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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及研析臺歐雙方機器人產業及產品相關法規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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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盤點及研析臺歐雙方機器人產業及產品相關法規的附件

中華經濟研究院 WTO 及 RTA 中心

(中經院編號 1080901)1

 諮詢內容

(一)盤點我國相對應法規

(二 )分 析 歐 盟 法 規 對 我 產 業 發 展 影 響 及可能發展

(三)建議後續我國應對方向

(9 月 6 日第一階段提供:

 翻譯附件及作內容重點摘要

 分析內容所涉業務涉及我國那些主政機關

 本案研究摘要

當前臺歐設立機器人工作小組,透過雙邊討論方式推動機器人產業之監 管法規、政策和研發活動之合作。本案研究主要因應臺歐工作小組推動雙邊 討論之研究需求,針對我國機器人產品所對應之監管法規進 行盤點,並參與 10 月 9 日臺歐盟召開機器人工作小組籌備會議 (視訊),簡報我國機器人產品 之法規監管架構(簡報內容參照報告附件)。現階段臺歐機器人雙邊合作之 重點,擺在資訊交換工作方面,本研究檢視臺歐推動雙邊合作之路徑,歸結 我國機器人相關監管法規之盤點結果、雙方產品監管架構之制度差異,建議 應優先將機器人分類、風險評估方法與風險因素等議題,列為臺歐進行資訊

1 本 諮 詢 案 由 顏 慧 欣 副 研 究 員 負 責 統 籌 , 王 煜 翔 分 析 師 、 吳 欣 慈 輔 佐 研 究 員 共 同 執 行 。

(2)

交換之重點議題。

 研析內容

壹、臺歐合作路徑圖之重點摘要

依據歐盟方面所提出的「臺歐推動成立機器人產業法規及研發工作小組 路徑圖」,歐盟建議雙方可以設立工作小組,負責推動機器人產業之監管法 規、政策和研發活動雙邊討論。透過工作小組之討論,盡可能尋求雙方在機 器人監管領域法規調和之可行方案。考量到現行 如何評估人工智慧機器人安 全性之風險機制有其困難度,歐盟建議雙方可以優先探究臺灣目前如何因應 人工智慧機器人之安全性問題,作為推動交流合作的第一步。

歐 盟 目 前 機 器 人 產 品 安 全 法 規 架 構 包 括 機 械 指 令 (Machinery Directive 2006/42/EC) 及 無 線 電 裝 備 指 令 (Radio Equipment Directive (RED) 2014/53/EU)。 歐 盟 執 委 會 正 在 進 行 修 訂 機 械 指 令 之 準 備 工 作 , 修 訂 目 的 在 使機械指令能符合當前市場需求,及因應人工智慧、物聯網、新世代機器人 等新興數位科技所帶來的挑戰。另一方面, 無線電設備指令(RED)主要規範 0 到 3000 GHz 之間無線電設 備之安全性、互通性,互連性,以及無線電頻 譜 之有 效 使 用 。 目前 歐 盟 在 進 行 製 造 商驗 證 要求 新 規 範 之 草擬 工 作, 預 計 2020 年通過相關規定。

該路徑圖分別從全球機器人市場、全球機器人銷量、歐盟機器人產業以 及我國機器人產業等層面,簡述機器人產業之市場概況,其特別指出了歐盟 機器人產業當前在工業機器人、專業用途機器人之市場優勢地位。目前歐盟 所生產之工業機器人約占全球市場的三分 之一,而在市場規模相對較小的專 業服務機器人領域, 63%之非軍事用途機器人亦為歐盟製造商所生產。

(3)

一、臺歐推動成立機器人產業法規及研發工作小組 路 徑 圖 ( EU-Taiwan roadmap for a Working Group on regulatory and R&D aspects for robotics sector)

當前機器人產業之發展已經所帶來許多挑戰,特別是對人類活動產生交 互影響,以及促進工業 4.0 和物聯網之發展需求,使得機器人產業之參與者 有必要進一步推動相互合作。歐盟和台灣都認為機器人技術的出現將有助於 促進各自經濟關鍵領域之發展,並提升公眾之福祉。

