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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美、英及我國實施新資本協定之實況及可能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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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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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美、英及我國實施新資本協定之實況及可能衝擊

第一節 美國

一、 美國資本適足性規範之演進

依據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研究報告7指出,銀行究竟應持有多少資本 才算適當,美國銀行監理機關持有兩種不同觀點。1980 年以前,監理機關 認為每家銀行所面臨風險均不同,資本是否適足主要依據銀行經驗及監理 機關判斷,並不贊同以簡單之量化定義來決定,惟自 1980 年起受金融危機 引發立法之影響,改而強調明確定義之量化標準。新資本協定則融合此兩 種觀點,大幅改變資本規範及對大型銀行的監理理念,不僅在新資本協定 之數學架構中保留最低資本需求之量化規定,更要求銀行依據所面臨風 險,建置一套計提適足資本之管理架構。

(一)1980 年代以前,採非正式且主觀性標準

1980 年代以前,美國監理機關並未訂定量化之資本適足性標準,而係 依個別金融機構所處環境,採非正式且主觀性指標,評估時主要著重於管 理能力及放款資產組合品質等,且普遍不重視資本比率。當時認為僵硬的 固定資本比率,將不利於完整評估銀行承受損失能力之各項影響因素。

(二)1980 年代以後,採用明確量化之槓桿比率

1980 年代以後美國發生儲貸機構及儲蓄銀行危機,銀行資本減少及許 多銀行倒閉,促使監理機關於 1981 年首度採用量化之法定資本規範,規定 主要資本(primary capital,含淨值及放款損失準備)對平均資產總額之槓 桿比率。當時各監理機關均發布類似之資本準則,但對資本涵蓋內容則有 不同。聯邦準備銀行及財政部金融局(OCC)規定社區銀行最低資本比率為 6%,大型區域金融機構則為 5%;FDIC 則規定資本占資產比率之門檻為

7 ”Basel and the Evolution of Capital Regulation :Moving Forward, Looking Back”, 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200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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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而最低比率為 5%。1983 年美國國會通過「國際放款及監督法」

(International Lending and Supervision Act,ILSA),更進一步推動明確且一 致之法定資本標準,1985 年發布跨監理機關之監理準則,規定主要資本占 調整後總資產之最低比率,大型銀行由 5%提高至 5.5%,社區銀行則由 6%

降低至 5.5%,若銀行比率低於 3%,即認定不安全不穩健,將被要求遵守 適當之強制性措施。該項監理準則除說明資本作為吸收損失之緩衝、建立 大眾信心及支撐銀行穩健成長之重要性外,更強調完整之風險評估,並認 為各國資本規範應加以整合,以維持公平競爭。

(三)1988 年發布「巴賽爾資本協定」

1986 年以前,美國監理機關已關心「主要資本比率」無法反應不同風 險程度之差異,且無法正確衡量創新及擴增銀行業務有關之暴險,特別是 大型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外活動,並認為資本比率應依據銀行承擔風險程 度之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新的「風險性資本比率」,以明 確且系統化地反應個別銀行風險組合,並涵蓋更廣泛風險。1988 年 G-10 國家中央銀行共同發布「巴賽爾資本協定」,提供一個系統性方法,將資產 負債表內及表外風險納入資本適足性監理評估,降低對持有流動性及低風 險資產之懲罰,並促進主要工業國家監理機關間之協調一致。除上述風險 性資本需求外,所有美國銀行尚須遵守最低槓桿比率(第一類資本/平均資 產)規定,並適用立即導正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此項美國銀行 特有規定,目的在降低銀行倒閉成本,並限制監理機關對資本不足銀行過 度寬容之可能性。

二、 美國現行對銀行資本適足性之金融監理

美國金融監理機關對銀行風險管理及資本適足性之監督,除風險性資 本比率規範外,主要以風險為重心之金融監理程序為主,其包括動態性及 持續性之監督,配合實地檢查、場外監控及「立即導正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on),以督促銀行積極改善風險管理缺失及強化資本狀況。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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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說明如下:

(一) 以風險為重心之金融監理

為因應金融環境大幅變動及金融機構風險加劇,美國金融監理機關已 於多年前改採以風險為重心或導向之金融監理,例如美國財政部金融局 (OCC)於 1995 年 12 月發布「大型銀行監理手冊(Large Bank Supervision, Comptroller’s Handbook)」,聯邦準備亦於 1997 年 8 月發布「大型金融機構 之風險監理架構(Framework for Risk-focused Supervision of Large Complex Institutions)」,均是將監理重心放在銀行經營風險最大之業務,以提昇金融 檢查效率。

