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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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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選 部 編印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www.moex.gov.tw
壹、報名事宜
一、報名日期:
自民國 111 年 3 月 8 日(星期二)至 111 年 3 月 17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止,逾時無法報名。
二、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並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網路報名程序請參閱附件 6「國 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網址:https://register.moex.gov.tw
或: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
(二)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免繳報名相關 表件」者,請於期限內繳費即完成報名,無須寄送報名表件。逾期未完 成繳費者,考試報名無效。
(三)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報名相 關表件」者,請務必下載報名表件,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明
、考試及格證書、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姓 名罕見字申請表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等),於 111 年 3 月 18 日(星期五)
前完成繳費,並以掛號郵寄至 1162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 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收(郵戳為憑)。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 效,不得補件。
三、考區設置:
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等別、類別及應試考區,報名完 成後,即不得更改。第二試體能測驗僅設臺北考區。
四、暫定需用名額:
本考試各等別、類別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1。除公告之暫定需 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經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加需用名額。
五、應考資格: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含 111 年 6 月 17 日之前畢業者) 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不得報考本考試。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符合下列規定(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 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非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
,具有附件 3 應考資格表所列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 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1. 三等考試: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即民國 74 年 3 月 7 日以後 至 93 年 6 月 17 日以前出生者)。
2. 四等考試: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即民國 74 年 3 月 7 日以後 至 93 年 6 月 17 日以前出生者)。
(二)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 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 法規∕公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六、應繳費用及文件:
(一)報名費:
1.第一試筆試:三等考試新臺幣 1,400 元;
四等考試新臺幣 1,300 元。
2.第二試體能測驗:新臺幣 800 元。
※第一試筆試報名費優待及繳款方式,請見第 6 頁「繳交報名費說明」
。第二試請依第一試錄取通知書函說明辦理。
(二)照片電子檔:網路報名時須上傳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檔
,檔案大小須為 1MB(1,024KB)以下。上傳照片格式調整操作說明,請
參閱附件 8。
(三)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字者,須繳驗罕見字申請表;若有更改姓名者 ,請檢附戶籍謄本。
(四)報名應繳表件:(限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
1. 報名履歷表 1 張。
2.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 三等考試:
A. 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B. 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A)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B)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C)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C. 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影本。
曾任中尉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院、系、組、所、學 位學程名稱之類別,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 類別。惟考試類別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 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D. 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報考者,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資格報考。
(2)四等考試:
A.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學校以上 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 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 繳驗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修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影本,據以報 考四等考試。
B.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A)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B)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C)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C.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影本。
曾任中士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 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別,或應與該軍階及 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類別。惟考試類別應具有相關之 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 定。
D.報考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輪機組者:
須繳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 及格證書或交通部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明或交通部航 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證明或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 書。
E.報考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航海組者:
須繳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 及格證書或交通部三等船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明或交通部航 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證明或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適任證 書。
3. 本(111)年應屆畢業生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
(1)填具應屆畢業生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表,並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 最後一學期學生證正、背面影本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
(2)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報考三等考試者,須以大學已畢業學歷報考,請勿申 請准予附條件應考。
(3)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111 年 6 月 17 日以前或僅註明「111 年 6 月」,始符合應考資格規定。無法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資格者,請 勿報考。
(4)經審查「准予附條件應考」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請於 111 年 6 月 17 日以前,以傳真方式(傳真至 02-22361413)或以「限時掛 號」郵寄 1162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 科收,不克於上開日期郵寄者,至遲於同年 7 月 15 日前(郵戳為憑
)繳驗。未依限繳驗,或繳驗經審查不合格者,為自始不具備應考資 格,如有入場應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並不得申請退費。繳驗 之畢業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應考等別、類別、座號及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4.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所稱及格滿3年,其計 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 考試舉行前一日止(民國108年6月17日前及格)。
5. 非本國學歷報考者:
(1) 持外國學歷報考者:持外國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別應考資格 之規定外,須繳驗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 採認辦法):
A. 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 畢業證書、在學歷年成績單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
證之中文譯本(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
B. 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在國外就學期間 入出境護照影本(須一併附繳護照中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 本資料)。
