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 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 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

Copied!
1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 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

101 年 3 月 19 日南市教小(一)字第 1010221314 號函發布 102 年 3 月 11 日南市教小(一)字第 1020218191 號函修正發布 102 年 4 月 22 日南市教小(一)字第 1020345064 號函修正發布 103 年 3 月 31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30291698 號函修正發布 104 年 4 月 14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40360763 號函修正發布 105 年 2 月 15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50146336 號函修正發布 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 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園)) 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及分發工作,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介聘、甄選及分發定義如下:

(一)介聘:係指現職教師超額介聘、市內介聘及他縣市介聘。

(二)甄選:係指新進教師(含代理教師)甄選。

(三)分發:係指公費合格教師暨新進教師(含代理教師)分發。

四、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工作,設立 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一)中等學校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專門委員、特幼教育科科長、人事室主 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 中等學校校長代表八人。

2. 中等學校教師兼教務主任代表二人。

3. 教師團體中等學校代表二人。

(二)國民小學暨幼兒園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專門委員、特幼教育科科長、人 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 國民小學校長代表八人。

2. 國民小學教師兼教務主任代表二人。

3. 教師團體國小代表二人。

(三)本小組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 任主席,副召集人亦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

(2)

任主席,未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四)主席除主持會議外,並得聘請學校(園)分別輪流擔任各項行政事務,

且為期兩年再予以更替。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一年。

(六)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 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 同意。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出席費。

(八)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1. 處理超額教師介聘事項。

2. 辦理學校(園)教師申請市內介聘工作。

3. 辦理學校(園)教師申請他縣市介聘工作。

4. 公費合格教師之分發協調事項。

5. 辦理新進合格及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分發工作。

6. 其他有關教師介聘工作之協調事項。

五、本局為協助學校(園)辦理介聘、甄選及分發工作,應掌握學校(園)教師缺 額數,且得保留若干缺額,以辦理公費合格教師分發及輔導超額教師介聘 他校服務;其餘員額由學校(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 自行辦理或委託本小組辦理。

對達成介聘之教師,新任職學校教評會審查聘任教師前,應至教育部全國 不適任教師系統查詢,除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暨教師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外,學校(園)應予聘任。

各項作業表件格式由本小組訂定之。

六、學校(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及分發,應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市立高中現職教師市內介聘(含超額教師介聘)。

(二)市立高中現職教師他縣市介聘。

(三) 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學校)教師遷調 及介聘。

(四)國中小暨幼兒園現職教師市內介聘(含超額教師介聘)。

(五)國中小暨幼兒園現職教師他縣市介聘。

(六)公費合格教師之分發。

(七)新進(含代理)合格教師甄選。

(八) 第二次國中小現職教師市內介聘(限開列建議兼任主任之教師缺額)。

(3)

(九)新進(含代理)合格教師分發。

前項各工作於每年八月一日前辦理一次為限。

七、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調任。

教師申請介聘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 經原服務學校教評會同意,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暨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之一者。

2. 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 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之察覺期、輔導期或評議期者。

4. 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 後入學之公費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二) 公費特教系畢業之教師,於義務服務年限尚未期滿前,不得轉任普通 班教師。

(三) 本市教師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服兵役、進修、育嬰、侍 親等留職停薪及商借他縣市(含海外)學校年資,不予採計)方得參加 介聘。

(四) 留職停薪中之教師應於申請介聘時檢附復職證明,且回職復薪生效日 為當年八月一日(含)前。

(五) 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 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六) 學校(園)申請教師介聘數額,不得超過學校當學年度各教育階段、類 別(普通班、特教班、幼兒園)教師編制數二分之一。申請人數超過 時,依積分高者優先,積分相同時,抽籤決定,學校(園)校長及人事 主管應負審核責任。

八、教師申請全時進修研究、履行服務義務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申請介聘或 經甄選至他校(園)服務,但學校有超額教師者除外。

