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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學年度大學考試 入學分發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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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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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 學年度大學考試 入學分發招生簡章

依據:教育部 103 年 5 月 14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30065017 號函 核定之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規定訂定

編印: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

(2)

重要提示

1.本學年度預定招收公費生之校系(含師資培育學系及醫學系)均已列入簡章校系分則中,若 有新增之公費校系將另行公告於「大學考試入學登記分發相關資訊」中,請考生務必於登記 前詳加閱讀。

2.登記分發相關證明文件審查(含學力審查、特種生審查及聽覺障礙審查) ,於 107 年 5 月 8 日至 6 月 1 日受理申請,6 月 11 日於分發會網站公告審查結果。

3.部分校系設有「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檢定標準,考生之檢定成績達各校系檢定標準者,始得 分發該校系。考生得以其「105 至 107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之最高成績為其檢定成績。

4.分發會於登記分發志願前,統一公告各校系(採計術科校系除外)之「最低登記標準」 。考 生原始成績須高於最低登記標準始得分發。

5.各校系採計之指定科目考試或術科考試,若考生未報考任一科目或術科任一採計項目,該校 系將不予分發。若報考但缺考者,該科以 0 分計算,但可參與分發。

6.申請指定科目考試成績複查者,須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分發志願登記。複查結果有異動者,方 可依相關規定辦理重新登記。

7.完成登記分發志願後,請務必儲存或列印「分發志願表」作為憑據。

重要日期

項 目 日 期

發售 107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簡章 106 年 11 月 9 日至 107 年 7 月 28 日 發售 107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登記分發相關資訊

(含重要公告、校系代碼、核定名額及登記繳費單等)

團體訂購 107 年 5 月 7 日至 6 月 4 日 個別訂購 107 年 5 月 7 日至 7 月 13 日 現場購買 107 年 5 月 7 日至 7 月 28 日 提供 107 學年度登記分發志願練習版下載 107 年 5 月 7 日至 7 月 18 日

提供招生說明影片及登記分發志願教學影片下載 107 年 5 月 7 日至 7 月 28 日

受理登記分發「相關證明文件審查」(線上申請) 107 年 5 月 8 日至 6 月 1 日(下午 5:00 止) 公布證明文件審查結果 107 年 6 月 11 日(上午 9:00)

受理證明文件審查結果申覆(線上申請) 107 年 6 月 11 日至 6 月 20 日(下午 5:00 止) 公布證明文件審查申覆結果 107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00)

公布招生名額(含回流名額) 、登記分發志願單機版

、指定科目考試組合成績人數累計及最低登記標準 107 年 7 月 19 日

繳交登記費 107 年 7 月 19 日至 7 月 27 日(下午 3:30 止) 登記分發志願(線上登記) 107 年 7 月 24 日至 7 月 28 日(下午 4:30 止)

公布錄取名單 107 年 8 月 7 日

受理分發結果複查(紙本申請) 107 年 8 月 7 日至 8 月 13 日 公布分發複查結果 107 年 8 月 20 日

備註:各項考試之簡章發售、報名方式及考試試務等事項,請各自洽詢其承辦單位

考 試 項 目 承 辦 單 位 報 名 時 間 考 試 時 間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06 年 9 月 4~8 日;11 月 3~9 日 106 年 10 月 21 日;12 月 16 日 學科能力測驗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06 年 10 月 27 日至 11 月 9 日 107 年 1 月 26 日至 1 月 27 日 術科考試 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 106 年 10 月 27 日至 11 月 9 日 107 年 2 月 2 日至 2 月 11 日 指定科目考試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07 年 5 月 8 日至 5 月 24 日 107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 日

(3)

登記分發流程

欲參與登記分發志願者須符合下列二個條件:

1.通過學力證明文件審查。

2.

不具有 107 學年度各大專院校(含軍事學校)甄選、甄試、申請等招 生管道之錄取資格(詳見第 8 頁) 。

5/8~5/24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報名指定科目考試 5/8~6/1(下午 5:00 止) 分發會 「證明文件審查線上申請系

統」申請審查並上傳應繳證明文件(http:// www.uac.edu.tw):

1

學力證明文件

2

特種生證明文件(申請加分優待用)

3

聽覺障礙證明文件(申請免英語聽力測驗檢定用) 6/11 查詢證明文件審查結果

學力證明文件 審查未通過者 不得登記分發志願

7/24~7/28(下午 4:30止)登記分發志願

8/7 公布錄取名單

8/7~8/13 對分發結果有疑義者提出複查 7/19~7/27 (下午 3:30 止)繳交登記費

審查未通過

審查通過

6/11~6/20(下午 5:00 止) 於「證明文件審查線上 申請系統」提出證明文件審查結果申覆

申覆通過 特種生及聽覺障礙 證明文件審查未通過者 以普通生參與登記分發

申覆未通過

(4)

目 錄

招生學校頁碼索引 --- 1

壹、總則 一、登記分發及入學資格 --- 3

二、登記分發相關證明文件審查 --- 5

三、登記分發相關資訊內容及發售方式 --- 8

四、登記程序 --- 8

(一)繳交登記費 --- 8

(二)登記分發志願 --- 9

五、分發程序 --- 10

(一)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檢定 --- 11

(二)學科能力測驗檢定 --- 11

(三)最低登記標準 --- 11

(四)特殊校系限制 --- 12

(五)指定科目考試及術科考試成績之採計與加權 --- 12

(六)特種生優待 --- 13

(七)同分參酌 --- 14

六、錄取及公告 --- 15

七、分發結果複查 --- 15

八、改補分發 --- 15

九、申訴程序 --- 16

十、分發志願表申請 --- 16

十一、入學注意事項 --- 16

貳、校系分則 17

參、採計術科校系相關規定 239

肆、附錄 一、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規定 --- 249

二、招生學校通訊、住宿及獎助學金資料概況 --- 250

三、衛生福利部「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內容摘要 --- 282

伍、附表

107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 證明文件審查申請表(範例) --- 283

(5)
(6)

招生學校頁碼索引

107 學年度參與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學校共 63 所,各校分則、術科及基本資料頁碼請參 閱下表。

學校

代碼 校名 分則 術科 基本

資料

學校

代碼 校名 分則 術科 基本

資料 001 國立臺灣大學 17 -- 250 038 國立臺東大學 142 243、247 266 00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24 239、245 250 039 國立體育大學 144 245 266 003 國立中興大學 29 -- 251 040 元智大學 145 -- 267 004 國立成功大學 33 -- 251 041 國立中正大學 148 -- 267 005 東吳大學 38 239 252 042 大葉大學 152 247 268 006 國立政治大學 41 -- 252 043 中華大學 157 -- 268 007 高雄醫學大學 45 -- 253 044 華梵大學 162 247 269 008 中原大學 48 -- 253 045 義守大學 164 -- 269 009 東海大學 52 239、246 254 046 銘傳大學 172 -- 270 011 國立清華大學 58 -- 254 047 世新大學 178 -- 270 012 中國醫藥大學 63 -- 255 050 實踐大學 181 244 271 013 國立交通大學 65 -- 255 051 長榮大學 186 247 271 014 淡江大學 68 -- 256 056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92 244、247 272 015 逢甲大學 74 -- 256 058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194 -- 272 016 國立中央大學 79 -- 257 059 南華大學 197 -- 273 017 中國文化大學 82 240、246 257 060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200 245 273 018 靜宜大學 89 -- 258 063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201 248 274 019 大同大學 93 -- 258 065 玄奘大學 202 -- 274 020 輔仁大學 96 240、245 259 079 真理大學 204 244 275 021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102 -- 259 099 國立臺北大學 207 -- 275 02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105 240、245、

