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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國家形象館 ( 區 ) 」作業原則 109 年第 1 次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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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第 1 次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

建置「國家形象館(區)」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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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壹、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 ... 1

貳、辦理方式及審核原則 ... 1

參、評選方式 ... 4

肆、申請應備資料 ... 4

伍、注意事項 ... 5

陸、附件 附件 1、A 款、B 款非吊點式、B 款吊點式、C 款等 4 款設計圖 附件 2、修正後 A 款設計圖 ... 9

附件 3、修正後 B 款非吊點設計圖 ... 10

附件 4、補助上限一覽表 ... 11

附件 5、配合政府政策前往拓銷明細 ... 12

附件 6、中國大陸具規模之邊境展參考 ... 13

附件 7、基本資料表 ... 14

附件 8、取消記點原則 ... 16

附件 9、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範本及格式 ... 17

(3)

1

壹、 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

一、 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符合「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臺 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以及「省(市)、縣(市)級進 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之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

二、 其他工商團體:申請單位及被合併申請單位,均須符合「補 助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 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其中新申請補助 單位(含被合併新申請單位)應同時具下列資格:

(一) 申請單位設立登記至少 3 年(含)以上(期間以計算至本公告所 定之申請期限截止日為準)。

(二) 會員必須具有出進口實績。

(三) 近 3 年獲有內政部、本部或地方縣市政府評鑑甲等、優等或 特優等且在免評鑑年度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 申請之公協會及被合併申請單位均須會務運作正常且經其主 管機關核備在案(按照內政部規定會務運作不正常,包括 1 年 內未至少召開 2 次理監事會議、1 年內未至少召開 1 次會員 大會、連續 4 年未開會員大會、理事長任期已滿未改選等 4 項)。

貳、 辦理方式及審核原則

一、 辦理方式:公協會參加海外國際展覽申請設立「國家形象館 (區)」(以下簡稱「形象館」),限採用本局選定之 A、B、C 款設計圖(如附件 1)之其中 1 款,其中 B 款設計圖又分為吊點 式設計圖及非吊點式設計圖。如同一展覽有 2 個以上公協會 申請補助且挑選不同設計圖時,由本局事先洽公協會意見後 指定設計圖款式。另為整合形象一致性,公協會申請之展覽,

外貿協會亦有參展時,一律採用外貿協會 B 款非吊點式之主 視覺設計圖。

(一) A款:

1. 公協會可自施工說明手冊所提供之不同色系,依不同產業屬 性自行搭配調整。

2. 有關 12 項產業元素之產業圖像僅為建議素材,若使用建議素

(4)

2

材,應請依圖像版權自行付費租用。另公協會亦可自行放置 代表產業之圖騰或 Logo,申請補助時需提供上述圖騰或 Logo 供本局審查。

3. 設計圖之短邊攤位主視覺仍維持 (臺灣一等一展覽識 別標誌),惟長邊攤位主視覺原 「 」改為正楷「TAIWAN」

(如附件 2)。

(二) B款分為非吊點式及吊點式:

1. 非吊點式設計圖:

(1) 公協會可自 B 款施工說明手冊所提供之不同色系,依不同 產業屬性自行搭配調整。

(2) 施工說明手冊所列之 12 項產業圖像僅為建議素材,公協 會可自行放置代表產業之圖騰或 Logo,申請補助時需提 供上述圖騰或 Logo 供本局審查。

(3) B款非吊式設計圖之側版 ,原為直式改為橫式(如 附件 3)。

2. 吊點式設計圖:請按照「B 款吊點式」施工說明手冊規定辦 理。

(三) C 款:

1. 公協會可依其需求設計,惟同時需具備下列 3 項元素:

(1) 長邊攤位主視覺使用立體之正楷「TAIWAN」。

(2) 短邊攤位主視覺使用立體「 」。

(3) 搭配具有代表性產業圖騰。

2. 立體「TAIWAN」及「 」之長寬厚度尺寸須按照施工 說明手冊所列施作。

二、 申請國家【地區】及門檻:

(一) 中國大陸地區需達 50 個(含)攤位數以上,且需集中於同一 區。

(二) 中國大陸以外之地區,攤位總數需達 25 個(含)攤位數以上;

但考量國際專業展有按產品分區展出情形,除集中於同一展 區外,亦得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5)

3

1. 其中一個展區攤位數達 20 個以上;其餘攤位數需集中在其他 同一展區。

2. 其中二個展區攤位數均達 10 個以上;其餘攤位數需集中在其 他同一展區。

(三) 公協會申請形象館,應優先徵集會員廠商參展,且會員廠商 之家數及攤位數,需各達總徵集廠商家數及總申請攤位數 7 成(含)以上(採四捨五入計算)。如未達申請門檻,參加同一展 覽之我國個別參展廠商加入形象館,亦可計入形象館攤位 數。

