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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9A000-法制處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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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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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政府法制處中程施政計畫

105 年度至 108 年度)

目 錄

壹、使命

P127

貳、願景

P127

參、施政重點

P127

肆、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

P129

臺南市政府法制處中程施政計畫

105 年度至 108 年度)

壹、使命

本處作為臺南市政府的法制單位,最重要之任務係確保本府及所屬機關行 政行為之合法性,包括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擬定之自治法規其相關制(訂)定、修 正、廢止審議等法制業務,俾建置本市完善之法規體系;同時審慎辦理訴願及國 家賠償業務,保障人民之救濟權益,並落實依法行政原則,增進人民對政府之 信賴。

貳、願景

政府行政行為須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並將之具體落實於法令規定中,而隨 著時代發展,法令亦須與時俱進,故對於不切實際、內容欠妥或不符時代要求的 本市法規,全面予以檢討,以符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至訴願及國家賠償案件之處 理,皆以保障民眾權益為依歸,務求公正、客觀、迅速。期能建立現代化之民主 法治城市,以及崇法務實之廉能政府,強化本市之競爭力。

參、施政重點

一、建立本府依法行政體系,落實本市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之施行:

(一)宣導及推廣本處已建立完成之自治法規與行政規則法制作業標準流程,

依已制(訂)定之「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及「臺南市行政規則準則」

為準據,將流程及應備文件編印成冊並上傳至本處網站。

(2)

(二)隨時注意自治法規異動情形,強化法制專業知識,提升行政行為品質,

保障民眾權益,並加強法令宣導,落實依法行政。

(三)審視各機關(單位)所制(訂)之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發現內容不妥、不 合時宜或牴觸相關法規時,主動通知並督促業務機關(單位)研擬修正自 治法規或行政規則。

(四)加強本府各機關法制專業知識,提供本府各機關法令適用諮詢意見及 法制疑義之研析,協助本府各機關實踐依法行政,增進為民服務,提 昇行政行為品質及合法性。

二、縮短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審查期限,迅即完成自治法規公(發)布,提高 行政效能:

(一)對於各機關所提送自治法規草案於簽辦過程中,除詳細審視與中央法 令規定有無牴觸,以及是否依據相關法規制(訂)定作業辦理外,並充分 配合新臺南十大旗艦計畫相關之政策目標妥善研議自治法規之內容。

(二)提送法規小組審議之自治法規,督促業務機關應事前充分準備相關審 查參考資料及製作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提供委員審閱,縮短審查期間。

(三)迅即完成自治法規公(發)布程序,以符合各機關(單位)業務上之需求,

加速自治法規之施行,進而提高行政效率。

三、落實訴願救濟功能:

(一)健全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提高外聘委員比例,網羅學者專家 參加,並強化外聘委員書面預審制度,提升訴願決定之品質與效能。

(二)保障訴願人程序利益:依申請或依職權進行陳述意見、言詞辯論等程序 必要時並依職權調查證據或勘驗,以正確釐清事實及適用法令。

(三)督促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決定意旨辦理:就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 案件,追蹤管制原處分機關後續作為,以增加民眾對本府施政之信賴。

(四)強化訴願決定之公正性與客觀性:就案情複雜或爭議性高之案件,聘 請專家學者提出鑑定報告,作為委員審議時之依憑,並彙集成冊供各界 參考。

(五)研析行政法院判決見解:如訴願決定遭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即提 分析檢討意見至訴願審議委員會報告,除作為爾後審議類似案件之參考 外,並藉此瞭解目前最新的實務見解,提升訴願決定之正確性與維持率。

四、強化國家賠償業務:

(一)建構一般案件迅速進行協議,重大案件審慎嚴謹之制度:特定金額 50 萬元以上之重大案件,業務主管機關應擬具處理意見並檢附相關案卷送 本府法制處提報本府委員會核定,以發揮一般案件迅速進行協議,重大 案件審慎嚴謹之功能。

(3)

(二)主動協助各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作業程序並提供必要協助:有鑑於本府 各機關、學校因受理國家賠償事件經驗或有不足,主動協助各機關辦理 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及解決各機關遭遇之困難,並監督各機關、學校 辦理情形,強化國家賠償事件處理過程之公平、公正與合法性,保障人 民權益。

(三)提升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素質: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 委員會委員目前有4 位法學教授、1 位律師及檢察官 1 名加入陣容,針 對最常導致國家賠償事件之車禍事故及衍生醫療問題,則採諮詢專家意 見方式辦理,函請學者專家提供專業智識,俾供判斷國家賠償事件,促 使委員會進行國家賠償案件審議素質及功能得以提升,對民眾權益保障 更加落實。

(四)國家賠償承辦人準調查權之行使:為期發現真實,承辦人員如於辦理 國家賠償案件過程中發現任何疑義,除可通知請求權人及業務單位提出 相關證據資料,並可主動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現場會勘調查證據,保障人 民權利。

(五)檢討改進國家賠償發生之原因,落實求償權之行使:就本府及所屬各 機關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

