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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chenguchen@yahoo.com.tw :( O ) ycchen@tccc.gov.tw TEL : 0910-583875 Mail 報告人:陳有政( 2018.06-- 台中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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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報告人:陳有政( 2018.06--台中市議會)

TEL: 0910-583875

Mail:(O)ycchen@tccc.gov.tw

(H) chenguchen@yahoo.com.tw

(2)

個人簡歷說明

一、學歷: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畢業。

(研究論文:我國公務採購犯罪模式之研究)

二、經歷:

(一)廉政機構:稅捐處、鄉公所、縣政府、法務部、經濟部及其所屬水利 署水利規劃試驗所、中區水資源局等政風室。

(二)政府採購:臺中市議會總務組主任、曾兼任經濟部、勞動部採購稽核 小組委員。

三、研究:編撰「善用政府採購」-條文綜析及詮釋教材。

四、政府採購法師資經歷:

(一)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客座講師。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客座講師。

(三)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客座講師。

(四)其他:曾受邀至司法院、行政院相關部會及縣市政府、鄉鎮公所等機 關講授政府採購法相關課程。

五、發表:100年度受聘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數位訓練課程「加強政府 公共工程人員清廉-工程違失態樣及案例」之課程講師。

(3)

涉受招待喝花酒 ○○國中校長貪汙收押

雲林縣○○鎮○○國中近幾年來辦理學生校外教學

、參訪等活動的勞務及採購標案,發現該校涉案人 員於採購案辦理招標前,即先行將行程內容洩露予 廠商,再以參考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予特定廠商,妨 害採購制度公平原則,並於履約日前後接受得標廠 商招待至風化場所消費,以作為廠商得標的對價,

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認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政府採購法及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罪嫌,且

有勾串共犯及證人等事由,今天向法院聲請羈押禁

見,均獲准。全案現由檢察官深入追查中,是否有

其他涉案共犯。 2018-05-10聯合報

(4)

涉受招待喝花酒 ○○國中校長貪汙收押

可能遭遇到相關法律責任

涉收受不正利益刑責部分

--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處無期徒刑或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處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廉政規範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其他 --…

(5)

辦理採購執行市場訪價爭點

法規限制: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 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採購法第34條第1項)

【立法意旨】本條第 1項明定機關對於招標文件於公告 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

,不在此限。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制度實施要點」明定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

應依該要點辦理公開閱覽,其公告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 報之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中。財物或勞務採 購亦得比照。藉由招標前之公開閱覽,邀請廠商或民眾 共同檢視招標文件是否有綁標等不當限制競爭情事,可 防杜弊端,亦可減少爭議。

(6)

辦理採購執行市場訪價爭點—參 考案例-1

新生高弊案 起訴四官商

台北地檢署偵辦新生高改善工程招標案,認定北市 新工處前處長黃○○等三名官員,明知昭淩顧問依 工程細部逐項訪價加計利潤精算底標僅十六億餘元

,竟為升遷或考績而揣摩上意,第七次招標市府又 採這三家廠商報價單價平均計算,調高預算金額為 二十億餘元,第七次招標則由工信得標,決標價為 十八億五千餘萬元,致北市府損失三億三千餘萬元 公帑,檢方懷疑廠商圍標,昨依《貪污治罪條例》

經辦公共工程舞弊重罪將四官商起訴。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2011/02/01

(7)

辦理採購執行市場訪價爭點—參 考案例-2

議員緊咬的新生高弊案 4官商均無罪

台北地檢署2011年認定北市新工處前處長黃○○等3名 官員,為升遷或考績而揣摩上意,指示昭淩顧問員工李

○○從底標16億餘元浮報底價19億5千萬元,致北市府 損失3.3億公帑,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黃等4官商,