246 260

100 國立嘉義大學 209 244、

245、248 276 023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108 245、246 260 101 國立高雄大學 214 -- 276 025 國立陽明大學 111 -- 261 108 慈濟大學 217 -- 277 026 中山醫學大學 113 -- 261 109 臺北醫學大學 219 -- 277 027 國立中山大學 116 240 262 112 康寧大學 221 -- 278 030 長庚大學 119 -- 262 130 佛光大學 222 -- 278 031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122 241、245、

246 263

134 亞洲大學 225 -- 279 03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24 241、245、

246 263

150 國立宜蘭大學 230 -- 279 033 國立臺南大學 127 241~242、

245、246 264

151 國立聯合大學 232 -- 280 034 國立東華大學 130 242、245、

246 264

152 馬偕醫學院 235 -- 280 035 臺北市立大學 135 243、245、

246 265

153 國立金門大學 236 -- 281 036 國立屏東大學 138 243、245、

247 265

-- --- -- -- --

(7)

壹、總則

107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以下簡稱「本招生」),採考招分 離方式辦理。凡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通過學力證 明文件審查後,得以其參加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05~107 學年度「高中英語 聽力測驗」 、107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指定科目考試」及大學術科考試 委員會聯合會 107 學年度「大學術科考試」之各項成績參加本招生。依據 本簡章規定之分發方式,經登記分發志願之程序,由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 員會(以下簡稱「分發會」)統一辦理分發,進入大學就讀。

有關前述各項考試之報名及考試等相關事宜,本簡章並未刊載,請另

詳見各該考試簡章。

(8)

本招生採先審核學力資格後登記分發制。考生不具有其他招生管道錄取資格(詳見第 8 頁

) ,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學力證明文件審查通過後,得參加登記分發志願經分發進入大 學就讀:

(一)曾在下列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者:

1.高級中等學校。

2.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

3.五年制專科學校。

4.高級中等(職業)進修學校。

(二)曾在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轉學、休學證明書者:

1.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2.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3.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

(三)曾在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轉學、休學證明 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者:

1.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2.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四)修習一貫制學制肄業,持有修業證明之學生,其修業情形一至三年級屬高級中等學校者

,得比照第二款辦理,其一至五年級屬五年制專科學校者,得比照第三款辦理。

(五)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

持有修(結)業證明書者。

(六)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 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七)退伍軍人及在營官兵參與下列任一考試及格者:

1.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2.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3.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八)曾在下列之軍事學校畢業 (在營者須經國防部核准),持有畢業證書者:

1.陸海空軍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

2.陸、海軍軍官學校預備學生班、空軍幼年學校(或前預備學校)幼年學生班。

3.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九)曾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 特種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十)符合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工作證明文件者:

1.取得丙級或相當於丙級之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2.取得乙級或相當於乙級之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3.取得甲級或相當於甲級之技術士證。

(9)

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方可參加登記,並須於入學大學時,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查證及認定。應屆畢業生尚未完成前開程序者,應先以在 學證明參加登記,惟須切結於入學時繳交完成前開程序之正式學力證明文件(切結內容範 例可於分發會網站 http://www.uac.edu.tw「證明文件審查線上申請系統」下載)。

(十二)具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學力並符合第一或第二款規定,持有學力證明文 件(含成績單)者,須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後,方可參加登記。應屆畢業生應以成績單 及學校開具之修業證明文件,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後參加登記,惟須切結於入學時繳交 完成驗證之正式證明文件(切結內容範例可於分發會網站 http://www.uac.edu.tw「證明 文件審查線上申請系統」下載)。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中二年級之國外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參加登記,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持國外 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參加登記,但大學得視其修業情 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十三)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馬來西亞檳吉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 灣學校、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華東臺商子女學校及上海臺商子 女學校等學生,登記資格比照國內高級中學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年滿 22 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 40 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者:

1.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4.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5.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五)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 40 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者。

(十六)完成高中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持有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實驗教育證明者。

尚未取得前開證明者,應先以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實驗教育函及學生證(或前一 學年度學習狀況審議通過函)參加登記,惟須切結於入學時繳交完成實驗教育證明文件 (切結內容範例可於分發會網站 http://www.uac.edu.tw「證明文件審查線上申請系統」

下載)。

(十七)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並 經分發會專案審議通過者。

(十八)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並經分發會專案審議通過者,得登記校系分則中同意受理之 系組為志願。

(十九)年滿 18 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 150 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者:

1.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2.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10)

1.香港澳門學生參加登記應先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及居留入出境證;其錄取後入出境及居 留事宜,應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辦理。

2.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如師培公費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 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3.登記分發及入學資格依教育部 106 年 6 月 2 日公布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訂 定之,若有更動以最新規定為準。

二、登記分發相關證明文件審查

欲參加 107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證明文件審查。通過 學力證明文件審查者,始可進行網路登記分發志願。通過特種生證明文件審查者,始得於分發 時依特種生身分加分優待。通過聽覺障礙(中度以上)證明文件審查者,於分發時不受高中英語 聽力測驗成績檢定標準之限制。

(一)相關證明文件審查

1. 審查項目:

(1)學力證明文件審查:「學校團體報名 107 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之應屆畢業生」及已 通過「93 至 106 學年度學力證明文件審查」之考生,視同已通過學力證明文件審查,

其餘均須繳交學力證明文件進行審查。審查未通過者,不得參加登記分發。

(2)特種生證明文件審查:凡欲以特種生身分享加分優待者,均須提出特種生身分審查 申請。審查未通過或未於規定期間提出申請者,不予加分優待。(特種生加分比例 及分發程序,詳見第 13~14 頁。)

(3)聽覺障礙證明文件審查:聽覺障礙達衛生福利部鑑定標準中度以上者,若欲申請不 受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成績檢定標準之限制,須繳交聽覺障礙證明文件進行審查。審 查未通過或未於規定期間提出申請者,仍須依各校系訂定之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檢定 標準,辦理分發。

2. 申請日期:

自 107 年 5 月 8 日上午 9:00 起至 107 年 6 月 1 日下午 5:00 止,須至分發會網站「證 明文件審查線上申請系統」(http://www.uac.edu.tw)提出審查申請,並上傳應繳文 件(如下表),逾期不予受理。

【學力審查應繳證明文件一覽表】

學力類別 應上傳證明文件

1 高中職、五專或進修學校畢業 畢業證書

2 高職、進修學校應屆畢業或五專四年級以上在校生 歷年成績單(若無最後 1 學期成績單,請另檢附蓋有當 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

3 高中職肄業

1.僅未修習最後一年,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2.修滿最後一年上學期,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3.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