(2)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別應考資格之規定外,須繳 驗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A.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核可之畢 業證書。
B. 教育部核定之學歷認證公文書(大學校院以上學校畢業者);經戶 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歷採認 公文書(高中職學校畢業者)。
(3) 持香港或澳門地區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別應考資格之規定外
,須繳驗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 辦法):
A.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機構驗證之學 歷證件。
B.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 歷年成績證明。
C. 修業起訖期間之香港或澳門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入境紀錄證明。
6. 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證書 不採。
7. 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五)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1.須繳驗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身心障礙者如需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以點字機、電腦、盲用電腦應試 或口述應試者,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規定,應另檢 具本考試報名首日前 1 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 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 件 9)。
(六)特殊處境應考人(非身心障礙者)請求應考協助:
一般應考人如因懷孕、罹病或臨時受傷,欲申請應考協助,請於國家考試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基本資料頁面,點選「特殊處境應考人請求應考協 助」項目,進入申請頁面以選填擬請求協助之事項,並依請求之協助事
項,繳驗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或孕婦健康手 冊影本等證明文件。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除診斷證明書外),一律繳驗與原始 證件相符之影本(勿繳驗正本),且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 還。應考人所繳驗之各項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依公務人員 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處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繳交報名費說明 1. 報名費優待: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後備軍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
得依身分資格分別繳交下列證明文件,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
(1) 身心障礙者:請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 原住民族:無須繳驗證明文件。
(3) 後備軍人:請檢附志願役退伍令正、背面影本或榮民證影本。
(4)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須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 減半優待。
2. 繳費方式:
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請在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使用信用卡繳費、下載國 家考試 APP 至 7-11、全家、萊爾富、OK 超商、美廉社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 111 年 3 月 18 日(星期五)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農漁會信用部或 ATM 轉帳等方式繳交報名費。所繳費用,除符合「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
規定之情形外,概不得申請退還。如需進一步了解繳款方式,請參閱「國家考試報名費 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附件 7)。
3. 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如經本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請至郵局購買 應繳金額之「郵政匯票」(受款人:考選部),並請於匯票空白處以鉛筆書明「類別:O OOO」及「補件編號:OOO」,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信封上請書 明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補件編號及「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 考試補費」,俾憑審查。
七、郵寄報名表件(限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 :
(一)網路報名系統資料登錄完成後,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履歷表及報名專 用信封封面等表件(一律以白色A4紙張單面列印,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 面請黏貼於B4大小標準信封上),並核對各項表件內容正確性。
(二)各項報名表件詳細檢查無誤後,請按1.報名履歷表、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3. 其他證明文件,依序逐一由 上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平整裝入報 名專用信封內,切勿摺疊(如右圖所示),並於
(右 上角 用迴 紋針 夾妥
)
其他證明文件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報名履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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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3月18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
八、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承辦單位將主動通知,請於接獲通知後,應儘速於 限定期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正,並請於上班時 間內,確認是否補正完成(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 3948、3949)。
(一)郵寄:
請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 試司第三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等別、類別組及補件編號(補件編 號於通知補件時告知)。
(二)傳真: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書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利資料不清晰時聯繫。
2.試務處傳真機24小時受理(傳真電話:02-22361413)。
(三)電子郵件:
1.郵件主旨請書明報考等別、類別組及補件編號。
2.補件專用電子郵件信箱:exam111070@mail.moex.gov.tw
貳、考試
一、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筆試: 111 年 6 月 18 日(星期六)至 6 月 19 日(星期日)。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 111 年 10 月 8 日(星期六)至 10 月 10 日(星 期一),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考試日程表:
(一)各等別各類別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2。
(二)本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 試資訊/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目下查詢
。
三、考試通知書:
(一)考試通知書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請於預定開放下載期間(111 年 6 月 2 日起)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考試通知書下載」
以空白 A4 紙張(勿使用回收紙張)列印。所攜帶應試之考試通知書正、
背面均不得錄存任何文字、圖畫、符碼或記號,以免違反試場規則。
(二)應考人如需申請到考證明,請自行下載列印考試通知書,並於考試最後 一節開始交由監場人員簽發,試務中心不再補發。
四、試場分配:
試場分配及應行公布事項,定於 111 年 6 月 17 日(星期五)分別在各考區 之各試區公布。應試試區或試場,可於 111 年 6 月 2 日以後至「國家考試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五、相關事宜:
(一)應考人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 卡、駕駛執照應試。
(二)有關各科目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 專區/作答注意事項/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及範例」項下查閱。
(三)試題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應考人始得於該節考試時使用電子計算器
,且必須使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機型請 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作答注意事項/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措施」項下查詢。
(四)應考人應依試場規則規定應考。如有違規情事者,應依規定扣考、扣分
,其情節涉及刑責者,試務機關將依職權逕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應考人如患有肺結核等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傳染病者,應於考試前通報考試承辦單位。另考試期間因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屬限 制不得外出之高風險族群者,不得應考,蓄意隱匿者,移送相關機關依 法論處;並請應考人配合相關防疫措施。
(六)試題疑義:
筆試考畢後試題疑義申請期限自111年6月20日至6月24日止。逾期或應 檢附上傳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1. 申請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國家考試介紹/試題疑義申請 程序」。
2. 操 作 說 明 : 請 參 閱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便 民 服 務 /意 見 回 饋 /常 見 問 答 /網 路 報 名 分 類 下 查 詢 13.線 上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操 作 說 明」。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 傳 送 前 請 先 行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體於電腦上檢視呈現效果。
參、成績計算
一、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考試總 成績計算規則、體能測驗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 則之規定辦理。二、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 用需求擇優錄取,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本項考試錄取標 準之決定,係按體能測驗兩項實施項目均及格人員之筆試成績高低排序