以聯邦準備銀行對大型銀行監理為例,其動態性監理程序包括六個步 驟(表五),以集中監理機關注意力於銀行風險最大之業務,並評估銀行風 險管理是否適當辨認、衡量、監督及控管風險。其中對銀行風險評估,主 要綜合評估銀行整體風險環境、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可信賴度、管理資訊系 統適當性及各重大業務隱含風險,包括信用、市場、流動性、作業、法律 及聲譽風險等,決定風險評等(表六),作為擬定監理計畫及執行實地檢查之 重要依據。

表五:以風險為重心金融監理之六步驟

基 本 監 理 步 驟 監 理 報 告 名 稱 瞭解金融機構

個別金融機構概況分析報告

(Institutional Overview) 評估風險

風險矩陣表(Risk Matrix)

風險評估報告

(Risk Assessment) 規劃及擬定監理活動時間表

監理計畫(Supervisory Plan)

檢查計畫

(Examination Program) 定義實地檢查之範圍及內容

檢查範圍備忘錄(Scope Memorandum)

進駐檢查通知函

(Entry Letter)

執行實地檢查程序

 功能性實地檢查標準程序( Functional Examination Modules)

報告檢查結果

 檢查報告(Examination Report)

資料來源:”Risk-Focused Examination Manual”,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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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 綜合風險評等原則

交 易 活 動 隱 含 風 險 大 小

「低」 風 險 「中」 風 險 「高」 風 險 風險管理系統

綜 合 風 險 評 等

低或中 中或高

可 接 受

低或中 中或高

資料來源:”Risk-Focused Examination Manual”,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二) 實地檢查

美國金融監理機關於實地檢查時強調銀行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之重要 性,聯邦準備銀行並自 1996 年起對銀行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適當性給予正 式監理評等,並列入 CAMELS 檢查評等中「管理能力(M)」之重要評估指 標。檢查人員評估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品質時,主要考慮(1)董事會及高階管 理階層之積極監督;(2)適當之政策、作業程序及限額;(3)適當之風險衡量、

監控及管理資訊系統;及(4)完備之內部控制制度等。

另有關銀行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最低標準為 8%,因該比率未考 慮個別銀行資產組合品質或其他暴險(如利率、流動性、作業風險等),監 理機關實地檢查時通常會因應個別銀行狀況,要求銀行維持高於最低標準 之資本適足率。另第一類資本比率(第一類資本/資產總額)最低為 3%,

原則上僅 CAMELS 評估為”1”等級之堅強銀行(亦即風險充分分散、資產 品質良好、流動能力強、獲利佳)才適用 3%,其他銀行則通常被要求比率 比 3%高約 1-2%,以因應營運或財務不健全增加之風險。

監理機關檢查銀行資本適足性時,除確認申報主管機關資本適足性資 料之正確性、資本內容及風險性資產適用權數及計算過程是否有誤,並確 認資本適足比率是否符合最低標準及與同業平均比較外,並且就下列因素 對資本適足性之影響深入評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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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政策之影響

管理政策包括策略性規劃、業務成長計畫、股利政策、增加資本之來 源及可能性等,檢查人員需評估上述因素對銀行資本適足性之衝擊。

2.財務狀況

銀行財務狀況亦將影響其資本適足性,例如資產品質惡化及準備提列 是否適足將影響資本適足情況;資產組合未分散及積極承擔風險之銀行,

也會被要求持有更多資本;獲利情況惡化或利率風險管理不佳,均將不利 衝擊銀行資本適足性,均是檢查人員評估重點。

3.資本改善計畫是否適當及確實執行

對於適用立即導正措施之銀行,檢查人員應評估其改善計畫是否適當 且合理可行。

4.備抵呆帳提列之適當性

若銀行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時,監理機關將要求增提準備及減少盈餘,

進而影響銀行資本適足性。

5.徵提擔保品及保證所提供之信用增強

因現行資本適足率承認擔保品及保證降低信用風險之種類有限,銀行 持有其他種類擔保品或保證,確實可能降低銀行信用風險,但不被資本規 範認可,檢查人員評估銀行資本適足性時,亦應將該項因素納入考量。

6.銀行股價市值

檢查人員應瞭解銀行股價變動及其價盈比之合理性,當銀行股價持續 被低估時,可能影響投資人對該銀行信心,不利銀行自資本市場籌措資金。

7.超額次順位債券

若銀行發行次順位債券超過限額而未計入資本,因其亦具資本支撐效 果,亦應納入評估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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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實現資產增值

