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點 腳架
1.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1.1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電動自行車之腳架檢驗應符合本點規定。
1.2同一進口人進口同型式規格之電動自行車自行使用且同一年度總數未逾三個 者,得免符合本點「腳架」規定。
2.腳架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2.1廠牌及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2.2腳架之材質與構造相同。
3.檢測代表件選取原則:由車輛空重最大者擇一選取,若前述參數相同時,由申請 者自行選定最嚴苛之檢測代表件。
4.電動自行車之轉向裝置於各種鎖住狀態下,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4.1電動自行車之中央垂直縱向面與側腳架於支撐狀態之支撐面夾角減少三度 時,不得導致側腳架回復至縮回位置。
4.2依下表分別作動傾斜電動自行車之側腳架及中央腳架,電動自行車應保持穩 定。
腳架種類 側腳架 中央腳架
一、橫向傾斜要求 百分之五 百分之六 二、縱向傾斜要求 前傾 百分之五 百分之六
後傾 百分之六 百分之十二
5.電動自行車之所有腳架均應設有保持腳架支撐及縮回之保持固定系統。其保持固 定系統若僅由一個單獨的裝置所組成,則此保持固定系統必須能重複操作至少下 列所規定之週期而無故障;保持固定系統若由兩個裝置以上所組成,則可免除執 行本項規定。
5.1裝有兩個腳架者:每一腳架各一萬次支撐及縮回週期。
5.2僅裝有一個腳架者:一萬五千次支撐及縮回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