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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憲法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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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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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肆、憲法的分類

二、現代的分類

現代的憲法分類,由於區分指標的不同,故又產生許多異於前述傳統的憲法類型。(Jon Elster,1997:123-125)

(一) 原生性憲法與衍生性憲法

就憲法實質內容是否具有「原創性」而言,可分為「原生性憲法」(Original Constitution)

與「衍生性憲法」(Derivative Constitution)兩種,前者乃完全根源於本土之需要創造者,如 美國憲法與德國的威瑪憲法;後者則是針對國家之現狀,大量參照各國憲法比較吸收而來,

亦屬「移植性憲法」,如日本戰後所公布的現行憲法(1946,俗稱麥克阿瑟憲法)。(陳新民,

1996:11)我國的五權憲法則兼具原生性(如考試院與監察院)與「移植性」(如行政院、立 法院與司法院)。

(二) 規範性憲法、名義性憲法與語意性憲法

德裔的美籍學者羅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的分類,他是以憲法實施的真正效果來 處理(K. Loewenstein 著,賀凌虛譯 1968:102),其中相當程度上說明了各國憲政發展的概 況,譬如圖表 1-4 所示,先進的已開發國家(Developed Nations)如英國、美國、德國等,其憲 法是屬於「規範性憲法」(Normative Constitution);開發國家中(Developing Nations)如亞、非 及拉丁美洲的第三世界,其憲法就是屬於「名義性憲法」(Norminal Constitution);實施極權 主義(Totalitarianism) 或威權主義 (Authoritarianism)的國家,其憲法就是屬於「語意性憲法」

(Semantic Constitution)。主要原因則如下所述:

圖表 1-4 K. Loewenstein 憲法的分類

1.「規範性憲法」(Normative Constitution),即憲法如何來規定,憲政就必須如何來運 作,政府的立法、政策急命令,若被司法審查認定違憲,當即失效。簡言之,憲法本身就是 憲政實際的規範,故常被稱為「有效的憲法」(Effective Constitution),或曰為所謂「活的憲

K. Loewenstein 分類 規範性憲法

Normative Constitution

語意性憲法

Semantic Constitution

名義性憲法 Nominal Constitution

(2)

法」(Living Constitution)是也。羅氏以一件衣服來比擬,規範性憲法對該國憲政而言,就猶如 一套合身且事實上已穿著在身上的衣裳。

2.「名義性憲法」(Nominal Constitution),即指憲法規範雖然體系相當完備,但由於現 實環境條件或政治文化(Political Culture)之不成熟,執政者乃凍結憲法相關條文,寄望於條件 成熟之後才予以落實,故原本的憲法至多也只有教育性的意義而已。當然這種情形的發生,

在某些國家而言,通常也只是執政者企圖長期掌握政權的一種藉口而已。而此即羅氏的比喻,

衣裳雖是依據標準身材來定作,但由於與實際的身材有所落差,故只好將衣裳暫時掛在衣櫃 裡,等到身材達到標準時再行穿上。

3.「語意性憲法」(Semantic Constitution),即憲法只是憲法字面上的意義而已,其 所有的規範均左右不了權力精英的行為,至多憲法也只是她們宣傳或宣示的工具而已,故有 稱之為虛有其表的憲法(Façade Constitution)。換而言之,不論有沒有制定憲法,憲政運 作仍都一樣。(李鴻禧,1994:38)而此亦是羅氏的比喻:這套衣裳,完全不是真正的衣裳,

它只是一件披風,或一套裝扮用的衣裳而已。許多共產極權國家之憲法,基本上就是屬於此 一類型,因為其專權者並不因為憲法之存在而有所自律,即憲法規範不了他,他卻可以左右 或改變憲法之運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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