銀行持有部分有價證券投資或不動產,其公平價值可能超過帳面價值 而有未實現利益,但未計入合格資本,檢查人員應瞭解該資產特性、評價 合理性、資產市場性及變現可能性,評估其對資本適足之影響。

(三) 立即導正措施

美國監理機關為對資本不足銀行及早採取積極措施,以避免其情況惡 化甚至倒閉,自 1991 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案(FDICIA)通過後,對參 加存保之存款機構,依資本適足情形分為資本良好、資本適足、資本不足、

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足等五類(表七),並依資本不足程度採行強制 性監理措施,例如更換負責人、限制分支機構設立、新種業務經營、資產 成長、股利及董監事酬勞發放、關係人交易等(附錄一)。此種及早干預以 避免銀行資本降低而危及生存之作法,與新資本協定中監理審查程序原則 四規定類似。

表七:資本等級分類

資 本 等 級 風險性資本比率

(

1)

第一類風險性資本比率

(註

2

槓 桿 比 率

(

3)

資本良好機構 大(等)於 10% 大(等)於 6% 大(等)於 5%

資本適足機構 大(等)於 8% 大(等)於 4% 大(等)於 4%(註 4)

資本不足機構 小於 8% 小於 4% 小於 4%(註 5)

資本顯著不足機構 小於 6% 小於 3% 小於 3%

資本嚴重不足機構 有形淨值(Tangible Equity)占總資產比率小於 2%

註:(1)風險性資本比率(Total Risk-Based Capital Ratio):資本總額/加權風險性資產。

(2)第一類風險性資本比率(Tier 1 Risk-based Capital Ratio):第一類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

(3)槓桿比率(Leverage ratio):第一類資本/資產總額平均數。

(4)或槓桿比率等於 3%,但該機構最近連續幾期檢查報告綜合評等為第 1 級者。

(5)或槓桿比率小於 3%,但該機構最近連續幾期檢查報告綜合評等為第 1 級者。

(四) 場外監控

有關資本適足性場外監控,銀行須按季向監理機關申報資本內容、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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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性資產總額、超額備抵呆帳等資料,除列入聯邦準備銀行或聯邦存款保 險公司預警系統,作為經常性場外監控之用外,監理機關並對資本不足機 構加強監督,甚至採行正式或非正式之強制性監理措施,要求銀行積極改 善。

三、 美國各監理機關對新資本協定之研究及看法

美國三大金融監理機關(FRB、OCC 及 FDIC)對新資本協定未來在美 國適用情形之意見並不完全一致,其中財政部金融局(OCC)及聯邦存款保險 公司(FDIC)對新資本協定仍持相當保留態度,惟三個監理機構正透過 ANPR 及將進行之量化影響評估,在徵詢美國各界意見後,取得執行方面 共識。

(一)財政部金融局(OCC)

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Mr. John D. Hawke 於 2002 年 6 月 6 日風險管理協 會(RMA)資本管理研討會演講中指出:1.新資本協定內容過於複雜,對需充 分瞭解該協定架構及內涵之銀行人員、金融檢查人員、監理機關及政策制 訂者,其複雜度已造成相當障礙;2.美國銀行之風險管理方式雖有長足進 步,但尚無法符合新資本協定標準;3.新資本協定不應將巴賽爾委員會認 為有效之風險管理制度及觀念強加於銀行身上,過度涉入銀行內部風險管 理;4.過度詳細規範雖有助於促進國際間資本規範一致化,但忽略主觀判 斷所具彈性在金融監理上之重要性,且質疑各國監理水準之重大差異,造 成不公平競爭;5.按收入百分比計提作業風險資本,不利於作業風險控管 優良之銀行,建議改於第二支柱由監理機關依個別銀行評估結果訂定。

另 Mr. Hawke 在 2003 年 2 月 27 日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之「國 內及國際貨幣政策、貿易及科技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Monetary Policy, Trade, and Technology, Committee on Financial Services,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聽證會中亦提出上述看法,並認為巴 賽爾委員會應再評估合理性、可行性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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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亦對新資本協定可能降低銀行資本水準有所疑慮。

該公司董事長 Mr. Don Powell 於 2003 年 2 月 27 日眾議院聽證會中指出,

FDIC 反對任何可能增加存款保險制度損失之減提資本措施,又高度複雜銀 行使用內部系統進行資本配置,監理機關將更不易瞭解銀行真實風險面貌。

另 FDIC 亦積極研究新資本協定有關議題,並自 2003 年 1 月起陸續發 布研究文章。該公司 2003 年 1 月 14 日發佈第一篇「巴賽爾委員會及資本 規範之演進:回顧與展望」(Basel and the Evolution of capital Regulation:

Moving Forward , Looking Back),其並認為在新資本協定下,不同規模銀行 適用不同資本規範,將影響銀行競爭態勢,而完整內部評等細分程度遠超 過目前監理機關之傳統放款分類(五等級),監理機關應積極發展大型銀行 之新檢查程序,並認為新資本協定又回到早期以判斷為基礎之資本規範,

只是複雜度更高。

2003 年 4 月 21 日 FDIC 發布第二篇報告「商業放款之風險性資本需求:

新 資 本 協 定 之 衝 擊 」 (Risk-Based Capital Requirements for Commercial Lending: The Impact of Basel II),舉例說明在 IRB 進階法下,違約機率在約 當投資級(BBB)以上且違約損失率較低之商業放款,其資本計提將大幅降 低,其中占商業放款 1/3 以上之聯貸放款,在長期平均違約損失率下,資 本計提將可降低約 40%,而在景氣谷底之違約損失率下,資本計提也可降 低約 10%,顯示違約損失率之估計及檢驗,對銀行及監理機關而言均是重 要議題。

2003 年 12 月 8 日 FDIC 再發布第三篇報告「Basel II 對美國銀行資本 衝擊之估計」(Estimating the Capital Impact of Basel II in the United States),

其採用參加存款保險之所有商業銀行 19 年歷史資料,估計在採用 Basel II 進階 IRB 法下,美國銀行在不同經濟情況之平均資本需求,其初步結論為:

1. 銀行風險基準資本需求預計將大幅降低,與Basel II所強調不大幅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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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計提水準之目標相反。

2. 在一般景氣循環中大部分期間,依據新資本協定計算之法定風險性資本 需求,將遠低於立即導正措施要求之資本水準。

3. 美國監理機關將在遵循新資本協定資本計提及降低立即導正措施效能 之間,面臨抉擇。

4. 除非監理機關積極監督銀行風險模型之輸入參數,否則批發性放款之資 本需求將隨景氣循環大幅波動。

(三)聯邦準備理事會(FRB)

1. 聯邦準備理事會係三個監理機關中較支持新資本協定者。聯邦準備理事 會副主席 Mr. Roger W. Ferguson Jr. 於 2003 年 2 月 27 日眾議院聽證會 中說明:1.發展 IRB 進階法之成本雖然高,但其提升銀行風險管理及 有助於減少損失,對股東及國家經濟均有益處;2.有關新資本協定可能 對地區或小型銀行不利之質疑,其認為該些銀行基於成本效益考量尚 不宜採用 IRB 進階法,至於是否有不公平競爭,在立法過程將仔細調 查;3.有關商業不動產放款之資本比率是否應予降低,其認為除有實證 資料顯示商業不動產放款風險降低,否則仍不宜減少其資本需求。

2. 有關各界質疑新資本協定可能造成新資本協定適用與不適用銀行間對 某些放款業務有不公平競爭現象,聯邦準備理事會主席葛林斯班於 2004 年 3 月一場演講8中表示,若有證據顯示新資本協定有扭曲競爭之 情形,其將採取修正措施,包括修改新資本協定在美國適用之法規內 容、修訂研擬中雙軌適用計畫或修訂其他銀行適用之現行資本規範。

3. 聯邦準備理事會現正就不公平競爭議題進行四項實證研究,目前已公布 兩份研究報告。第一份研究報告9係探討採用新資本協定而減少法定資

8 Alan Greenspan, “Banking”, Remarks before the Independent Community Bankers of America Convention, San Diego (via Satellite), 17 March 2004.

9 Timothy H. Hannan and Steven J. Pilloff, “Will the Proposed Application of Basel II in the United States Encourage Increased Bank Merger Activity? Evidence From Past Merger Activity”, Finance and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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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提,是否會使採用新協定銀行併購未採用銀行之金融併購案增 加,依其實證結果,並無明顯證據顯示併購者有剩餘法定資本係推動 其進行金融併購之主要原因。第二份研究報告10係探討採用新資本協定 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計提較少資本,是否對未採用新協定銀行在中小 企業放款上有不利競爭情形,依其實證資料顯示,社區銀行及大型銀 行所辦理中小企業放款之種類及定價方式均有不同,故大型銀行採用 新資本協定對社區銀行之中小企業放款,並無重大影響,惟該報告亦 指出,若大型銀行及社區銀行係在相同市場從事相同中小企業放款業 務,將會產生不公平競爭問題。