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轉學或休學證 明書

(11)

4 五專肄業

1.修滿三年級下學期,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2.修讀四或五年級或修滿規定年限

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轉學或休學證明書

5 自學進修或其他高中程度學力鑑定(別)考試通過 學力鑑定(別)考試通過證明書 6 高、普考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考試及格證明書

7 具丙級技術士資格且工作五年以上、具乙級技術士 資格且工作二年以上,或具甲級技術士資格

技術士證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8 大陸地區高級中學畢業 畢業證書、大陸公證處公證文件及海基會驗證文件 9 大陸地區高級中學應屆畢業 在學證明及切結書

10 國外或港澳地區高級中學畢業或肄業,且修業年限 達國內同等學力規定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修業證明文件(含成績單)、歷 年入出國日期證明及護照(中英文姓名資料頁)

11 國外或港澳地區高級中學應屆畢業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修業證明文件(含成績單)、歷 年入出國日期證明、護照(中英文姓名資料頁)及切 結書

12 年滿 22 歲且修習符合規定之課程累計達 40 學分以上 學分證明書 13 年滿18 歲且修習符合規定之課程累計達150 學分以上 學分證明書

14 完成高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15 當學年度完成高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核准辦理實驗教育函件、學生證(或前一學年度學習狀 況審議通過函)及切結書(若辦理實驗教育前曾於高中 就讀,須另檢附高中歷年成績單)

16 其他符合「登記分發及入學資格」所列之同等學力 相關學力證明文件

【特種生審查應繳證明文件一覽表】

身分類別 應上傳證明文件 備 註

蒙藏生

1.文化部或 106.9.14 前由蒙藏委員會核 發之族籍證明。

2.蒙藏語甄試委員會出具之蒙語、藏語 甄試合於本招生優待之成績證明。

曾以此優待錄取大學院校者,無論已否註 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優待。成績證明有效 期限須超過 107 年 6 月 30 日。

原住民 學生

須於分發會網站填報審查申請,不須上 傳證明文件,由分發會逕向相關部會進 行電子查核。

逾期或未提出審查申請者不予優待。文化 及語言能力證明須中級以上,且有效期限 須超過 107 年 6 月 30 日。

僑生 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核發登記本招生 之僑生加分證明函件。

僅得於畢業當年申請優待。

境外優秀科技 人才子女

教育部分發「高級中等學校」入學之函件

;內政部移民署近 3 個月內核發之「歷年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本欄所稱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係指依中央 部會、中央研究院相關規定延攬來臺從事研 究、教學或其他科學技術服務人員之子女。

政府派外工作 人員子女

下列二者擇一即可:

1.教育部分發「高級中等學校」入學之函 件;內政部移民署近 3 個月內核發之「歷 年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2.未經教育部分發之派外人員子女,須 於 107 年 1 月 31 日前先送教育部審核

,取得加分優待證明。

1.本欄所稱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係指經政 府機關派遣出國擔任駐外工作並持有派令 (函)之人員,駐外工作期間隨其停留在同 一駐在國之子女。

2.僅得於畢業當年申請優待。

(12)

退伍軍人 (含替代役)

1.軍官、士官及士兵:國防部或各軍司令 部製發退伍證明文件。

2.服役 1 年以上之替代役:主管機關核 准服役期滿之證明文件。

3.服役 3 年以上者,軍官、士官須另繳初 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

志願士兵(含後期轉服士官者)須另繳初 次任士兵之人事命令。

4.傷殘退伍軍人須附撫卹令及免役(除 役)令。

1.補充兵、國民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及 服役未滿 1 年之替代役不予優待。

2.左列證件如遺失,請附戶籍所在地後備 指揮部查證核發之服役時間證明文件。

3.預定 107 年 7 月 28 日前退伍但尚未取得 退伍令者,得檢附其單位主官出具之「退 伍或解除召集日期證明」。107 年 7 月 29 日以後退伍者,不得享有特種生優待。

4.服滿義務役法定役期退伍超過 3 年,或 服役 3 年以上退伍超過 5 年者,均不予 優待;曾以此優待錄取大學院校者,無 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優待。

【聽覺障礙審查應繳證明文件一覽表】

身分類別 應上傳證明文件 備 註

聽覺障礙 學生

下列二者擇一即可:

1.至 107 年 6 月 30 日有效之縣市主 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

2.如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得於本會網站下載考試分發招生 專用之「診斷證明書」(106 年 8 月 1 日後開立),依說明由指定醫 院之醫師填寫。

1.聽覺障礙等級須達中度以上,如為多重障礙者 須於備註處註記聽障等級。

2.曾參加 107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學科 能力測驗、大學繁星推薦入學、大學個人申 請入學等任一考試或招生,經審查通過為聽 覺障礙中度以上者,可免繳交證明文件,但 仍須至分發會網站填報審查申請。逾期或未 提出審查申請者視同普通生。

3. 注意事項:

(1) 高中職學校及補習班應辦理事項:請協助彙整學生應上傳之證明文件檔案後,至 分發會網站「證明文件審查線上申請系統」登錄並上傳學生文件,完成後請列印 回報單,確認內容無誤並簽章上傳至系統。若無學生需申請審查時,仍請登入系統 並完成回報。

(2) 若具二種身分以上之特種生,得將各身分之證明文件一併提出,經審查後若二種 以上身分皆符合,則以加分比例較高之特種生身分為其特種生身分。

(3) 分發會網站(http://www.uac.edu.tw)於 107 年 4 月起提供「93 至 106 學年度學力審 查通過」查詢系統,協助考生確認是否須申請學力審查。

(二)審查結果公布及申覆

審查結果於 107 年 6 月 11 日上午 9:00 公告在分發會網站(網址:

http://www.uac.edu.tw),考生應自行查看。對審查結果有疑義者,應於 107 年 6 月 11 日上午 9:00 至 6 月 20 日下午 5:00 止,至分發會網站「證明文件審查線上申請系統」

提出申覆。申覆結果將於 6 月 26 日上午 9:00 公告於分發會網站,請考生自行查看,分

發會不再另行通知。

(13)

(一) 內容: 含「重要公告」、「系組代碼及核定名額表」、「登記分發志願系統操作說明

」及「登記繳費單」。

(二) 工本費: 每份 50 元。

(三) 發售方式、日期及地點: 依團體訂購、個別網路訂購及現場購買方式,分述如下。

四、登記程序

通過學力證明文件審查,且 不具有 107 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入學、大學個人申請入學

、大學特殊選才招生、科技校院繁星計畫甄選、四技二專甄選入學及技優入學、四技日 間部申請入學、身心障礙生甄試、運動績優甄審甄試、師資保送甄試及醫事人員養成計 畫、軍事學校正期班甄選入學等錄取資格 之考生(以下簡稱符合登記資格者

)

,得依據大學考 試入學分發招生規定,照其意願及考試成績參與登記及分發。

(一)繳交登記費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登記費者不得參加登記分發志願。

1. 登 記 費:新臺幣 220 元整。

2. 繳費時間:107 年 7 月 19 日上午 9:00 起至 7 月 27 日下午 3:30 止,逾期不予受理。

3. 繳費方式:可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費。但逢週末及登記分發志願最後一天時,建議 使用 ATM 轉帳繳費,避免臨櫃繳費作業延遲或因週末無法入帳,導致延 誤登記分發志願。