合議庭認為,新生高工程第6次投標時,工信等3家投標 公司並無聯合哄抬價格或假性競爭情形,且經公共工程 委員會工程技術委員會鑑定,該採購投標 金額並無浮 編預算情形,檢方也未提出浮編舞弊等證據,加上2008 年間工程物價波動劇烈,黃○○等人根據第6次投標金 額採平均值,符合市場行情,認定黃等 人並無浮編預 算、舞弊,因此均判無罪。2015/05/25蘋果日報

(8)

學校午餐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辦理公有公營及公有民營學校午餐之採購及各級學校 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文具、服裝等採購案疑義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如係以學校名義 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 下簡稱本法);法人或團體(如前揭合作社、家長會 及私立學校)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本法第四 條之規定;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適用本法 第五條之規定;公立學校以補助之預算辦理採購,適 用本法之規定。機關食材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者

,其委辦應適用本法之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九一二號函

(9)

學校午餐類型、採購方式

類型 採購標的 辦理方式 法源依據

食材 採購

財物類 (自訂菜單)

1.自辦:分別辦理購買不同食材類別 (1) 10萬元以下:

(2) 未達100萬元:自訂菜單/採保留「項目(如 區分肉類、蔬菜等項目)」組合權利之複數決 標)

(3)招決標方式:公開招標、最有利標(複數決 標;保留「項目」權利)或採非複數決標

2.綜合委辦:公開招標、最有利標非複數決標

1.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13條 2.採購法第18、

56條

3.詳參工程企 字第八八○九 九七九號函釋

勞務類

(廠商提供菜單)

含公辦民營

1.委辦:委外菜單設計及供貨

2. 招決標方式: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 (實務上無法採複數決標者,因廚房僅一處,

不可能同時處理二家菜單料理)

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9款暨 機關委託專業 服務廠商評選 及計費辦法

團膳 採購

勞務類 (複數決標)

1.委辦:委外菜單設計及供貨

2招決標方式:.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採 購策略:保留「數量」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

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9款暨 機關委託專業 服務廠商評選 及計費辦法 其他 如學生自理

(10)

餐飲採購依 22.1.9辦理

﹝解釋令1﹞

辦理員工伙食招標適用政府採購法

提供伙食之服務得為「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 辦法」第三條所稱「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

而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廿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九十四條及 其他相關規定,經公開客觀評選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 理 。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五五七七號

學校午餐採購案招標策略

食材採購案:

1.保留「項目」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如以蔬菜、肉類等項 目之自辦採購。

2.委託專業服務之非複數決標,屬委辦性質。

餐盒團膳採購案:保留「數量」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屬 委辦性質。

(11)

複數決標錯誤態樣

誤解分項複數決標家數規定,致有應開而未開,或 不應開而開之情形。

誤解複數決標可限制廠商得標家數。

非緊急需要,限制投標廠商僅可標得一區。

依評選優勝排序,均分分項採購或優先擇採購項次。

(12)

主副食品之採購適用

主旨:貴院辦理院民主副食品之採購,經查尚難認定得依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二、 本案 貴院辦理主副食品採購,如以每日由廚工前往市場依不同菜 單之標的,向不同供應廠商辦理採購時,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 額採購招標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如臺北縣政府訂有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時,則應從其規定】第三 條規定逕洽廠商採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或依第二條第 二項規定由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 購】。

三、 前揭主副食品採購,如以與廠商簽訂供應契約方式辦理,其採購 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時,可依前揭說明二所述之方式辦理。至採購金額 達公告金額以上時,除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 情形之一,得採限制性招標外,宜以選擇性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並得採最有利標或複數決標。八十八年 七 月二十八 日 (八八)工程企字 第八八○九九七九號

(13)

食材菜單採購複數分項決標錯誤案例1-1

分項決標取前四名,竟依優勝序位先擇期別履約

評選規範:本案採複數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招標

,契約分四期,由評選序位最優前四名廠商,依序優先 擇期意願後訂約;如僅3家符合評選標準,由第一優勝廠 商,優先承做3家廠商挑選之剩餘期別,如僅2家符合評選 標準,由第一、二優勝廠商各承做2期期數,並由第一優 勝廠商先行挑選期別。如僅有1家廠商符合評選標準,以 此1家為決標廠商。

