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三 等 、 四 等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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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於 103 年 9 月 24 日
(含當日,郵戳為憑)前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四科,
始完成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期限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應考人有
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
種考試。
10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四等考試 重要事項預定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3 9 11 四 開始受理報名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1.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含報名繳款說明) 2.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
序
3.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 措施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報名費退費規定
1.各等別、類科及暫 定需用名額表
(三等;四等) 2.職缺一覽表
(三等;四等) 3.應考資格表
(三等;四等) 4.考試日程表
(三等;四等) 5.錄取分發區、所屬
考區及入場證寄發 6.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7.變更資料申請表 8.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9.各業務主管機關之
聯絡地址及電話
1.一律網 路報名 2.採分區
錄取、
分區分 發方式 辦理,
應考人 按錄取 分發區 所屬考 區應試 103 9 23 二
報名截止
(系統報名至下午 5 時止)
103 9 24 三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 期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必 須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書 表,始完成報名手續。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 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 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 司第四科。
以郵戳為 憑
103 11 28 五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俾利 寄達。
2.如於 12 月 3 日後尚 未收到入場證,請電 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 試司第四科。
103 12 13
| 15
六
| 一
考試開始
三等:12/13~12/15 四等:12/13~12/14
1.測驗式試卷(卡)作 答注意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 事項
考試日程表 1.三等日程表 2.四等日程表
103 12 16 二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答案
103 12 16
| 20
二
| 六
受理試題疑義 ( 系統受理申請至下 午 5 時止)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網路申請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內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4 3 3 二
1.預定榜示日期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各節次均缺 考者不予寄發。
1.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規定
3.任用有關規定 4.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
統操作使用說明 5.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
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 說明
實際榜示 日期需視 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 定
104 3 4
| 13
三
| 五
受理複查成績 複查成績說明 複查成績申請書(含 信封格式)
榜 示 之 次 日起 10 日 內
※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
目 錄 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 1
貳、各錄取分發區各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 2
參、應考資格 ... 3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4
伍、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及入場證寄發 ... 4
陸、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6
柒、成績計算 ... 11
捌、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 11
玖、各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方式 ... 12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行注意事項 ··· 14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措施 ... 17
參、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19
肆、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20
伍、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23
陸、試題疑義 ... 24
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 25
捌、任用有關規定 ... 27
玖、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29
拾、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 29
拾壹、常見 Q&A ... 29
附件 附件 1:各錄取分發區三等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 .... 33
附件 2:各錄取分發區四等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 .... 36
附件 3: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38
附件 4: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49
附件 5: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53
附件 6: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60
附件 7: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考試類科一覽表 ... 65
附件 8: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78
附件 9: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79
附件 9-1: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 80
附件 10: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 81
附件 10-1: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 ... 82
附件 11:工程經驗證明(公職建築師類科適用) ... 83
附件 12: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 85
附件 13: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86
特別注意事項
※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於 103 年 9 月 24 日(含當日,郵戳為憑)前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第四科,始完成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期限寄出報名 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 網路報名程序,請詳見本須知 附件 13「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報名程序」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 報名截止日前
(103 年 9 月 23 日下午 5 時止),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 名權益。
※ 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 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擇定之錄取分發區、考試等別、類科一 經報名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請應考人慎重考慮。
壹、重要事項日期 序
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 名 103 年 9 月 11 日起至 9 月 23 日下午 5 時止。
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9 月 23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逾期將無法報名,務請 於 9 月 24 日前(郵戳為憑),掛號 郵寄報名表件並繳交報名費,始完成 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2 寄 發 入 場 證
預定 103 年 11 月 28 日寄 發。
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應考人報名時填具之資料採郵 簡方式製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報 名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應考人如於 12 月 3 日後尚未收到
入場證,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或特種考試司第四科補寄,如
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可逕至考選
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
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
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
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序
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3 考 試 103 年 12 月 13 日(星期六)
至12 月15 日(星期一)
1.三等考試日程表,請見第 53 頁。
2.四等考試日程表,請見第 60 頁。
4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103 年 12 月 16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 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c.moex.gov.tw/main/exam/
wFrmExamQandASearch.aspx?menu_id=156 5 試題疑義
提出期限
自 103 年 12 月 16 日至 12 月 20 日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系統受理申請至下 午 5 時止)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陸、試 題疑義,第 24 頁。
6 榜 示 預定 104 年 3 月 3 日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定。
7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1.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於 榜示後 5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2.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其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 請,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柒、榜 示及複查成績,第 25 頁。