(1) 華南銀行各地分行臨櫃繳費(免手續費):填妥登記繳費單(附於登記分發相 關資訊中,或於繳費期間至分發會網站下載)逕行繳費。

(2) 各地郵局或其他金融機關辦理跨行匯款(手續費自付):填寫該行庫之跨行匯款 單辦理匯款,繳款帳號請參閱「4.繳款帳號設定」,其他欄位資料如下:

A.主辦收款銀行(解款行):華南銀行台大分行(代碼:008-1544)。

B.收款人戶名: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

(3) 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 ATM 轉帳繳費(手續費自付):持「具非約定帳戶轉帳 功能」之金融卡進行轉帳,收款銀行為華南銀行(代碼 008),繳款帳號請參閱

「4.繳款帳號設定」。

4. 繳款帳號設定:繳款帳號共 14 碼,前 3 碼一律為「920」,第 4 碼起設定方式如下:

(1) 以身分證號碼報名之考生,設定方式為 920+「身分證號碼」,其中英文字母依 下列代碼表轉換。

發售方式 日 期 地 點

學校、補習班團體訂購 107 年 5 月 7 日~6 月 4 日 分發會網站(http://www.uac.edu.tw) 個別網路訂購 107 年 5 月 7 日~7 月 13 日 分發會網站(http://www.uac.edu.tw)

(寄送郵資自付)

現場購買 107 年 5 月 7 日~7 月 28 日 同招生簡章販售地點(詳見簡章封面)

(14)

A 01 B

02 C 03 D

04 E 05 F

06 G 07 H

08 I 09 J

10 K 11 L

12 M 13 N

14 O 15 P

16 Q 17 R

18 S 19 T

20 U 21 V

22 W 23 X

24 Y 25 Z

26

(2) 以居留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報名之考生,設定方式為 920+「9…」+「居留證或護 照號碼」,其中英文字母直接以「9」代換,並在居留證或護照號碼之前以「9

」補足 14 碼。

範例 身分證號/居留證號/護照號碼 繳款帳號

身分證號碼 C123456789 92003123456789 居留證號碼 HD12345678 92099912345678 護照號碼 A 765AC4321 92099765994321 護照號碼 B 123456789 92099123456789

(3) 繳費期間分發會網站開放「繳費單列印及繳費紀錄查詢系統」,可於系統下載 繳費單,並可查詢繳費紀錄。或是安裝分發會提供之「登記查榜」APP 軟體,即 可在行動裝置上即時查詢繳款帳號及是否已完成繳費。

5.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考生登記費優待:

(1) 報名 107 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經審驗通過為低收入戶之考生,得免繳登記費,

即可直接於登記分發志願期間進行登記。

(2) 報名 107 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經審驗通過為中低收入戶之考生,得減免登記費 60%,僅須繳交登記費 88 元。

6. 退費申請:

(1) 申請資格:限已繳交登記費但不符合登記資格者,或於指定科目考試報名後始 取得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者,得申請退費,其餘不予受理。

(2) 申請方式:107 年 7 月 24 日起至 7 月 31 日止,於分發會網站下載並填妥「登記 費退費申請單」,依表單說明傳真相關文件至分發會(Fax:06-2369689)提出申 請。

(二)登記分發志願

1. 登記時間:

(1)自 107 年 7 月 24 日上午 9:00 起至 107 年 7 月 28 日下午 4:30 止,未於規定期間 完成登記者不予分發。

(2)申請指定科目考試成績複查之考生,仍須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分發志願登記。複查 結果成績變更者,分發會將於 7 月 31 日前通知考生辦理重新登記。

2. 登記方式:

(1)一律採網路登記分發志願,凡未於規定期間完成登記者,一律不予分發。考生至 多可登記 100 個分發志願。

(2)登入登記分發志願系統須輸入身分證號碼、指定科目考試應試號碼及生日驗證碼

,並於首次登入時自定通行碼,供爾後每次登入登記分發志願系統時使用,通行 碼完成設定後即不得變更,請妥善保存避免遺失。

(3)登記分發相關資訊中載有詳細系統操作說明,請詳閱後審慎進行登記分發志願。

(15)

存「分發志願表」。如未能於登記截止時間前完成所有確認程序並顯示志願表,

則為「未完成登記分發志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分發。

※(5)考生務必儲存或列印「分發志願表」作為完成登記分發志願之憑據,以備申請分 發結果複查或入學後申請獎學金用。

3. 登記分發志願注意事項:

(1)登記分發志願期間如須諮詢或協助,可電洽分發會服務專線 TEL:06-2362755,服 務時間為 7 月 24 日至 7 月 27 日每日上午 9:00 至下午 6:00,7 月 28 日上午 9:00 至下午 4:30。

※ (2)完成網路登記分發志願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更改志願或退費。

※ (3)考生務必提早登入系統(http://www.uac.edu.tw)確認使用之電腦環境可順利進 行登記分發志願,預留足夠時間以便遇到問題時可及時求助。完成登記分發志願 前考生可重複進入登記分發志願系統修改志願,完成登記分發志願後仍可於登記 時間截止前進入系統儲存或列印分發志願表。

(4)考生可安裝「登記查榜」APP 軟體,於登記分發志願期間查詢是否已完成登記,

並下載分發志願表。

(5)考生於 7 月 19 日起可至分發會網站下載 107 學年度登記分發志願單機版,熟悉 登記分發志願系統操作方式,排列出理想之志願序,縮短在登記分發志願系統上 的操作時間。

(6)無法履行公費服務規定之僑生,勿填「公費」校系為分發志願,否則錄取學校得 取消該生入學資格。

(7)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來臺定居,設有戶籍未滿六年者(以註冊日 為準),不得登記公費學系,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8)「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公費生,須填寫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學生契約 書及保證書,始得註冊入學。契約書及保證書內容,請至衛生福利部網站查詢。

五、分發程序

本招生之分發,係依各大學校系所訂招生條件(見「貳、校系分則」),按「先檢定、後採 計、同分再參酌」之程序辦理。參加登記者於通過各校系訂定之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檢定標準(105 至 107 學年度之最高成績)、107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檢定標準,且達到校系採計組合之最低登 記標準後,依各系組招生名額及 107 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含術科)之加權總分擇優錄取;如 採計的指定科目考試(含術科)加權後總分相同時,再依各該校系所訂之參酌科目及順序,決 定錄取優先順序。如遇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仍相同者,致使校系之錄取人數超出招生名額時,

則一併錄取。考生以登記分發志願校系順序,依次分發至第一個可錄取之志願為止,每人至多 錄取一校系。

各系組核定招生名額刊載於「107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登記分發相關資訊」中,如因其他

招生管道增額或缺額致使招生名額有所增減,將另於 7 月 19 日公告於分發會網站。

(16)