契約分四期複數決標:

第一期:106年8、9、11、12月;

第二期:106年10月107年3月; 第三期:107年1、2、5月;

第四期:107年4、6、7月。

(14)

食材菜單採購複數分項決標錯誤案例1-2

案例探討:

如屬複數「分項目」決標者,未規範廠商分項投 標不同項目,亦未分項成立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

如屬複數「分數量」決標者,採優勝廠商依優勝 序位優先擇期別履約,涉採購不公行為。

契約分四期決標,各期別之組成月份數邏輯不易

理解,妨礙採購效率。

(15)

「限制投標廠商僅可標得一區」

除外情事之解釋令

貴校擬就分散於校內不同區之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分 別辦理乙案

來函所述「預定同一時間不同廠商同時並進施作工程

,俾利暑假期間順利完成補強作業」乙節,建議辦理 方式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及其

施行細則第 65條規定採用複數決標,將來函所述4案併

於一招標文件,分為 4項,分項複數決標。允許廠商選

擇項次投標,不限投標項數,但限制個別廠商僅能得

標之項數,分項依序開標、決標。已達得標項數限制

之廠商,如投標其他項次,其標封不予開標。

(16)

決標特性

準 用 最 有 利 標

法 源:

--委託專業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 優勝者。

(§22.1.9)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

辦法

決標原則:複數決標

&保留「數量」

的組合權利

(§52.1.4)

計費方式:總包價法、單價決標、固

定費用計費

(實作數量給付)

(17)

熟食團膳採購 (勞務類)

機關辦理午餐團膳委外之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 法第 26條之執行疑義

爰來函說明二所述,建請機關依本法第 22條第1

項第 9款規定辦理,於招標文件將HACCP、CAS、

GMP、ISO22000等列為評選項目之一,以公開

評選方式評選優勝廠商。 95年 7月18日工程企字

09500268090號

(18)

主旨: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 網站。

說明:旨述修正重點包括配合本會107年1月26日修正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8點,新增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均無法出席會議之作業程序(肆、五、〈十九〉【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如均無法出席會議,應檢討會議時間之妥適性及召 集人、副召集人未出席會議之原因,並另訂時間開會,必要 時得於例假日或夜間辦理。】)及

評選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肆、五、〈二十〉 【出席評 選會議之外聘評選委員,機關得依行政院訂定「中央政府各 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及審查費,並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交通費。其有審查費者,

應於開會前依機關指定之期日前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續 )

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19)

刪除採固定價格給付者,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廠商承諾 額外給付機關情形」之項目(肆、二、〈一〉、5 【採固 定價格給付者,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創意」之項目,以 避免得標廠商發生超額利潤。但廠商所提供之「創意」內 容,以與採購標的有關者為限。】 );新增「建築物工程 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勞動派遣採 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附錄九(機關巨額工程採 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及附錄十(機關採購審查小 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2月 12 日工程企字第10700045370號函

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20)

招標方式認定

限 制 性 招 標

預計金額

預算金額

--代收代付 --補助經費

採購金額

--分批辦理(學年制/會計年度) --後續擴充

--跨年度預算

(21)

採購金額認定 -會計年度 VS 學年度

本案預算金額

會計 年度

上學期 下學期 106

107

108

下學期 上學 學年度

期 下學期 上學 期

1/1 12/31

7/1 7/1 7/1

12/31 1/1

1/1 12/31

充 擴 續 後

+ +

+

(22)

採購金額變動影響

一、招標方式變動 (意圖規避?)

