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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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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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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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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一詞,中國古代典籍早有記載,如管子:「有一 體之治,故能出號令,明憲法矣。」;國語:「賞善罰姦,

國之憲法也。」顯見當時所稱之「憲法」,至多乃是指國 家一般的典章與刑律,與今日所稱之「憲法」,意義不盡 相符。換言之,我們現在所理解的憲法,乃是1873年曾任 日本司法大臣的箕作鱗祥所譯。

「憲法」主要源自拉丁文Constitutio,本身含有「建立」、

「構造」、「組織」、「體制」或「勒令」的意思,即是 指一個民族共同建構其政治組織之謂(G. Maddox, 1982:

805-806)。當然,現代憲法的意義,並非一開始就很明確,

而是經過一個長時間演變的過程。

憲法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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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國學者蒲萊士(James Bryce)認為「憲法就是組 織政治社會結構的法律,包括政體、人民與政府間相 互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2. 美國的學者蘭尼(Austin Ranney)認為「憲法是政 府運作成文或不成文最根本的法規(Fundamental Rules)。」

3. 國父孫中山先生更言簡意賅的指出「憲法者,國家之 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

憲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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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是一個國家「所有規範的規範」,不論是理念的 源始抑或制度的建立,均有其「母法」(Mother Law)

的「莊嚴性」,政府與人民均必須同時受到它的規範,

國際社會亦當給予同等的尊重。換言之,憲法不但是 代表著人民共同的意志,同時也凸顯了主權

(Sovereignty)的尊嚴性。惟重點就在於憲法是國家 決策與規範建構的程序,而且必須是「內容中立的」

(Content-Neutral)。

憲法定義(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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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其形式及實質意義來區分

成文憲法(Written Constitution)

定義:凡國家根本之組織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以法典 文書之形式制定者,即所謂的成文憲法或稱之為「文書憲 法」(Documentary Constitution)

舉例:單一法典構成者,如美國的聯邦憲法、中華民國憲 法;有以數種文書構成者,如法國第三共和之憲法(1875 年)

不成文憲法(Unwritten Constitution)

定義:國家根本組織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若是分散在不 同時間頒布的法令規章之中,或是散見於一些約定俗成的 憲法習慣及法院判例內,則稱之為不成文憲法

舉例:英國、以色列、紐西蘭。

憲法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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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憲章(Charters):

「大憲章」(Magna Carta)(1215年)、「權利請願書」

(Petition of Right)(1628年)、「人身保護法」(1676 年)、「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1689年)。

國會通過的法律(Legislation)

如「人身保護法」(Habeas Corpus Act)(1676年)、「王 位繼承法」(Act of Settlement)(1701年)、「國會法」、

「歐洲共同體法」(EU & Community Law)。

法院判例(Precedents, Case Law)

政慣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 Usage)

可謂是一政治傳統,不但已約定俗成,違反者亦會受到政治 的譴責,故為其國人所遵行,具體慣例如虛位元首、國會解 散、內閣總辭等。

憲法權威性之著作(Authoritative Textbooks)

英國不成文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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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憲法修定的難易來分類

 剛性憲法(Rigid Constitution)

意義:修改憲法的手續較修改普通法律為難者

優勢:穩定性,持久性。

舉例:我國

法源: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特別的程序

立委提議:1/4

立委決議:3/4出席及3/4決議

公告期限:6個月

公民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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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分類(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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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柔性憲法(Flexible Constitution)

 意義:憲法修改機關或手續與普通法律相同

 優勢:富彈性,能適應環境,活用的效力

 舉例:

匈牙利1949年制定的憲法,至1994年修正,法律與 憲法之制定與修改均委由國會處理。

法國第三共和時代,雖將參議院組織法等三項基本 法律構成成文之憲法,但並未另定修改憲法的機關 與程序,故仍屬柔性憲法。

憲法分類(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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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定機關來區分

 欽定憲法

 意義:凡憲法由君主制定,且未徵求其他機關 同意者,稱之為「欽定憲法」

 舉例:義大利1848年的憲法(由國王查理〃阿 爾伯特頒布)、1814年路易十八之憲法、我國 清末宣統三年的「十九信條」均屬之。

憲法的定義(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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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定憲法

 意義:憲法由君民共同協商而決定者

 舉例:1809年6月6日瑞典王國的「政府組織 法」、1850年的普魯士憲法,1215年英國之大 憲章。

 民定憲法

 意義:由人民直接或間接制定者

 舉例:

憲法的定義(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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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創性來區分

 原生性憲法(Original Constitution)

意義:完全根源於本土之需要創造者,

舉例:如美國憲法與德國的威瑪憲法。

 衍生性憲法(Derivative Constitution)

意義:針對國家之現狀大量參照各國憲法比較吸收而來,

亦屬「移植性憲法」

舉例:日本戰後所公布的現行憲法(1946,俗稱麥克阿 瑟憲法)

憲法的定義(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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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發展經驗:羅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

規範性憲法(Normative Constitution)

意義:該國憲法如何來規定,憲政就必須如何來運作

舉例:規範性憲法對該國憲政而言,猶如一套合身且事實上 已開始穿著的衣裳。

名義性憲法(Nominal Constitution)

意義:憲法規範雖然體系相當完備,卻無法實行

舉例:指衣裳暫時掛在衣櫃裡,例如許多開發中國家的憲法。

語意性憲法(Semantic Constitution)

意義:憲法只是字面上的意義而已,被用作宣傳或宣示的工

舉例:這套衣裳,完全不是真正的衣裳,它只是一件披風,

或一套裝扮用的衣裳而已,如共產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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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定義(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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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特性

Characteristics

政治的

Political

穩定的 Stable 優位的

Supreme

根本的

Fundamental

國內公法 Domestic

憲法的一般特性

法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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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性

公法

實體法 根本法

強行法

普通法

憲法的法律特性

國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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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變遷

國會立法

立法院根據憲法授權制定法律充實憲法內容。如國家賠償法 根據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 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 賠償。

憲政習慣

反覆實際政治運作而形成憲法制度。如美國總統不連二任係 憲政習慣形成的。

憲法解釋

釋憲機關透過憲法解釋以補充憲法的不足。如大法官會議解 釋憲法具有憲法效力。

憲法修改

如無法適應社會需要則修憲以解決憲政問題。如我國憲法修 正七次目的在解決因應政治環境變遷。

憲法變遷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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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國逐漸走向憲法成文法

 積極人權的實踐

第一代消極人權

第二代積極人權

第三代發展權

 憲法趨向國際和平主義

 政黨的規定:如德國基本法第21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

 區域憲法的發展:如歐盟

憲法變遷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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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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