係指大學各校系要求之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成績最低標準。各校系可於校系分則中自訂 檢定標準(A 級、B 級、C 級或不檢定)。考生以其參加 105 至 107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 驗中所獲得之最高成績為其檢定成績,該成績未達校系檢定標準時該校系不予分發。但聽 覺障礙中度以上經審驗通過者,得不受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檢定標準之限制。

【範例 1】

現有A.B 兩校系,其校系分則如下:

校系 學科能力測驗及 英語聽力檢定標準

指定考試 採計科目及方法

同分參酌

順序 選系說明

A校系

國文(後標) 數學(前標)

國文 ×1.00 英文 ×1.50 物理 ×1.25 生物 ×1.25

1. 國文 2. 物理

英聽 (A級) 3. 生物

B校系

國文(後標) 英文(均標)

國文 ×1.25 英文 ×1.00 術科(音樂) ×2.00

1. 術科 須加考術科[音樂]。術科採計項目:主修 60%,副修 10%,樂理 10%,視唱 5%,聽寫 15%。術科考試之任一採計項目不得零分。

術科總分之原始分數不得低於 75 分。

2. 英文

英聽 (B級) 3. 國文

若甲生參加 106 學年度(第一、二次考試)及 107 學年度(第一次考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三次成績分別為 C 級、B 級、C 級,則甲生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最高成績為 B 級。

如甲生登記 A 校系,則甲生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成績未達 A 校系要求之檢定標準(A 級),不予分發;

如甲生登記 B 校系,則符合 B 校系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要求之檢定標準(B 級),可參與分發。

(二) 學科能力測驗檢定

係指大學各校系要求之學科能力測驗最低標準,由各校系直接訂於校系分則中,未達 標準者該校系不予分發。學科能力測驗檢定標準分為:「頂標、前標、均標、後標、底標

」,成績計算方式詳見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07 學年度考試簡章」。

【範例 2】

以 106 學年度標準為例:國文後標 9 級分,英文均標 8 級分,數學前標 9 級分。

乙生之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為:

國文 12 級分,英文 10 級分,數學 7 級分,社會 9 級分,自然 9 級分。

如乙生登記[範例 1]中之A校系,因其學科能力測驗數學成績未達A校系檢定標準(前標),不予分發﹔

乙生登記[範例 1]中之B校系,則符合學科能力測驗檢定標準(國文後標、英文均標),可參與分發。

(三) 最低登記標準

係指除採計術科之校系外,大學校系依其指定考試採計科目組合,要求考生之原始 總分須達該組合最低登記標準,未達標準者該校系不予分發。最低登記標準由分發會統 一於登記分發志願前公告。

【範例 3】

若丙、丁兩生皆報考國文、英文、物理、生物 4 科,原始成績加總後分別為 102.50 分、71.10 分,

以 106 學年度標準為例,[範例 1]中 A 校系之採計組合最低登記標準為 83 分,

B 校系為採計術科之校系,不設最低登記標準。

則丙生原始總分達 A 校系最低登記標準,得以分發該校系;

丁生未達 A 校系最低登記標準,不得分發該校系;但若丁生亦報考音樂術科,則可登記 B 校系參與 分發。

(17)

1. 大學校系所採計之指定科目考試或術科考試,若考生未報考任一科目或術科(音樂、美 術)任一採計項目,各該校系不予分發。若報考但缺考者,該科以 0 分計算,可參與分 發。但採計術科之校系,得於該校系選系說明中限定其術科任一採計項目 0 分者不予分 發。

【範例 4】

戊生指定科目考試僅選考國文、英文、數學甲、物理共 4 科。

則因戊生未報考生物,所以不可登記[範例 1]中之 A 校系,即使登記此志願亦不予分發。

【範例 5】

己生術科考試各單項選考科目為:主修(鋼琴)、樂理、視唱、聽寫共 4 項。

則因己生未報考術科考試之副修項目,所以不可登記[範例 1]中之 B 校系,即使登記亦不予分發。

2. 「貳、校系分則」之「選系說明」欄中,規定有關各校系之特定修業年限、招收公自費 生、限收男女生、身心障礙注意事項、術科採計項目佔分比、術科成績限制條件以及入 學後之教學方向、課程內容等重要事項,考生應詳細閱讀。如無特殊規定時悉依下列為 準:

(1) 修業年限:除訂有修業年限之校系外,其餘皆為 4 年。

(2) 公、自費生:除特別規定為公費(含公自費並行)之校系外,其餘皆為自費生。

(3) 男、女生:除特別規定限收男生、限收女生或男女生分列代碼之校系外,其餘皆 為男女生兼收。

(4) 術科成績限制條件:校系得以術科總成績設最低標準,或規定術科任一採計項目 不得 0 分,未註明者皆為不設限。

【範例 6】

以[範例 1]中之 B 校系為例,該校系除校系分則之選系說明相關規定外,另有音樂主副修規定如下:

校系 採計項目 主修樂器 副修樂器

B校系

主修 60%

副修 10%

樂理 10%

視唱 5%

聽寫 15%

鋼琴 得於 聲樂,弦樂(小提琴、大提琴),

擊樂,4 種樂器中任擇一種為副修。

弦樂

限小提琴、大提琴。 以鋼琴為副修。

庚生音樂主修之樂器選考「豎琴」,因豎琴不屬於 B 校系術科組別規定之主修樂器,故不可登記此志願。

辛生術科考試之副修項目成績為 0 分,因不符合 B 校系選系說明之規定,故不可登記此校系。

壬生依 B 校系採計方式計算,術科(音樂)成績為 73.50 分,未達 B 校系訂定之標準,故不能登記此校系。

(五) 指定科目考試及術科考試成績之採計與加權

1.按大學校系訂定於校系分則中之指定科目考試及術科考試之採計科目及方式,計算成績 總分,擇優錄取。

2.其採計科目,分別在「不加權(

×

1.00) 」 、 「加權 25%(

×

1.25) 」 、 「加權 50%(

×

1.50)

」 、 「加權 75%(

×

1.75) 」 、 「加權 100%(

×

2.00) 」等方式中,擇一方式予以加計總分。

3.指定科目考試(含術科各單項成績)各科成績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以後四捨五入

) 。總成績依各科成績先加權後加總再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以後四捨五入) 。

(18)

若癸生之指定科目考試成績為:

國文 65.00 分,英文 74.50 分,數學甲 29.80 分,物理 50.50 分,化學 48.00 分,生物 60.00 分。

則癸生登記[範例 1]中 A 校系之加權總分為:

65.00(國文)+74.50(英文)×1.50+50.50(物理)×1.25+60.00(生物)×1.25

= 314.875……經四捨五入為 314.88

【範例 8】

若子生之指定科目考試及術科考試成績為

國文 50.30 分,英文 68.50 分,歷史 47.00 分,地理 52.50 分,

術科(音樂)之主修 85.30 分,副修 80.25 分,樂理 75.00 分,視唱 77.40 分,聽寫 81.00 分。

則子生登記[範例 1]中 B 校系之術科(音樂)成績為

85.30(主修)×60%+80.25(副修)×10%+75.00(樂理)×10%+77.40(視唱)×5%+81.00(聽寫)×15%

=82.725……經四捨五入為 82.73 子生對 B 校系之加權總分為:

50.30(國文)×1.25+68.50(英文)+82.73(術科)×2.00=296.835……經四捨五入為 296.84

(六) 特種生優待

1. 特種生指經分發會審定為「蒙藏生」 、 「僑生」 、 「原住民學生」 、 「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 女」 、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及「退伍軍人(含替代役)」之特種生。

2. 特種生在最低登記標準檢核、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成績檢定及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檢定時

,均不予優待。計算優待總分時,術科成績不列入優待分數計算。登記分發如遇同分 參酌時,以參酌科目原始成績為依據。

3. 特種生計算指定科目考試(含術科)成績總分時,以校系訂定之採計及加權方式計算 加權總分後,另加優待分數為其總分。優待分數計算方式,以各校系採計之指定科目 考試原始總分(不含術科成績),乘以「特種生優待比例一覽表」規定之優待比例為其 優待分數。詳見[範例 9]。

4. 特種生分發流程:就每一志願先以普通生身分依原始加權總分分發,若原始加權總分 未達該校系普通生最低錄取分數,但優待加分後即達該分數(含同分參酌分數)時,

則再以特種生身分分發該系之外加名額。詳見[範例 10]。

5. 以特種生身分享有加分優待時,除公費系組外均以外加名額分發。各類特種生外加名 額分開計算,均以核定名額 2%為限,核定名額以當學年度「登記分發相關資訊」刊 列之招生名額計(不含其他管道回流名額) ,並採用無條件進位法計算名額。遇公費 系組時,特種生以優待後之總分與所有考生一同依總分高低分發該系組之公費名額。

6. 特種生優待乃依各相關辦法規定實施,若有更動,以 107 年 6 月 30 日前公布之最新 規定為準。

【範例 9】

丑生為退伍軍人,優待比例為「增加總分 5%」,其指定科目考試及術科考試成績為:

國文 50.70 分,英文 68.00 分,數學甲 20.50 分,物理 47.50 分,生物 52.30 分,

術科(音樂)之主修 85.00 分,副修 80.15 分,樂理 75.00 分,視唱 77.60 分,聽寫 81.00 分。

則丑生登記[範例 1]中之「A校系、B校系」對各該校系之優待加權總分分別為:

A 校系:50.70(國文)+68.00(英文)×1.50+47.50(物理)×1.25+52.30(生物)×1.25≒277.45(原始加權總分) 〔50.70(國文)+ 68.00(英文)+ 47.50(物理)+ 52.30(生物)〕×0.05≒10.93(優待分數)

277.45 (原加權總分)+10.93(優待分數)=288.38(優待後加權總分)

B 校系:85(主修)×60%+80.15(副修)×10%+75(樂理)×10%+77.6(視唱)×5%+81(聽寫)×15%≒82.55(術科總分) 50.70(國文)×1.25+ 68.00(英文)+ 82.55(術科)×2.00≒296.48(原始加權總分)

〔50.70(國文)+ 68.00(英文)〕×0.05≒5.94(優待分數)

296.48(原加權總分)+5.94(優待分數)=302.42(優待後加權總分)

(19)

現有 C 校系普通生最低錄取分數為 335.46 分,核定名額(不含回流)為 52 名,

則 52 ×2%=1.04,採無條件進位法,故 C 校系之各類特種生外加名額均為 2 名。

若寅、卯、辰、巳 4 生為原住民,午、未 2 生為退伍軍人,

寅生原始加權總分為 340.22 分,其他各生原始加權總分皆低於 C 校系之最低錄取分數 335.46 分,

而優待加分後總分高低依序為寅>卯>辰>午>巳>335.46>未,

則寅生因原始加權總分已達普通生最低錄取分數,直接以普通生內含分發至 C 校系,

卯、辰 2 生原始加權總分雖未達普通生最低錄取分數,但優待加分後均達該分數,得以原住民外加 名額錄取 C 校系,

巳生雖優待加分後亦達該分數,但已超過外加名額限制而未錄取,繼續分發次一志願;

午生優待加分後達普通生最低錄取分數,得以退伍軍人外加名額錄取 C 校系,

未生加分後仍低於普通生最低錄取分數,故雖退伍軍人外加名額未滿亦不得分發 C 校系,繼續分發 次一志願。

【特種生優待比例一覽表】

身分類別 優待比例 備 註

蒙藏生 增加總分 25%

僑生 增加總分 25%

原住民學生 (1)取得文化語言能力證明者:增加總分 35%

(2)無文化語言能力證明者:增加總分 10%

政府派外工 作人員子女

(1)返國就讀一學年內:增加總分 25%

(2)返國就讀二學年內:增加總分 15%

(3)返國就讀三學年內:增加總分 10%

境外優秀科 技人才子女

(1)來臺就讀一學年內:增加總分 25%

(2)來臺就讀二學年內:增加總分 15%

(3)來臺就讀三學年內:增加總分 10%

退伍軍人 (含替代役)

(1)服滿義務役法定役期(含替代役服役1年以上)退 伍未滿3年:增加總分5%。

(2)服役5年以上退伍未滿1年:增加總分25%、退伍 未滿2年:增加總分20%、退伍未滿3年:增加總分 15%、退伍未滿5年:增加總分10%。

(3)服役4年以上退伍未滿1年:增加總分20%、退伍 未滿2年:增加總分15%、退伍未滿3年:增加總分 10%、退伍未滿5年:增加總分5%。

(4)服役3年以上退伍未滿1年:增加總分15%、退伍 未滿2年:增加總分10%、退伍未滿3年:增加總分 5%、退伍未滿5年:增加總分3%。

(5)因作戰或因公成殘領有撫卹令,除役或免役未滿 5年者:增加總分25%,因病成殘領有撫卹令,除役 或免役未滿5年者:增加總分5%。

1.退伍時間/退伍日期之計算:

未滿 1 年:106 年 7 月 1 日至 107 年 7 月 28 日 未滿 2 年:105 年 7 月 1 日至 106 年 6 月 30 日 未滿 3 年:104 年 7 月 1 日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未滿 5 年:102 年 7 月 1 日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服滿義務役法定役期退伍超過 3 年者,或服 役 3 年以上退伍超過 5 年者,均不予優待。

2.「在營服役時間」不包含任官或任士兵前在 軍事校院各班隊受軍事教育期間。

(七) 同分參酌

1.前述分發程序,如遇校系採計之指定科目考試(含術科)之加權總分相同時,依校系所 訂同分參酌之科目順序,依序比較以決定錄取優先次序。

2.如遇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仍相同者,致使校系之錄取人數超出招生名額時,則一併錄取

(20)

(一) 錄取

依招生簡章規定之分發程序及分發會公告之各校系招生名額,以考生可錄取之分發志 願次序分發;如登記之志願校系均已全部滿額時,則不予錄取。

(二) 公告

各校系錄取名單,於 107 年 8 月 7 日公告於分發會網站 (網址:http://www.uac.edu.tw

),錄取名單查詢系統開放至 8 月 13 日,考生可經由網站或各媒體查詢,或下載分發會 提供之「登記查榜」APP 軟體查詢。錄取通知由各錄取學校寄發,分發會不另行通知