歐盟方面肯定台灣積極響應 DG GROW 成立雙邊機器人工作小組之倡 議,該工作小組首要任務在於推動機器人產業之 監管法規、政策和研發活動 雙邊討論。

二、設立工作小組之與目標

臺歐成立機器人工作小組所欲討論的事項(scope),在於介紹並討論雙方 有關機器人之監管架構,以及所欲推動之相關立法方案。此外,雙方將相互 分 享機 器 人 研 發 領域 之 優 先 事 項 , 藉 以支 持 臺歐 機 器 人 工 作小 組 之討 論 工 作。

設立本工作小組之目標,在於盡可能尋求雙方在新世代工業機器人、仿 真機器人、其他服務型機器人及人工智慧控制機器人等安全層面,達成監管 法規調和之可能構想 。

考量到現行如何評估人工智慧機器人安全性之風險機制有其困難度,歐 盟建議優先以臺灣目前如何因應人工智慧機器人之安全性問題,作為雙方推 動交流合作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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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介歐盟機器人安全性之監管架構:機械指令與無線電設備指令

機械指令(Machinery Directive 2006/42/EC)

機械指令規範了廣義上所有機械產品之安全性,包括 工業用機器人、人 機協作機器人(collaborative robots)以及服務機器人等商用或消費用途之 機 器人,但不包括醫療設備。該指令針對市售機械設備(由製造商安裝於產品 設備上面的軟體程式)所應具備之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加以規範。

歐盟執委會目前正在進行修訂機械指令之準備工作,修訂目的在於使機 械指令能夠符合當前市場需求,以及因應人工智慧、物聯網、新世代機器人 等新興數位科技所帶來的挑戰。

鑑於可能對指令進行修訂,委員會正在開展準備 工作,以便根據市場需 求 和人 工 智 能 , 物聯 網 和新 一 代 機 器 人等 新 興數 位 技 術 帶 來的 挑 戰進 行 更 新。 執委會預計會在 2021 年完成關於機械(機器人)新法規提案之草擬工 作,後續將送交歐盟理事會和歐盟議會進行協商和立法程序。

無線電設備指令(The Radio Equipment Directive (RED) 2014/53/EU)

無線電設備指令(RED)適用於無線電設備。RED 指令主要規範 0 到 3000 GHz 之間無線電設備之安全性、互通性,互連性,以及無線電頻譜之 有效使 用,包括確保無線電設備所安裝的軟體可以使設備發揮預期功能。該指令 要 求 所 有 在 市 場 上 流 通 使 用 之 無 線 電 設 備 均 應 證 明 其 符 合 指 令 所 規 範 之 要 求。RED 指令援引歐盟低電壓指令之安全規範,以及電磁相容性指令之基 礎要求。此外,該指令亦規定了有關充分運用和有效使用無線電頻譜之 基本 規範,同時,指令中亦明文列出了特定類別或等級之無線電設備,可以透過 制定授權法案(Delegated Act)之形式附加額外的基本要求。例如:RED 指令 第 3.3 條(b)至(f)款允許制定授權法案來確保特定類別之無線電設備能 夠正常運作,抑或是防止軟體不當改動 而影響法規符合性之規定( RED 指 令第 3.3 條(i)款)

(5)

RED 指令 要求製造 商 須將 軟硬 體裝置 組 合之法規符 合性資 訊 ,通報給 歐盟執委會以及成員國主管機關,相關資訊必須 執行指令要求之符合性評鑑 程序,以及出具一定形式之符合性聲明。如果歐盟針對上述符合性評鑑程序 要求制訂了授權法案或施行細則,則製造商即應遵守上述驗證要求。歐盟預 計將在 2020 年通過有關製造商驗證要求的新規範。

2.有關機器人研發計畫之 資訊

目前歐盟已經實施兩個 公私部門協力計畫(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PP),分別為:「 歐盟機器人協力 計劃 (Robotics PPP)」,以及「未來智慧 工廠(Factories-of-the-Future, FoF)」。此外,分別有兩個研究機構負責規劃 策略性研究路徑/進程,包括:負責推動 Robotics PPP 之歐盟機器人研發計 劃(SPARC): www.eu-robotics.net/sparc ,以及負責推動未來智慧工廠(FoF) 之 歐 洲 未 來 工 廠 研 究 學 會 ( EFFRA ) :

www.effra.eu

。 如 : THOMAS :

www.thomas-project.eu ; SPIRIT : spirit-h2020.eu ; 以 及 ESMERA : www.esmera-project.eu 等計 畫皆為近期重要成果。