四、 美國實施新資本協定計畫草案 (一)發布 ANPR,將採雙軌制

美國於 2003 年 8 月 4 日發布「風險基礎資本準則暨實施新巴賽爾資本 協定」(Risk-Based Capital Guidelines; Implementation of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其主要內容包括:

1.資本計提採雙軌制

美國計畫採取雙軌制,亦即國際性大型銀行採用信用風險 AIRB 法及 作業風險 AMA 法,其他銀行則沿用現行資本計提方法:

(1)核心銀行(core banks)

資產 2500 億美元或資產負債表外幣暴險 100 億美元以上之銀行,強 制適用 AIRB 及 AMA 法。

(2)選擇性適用銀行(opt-in banks)

非屬核心銀行,但有能力採用進階方法者,鼓勵其適用 AIRB 及 AMA 法。

Discussion Series, The Federal Reserve Board, Feb. 18, 2004.

10 Allen N. Berger, “Potential Competitive Effects of Basel II on Banks in SME Credit Markets in the United States”, Finance and Economics Discussion Series, The Federal Reserve Board,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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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銀行(general banks)

上述兩類以外之銀行,仍適用現行資本規範,不需計提作業風險所需 資本。

美國決定採用雙軌制之原因,主要認為以美國現況言,實施 AIRB 及 AMA 法效益最大,且可降低實施新資本協定之複雜度;前二十大銀行之資 產規模及海外暴險額,已占美國所有銀行資產總額或海外暴險總額之大部 分;小型及非國際性銀行採用新資本協定之效益不高;且美國除資本規範 外,尚有槓桿比率規定及資本計提不足之立即導正措施,已符合新資本協 定第二支柱及第三支柱精神。

2.槓桿比率及 PCA 繼續適用

所有美國銀行除風險基礎資本規定外,仍須繼續遵循現行槓桿比率規 定及立即導正措施(PCA)。

3.採進階法銀行需符合最低標準

適用 AIRB 及 AMA 法銀行,須符合風險管理基礎架構規定及特定之信 用及作業風險監理標準,並須遵守公開揭露要求。

4.資本規範不僅是法規遵循,更是風險管理議題

監理機關認為資本規範視不僅是法規遵循議題,其將進一步評估銀行 所採進階方法是否符合穩健風險管理及衡量之總目標。

5.美國已採行監理審查程序之內涵

有關監理審查程序(第二支柱),包括要求銀行維持足夠資本與及早干 預措施,美國監理機關已訂有相關法規或監理準則,並採行多年。

6.將進行量化影響評估,進一步分析公平競爭議題

有關新協定對不同銀行及跨國適用之公平競爭議題,美國計畫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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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 1 次之量化影響評估,以瞭解新協定對個別銀行及金融機構整體之衝 擊,作為進一步修訂之參考,並在簡單化、一致化及風險敏感度間取得平 衡。

7.採進階法銀行需提報實施計畫並確實執行

美國訂於 2007 年 1 月 1 日施行新協定,適用 AIRB 法及 AMA 法之銀 行須提出詳細且書面之實施計畫及時間表,經董事會核准,並通知其主要 監理機關。若核心銀行無法於 2007 年 1 月符合進階法標準,將適用當時之 一般風險性資本規範。未按實施計畫進行之核心銀行,監理機關將視銀行 努力程度決定是否採取處罰措施。至於選擇性適用銀行,應通知主要監理 機關並提出其實施計畫及時間表,但在發展及執行實施計畫之時間上允許 較有彈性。

8.將陸續發布各監理機關共同適用之驗證準則及程序

為使銀行實施進階法之監督更為一致及透明化,將研擬各監理機關共 同適用之驗證準則及程序。美國監理機關已於 2003 年 8 月 4 日聯合發布「企 業授信內部評等系統之監理準則」(Draft Supervisory Guidance on Internal Ratings-based Systems for Corporate Credit)及「作業風險資本計提採進階衡 量法之監理準則」(Draft Supervisory Guidance on Operational Risk 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 for Regulatory Capital)兩份草案(附錄二、三),嗣後 陸續發布消費性暴險及其他監理準則。

9.過渡期間規定

核心及選擇性適用銀行,須於正式採進階法計算風險性資本比率之前 1 年,取得主要監理機關核准,並自核准後雙軌計算 3 年。正式適用後之前 兩年訂有最低資本限制,第 1 年資本水準不得低於按一般方法計算資本之 90%,第二年不得低於 80%,且前 2 年應同時對外揭露按一般方法及進階 法計算之比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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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美國監理機關及銀行實務作法與新協定內容差距不大