七、分發結果複查

(一) 錄取名單公告後,可先至分發會網站「分發結果說明」查詢志願校系未錄取原因。如仍 有疑義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複查分發結果:

1.申請時間:107 年 8 月 7 日至 107 年 8 月 13 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程序:申請複查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1)於分發會網站下載「分發結果複查申請表」 ,並寫明原分發之志願及複查原因。

(2)繳付工本費 100 元整(請依分發結果複查申請表說明完成匯款) 。

(3)檢附填妥之申請表、匯款收據及完成網路登記分發志願後儲存列印之分發志願表,

以掛號郵件逕寄分發會(地址:70101 臺南市大學路 1 號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

,信封上須註明「申請分發結果複查」字樣) 。

3.以竄改之分發志願表申請分發結果複查,經查證屬實者,以偽造文書罪送辦並通知原錄取 學校。

4.複查結果可於 107 年 8 月 20 日至分發會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uac.edu.tw) 。 (二) 注意事項

1.申請表務必親自填寫,並以正楷書寫清楚,以免影響權益。

2.申請複查如未檢附分發志願表,則以分發會資料庫之分發志願為複查依據,考生不得異議。

3.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一經收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件或退費。

註: 複查指定科目考試成績者,請逕依「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07 學年度考試簡章」相關 規定向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辦理。

八、改補分發

本招生錄取名單一經公告,除下列情形者,不得要求更改分發結果。

(一) 因複查分發結果而致變更志願者:一律按變更後之志願改補分發。

(二) 因複查指定科目考試而成績變更者:應於分發結果公告前辦理重新登記或補登記,若未能 及時和全體登記生一同分發時,則在錄取名單公告後再辦理改補分發。

(三) 提出成績申訴者:應於分發結果公告前向分發會提交「申訴通過後擬變更之分發志願」

,申訴通過之考生,分發會將逕依變更之志願辦理改補分發。未依規定提交變更志願者,

將依原填志願改補分發,並不得於分發結果公告後要求變更志願。

(21)

(一) 如遇作業單位違反簡章規定、招生過程中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或其他影響權益之情事,得 以書面向分發會提起申訴。申訴書內容應書明申訴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詳細事由

(二) 申訴書應於情事發生之日後 10 日內(以郵戳為憑),掛號郵件逕寄「大學考試入學分發 委員會」,信封上註明「申訴書」字樣,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70101 臺南市大學路 1 號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

(三) 分發會將於收文後 15 日內答覆,惟必要時,得提請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討論之。

十、分發志願表申請

考生完成登記分發志願後,可於登記分發志願系統開放期間自行下載分發志願表,系統關 閉後考生如因申請獎學金等用途欲申請分發志願表,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為維護分發志願表之正確性及考生個人權益,僅限考生本人申請。

(二) 申請日期:107 年 9 月 3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三) 申請方式:

1. 填寫「分發志願表申請單」(請至分發會網站 http://www.uac.edu.tw 下載)。

2. 繳付工本費 50 元整(請依分發志願表申請單說明完成匯款)。

3. 檢附考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連同申請單及匯款收據傳真至分發會(Fax:06-2369689)。

4. 分發會將於收件後 3 個工作天內,將分發志願表電子檔傳送至考生指定之 email。

(四) 分發志願表僅作為證明考生登記之志願序使用,非由分發會直接傳送之分發志願表,分 發會不負任何查驗責任。

十一、入學注意事項

(一) 凡登記分發錄取者,須再經錄取學校審定學力資格後,方得入學。

(二) 參加 107 學年度大專院校(含軍事學校)甄選、甄試、申請等招生(詳見第 8 頁)並經錄 取之學生,未於各該招生規定期限內申請放棄錄取資格者,均不得參加登記。凡經發現 重複錄取者,一律取消本招生之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取消本招生之入學資格。

(三) 註冊時如發現有重大違規事宜、冒名頂替、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證件、考試舞弊或 不合入學資格之情事者,取消其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發現者,取消入學資格;已畢業 者,追繳已發之畢業證書,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四) 學生登記資料僅作為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招生及相關研究使用,且除提供報名考生

個人、受託報名之團體報名學校、錄取大學、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等相關單位使

用外,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22)

貳、校系分則

本招生依據「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規定」 ,由各大學校系訂 定招生條件並依所訂條件分發,登記志願前請詳閱各校系條件及 選系說明,並參閱總則「五、分發程序」之說明。

各大學校系之核定招生名額,刊載於「107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

學登記分發相關資訊」 。如因其他招生管道增額或缺額致使招生名

額有所增減,將另於 7 月 19 日公告於分發會網站。

(23)
(24)

英語聽力檢定標準 科目及方法

中國文學系

---

國 文   x 1.50 英 文   x 1.25 數學乙   x 1.00 歷 史   x 1.25 地 理   x 1.00

1 國 文

  2 英 文

--- 3 歷 史

外國語文學系

---

國 文   x 1.25 英 文   x 2.00 數學乙   x 1.00 歷 史   x 1.00 地 理   x 1.00

1 英 文

本系相關資訊請參閱本系網

址:http://www.forex.ntu.edu.tw/。

2 國 文

--- 3 歷 史

歷史學系

數 學  (均標)

國 文   x 1.00 英 文   x 1.00 歷 史   x 1.00 地 理   x 1.00 公民與社會 x 1.00

1 國 文

本系網址:http://www.history.ntu.edu.tw。

2 英 文

--- 3 歷 史

哲學系

---

國 文   x 1.00 英 文   x 1.00 數學乙   x 1.00 歷 史   x 1.00 公民與社會 x 1.00

1 數學乙

  2 英 文

--- 3 國 文

人類學系

---

國 文   x 1.00 英 文   x 1.25 歷 史   x 1.00 地 理   x 1.00 公民與社會 x 1.00

1 英 文

本系著重自全貌觀和比較的觀點,來探討人類文化的多樣 性。此外,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尊重異文化以及欣賞自我文 化的能力等,亦是教研重點。本系相關資訊請參閱本系網 址:http://homepage.ntu.edu.tw/~anthro。

2 歷 史

--- 3 國 文

圖書資訊學系

---

國 文   x 1.25 英 文   x 1.25 數學乙   x 1.00 歷 史   x 1.00 公民與社會 x 1.00

1 國 文

1.本系相關資訊請參閱本系網

址:http://www.lis.ntu.edu.tw/。 2.於圖書資訊專業學 習時及未來圖書館從業或服務讀者方面易發生問題,因此有 精神障礙者,宜慎重考慮填選本系。

2 英 文

--- 3 數學乙

日本語文學系

---

國 文   x 1.50 英 文   x 1.50 數學乙   x 1.00 歷 史   x 1.00 地 理   x 1.00

1 英 文

有聽覺障礙者,宜慎重考慮。

2 國 文

--- 3 歷 史

戲劇學系

---

國 文   x 1.50 英 文   x 1.50 數學乙   x 1.00 歷 史   x 1.00 地 理   x 1.00

1 英 文

男女兼收,但代碼分列。名額以男女各半。本系相關資訊請 參閱本系網址:http://theatre.ntu.edu.tw/。

2 國 文

--- 3 數學乙

數學系

---

國 文   x 1.00 英 文   x 1.00 數學甲   x 1.50 物 理   x 1.00 化 學   x 1.00

1 數學甲 數學系提供他系無法提供的嚴謹證明訓練與專業數學知識,

數學能力的提升,對從事各種數理相關職業,甚或更高深的 數理或科學研究均十分重要。2013年,本系更增設「應用數 學科學研究所」,提供數學理論及科學或產業應用交匯的豐 富課程。