三、機器人產業之市場概況

(一)全球機器人市場

根據國際機器人聯合會(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obotic, IFR)最新 預測顯示,全球工業機器人庫存將從 2016 年底的 1,828,000 台新增至 2020 年的 3,053,000 台,2018 年至 2020 年的年均增長率為 14%。IFR 預估專業服 務型機器人之銷售額將於 2018 年至 2020 年以 20%至 25%的年均增長率逐年 攀升,相比 2017 年之銷售額將會增長 12%至 52 億美元。機器人與人工智慧

(AI)技術於全球迅速發展,特別是亞洲地區以及美國。

(6)

(二)全球機器人銷量

根據世界機器人報告(World Robotics Report)的初步統計顯示,2018 年機器人全球出貨量達 384,000 台,比上一年度增長 1%創歷年新高,顯示 工業機器人的年銷售量自 2013 年至 2018 年已連續六年成長。

而 2018 年全球機器人銷售量增長僅有 1%低於市場預期,主要原因為汽 車與電子產業之銷量衰退,這兩項產業占工業機器人於 2018 年全球銷售量 的 60%。

2018 年機器人於中國大陸的銷售量為 133,000 台,超越日本、美國與韓 國之總和,但相較於 2017 年之銷售量下滑 4%,部分原因為中國大陸之汽車 與電子業銷量減少。

(三)歐盟機器人產業

歐盟的機器人產業位居強勢地位,現擁有 32%的全球市場。工業機器人 約占全球市場的三分 之一,而在市場規模相對較小的專業服務機器人 領域,

63%之非軍事用途機器人為歐盟 製造商所 生產。歐洲在國內和服務機器人市 場擁有 14%的市場占有率,從目前規模來看,歐盟在這個領域的經濟活動 規模遠遠小於其他兩個領域。

此外,從社會科學的角度看待,機器人衍生出許多道德、社會以及法律 問題。歐盟已成功引領全球於此領域進行辯論,而道德、法律與社會( ELS)

調查,應作為廣泛歐洲社會有效運用機器人前的重要考量。

(四)臺灣機器人產業

臺灣機器人製造商每年生產約 15 億美元之機器人。臺灣對外貿易發展 協會(簡稱:貿協)出席漢諾威工業展( Hannover Messe)並展示「臺灣智 慧 製造 」 的 創 新 科技 與 公司 。 貿 協 發 表臺 灣 製造 解 決 方 案 包含 協 作型 機 器

(7)

人、3D 機器視覺、物聯網(IoT)、機器人作業系統(ROS)應用、預防監 測等 5 大重點2,並同時介紹臺灣智慧製造市場概況。

在杜塞道夫 (Dusseldorf)的台灣貿易中心周秀隆主任指出, 臺灣於展 場的亮眼表現,呈現出臺灣公司於全球製造的重要性,臺灣擁有世界第一的 工具機聚落,為知名的黃金縱谷(Golden Valley),並結合 IC 設計能力,

及在機器人、3D 機器視覺、物聯網、機器人作業系統(ROS)應用與預防 監測的科技整合技術,臺灣已 為國際上智能製造供應鏈的最佳夥伴。

貳、臺歐路徑圖重點交流項目所對應之主政機關

依據前述臺歐路徑圖,雙方推動成立機器人產業法規及研發工作小組 之 目的,著重在討論機器人產業之監管法規( regulatory)、政策(policy)與 研發活動(R&D)等三方面,其中,有關我國對於機器人安全性與風險評估 方式,乃是歐盟首階段擬交流之重點。依各議題可能涵蓋內容,歸納出我國 對應的主管機關如下:

主要面向 子議題 說明 主管機關

法規管制面 安 全 標 準 與 評估風險

機器人涉 及機械 設備 的符合安 全法規 之標 準評估與 制定、 符合 性評鑑程 序、及 後市 場監督制度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電磁相容性 人機器人 所安裝 的無 線電裝備 涉及電 壓標 準、電磁 相容性 標準 之評估與 制定, 及符 合性評鑑 程序、 及後 市場監督制度

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NCC)

安裝軟體 安裝於機 器人產 品設 備上的軟體程式

不確定,若涉及機器人整 體安全性問題,似亦屬於

2 https://about.taitra.org.tw/News_Detail.aspx?id=9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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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但非 單獨針對軟體進行檢驗。

人機協作 涉及機器 人和人 類並 肩工作而 無需使 用安 全圍欄進 行隔離 之情 形,有勞 動環境 安全 之考量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政策制定面 科 技 與 產 業 政策

選擇合適 台灣發 展的 智慧創新 科技, 並推 動智慧創新科技政策

 行 政 院 科 技 會 報 辦 公室

 科技部

 經濟部

 教育部 智慧機械 以精密機 械導入 機器

人、物聯網、大數據、

網 宇 實 體 系 統

(CPS)、精實管理、

3D 列 印 及 感 測 器 等 智慧技術 ,發展 智慧 機械解決 方案, 建立 智慧機械 產業生 態體 系。

 國家發展委員會(智 慧 機 械 為 5+2 產 業 創新計畫之一項)

 經濟部工業局

研發活動 學 術 研 究 及 產業應用

有關智慧 製造和 工業 4.1 的 學 術 研 究 及 產 業應用

 科技部

 教育部 科 專 研 發 應

負責強化 我國「 智慧 機械」相 關科專 研發 成果之運用。

 經濟部技術處

(9)

參、我國機器人產品對應之監管法規

參考歐盟現行監管體系,係依據機器人產品具備之功能對應適用各類別 產品管理法規,如:機械指令、醫療器材指令、無線電設備指令。相對於此,

我國現行產品安全規範體系,亦未對機器人產品的涵蓋範圍與監管方式制定 通盤性、水平適用之規範。因此,機器人產品之安全規範,仍應依其產品功 能或用途(消費使用、通訊功能、醫療用途或是具運輸功能等)仍應回歸適 用個別專法之規範(參照下表所示)。

此外,單一機器人產品可能兼具多項功能,而必須同時符合兩種以上之 法規要求。以無線連網之掃地機器人產品為例,應認屬於《商品檢驗法》所 公告列檢之家用電器產品,同時,該產品亦具備無線通訊啟動之功能。因此,

除了應依符合家電產品上市前 之檢驗要求外,其無線通訊功能尚應符合《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對 WIFI 功能之驗證要求。

表 X 我國機器人產品對應之監管法規

機 器 人 分 類 可 能 涉 及 法 規 主 管 機 關

工 業 用 《工 業 用 機 器 人危 害 預防標 準 》

《協 同 作 業 機 器人 作 業安全 評 估 要點 》 勞 動 部

家 事 /服 務型 《商 品 檢 驗 法 》 經 濟 部 標檢 局

具 通 訊 功能 《電 信 法 》

《電 信 管 制 射 頻器 材 管理辦 法 》 通 訊 傳 播委 員 會

醫 療 用 途 《藥 事 法 》

《醫 療 器 材 管 理辦 法 》 衛 生 福 利部

運 輸 功 能 《 道 路 交通 管 理處 罰 條例》

《 無 人 載具 科 技創 新 實驗條 例 》

交 通 部 經 濟 部 技術 處

資 料 來 源 :本 研 究 整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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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業用機器人

工業用機器人逐漸成為產業生產製造的重要環節之一,為了 防止工作者 與機器人接觸引起之危害問題,勞動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之授權,訂定《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對於業者設置機器人的操作 環境、適應環境、標示方法、人機協同作業等事項設有法規要求。例如:機 器 人移 動 範 圍 需 設置 圍 欄 , 以 避 免 勞 動者 與 工業 用 機 器 人 碰撞 造 成職 業 災 害。