九、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教師經介聘或甄選至他校(園)服務,仍應經 新服務校(園)依臺南市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規 定審查核可後,始可前往進修。

十、未委託本小組之學校,其校內現有教師不得參加本小組所舉辦之各項介聘 甄選作業。

貳、超額教師介聘

十一、減班學校超額介聘之教師名額以下學年度應有教師數與當學年度現有教

(4)

師數之差額定之,另本校與分校、市立高中之高中部與國中部教師員額 須合併計算。

十二、學校(園)處理減班超額教師時,在不違反第十三點處理原則下,由校長 召集相關處室主任及教評會委員組成評審小組擬訂超額教師處理原則,

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十三、超額教師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學校有超額,但有教師因病假、育嬰、侍親、進修、受訓、服役或公 假等原因,請假滿一學年以上者或當年八月一日有核准退休者得保留 相等人數之超額教師,暫免予介聘他校。

(二)超額學校所提報之超額教師科(類)別,學校(園)有符合科(類)別 缺額均需開缺,若未開缺者,除因校內有該科(類)別教師調出,當 年度介聘或甄選即不得再開該科(類)別教師缺。

(三)中等學校:

1. 超額教師應依其現職任教科(類)別申請超額介聘,如應聘非現職 任教科(類)別,須有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 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 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2. 超額教師如應聘非現職任教階段,須先於原校轉任服務滿一年後,

方可申請介聘至他校,校內無缺額可供轉任時,以現職任教階段、

科(類)別超額介聘至他校。

(四)國小暨幼兒園超額教師如應聘非現職任教階段、類別,須先於原校轉 任服務滿一年後,方可申請介聘至他校,校內無缺額可供轉任時,以 現職任教類別、階段超額介聘至他校。

(五)超額教師介聘作業:

1. 超額教師應檢齊減班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申請表及有關學歷 證件依限送本小組辦理,由本小組依第二十二點第二款核給積 分,並依積分高低,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積分相同時,應依服 務年資(資深優先),出生年月日(年長優先)、成績考核積分、

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以抽 籤決定作業順序。

2. 若學校(園)皆無缺可供介聘則由本局輔導介聘。

3. 超額教師積分之採計以市內自願申請介聘他校積分標準核算,並 以在本市(含原臺南縣市)服務期間之積分累算,不受最高分之

(5)

限制,惟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及著作之採計以最近五年為限。

4. 超額教師調出後,於參加教師介聘當年度八月一日前,如原服務 學校有缺,則已受超額介聘之教師,具有原服務學校不足類、科 或領域相同之合格教師證書,且自願返回原校任教者,並經新介 聘及原校教評會審查同意後,應由原校優先報局聘回任教。若申 請調回原校服務之教師超過實缺時,由原服務學校依超額教師處 理原則辦理。惟調返原校後,其服務年資積分應採計原服務學校 年資。

(六) 本市超額介聘教師,為謀求工作生活安定,不致因減班而造成調動 頻繁,影響教學,依下列原則辦理:

1. 超額調校教師,三年內如非出於自願不得再以超額教師調動。

2. 超額教師調至他校後,若符合市內自願調動條件提出調動申請 時,其積分之核算准合併採計原超額調出學校服務期間之積分。

3. 三年之後又再成為超額教師,其積分之審核比照第十三點第五 款第三目規定辦理。

十四、回任教師之校長及經本局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優先介聘至學校(園)服 務之超額教師,除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暨教師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外,學校教評會不得拒絕。

參、學校(園)自行辦理教師甄選聘任

十五、採自辦甄選方式之學校,校內應成立教師甄選委員會,依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辦理甄選。

十六、自辦甄選學校應按全市超額教師缺及公費合格教師比例開缺,且三年內 缺額教師自行處理。

十七、學校(園)辦理新進教師甄選,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成立教師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訂之。

(二) 訂定甄選簡章並應先報本局核備。

(三) 甄選名額、時間、地點,為利考生報考,本局得統一公告。

(四) 甄選方式: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為原則,學校(園)依實際需要 自訂,並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訂定之。

