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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甄選專員(留職停薪)職務代理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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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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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甄選專員(留職停薪)職務代理人公告

一、職稱:約聘人員(職務代理人)

二、名額:正取 1 名,得備取 2 名(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 3 個月 內為止)

三、工作地點:本分署(80670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105 號),本分署得視業 務需要調整職務及工作地點。

四、僱用期間:自錄取報到日起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

五、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08 年 5 月 27 日止。

六、工作內容及薪資:

(一)工作內容:

1. 辦理促進青年就業之策略擬定、執行等整體規劃。

2. 辦理促青相關方案執行(國高中職涯紮根、青年就業達人班)、結合大專 辦理就業服務、校園就業博覽會、其他部會促進青年就業等相關方案事 務。

3. 辦理 YS 營運等相關業務。

4. 辦理轄區大專就業補助計畫公告、申請、審查、核定、核銷及計畫管考 業務。

5. 辦理青年跨域、青年尋職津貼及相關委辦等業務。

(二)薪資標準:月支 34,916 元。

七、資格條件:

(一)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勞工、社會、心理、社工 等相關科系大學以上畢業,且具 3 年以上勞工行政、職業訓練或就業服 務工作經驗者。

(二)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

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始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 資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1、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3、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2)

滅者。

5、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9、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10、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11、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八、本案係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聘用,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

九、徵才公告及報名書表請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網站(網址:

http://kpptr.wda.gov.tw/點選「分署徵才」)下載,意者請檢附下列資 料,郵寄至本分署(郵寄地址:80670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105 號,聯 絡電話:07-8210171 分機 3119 黃小姐),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考職務代 理人」 (報名表電子檔併同傳送至 [email protected] 信箱),證件不齊 視為不合格件、郵寄以郵戳為憑(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以收發室收件 章戳為憑),逾時報名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及自傳表(請以A4 紙張列印、附二吋正面脫帽相片 1 張,粘貼於報 名表照片欄內,自傳以 500 至 1000 字為限,須電腦打字,請以A4 橫寫書 打,內文字體為 14 級字)。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請影印於一張A4 紙張內)。 (三)符合資格條件之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四)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原服務機關開具之工作經驗年資證明文件,如無 法取得服務證明書時,始得以勞工保險投保明細替代,並請簽名切結屬全 職工作年資,若未切結者,則由本分署審酌投保金額等因素據以判斷)。

(五)勞工行政、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等相關工作經驗證明(請提供工作職掌相 關文件;如無法提供,請自行於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上加註辦理之工作內 容)。

十、甄試方式:

(一)第 1 試:筆試(占 40%),取前 10 名參加口試(第 10 名同分者,均列通 過第 1 試)。

1、公文寫作(20%)。

2、企劃撰擬,ppt 簡報檔製作(20%)。

(3)

(二)第 2 試:口試(占 60%),簡報檔口頭報告及面談。

總分同分者以口試成績高者為排序優先。

十一、備註:為撙節行政資源,符合報名資格人數需達 2 名以上始辦理甄試 為原則。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一) 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郵寄至本分署(80670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105 號,聯絡電話:07-8210171 分機 1402 楊小姐),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本署各分署 (以下簡稱

(一)請於 110 年 4 月 22 日前(郵戳為憑)檢附下列資料,郵寄至本分署 (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 樓人事室),信封請註

(一)請於 111 年 5 月 7 日前(郵戳為憑)檢附下列資料,郵寄至本分署 (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 樓人事室),信封請註

(一)請於 111 年 1 月 16 日前(郵戳為憑)檢附下列資料,郵寄至本分署 (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 樓人事室),信封請註

(一)請於 111 年 3 月 31 日前(郵戳為憑)檢附下列資料,郵寄至本分署 (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 樓人事室),信封請註

(一)請於 110 年 11 月 1 日前(郵戳為憑)檢附下列資料,郵寄至本分署 (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 樓人事室),信封請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