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9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際 經 濟 商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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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6 月
目 錄 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壹、重要事項日期 ···1
貳、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2
參、應考資格 ···2
肆、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
伍、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4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4
柒、報名書表 ···5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5
玖、成績計算 ···9
拾、體格檢查 ···9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10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 ···10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11
參、任用有關規定 ···14
肆、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15
伍、試題疑義 ···16
陸、榜示及複查成績 ···16
柒、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8
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1
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1
拾、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1
拾壹、常見 Q&A···22
附表: 附表 1: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24
附表 2:應考資格表··· 25
附表 3: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26
附表 4:申論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27
附表 5:測驗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28
附表 6: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31
附表 7: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33
附表 8: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34
附表 9: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36
附表 10: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39
附表 1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41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應考人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於規 定期限內將報名表件以專函掛號郵寄考選部(郵戳為憑),始完成 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網路報名請詳見本須知附表 1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 名程序」。報名截止時間為 99 年 6 月 17 日下午 5 時,請儘早完 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 人報名權益。
※ 本考試錄取人員從事涉外工作,必須派赴駐外單位(含戰亂、落 後之艱苦地區)服務,請應考人報考前先考量個人及家庭因素,
倘無法配合,請勿報考。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一、報名日期:民國 99 年 6 月 8 日起至 6 月 17 日止。
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收件日期至 99 年 6 月 18 日止(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二、寄發入場證日期:
預定於民國 99 年 8 月 27 日寄發。
本項考試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 採郵簡方式製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應考 人如於 9 月 3 日後尚未收到,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特種考 試司第一科,如逾期洽詢致影響考試,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考試日期:
第一試:民國 99 年 9 月 11 日(星期六)至 9 月 13 日(星期一)。惟考 試日期將視外語個別口試應考人數及試場設置情形需要予以延長。
第二試: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四、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
民國 99 年 9 月 13 日(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五、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自民國 99 年 9 月 13 日至 9 月 15 日止(申請表格式請自行影印本須
知附表 4、附表 5 之表格或至考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下載專區網 頁下載),逾期不予受理。
六、第一試榜示日期:
預定民國 99 年 11 月上旬,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 而定。
七、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日期:
各試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惟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八、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申請書格式請 自行影印本須知附表 6 之表格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下 載專區網頁下載),逾期不予受理。
貳、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之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表 1。
二、本考試除公告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 需要時,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
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各組別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彙送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 以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45 歲以下( 即民國 54 年 6 月 7 日以 後,民國 81 年 9 月 10 日以前出生者),具有應考資格表(詳見附表 2) 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 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 年齡為準。
三、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 期尚未屆滿者。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 應考: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 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 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 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冒名頂替者。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肆、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一試為筆試及 外語個別口試;第二試為集體口試。
二、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3。
三、第二試集體口試:考試日期於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四、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本考試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申 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及公文」部分採申 論式試題,「測驗」部分採測驗式試題;除英文組外各組「外國文
」之「特種語文」部分採申論式試題,「基礎英文」部分採測驗式 試題;英文組之「外國文」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 筆試科目為申論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 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 作答。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國文」科目之公文部分,係以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手冊
」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請由左至右橫式作答。
伍、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第一試考試地點: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 1 段 72 號國家考場(如有變更
,將於寄發入場證時,另行通知)。第二試地點於第一試榜示後,另行 通知。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 8 月 27 日以限時專送方式寄發。入場證係委由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採郵簡方式寄發,應考人如至 9 月 3 日尚未收到入 場證,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如逾期洽詢致影響考試,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第一試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 場公告欄前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可於 99 年 8 月 27 日起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以入場證號碼查詢試場分配。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連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一、報名、證件補驗、考試、複查成績及體格檢查等有關事項