貳、各錄取分發區各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暫定需用名額:
(一)各錄取分發區三等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詳見附件 1(第 33 頁)
(二)各錄取分發區四等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詳見附件 2(第 36 頁)
二、本考試職缺所在地及用人機關一覽表(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請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 計畫表)/10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 項下查詢。
三、本考試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 要,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後,得 增加需用名額。
四、本考試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係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
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
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
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五、本考試各錄取分發區各等別、類科之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 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 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六、本考試各錄取分發區各等別、類科需用名額職缺係屬分發機關列管 業務,筆試錄取人員於榜示後,統一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負責分 發作業,應考人對於職缺所在機關如有疑義,請逕向該總處洽詢。
參、應考資格 一、三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並具有附件3(第38頁)
所列資格者。
二、四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並具有附件4(第49頁)
所列資格者。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 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四、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報考三等考試者,須依大學畢業資格報考。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 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六、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 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 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2款至第4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5年內不得 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七、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 之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
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
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 辦理:
(一)有第 7 條但書規定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 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5(第 53 頁)。
二、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6(第 60 頁)。
三、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日程表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
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第 19 頁),並依規定作答。
四、各科目申論式試卷以西式橫書作答,「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科目,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公文部分以公文程式條例及 行政院最新修定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五、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
業已完成部分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可適用之 類科詳附件 7)並已公告實施。惟該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 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上 開命題大綱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 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下,請自行上網參閱。
伍、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及入場證寄發
一、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分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
臺南市、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
(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 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 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 15 個錄取分發區。應考人須自行擇 定一錄取分發區,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不得自行決定 考區。擇定之錄取分發區一經報名寄出後即不得要求更改,請應考 人慎重考慮。
二、各錄取分發區及其所屬考區、考試地點詳如下表:
錄取 分發區
代碼
錄取分發區 所屬
考區
考區
代碼 考試地點
A 臺北市 臺北 A 臺北市/新北市
B 新北市 臺北 A 臺北市/新北市
C 臺中市 臺中 C 臺中市
D 臺南市 臺南 D 臺南市
E 高雄市 高雄 E 高雄市
F 桃園縣 桃園 F 桃園縣
G 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 臺北 A 臺北市/新北市 H 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 新竹 H 新竹市
I 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 臺中 C 臺中市 J 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 嘉義 J 嘉義市
K 屏東縣 高雄 E 高雄市
L 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 花蓮 X 花蓮縣 臺東 Y 臺東縣
M 澎湖縣 澎湖 M 澎湖縣
N 金門縣 金門 N 金門縣
P 連江縣 馬祖 P 連江縣
三、入場證寄發:預定於 103 年 11 月 28 日以限時專送方式寄發,應考 人如於 12 月 3 日後尚未收到,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特種 考試司第四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 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 40 分鐘,攜 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四、應考人收到入場證後,請檢查下列各項是否正確:
(一)入場證上所載之姓名、錄取分發區、考區、等別、類科與本人報名 之錄取分發區、考區、等別、類科等是否相符?
(二)入場證編號(10 碼):
1、第 1 碼為錄取分發區代碼。
2、第 2 碼為考區代碼。
3、第 3~5 碼為類科編號:請參照本須知附件 1、附件 2。
4、第 6~10 碼為流水號。
五、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各試區公告欄 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應考人可於 103 年 11 月 28 日起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
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陸、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
網路報名系統自 103 年 9 月 11 日起至 103 年 9 月 23 日下午 5 時止。
二、報名方式:
一律網路報名,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附件 13,
第 86 頁)以電腦登入考部全球資訊網,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
(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行報名,登錄報名 資料前請先詳細閱讀本應考須知,於網路登錄完成後,必須下載及列 印報名書表,完成繳費並於 103 年 9 月 24 日前(郵戳為憑)將報名 表件以掛號郵寄,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表件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 試司第四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
(一)報名費:
1.一般應考人:
(1)三等考試:新台幣 1,400 元。
(2)四等考試:新台幣 1,300 元。
2.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特殊 境遇家庭之應考人,所繳報名費依上項各等別規定數額減半優待
(請擇一身分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請參閱本須知第 14 頁
「共同注意事項」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行注意事項。
(二)報名履歷表:應考人須將國民身分證影本(須清晰)正、背面及 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張固貼於規定欄位(請勿 使用生活照,並請於照片背面書妥姓名、應考等別及類科別),
並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憑以報名。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三等考試:
(1)畢業(學位)證書影本:以第一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報考技術類別之 類科,但非該類科列舉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而依應 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報考者【即非列舉系、組、所、學位 學程畢業,以所修課程與報名類科專業科目 2 科以上名稱相 同(每科 2 學分以上)報考者;如開課學程係學年制,上、下 學期均須修習,僅修習其中一學期者,該科學分不予採認】,須 另附繳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影本。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以第二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高等
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證書影本;
以第三款應考資格報考者,考試及格應滿 3 年,並應繳驗普 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證書影本;
以第四款應考資格報考者,須繳驗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格證書影本。
(3)專門職業證書影本:報考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建築師、公 職獸醫師類科者,應繳交職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各該類科專門 職業證書影本,始得報考。報考公職建築師類科者,另須繳 驗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具有 3 年以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附 件 11)。
