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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上教育界別檢討 第二階段檢討報告

督導委員會 專上教育界別檢討

二零零八年四月

(2)

目錄

章節 頁碼

第 1 章 : 引 言 及 第 一 階 段 檢 討 結 果 1 第 2 章 : 香 港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的 發 展 4 第 3 章 : 副 學 位 資 歷 的 定 位 及 價 值 8

第 4 章 : 質 素 保 證 及 提 升 13 第 5 章 : 政 府 的 支 援 措 施 18 第 6 章 : 學 生 資 助 23

第 7 章 : 就 業 及 升 學 機 會 28 第 8 章 : 法 律 規 管 架 構 36 第 9 章 : 未 來 路 向 41

附 件 43

(3)

第 1 章 : 引 言 及 第 一 階 段 檢 討 結 果

引 言

1 . 1 政 府 於 2 0 0 0 年《 施 政 報 告 》公 布 政 策 目 標,期 望 在 2 0 1 0 年 前 讓 6 0 % 本 地 高 中 畢 業 生 接 受 專 上 教 育 。 其 後 我 們 看 到 香 港 的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出 現 重 大 變 化 , 年 青 人 接 受 專 上 教 育 的 機 會 大 幅 增 加 , 可 供 他 們 選 擇 的 進 修 途 徑 也 更 為 多 元 化 。 現 時 , 香 港 的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生 氣 蓬 勃 、 活 力 十 足 。

1 . 2 為 了 檢 視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的 發 展 情 況 和 擬 訂 未 來 路 向 , 當 時 的 教 育 統 籌 局 ( “ 教 統 局 ” ) 於 2 0 0 5 年 展 開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檢 討 。 檢 討 工 作 分 兩 個 階 段 , 由 督 導 委 員 會 監 督 進 行 。 督 導 委 員 會 由 教 統 局 人 員 出 任 主 席 , 成 員 包 括 教 育 機 構 及 質 素 保 證 機 構 的 代 表 和 商 界 人 士 。

第 一 階 段 檢 討 的 公 眾 諮 詢

1 . 3 第 一 階 段 檢 討 於 2 0 0 6 年 3 月 完 成 , 隨 後 於 2 0 0 6 年 3 月 發 表 檢 討 報 告,進 行 公 眾 諮 詢。第 一 階 段 檢 討 的 建 議 載 於 附 件 A。

為 期 兩 個 月 的 公 眾 諮 詢 工 作 結 束 後 , 當 局 收 到 五 份 意 見 書1, 並 分 別 與 自 資 院 校 、 副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 在 職 教 師 及 一 個 學 生 關 注 團 體 的 代 表 召 開 四 次 諮 詢 會 議 。 當 局 收 到 的 意 見 概 述 如 下 :

(a)

政 策 及 政 府 的 角 色

1 . 4 為 中 學 畢 業 生 提 供 更 多 專 上 教 育 機 會 的 政 策 目 標 , 繼 續 備 受 支 持。有 些 人 認 為,雖 然 副 學 位 課 程 大 多 數 由 自 資 機 構 開 辦 , 但 政 府 應 在 市 場 運 作 欠 缺 效 率 或 出 現 問 題 時 介 入 , 不 應 完 全 任 由 市 場 力 量 決 定 副 學 位 界 別 的 長 遠 發 展 。

1 意見書分別來自香港專業進修學校、香港專上學生聯會、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香港公開大 學,以及關注副學位大聯盟。

(4)

(b)

專 上 學 額 的 供 應

1 . 5 大 多 數 人 同 意 該 政 策 在 一 段 較 短 的 時 間 内 促 進 了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的 蓬 勃 發 展 。 但 有 些 人 認 為 香 港 的 專 上 學 額 已 供 過 於 求 , 並 導 致 劇 烈 的 競 爭 及 專 上 教 育 質 素 下 降 。 此 外 , 有 些 人 關 注 到 副 學 位 課 程 過 度 集 中 於 受 歡 迎 的 學 科 如 商 業 及 市 場 推 廣 , 未 必 能 反 映 和 滿 足 香 港 長 期 的 人 力 需 求 。

(c)

升 學 及 就 業

1 . 6 副 學 士 資 歷 的 目 標 是 要 協 助 畢 業 生 就 業 和 繼 續 升 學 。 但 事 實 上 大 多 數 副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期 望 畢 業 後 隨 即 升 讀 學 位 課 程 , 因 而 導 致 公 帑 資 助 的 銜 接 升 學 機 會 更 大 的 需 求 。 另 有 意 見 認 為 , 即 使 畢 業 生 有 意 就 業 , 但 副 學 士 資 歷 在 就 業 市 場 中 的 認 受 性 不 足 。

(d)

支 援 措 施

1 . 7 有 部 分 院 校 要 求 把 開 辦 課 程 免 息 貸 款 的 十 年 還 款 期 延 長 , 以 減 輕 院 校 的 財 政 負 擔 。 學 生 團 體 也 聲 稱 約 有 3 0 % 的 學 費 現 正 用 於 償 還 貸 款 及 其 他 支 出 ( 例 如 使 用 大 學 圖 書 館 及 設 施 所 需 的 支 出 ) , 或 由 院 校 保 留 作 上 述 用 途 , 以 致 副 學 位 課 程 教 師 薪 酬 過 低 , 因 而 影 響 教 學 和 課 程 質 素 。

(e)

質 素

1 . 8 不 少 人 認 爲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質 素 提 升 問 題 應 更 受 重 視 。 有 人 認 為 政 府 應 訂 定 一 些 所 有 院 校 均 須 遵 守 的 共 同 標 準 , 以 確 保 課 程 達 致 可 接 受 的 質 素 水 平 。

(f)

學 生 資 助

1 . 9 當 局 由 2 0 0 6 / 0 7 學 年 開 始 推 行 改 善 措 施 , 劃 一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與 資 助 專 上 課 程 學 生 資 助 計 劃2下 計 算 助 學 金 的 安 排,學 生 對 此 大 多 表 示 歡 迎 。 但 他 們 仍 然 建 議 政 府 進 一 步 改 善 專 上 學 生

2 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為有需要的全日制學生提供須經入息審查的資助,有關學生須修讀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所資助機構、香港專業教育學院、菲臘牙科醫院及香港演藝學院提供的課程,

並為公帑資助學額。專上學生資助計劃於 2001 年推出,資助修讀經本地評審自資副學位或以上程

(5)

資 助 計 劃 , 特 別 是 在 計 劃 下 提 供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的 生 活 費 貸 款 , 及 擴 大 資 助 範 圍 涵 蓋 自 資 銜 接 學 位 課 程3

第 二 階 段 檢 討

1 . 1 0 督 導 委 員 會 在 歸 納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收 到 的 意 見 後,在 2 0 0 6 年 9 月 再 次 召 開 會 議 ,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檢 討 。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名 單 及 職 權 範 圍 載 於 附 件 B 。 委 員 會 在 第 二 階 段 檢 討 中 審 視 以 下 事 項 :

y 自 資 副 學 位 界 別 的 發 展 y 副 學 位 資 歷 的 定 位 及 價 值 y 質 素 保 證 及 提 升

y 政 府 的 支 援 措 施 y 學 生 資 助

y 就 業 及 升 學 機 會 y 法 律 規 管 架 構

1 . 1 1 下 列 章 節 概 述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研 究 及 建 議 。 督 導 委 員 會 各 成 員 為 檢 討 工 作 付 出 不 少 努 力 , 並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 我 們 謹 此 向 督 導 委 員 會 成 員 衷 心 致 謝 。

3 修讀自資學位或銜接學位課程的學生,如已取得副學位或更高學歷,目前沒有資格申請專上學 生資助計劃的資助。

(6)

第 2 章 : 香 港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的 發 展

2 . 1 香 港 的 專 上 和 高 等 教 育 一 直 主 要 由 政 府 資 助 。 自 2 0 0 0 年 起 , 政 府 一 直 積 極 鼓 勵 私 營 界 別 參 與 發 展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 有 關 發 展 不 僅 為 香 港 的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注 入 多 元 化 的 元 素 , 還 提 供 了 匯 聚 社 會 各 界 智 慧 、 資 源 和 力 量 的 途 徑 , 令 學 生 受 惠 。

2 . 2 這 種 發 展 趨 勢 並 非 香 港 所 獨 有 。 全 球 不 同 地 區 的 經 濟 體 系 , 尤 其 是 亞 洲 多 個 地 方 , 均 積 極 發 展 私 營 的 高 等 教 育 界 別 。 舉 例 來 説 , 在 日 本 、 南 韓 和 台 灣 , 私 立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數 目 分 別 佔 當 地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總 數 的 8 6 . 3 % 、 8 7 % 及 6 5 . 8 % ; 在 學 生 人 數 方 面 , 入 讀 私 立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學 生 人 數 則 分 別 為 這 三 個 經 濟 體 系 學 生 總 數 的 7 7 . 1 % 、 7 8 . 3 % 及 7 1 . 9 %4

自 2 0 0 0 年 以 來 的 發 展 情 況 綜 覽 院 校 及 課 程

2 . 3 在 香 港 , 私 營 機 構 積 極 響 應 2 0 0 0 年 的 政 策 目 標 ,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及 課 程 數 目 自 此 大 幅 增 加 , 為 本 地 高 中 畢 業 生 提 供 更 為 多 元 化 的 全 日 制 經 評 審 專 上 課 程 , 並 擴 闊 他 們 升 讀 專 上 課 程 的 機 會 ( 請 參 閱 表 2 . 1 及 2 . 2 ) 。

表 2.1 – 2000/01 至 2006/07 學年香港的自資專上教育機構數目

2000/01 2001/02 2002/03 2003/04 2004/05 2005/06 2006/07

4 11 16 20 20 20 20 表 2.2 – 2000/01 至 2006/07 學年香港的全日制自資專上課程數目

2000/01 2001/02

2002/03 2003/04 2004/05 2005/06 2006/07

學位 - 3 7 11 26 40 41

副學位 20 38 77 112 173 233 261

總計

20 41 84 123 199 273 302

4有關數字摘錄自紐約州立大學 Daniel C. Levy 教授所發表題爲“Private-Public Interfaces in Higher Education Development: Two Sectors in Sync?” 的 文 章 ( 網 址 為

(7)

