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工程管理費,指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
三、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工作人員差旅、加班、誤餐及因公傷亡之醫藥、慰問等費用。
(二)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業顧問、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測工、技工及雜工人員等之人 事費用。
(三)工程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錄)影及照片等費用。
(四)工棚費、工地租金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所需設備之租金。
(五)工程車輛之修護、油料及租用、稅捐等費用。
(六)工地所需儀器及設備之購置、修護及租用費用。
(七)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評鑑、鑑定及檢驗等費用。
(八)評選作業費(含評審費)、評選獎勵金、工程模型及應用圖書等費用。
(九)工程開辦、協調、宣導、民俗、委託律師、訴訟、法律顧問、異議申訴、履約調解及工程爭議之仲裁 等所需費用。
(十)特殊支援慰勞費用。
(十一)實際承(協)辦工程之計畫擬訂、規劃、設計、預算書圖審查、施工、監督、估(查)驗、驗收 及結算等相關業務人員之工程獎金。
(十二)其他工程管理所必需之費用。
四、各項工程提列工程管理費之百分比如下:
(一)委託建築師、技師或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者:
工程結算總價 最高標準 備註
二百萬元以下部分 4% 一、工程管理費按左列標準逐級差額累退計算。
二、依左列標準提列工程管理費,各該工程之結算總 價免再扣除工程保險費及營業稅。
三、重大或特殊之工程,其提列標準得專案報請本府 調整。
超過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部分 3.5%
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部分 3.0%
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部分 2.5%
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1.5%
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1.0%
超過五億元部分 0.5%
(二)自辦規劃、設計及監造者:
1、建築物工程:
依前表標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公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 用百分比法」所定費率之百分之四十,二者加總後,做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
2、非建築物工程:
依前表標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 百分比法所定費率之百分之三十,二者加總後,做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
五、工程管理費以各該工程之結算總價為計算標準。但不包括補償費、購地費、遷移費、水電外線補助費、
空污費、規費、法律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營業稅、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費、專業顧 問費及其他與工程施工無關之費用。
六、工程委託專案管理者,其工程管理費應依第四點所訂標準百分之七十提列。
七、中央政府之工程,委託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者,其工程管理費之支用,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
工 程 結 算 總 價
( 新 台 幣 元
)
最 高 標 準
備
註 五 百 萬 元 以 下 部 分
二
﹒ 八 四
%
一
、 工 程 管 理 費 按 上 列 標 準 逐 級 差 額 累 積 計 算
。 超 過 五 百 萬 元 至 二 千 五 百 萬 元 部 分
一
﹒ 四 二
%
二
、 依 上 列 標 準 提 列 工 程 管 理 費
, 各 該 工 程 之 結 算 總 價 超 過 二 千 五 百 萬 元 至 一 億 元 部 分
○
﹒ 九 五
%
免 再 扣 除 工 程 保 險 費 及 營
業 稅
。 超 過 一 億 元 至 五 億 元 部 分
○
﹒ 六 六
%
三
、 重 大 或 特 殊 之 工 程
, 其 提 列 標 準 得 專 案 報 請 本 府
中華民國99 年 11 月 16 日府工土字第 0990125616 號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工程管理費提列標準表
工程結算總額 本府訂定最高標準
委託承辦技術服務者(A) 自辦規劃設計監造者(A+B-1%) 建築物工程(B) 非建築物工程(B)
200 萬元以下部分 4% 7.5*0.4=3.00% 9.1*0.3=2.73%