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地 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 話:(02)22369188 轉 3945、3946
傳 真:(02)22363223
網 址:http://www.moex.gov.tw
二、入場證、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及補發事項
承辦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地 址:10658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電 話:(02)27031604 轉 27~29
傳 真:(02)27037981 三、錄取人員分發、任用事項
承辦單位:經濟部
地 址:10015台北市福州街 15 號
電 話:(02)2321-2200
網 址:http://www.moea.gov.tw/
四、訓練及保留錄取資格事項
承辦單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地 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 話:(02)82367112
網 址:http://www.csptc.gov.tw
柒、報名書表
請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 報名選項,即可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 http
:// register.moex.gov.tw (主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
,登錄報名資料,自行下載應考須知及列印報名書表。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民國 99 年 6 月 8 日起至 6 月 17 日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
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附表 11)完成網路登錄報名 資料後,下載並列印報名書表,並於 99 年 6 月 18 日前(郵戳為憑)以 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書表郵寄地點:
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
報名費:
1.一般應考人:新台幣 1100 元。
2.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報 名費減半優待:新台幣 550 元。請參閱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規定事項。【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 離營外,不符減半優待】。
3.繳費方式: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費方式,請應考人於完 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報名截止日 (99 年 6 月 17 日) 前持繳款單至郵局、便利商店、銀行或透過 ATM 轉帳繳款或網路信用卡、網路 ATM 等方式繳交報名費。詳見 附表 9「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4.應考人須將繳費收據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 (正表)背面中央。
5.退費規定:依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辦理。有關申 請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退費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
詳見附表 10。
報名履歷表(正、副表)各 1 張(表件編號1、2):
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將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須影印清晰)正
、背面固貼於規定欄位,並黏貼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 片 1 張(勿使用生活照,請於相片背面書寫姓名、應考類科組別。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若有更改姓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
1.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各所系科畢業報考者,應繳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專科以上學校應屆畢業生得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最後一學期 學生證影本申請暫准報名,其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➀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99 年 9 月 10 日以前,始合於 應考資格規定,未能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➁ 請填具暫准報名申請表(表件編號3),並於該申請表貼附最 後一學期已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以憑審查。
➂ 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請 於 99 年 8 月 27 日(郵戳為憑)以前,傳真至試務單位(傳真 電話:(02)22363223)或以「限時掛號」郵寄 11602 台北市文 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不克於上開日 期郵寄者,請至遲於 99 年 9 月 11 日第 1 節考試前將畢業證 書影本送交監場人員轉試務單位查驗,屆時未依限繳驗或繳 驗經審查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准 入場應試。如入場應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所繳報 名費即解繳國庫,不得申請退費。
➃ 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考 組別、入場證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大專院校研究所肄業報考者,仍應以大專畢業資格報考。
以應考資格第 2 款報考者,應繳驗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 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且考試及格應滿 3 年。(其計算自考 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 考試舉行前 1 日止)。
繳驗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者,
亦得參照應考資格第 2 款報考。
以應考資格第 3 款報考者,應繳驗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明。
2. 依兵役狀況,繳驗退伍令影本、免役證明影本或軍人身分證:
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役期,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
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請分別繳驗退伍令影本、免役證明影本
、軍人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暫准報名申請表
(表件編號3)僅供預定於報名期間後至 99 年 9 月 10 日考試 前入伍者填寫】
3.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除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並應附繳:
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原住民:戶籍謄本。
後備軍人: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 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 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 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生活津貼證明(或核定公文)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 之證明文件。
4.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指定機關(構)認證之國外學校 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
,並自負法律責任)。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
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 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 本,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五、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均須與所繳應 考資格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向戶籍或原發證機關 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或證件,始得據以報考)。
「應考類科組別及編號」欄,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聯絡電話」欄,請務必填明,以利聯絡及通知重要事項;「通訊地 址」欄,須確實詳細填寫,俾供送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寄發入 場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如有不符,致使有關考試文件無法投遞 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暫准報名申請表
報名履歷表(副表)
報名履歷表(正表)
(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之日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申請表格式詳見附表 7),以傳真 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傳真電話: 02-22363223
),並請於來函中貼附身分證影本 1 份(申請變更姓名者,請另附登 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俾憑處理。若有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
,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組別編號、應考組別是否填寫正 確,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繳費收據及身分證影 本是否黏貼。另為利聯絡,請詳實填寫 100 年 2 月底前不變之通訊 地址及連絡電話。
六、身心障礙應考人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報名信封及報名履 歷表(正表)之「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欄聲明,並填寫要求提供之照護 及協助措施。有關身心障礙應考人參加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規定,
請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貳、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七、郵寄報名表件:
應考人依網路報名系統之指引,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後,須自行列印 報名表件,並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按 1.報名履歷表(正表)→2.報名履歷表(副表)→3. 暫准報名申請表
(不需暫准報名者免附)→4.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順序,由上而下
(如下圖所示),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
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型信封),切勿 摺疊,於 99 年 6 月 18 日(郵戳為憑)前以掛號寄出,如以平信郵遞致 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又應考人如未 依規定寄發報名表件者,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八、退補件程序:
應繳費件不全者,由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 目,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者,
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證件者 逕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
玖、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 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外國文、外語個別口試二科平均成績占 百分之四十,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三、外國文報考英文組者,該科目成績之計算,申論式試題與測驗式試題 各占百分之五十;外國文報考英文組以外各組者,該科目成績之計算
,以特種語文占百分之七十五,基礎英文占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特 種語文」部分採申論式試題,「基礎英文」部分採測驗式試題。
四、外國文成績不滿五十分或外語個別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五、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六、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一試占百分之八十,第二試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 算總成績後,擇優錄取。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 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拾、體格檢查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 體格檢查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 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於榜示後寄發),
體格檢查不合格(體格檢查表應請醫師於檢查結果欄內評定「合格」或
「不合格」字樣)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 試。
三、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O.一者。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者。
辨色力:色盲者。
語障。
中、重度肢障。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患有精神病者。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四、本考試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
公立醫院。
教學醫院。
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五、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範圍指定機構 為之。
六、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外交部 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簽證。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由經濟部依序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 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經濟部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五年。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 得逾二年。
五、有關訓練及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
六、依考試院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第 10 屆第 11 次會議決議,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
一、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特殊境遇 家庭,所繳報名費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並依下列 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身心障礙者:請繳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原住民:請繳附戶籍謄本。
後備軍人:請繳附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 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 備軍人身分報考。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
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下:(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三)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
(或核定公文)、生活津貼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二、報名時,請依系統指示,勾選聲明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如未依前 項規定完成程序者,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一、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體格檢查標準,請參閱本須 知特別注意事項「拾、體格檢查」規定。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上 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 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
。 聽覺機能障礙。 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 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 寫試卷困難。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 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視覺障礙應考人 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 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礙 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 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詳如附表 8)。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 延長每節考試 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適用桌椅。
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安排熟諳手語 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點字 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
(卡)。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一(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 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 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電腦作答相關設備。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放 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 益維護措施: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
答。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 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 位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測驗式 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人工劃 卡後進行閱卷。 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
加蓋騎縫章,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 人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 置於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 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測驗式試卷(卡):1.以電腦作答者
,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閱系統,進行閱 卷。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 卷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 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 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 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 確定無誤後,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 卷務組彌封。 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 員將其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 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卷 期間,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 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重點 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