學 額 及 收 生 人 數

2 . 4 自 資 專 上 課 程 的 增 幅 與 專 上 教 育 機 會 的 增 幅 一 致 。 下 表 2 . 3 顯 示 由 2 0 0 0 / 0 1 學 年 以 來 的 全 日 制 專 上 新 生 學 額 的 計 劃 供 應 量 ( 供 應 量 ) , 資 料 由 院 校 提 供 。

表 2.3 – 2000/01 至 2006/07 學年供新生報讀的全日制專上學額供應量

2000/01 2001/02

2002/03 2003/04 2004/05 2005/06 2006/07

學士學位

公帑資助 14601 14582 14590 14586 14584 14600 14600

自資 0 245 490 958 1922 2550 2465

小計

14601 14827 15080 15544 16506 17150 17065

副學位

公帑資助 6929 7208 8511 9527 9391 8850 7683 自資 2468 5951 7752 10032 16362 23334 24085

小計

9397 13159 16263 19559 25753 32184 31768

總計

23998 27986 31343 35103 42259 49334 48833

2 . 5 下 表 2 . 4 顯 示 自 2 0 0 0 / 0 1 學 年 以 來 , 供 新 生 報 讀 的 全 日 制 經 評 審 專 上 課 程 的 實 際 學 生 人 數 ( 需 求 量 ) , 以 及 實 際 收 生 人 數 佔 計 劃 供 應 學 額 的 百 分 比 。

表 2.4 – 2000/01 至 2006/07 學年全日制專上課程的實際收生人數

2000/01 2001/02

2002/03 2003/04 2004/05 2005/06 2006/07

學士學位

公帑資助 14537 14665 14936 14754 14828 15173 15584

自資 不適用 285 605 1030 1353 1527 2033

小計

14537 14950 15541 15784 16181 16700 17617

副學位

公帑資助 6846 7634 9623 10788 9813 9301 8448 自資 2621 5546 6832 8317 17077 19806 19673

小計

9467 13180 16455 19105 26890 29107 28121

總計

24004 28130 31996 34889 43071 45807 45738

相當於供應量的

%

100% 101% 102% 99% 102% 93% 94%

2 . 6 在 2 0 0 0 / 0 1 至 2 0 0 5 / 0 6 學 年 期 間 , 自 資 副 學 位 學 額 的 總 供 應 量 增 加 達 九 倍 之 多 ; 但 自 2 0 0 5 / 0 6 學 年 起 , 則 維 持 在 大 約

(8)

2 3 , 0 0 0 至 2 4 , 0 0 0 個 。 與 此 同 時 , 從 2 0 0 0 / 0 1 至 2 0 0 4 / 0 5 學 年 有 關 課 程 超 額 收 生 可 見 ( 9 9 - 1 0 2 % 入 學 率 ), 副 學 位 教 育 需 求 殷 切 。 儘 管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收 生 人 數 於 2 0 0 5 / 0 6 學 年 持 續 增 長 ( 增 幅 為 1 0 % )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學 額 供 應 量 於 2 0 0 5 / 0 6 學 年 首 次 出 現 供 過 於 求 。 教 育 機 構 已 相 應 放 緩 計 劃 中 的 學 額 增 長 。 因 此 , 2 0 0 6 / 0 7 學 年 的 副 學 位 學 額 供 應 量 錄 得 輕 微 下 降 ( 由 2 0 0 5 / 0 6 學 年 的 3 2 , 1 8 4 個 學 額 減 至 2 0 0 6 / 0 7 學 年 的 3 1 , 7 6 8 個 學 額 ) 。

2 . 7 同 樣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在 自 資 副 學 位 教 育 界 別 蓬 勃 發 展 的 同 時 , 香 港 的 自 資 學 位 界 別 也 在 逐 漸 形 成 ( 由 2 0 0 0 / 0 1 學 年 的 零 學 額 增 至 2 0 0 6 / 0 7 學 年 約 2 , 5 0 0 個 學 額 ) 。 我 們 將 在 隨 後 的 章 節 討 論 自 資 學 位 教 育 界 別 的 發 展 。

專 上 教 育 普 及 率

2 . 8 “ 普 及 率 ”5可 反 映 高 中 畢 業 生 ( 即 1 7 至 2 0 歲 年 齡 組 群 ) 的 升 學 機 會 。 由 於 副 學 位 教 育 界 別 蓬 勃 發 展 , 帶 動 普 及 率 在 五 年 間 增 長 一 倍 , 由 2 0 0 0 / 0 1 學 年 的 3 3 % 增 至 2 0 0 5 / 0 6 學 年 的 6 6 % 。 誠 如 上 文 第 2 . 6 段 所 述 , 隨 著 市 場 趨 於 穩 定 , 普 及 率 在 2 0 0 6 / 0 7 學 年 亦 見 平 穩 , 現 時 維 持 在 略 高 於 6 0 % 的 水 平 ( 表 2 . 5 ) 。

表 2.5 – 2000/01 至 2006/07 學年 17 至 20 歲年齡組群的普及率

2000/01 2001/02 2002/03 2003/04 2004/05 2005/06 2006/07

33% 38% 43% 47% 57% 66% 64%

觀 察 及 討 論

5 為了監察院校為本地高中畢業生提供的升學機會,我們用以下公式計算出有關“普及率”:

供新生報讀的相關課程的學額*

17 至 20 歲年齡組群的平均人口

* “相關課程”指所有經本地評審的全日制副學位及學士學位程度、供高中畢業生及未達副學位程 度的人士報讀的課程;有關數字亦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修讀上述程度課程的學生的估計人數。不

(9)

2 . 9 自 資 副 學 位 教 育 界 別 在 2 0 0 0 年 政 策 目 標 公 布 後 首 五 年 一 直 蓬 勃 發 展 , 但 據 觀 察 所 得 , 有 關 界 別 自 2 0 0 5 / 0 6 學 年 開 始 已 進 入 “ 整 固 期 ”, 專 上 教 育 機 構 的 數 目 維 持 在 2 0 間 , 普 及 率 則 保 持 在 略 高 於 6 0 % 的 水 平 。 此 外 , 有 見 於 2 0 0 5 / 0 6 學 年 錄 得 若 干 過 剩 學 額 , 自 資 副 學 位 教 育 界 別 已 相 應 放 緩 計 劃 中 的 副 學 位 學 額 增 長 , 並 開 辦 更 多 元 化 的 課 程 , 以 切 合 學 生 的 不 同 需 要 。

2 . 1 0 由 於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的 健 康 和 持 續 發 展 , 對 於 保 持 本 地 人 力 資 源 的 質 素 及 競 爭 力 至 為 重 要 ,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在 促 進 該 界 別 的 長 期 發 展 上 扮 演 關 鍵 的 角 色 , 同 時 須 尊 重 各 院 校 的 自 主 權。就 此 而 言,政 府 應 以 支 援 界 別 整 合、促 進 質 素 提 升 及 透 明 度 , 同 時 以 提 高 副 學 位 學 生 的 學 習 經 驗 、 認 受 性 、 就 業 及 升 學 機 會 為 工 作 目 標 。 我 們 已 確 定 第 二 階 段 檢 討 中 須 處 理 的 若 干 重 點 問 題 。 這 些 問 題 會 在 本 報 告 的 第 3 至 8 章 中 討 論 。

(10)

第 3 章 : 副 學 位 資 歷 的 定 位 及 價 值

3 . 1 在 知 識 型 經 濟 體 系 中 , 副 學 位 資 歷 ( 包 括 高 級 文 憑 和 副 學 士 ) 是 重 要 的 資 歷 。 然 而 兩 種 副 學 位 資 歷 同 時 存 在 , 令 公 眾 及 僱 主 有 所 混 淆 。 另 一 方 面 , 有 人 懷 疑 副 學 士 作 為 協 助 學 生 就 業 的 結 業 資 歷 的 價 值 。 本 章 檢 視 香 港 兩 種 副 學 位 資 歷 的 發 展 , 並 研 究 副 學 士 在 教 育 體 系 以 及 香 港 的 定 位 。

背 景

3 . 2 在 2 0 0 0 年 以 前,香 港 副 學 位 課 程 主 要 為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 多 數 由 專 上 院 校 開 辦 , 例 如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及 職 業 訓 練 局 。 這 些 課 程 大 部 分 由 公 帑 資 助 , 並 為 配 合 特 定 行 業 的 人 力 需 求 而 設 , 所 以 內 容 大 多 屬 職 業 導 向 , 以 及 與 特 定 專 業 有 關6

3 . 3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在 香 港 已 有 逾 3 5 年 的 歷 史 , 普 遍 獲 得 社 會 各 界 承 認。副 學 士 課 程 則 有 所 不 同,該 種 課 程 於 2 0 0 0 年 末 才 在 本 港 首 次 推 出 , 因 此 尚 未 獲 得 僱 主 及 社 會 的 廣 泛 認 知 。 副 學 士 源 於 十 九 世 紀 美 國 社 區 學 院 的 崛 起 , 隨 後 也 獲 加 拿 大 採 用 , 而 在 英 國 及 聯 邦 國 家 ,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則 為 最 普 遍 的 副 學 位 資 歷 。

3 . 4 有 鑑 於 2 0 1 0 年 實 現 6 0 % 普 及 率 的 政 策 目 標 , 部 分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及 其 自 資 部 門 開 始 提 供 副 學 士 課 程7,同 時 成 立 了 多 所

“ 社 區 學 院 ” 。 有 些 院 校 把 原 有 的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轉 為 副 學 士 課 程8。 為 了 就 副 學 士 課 程 訂 定 基 準 , 以 及 確 保 各 院 校 開 辦 的 這 類 課 程 水 平 一 致 , 政 府 在 2 0 0 1 年 公 布 一 套 “ 副 學 士 課 程 的 通 用 指 標 ”, 為 這 項 新 資 歷 提 供 指 導 綱 領 , 其 内 容 涵 蓋 :

6 職業導向的高級文憑課程例子包括土木工程學高級文憑、服裝及紡織高級文憑組合課程、測繪 及地理資訊學高級文憑等。

7 香港城市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和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是在香港開辦副學士學位課程的先驅。

香港浸會大學和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在 2000 年秋季開辦副學士課程。

8 香港城市大學在 2000/01 學年,把 25 個教資會資助高級文憑課程轉爲副學士課程。

(11)

• 課 程 宗 旨

• 學 習 成 果

• 課 程 結 構

• 入 學 要 求

• 質 素 保 證

• 結 業 資 格

現 行 的 副 學 士 課 程 通 用 指 標 載 於 附 件 C 。

討 論 及 建 議

( a )