權利,或本府管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損害人民生命、

身體或財產時,經人民提出請求時,依法應予賠償之案件,檢討改進國 家賠償發生之原因並行文相關單位檢討研謀改進措施,減少同類國家賠 償案件數,以避免民眾生命財產遭受損害,並依法對應負責任之人行使 求償權。

肆、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

一、關鍵策略目標:

(一)詳實法制作業:(業務成果面向)

1.落實本市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之施行:建立本府依法行政體系,制 定法制作業標準流程,詳細審視各機關(單位)所制(訂)之自治法規及 行政規則,發現內容不妥、不合時宜或牴觸相關法規時,主動通知並 督促業務機關(單位)研擬修正。

2.縮短自治法規審議期間及行政規則審查期間:縮短審查期間,以符 合各機關(單位)業務上之需求,迅即完成自治法規公(發)布,加速自 治法規之施行,進而提高行政效率。

3.提升法制觀念,落實依法行政:加強本府各機關法制專業知識,提 供本府各機關法令適用諮詢意見及法制疑義之研析,協助本府各機 關實踐依法行政,增進為民服務,提昇行政行為品質及合法性。

(4)

4.落實求償權行使機制,以無枉無縱之態度主動追究造成國家賠償責 任公務員及其他應負責之人之行政責任及求償權行使,俾利警惕,

檢討研謀改進措施。

(二)多元法律服務環境:(業務成果面向)

1.建置及更新自治法規資料庫:於法制處專屬網站隨時更新本市自治 法規資料庫,提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同仁線上使用,協助解 決所遭遇之業務上問題,除可有效增進同仁查閱法令資料之便利性 外,同時亦可達到減碳之效果。

2.舉辦法制講習及業務研討會

(1)每年定期辦理本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人員業務講習,溝通執行方法 、 交換心得意見及策定各項革新做法,以增進法制人員對於自治法 規制(訂)定之專業知能,提升本府自治法規制(訂)定之品質。

(2)提升同仁法制能力,舉辦法制教育講習,講授「法制作業實務」及

「行政救濟實務」等課程,提升本府行政行為之適法性,減少因違 法或不當行政處分造成人民權益受損之機率。

(3)針對實務發生之疑難問題,辦理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研討會,建 立學術界與實務界意見交流之平臺,並藉此與其他縣市法制人員 分享經驗,達到切磋目的。

(三)強化訴願案件之審議:(業務成果面向)

1.縮短訴願案件審議期間:加強案件審理品質與時效之掌控,並督促 本府所屬各級機關自我審查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及妥當性。

2.主動省察法令規定及行政函釋:於審議訴願案件過程中,發現本府 自治法規或中央主管機關之法令及行政函釋有不備或不合時宜之處 , 即建議原處分機關修訂,或由其函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或廢止,以 維民眾權益。

3.建立行政機關通盤檢討訴願案件之機制:定期就訴願決定撤銷原處 分之案件,分析撤銷理由,提供原處分機關作為未來類似案件之處 理參考,進而達到減少訟源、撙節行政資源之目的。

(四)協助輔導國家賠償之審議公正公平、迅速、確實:(業務成果面向)

1.新臺幣10萬元以下賠償案件,由賠償義務機關依職權調查事實,得 例外不經審議,逕依簽辦程序進行,以增進行政效率,儘速填補人 民損失。

2.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由本府法制處擬具具體意見簽陳核定,縮短審 議期程。

3.協助輔導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國家賠償業務之辦理,促使國家賠償

(5)

案件處理程序達成公正公平迅速確實之目標。

4.落實求償權行使機制,以無枉無縱之態度主動追究造成國家賠償責 任公務員及其他應負責之人之行政責任及求償權行使,俾利警剔並 檢討研謀改進措施,

(五)政府資訊公開與E化便民服務:(行政效率面向)

1.建置電子化法規資訊,整理本市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並隨時更新,

落實資訊公開及資源共享,提昇行政效能。

2.對於民眾e-mail詢問自治法規或訴願、國家賠償等問題,皆依規定於 期限內予以答復。

3.目前已將訴願、國家賠償相關法規、申請書表、參考案例、須知等置於 本處網站方便下載使用。至訴願決定書全文、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紀 錄以及訴願、國家賠償案件統計資料均已公開於網站,以利檢索查閱 4.建置訴願線上服務系統,民眾可透過該系統聲明訴願、申請陳述意見

言詞辯論及調閱案卷,以即時維護其救濟權益。

二、共同性目標:

(一)提升人力資源素質,落實終身學習觀念:(組織學習面向)

為精進同仁之法學素養,提升處理案件知能,以維本府及市民權益,

鼓勵同仁增進跨領域之知識,要求每人每年均須達 年學習時數平均達 40 小時以上,數位學習時數達 5 小時以上,透過廣泛涉獵各領域知識,

開闊同仁思維視野,並激盪創意思維,進而在組織中更具行政能力。

(二)提高預算執行力:(財務管理面向)

有效運用年度歲出分配預算,提高預算執行效率,並撙節各項支出。

每年經常門預算數執行率達95%以上,資本門預算數執行率達 90%以 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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