(五) 學校(園)錄取人員名單(含正取及備取)應函報本局核備。

(六) 學校(園)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後所剩餘及產生之缺額不得再辦理補 實,該缺額由學校(園)依規定聘任代理(課)教師。

(七) 學校(園)應於每年八月一日前將新進教師函報本局核備,起聘日期為

(6)

八月一日。

(八) 當年度學校(園)經介聘成功之教師,不得再參加本市教師甄選。

(九) 學校(園)得聯合他校辦理甄選工作。

十八、本局督導學校(園)辦理甄選之運作,經發現嚴重違失且查明屬實者,應飭 請改正,有關人員並予議處或移送法辦。

肆、本小組辦理教師介聘甄選

十九、學校向本小組申請委辦者,應經學校教評會之決議,並填具申請書向本 小組申請。

二十、向本小組申請市內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就普通班現有教師缺額依預估 退休人數及班級數增減情形,調整管控比例,管控後所餘缺額至少提撥 總額三分之二供教師單調介聘(缺額數一至二名者,至少提撥一名)。

二十一、本小組辦理介聘成功或甄選錄取之教師,除違背相關法令外,學校(園) 不得拒絕聘任。

二十二、本小組辦理現職教師市內介聘,依積分高低及申請介聘類別順序,採 公開作業方式辦理介聘作業:

(一) 處理原則:

1. 學校(園)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每年八月一日前辦理一次。

2. 學校(園)申請介聘他校,國中依其登記科(類)別及專任輔導 教師;國小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教師及加註英語 專長教師四類;幼兒園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國中小特 教班教師依教師登記類別辦理,新制分為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 異類二種,分別申請介聘。申請介聘資賦優異特教班要同時具 備該科(類)別專長及特殊教育資賦優異合格教師證),依積 分及申請介聘類別順序,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

3. 中等學校:

(1)教師應依其現職任教科(類)別申請介聘,如應聘非現職 任教科(類)別,須有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 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 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2)教師如應聘非現職任教階段,須先於原校轉任服務滿一年 後,方可申請介聘至他校,校內無缺額可供轉任時,以現 職任教階段、科(類)別超額介聘至他校。

4. 學校(園)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學校(園)專任輔導教

(7)

師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5. 國小暨幼兒園教師如應聘非現職任教階段、類別,須先於原校 轉任服務滿一年後,方可申請介聘至他校,校內無缺額可供轉 任時,以現職任教類別、階段介聘至他校。

6. 加註英語專長教師之介聘僅限具有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者參 加。

(二)本市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依下列積分核給標準加總採計,各積分 以現職任教階段別之現職服務學校期間為限,且持有證明文件者始 得採計,積分核給標準如下:

1.服務年資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最高五十分。其服務年資積分以 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年資為限【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前依 法令分發之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 之試用教師期間得予採計】,且本目之(2)至(5)行政職務與本目之 (6)擔任導師加分不重複計算;本目之(7)、(8)連續兼任行政職務

(不含導師)特殊加分不重複計算。

(1) 在該校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 在該校擔任處(室、園)主任、調用教育局及所屬機關服 務具主任資格人員、本土語言指導員,每滿一年加給四.

五分。

(3) 在該校擔任代理處(室、園)主任、調用教育局及所屬機 關服務未具主任資格人員每滿一年加給四分。

(4) 在該校擔任組長、副組長(編制內)、網管教師、人事、

主計、出納、午餐執行秘書,並同時兼任導師者,每滿一年 加給三.五分。

(5) 在該校擔任組長、副組長(編制內)、網管教師、人事、

主計、出納、午餐執行秘書,每滿一年加給三分。

(6) 在該校擔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7) 在該校(偏遠地區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不含導師)實際 連續服務三年以上另加給四分。但服兵役、育嬰等留職停 薪情形,因無實際兼任事實,不予採計。

(8) 在該校(特殊偏遠地區學校) 兼任行政職務(不含導師)