副 學 位 資 歷 的 名 稱 及 差 異

3 . 5 一 直 以 來 , 公 眾 普 遍 認 爲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較 為 職 業 導 向 , 並 為 配 合 特 定 行 業 / 專 業 的 人 力 需 求 而 設,而 副 學 士 課 程 則 旨 在 使 學 生 具 備 穩 健 的 基 礎 以 掌 握 通 用 技 能 , 以 及 對 所 選 修 學 科 的 理 論 及 其 應 用 有 廣 泛 的 認 識 。

3 . 6 過 去 七 年 , 本 港 全 日 制 副 學 位 課 程 迅 速 增 加9, 院 校 亦 因 此 而 在 收 生 方 面 有 激 烈 競 爭 , 以 致 副 學 士 和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之 間 的 分 別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變 得 模 糊 不 清 , 難 以 區 分 。 現 時 , 某 些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屬 廣 泛 通 用 的 性 質 , 並 有 銜 接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安 排 ; 而 部 分 副 學 士 課 程 則 與 特 定 專 業 有 關 , 通 用 元 素 甚 少 。 我 們 選 取 了 同 一 學 科 ( 會 計 ) 的 副 學 士 課 程 和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作 比 較 , 結 果 顯 示 兩 個 課 程 的 課 程 結 構 和 內 容 均 十 分 相 似 ( 見 附 件 D ) 。

3 . 7 有 鑑 於 此 , 督 導 委 員 會 對 在 香 港 保 留 兩 種 副 學 位 資 歷 一 事 作 出 討 論 , 特 別 考 慮 到 有 關 資 歷 在 命 名 方 面 的 若 干 方 案 , 其 中 包 括 ( i ) 就 本 港 所 有 副 學 位 課 程 採 用 統 一 的 新 名 稱;( i i ) 由 高 級 文 憑 資 歷 全 面 取 代 副 學 位 資 歷 , 或 反 之 亦 然 ; 及 ( i i i ) 更 為 明 確 地 區 分 副 學 士 與 高 級 文 憑 資 歷 / 課 程 。 方 案 ( i ) 和 ( i i ) 旨 在 將 本 港 的 副 學 位

9 副學位課程總數由 2001/02 學年的 38 個增至 2006/07 學年的 261 個。2001/02 學年的 38 個課程,

分別為 16 個副學士課程和 22 個高級文憑課程;而 2006/07 學年的 261 個課程,則包括 148 個副 學士課程和 113 個高級文憑課程。

(12)

資 歷 標 準 化 , 而 方 案 ( i i i ) 則 旨 在 讓 相 關 人 士 ( 例 如 學 生 、 家 長 及 僱 主 ) 更 清 楚 了 解 兩 類 資 歷 的 課 程 宗 旨 、 學 習 成 果 等 。

3 . 8 雖 然 採 用 單 一 資 歷 名 稱 ( 方 案 ( i ) 或 ( i i ) ) 或 會 有 助 公 眾 減 少 混 淆 , 但 該 單 一 資 歷 名 稱 涵 蓋 的 課 程 及 學 習 成 果 範 圍 將 會 非 常 廣 泛 ( 由 包 含 7 0 - 8 0 % 專 業 元 素 至 包 含 6 0 - 7 0 % 通 用 內 容 )。此 外,鑑 於 高 級 文 憑 在 香 港 的 歷 史 悠 久 且 廣 獲 認 可 , 而 過 去 數 年 副 學 位 課 程 發 展 迅 速 , 加 上 相 關 人 士 意 見 不 一 , 種 種 因 素 均 使 自 資 副 學 位 教 育 界 別 同 意 採 用 單 一 名 稱 或 用 一 類 資 歷 名 稱 取 代 另 一 類 資 歷 名 稱 的 做 法 十 分 困 難 。 誠 然 , 上 述 變 動 不 僅 會 對 各 院 校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 亦 會 對 已 取 得 副 學 士 或 高 級 文 憑 資 歷 的 學 生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 督 導 委 員 會 認 爲 保 留 兩 種 副 學 位 資 歷 符 合 實 際 需 要 且 更 具 價 值 , 唯 前 提 是 把 兩 種 資 歷 明 確 劃 分 , 以 便 院 校 規 劃 課 程 , 及 協 助 學 生 選 擇 最 切 合 其 興 趣 及 需 要 的 課 程 ( 即 方 案 ( i i i ) )。更 清 晰 地 區 分 兩 種 資 格,也 將 有 助 僱 主 在 招 聘 時,能 挑 選 出 具 備 最 適 合 的 相 關 知 識 、 技 能 及 能 力 的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

3 . 9 為 此 , 政 府 邀 請 香 港 高 等 院 校 持 續 教 育 聯 盟 10( 簡 稱 “ 聯 盟 ” ) 訂 立 一 套 “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的 通 用 指 標 ” 及 更 新 現 行 的 副 學 士 課 程 通 用 指 標 。 實 際 上 , 督 導 委 員 會 認 為 高 級 文 憑 和 副 學 士 應 保 有 若 干 共 通 特 徵 以 保 持 一 致 ( 如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及 結 業 標 準 ),但 必 須 讓 公 眾 能 夠 根 據 某 些 明 顯 特 徵 ( 如 課 程 宗 旨 、 內 容 、 學 習 成 果 ) 區 分 兩 項 資 歷 。 舉 例 來 説 , 高 級 文 憑 側 重 使 學 生 具 備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能 , 以 便 從 事 特 定 行 業 工 作 , 而 副 學 士 應 專 注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通 用 知 識 及 技 能 , 以 便 繼 續 升 學 或 擔 任 初 級 行 政 或 管 理 職 位 。 因 此 ,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綜 合 考 慮 有 關 界 別 的 意 見 及 各 方 面 的 發 展 , 正 式 推 出 一 套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的 通 用 指 標 及 一 套 經 修 訂 / 更 新 的 副 學 士 課 程 通 用 指 標 , 以 更 清 楚 界 定 及 區 分 兩 項 資 歷 。 政 府 應 定 期 檢 討 及 更 新 這 兩 套 通 用 指 標 。

10 聯盟於 1994 成立,旨在推動香港的終身學習。該聯盟由 14 個組織/機構組成,包括八所本地大

(13)

建 議 1: 我 們 建 議 , 副 學 士 和 高 級 文 憑 兩 種 資 歷 可 以 同 時 並 存 , 但 應 該 正 式 公 布 和 更 新 這 兩 種 資 歷 的 通 用 指 標 , 以 便 作 出 更 清 楚 的 界 定 和 區 分 。

( b )

副 學 士 資 歷 的 定 位 及 價 值

3 . 1 0 在 美 國 及 加 拿 大 , 副 學 士 教 育 旨 在 「 提 供 相 關 教 育 , 為 學 生 作 為 受 教 育 人 士 日 後 就 業 、 行 使 公 民 權 和 履 行 公 民 責 任 及 充 實 生 活 作 好 準 備 , 並 為 繼 續 升 學 打 下 堅 實 基 礎 」11。 根 據 本 港 自 行 訂 定 的 副 學 士 課 程 通 用 指 標 , 副 學 士 課 程 應 提 供 内 容 更 為 深 廣 的 教 育,使 學 生 除 掌 握 通 用 技 能 外,亦 具 備 專 業 技 巧,為 學 生 就 業 ( 初 級 行 政 / 管 理 職 位 ) 或 升 學 ( 兼 讀 制 或 全 日 制 ) 作 好 準 備 。

3 . 1 1 然 而 ,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往 後 的 發 展 過 分 著 重 於 讓 學 生 修 畢 副 學 士 課 程 後 , 隨 即 升 讀 學 位 課 程 。 而 且 遺 憾 的 是 , 學 生 及 家 長 普 遍 認 為 副 學 士 僅 為 升 讀 學 士 學 位 的 銜 接 資 歷 。 一 些 人 甚 至 認 為 , 副 學 士 課 程 畢 業 生 並 不 具 備 直 接 就 業 的 能 力 。 這 些 誤 解 對 副 學 士 課 程 畢 業 生 並 不 公 平 , 特 別 是 對 於 決 定 在 修 畢 副 學 士 後 隨 即 就 業 的 學 生 ( 約 佔 畢 業 生 總 數 的 3 0 % ) 更 是 如 此 。

3 . 1 2 鑑 於 上 文 所 述 高 級 文 憑 和 副 學 士 課 程 的 區 別 , 督 導 委 員 會 認 為 , 在 高 中 及 高 等 教 育 新 學 制 ( “ 3 + 3 + 4 ” 學 制 ) 實 施 後 , 副 學 位 資 歷 在 協 助 年 青 人 就 業 方 面 會 發 揮 更 重 要 的 作 用 。 我 們 預 期 於 2 0 1 2 年 所 有 高 中 三 ( S S 3 ) 學 生 均 將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除 了 獲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錄 取 升 讀 公 帑 資 助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外 , 其 餘 學 生 將 會 就 業 或 報 讀 副 學 位 ( 公 帑 資 助 或 自 資 ) 或 本 地 海 外 自 資 學 位 課 程 。 有 見 香 港 轉 型 為 知 識 型 經 濟 體 系 , 預 計 大 部 分 高 中 三 畢 業 生 將 有 意 繼 續 升 學 , 而 不 會 於 修 畢 高 中 教 育 後 ( 通 常 為 1 8 - 1 9 歲 ) 隨 即 就 業 。 雖 然 高 級 文 憑 資 歷 將 為 高 中 三 畢 業 生 從 事 特 定 行 業 作 好 準 備 , 但 副 學 士 教 育 為 學 生 提 供 必 要 的 知 識 及 技 能 以 及 擴 闊 視 野 , 為 高 中 三 畢 業 生 就 業 奠 定 更 為 堅 實 的 基 礎 。

11 摘錄自 2001 年教統局委託聯盟所進行顧問研究的《顧問研究最終報告》第 7 頁。

(14)