(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 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 定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前揭要點第 2 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者,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但有第 3 點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 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表 8)。
參、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 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 人員: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犯前 2 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7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 8 款及第 9 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 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 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 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 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 兵。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準此,中 華民國國民應本項考試錄取者,如因前揭原因致考試訓練、分發任用 滋生問題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 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
職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茲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 規定:
第五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 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 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
第六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 職務。
第一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 定
肆、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 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 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 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選擇題
,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 1 個正確或最適當的 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 粗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 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 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 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 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
號,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 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 及全部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 分。
伍、試題疑義
一、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 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 下簡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於 99 年 9 月 15 日 前,郵戳為憑),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試題如附表 4,測驗式 試題如附表 5,請自行影印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下載 專區網頁下載)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處
;申論式試題:特種考試司)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二、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應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檢附入場證影本並載 明下列事項:
地址、聯絡電話。
應試科目、題次。
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所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應以正楷書寫或 電腦打字黏貼,以利作業。
四、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 1 題,如有多題或 1 題之陳述超過單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併附A4大小紙張。
五、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 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陸、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欲 申請複查成績(請依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專用信封背面說明辦理)
,應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應考人申請複查
成績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表 6 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
下載專區網頁下載)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 1 次為限。但第二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複查 各試成績,並以 1 次為限。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之應考人,請即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 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 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 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 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
第 3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 人簽名或蓋章: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 編號及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由 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 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 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 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查 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 讀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 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 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十八條規定 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
經歷證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 核對號碼、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 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 提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 核算成績時之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 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 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 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 者,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 錄取。典(主)試委員會已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 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 標準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 符或典(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試委 員長處理;典(主)試委員會已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
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 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 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 為下列行為:
申請閱覽試卷。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請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 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柒、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項國家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 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
三、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 試場規則處理。
四、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 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表 7
),以書面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