隨著技術發展與生產作業之需求,工作者與固定或移動操作之機器人共 同合作作業的發展趨勢受到重視,因此, 2018 年勞動部進一步修正《工業 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有關協同作業機器人之規定(第 21 條),針對雇主使 用協同作業機器人之情況,訂有安全標準與驗證要求,雇主有義務製作協同 作業機器人安全評估報告並加以留存。而有關前項機器人之 安全評估方式,

應依勞動部訂定之《協同作業機器人作業安全評估要點 》,辦理相關驗證程 序,確認協同作業之機器人運作之安全性。

(二)家事/服務型

目前供一般消費性使用之機器人產品,以 家事/服務型機器人為主,如:

掃地機器人、自動除草機、智慧音箱等。供一般消費者使用之產品,依《消 費者保護法》業者負有產品安全責任之外,若屬於《商品檢驗法》所公告列 檢 之應 施 檢 驗 產 品, 產 品必 須 於 進 口 時或 出 廠前 完 成 安 全 性相 關 之驗 證 程 序。

目前家事 /服務型機器人 應屬於電器類之列檢產品,主要適用 《商品檢 驗法》第 14 條規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驗證登錄。驗證登錄之申請,廠商 須向標準檢驗局提出指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文件 (含型式試驗報告及符合品 管要求的證明等 ),經審查結果符合者,准予 登記,並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

(11)

書,有效期限通常為 3 年。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於本體上貼附驗證 標識後,即可直接通關及出廠銷售,無須再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報驗,可加速 商品通關。

(三)具通訊功能

隨著物聯網與資通訊技術的發展,數據通訊已經逐漸成為機器人的重要 功能,以便完成人機操作、機器人互連運作之工作目標。按照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NCC)之認定,具 4G 通話功能或是 WIFI 無線連網的機器人產品,

應屬於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 理 辦法》所稱之電信終端設備3。因此,為確 保機器人產品所安裝的射頻模組(組件)能夠正常發揮通訊傳輸之功能,相關 產品仍應適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之規定,於進口或銷售前必須 申請 NCC 電信終端設備之型式認證 。

(四)醫療用途

隨著機器人與自動化控制技術日益成熟,機器人技術應用於醫療領域以 便開拓更多醫療方式,並可能成為解決人力短缺的解決方案之一。以醫療輔 具之應用為例,醫療輔具機器人可協助護理人員抬起或搬動病人;或輔助中 風 、脊 髓 損 傷 者 、年 邁 長者 、 截 肢 者 肢體 移 動或 行 走 , 包 含 : 動 力式 義 肢 (Powered prosthetics)、 機 器 人 輔 助 治 療 與 復 健 設 備 (Robot-assisted therapy/

rehabilitation)、 及 穿 戴 式 輔 具 機 器 人 (亦 稱 為 動 力 式 外 骨 骼 機 器 人 Powered exoskeleton)。

我國現行針對醫療器材之管理,主要依據《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 辦法》之規範,醫療器材產品上市前必須經過臨床測試,並向主管機關衛福

3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NCC), 電 信 終 端 設 備 與 低 功 率 射 頻 電 機 審 驗 一 致 性 第 64 次 會 議 政令 宣 導及 提 案結 論 彙整 ,106 年 02 月 23 日(星期 四), 提 案編 號: 10602324。

(12)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完成上市查驗登記程序,以確認醫材產品之安 全性與有效性。此外,TFDA 對醫療器材之管理採取分級分類之管理方式,

依照醫療器材對人體造成影響之風險程度,將醫療器材由低到高分為第一到 第三等級來管理。值得注意者,醫療機器人產品通常屬於新型醫療器材,以 動力式外骨骼機器人 為例,我國現行醫療器材品項目前並無此一分類,此類 產品即無法在我國製造、販售或使用。

(五)具運輸功能

具運輸功能之機器人產品,主要涉及自動駕駛車輛或設備,如:自駕車 或無人載具。

首先,針對自動駕駛車輛之規範,我國交通部因應國內廠商於自動駕駛 車輛或自動駕駛設備研發過程中會需要在公眾通行的道路上,測試其產品效 能之需求,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0 條及附件 21 相關規定,允許於 道路上試行依該條文規定之程 序申領試車牌照的有條件、高度、完全自動化 駕駛車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自駕車試行之增修規定自 2019 年 1 月開始實施,重點規範如下:

 申請者應於申請測試時,向測試區域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以下 簡稱「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 受理機關應就申請文件辦理初步審查,就文件是否齊全、測試目的、

內容、測試路線以及相關測試規劃進行審查,並於評估測試車輛對 於當地交通環境所產生之衝擊與風險後提出審查報告。

 初步審查通過後,受理機關應將申請文件及審查報告函送交通部進 行審查。

 交通部應以書面通知受理機關及申請者審查結果;審查通過 後,應 核發測試許可並轉請公路監理機關逐車核發試車牌照。

(13)

 申請者需提交測試計畫書、需有保險證明文件(每一核准進行測試之 測試車輛應於測試期間應投保責任保險 )、需支付審查費及試車牌照 規費。

 測試車輛於道路上測試時,每輛車內應至少配置一名駕駛操控人員。

 懸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核准之試車牌照的車輛,需遵守現有法規,

例如不得營業載客收費等。

其次,我國針對無人載具之研究發展與應用制訂有「無人載具科技創新 實驗條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依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之定 義,無人載具除了涵蓋無人駕駛之車輛之外,進一步涵蓋其他 類型之交通運 輸工具(如:船舶、航空器等)。該法授權主管機關可以針對無人載具之 實 驗場域之管理及安全 制訂相關辦法加以規範。

然而,我國對於車輛安全係採型式安全審驗制度,各型車輛在申請新領 牌照前,需對車輛及其相關零組件進行型式安全及規格之書面審查與檢測,

經過驗證符合我國相關法規標準後,方得辦理牌照登記。因此,交通部配合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訂定了有關牌照核發之子法-「無人載具科 技創新實驗計畫車輛牌照核發辦法」。取得主管機關創新實驗核准文件之無 人駕駛車輛,依核發辦法應向創新實驗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逐車申領試車 牌照4。懸掛此條例核准之試車牌照者,得免適用現有法規,例如車輛可以 營業載客收費等。

4 無 人 載 具 科 技 創 新 實 驗 計 畫 車 輛 牌 照 核 發 辦 法 第 三 條 。

(14)

肆、分析歐盟法規對我產業發展影響及可能發展 一、歐盟針對協作機器人、AI 機器人進行安全性問

題之評估

歐 盟 目 前 機 器 人 產 品 安 全 法 規 架 構 主 要 依 據 機 械 指 令 (Machinery Directive 2006/42/EC)及無 線 電裝 備 指令 (Radio Equipment Directive (RED) 2014/53/EU)進行規範。考量到 協作機器人 、AI 機器人對安全性帶來的潛在 挑戰,歐盟執委會現階段正在進行修訂機械指令 以及無線電設備指令(RED) 之準備工作,準備工作之重點在於針對機器人產品相關安全性之問題進行評 估,而後續法規之修正將優先依據安全問題之評估結果,進行機械指令與無 線電裝備指令之法規修訂工作。

按照歐盟現行分類5,協作機器人涵蓋工業用之協作機器人,包括無防 護柵欄阻隔之協作機器人、 專業服務機器人(如:醫療用機器人)、家事型機 器人等,這類型協作機器人所衍生的安全性挑戰問題,主要有 :

 運用於結構較為鬆散、沒有界定範圍或是條件不明的工作環境中,

所可能引發的危害問題;

 在非協作模式下運作或是與人類近距離接觸可能產生的危害問題。

歐盟進一步指出,運用 AI 技術之機器人具備通訊連結、軟體為基礎的 作動決策機制以及具備多種感應器協助機器人做出判斷等特徵,這類型協作 機器人所衍生的安全性挑戰問題,主要有 :

 AI 機 器 人 透 過 深 度 學 習 紀 錄 或 預 測 人 類 行 為 所 作 出 的 自 主 性 決 定,所可能引發的危害問題;

5 參照 EU-Taiwan Regulatory Dialogue Working Group Robotics ( 9 October 2019)

Brussels-Taipei (videoconference) 簡 報 內 容 。

(15)

