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桃 桃
桃園市 園市 園市 園市 104 年辦理國民 年辦理國民 年辦理國民中學教師介聘 年辦理國民 中學教師介聘 中學教師介聘市 中學教師介聘 市 市內他校服 市 內他校服 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 內他校服 務注意事項 務注意事項 務注意事項
一、 桃園市政府依據「104 年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 1 次小組會議決議」辦理所屬國民 中學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市國中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事宜,由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以下簡稱聯服小 組)辦理。
三、 國中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基本條件:
1. 現任國中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ㄧ者。
(2) 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 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者。
2. 教師依照偏遠地區及特偏遠地區有關法令甄選錄用之教師申請介聘者,仍應 受任用資格及服務滿三年之限制。
3. 公費生調動應依教育部 104 年 1 月 19 日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 服務辦法」規定: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
(二)服務條件:
1. 在同一學校服務任滿二學期者。
2. 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本項第一款規定並經市政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前(八 月一日)復職者。
四、 本市內國中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其積分核給標準如下:
(一)年資積分:最高 30 分
1. 在本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 3 分。
2. 在本市偏遠國中連續服務(限本校服務年資,或連續於數所偏遠學校服務未 曾中斷者),每滿一年另加給 1 分。
3. 在本校擔任各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另加給 2 分。
4. 在本校擔任組長(含代理主任),每滿一年另加給 1.5 分。
5. 在本校擔任導師,每滿一年另加給 1 分。
6. 在本校擔任副組長,每滿一年另加給 1 分。
7. 在本校擔任童軍團長,每滿一年另加給 1 分。
8. 在本校擔任級導師(學年主任),每滿一年另加給 0.5 分。
9. 在本校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或兼任輔導教師,每滿一年另加給 0.5 分。
10. 在本校擔任各領域召集人,每滿一年另加給 0.5 分。
11. 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 86 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 發之實習教師或 84 年 11 月 16 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如有同時兼任 3 至 6 款之職務者,應擇一採計。
(二)最近五年在本校連續服務考績積分:最高 10 分
1. 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年給 2 分。
2. 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年給 1 分。
3. 因病假致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者,每 年給予 1 分。惟檢附服務學校出具證明者,始予採認。
4. 育嬰留職停薪者致當年核另予考核者,依上列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其餘原 因之另予考核者均不採計分數。
(三)在本校連續服務獎懲積分:最高 10 分 1. 嘉獎一次給 1 分,申誡一次減 1 分。
2. 記功一次給 3 分,記過一次減 3 分。
3. 記一大功給 9 分,記一大過減 9 分。
4.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市級者每紙給 0.5 分,省級者每紙給 1 分,中 央級者每紙給 1.5 分。同一事實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四)最近五年在本校連續服務,參加教育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學校及其他機關舉 辦之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進修學分不採計),每 35 小時核算 1 週,每週給 0.5 分,
最高核給 10 分,並需經教育局或學校核章者。
五、 國中教師申請介聘時,其申請科目以二科為限,並需符合教師登記證所登記(檢定)科 目。
六、 本市國中教師介聘依下列各款辦理,任一時程逾期視為放棄當年度市內介聘資格:
(一)申請日期及手續:
1. 填報期(104 年 4 月 14 日上午 8 時起至 4 月 17 日下午 5 時):申請人上網填 報個人介聘資料(基本資料、各項積分、介聘志願)。
網址:http://home.ltjhs.tyc.edu.tw/~104teacher/
2. 申請期(104 年 4 月 18 日上午 8 時起至 4 月 21 日下午 5 時):申請人上網列 印個人市內介聘申請表及志願表後,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除年資採計至 7 月 31 日止外,其餘積分證件一律採計至 104 年 4 月 17 日止),向原服務學校提 出,經學校確實審核後,依聯服小組排定日期、時間送件,逾期不予受理。
3. 申請市內介聘教師應檢附之有關證明文件如下(證件正本各校查核,另備影 印 1 份 A4 抽存,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及審核人員職章):
(1) 合格教師證(參加介聘科目)。
(2) 現職學校服務證明書,請詳列兼任職務及兼任期間並註明留職停薪情形。
(3) 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
(4) 聘書、兼職聘書。
(5) 有留職停薪者,應檢附留職停薪申請及復職之市府核備函。
(6) 敘獎令、獎狀。
(7) 研習紀錄:桃園市教師專業發展研習系統「個人研習時數列表」、「教育 部特殊教育研習紀錄」、「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教師研習紀錄」、另 經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核可如:文官 E 學院、社區大學、公務人員終身學習 護照等數位學習時數,並完成核章。
(二)介聘時間地點及方式:
1. 時間:104 年 5 月 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超額介聘、第一次市內介聘。
104 年 6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第二次市內介聘。
地點:龍潭國中,地址:桃園市龍潭區龍華路 460 號,電話:4792075 轉 711 2. 方式:聯服小組將申請者資料詳細審查,按科別、積分、高低順序造冊。依
志願利用電腦自動分發,當事人不必到場。
七、 如參加介聘之教師志願介聘學校積分均相同時,應參考登記科目、年齡(年長優先)、服 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 相同時,以抽籤方式處理。
八、 經聯服小組作業及該校教評會同意並完成介聘之教師,由各校公告並通知該教師於限期 內攜帶學經歷證件及通知書等,至指定學校報到。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
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撤銷介聘且五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作業
(學校之超額教師則不受此限),名單列入交接,學校應嚴格控管。
九、 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或外縣(市)介聘,兩者不得同時提出申請。由各校校 長及人事人員負審核之責任。
十、 各校辦理國中教師介聘本市他校服務資料審查文書作業,其應送表冊或公文轉送等如有 延誤、不實、疏漏情事,應查明責任議處。其作業迅速、精確、績效特優者,應予以獎 勵。申請介聘之教師,如有虛報或提不實證明者,除撤銷其介聘外,並予議處,負責審 核人員依情節追究責任。
十一、 本注意事項經本市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