二、合理 合法等標期限 三、政府採購公報刊登 四、履約期限變化

五、其他 上級採購監辦、招標作

業(含評選)簡化作業

(23)

優質評選機制

善 用 環 環 相 扣

慎始提供投標廠商製作服務建議書目錄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七、投標文件有 依評選項目分別標示及編頁之必要者,其情形。(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四條)

環環相扣三合一機制

服務建議書

評選項目

評選委員評分標

提昇採購評選效率與功能

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

評選會議

(24)

評選注意事項

評 審 項 目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五條

前條第九款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 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所具備之專業人力、經驗或實績等資格。

二、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三、計畫執行方式。

四、如期履約能力。

五、價格。

六、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 程度。

七、其他必要事項。

(25)

評選注意事項

評 審 項 目 ( 案 例 )

評選項目及權重:

(一)廠商評價(30%):

三年內優良證明. 五年內辦理相關案件之證明

(二)業務經驗(50%):

(三)菜單規劃設計(20%):

1. 全學年度一整年之菜單及製作營養成份分析表,

並須經營養師審核提供。

2. 供應每人每餐四菜一湯(每週二及四供應時令新 鮮水果)。

(26)

招標文件常見缺失 -1

資料來源:參照工程會頒稽核監督各機關辦理校外教學及營養午餐類案採購所見錯誤行為態樣彙整表

項次 錯誤行為態樣

1

有關規格及廠商資格之訂定,多有機關規定廠商須檢附HACCP 、 CAS 、GMP 等文件,惟其非屬本法第26 條第1 項所稱「國家標 率」及「國際標準」,機關將其納入廠商資格所必須,核有未妥。

本會95 年7 月18 日工程企字第09500268090 號函說明二併請參考

2

廠商資格規定」…有能力承製2000人以上團膳之餐飲服務業」,

其如係為確認廠商「有承做能力者」,允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 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 條第1 項第l 款訂定,廠商具有製造、

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以免前開資格規定「有能力承製2000 人 以上團膳」有流於形式於開標時無法審查情事;如為研判廠商履約 能力優劣情形,則建議納為評選項目。

3

非屬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卻規定廠商資格須具備「勞務(員工)六 人以上須付勞保及薪資或扣繳單證明,廚師至少二人以上」,前開 專業人力人數限制難認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 準」第3 條及第4 條各款情形之1 。工程會89 年4 月12 日工程企 字第89008691 號函說明二「機關依前褐條款訂定廠商基本資格者,

除依法令有須具有一定專門技能人員數外,不得對其人數加以限制」

函釋併請參考。

(27)

招標文件常見缺失 -2

資料來源:參照工程會頒稽核監督各機關辦理校外教學及營養午餐類案採購所見錯誤行為態樣彙整表

項次 錯誤行為態樣

4

招標文件載明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惟採購金額未加計後續擴充金 額,與本法施行細則第6 條「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

應將頂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之規定不符。

5

部分機關於招標文件內規定「廠商如履約過程有疏失一需承擔法律 上一切責任,且三年內不得參加機關辦理之午賽投標或評選」,惟 有關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規定,本法第 101 條第l 項、第103 條第l 項已有明定,機關前開限定廠商於一定 期限內不能參加機關辦理之午餐投標或評選之規定,核有不當增列 法規所無之規定之情形。

6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例如:規定標封封口蓋騎縫章,規定投 標文件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

7 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例如:數量或數據有誤;前後矛盾,引用 過時或失效之資料。

(28)

招標文件常見缺失 -3

資料來源:參照工程會頒稽核監督各機關辦理校外教學及營養午餐類案採購所見錯誤行為態樣彙整表

項次 錯誤行為態樣

8 限非屬法規規定之團體之會員方可投標,例如:某協會之會員。

9

公告內容未完全符合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之規定,例如;

漏填、錯填、未詳實填寫(以「詳招標文件」一語帶過) 。

10 招標文件有保留增購權利卻未於招標公告載明。

11 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之內容不一致,例如:截止投標期限不一致

12 開標紀錄記載不全。

13 採分段開標,卻先辦理價格標後再審查資格或規格標。

(29)

