部指定與升學輔導聯賽)、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 錦標賽、全國基層訓練站體操對抗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總計

考生簽章: 審查人員簽章:

(11)

附件 4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110 年度約用專任運動教練(競技體操)甄選 黏貼證件資料表

報考類別:競技體操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未註明出生地者,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1 分(黏貼於本表背面)

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

(反面)黏貼處

二、請考生將下列各項證件(證書)影本依序排列於本附件之後,並用長尾夾或 迴紋針固定之。

(一)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二)專任體操運動教練證影本。

(三)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表現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曾擔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12)

附件 5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為應徵臺中巿西屯區協和國民小 學約用專任運動教練所需,同意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 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13)

附件 6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110 年度約用專任運動教練(競技體操)甄選 切結書

本人 報考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110年度 約用專任運動教練(競技體操)甄選,如有虛偽陳述,或所附資料文件 不實,除取消錄取資格外,並願負民、刑事法律相關責任。

如蒙錄取而無法於簡章規定期限內繳交體檢表或其他相關證 明文件,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特此切結

立切結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14)

附件 7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110 年度約用專任運動教練(競技體操)甄選 報名委託書

本人 因有事無法親自前來辦理報名,特委託 代為申辦,並接受其申辦結果無任何疑義。

此 致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委託人(立書人)

姓名: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受委託人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姓名: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與委託人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15)

附件 8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110 年度約用專任運動教練(競技體操)甄選 報考人簡歷表

姓 名 准考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性

別 通 訊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聯 絡 電 話

學 歷

經歷

(歷年任職單位與職稱)

理想與抱負

其他

(專長及教學相關專業執照或證書…等)

(16)

附件 9

_______ _(機關全銜) 離職同意書

本機關_______ _(報考人員姓名)參加臺中市西屯區 協和

國民小學 110 年度約用專任運動教練(競技體操)甄選業獲錄取,同

意其自民國 110 年 月 日起離職。

此致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機關首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17)

附件 10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110 年度約用專任運動教練(競技體操)甄選 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甄 選 名 稱 專任運動教練 准考證編號

申請複查項目

(請填寫原始成績)

□ 試教(原始成績: )

□ 口試 (原始成績: )

□ 專業貢獻(原始成績: )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成績複查,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書,持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向本校人事 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請---勿---撕---開---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110 年度約用專任運動教練(競技體操)甄選 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甄 選 名 稱 專任運動教練 准考證編號 申複查項目 □ 試教 □ 口試 □專業貢獻

複查結果

(本欄應考人請勿填寫) 注意事項:

一、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除「收件編號」及「複查結果」欄位外,其餘欄位由申請人 自行填妥。

(18)

附件 11

具 結 書

具結人 為擔任臺中市西 屯區協和國民小學之約用(契僱)人員,茲聲 明本人確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

( 各 機 關 長 官 對 於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對於本機關 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 親,在其主管單位,應迴避進用。)規定之 情事,若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者,願負法 律及契約責任,特立具結書為證。

此 致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具 結 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所在地:

聯 絡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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