(一)美國監理機關對大型國際性銀行之監理,早於 1995 年即改採以風險為 重心,兼具持續性及動態性之金融監理,對銀行資本適足性之監理亦 與新協定中「監理審查程序」內涵大略一致,對大型銀行各項風險模 型亦有多年監理經驗,故新協定實施對美國監理機關之衝擊,主要在 修訂法規、擬定監理準則、公平競爭及加重景氣循環議題等總體經濟 之影響評估方面。

(二)美國大型國際性銀行採用內部風險模型以管理風險亦行之多年,各銀 行資本計提水準主要依其外部信用評等目標而定,例如據 JP Morgan Chase 內部人員表示,為達到該銀行信評目標 AA 所須計提資本水準,

遠高於法定資本要求,故該些銀行多將新資本協定實施視為法規遵循 議題,主要係修訂內部風險管理系統以符合監理機關所訂 AIRB 法及 AMA 法最低適用標準。另作業風險模型因尚處於發展階段,部分大型 國際性銀行之作業風險模型亦尚在建置中,惟預期能於 2007 年 1 月符 合 AMA 法最低適用標準。

第二節 英國

一、資本適足性監理現況

英國銀行最低資本適足率為8%,惟此最低比率僅適用於風險充分分 散、風險控管系統堅強且已涵蓋所有風險之銀行,若銀行未符合上述條件,

金融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將依據「個別銀行資本適足比 率架構」(Individual Capital Ratios Framework)規定,要求銀行提高比率至8%

以上。FSA在衡量銀行風險時,除評估銀行簿信用風險、利率風險與負債 面風險及交易簿市場風險外,也考量風險集中、取得資金能力、內部控制、

法律與作業風險等多項不易量化之風險因素,並要求銀行執行壓力測試 (stress tests)及模擬測試(scenario tests),以確保銀行面臨該些情境時仍有足 夠資本因應,其監理理念與新巴賽爾資本協定規範頗為接近。

(14)

二、未來可能採行資本適足性監理方式

為因應新巴賽爾資本協定,FSA 自巴賽爾委員會第一版諮詢報告發布 後,陸續發布數份有關草案,包括 2001 年 6 月發布第 97 號草案「整合性 穩健監理原則」(Integrated Prudential Sourcebook),將新資本協定納入穩健 監理原則中,並於 2002 年 5 月發布第 136 號「個別資本適足準則」(Individual Capital Adequacy Standards)草案,計劃將由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保險 公司及投資機構)進行「內部資本評估」(Internal Capital Assessment),以 評估第一支柱中未適當涵蓋之經營及控制系統風險,並計提額外資本因應 之,另當監理機關認為銀行無能力進行內部評估,或經營或控制系統不適 當以致無法涵蓋所有風險,及有計提更多資本之必要時,將採行「補充資 本評估」(Supplementary Capital Assessment),與銀行溝通其內部資本評估 可能缺失及應改進之處,或採取其他監理措施,以積極督促銀行改善。另 FSA 亦成立數個因應新資本協定之顧問小組(Advisory Group),由各監理機 關及各類金融業協會組成,就 FSA 所提出草案、實施時間表、溝通管道及 各協會組織扮演角色等議題提出建議,並分析新資本協定對英國金融業界 之利益及優先性,及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提供 FSA 訂定新資本協定有關 規範之參考。

三、實施新資本協定計畫

英國金融監理局(FSA)於 2003 年 7 月發布「實施新巴賽爾及歐盟資本 適 足 性 標 準 第 一 次 諮 詢 報 告 」 (Report and First Consulta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Basel and EU Capital Adequacy Standards),說明英 國實施新協定計畫及風險性資本計提規範草案,茲分述如下:

(一)實施原則

1.採不強迫、不禁止原則,銀行自行選擇適合方法

FSA 採不強迫、不禁止原則,由銀行自行衡酌成本效益,決定是否採 用進階方法。惟若銀行因可能增加資本計提而選擇不採用進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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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A 將於監理審查程序進行監督,甚至要求增提資本。

2.續採以風險為基準之監理

FSA 續採以風險為基礎之監理,強調銀行高階管理階層之責任。

3.規範訂定過程透明化,尋求國際間一致

制訂資本適足性監理規範過程將透明化,並尋求國際間一致採行。

(二)信用風險

1.標準法實施初步構想及銀行應思考議題 (1)下列幾項初步構想,將徵詢業界意見

銀行暴險採方案二,亦即依交易對手銀行之信用評等決定風險 權數;

自用住宅抵押放款適用 35%風險權數時,將採嚴格適用標準;

企業暴險全部適用 100%之可能性;