超過200 萬元至 500 萬元部分 3.5% 7.5*0.4=3.00% 9.1*0.3=2.73%
超過500 萬元至 1000 萬元部分 (200*0.04+(500-200)*0.035+(1000-500)*0.03)/1000=3.35% 6.5*0.4=2.60% 9.1*0.3=2.73%
超過1000 萬元至 1500 萬元部分 (200*0.04+(500-200)*0.035+(1500-500)*0.03)/1500=3.23% 6.5*0.4=2.60% 8.0*0.3=2.40%
超過1500 萬元至 2000 萬元部分 (200*0.04+(500-200)*0.035+(2000-500)*0.03)/2000=3.18% 6.5*0.4=2.60% 8.0*0.3=2.40%
超過2000 萬元至 2500 萬元部分 (200*0.04+(500-200)*0.035+(2500-500)*0.03)/2500=3.14% 6.5*0.4=2.60% 8.0*0.3=2.40%
超過2500 萬元至 3000 萬元部分 (200*0.04+(500-200)*0.035+(2500-500)*0.03+(3000-2500)*0.025)/3000=3.03% 5.5*0.4=2.20% 8.0*0.3=2.40%
超過3000 萬元至 4000 萬元部分 (200*0.04+(500-200)*0.035+(2500-500)*0.03+(4000-2500)*0.025)/4000=2.90% 5.5*0.4=2.20% 8.0*0.3=2.40%
超過4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部分 (200*0.04+(500-200)*0.035+(2500-500)*0.03+(5000-2500)*0.025)/5000=2.82% 5.5*0.4=2.20% 8.0*0.3=2.40%
超過5000 萬元至 6000 萬元部分 (200*0.04+(500-200)*0.035+(2500-500)*0.03+(5000-2500)*0.025 +(6000-5000)*0.015)/6000=2.60%
5.5*0.4=2.20% 6.9*0.3=2.07%
超過6000 萬元至 7000 萬元部分 (200*0.04+(500-200)*0.035+(2500-500)*0.03+(5000-2500)*0.025 +(7000-5000)*0.015)/7000=2.44%
5.5*0.4=2.20% 6.9*0.3=2.07%
超過7000 萬元至 8000 萬元部分 (200*0.04+(500-200)*0.035+(2500-500)*0.03+(5000-2500)*0.025 +(8000-5000)*0.015)/8000=2.33%
5.5*0.4=2.20% 6.9*0.3=2.07%
超過8000 萬元至 9000 萬元部分 (200*0.04+(500-200)*0.035+(2500-500)*0.03+(5000-2500)*0.025 +(9000-5000)*0.015)/9000=2.23%
5.5*0.4=2.20% 6.9*0.3=2.07%
超過9000 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200*0.04+(500-200)*0.035+(2500-500)*0.03+(5000-2500)*0.025 +(10000-5000)*0.015)/10000=2.16%
5.5*0.4=2.20% 6.9*0.3=2.07%
超過一億元至二億元部分 (500*0.035+(2500-500)*0.03+(5000-2500)*0.025 +(10000-5000)*0.015+(20000-10000)*0.01)/20000=1.58%
4.5*0.4=1.80% 5.8*0.3=1.74%
超過二億元至三億元部分 (500*0.035+(2500-500)*0.03+(5000-2500)*0.025 +(10000-5000)*0.015+(30000-10000)*0.01)/30000=1.38%
#以上百分比依「公 有建築物工程技術 服務建造費用百分 比法」表所列第二類
#以上百分比依「非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 務建造費用百分比 法」表所列標準計算 超過三億元至四億元部分 (500*0.035+(2500-500)*0.03+(5000-2500)*0.025
+(10000-5000)*0.015+(40000-10000)*0.01)/40000=1.29%
建築物標準計算 超過四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500*0.035+(2500-500)*0.03+(5000-2500)*0.025
+(10000-5000)*0.015+(50000-10000)*0.01)/50000=1.23%
超過五億元部分 【(500*0.035+(2500-500)*0.03+(5000-2500)*0.025 +(10000-5000)*0.015+(50000-10000)*0.01+(X-50000)*0.005)/X】
備註 一、在工程未完工結算前,工程管理費暫以工程預算金額為核算基準,依左列訂定之列標準提列支用。實際可支用之工程管理費,仍以工程完工後之工程結算 總額為核算為準。
二、各項工程依其結算總額,按左列各級距範圍之固定標準提列工程管理費,免再扣除保險費及營業稅。
三、工程管理費不包含委託規劃設計監造酬金,該酬金應於工程總經費內編列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