3 . 1 3 然 而 , 督 導 委 員 會 認 同 應 增 強 副 學 士 課 程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能 力 , 根 據 市 場 的 人 力 需 求 調 整 副 學 士 課 程 , 以 及 改 變 學 生 、 家 長 及 僱 主 對 副 學 士 資 歷 的 誤 解 。 首 先 , 我 們 應 鼓 勵 各 院 校 主 動 就 課 程 發 展 與 專 業 團 體 、 僱 主 聯 會 以 及 商 界 合 作 , 使 學 生 具 備 所 選 專 業 所 需 的 相 關 知 識 及 技 能 ( 一 般 及 專 業 )。 第 二 , 為 了 豐 富 學 生 的 體 驗 及 提 高 其 就 業 能 力,我 們 應 倡 導 為 副 學 士 學 生 / 畢 業 生 提 供 更 多 短 期 實 習 及 工 作 實 習 機 會,並 鼓 勵 他 們 參 與 社 區 服 務。第 三 , 為 了 協 助 學 生 尋 找 工 作 , 我 們 應 提 升 有 關 副 學 士 畢 業 生 就 業 機 會 方 面 的 資 訊 流 通 , 同 時 增 強 為 其 提 供 的 職 業 諮 詢 服 務 。 具 體 建 議 將 在 第 7 章 中 討 論 。

建 議 2:我 們 重 申 副 學 位 ( 副 學 士 和 高 級 文 憑 ) 資 歷 在 知 識 型 經 濟 體 系 的 價 值 , 並 預 期 這 些 資 歷 能 協 助 本 港 年 青 一 代 就 業 , 尤 其 是 在

“ 3 + 3 + 4 ” 新 學 制 實 施 後 , 會 更 形 重 要 。 因 此 ,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更 着 力 消 除 社 會 對 副 學 士 的 誤 解 , 並 建 議 院 校 設 法 提 高 副 學 士 課 程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能 力 。

( c )

依 照 資 歷 架 構 制 訂 資 歷 基 準

3 . 1 4 政 府 現 正 設 立 資 歷 架 構 。 資 歷 架 構 是 一 個 共 分 七 級 的 資 歷 等 級 制 度 , 用 以 訂 明 個 別 學 術 、 職 業 及 持 續 教 育 課 程 的 基 準 。 資 歷 架 構 有 助 公 眾 參 考 該 架 構 的 級 別 和 學 習 量 ( 學 分 ) , 了 解 副 學 位 資 歷 與 其 他 資 歷 的 比 較12。 這 些 根 據 資 歷 名 冊 取 得 的 額 外 資 料 , 可 使 求 學 人 士 及 消 費 者 對 個 別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可 信 度 、 深 度 及 廣 度 有 更 清 楚 的 了 解 。

12 副學位課程將設定為資歷架構第四級,而香港中學文憑及學士學位課程將分別設定為資歷架構

(15)

第 4 章 : 質 素 保 證 及 提 升

4 . 1 質 素 是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及 任 何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的 發 展 基 石 , 隨 著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在 過 往 幾 年 的 迅 速 發 展 , 日 益 受 公 眾 關 注 。 本 章 審 視 現 有 專 上 課 程 的 質 素 保 證 制 度 , 並 提 出 提 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質 素 的 建 議 措 施 。

現 行 的 質 素 保 證 制 度

4 . 2 所 有 本 地 專 上 課 程 必 須 先 經 由 相 關 的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評 審 , 才 可 在 本 地 開 辦 。 為 了 顧 及 不 同 背 景 及 處 於 不 同 發 展 階 段 的 院 校 , 香 港 同 時 存 在 兩 套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 就 具 備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的 院 校 ( 包 括 八 所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的 院 校 及 其 自 資 學 院 、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及 香 港 樹 仁 大 學13) 來 說 , 它 們 開 辦 的 公 帑 資 助 及 自 資 課 程 必 須 通 過 其 校 內 質 素 保 證 程 序 。 大 學 校 長 委 員 會 ( 大 學 校 長 會 ) 已 於 2 0 0 5 年 8 月 成 立 聯 校 素 質 檢 討 委 員 會 , 以 監 察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及 其 自 資 學 院 所 開 辦 的 自 資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質 素 保 證 事 宜 。

4 . 3 至 於 未 具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的 院 校 , 其 課 程 須 由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 資 歷 評 審 局 ) 評 審 。 根 據 現 行 的 評 審 機 制 , 這 些 院 校 須 通 過 院 校 檢 討 , 並 定 期 提 交 個 別 課 程 以 作 甄 審 及 重 新 甄 審

14

討 論 及 建 議

4 . 4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擴 展 迅 速 , 教 育 機 構 之 間 競 爭 激 烈 , 令 副 學 位 教 育 在 課 程 、 教 師 、 設 施 以 及 學 生 和 畢 業 生 的 質 素 上 , 備 受 關 注 。 除 了 質 素 之 外 , 公 眾 還 關 注 兩 套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在 評 審 標 準 及 程 序 方 面 是 否 相 若 及 一 致 。 雖 然 該 界 別 屬 自 資 性 質 , 有 意 見 要 求 政 府 扮 演 更 積 極 的 角 色 ( 例 如 制 訂 基 本 規 則 ) , 而 不 是 把 專 上 教

13 香港樹仁大學具備三大學科(即文科、商科和社會科學)的自行評審資格,已獲授上述學科的課 程範圍評審資格。

14 在《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592 章)的相關條文實施後,資歷評審局將推行新的四階段評 審機制。該四個階段分別為辦學機構初步註冊、課程甄審、學科範圍評審及定期覆審。

(16)

育 的 發 展 完 全 交 由 市 場 力 量 決 定 。 因 此 第 二 階 段 檢 討 專 注 研 究 如 何 進 一 步 提 升 該 界 別 的 質 素 並 提 出 如 下 建 議 :

(a)

加強質素保證機制

4 . 5 鑑 於 公 眾 關 注 激 烈 競 爭 及 財 政 壓 力 可 能 導 致 某 些 教 育 機 構 濫 收 未 達 最 低 入 學 標 準 ( 如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取 得 英 文 及 格 ) 的 學 生 , 甚 至 放 寬 結 業 標 準 , 督 導 委 員 會 建 議 資 歷 評 審 局 及 聯 校 素 質 檢 討 委 員 會 加 強 對 教 育 機 構 及 其 學 習 課 程 的 質 素 保 證 程 序 , 並 特 別 留 意 入 學 和 結 業 水 平 。

建 議 3: 我 們 建 議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和 聯 校 素 質 檢 討 委 員 會 應 致 力 加 強 教 育 機 構 的 質 素 保 證 程 序 , 特 別 要 確 保 符 合 入 學 及 結 業 水 平 。

(b)

促 進 質 素 保 證 機 構 間 更 有 建 設 性 的 交 流

4 . 6 雖 然 督 導 委 員 會 認 可 兩 套 不 同 的 自 資 副 學 位 課 程 質 素 保 證 制 度 同 時 存 在 於 香 港 , 督 導 委 員 會 卻 認 為 有 必 要 促 進 兩 個 負 責 副 學 位 課 程 質 素 保 證 的 機 構 ( 即 資 歷 評 審 局 及 聯 校 素 質 檢 討 委 員 會 ) 更 緊 密 交 流 合 作,使 他 們 更 了 解 彼 此 採 用 的 質 素 保 證 作 業 模 式 及 標 準。事 實 上,為 回 應 第 一 階 段 檢 討 報 告 建 議 11 ( 載 於 附 件 A ),

聯 校 素 質 檢 討 委 員 會 與 資 歷 評 審 局 一 直 透 過 共 同 成 員 及 進 行 非 正 式 會 議 , 緊 密 合 作 。 為 促 進 更 有 系 統 的 交 流 , 督 導 委 員 會 建 議 成 立 一 個 由 教 育 局 、 資 歷 評 審 局 及 聯 校 素 質 檢 討 委 員 會 三 方 組 成 的 聯 絡 委 員 會 , 以 定 期 商 討 與 副 學 位 界 別 質 素 相 關 的 問 題 。 此 類 交 流 與 合 作 將 使 兩 套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更 為 一 致 , 並 使 具 備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的 院 校 與 未 具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的 院 校 所 開 辦 課 程 水 準 更 趨 相 若 。

(17)

建 議 4: 我 們 建 議 成 立 一 個 由 教 育 局 、 聯 校 素 質 檢 討 委 員 會 及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組 成 的 三 方 聯 絡 委 員 會 , 以 便 副 學 位 教 育 的 質 素 保 證 機 構 能 夠 不 斷 互 相 交 流 。 聯 絡 委 員 會 可 提 供 一 個 平 台 , 讓 各 方 討 論 與 副 學 位 界 別 質 素 相 關 的 事 宜 , 令 具 備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的 院 校 和 未 具 備 這 資 格 的 院 校 , 在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及 課 程 水 準 方 面 更 加 接 近 。

( c )

為 副 學 位 界 別 制 訂 良 好 實 例 手 冊

4 . 7 鑑 於 公 眾 關 注 自 資 專 上 課 程 質 素 及 其 水 準 是 否 相 若 , 督 導 委 員 會 贊 同 政 府 應 協 助 該 界 別 制 訂 準 則 及 良 好 實 例 , 以 促 進 優 質 副 學 位 界 別 的 發 展 及 鼓 勵 各 院 校 追 求 卓 越 。

4 . 8 經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的 同 類 準 則 及 指 引 , 督 導 委 員 會 建 議 制 訂 一 套 《 副 學 位 界 別 良 好 實 例 手 冊 》 ( 簡 稱 《 良 好 實 例 手 冊 》 ) 以 供 該 界 別 參 照。《 良 好 實 例 手 冊 》將 載 列 關 於 保 證 及 提 升 副 學 位 課 程 質 素 的 一 般 準 則 及 可 取 的 實 例 。 這 套 手 冊 將 作 為 實 務 指 引 供 各 院 校 參 照 , 有 助 其 規 劃 及 開 辦 副 學 位 課 程 , 並 激 勵 其 與 時 俱 進 不 斷 提 升 質 素。《 良 好 實 例 手 冊 》也 可 作 為 質 素 保 證 機 構 評 審 及 質 素 審 核 工 作 的 參 照 。

4 . 9 為 了 推 展 前 述 建 議 , 督 導 委 員 會 建 議 成 立 一 個 由 知 名 學 者 及 質 素 保 證 專 家 組 成 的 專 家 小 組 , 協 助 草 擬 這 套 《 良 好 實 例 手 冊 》,以 供 諮 詢 開 辦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所 有 教 育 機 構 及 相 關 人 士。經 參 考 資 歷 評 審 局 及 聯 校 素 質 檢 討 委 員 會 的 初 步 意 見 後 , 我 們 已 擬 訂