 在 AI 機器人產品生命週期中,改變 AI 機器人的使用用途所可能引 發的危害問題。

除此之外,歐盟進一步指出,無論是 AI 機器人或是協作機器人,均會 廣泛運用到物聯網技術,而此類涉及物聯網技術的產品,尚應進一步考量 通 訊連結受到網路攻擊所可能引發的安全性風險。

二、歐盟修正機械指令涵蓋人工智慧、物聯網、機 器人等新科技可能引起的危害風險

依據前述機器人產品之安全性評估結果,歐盟成長總署( DG GROW)

修 訂 機 械 指 令 以 及 無 線 電 設 備 指 令 (RED)之 目 的 在 於 調 整 歐 盟 現 行 監 管 架 構,使其能因應 AI 機器人與機器人網路安全性所可能引發的安全性問題。

為了使機械指令能符合當前市場需求,及因應人工智慧、物聯網、新世代機 器 人等 新 興 數 位 科技 所 帶來 的 挑 戰 , 歐盟 執 委會 檢 視 現 行 機械 指 令 規 範 內 容,認為後續修法應做出下列調整:

 修改機械指令之適用範圍,確保適用範圍解釋上的一致性,特別是 機械半成品(partly completed machinery)之定義規範,避免與其他 產品之令之適用範圍規定產生衝突;

 使機械產品之監管方式可以涵蓋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等新科 技可能引起的危害風險;

 減少申請文件與程序所引起的行政工作負擔與行政成本:現行機械 指 令 對 於 是 否 能 夠 以 數 位 格 式 登 載 有 關 產 品 安 全 性 資 訊 沒 有 清 楚 規定,可能導致機械產品製造商與主管機關必須在 申請程序與文件 方面負擔額外的成本;

 使機械指令符合歐盟新立法架構之要求,亦即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 會 在 2008 年 7 月 9 日 通 了 新 法 律 架 構 規 範 ( Regulation 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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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65/2008)與新法律架構指令( Decision No 768/2008/EC)對於 制定個別產品監管指令之要求;

 避免運輸對產品產生的延遲與成本。

歐盟執委會評估認為須透過立法程序針對現行機械指令進行修訂,才能 完成上述修法目標6。因此,截至 2019 年 8 月為止已經陸續完成機械指令各 項公眾意見諮詢程序,針對產業公協會、公司、非政府組織、公共機構、研 究機構、工會、標準化機構、消費者組織等部門徵詢意見。現階段正透過焦 點徵詢程序與專家訪談程序縮小各方意見歧異,尋求適當的解決方案。歐盟 預計在 2021 年第二季完成修訂機械指令之立法程序。

三、無線電設備指令(RED)

歐盟無線電設備指令(RED)主要規範 0 到 3000 GHz 之間無線電設備之 安全性、互通性,互連性,以及無線電頻譜之有效使用。因應前述歐盟針對 機器人之安全評估結果,歐盟執委會認為 機器人產品涉及通訊網路安全可能 引發的危害,以及涉及機器人軟體在不同環境下運作可能產生的危害,屬於 無線電設備指令(RED)之監管範疇。而 RED 指令中明確授權歐盟執委會針對 特定類別或等級之無線電設備,透過制定 授權法案(Delegated Act)之形式附 加額外的基本要求。因此,應依據無線電設備指令之授權,針對無線通訊產 品 互 聯 安 全 性 , 以 及 無 線 通 訊 產 品 重 新 設 定 兩 者 , 以 授 權 命 令 (Delegated Acts)的形式制定新的規範。由於此二規範之制定屬於歐盟執委會之權限,無 須經過歐洲議會之立法程序,歐盟預計 2020 年完成相關規範之制定程序 。 RED 指令第 3.3 條( b)至(f)款允許制定授權命令來確保特定類別之 無線電設備能夠正常運作,據此,歐盟依據該條授權將針對無線通訊產品互 連安全性制定新的授權命令加以規範,主要規範目的在於導入個資與隱私權