運用監理審查程序以避免銀行減提資本。

(2)銀行採標準法時,在執行上需進一步思考下列議題 如何將外部信用評等納入信用及法規遵循報告系統;

區分消費性及非消費性暴險;

辨認逾期暴險及其準備;

與會計帳核對;

辨認及記錄符合適用標準之信用風險沖抵。

2.IRB 法將研擬進一步規範

(1)將研擬 IRB 法於開始實施日後之過渡期間規定。

(2)銀行僅部分暴險採用 AIRB 法時,若其他暴險因採標準法或 FIRB 法而減少資本計提,可能要求銀行就該暴險增提資本。

(3)研擬有關適用 IRB 法之品質標準、驗證程序、風險因子定義及規 定、加重景氣循環及資本規劃等技術議題之草案。

(16)

(三)作業風險

1.已發布「作業風險系統及控制」諮詢報告

FSA 已於 2002 年 7 月年發布第 142 號諮詢報告「作業風險系統及控 制」(Operational Risk Systems and Controls),內含作業風險系統及控 制原則,預計於 2004 年生效。此外,FSA 已完成作業風險管理之實 務性作法調查,並於 2003 年 7 月公布研究發現及觀察結果11。 2.作業風險採 AMA 法銀行,將允許部分業務採用其他方法

FSA 可能允許採 AMA 法銀行部分業務使用其他方法,但採標準法或 基本指標法銀行則不可部分採用其他方法。

3.銀行應自 2003 年底前開始蒐集資料

因採 AMA 法銀行於 2006 年實施時需有 3 年內部損失資料,故該些 銀行應自 2003 年底前開始蒐集資料。

4.預計 2004 年中提出作業風險有關草案

FSA 將持續與業界代表討論作業風險標準,並於 2004 年中提出相關 草案,徵詢各界意見,包括品質標準、內部使用測試、及集團內個別 機構之作業風險資本配置等議題。

(四)公司治理

FSA 已於監理手冊「高階管理階層安排、系統及控制」章節中,說明 高階管理階層責任及銀行高層之系統與控制,FSA 將進一步修訂手冊內 容,將作業風險管理納入監理原則中。

(五)進階法申請程序

1.採進階法銀行應提出自我評估

銀 行 放 棄 標 準 法 而 採 進 階 法 者 , 應 於 申 請 時 提 出 自 我 評 估

11 “Building a Framework for Operational Risk Management: the FSA’s Observations”,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July 2003.

(17)

(sell-assessment),說明其符合適用標準。為強調高階管理階層之責 任,申請時自我評估報告應經執行長(chief executive)簽名核准。FSA 希望於 2004 年初發布自我評估內容草案。

2.2006 年中完成所有進階法審查

FSA 希望於 2006 年中完成所有進階法申請案件之審核。

3.FSA 需增加 20 名員工

有關實施新協定所需監理人力資源,FSA 初步估計 2005 年約需增加 20 名員工,但實際數目仍須視申請案件數及複雜度而定。

(六)成本效益分析

1.銀行建置成本視規模及 IT 系統不同,約需 5 百萬至 1.7 億英鎊 銀行為建置符合新資本協定標準將需增加成本,其中採進階法銀行,

所增成本視其規模及所用方法之不同而異,主要為 IT 系統修改及更 新之成本。若銀行 IT 系統不需更新且已使用內部模型,建置成本約 需 5 百萬英鎊,若銀行規模較大且需配合變更 IT 系統,則約需 1 億 至 1.7 億英鎊。至於效益面,資本計提更具風險敏感性乃最大效益所 在,且部分銀行可能因此減少法定資本計提、提高獲利力、更重視作 業風險管理、增加市場信心及消費者保護,但在實施初期階段,量化 估計效益仍有困難。

2.FSA 五年期間所需費用約 5 百萬英鎊

就 FSA 而言,可能主要成本在進階法之核准程序(例如需增聘具專 業知識之員工)、員工訓練及政策制訂方面,估計 5 年期間費用約需 5 百萬英鎊,2007 年以後仍將持續增加。

(七)未來工作重點

4. FSA 將依據新資本協定及風險性資本指導原則(Risk Based Capital

(18)

Directive, RBCD),修訂相關法規及準則並納入監理手冊,此項法規 修訂草案將於 2004 年中徵詢各界意見。

5. 希望 2004 年初發布進階法之自我評估內容草案。

6. FSA 內部之實施準備工作,包括專業人員訓練。

7. 與銀行業進行討論。

第三節 我國

我國金融主管機關財政部為瞭解新資本協定對我國可能影響、適用 性、可採行內容及法規研修,由財政部金融局與銀行公會於 91 年 11 月成 立「新巴賽爾資本協定共同研究小組」(以下簡稱共同研究小組),其下設六 分組,包括:

信用風險標準法組:華南銀行及金融聯徵中心主辦。

信用風險 IRB 法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華南銀行主辦。

作業風險組:中國信託主辦。

市場紀律及資產證券化組:中華開發主辦。

監理審查組:合作金庫主辦。

市場風險組:富邦銀行主辦(92/7 開始運作)。

該 共 同 研 究 小 組 每 二 個 月 開 會 乙 次 , 預 計 分 四 階 段 (91.1~92.6 、 92.7~92.12、93.1~93.12 及 94.1~95.12),完成下列研究目標及成果:

研究新資本協定主要內容及與現行規範之差異。

我國銀行採行新資本協定之影響研究。

配合我國金融環境可採納之新協定內容。

配合修訂我國「新資本協定適足性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 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表格」。

對我國金融業宣導新資本協定及將適用規定內容。

目前該研究小組已就新資本協定第三版草案(CP3),於 92 年 12 月完成

(19)

第二階段報告,茲彙整該研究小組最新研究結果如下:

一、 按標準法試算,本國銀行資本適足率平均降低 1.34 個百分點 (一)資本適足率平均降低 1.34 個百分點

信用風險標準法組就 10 家參與銀行(農銀、華銀、土銀、彰銀、台銀、

台企、富邦、建華、中國信託、泛亞)提供 92 年 6 月底資料試算結果,

資本適足率平均降低 1.34 個百分點,其中降幅最多者高達 4.88 個百 分點,惟亦有銀行資本適足率反而提高 0.40 個百分點。

(二)資本適足率降低主要因大額逾期放款及作業風險計提資本所致 分析資本適足率降低原因,除增加作業風險資本計提平均降低資本適 足率 0.62 個百分點外,逾期放款按新辦法12計算平均降低資本適足率 達 1.55 個百分點,顯見我國銀行逾期放款偏高,將重大影響未來資 本適足率。另消費性放款因適用優惠風險權數(75%),將可提高平均 資本適足率 0.71 個百分點。

二、 進行 IRB 法試算,並籌建我國信用加值型資料庫 (一)IRB 法試算仍在進行中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自 92 年起邀集參與 IRB 組銀行,就該中心及行庫 資料整合進行初步試算,截至 92 年底,已進行企業暴險、消費性暴 險及權益證券暴險之初步試算,惟因仍有諸多資料問題及研究限制,

試算結果尚無法顯示其真正影響性。

(二)配合新資本協定修訂授信餘額月報申報內容

為因應現行授信餘額月報資料已無法精確表達信用風險,加上新資本 協定預計採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計提信用風險所需資本,須建置更精

12 依據財政部93.1.6修訂「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本項試算係將

不良資產分為五類,其中就第2、3、4及5類資產,分別依其準備提存比率適用不同之風險權數。

(20)

確之風險導向資訊系統及資料,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研擬修訂授信餘額 月報報送架構及新增申報資料項目,期建立以風險管理為中心之全國 性信用加值型資料庫,除提供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所需資訊外,並協助 主管機關對新資本協定之監理審查工作。

本次修訂包括兩個部分:

1. 資料報送架構:由過去單一授信主檔架構,改為多重資料檔架構,

亦即除授信主檔外,新增額度檔及多個擔保品關連檔,其中額度 檔自 93 年 3 月底資料起,擔保品檔自 6 月底資料起開始報送。

2. 新增申報項目:配合新資本協定 IRB 法資料需求,增加包括融資 業務分類、利率、幣別、可否撤銷、收回金額、應予觀察放款分 類、結案註記、應收帳款承購買方資料、擔保品有關資料(包括所 有人、鑑價、設定金額及順位、有無保險、處分價格、屬性)等多 項申報資料。

(三)計畫建置國內違約損失率資料庫

因違約損失率(LGD)資料建置所需時間較長,金融聯合中心計畫分階段 建立國內 LGD 分享資料庫,預計 93 年 9 月後進行 LGD 模型分析,參 與計畫之行庫包括中信銀、中華開發、台新銀、華南金控、富邦金控 等五家。

三、 完成新資本協定所列 20 篇風險管理文獻整理,彙整提供銀行參考 監理審查組就新資本協定第三版草案(CP3)所列示 20 篇與銀行風險管 理及金融監理有關之指導原則(附錄四),已完成重點整理及摘譯,未來將彙 整提供銀行,作為其提升風險管理品質之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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