(4)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件(任官令 及退伍令):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曾任中尉以 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得應未列舉系、組、所、學位 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 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 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 規定。
(5)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報考者,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資 格報考。
2.四等考試:
(1)畢業證書影本:以第一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公立或立 案之私立高中(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以第二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普通 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證書影本;以 第三款應考資格報考者,考試及格應滿 3 年,並應繳驗初等 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證書影本;以 第四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 及格證書影本。
(3)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 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等 學校畢業,得繳驗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肄業證明書影本。
(4)曾任中士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件(任官令 及退伍令):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曾任中士以 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得應未列舉職業學校或科別名 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 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
3.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滿 3
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
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本考試三等 或四等考試者,其考試及格證書上所註明考試及格生效日期須在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前)。
4.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 證書不採。
5.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6.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 譯本(如不便認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 任;原本請影印後附繳)。
(2)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 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3)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譯本。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四)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文件:(依身分別附繳)
1.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後備軍人: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 證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
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4.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 名時有效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 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 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特別照護措施之證明文件:
1.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及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現行身心障礙分類方式改為「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並依 據該法規定判定身心障礙者資格,據以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 此,身心障礙應考人於報考本項考試時,無論係持有原身心障 礙手冊或新式之身心障礙證明,均請於寄送報名表件時一併繳 驗。
2. 身心障礙應考人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受傷等,擬依「國家
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
答時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應另附繳報名日期前
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
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8)。診斷證明書如日後有使用
上需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詳細規定及其他照護措施請見本
須知「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措施」(第 17 頁)。
3.身心障礙應考人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如無需重新辦理障礙鑑 定,且申請相同特別照護措施,於 98 年 6 月後曾經考選部核准 有案者,得免再附繳前揭診斷證明書,惟請於申請表上敘明經核 准之考試年度及考試名稱。
五、檢查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 報名履歷表:務請貼妥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相片。
(二)「錄取分發區」、「考區」一經選填後即不得要求更改,應考人須 於所擇定之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詳第 5 頁)應試,不得自行決定 考區,務請審慎選填。
(三)「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三等考試請參照附件 1、四等 考試請參照附件 2),一經選填寄出後,即不得要求更改,兩者 如不相符時,以應考類科為準。
(四)報名履歷表之「按節次點名紀錄」、「審查結果」、「審查人簽 章」與「入場證編號」等欄請勿填寫,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自行 選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
均須與所繳之資格證明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 向戶籍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影本,
始得據以報考)。
(五)報名後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申請表(請自行 列印本須知附件 12,第 85 頁),以書面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第四科更正(傳真:(02)22366317),傳真後請務 必來電確認。
(六)「應考資格」欄,請依附繳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填列。
(七) 身心障礙應考人欲申請特別照護應試者,請務必於報名履歷表之
「申請特別照護」欄註明,並選填要求提供之照護及協助措施。
六「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欄,請詳實填寫 104 年 4 月底前不變之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如有不符,致有關考試文 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投遞、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 負責。
七、郵寄報名表件:
應考人依網路報名系統之指引,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後,請以白色 A4 紙張單面列印報名表件,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 遺漏或錯誤,然後按:
(一)報名履歷表(背面請黏貼繳費收據)。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畢業證書影本等)。
其他證明文件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右上角用大迴紋針夾妥)
報名履歷表
(三)其他證明文件(暫准報名申請書、報名費優待證明文件等)之順 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釘書 機)、平放入報名專用信封內(信 封 封 面 請 密 實 黏 貼 於 自 備 B4 大 小 之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上 )(切勿摺疊,如下圖所示),於 103 年 9 月 24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如以平 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八、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 件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 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務機關通知。應考人所繳費件,經 考選部審查為費件不全者,依「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 4 條規定,由考 選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 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者,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 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證件者逕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 議。應考人辦理補件之方式如下: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四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考試○○類科」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 時之聯繫。
2.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6317),傳 真後務請於上班時間內以電話確認是否傳送完成(聯絡電話:02- 22369188 轉 3945、3946、3947)。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
(本頁請固貼於 B4 大小信封上)
柒、成績計算
一、依照「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 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按各錄取分發區各等別、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 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三、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 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 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 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本考試筆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計算後,取小數點後 4 位 數,第 5 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 2 位數,
第 3 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 2 位數。
五、本考試成績,有 1 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或三等考試建築工程 類科之「建築設計」未滿 50 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 計算。