(四) 形象館之攤位數不得包括走道;另有柱子之攤位,原則上不 得納入申請門檻攤位數,如情況特殊經本局核准同意者,不 在此限。

(五) 如採 A 款設計圖者,主視覺設計至少 4 個攤位以上,且側邊 攤位須有 ;如採 B 款設計圖者,主視覺設計至少 2 個 攤位以上,且側板須有 ;如採 C 款設計圖者,主視覺 設計至少 4 個攤位以上,且側邊攤位須有 。

(六) 形象館之攤位僅限我國國內廠商及公協會,且形象館設有特 裝攤位時,須以不影響整體形象為主,並經本局同意後始可 辦理。

三、 補助上限:每展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200 萬元,並按照不 同市場地區訂定每一攤位補助上限(如附件 4)。

四、 補助項目:場地佈置費。

五、 優先補助原則:

(一) 中國大陸以外地區:綜合考量具有配合政府政策,前往新 南向國家、邦交國、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會 員國拓展(如附件 5) ;攤位集中同一展區;不同單位經 整合參加同一展覽,有擴大效益者;以往具有辦理績效等 4 項者列為優先補助之展項。

(二) 中國大陸地區:綜合考量具有專業展及具規模之邊境展 (如附件 6);攤位集中同一展區;以往辦理形象館之績 效等 3 項者列為優先補助之展項。

(6)

4

六、 申請案件數限制:

(一) 109 年全年各公協會申請以 3 案為限,但會展公協會以申請 2 案(109 年度之試辦展不計入)為限。

(二) 109 年全年各公協會申請赴中國大陸設置形象館限 1 案。

(三) 另考量預算有限,各公協會申請補助設置「形象館」可與其 他公協會合併提出申請,且合併者及被合併者均計入全年案 件數。

參、 評選方式

依據「補助辦法」第 7 條第 2 項及第 10 條規定,本局將邀請學 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由評審委員按照專 業能力、設計樣式、攤位規模及集中度、經費編列合理性、以 往辦理績效及其他相關條件等項目進行評分,並決定補助申請 案之准駁及金額。本局得視需要邀請申請單位出席評審會議簡 報說明。

肆、 申請應備資料

一、 申請補助之公函 1 份。

二、 下列文件請依序排列裝訂成冊共 10 份,並提供電子檔:

(一) 「基本資料表」如附件 7。

(二) 未曾獲本局補助之新申請單位及被合併新申請單位,應另檢 附「立案證書」、「組織章程」及「會員廠商名單」。

(三) 辦理公協會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補助申請書。

(四) 辦理公協會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申請補助計畫書。

(五) 辦理公協會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申請補助經費預算表。

(六) 參展攤位之展場配置參考圖、設計圖及工程圖(含設計圖之顏 色配置、代表產業之圖騰或 Logo、施工尺寸圖及材質)。

(七) 前次參展之成果彩色照片 5 至 15 張(若無參展紀錄,或以往 參展之設計圖款式與本次建置之設計圖款式不同者,則均免 提供)。

(7)

5

伍、 注意事項

一、 本案將依據行政院函示,對中國大陸地區補助總經費以不超 過 25%為限。

二、 形象館補助款毋需作為參展廠商之回饋款,且最高補助場地 佈置費 9 成。

三、 公協會籌組展團之廠商攤位僅限本案受補助單位及我國廠商 使用,且攤位招牌不得出現非我國公司名稱;否則不得計入 申請門檻之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且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 數未達前述「貳、二、申請國家【地區】及門檻」者,不予 核銷。

四、 參展廠商展出之產品,須與本案受補助之公協會產業屬性及 參加之展覽屬性相關,且為臺灣產製產品; 否則不得計入申 請門檻之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且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 未達前述「貳、二、申請國家【地區】及門檻」者,不予核 銷。

五、 補助建置形象館之展覽,公協會核銷時應檢附現場拍攝我國 及其他主要競爭國家建置形象館 3 至 5 分鐘之錄影檔(含每排 攤位整體主視覺之各個角度)及相片憑供核參。

六、 本次形象館補助之准駁係由評審委員會決定,申請形象館之 設計圖亦需經評審委員會審查,並依決議修正通過,始符合 補助之要件,爰申請單位之參展日期在未獲本局核定補助前,

如自行前往建置形象館應評估及承擔未獲補助之後果。

七、 公協會獲核之形象館補助計畫及形象館設計圖款式不得申請 變更。惟形象館部分裝潢設計如需變更,應檢附相關資料向 本局提出申請,非經本局事前同意者不得辦理。

八、 經核定之形象館補助計畫如有取消或實際參展設計圖與核准 之設計圖不同者,應分別記點或扣款分述如下:

(一) 取消計畫:除不可抗力因素取消者,不予記點外,應依「補

(8)

6

助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規定,按取消時間採不同記點數 如附件 8,並視記點數,依「補助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之 規定,扣減下次之補助款。

(二) 扣款原則:

1. 受補助單位違反「補助辦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8 條、第 26 條或經第 27 條考核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虛報、浮報或欺騙行為之情事者,貿易局得依情節輕重酌減 60%以下之補助款、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命受補助單位繳 回補助款,並得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

2. 實際參展設計圖與本局核准之設計圖不同者,按未施作部分,

就個案情節不同採個別審查,扣減 60%以下補助款。扣款項 目包括自行變更產業圖騰、材質不符、主視覺之臺灣一等一 標誌無立體感、未施作攤位頂部頂蓋、主視覺未內縮、攤位 隔板無施作燈箱等相關項目。

九、 依據「補助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接受貿易局補助,

如涉及採購事項,且補助總經費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並達 政府採購法所定之採購金額者,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 公協會參加外貿協會、紡拓會及中衛發展中心已接受本局委 託或補助之展覽,不得再提出申請。

十一、 接受本局補助之計畫,應依核定函所附之核銷案件應注意 事項及「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暨 附 表 」 之 規 定 辦 理 核 銷 事 宜 , 並 建 置 於 「 本 局 網 站 (http://www.trade.gov.tw/,請點選「廠商拓銷資源」→「拓 銷補助」→「基本法規」),請自行下載參用。

十二、 本局依據「補助辦法」已訂定各類書表格式,並建置於本 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請點選「廠商拓銷資源」

→「拓銷補助」→「相關表格」→「109 年第 1 次補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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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協會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業務之申請補助相關 表格」),請自行下載使用,並務請切實使用新版規定之 表格,且詳實填繕各欄位,以利審核。

十三、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 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 明其身分關係,說明如下:

(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 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 易行為,例外情形於符合該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情形,不 在此限。例如於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 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 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則例外得予交易,惟公職人 員或其關係人應於補助案件行為前,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 表明其身分關係,此即事前揭露義務。

(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定關係人範圍包括:

(1)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2)二親等以內親 屬、或(3)公職人員或前 2 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

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 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4)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 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三) 身分關係須事前揭露假設案例:

公協會之董事為本局簡任 12 職等主管的配偶(或二親等親 屬),則該公協會若向本局申請依法令公平公開辦理之補助,

即有事前揭露之義務。

公協會之負責人為民意代表(立委),則該公協會若向中央行 政機關(本局)申請依法令公平公開辦理之補助,即有事前揭 露之義務。

(10)

8

(四) 提醒申請人如有符合前述應向本局主動表明身分關係之情 形,請參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並詳實填寫公職人員 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 9,併附於補助申請文件 中。

(五) 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及有無需要辦理「身分關 係揭露」等程序,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洽詢本局政風室,電話:

(02)2351-0271。

(11)

9

陸、 附件

修正後 A 款設計圖 原有設計圖

修正後設計圖

`

附件 2

說明:設計圖之短邊攤位主視覺仍維持 ,惟長邊攤位主視 覺原「 」改為正楷「TAIWAN」。

(12)

10

修正後 B 款非吊點式設計圖 原有設計圖

修正後設計圖

附件 3

(13)

11

109 年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

不同市場地區每一攤位補助上限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 等級 地區 每攤位(9M2)補助上限

A 級 英、法、瑞士、比、西班牙、德、

俄、義、美、加、北歐、大洋洲 6 萬元

B 級

其他歐洲國家、中東 13 國、南 非、墨西哥、土耳其、巴西、日 本、阿聯

5 萬元

C 級

香港、新加坡、韓國、越南、印 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

印度、中西亞、其他中南美地 區、其他非洲地區

4 萬元

D 級 中國大陸、緬甸、柬埔寨、其他

亞洲地區 3 萬元

附件 4

(14)

12

配合政府政策,前往新南向國家、

邦交國及 CPTPP 會員國明細

一、 新南向國家:

越南、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度、泰國、新加坡、汶萊、緬甸、

柬埔寨、寮國、斯里蘭卡、巴基斯坦、不丹、尼泊爾、孟加拉、

紐西蘭、澳大利亞。

二、 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會員國:

加拿大、智利、日本、墨西哥、秘魯、澳大利亞、汶萊、馬來 西亞、紐西蘭、越南、新加坡。

三、邦交國:

馬紹爾群島、諾魯、帛琉、吐瓦魯、史瓦帝尼、貝里斯、瓜地 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拉圭、聖克里斯多福及 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教廷。

附件 5

(15)

13

中國大陸具規模之邊境展參考

序號 展覽名稱 地點(城市)