實際連續服務三年以上另加給六分。但服兵役、育嬰等留 職停薪情形,因無實際兼任事實,不予採計。

(8)

(9) 在該校任職期間兼任童軍團長(男女團長),每滿一年加 給一分。

(10)在該校任職期間擔任本市輔導團主任輔導員(含行政對口 及執行秘書),每滿一年加給一‧五分;在該校任職期間 擔任本市輔導團輔導員,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11)未滿一年之兼任行政職務及導師年資,得合併計算,以較 低之職務為採計基準核給分數。

(12)同一時間具有二種以上兼任行政職務(不含導師)經歷者,

擇一採計。

2. 該校最近五年成績考核之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 一款者,每滿一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 二款者,每滿一年給一分。

(3)另予考核者,依前二目基準各給予二分之一分數。

(4)因病假致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 條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3.該校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最高二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大功一次給九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市級一次給○.五分。直轄 市(省)級一次給一分。中央級一次給一.五分,同一事實之 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4.在該校最近五年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 關辦理與國民教育有關之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依下列規定給分,

最高十分:

(1)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五分,每學分給○.二五 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

(2)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同一事實取得 學分及研習證書,不得重複計算。

(3)具該階段類別第二專長教師證並有實際授課事實者,每滿一 學年給三分。

(4)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予以採計。

(9)

(5)取得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均予採計,但以該 學歷取得教師資格者之進修學分及校長、主任儲訓課程學分 不予採計。

(6)社區大學學分只採計與教學有關之本市社區大學,其他縣市 的社區大學學分一律不予採計。

(7)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 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修、研習,始得採計;另 參加其他機關團體(如教師會、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

補習班等)辦理與國民教育有關之進修、研習,未取得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不得採計。

(8)教師參加網路文官 e 學院、地方 e 學中心等數位學習、公務 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未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亦 不予採計。

5. 最近五年著作積分:最高十分。

(1) 經本局評定有案之著作,依核給分數計分。

(2) 著作積分不得與獎懲積分重複採計。

(三)第二次現職教師市內介聘除依下列原則外,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1.具有主任資格者給十五分。

2.具有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者另加給三十分,以加給一次為限。開缺學校 校長開列之推薦函不得超過該校缺額數。

3.獲得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加分並介聘成功教師,須於該校兼任主任職務 滿二年。若教師介聘成功後拒絕擔任主任或校長未聘任該師擔任主任,

將依規定予以議處。

4.學校(園)僅得開列建議兼任主任之教師缺額,於校長遴選作業結束後,

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

5.因第二次現職教師市內介聘連帶影響而出缺之學校,該缺額列為管控,

不予介聘。

(四)學校(園)教師申請市內介聘他校服務,應檢具下列表件向原服務學校申 請,經學校初審後逕送本小組辦理,各項表件一經提出不得更改。

1. 教師合格證書。

2. 申請表。

3. 有關服務證明文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著作等證明文件)。

以上證件除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外,餘依本小組決議辦理,並應

(10)

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本小組存查。

(五)學校(園)教師介聘時,應以現職服務教育階段類別教師合格證書科目為 申請介聘類別。

(六)介聘作業依核給積分高低,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積分相同時,應依服 務年資(資深優先),出生年月日(年長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 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抽籤決定作業順 序。

學校(園)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介聘或他縣市介聘,兩者不得 同時申請,且經介聘成功者,不得再參加本市或他縣市教師甄選,學校(園) 校長及人事主管應負審核責任。

(七)市內介聘分單調、互調與三角調,成功調動者,其積分歸零計算。申請 互調、三角調之教師,需先經雙方或三方學校教評會審查同意後,由學 校發給同意證明書,併其他相關證件向本小組提出調動申請;如未能取 得該校同意書者則視為調動不成立;相關人員間經查有對價關係,除依 相關規定加以究責外,並移送職司風紀與司法機關查處。

