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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救要點部分規定修正 規定
三、學校及機構應成立災害防救組織,由首長擔任召集人,執行減災、整備、
應變及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工作。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成立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 稱校安中心),作為災害通報及緊急協處之運作平台,設置傳真、電話、
網路及相關必要設備,辦理前項所列相關業務,並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 命人員。
五、預防階段工作要項:
(一)減災階段:
1、環境調查,災害潛勢分析及評估。
2、災害防救計畫擬定、預算編列、執行及檢討。
3、防災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4、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與補強。
5、建立災害防救通報資訊網路。
6、建立災害防救支援網絡。
7、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二)整備階段:
1、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2、實施應變計畫模擬演練。
3、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4、災情蒐集、通報及校安中心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5、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
六、應變階段工作要項:
(一)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執行緊急應變作為。
(二)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三)受災人員之照護。
(四)救援物資取得及運用。
(五)配合相關單位之需要,協助避難收容場所之開設。
(六)復原工作之籌備。
(七)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記錄。
(八)其他災害應變、必要作為及災情控制之措施。
學校及機構於災害發生時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由首長擔任指揮官,
研判情勢發展,執行必要之應變作為,並得依不同災害類別與屬性商請所 屬主管人員、專家學者或地方人士支援協助,並指定專責單位統籌掌握、
處置、協調及擔任聯繫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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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應變小組應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實施第一項各款緊急應變措 施。
七、復原重建階段工作要項:
(一)災情勘查及鑑定。
(二)受災人員之安置。
(三)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四)相關人員心理諮商輔導。
(五)學生就學援助、復學及復課輔導。
(六)復原經費之籌措。
(七)硬體設施復原重建。
(八)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檢討會議並撰寫事件後報告。
(九)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