捌、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一、依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規定:「(第 1 項)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 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
(構)、學校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構)、學 校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 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 用。(第 2 項)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 辦理。(第 3 項)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
學校實務訓練。」
二、前揭規則第 9 條規定:「(第 1 項)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 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 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 3 年,始得轉調上述 機關以外機關任職。(第 2 項)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
(構)或學校,如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
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繼續在原錄取分發區同職 組各職系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 期滿。……」
三、本項考試實際訓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核定之 10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 請 應 考 人 至 保 訓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http://www.csptc.gov.tw)之法規輯要/培訓法規/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相關法規/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項下查閱。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
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 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 不得逾 3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但配偶為公務人 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五、有關訓練及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事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
六、有關退休年資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事宜,依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載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 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 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 華特二字第 140139 號函、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1440233 號 書函、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特二字第 1495057 號書函、93 年 5 月 3 日部退二字第 0932333893 號令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 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 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
試辦)者停止適用;至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 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之保險事宜,依 103 年 1 月 13 日 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規定,參加全民 健康保險、一般保險;並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 員適用之。
玖、各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方式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方式與相關機關、單位聯繫: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聯絡方式
報名、證件補驗、考試 及複查成績 等有關事項
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
第四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945、3946、3947 傳真:(02)22366317
網址:http://www.moex.gov.tw/
(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公,洽公時間:上午 8:30 至 12:30,下午 1:30 至 5:30)
網路報名 系統異常問題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入場證、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郵寄 及補發事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9、39、59
傳真:(02)27037981
錄取人員 分發、任用
等事項
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
地址:10051 臺北巿濟南路一段 2 之 2 號 10 樓 電話:(02)23979298 轉 525、526、527、530、531 網址:http://web.dgpa.gov.tw/
訓練及保留 受訓
資格
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3 號 電話:(02)82367112~3
網址:http://www.csptc.gov.tw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行注意事項 一、報名費優待身分:
(一)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中低收入戶、低收 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所繳報名費依各等別規定數額減半優待
(請擇一身分申請),並依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 查:
1.身心障礙者:請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2.原住民:請檢附戶籍謄本。
3.後備軍人:請檢附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
業證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 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下: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 退伍者;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4.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 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 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以上身分者報名時,請依網路報名系統指示,勾選申請報名 費減半優待。
二、繳款通路:
應考人自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於報名郵寄 截止日前(103 年 9 月 24 日以前)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報 名費,繳款通路如下:
(一)便利商店繳款:包括 7-11、全家、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二)郵局櫃檯繳款。
(三)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五)透過 ATM 進行轉帳。
(六)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七)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八)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應考人並須將代收行交付之繳款證明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上 方,報名書表(含繳款單)具關連性,請勿自行更換報名書表(含 繳款憑證)。
三、繳款流程:
(一)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繳款單至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 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請勿持支票、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二)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ATM 操作流程如下: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轉帳 手續費每筆『15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考選部。
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轉入帳號」欄位之 14 位帳號。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 筆『30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四)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並輸入以下資訊 1.信用卡 16 碼卡號。
2.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信用卡背面末 3 碼(如右圖)。
4.授權成功後,請記錄訂單編號、授權 日期與授權碼。
1.插入金融卡輸入 金融卡密碼
2.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如發行銀行跟 ATM 屬 同一家,選擇轉帳交 易)
4.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共 14 碼
5.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確認」
7.交易完成,請收 取明細表,並確 認轉帳是否成功 3.輸入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代碼:822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不限發卡銀行)。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對於網 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他問題,請應考人逕依信用卡背面服 務電話,向發卡銀行詢問。
(五)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繳 款:
1.繳款說明: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 融卡進行線上繳費,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交易明細表,妥 善保管繳費證明。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請先確認已完成「安全性元件」之安裝。
(安裝方式 https://ebill.ba.org.tw/CPP/DesktopDefault.aspx)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繳款流程如下:
(六)服務專線: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24-365(先按 2 再按 9)洽詢;
帳務問題請於 9:00-18:30 洽詢 0800-017-688(轉專人服務選項按 8)。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 ATM 轉 帳明細表,或郵局、銀行之繳費證明,網路信用卡繳款憑證,或 WebATM 繳款憑證等繳款證明,請自行妥善保管留存。
(二)網路報名之報名序號與繳款單上之轉入帳號具關聯性,為確保應 考人權益,於繳款完成後,請確認繳費收據之帳號與報名序號是 否相符。