《 良 好 實 例 手 冊 》 的 大 綱 ( 載 於 附 件 E ) , 供 專 家 小 組 及 相 關 人 士 進 一 步 討 論 。

建 議 5: 為 了 在 副 學 位 界 別 推 廣 良 好 的 做 法 和 提 供 參 考 基 準 ,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諮 詢 專 上 院 校 , 擬 訂 和 公 布 一 套 《 副 學 位 界 別 良 好 實 例 手 冊 》。

(18)

( d )

設 立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新 綜 合 資 訊 網 站

4 . 1 0 政 府 每 年 都 印 製 升 學 就 業 輔 導 手 冊 , 為 中 學 畢 業 生 提 供 專 上 課 程 資 料 。 該 手 冊 主 要 載 列 基 本 資 訊 , 例 如 課 程 名 稱 、 課 程 結 構 , 以 及 個 別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的 學 費 等 。

4 . 1 1 鑑 於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開 辦 的 副 學 位 課 程 數 目 眾 多 及 內 容 多 元 化 , 督 導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就 個 別 教 育 機 構 及 課 程 提 供 更 詳 盡 和 容 易 獲 取 的 資 訊,令 學 生 可 充 分 了 解 後 作 出 適 當 的 升 學 選 擇。為 此 ,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為 自 資 副 學 位 界 別 設 立 新 的 資 訊 網 站 , 載 列 各 院 校 提 供 的 個 別 院 校 及 課 程 的 資 料 。 網 站 載 列 的 資 訊 可 包 括 院 校 提 供 的 教 學 及 非 教 學 設 施 、 教 學 人 員 的 資 歷 、 教 學 人 員 與 學 生 比 例 、 畢 業 生 升 學 就 業 的 途 徑 、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參 與 課 程 設 計 和 承 認 課 程 的 情 況 等 。 有 關 資 訊 將 大 大 提 升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及 其 提 供 課 程 的 整 體 透 明 度 。 有 關 資 訊 類 別 載 列 於 附 件 F 。

建 議 6: 為 了 提 高 自 資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透 明 度 , 並 使 公 眾 人 士 更 容 易 獲 取 有 關 的 資 訊 ,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依 據 專 上 院 校 提 供 的 資 料 , 推 出 全 新 而 內 容 豐 富 的 自 資 經 本 地 評 審 副 學 位 課 程 資 訊 網 站 。

( e )

宣 傳 質 素 保 證 工 作

4 . 1 2 聯 校 素 質 檢 討 委 員 會 已 完 成 對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及 其 持 續 進 修 學 院 的 自 資 副 學 位 課 程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的 預 審 , 以 便 有 關 資 歷 可 載 入 資 歷 架 構 下 的 資 歷 名 册 。 聯 校 素 質 檢 討 委 員 會 隨 後 對 其 成 員 院 校 的 首 輪 院 校 檢 討 , 有 關 檢 討 現 正 按 計 劃 進 行 。 聯 校 素 質 檢 討 委 員 會 發 揮 的 審 核 功 能 , 將 可 讓 院 校 藉 此 檢 視 自 身 的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及 程 序 。

4 . 1 3 另 一 方 面 , 為 了 確 保 制 度 的 一 致 性 及 程 序 相 若 , 資 歷 評 審 局 會 檢 討 已 經 該 局 評 審 的 自 資 副 學 位 課 程 , 再 把 有 關 課 程 資 歷 載 入 資 歷 名 冊 。

4 . 1 4 督 導 委 員 會 讚 賞 聯 校 素 質 檢 討 委 員 會 及 資 歷 評 審 局 所 做

(19)

的 工 作 , 並 建 議 這 兩 個 機 構 更 廣 泛 宣 傳 其 質 素 保 證 工 作 及 工 作 計 劃 , 以 讓 公 眾 更 多 了 解 其 工 作 及 專 上 教 育 機 構 所 採 用 的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

建 議 7: 我 們 建 議 聯 校 素 質 檢 討 委 員 會 和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加 強 宣 傳,加 深 市 民 對 兩 個 機 構 的 質 素 保 證 工 作 ( 包 括 其 工 作 計 劃 、 程 序 、 採 用 的 標 準 及 成 果 ) 的 認 識 。

( f )

支 援 院 校 的 質 素 提 升 工 作

4 . 1 5 政 府 及 質 素 保 證 機 構 加 強 其 質 素 保 證 工 作 的 同 時 , 質 素 提 升 必 須 先 由 提 供 課 程 的 院 校 做 起 。 為 了 鼓 勵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採 取 措 施 提 高 教 與 學 的 質 素 , 督 導 委 員 會 建 議 推 出 新 的 資 助 計 劃 , 以 支 持 在 這 方 面 的 有 效 措 施 。 進 一 步 討 論 內 容 見 第 5 章 。

(20)

第 5 章 : 政 府 的 支 援 措 施

5 . 1 政 府 於 2 0 0 1 / 0 2 學 年 推 出 了 多 項 措 施 , 促 進 及 支 援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發 展 。 本 章 檢 視 這 些 措 施 並 討 論 有 關 修 改 建 議 , 以 為 該 界 別 的 長 遠 發 展 提 供 更 佳 的 支 援 。

現 有 支 援 措 施

5 . 2 除 了 實 施 必 要 的 質 素 保 證 及 規 管 機 制 之 外 , 政 府 亦 推 出 多 項 計 劃 以 支 援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的 發 展 , 其 中 包 括 開 辦 課 程 貸 款 計 劃 、 批 地 計 劃 、 評 審 課 程 津 貼 計 劃 及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

( a )

開 辦 課 程 貸 款 計 劃

5 . 3 政 府 已 預 留 5 0 億 元 作 為 免 息 貸 款 , 資 助 非 牟 利 專 上 院 校 購 置 、 租 用 或 興 建 校 舍 。 當 局 成 立 了 評 核 委 員 會 , 負 責 就 個 別 貸 款 申 請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 政 府 至 今 已 批 出 2 5 項 貸 款 , 總 額 約 為 4 1 億 元 , 惠 及 1 6 所 院 校 。 院 校 須 在 最 後 一 次 支 取 貸 款 日 期 起 計 十 年 內 清 還 貸 款 。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G 。 迄 今 為 止 , 借 款 機 構 均 依 時 還 款 。

( b )

批 地 計 劃

5 . 4 政 府 於 2 0 0 2 年 制 訂 批 地 計 劃 , 向 非 牟 利 專 上 院 校 批 撥 土 地 , 用 以 興 建 專 上 院 校 校 舍 。 當 局 成 立 了 遴 選 委 員 會 , 負 責 就 審 議 申 請 和 批 撥 土 地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 我 們 至 今 共 撥 出 了 八 幅 土 地 , 在 考 慮 有 關 建 議 的 可 取 之 處 後 , 批 出 了 其 中 五 幅 土 地 予 四 所 院 校 。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H 。

( c )

評 審 課 程 津 貼 計 劃

5 . 5 政 府 已 預 留 3 , 0 0 0 萬 元 撥 款 , 設 立 評 審 課 程 津 貼 計 劃 , 資 助 院 校 支 付 所 需 的 評 審 開 支 , 從 而 減 輕 它 們 在 辦 學 初 期 的 財 政 負 擔 。 該 津 貼 計 劃 會 向 成 功 通 過 院 校 評 審 的 院 校 資 助 全 部 評 審 費

(21)

用,以 及 支 付 個 別 課 程 甄 審 的 半 數 費 用。我 們 至 今 已 向 1 3 所 院 校 批 出 合 共 約 2 , 1 0 0 萬 元 的 津 貼 。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I 。

( d )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5 . 6 政 府 於 2 0 0 1 / 0 2 學 年 推 出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 所 有 修 讀 自 資 學 位 或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合 資 格 學 生 , 均 可 根 據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及 專 上 學 生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申 請 資 助 ( 前 者 提 供 助 學 金,後 者 則 提 供 貸 款 ) 。 由 2 0 0 6 / 0 7 學 年 起 , 政 府 已 在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的 助 學 金 的 安 排 上 , 使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與 適 用 於 公 帑 資 助 專 上 課 程 的 資 助 專 上 課 程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看 齊 。

5 . 7 過 去 六 年 , 政 府 透 過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和 專 上 學 生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 為 有 需 要 的 學 生 提 供 合 共 逾 2 7 億 元 的 資 助 。 預 計 至 2 0 1 0 / 11 學 年 , 政 府 會 因 2 0 0 6 / 0 7 學 年 起 推 行 的 改 善 措 施 而 額 外 承 擔 5 . 6 億 元 的 財 政 支 出 。

討 論 和 建 議

5 . 8 當 局 推 出 開 辦 課 程 貸 款 計 劃 和 批 地 計 劃 , 旨 在 支 援 專 上 教 育 普 及 率 在 2 0 1 0 年 或 之 前 達 到 6 0 % 的 政 策 目 標 。 因 此 , 這 兩 項 計 劃 與 申 請 院 校 提 供 的 學 額 數 目 密 切 關 聯 ( 例 如 開 辦 課 程 貸 款 計 劃 的 資 助 額 是 參 照 按 每 個 學 額 計 算 的 貸 款 上 限 計 算 得 出 , 而 批 地 計 劃 的 遴 選 委 員 會 在 批 地 時 會 考 慮 申 請 院 校 新 校 舍 提 供 的 額 外 學 額 數 目 )。

5 . 9 開 辦 課 程 貸 款 計 劃 和 批 地 計 劃 鼓 勵 並 支 援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的 初 期 發 展 , 已 達 到 既 定 的 目 的 。 鑑 於 在 2 0 0 6 / 0 7 學 年 專 上 教 育 普 及 率 已 達 6 4 % , 而 市 民 對 自 資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整 體 質 素 亦 表 示 關 注 , 我 們 認 為 當 局 應 適 當 調 整 其 支 援 措 施 以 支 持 和 鼓 勵 質 素 提 升 。 這 項 建 議 貫 徹 第 一 階 段 檢 討 報 告 的 建 議 5, 當 中 建 議 “ 在 批 地 及 開 辦 課 程 貸 款 計 劃 下 剩 餘 的 資 源 , 應 着 重 用 於 提 高 院 校 的 辦 學 素 質,以 及 鼓 勵 院 校 提 供 多 元 化 教 育,而 不 是 只 用 於 增 加 學 額 ”。

(22)