(八)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規定日期前攜帶介聘報到通知單、教師證書正本、

原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等證件至介聘學校接受審查;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 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未於規定期限內前往新介聘學校報到者,視同 放棄介聘,留原學校服務。無故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者,原服務學校應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且於十年 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及三年內不得申請市外介聘。另若放棄他縣市介 聘,除依規定十年不得參加他縣市介聘外,三年內亦不得再申請本市市內 介聘。

但未通過教評會審查者,需留原學校服務,而其他連帶調入教師則無條 件依原介聘順序逆向退回原服務學校。

(九)參加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之教師不得再參加介聘。

參加第一次現職教師市內介聘,成功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得再參加第二次 現職教師市內介聘。

(十)教師申請介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已介聘者,撤銷其介聘,

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1. 虛報介聘原因。

2. 所提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二十三、本小組辦理本市教師他縣市介聘,悉依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

(11)

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 介聘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惟本市教師甄選之新進教師須依當年度甄選 簡章規定辦理。

二十四、本小組辦理新進(含代理)教師甄選,悉依本市教師甄選簡章辦理,

其甄選簡章及作業方式另訂之。

二十五、學期中主任臨時出缺,不接受調入調出,但得由原校具主任儲訓合格 資格者聘任之。

二十六、學校主任出缺,應聘用具主任儲訓合格資格者。如該校無教師缺額供 外聘任合格主任或具主任儲訓合格者皆無合意,得以該校教師兼代 之,並報本局核准。

伍、公費合格教師缺額提報及分發

二十七、公費合格教師之缺額提報及分發名額由本局於超額教師介聘完成後,

就現有缺額中保留適當名額提報及分發,由本局依公費合格教師成績 及志願逕行分發到學校(園)服務,學校(園)不得拒絕。

二十八、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有意參加本局或學校 (園)辦理之教師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撤銷原縣市(校)

分發。並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申請償還公費,始予聘 任;各錄取公費合格教師之學校應主動通知原師資培育機構追償公費。

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聘任

二十九、學校(園)辦理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學校(園)聘任代理代課教師時,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聘任辦法第三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 條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辦理公開甄選,甄 選方式比照新進合格教師甄選,甄選合格者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 由校長聘任。

(二) 兼任或未滿三個月之代理代課教師由校長就符合資格者聘任。

(三) 學校(園)於甄選作業辦理完竣後一週內,應將公開甄選之代理代 課教師甄選公告、簡章、錄取名單、聘用名冊、錄取人員基本資 料、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簽到簿)函報本局備查。

(四) 公開甄選之代理(課)教師起聘日期一律以實際到職日為準。

柒、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教師遷調及介聘

三十、 實驗教育學校,辦理實驗教育前之原學校編制內教師,悉依臺南市政府 指定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十條及本要點第七點第二

(12)

項第六款辦理。

前項教師依本要點第二十二點規定,依積分高低辦理輔導遷調,對達成 輔導遷調之教師,新任職學校教評會審查聘任教師前,應至教育部全國 不適任教師系統查詢,除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暨教師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外,學校(園)應予聘任。

三十一、 實驗教育學校,辦理實驗教育前之原學校編制內教師遷調及他校有 意願介聘至實驗教育學校之教師不受本要點第七點第二項第三款限 制,惟新進教師悉依當年度教師甄選簡章規定。

他校有意願介聘至實驗教育學校之教師須參加學校教評會審查及提交 書面資料,由實驗教育學校自訂審查原則,採公開方式辦理之。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30 高雄市立國民中學兼行政職務教師減課標準表 國中教育科 31 高雄市國民中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國中教育科 32 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暨介聘作業要點

34 西餐烹飪 第五名 郭傑瑞 臺中市私立明道高級中學 34 西餐烹飪 佳作 李政恩 臺北市私立開平餐飲職業學校 35 餐飲服務 金牌 劉珊瑜 明德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明德高級中學 35

十、

六、參加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人員錄取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與第 33

九、 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未能察覺而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解聘。又錄取後無法依各級

十、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