(三)補繳報名費用者,應考人可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郵政匯票」
(戶名:考選部),並以掛號郵寄至承辦科,信封書明寄件人姓 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註明本考試名稱、所報考等別、類科組
1.確認網站繳款頁 面繳費資訊
2.插入晶 片金融卡 d83 卡卡 融卡 4.輸入晶片金
融卡密碼
5.確認轉出帳號 6.再次輸入晶片 金融卡密碼
7.交易完成,列 印繳款證明 3.輸入「動態圖像驗證碼」,並且確認所有欄
位無誤後,按下「確認付款」執行繳費交易
及補件編號(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俾憑審查。
(四)申請報名費退費事由、退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詳 見附件 9。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措施
一、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網路報名系統勾選「申請特別照護 措施」,依個人身體狀況視實際需要選填必要之照護及協助措施。經 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審核通過者,由考 選部提供相關權益維護措施,請於考試當日提早查看試場。
二、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 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第 5 點第 1 項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 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格式詳如附件 8,第 78 頁)。
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 第 17 點辦理。
第 4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由考試承辦 單位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權益維護措施;
經審查有疑義者,由考試承辦單位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小組 審議。審議結果,經部長核定後,送考試承辦單位執行。部 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審議小組復議。
第 5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 註,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 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8)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 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
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 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 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 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9 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 監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10 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 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 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12 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3 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 或審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
(卡)。
第 16 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 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 審議通過者,得提供第 6 點至第 15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 施。
第 17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 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 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 審議。
第 18 點 外國人應國家考試如有身心障礙情形,得檢具衛生福利 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 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 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四、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擬申請特別試場應 試者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請於網路報名時在「申請特 別照護」或「其他特別協助及照護」欄中註明。
參、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 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 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 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A)、(B)、
(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錯不倒扣分 數,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黑、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 黑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 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 驗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 之題數、題號及選項,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 處作答,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 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卡)損壞,致無 法讀入全部答案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以零分 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 案計分。
肆、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 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 電子計算器。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 第 6 條第 9 款規定:「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 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且不 得繼續使用。應考人請視應試類科性質需要,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 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 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張貼於 各試場公布欄。
三、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四、目前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詳如下表),相關
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之「國
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選
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
告增列。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ATIMA(共5 款)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 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Canon(共4 款)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 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第二類) CA-17 CASIO SX-100 品牌:AURORA(共17 款)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 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第二類)
AU-01 AURORA SC500 PLUS
(第二類)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CASIO(共19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 型號 EM-01 E-MORE fx-127
(第二類)
AU-05 AURORA SC600
(第二類) CA-01 CASIO fx-82SX
(第二類)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 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 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品牌:FUH BAO(共15 款) 品牌:kolin(共2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MS-80TV 品牌:Paddy(共4 款)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別標識 型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FUH BAO FX-133
(第二類) PA-01 Paddy PD-H036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FUH BAO FX-180
(第二類)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牌:UB(共 21 款)
Pierre cardin(共 5 款)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別標識 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第二類)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第二類)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25 E-MORE fx-330s
(第二類)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CK-04
Pierre 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H-T-T(共3 款)
SANYO(共2 款)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 型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CK-07
UB UB-200-Y HL-03 SANYO SCP-371 UB UB-200-W HL-04 SANYO SCP-913
CK-08
UB UB-206-Y HL-05 H-T-T SCP-308 UB UB-206-W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CK-24
UB UB-800-P 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CK-19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CK-11
UB UB-212-B UB UB-266-G
CK-26
UB UB-850-P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CK-21 UB UB-330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3.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例 如:Y 為黃色、W 為白色)。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 的光線不足,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或者獨立記憶的 內容可能會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