5 . 1 0 為 了 提 升 課 程 質 素 及 豐 富 學 生 的 學 習 經 驗 , 特 別 是 那 些 在 未 如 理 想 及 缺 乏 基 本 附 屬 設 施 ( 例 如 圖 書 館 ) 的 環 境 中 學 習 的 學 生 , 我 們 建 議 修 訂 開 辦 課 程 貸 款 計 劃 和 批 地 計 劃 , 讓 院 校 可 以 在 無 需 增 加 學 額 的 情 況 下 , 申 請 批 地 及 或 貸 款 作 下 述 用 途 :

( i ) 提 供 或 改 善 教 學 設 施 及 其 他 附 屬 設 施 ( 例 如 圖 書 館、實 驗 室 、 學 生 輔 導 職 業 輔 導 中 心 等 ), 以 提 升 學 生 的 學 習 經 驗 和 加 強 對 學 生 的 支 援 ; 以 及 或

( i i ) 重 置 現 時 環 境 未 如 理 想 的 校 舍 。

當 局 將 邀 請 開 辦 課 程 貸 款 計 劃 的 評 審 委 員 會 和 批 地 計 劃 的 遴 選 委 員 會 為 這 兩 項 經 修 訂 的 計 劃 制 訂 新 準 則 , 從 而 根 據 有 關 申 請 的 可 取 之 處 , 批 撥 土 地 和 貸 款 。 經 修 訂 的 申 請 準 則 將 會 提 交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議 。

建 議 8: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調 整 支 援 措 施 , 着 力 協 助 院 校 提 升 質 素 , 而 非 進 一 步 增 加 副 學 位 學 額 的 供 應 。 為 此 , 當 局 應 修 訂 開 辦 課 程 貸 款 計 劃 及 批 地 計 劃 , 讓 院 校 可 以 獲 得 貸 款 及 或 土 地 , 以 改 善 教 與 學 的 設 施 及 其 他 附 屬 設 施 , 以 及 或 重 置 現 有 校 舍 。

5 . 1 1 此 外 , 由 於 部 分 院 校 表 示 有 興 趣 使 用 或 改 建 空 置 的 中 小 學 校 舍 ( 尤 其 是 地 點 適 中 和 交 通 便 利 的 校 舍 ) 作 專 上 教 育 用 途 。 對 於 無 需 興 建 特 定 校 舍 的 院 校 來 說 , 如 有 適 合 的 空 置 校 舍 以 供 其 使 用 , 將 不 失 為 一 個 切 實 可 行 的 選 擇 。 政 府 亦 應 確 保 有 關 空 置 校 舍 得 以 善 用 。

建 議 9:為 了 配 合 建 議 8,我 們 建 議 政 府 應 物 色 合 適 的 空 置 校 舍 作 專 上 教 育 用 途 ( 作 為 興 建 新 校 舍 以 外 的 另 一 選 擇 ) , 並 邀 請 相 關 院 校 提 交 建 議 書 。

5 . 1 2 另 一 方 面 , 部 分 專 上 院 校 要 求 延 長 開 辦 課 程 免 息 貸 款 的 十 年 還 款 期 , 以 減 輕 它 們 的 財 政 負 擔 , 也 有 學 生 團 體 要 求 當 局 全 額 豁 免 所 有 開 辦 課 程 貸 款 的 還 款 , 以 減 輕 學 生 分 攤 院 校 還 款 的

(23)

負 擔。然 而,院 校 在 申 請 貸 款 時,已 經 充 分 知 悉 有 關 貸 款 的 條 款 , 並 且 根 據 十 年 還 款 期 提 交 穩 健 的 營 運 計 劃 書 以 支 持 其 申 請 。 考 慮 到 對 政 府 提 供 予 學 校 界 別 的 其 他 類 似 貸 款 的 連 帶 影 響 , 我 們 認 為 如 要 對 現 有 開 辦 課 程 貸 款 的 任 何 還 款 寬 免 , 必 須 有 強 而 有 力 和 絕 對 充 分 的 理 據 支 持 。 然 而 , 為 了 減 輕 院 校 的 財 政 負 擔 , 讓 他 們 可 以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於 提 升 教 與 學 的 質 素 , 我 們 建 議 , 政 府 可 考 慮 延 長 開 辦 課 程 貸 款 計 劃 下 中 期 貸 款 的 最 長 還 款 期 , 由 十 年 增 至 二 十 年 , 但 在 首 十 年 後 須 按 無 所 損 益 的 利 率 計 算 繳 付 利 息 。 經 證 實 確 有 財 政 困 難 的 院 校 可 申 請 延 期 還 款 。 由 於 院 校 應 在 借 款 前 謹 慎 衡 量 本 身 的 還 款 能 力 , 有 關 安 排 不 會 自 動 適 用 於 將 來 根 據 課 程 開 辦 貸 款 計 劃 批 出 的 新 貸 款 。

建 議 1 0: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考 慮 延 長 院 校 根 據 開 辦 課 程 貸 款 計 劃 借 取 中 期 貸 款 的 最 長 還 款 期 ,由 1 0 年 增 至 2 0 年,但 須 在 首 1 0 年 後 償 還 利 息 及 須 證 實 院 校 有 財 政 困 難 。 這 項 措 施 可 以 減 輕 院 校 的 財 政 負 擔 , 讓 院 校 可 以 把 更 多 資 源 投 放 於 改 善 教 與 學 的 質 素 。

5 . 1 3 評 審 課 程 津 貼 計 劃 對 鼓 勵 未 具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的 院 校 接 受 評 審 方 面 , 成 效 顯 著 。 該 計 劃 不 但 令 學 生 有 更 大 信 心 修 讀 已 通 過 質 素 保 證 的 課 程 , 院 校 亦 在 評 審 過 程 中 , 透 過 全 面 及 客 觀 地 檢 討 其 課 程 規 劃 和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而 得 益 。 因 應 資 歷 架 構 的 發 展 , 教 育 局 已 預 留 6 , 5 0 0 萬 元 作 為 給 予 非 牟 利 培 訓 機 構 ( 包 括 未 具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的 專 上 院 校 ) 及 其 自 資 課 程 的 評 審 課 程 津 貼 。 因 此 , 我 們 建 議 把 評 審 課 程 津 貼 計 劃 納 入 政 府 將 為 支 援 資 歷 架 構 而 推 出 的 資 助 計 劃 內 , 有 關 資 助 計 劃 將 涵 蓋 包 括 資 助 課 程 甄 審 及 課 程 範 圍 評 審 的 評 審 費 用 。

建 議 11: 我 們 建 議 繼 續 提 供 評 審 課 程 津 貼 , 以 鼓 勵 院 校 開 辦 質 素 有 保 證 的 專 上 課 程 。 評 審 課 程 津 貼 可 以 涵 蓋 於 政 府 為 支 援 資 歷 架 構 而 將 會 推 行 的 資 助 計 劃 之 內 。

5 . 1 4 為 配 合 各 項 支 援 計 劃 就 有 助 改 善 質 素 而 建 議 的 修 訂 , 我 們 建 議 , 如 可 撥 出 所 需 的 經 費 , 政 府 應 考 慮 為 有 助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語 文 的 經 驗 和 成 效 、 鼓 勵 發 展 和 採 用 有 效 的 教 學 方 法 或 模 式 、

(24)

加 強 質 素 保 證 和 學 生 支 援 及 職 業 輔 導 服 務 等 項 目 , 提 供 非 經 常 津 貼 。 教 育 局 在 諮 詢 相 關 政 策 局 部 門 的 意 見 後 將 制 訂 詳 細 計 劃 , 包 括 支 援 範 圍 、 評 估 標 準 、 運 作 模 式 及 撥 款 要 求 。

建 議 1 2: 如 可 撥 出 所 需 的 經 費 ,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考 慮 推 出 新 的 質 素 提 升 津 貼 計 劃 , 向 院 校 和 教 育 團 體 提 供 非 經 常 津 貼 , 以 支 持 有 助 提 高 學 生 語 文 能 力 和 學 習 經 驗 、 鼓 勵 發 展 和 採 用 有 效 的 教 學 方 法 或 模 式 、 加 強 質 素 保 證 和 學 生 支 援 職 業 輔 導 服 務 等 的 項 目 / 措 施 。

5 . 1 5 有 關 學 生 資 助 的 建 議 將 在 下 一 章 詳 細 討 論 。

該 界 別 的 其 他 要 求

政 府 提 供 共 用 設 施 和 資 源

5 . 1 6 有 些 修 讀 自 資 專 上 課 程 ( 包 括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開 辦 的 此 類 課 程 )的 學 生 要 求 政 府 提 供 共 用 設 施 及 資 源 ( 例 如 圖 書 館 、 康 樂 設 施 ) 供 他 們 使 用 , 或 資 助 他 們 使 用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附 屬 設 施 。 然 而 , 根 據 既 定 政 策 , 批 撥 與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用 以 進 行 公 帑 資 助 活 動 的 資 源 , 不 得 補 貼 院 校 以 自 資 模 式 運 作 的 活 動 。 因 此 , 在 有 關 的 原 則 下 ,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自 資 部 門 必 須 按 收 回 成 本 的 基 礎 , 就 使 用 有 關 設 施 支 付 費 用 。 鑑 於 修 讀 非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自 資 課 程 的 學 生 並 不 能 享 用 公 帑 資 助 校 舍 設 施 , 如 果 容 許 互 相 補 貼 , 將 會 影 響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公 平 競 爭 的 環 境 。 另 一 方 面 , 由 於 約 2 0 所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的 校 舍 地 點 分 散,讓 他 們 的 學 生 共 用 通 用 設 施 並 不 可 行 。 然 而 , 我 們 建 議 修 訂 開 辦 課 程 貸 款 計 劃 及 批 地 計 劃 提 供 可 用 空 置 校 舍 及 貸 款 , 以 提 供 提 升 教 學 及 附 屬 設 施 , 與 及 提 供 質 素 提 升 津 貼 , 將 更 有 助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經 驗 及 提 供 附 屬 設 施 ( 見 上 文 建 議 8 、 9 和 1 2 )

(25)

第 6 章 : 學 生 資 助

6 . 1 雖 然 自 2 0 0 6 / 0 7 學 年 起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已 作 出 改 善 , 但 學 生 仍 然 要 求 進 一 步 放 寬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 以 減 輕 他 們 的 經 濟 負 擔 。 本 章 檢 視 現 時 為 自 資 專 上 課 程 學 生 設 立 的 資 助 計 劃 , 並 討 論 進 一 步 改 善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下 學 生 資 助 安 排 的 可 行 方 案 。