招標文件常見缺失 -4

資料來源:參照工程會頒稽核監督各機關辦理校外教學及營養午餐類案採購所見錯誤行為態樣彙整表

項次 錯誤行為態樣

14

未依本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刊登或傳輸決標資訊,或傳輸之 資料錯誤或不完整,例如:以單價決標時未傳輸預估總價;未登載 廠商是否為中小企業;採限制性招標於決標後未依本法第六十一條 及第六十二條刊登或傳輸決標資訊:未登載採限制性招標所依據之 法條;得標廠商為外國廠商卻登載係我國之中小企業;未公告底價 或未敘明不公開底價之理由;未依規定公告決標金額;未登載決標 原則

15 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除有前例或條件簡單 者外,未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

16

誤以為皆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開標,例如:為特定個案 辦理選擇性招標者,一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 選亦無家數之限制。

(30)

評選注意事項

工 作 小 組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 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 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 考:

一、 採購案名稱。

二、 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三、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 標文件規定。

四、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31)

評選注意事項

評 選 會 議

確認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無明顯差異 情形,且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 結果未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

確認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 情形

議價階段如不訂底價,可成立評審委

員會審查廠商報價,當認為標價合理

者,得不提出建議減價金額,依優勝

廠商報價決標予該廠商。

(32)

評選作業常見易犯共同缺失及建議 -1

資料來源:參照工程會頒稽核監督各機關辦理校外教學及營養午餐類案採購所見錯誤行為態樣彙整表

項次 錯誤行為態樣

1

遴聘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 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4 條第1 項規定,應就具 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供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遴選及核定之內外騁委員 建議名單允宜詳列評選委員「專長,「以釐清建議 名單之評選委員究否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

2

機關多有遴聘家長會長或家長委員擔任評選委員,

並非不可,惟允宜留意如邀請家長會長或家長會成 員擔任評選委員,其仍應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 知識」;且因家長會長或家長會成員並非學校人員,

性質上屬外聘評選委員,非內聘評選委員

(33)

評選作業常見易犯共同缺失及建議 -2

資料來源:參照工程會頒稽核監督各機關辦理校外教學及營養午餐類案採購所見錯誤行為態樣彙整表

項次 錯誤行為態樣

3

依組織準則第6 條第l 項規定,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 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 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各機關於評選前辦理涉及 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之採購作業,請依工程會97年8 月5 日工 程企字第09700319460號函檢送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 保密措施一覽表執行保密措施,以利保密。

4

工作小組多未確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 規則)第3 條規定,依據評選項目或評選委員會指定之項目,

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以供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參考,致未落實辦理「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 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

應由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34)

評選作業常見易犯共同缺失及建議 -3

資料來源:參照工程會頒稽核監督各機關辦理校外教學及營養午餐類案採購所見錯誤行為態樣彙整表

項次 錯誤行為態樣

5

評選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 自為之,不得代理,且應參與評分(比)。遇不同 委員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按審議規則第6 條第 2 項現定,召集人應提交評選委員會議決或依評選 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

由評選委員會決議之。

6

另,如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機關除依 審議規則第6 條第2 項規定辦理外,機關允宜確實 依審議規則第6 條第l 項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 條 之規定,檢討評選委員是否有未能公正辦理採購之 情形,並為適當之處置及通知工程會處置結果。評 選委員若有「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 作業要點」第7 點或第8點所定除名情形者,請檢 具具體事證送工程會處理。

(35)

履約驗收要點

履 約 驗 收

菜單之異動變更

契約罰則

每日驗收

按月付款

(36)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本國勞工聘僱比率僅限制於要派單位:建議請勞動部同意外展機 構得不受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 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4

(十五)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二)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一、為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7.本案如屬參採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且本單位就本案,係屬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十四)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三)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1.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依同條 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採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