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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救要點部分規定修正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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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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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救要點部分規定修正 規定

三、學校及機構應成立災害防救組織,由首長擔任召集人,執行減災、整備、

應變及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工作。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成立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 稱校安中心),作為災害通報及緊急協處之運作平台,設置傳真、電話、

網路及相關必要設備,辦理前項所列相關業務,並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 命人員。

五、預防階段工作要項:

(一)減災階段:

1、環境調查,災害潛勢分析及評估。

2、災害防救計畫擬定、預算編列、執行及檢討。

3、防災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4、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與補強。

5、建立災害防救通報資訊網路。

6、建立災害防救支援網絡。

7、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二)整備階段:

1、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2、實施應變計畫模擬演練。

3、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4、災情蒐集、通報及校安中心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5、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

六、應變階段工作要項:

(一)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執行緊急應變作為。

(二)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三)受災人員之照護。

(四)救援物資取得及運用。

(五)配合相關單位之需要,協助避難收容場所之開設。

(六)復原工作之籌備。

(七)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記錄。

(八)其他災害應變、必要作為及災情控制之措施。

學校及機構於災害發生時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由首長擔任指揮官,

研判情勢發展,執行必要之應變作為,並得依不同災害類別與屬性商請所 屬主管人員、專家學者或地方人士支援協助,並指定專責單位統籌掌握、

處置、協調及擔任聯繫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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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應變小組應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實施第一項各款緊急應變措 施。

七、復原重建階段工作要項:

(一)災情勘查及鑑定。

(二)受災人員之安置。

(三)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四)相關人員心理諮商輔導。

(五)學生就學援助、復學及復課輔導。

(六)復原經費之籌措。

(七)硬體設施復原重建。

(八)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檢討會議並撰寫事件後報告。

(九)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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