背 景

6 . 2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於 2 0 0 1 年 推 出 , 為 修 讀 副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並 經 本 地 評 審 的 全 日 制 自 資 專 上 課 程 的 學 生 提 供 資 助 。 合 資 格 的 學 生 可 獲 提 供 經 入 息 審 查 的 助 學 金 或 貸 款 , 用 以 支 付 學 費 。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的 資 助 額 會 按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幅 度 調 整 , 在 2 0 0 6 / 0 7 學 年 , 有 關 上 限 為 5 6 , 5 6 0 元 。 凡 年 齡 在 2 5 歲 或 以 下 而 未 取 得 副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學 歷 的 本 地 學 生 , 皆 有 資 格 申 請 。 他 們 可 同 時 申 請 專 上 學 生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的 貸 款 , 用 以 支 付 學 費 ( 扣 減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的 實 際 資 助 額 ( 如 有 的 話 ) 後 的 款 額 ) 及 生 活 開 支 。

6 . 3 在 2 0 0 6 年 推 出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改 善 措 施 前,經 入 息 審 查 證 實 為 經 濟 上 最 有 需 要 並 合 資 格 領 取 全 額 資 助 的 學 生 , 可 獲 發 放 全 額 的 助 學 金 ; 通 過 入 息 審 查 但 不 合 資 格 領 取 全 額 資 助 的 學 生 , 不 會 獲 得 任 何 助 學 金 , 但 可 獲 得 部 分 經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 用 以 支 付 學 費 。

6 . 4 自 第 一 階 段 檢 討 報 告 發 布 以 來 , 政 府 由 2 0 0 6 / 0 7 學 年 起 , 把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下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助 學 金 的 安 排 與 資 助 專 上 課 程 學 生 資 助 計 劃15的 助 學 金 安 排 看 齊 , 即 兩 者 採 用 同 一 的 按 比 例 計 算 法16釐 定 助 學 金 額 。 換 言 之 , 在 接 受 入 息 審 查 後 被 評 定

15 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為有需要的學生提供須經入息審查的資助,有關學生必須是在八所 教資會資助院校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菲臘牙科醫院或香港演藝學院修讀認可課程的全日制學 生,其學額亦須全數由教資會或公帑所資助。

16 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按比例分 17 級釐定資助額(款額為最高助學金額的 100% 至 4% 不等)。

(26)

不 合 資 格 領 取 全 額 助 學 金 的 學 生 , 可 以 根 據 按 比 例 計 算 法 , 獲 得 部 分 助 學 金 。 我 們 亦 已 把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的 資 助 範 圍 擴 大 , 為 每 名 學 生 每 年 提 供 最 多 3 , 0 0 0 元 助 學 金 , 以 應 付 學 習 支 出 。 我 們 估 計 , 在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下 發 放 的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助 學 金 , 會 由 2 0 0 5 / 0 6 學 年 的 2 . 1 5 億 元 增 加 至 2 0 0 6 / 0 7 學 年 約 5 . 3 7 億 元 , 令 大 約 1 8 , 0 0 0 名 學 生 受 惠 。

討 論 和 建 議

6 . 5 儘 管 政 府 推 出 以 上 改 善 措 施 , 自 資 專 上 課 程 的 學 生 仍 然 要 求 進 一 步 改 善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 他 們 提 出 的 要 求 主 要 有 以 下 兩 項 :

( a ) 提 供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下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的 貸 款 , 用 以 支 付 生 活 費 ; 及

( b ) 擴 大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 讓 修 讀 " 銜 接 ” 課 程 的 自 資 副 學 位 學 生 也 能 獲 得 資 助 。

( a )

提 供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以 支 付 生 活 費

6 . 6 有 別 於 根 據 資 助 專 上 課 程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獲 得 資 助 的 學 生 , 修 讀 自 資 課 程 的 學 生 不 能 申 領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以 支 付 生 活 費 。 然 而 , 他 們 可 借 取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 政 府 是 以 無 所 損 益 和 收 回 全 部 成 本 為 原 則 提 供 有 關 貸 款 , 目 前 利 率 為 每 年 5 . 1 3 2 % 。

6 . 7 為 了 加 強 支 援 有 需 要 的 自 資 課 程 學 生 , 如 有 足 夠 撥 款 可 供 運 用,我 們 認 爲 可 向 這 些 學 生 提 供 經 入 息 審 查 的 貸 款 ( 現 時 利 率 為 2 . 5 % ) , 以 支 付 生 活 開 支 , 有 關 條 款 與 資 助 專 上 課 程 學 生 資 助 計 劃17下 的 經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相 同 。 我 們 相 信 , 這 項 安 排 會 進 一 步 減 輕 修 讀 自 資 課 程 學 生 的 經 濟 負 擔 。 政 府 將 另 行 研 究 有 關 建 議 的 詳 情 , 包 括 撥 款 問 題 和 實 施 時 間 。

17 根據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接受須經入息審查貸款的學生應在畢業或停學後五年內,分

(27)

建 議 1 3: 如 可 撥 出 所 需 的 資 源 ,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考 慮 在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下 提 供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的 生 活 費 貸 款 , 令 修 讀 自 資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進 一 步 減 輕 經 濟 負 擔 。

( b )

擴 大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以 涵 蓋 修 讀 自 資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6 . 8 雖 然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一 般 屬 意 在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院 校 繼 續 升 學 , 但 實 際 上 , 政 府 ( 及 院 校 ) 在 短 期 內 可 以 額 外 增 加 公 帑 資 助 院 校 高 年 級 學 額 的 空 間 有 限 。 我 們 認 為 自 資 學 位 界 別 可 以 發 揮 重 要 作 用 , 能 滿 足 不 少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繼 續 升 學 的 期 望 。

6 . 9 入 讀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公 帑 資 助 高 年 級 課 程 的 學 生 , 現 時 可 根 據 資 助 專 上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申 請 資 助 。 然 而 , 已 取 得 副 學 位 或 以 上 學 歷 的 學 生 , 卻 不 符 合 在 現 行 的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下 申 請 資 助 的 資 格 , 但 他 們 可 根 據 專 上 學 生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申 請 資 助 用 以 支 付 修 讀 經 本 地 評 審 的 自 資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費 。 為 了 加 強 支 援 這 些 學 生 , 我 們 建 議 應 考 慮 提 供 學 生 資 助 予 修 讀 全 日 制 自 資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的 合 資 格 副 學 位 畢 業 生 。 這 項 建 議 也 將 促 進 香 港 自 資 學 位 教 育 界 別 的 發 展 。 不 過 , 由 於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屬 於 "

無 金 額 限 制 ” 的 安 排 ( 即 不 論 學 生 人 數 多 寡,均 會 為 所 有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提 供 指 定 程 度 的 資 助 ) , 如 按 建 議 擴 大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 讓 修 讀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也 獲 得 資 助 , 便 會 在 財 政 上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 此 外 , 根 據 自 資 副 學 位 界 別 的 發 展 經 驗 , 以 及 為 確 保 公 共 資 源 用 於 協 助 優 秀 的 副 學 位 畢 業 生 升 讀 優 質 銜 接 課 程 , 我 們 認 為 , 如 要 擴 大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 必 須 先 訂 立 措 施 維 持 自 資 學 位 課 程 的 質 素 和 水 準 。

6 . 1 0 我 們 認 為 , 任 何 放 寬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的 限 制 或 擴 大 該 計 劃 資 助 範 圍 的 安 排 , 其 原 則 須 為 資 助 計 劃 只 適 用 於 成 功 修 畢 經 本 地 評 審 的 全 日 制 副 學 位 課 程 並 升 讀 經 本 地 評 審 的 全 日 制 自 資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的 合 資 格 學 生 。 為 了 貫 徹 這 項 原 則 , 我 們 建 議 , 如 有 撥 款 可 供 運 用 , 政 府 應 考 慮 擴 大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 為 修 讀 以 下 課 程 的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提 供 資 助 :

(28)

( i ) 在 香 港 經 由 政 府 認 可 的 評 審 機 構 ( 例 如 資 歷 評 審 局 ) 評 審 的 自 資 學 位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 或

( i i ) 由 具 備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的 院 校 開 辦 而 結 業 資 歷 由 該 等 院 校 獨 自 或 聯 合 頒 授 的 自 資 學 位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

6 . 1 1 換 言 之 , 學 生 如 修 讀 由 非 本 地 院 校 單 獨 ( 或 透 過 本 地 夥 伴 ) 開 辦 或 與 本 地 院 校 合 辦 的 非 本 地 學 位 課 程18, 而 取 得 非 本 地 頒 授 的 資 歷 , 便 不 符 合 資 格 根 據 建 議 擴 大 的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申 領 資 助 , 因 為 該 等 課 程 未 經 本 地 評 審 。 除 非 有 關 非 本 地 課 程 經 由 政 府 認 可 的 評 審 機 構 進 行 評 審 , 或 課 程 已 通 過 具 備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的 本 地 院 校 的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及 程 序 , 其 結 業 資 格 由 該 院 校 頒 授 , 該 課 程 則 會 涵 蓋 在 建 議 擴 大 的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之 內 。

6 . 1 2 我 們 的 建 議 相 信 會 有 助 鼓 勵 非 本 地 院 校 安 排 其 開 辦 的 非 本 地 學 位 ( 及 銜 接 學 位 ) 課 程 ( 如 這 些 課 程 由 非 本 地 院 校 單 獨 開 辦 或 透 過 未 具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的 本 地 院 校 合 辦 ) 進 行 本 地 評 院 校 審 , 以 使 其 學 生 合 資 格 申 請 擬 議 擴 大 的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 至 於 非 本 地 院 校 與 具 備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的 本 地 院 校 合 辦 的 課 程 , 建 議 亦 鼓 勵 他 們 通 過 院 校 本 部 的 質 素 保 證 程 序 或 經 評 審 機 構 評 審 。 我 們 相 信 , 建 議 將 有 助 提 升 在 香 港 開 辦 的 非 本 地 課 程 的 整 體 質 素 , 而 不 會 改 變 現 行 註 冊 豁 免 註 冊 規 管 制 度 的 基 本 準 則 ( 參 見 下 文 第 8 . 1 4 - 8 . 1 6 段 ) 。