五、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 屜、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入場 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六、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 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 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 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 時不得應試。
七、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 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八、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 之電子計算器。如使用非經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並不得繼續使用。
目前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51 款,相關機型登載於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之「國家考試電子 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選部將陸續 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機型如下:
識別標識 廠牌 型號 類別 生產廠商 識別標識 廠牌 型號 類別 生產廠商
A T - 0 1 M A - 8 0 V (第一類) E M - 0 1 f x - 1 2 7 (第二類) A T - 0 2 S A - 2 0 0 L (第一類) E M - 0 2 M S - 1 1 2 L (第一類) A T - 0 3 S A - 7 8 7 (第一類) E M - 0 3 S L - 7 1 2 (第一類) A T - 0 4 S A - 7 9 7 (第一類) E M - 0 4 S L - 7 2 0 (第一類) A T - 0 5
A T I M A
S A - 8 0 7 (第一類)
精 通 事 務 機器有限公司 02-27715671
E M - 0 5 D S - 3 E (第一類) A U - 0 1 SC500 PLUS (第二類) E M - 0 6 D S - 1 2 0 E (第一類) A U - 0 2 H C 1 1 5 A (第一類) E M - 0 7 J S - 2 0 E (第一類) A U - 0 3 H C 1 8 4 (第一類) E M - 0 8 J S - 1 2 0 E (第一類) A U - 0 4
A U R O R A
D T 3 9 1 B (第一類)
震 旦 行
股份有限公司 02-27002378
E M - 0 9 M S - 1 2 E (第一類) C A - 0 1 f x - 8 2 S X (第二類) E M - 1 0 M S - 1 2 0 E (第一類)
C A - 0 2 M W - 8 V (第一類) E M - 1 1 S L - 7 0 9 (第一類)
C A - 0 3 S X - 3 0 0 P (第一類) E M - 1 2 S L - 2 0 V (第一類) C A - 0 4
C A S I O
S X - 3 2 0 P (第一類)
台 灣 卡 西 歐 ( 販 賣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2-22764188
E M - 1 3 S L - 1 0 3 (第一類) F B - 0 1 F B - 2 0 0 (第一類) E M - 1 4 S L - 2 0 1 (第一類) F B - 0 2 F B - 2 1 6 (第一類) E M - 1 5 D S - 3 G T (第一類)
F B - 0 3 F B - 8 1 0 (第一類) E M - 1 6 DS-120GT (第一類)
F B - 0 4 FBMS-80TV (第一類) E M - 1 7 J S - 2 0 G T (第一類)
F B - 0 5 F B - 7 0 1 (第一類) E M - 1 8 JS-120GT (第一類)
F B - 0 6 F X - 1 3 3 (第二類) E M - 1 9 M S - 8 0 L (第一類) F B - 0 7
F U H B A O
F X - 1 8 0 (第二類)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04-22968221
E M - 2 0 M S - 2 0 G T (第一類)
P A - 0 1 P D - H 0 3 6 (第一類) E M - 2 1 SL-220GT (第一類)
P A - 0 2 P D - H 1 0 1 (第一類) E M - 2 2 SL-320GT (第一類)
P A - 0 3 P D - H 2 0 8 (第一類) E M - 2 3 M S - 8 L (第一類) P A - 0 4
P A D D Y
P D - H 8 8 6 (第一類)
神 寶 實 業 股份有限公司 02-89769178
E M - 2 4 f x - 1 8 3 (第二類)
E D - 0 1 KEC-7711 (第一類) E M - 2 5
E - M O R E
f x - 3 3 0 s (第二類)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2-25975519
E D - 0 2
k o l i n
KEC-7713 (第一類)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02-22984188
九、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驗式 試題答案於 9 月 13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ex.gov.tw)公布(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 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考畢試題將登載考選 部全球資訊網。
十、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
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專用代表號:(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 1 碼: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進入建議留言。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進入傳真留言。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暨提昇便民服務資訊品質,
已建置完成「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自 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本網站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動 態消息、報名書表發售日期及購買方式、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的電 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
本網站的位址為 http://www.moex.gov.tw,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
拾、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536」
(我上囉!)簡訊服務,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
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 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本考試代碼為:「099170」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 99 年 9 月 11 日舉行考試之日起。
查榜時間:第一試預定 99 年 11 月上旬榜示之日起,惟實際放榜時 間仍應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拾壹、常見 Q&A
一、問:報名表件以網路登繕錯誤,擬於表件塗改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相關表件資料如有錯誤時,請在列印出書表 後,逕以紅筆更正並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二、問:欲以網路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應如何處理?
答:請至應考人專區中,選擇忘記密碼功能,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 年月日即可查詢,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 式如下: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 至垃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認。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提 供身分證字號、生日、住家電話、姓名和住址,俾便查詢。
三、問:報名資料若有缺漏,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請於接獲考選部補件通知或試務單位電話聯絡後,儘速以郵寄或 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郵寄:請於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註明本 項考試名稱、所報考等別、組別及補件編號(通知補件時會告 知應考人),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傳真:若為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可 以傳真方式補件(本考試試務處傳真:02-22363223),請於文 件上註明報考等別、組別、補件編號、姓名及聯絡電話等資料
,並於傳真後電洽試務處確認是否完成補件。(本考試試務處 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分機 3945 、3946)
四、問: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如何處理?
答: 有關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之處理方式,請見本須 知附表 9「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之「肆
、補費作業」說明。
另有關溢繳報名費者,請參閱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
業規定,請詳見附表 10。
五、問: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應如何處理?
答:如欲申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之日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申請表格式詳見附表 7),
以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傳真電話:
02-22363223),並請於來函中貼附身分證影本 1 份(申請變更姓 名者,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俾憑處理。若有不 符或逾期提出申請,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 人自負。
六、問:請問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報名人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項考 試第一次典試委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請於 8 月下旬至本網站 首頁>考試資訊>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 新聞人員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查詢。
七、問:快考試了,尚未收到入場證,如何處理?