2 物 理

--- 3 化 學

物理學系

---

國 文   x 1.00 英 文   x 1.00 數學甲   x 1.00 物 理   x 1.00 化 學   x 1.00

1 物 理

  2 數學甲

--- 3 國 文

(25)

英語聽力檢定標準 科目及方法

化學系

---

國 文   x 1.00 英 文   x 1.00 數學甲   x 1.00 物 理   x 1.00 化 學   x 1.00

1 化 學

四肢嚴重障礙而影響實驗操作者,選填本系宜慎重考慮。

2 英 文

--- 3 數學甲

地質科學系

---

國 文   x 1.00 英 文   x 1.00 數學甲   x 1.00 物 理   x 1.00 化 學   x 1.00

1 數學甲

本系野外實習課程眾多,如有行動不便,而影響從事野外考 察實習者,請慎重考慮。

2 英 文

--- 3 化 學

心理學系

---

國 文   x 1.00 英 文   x 1.00 數學甲   x 1.00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1.00

1 數學甲

  2 英 文

--- 3 國 文

地理環境資源學 系A組

---

國 文   x 1.00 英 文   x 1.00 數學甲   x 1.00 物 理   x 1.00 化 學   x 1.00

1 數學甲

本系有很多野外實習,肢體障礙者宜慎重考慮。

2 英 文

--- 3 國 文

地理環境資源學 系B組

---

國 文   x 1.00 英 文   x 1.00 數學乙   x 1.00 歷 史   x 1.00 地 理   x 1.00

1 數學乙

本系有很多野外實習,肢體障礙者宜慎重考慮。

2 英 文

--- 3 國 文

大氣科學系

---

國 文   x 1.00 英 文   x 1.00 數學甲   x 1.00 物 理   x 1.00 化 學   x 1.00

1 數學甲

本系必修課程包含大氣觀測與天氣圖判讀等,視覺嚴重障礙 者,選填時宜慎重考慮。

2 英 文

--- 3 國 文

政治學系政治理 論組

---

國 文   x 1.25 英 文   x 1.25 數學乙   x 1.00 歷 史   x 1.00 地 理   x 1.00

1 國 文

  2 英 文

--- 3 數學乙

政治學系國際關 係組

---

國 文   x 1.25 英 文   x 1.25 數學乙   x 1.00 歷 史   x 1.00 地 理   x 1.00

1 國 文

  2 英 文

--- 3 數學乙

政治學系公共行 政組

---

國 文   x 1.25 英 文   x 1.25 數學乙   x 1.00 歷 史   x 1.00 地 理   x 1.00

1 國 文

  2 英 文

--- 3 數學乙

經濟學系

社 會  (均標)

自 然  (均標) 國 文   x 1.00 英 文   x 1.50 數學乙   x 2.00

1 數學乙

  2 英 文

--- 3 國 文

(26)

英語聽力檢定標準 科目及方法

社會學系

---

國 文   x 1.00 英 文   x 1.00 數學乙   x 1.00 歷 史   x 1.00 公民與社會 x 1.00

1 英 文

本系相關資訊請參閱本系網

址:http://sociology.ntu.edu.tw/。

2 國 文

--- 3 數學乙

社會工作學系

---

國 文   x 1.25 英 文   x 1.25 數學乙   x 1.00 歷 史   x 1.00 公民與社會 x 1.00

1 英 文

本系相關資訊請參閱本系網址:http://ntusw.ntu.edu.tw 2 國 文 /。

--- 3 數學乙

醫學系(自費)

國 文  (前標)

英 文   x 1.00 數學甲   x 1.00 物 理   x 1.00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1.00

1 生 物

1.修業年限六年。 2.辨色力異常或語言、聽力、行動及精 神嚴重障礙等,會影響學習及照顧病患者,宜慎重考慮。

2 化 學

--- 3 英 文

醫學系(公費)

國 文  (前標)

英 文   x 1.00 數學甲   x 1.00 物 理   x 1.00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1.00

1 生 物 本系組為公費系組。

1.修業年限六年。 2.辨色力異常或語言、聽力、行動及精 神嚴重障礙等,會影響學習及照顧病患者,宜慎重考慮。3.

「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內容及分發服務要求 等,請參閱衛福部醫事司網站或洽詢該單位。

2 化 學

--- 3 英 文

牙醫學系

國 文  (前標)

英 文   x 1.00 數學甲   x 1.00 物 理   x 1.00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1.00

1 生 物

1.修業年限六年。 2.視覺、言語、聽力、行動、精神有嚴 重障礙及辨色力異常者,對於有關醫學課程之實驗、學習將 有困難,並對醫療工作有安全之虞,宜慎重考慮。

2 化 學

--- 3 數學甲

藥學系

---

英 文   x 1.00 數學甲   x 1.00 物 理   x 1.00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1.00

1 化 學

1.修業年限六年。 2.有視覺障礙或辨色力異常、聽覺障 礙、精神障礙者,對於有關藥學課程之實驗、學習將有困 難,並對醫療工作有安全之虞,宜慎重考慮。

2 生 物

--- 3 英 文

醫學檢驗暨生物 技術學系

---

國 文   x 1.00 英 文   x 1.00 數學甲   x 1.00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1.00

1 化 學

1.有視覺障礙或辨色異常者,對於有關醫技課程之實驗、學 習將有困難,並對醫療工作有安全之虞,宜慎重考慮。2.本 系主修醫學檢驗與生物技術,畢業後可以報考醫事檢驗師高 考取得專業證書,也可往生物技術領域發展。

2 生 物

--- 3 英 文

護理學系

---

國 文   x 1.00 英 文   x 1.00 數學甲   x 1.00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1.00

1 英 文

有視覺障礙或辨色力異常、聽覺障礙、肢體障礙、精神障礙 言語障礙者,對課程學習、醫療工作有安全之虞者,宜慎重 考慮。

2 生 物

--- 3 化 學

物理治療學系

---

英 文   x 1.00 數學甲   x 1.00 物 理   x 1.00 化 學   x 1.00 生 物   x 1.00

1 生 物

本學系專業課程內容中具有與人直接互動的特性,故若有視 覺(含辨色力)、言語、聽力、行動、精神等身心領域有嚴重 障礙,對於學習本系相關課程或對醫療工作有安全之虞者,

宜慎重考慮。

2 英 文

--- 3 數學甲

職能治療學系

--- 國 文   x 1.25 英 文   x 1.50 數學甲   x 1.00 生 物   x 1.00

1 英 文

視覺、語言、聽力、行動、肢體、精神有嚴重障礙者,對於 職能治療相關課程之學習將有困難,宜慎重考慮。

2 國 文

--- 3 生 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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