6 SWD(2018)160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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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的防範機制,以及針對網路通訊設備與穿戴型通訊裝置要求納入防詐欺 機制。另一方面,RED 指令第 3.3 條(i)款允許制定授權命令來防止軟體 不當改動而影響法規符合性,據此,歐盟依據該條授權將針對無線通訊產品 重新設定規範制定新的授權命令,主要規範目的在於針對各類型無線通訊設 備重新裝載(upload)電腦軟體設置個別相應的規範7

伍、建議後續我國應對方向

現階段臺歐機器人雙邊合作之重點,擺在資訊交換工作方面,本研究檢 視臺歐推動雙邊合作之路徑,歸結我國機器人相關監管法規之盤點結果、雙 方產品監管架構之制度差異,建議應優先將 機器人分類、風險評估方法與風 險因素等議題,列為臺歐進行資訊交換之重 點議題。

一、建議本報告建議將機器人分類列為臺歐進行資 訊交換之議題

臺 歐 設 立 機 器 人 工 作 小 組 之 首 要 任 務 在 於 推 動 機 器 人 產 業 之 監 管 法 規、政策和研發活動。在產業合作方面,當前臺歐機器人合作路徑圖已經分 別從全球機器人市場、全球機器人銷量、歐盟機器人產業以及我國機器人產 業等層面,勾勒出雙方機器人產業之市場概況,並進一步指出了歐盟機器人 產業當前在工業機器人、專業用途機器人之市場優勢地位。然而,後續雙方 應優先釐清各自機器人產業對於產品分類方式之差異,在此一基礎上掌握雙 方各自產業之發展優勢,以便 共同研擬進一步推動雙方產業合作之策略。

除此之外,不同用途之機器人基於運用的技術與工作環境有所差異,所 可能引發的安全性問題與危害風險均有所不同,相對應地,應由歸屬於哪一

7 參照 EU-Taiwan Regulatory Dialogue Working Group Robotics ( 9 October 2019)

Brussels-Taipei (videoconference) 簡 報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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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監管部門進行監管、應採取何種監管方式進行監管,亦應先釐清對機器人 產品類別之劃分方式,在釐清機器人產品分類的前提下,進行有關監管權責 劃分問題之討論。

綜上述以觀,機器人產品之分類將廣泛地影響後續產業合作、法規資訊 交換、機器人產品安全問題等議題之討論,本報告建議將機器人分類列為臺 歐進行資訊交換之議題,釐清雙方針對機器人產品分類方式之異同,作為雙 方後續進一步推動相關合作工作之重要基礎。

二、建議將風險評估方法與風險因素列為臺歐進行 資訊交換之議題

當前臺歐機器人合作路徑圖中,歐盟已經明確建議優先以人工智慧機器 人之安全性問題作為雙方推動交流合作的第一步。產品安全性之評估確實為 政府實施產品監管的 核心問題,包括:監管部門評估產品是否應予以納管,

以及決定監管方式的強度,均需仰賴產品安全性之評估結果做為決策基礎。

因此,在臺歐雙方展開法規合作的初期階段,當以機器人產品之安全性問題 做為雙方推動法規制度資訊交換工作之首要課題。

在產品安全監管問題方面,風險評估方法與風險因素之考量為 相關部門 評估產品安全性之核心要素,因此,若是將人工智慧機器人之安全性問題列 為雙方監管合作與交流之優先項目,則應注意到歐盟與臺灣產品安全監管方 面之差異,特別是歐盟以後市場監督為重心之監管架構,以及歐盟在「消費 商 品快 速警示系 統 ( RAPEX)」基礎上 所 建立區域內一致性 之 風險評估方 法,兩者為當前雙方產品安全監管體制上的主要差異點 。

另一方面,參考歐盟當前推動修法工作之經驗,機器人安全風險因素之 評估結果為歐盟修正機械指令、制定 RED 相關授權命令之重要依據,而歐 盟內部如何執行此一安全評估方法、評估結果(亦即機器人產品安全風險因 素)以及如何運用在後續法規之修正工作,相關資訊對於我國推動機器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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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之立法工作與制定機器人產業相關政策,均具有相當參考價值。據此,本 報告建議將風險評估方法與風險因素列為臺歐進行資訊交換之議題,作為雙 方後續進一步推動相關合作工作之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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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我國機器人產品之法規監管架構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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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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