6 . 1 3 為 了 確 保 自 資 學 位 界 別 的 健 康 及 可 持 續 發 展 , 我 們 必 須 配 合 擴 大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的 建 議 作 配 合 , 並 同 時 推 行 有 力 的 措 施 以 保 證 在 香 港 開 辦 的 自 資 學 位 課 程 的 質 素 。 我 們 為 此 要 求 有 關 課 程 須 通 過 本 地 評 審 , 以 達 致 這 個 目 標 。 此 外 , 由 於 開 辦 自 資 學 位 課 程 的 教 育 機 構 種 類 繁 多,數 目 亦 不 少,我 們 建 議 有 關 各 方 , 尤 其 是 學 位 課 程 質 素 保 證 機 構 , 應 共 同 商 討 自 資 學 位 界 別 的 質 素

18 這些課程目前是根據《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第 493 章)註冊或豁免註冊,即可

(29)

保 證 問 題 。 詳 細 討 論 載 於 第 7 章 ( 第 7 . 2 3 段 ) 。

6 . 1 4 我 們 知 道 擴 大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以 資 助 自 資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的 建 議 將 對 政 府 造 成 重 大 資 源 影 響 , 政 府 在 決 定 未 來 方 向 前 必 須 審 慎 研 究 該 項 建 議 帶 來 的 所 有 相 關 政 策 及 財 政 影 響 。

建 議 1 4: 在 擬 議 的 準 則 下 , 與 及 如 資 源 許 可 ,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考 慮 擴 大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 讓 在 香 港 修 讀 經 本 地 評 審 的 全 日 制 自 資 學 位 或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的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也 獲 得 資 助 。

其 他 要 求

( a )

為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修 讀 全 日 制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的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提 供 資 助

6 . 1 5 有 社 會 人 士 建 議 資 助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升 讀 全 日 制 學 位 課 程 , 藉 此 進 一 步 增 加 升 學 機 會 。 然 而 , 基 於 三 個 原 因 , 我 們 不 建 議 採 納 該 方 案 。 首 先 , 由 於 海 外 學 位 課 程 種 類 繁 多 、 數 目 亦 不 少 , 我 們 難 以 確 保 香 港 學 生 所 報 讀 的 海 外 課 程 與 本 地 學 位 課 程 的 質 素 及 水 準 相 若 。 其 次 , 由 於 資 源 有 限 , 我 們 認 為 應 該 優 先 把 資 源 用 於 資 助 修 讀 本 地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 而 本 地 自 資 學 位 教 育 界 別 正 逐 步 擴 展 , 稍 後 應 可 提 供 更 多 銜 接 學 額 , 以 滿 足 本 地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的 升 學 期 望 。 第 三 , 假 如 只 資 助 修 讀 海 外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的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 而 不 資 助 在 外 地 修 讀 三 年 制 或 四 年 制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 則 不 但 難 以 解 釋 原 因 , 也 難 以 作 出 規 管 。 事 實 上 , 我 們 察 覺 到 , 對 於 這 項 資 助 學 生 修 讀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課 程 的 建 議 , 並 未 在 副 學 位 學 生 中 獲 得 普 遍 支 持 ; 由 於 香 港 學 費 及 生 活 指 數 較 低 而 首 選 在 本 地 修 讀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

6 . 1 6 另 一 個 相 關 的 問 題 是 政 府 應 否 擴 大 資 助 範 圍 , 為 在 外 地 ( 例 如 中 國 內 地 ) 修 讀 由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 及 其 他 經 本 地 評 審 的 院 校 ) 開 辦 的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提 供 資 助 。 雖 然 這 做 法 與 我 們 致 力 增 加 本 地 學 生 升 學 機 會 的 方 向 一 致 , 但 我 們 認 為 , 就 是 次 檢 討 而 言 , 當 局 應 優 先 資 助 本 港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在 本 港 升 學 。

(30)

第 7 章 : 就 業 及 升 學 機 會

7 . 1 副 學 位 資 歷 , 不 論 是 副 學 士 還 是 高 級 文 憑 , 目 標 都 是 要 協 助 畢 業 生 就 業 和 繼 續 升 學 。 本 章 研 究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及 升 學 機 會 , 並 提 議 推 出 若 干 措 施 , 以 進 一 步 協 助 他 們 實 踐 事 業 發 展 及 升 學 方 面 的 抱 負 , 以 及 滿 足 本 港 知 識 型 經 濟 的 人 力 需 求 。

現 狀

7 . 2 自 2 0 0 1 0 2 學 年 以 來 認 可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人 數 統 計 載 於 下 表 7 . 1 。 這 些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同 時 具 備 通 用 及 專 業 技 能,為 就 業 及 升 學 作 好 準 備。這 方 面 與 我 們 的 人 力 發 展 政 策 吻 合 , 即 提 升 人 力 資 源 的 質 素 及 競 爭 力 , 以 解 決 香 港 面 對 的 人 力 短 缺 問 題19, 以 及 面 對 知 識 型 經 濟 的 需 要 及 挑 戰 。

表 7 . 1 – 自 2 0 0 1

0 2 學 年 以 來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人 數

20

2 0 0 1 / 0 2 2 0 0 2 / 0 3 2 0 0 3 / 0 4 2 0 0 4 / 0 5 2 0 0 5 / 0 6

公 帑 資 助 7 5 3 7 6 3 9 1 7 0 8 2 7 8 2 4 7 9 0 9 自 資 1 0 6 8 2 7 0 2 5 4 4 3 6 6 0 6 9 3 3 5 總 計 8 6 0 5 9 0 9 3

1 2 5 2 5 1 4 4 3 0 1 7 2 4 4

7 . 3 由 2 0 0 1 0 2 至 2 0 0 5 0 6 學 年 自 資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的 升 學 就 業 途 徑 統 計 ( 載 於 附 件 J ) 可 見 , 逾 9 0 % 的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在 畢 業 後 短 期 內 繼 續 升 學 或 覓 得 工 作 ( 其 中 約 半 數 繼 續 升 學 , 其 餘 半 數 就 業 )。 可 見 社 會 已 普 遍 接 受 和 承 認 副 學 位 資 歷 , 認 為 是 有 價 值 的 銜 接 或 結 業 資 歷 。

7 . 4 然 而 , 基 於 第 3 章 ( 第 3 . 11 - 3 . 1 3 段 ) 所 述 原 因 , 高 級 文 憑 在 就 業 市 場 的 認 受 程 度 高 於 副 學 士 資 歷 。 高 級 文 憑 資 歷 在 香 港 有 較 長 歷 史 , 而 且 往 績 可 稽 , 一 般 視 之 為 職 業 或 專 業 培 訓 的 結 業 資 歷 。 至 於 副 學 士 , 學 生 及 家 長 一 般 視 之 為 銜 接 升 學 的 資 歷 。 此

19根據政府在 2003 年所進行的 2007 年人力資源推算,到了 2007 年,本港具有專上程度或以上資 歷的員工將供不應求,短缺數目為 10 萬人左右。

(31)

外 , 我 們 留 意 到 不 少 院 校 在 推 廣 活 動 上 宣 傳 副 學 士 資 歷 為 銜 接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踏 腳 石 。 由 附 件 J 可 見 , 近 6 0 % 的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畢 業 生 投 入 就 業 市 場 , 而 副 學 士 課 程 畢 業 生 則 只 有 3 0 % 。

副 學 位 資 歷 在 就 業 市 場 的 認 受 性

7 . 5 我 們 已 在 第 一 階 段 檢 討 報 告 第 5 章 詳 細 探 討 副 學 位 ( 尤 其 是 副 學 士 ) 資 歷 的 認 受 性 。 目 前 約 有 2 6 個 專 業 團 體 ( 見 附 件 K ) 承 認 副 學 士 資 歷 , 准 予 免 考 部 分 專 業 試 。 同 時 , 根 據 教 育 機 構 在 2 0 0 5 0 6 學 年 進 行 的 畢 業 生 調 查 顯 示 , 受 訪 的 自 資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 包 括 1 , 3 0 0 名 副 學 士 課 程 畢 業 生 及 2 , 0 0 0 名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畢 業 生 ) 中 逾 3 9 % 的 人 選 擇 投 身 就 業 市 場 , 並 在 畢 業 後 三 個 月 內 全 職 就 業 。 這 些 畢 業 生 的 平 均 月 薪 約 8 , 5 0 0 元 。 這 與 中 七 畢 業 生 及 教 資 會 資 助 學 位 畢 業 生 的 平 均 月 薪( 分 別 為 7 , 0 0 0 元 及 1 2 , 9 0 0 元 ) 比 較 , 屬 合 理 水 平 。

討 論 及 建 議

7 . 6 督 導 委 員 會 認 為 , 副 學 位 教 育 有 助 改 善 人 力 質 素 , 特 別 是 讓 年 青 一 代 掌 握 所 需 的 知 識 及 技 能 ( 一 般 及 專 門 ) , 使 他 們 的 視 野 較 中 學 畢 業 生 更 廣 闊 。 因 此 , 在 愈 趨 複 雜 的 知 識 型 經 濟 中 , 副 學 位 教 育 可 以 令 畢 業 生 作 好 準 備 投 入 就 業 市 場 , 並 有 助 我 們 在 經 濟 全 球 化 中 與 其 他 地 區 競 爭 。 事 實 上 , 僱 主 也 發 現 副 學 士 畢 業 生 處 事 較 成 熟 及 勤 奮 , 閱 歷 較 廣 , 人 際 及 社 交 能 力 較 佳 , 更 切 合 工 作 要 求 。 部 分 公 務 員 職 系 如 警 察 及 海 關 等 , 也 已 將 副 學 士 畢 業 生 列 為 招 募 對 象 。

7 . 7 然 而 , 社 會 人 士 仍 然 普 遍 認 為 副 學 士 只 屬 銜 接 升 學 資 歷 , 並 以 為 副 學 士 課 程 畢 業 生 尚 未 為 即 時 就 業 作 好 準 備 。 另 一 方 面 , 大 部 分 副 學 士 課 程 畢 業 生 也 期 望 畢 業 後 隨 即 銜 接 升 學 。 我 們 知 悉 學 生 對 升 學 的 期 盼 , 然 而 我 們 亦 應 進 一 步 努 力 提 高 副 學 位 資 歷 在 就 業 市 場 的 認 受 性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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