,並以需用名額最後一名成績為錄取標準,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 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均予錄取。
三、
本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 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 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 位數。
五、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如下:(一)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 190 公分以上、跑走 1,600 公尺 494 秒以內。
(二)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 130 公分以上、跑走 800 公尺 280 秒以內。
六、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任一 項目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肆、榜示、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一、榜示:
(一)預定榜示日期:第一試筆試預定 111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一)榜示,第 二試體能測驗預定同年 10 月 18 日(星期二)榜示,惟實際榜示日期需 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二)成績通知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預定於榜示日開放下載,屆時請 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成績通知」下載列印。
二、複查成績:
(一)請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點選「申請複查成績」,填具相關資料,並依限繳費(每 科目 新臺 幣 50 元)。申請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
(二)
複查成績結果,屆時將開放應考人於「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自行下載。三、閱覽試卷(限筆試):
(一)請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點選「申請閱覽試卷」,填具相關資料,並依限繳費(每科目新臺幣
閱覽時間、證件查驗及禁止事項等相關規定,均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 訊網/國家考試介紹/閱覽試卷專區」。
(二)應考人閱覽試卷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冒名頂替。
2.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3.隨身攜帶紙筆、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 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通訊器具。
4.窺視他人試卷影像檔(影本)或互相交談。
5.故意將試卷影像檔(影本)供他人窺視。
6.意圖撕毀或破壞試卷影本之行為或將試卷影本攜離閱覽場所。
7.意圖破壞或毀損閱覽場所之電腦設備。
8.吸菸、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喧嘩、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他人 之行為。
(三)應考人閱覽試卷時應受工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 之一者,工作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試務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四、
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均依典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伍、體格檢查、分配訓練、限制轉調及任用規定 一、體格檢查: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7 條規定,本考試應考人 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 14 日內,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 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 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 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申請保留筆試成績者,仍 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查表。
(二)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
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2.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0或超過28.0;女性不及17.0或超過26.0。其計 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 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6.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毫米水銀柱(mm.Hg)。
7.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8.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9.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10.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 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 此限。
11.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2.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3.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4.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二、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與及格人員之分配訓練與分發任用事宜,係由內政部或海洋 委員會負責,應考人如對職缺情形有疑義,請逕洽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
。
(二)本考試採未占缺訓練,其實際訓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核)定之 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 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 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前揭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 法之規定辦理。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程、地點及分配實務訓練相關規 定請參閱附件 5。
(四)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洋委員會 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 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 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五)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 錄取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三、任用規定:
(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
1.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防災專區)
。 前 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0962880186號函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 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2.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10年。
4.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之1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受 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
)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陸、查詢方式及相關訊息
一、
本考試應考資訊及相關附件,可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序號 7 考試代碼 111070」項下查詢。
二、
應考人經常詢問事項已整理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意見回 饋∕常見問答」中,請多利用。三、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 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考試之相關訊息。四、
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附件 10「應考人變更地 址、EMAIL 或姓名申請表」,以傳真、掛號或電子郵件函知考選部特 種考試司第三科更正。五、
本考試各試場全面開放冷氣,氣溫設定為攝氏 26-28 度。六、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 書面函知考選部。七、
國家考試地震防災實地演練影片及相關訊息專區,請自行 上網參閱。八、
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48、3949 傳真號碼:(02)22361413九、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288、3325十、
考選部公共服務中心:(02)22369188 分機 3254、3256十一、
錄取人員分發、任用等事項: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內政部消防署教育組:(02)81959512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02)28053990 其他類別 內政部警政署教育組:(02)23214354
十二、
訓練及保留正額錄取資格事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02)82367128
柒、相關附件
1.各等別、類別組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2.各等別、類別組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應考資格表
4.行政警察人員、消防警察人員及水上警察人員類別工作內容 5.錄取人員訓練期程、地點及分配實務訓練相關規定
6.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7.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8.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相片操作說明
9.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10.應考人變更地址、EMAIL或姓名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