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工友考列等第條件表
一、 依工友管理要點第十九點規定,各等第分數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 丙等:未滿七十分。
二、 工友(含技工、駕駛)年終考核,考列甲等者,應具備下列條 件一點以上之具體事蹟:
(一)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
(二)服務熱忱,能與機關學校切實配合。
(三)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 五天者(不含家庭照顧假、生理假)。
(四)在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而使機關學校工作效率增加者。
(五)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機關學校免遭損害或防 止損害擴大者。
(六)愛惜公物,節省物品(料)或公帑,著有成效者。
(七)奉公守法,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楷模者。
(八)冒險犯難,施救意外災害,因而減少公眾損失者。
(九)全年獲一次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者。
三、 工友(含技工、駕駛)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二)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不含家庭照顧假、生理假)。
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不得考列甲等外,宜考列丙等: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
(二)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記過一次 以上者。
(三)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未達四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 未達十日者。
(四)對他人為性騷擾,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五)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有具體事證,經疏導無效者。
(六)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有具體事證,經疏導無效者。
(七)故意洩漏公務機密,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八)違反行政中立,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九)違反廉政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十)違反公序良俗,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十一)違反品操紀律、言行失檢或不聽勸導,損害機關聲譽,
有具體事證者。
(十二)辦理為民服務態度惡劣,損害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者。
(十三)協助辦理業務畏難規避、推諉誤事,致造成人民權益損 害,影響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者。
(十四)為圖私利、浮報公費,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十五)涉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之罪,經移送法辦者。
(十六)涉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移送法辦者。
(十七)考核年度內請延長病假超過六個月者。
(十八)全年無實際出勤工作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