答、 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 99 年 8 月 27 日寄發,
應考人如於考試 99 年 9 月 3 日後尚未收到,請逕洽特種考試 司第一科。
如 時 間 太 過緊 廹 ,應考人可先行電話確認試區後,於考試當天 第一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攜帶身分證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 補發入場證。
※其他常見問題,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FAQ 諮詢網。
附表 1
99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際 經 濟 商 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類 科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等 別
職 組
職
系 類 科 組 組別 編號
暫定需
用名額 工 作 內 容
英 文 組 301 6 西 班 牙 文 組 302 2 韓 文 組 303 1 俄 文 組 304 1 阿 拉 伯 文 組 305 1 三
等 考 試
經 建 行 政
經 建 行 政
國 際 經 濟 商 務 人 員
葡 萄 牙 文 組 306 1
合 計 12
一、運用我 WTO 會員國身分,加強與各國 之雙邊經貿關係,爭取我國實際經貿 利益。
二、促進雙邊貿易,尤其加強出口拓銷。
三、協助我商進行國際投資,並爭取僑外 投資及技術合作。
四、配合辦理我駐外館處業務,推動我參 與國際經貿組織。
五、駐外行政業務。
附 註一、上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 需用名額。
附表 2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 員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等 別
職 組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三等考試 經建行政 經建行政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45 歲以下(民國 54 年 6月7日以後至民國81 年9月 10日以前出生者), 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 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 書者。
二、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
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附表 3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 期 9 月 11 日(星期六) 9 月 12 日(星期日) 9 月13 日
(星期一)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預
備 0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08:5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預
備 08:30
類科組別編號 考試類科
時 間 科
目 組
別 考 試
09:00
∫ 11:00
考 試
13:00
∫ 15:00
考 試
15:40
∫ 17:40
考 試
09:00
∫ 11:00
考 試
13:00
∫ 15:00
考 試
15:40
∫ 17:40
考 試
09:00
∫
301 英文組 ◎ 外國文
(英 文)
外語個別口試
(英 語)
302 西班牙 文 組
◎ 外國文
(西班牙文兼試 基 礎 英 文 )
外語個別口試
(西班牙語)
303 韓文組
◎ 外國文
( 韓 文 兼 試 基 礎 英 文 )
外語個別口試
(韓 語)
304 俄文組
◎ 外國文
( 俄 文 兼 試 基 礎 英 文 )
外語個別口試
(俄 語)
305 阿拉伯 文 組
◎ 外國文
(阿拉伯文兼試 基 礎 英 文 )
外語個別口試
(阿拉伯語)
306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葡萄牙
文 組
◎國 文
( 作 文 、 公 文與測驗)
國 際 經 濟
組 織
國 際 公 法 及 國 際 私 法
◎ 外國文
(葡萄牙文兼試 基 礎 英 文 )
國際經濟學
( 國 際 貿 易 理 論及實務、國 際金融理論)
經 濟 學
外語個別口試
(葡萄牙語)
附註
一、9 月 11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 進入試場就座。
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及公文」
部分採申論式試題,「測驗」部分採測驗式試題;除英文組外各組「外國文」之「特種語文
」部分採申論式試題,「基礎英文」部分採測驗式試題,英文組之「外國文」採申論式及測 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筆試科目為申論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 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三、各筆試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四、考試日期將視外語個別口試應考人數及試場設置情形需要予以延長。外語個別口試之分組報 到時間及地點、口試時間及地點,於 9 月 12 日下午另於試區公布,應考人應先行查明,並 依規定時間報到。
五、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 一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 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附表 4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手機號碼:
聯 絡 地 址 : 電話號碼: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如有疑義,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郵戳為憑),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 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聯絡地址、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 3 個月內可聯絡者。
(三)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
(四)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五)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 1 題為限,如超過一 頁,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大小)。
(六)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
、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 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處 理之。
六、所提疑義如超過 1 題,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
考試名稱及組別: 科目: 代號: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 1 題為限,如不敷使用
,請以A4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A4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A4紙張影印)
書名: 出版年次:
作者: 頁 次:
附表 5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手機號碼:
聯 絡 地 址 : 電話號碼: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 答案如有疑義,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郵戳為憑),填具本申請表 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聯絡地址、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 3 個月內可聯絡者。
(三)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
(四)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五)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 1 題為限,如超過 一頁,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大小)。
(六)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 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 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 案。
五、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 員處理之。
六、所提疑義如超過 1 題,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
考試名稱及組別: 科目: 代號: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 1 題為限,如不敷使 用,請以A4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A4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請勾選)
□本題答案更正為:□A □ B □ C □D
□本題無正確答案,一律給分。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A4紙張影印)
書名: 出版年次:
作者: 頁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