1 中國-南亞博覽會 昆明-滇池國際會展中心

2 中國-東北亞博覽會 長春-長春國際會展中心

3 中國-東盟博覽會 廣西 - 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4 中國-俄羅斯博覽會 (哈洽會)

哈爾濱-哈爾濱國際會展體 育中心

(109 年預計於俄羅斯舉辦)

5 中國-阿拉伯國家博覽會 銀川-銀川國際會展中心

6 中國-亞歐博覽會 烏魯木齊-新疆國際會展中 心

附件 6

(16)

14

新申請單位(含被合併新申請單位)請加填下表資料並檢附會員廠商名單

註 1:廠商出進口實績級距。請逕自本局網站

http://www.trade.gov.tw

「貿易服務/廠商登記/廠商資料查詢/廠商實績級距」查詢並切實填寫。

A 級:10 百萬美元(含)以上 D 級:7-8 百萬美元 G 級:4-5 百萬美元 J 級:1-2 百萬美元 B 級:9-10 百萬美元 E 級:6-7 百萬美元 H 級:3-4 百萬美元 K 級:0.5-1 百萬美元 C 級:8-9 百萬美元 F 級:5-6 百萬美元 I 級:2-3 百萬美元 L 級:0-0.5 百萬美元

M 級:無進出口

公/協會申請展覽或非展覽經費補助基本資料表

申請單位名稱

(請加蓋印鑑) 負責人

(請加蓋印鑑)

統一編號 秘書長/總幹事

秘書長/總幹事 手機 E-MAIL

(秘書長/總幹事) 聯絡人

聯絡人電話 傳真 E-MAIL

立案登記 主管機關

成立

日期 年 月 日 會員數 會員 108 年產值

(美元/億元) 會員 108 年出口值

(美元/億元) 出口成長率(%)

主要出口市場 (請填寫國家) 主要進口市場 (請填寫國家) 產品項目(稅則號列

至少 4 碼或 6 碼) 例如:螺帽 731816、鉚釘 731823 近 3 年補助金額

(新臺幣/萬元)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新申請單位(含被合併 新申請單位)

出進口情形

108 年度出進口實績金額

(實績級距資料請詳註 1 說明)

A 級 B 級至 F 級 G 級至 L 級 M 級 1、出口家數

2、進口家數 成立宗旨

附件 7

註 2:新申請單位及被合併新申請單位須另檢附所有會員廠商名單,內容包括每家廠商之 統一編號、廠商之出口及進口實績級距等資料(表格詳下範例)。

(美元匯率 1:30)

(17)

15

新申請單位會員廠商名單

序號 廠商統一編號 廠商名稱 出口實績級距 進口實績級距 1 12345678 股份有限公司 B L

2 23456789 有限公司 M F 3

4 5 6 7 8 9 10 11

被合併新申請單位會員廠商名單

序號 廠商統一編號 廠商名稱 出口實績級距 進口實績級距 1 34567891 股份有限公司 C M

2 34456789 有限公司 M M 3

4 5 6 7 8 9 10 11 範例

(18)

16

109 年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

取消計畫記點原則

取消時間點 記點數

不可抗力因素取消 不予記點 展前 15 日前取消 1 點 展前 15 日內取消 2 點

展後申請取消 3 點

未申請取消 4 點

備註:每記 1 點調降下次補助款總額 10%,以此類推,最多不逾 60%。

附件 8

(19)

17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範本及格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填寫範例)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 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表 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形象館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 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 2)

表 2:

公職人員:

姓名: 王小明 服務機關團體:立法院 職稱:立法委員 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清廉工業同業公會統一編號12345678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小花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第 1 款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第 2 款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稱謂:

□第 3 款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受託人名稱:

■第 4 款

(請填寫 abc 欄位)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 之家屬。姓名: 陳小花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 (填寫親 屬稱謂例如:兒媳、女婿、兄嫂、

弟媳、連襟、妯娌)

姓名: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第 5 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第 6 款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負責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108 年 12 月 2 日 此致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附件 9

範例案情:立法院立法委員王小明,其配偶陳小花擔任清廉工業同業公會之負責人。該公會參加本局補助公 協會海外參展建置形象館

(20)

18

※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 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並於□打勾。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 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 2。

3.表 2 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勾選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

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 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 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 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

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 18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1)

19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 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表 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 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 2)

表 2:

公職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第 1 款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第 2 款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稱謂:

□第 3 款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受託人名稱:

□第 4 款

(請填寫 abc 欄位)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 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 屬。姓名: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 (填寫親屬稱謂 例如:兒媳、女婿、兄嫂、弟媳、連 襟、妯娌)

姓名: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第 5 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第 6 款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人」

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機關:

(22)

20

※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 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 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 2。

3.表 2 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 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 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 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 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 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 18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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