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110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 1 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10 年 3 月 18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 貳、地點:同德國中 4 樓圖書館
參、主持人:林局長明裕(林副局長威志代理) 紀錄:許瑞蘭 肆、出列席:如簽到單
伍、主席致詞:(略)
陸、業務單位工作報告:
一、本市「110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分發作業時程表」業於 110 年 3 月 4 日經本 市國民中學教師介聘暨甄選籌備會議決議確認後通過(詳如附件 1,P.4-6)。 二、依教育部 109 年 7 月 1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69114A 號略以,「有關教師申
請介聘至其他學校,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問問題,應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 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 13 條部分進行審查,避免涉及個人相關資料,
以杜爭議。」,請委託學校依前述規定進行全國及市內介聘作業。
柒、提案討論:
案由一:有關本市「110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託辦理統計表」一案(如附件 2,P.7), 提請確認。
說 明:本(110)年度本市國中及桃園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教師市內及全國介聘作 業共計 61 校。
決 議:確認後通過。
案由二:有關「市內介聘年資積分項目,增列『擔任經社會局立案之學校教師會理事 長』」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桃園市各級學校產業工會於本市 110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研修小組(以下簡 稱研修小組)第 1 次會議提案,「擔任『教師會理事長職務』於市內介聘年資 積分比照主任、組長加分。」。
二、查教師法第 39 條規定略以,「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 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學校班級數少於二 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三、另查本市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規定,年資積分「在同一 學校擔任各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另加給 2 分;在同一學校擔任組長(含 代理主任),每滿一年另加給 1.5 分。」。
四、全國介聘及其他五都市內介聘規定皆無針對擔任教師會理事長職務者加分,
且並非各校都可成立學校教師會,爰本案原建議維持現行年資積分採計方式。
五、本案於第 2 次研修小組會前會議,由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建議將加分對象聚 焦於「擔任經社會局立案之學校教師會理事長」,並經桃園市教師會及桃園市 各級學校產業工會表示相同意見。
六、另經研修小組第 2 次會議決議「有關『擔任經社會局立案之學校教師會理事 長』是否比照主任、組長加分,提至 110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聯服小組會議 提案表決。」。
決 議:本案經聯服小組公開投票表決,未獲過半數同意。
案由三:有關本市「110 年辦理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以下簡稱 注意事項)(草案)」一案(如附件 3,P.8-11),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本年度注意事項(草案)配合修正後公布施行之教師法、國民中小學校長主 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及本年度國民中學教師介聘研修小組會議決議調 整外,並依 110 年作業期程調整日期,酌修內容包括:
(一)教師申請介聘之基本條件、非自願超額教師之年資採計方式。
(二)教師進修研習之給分標準及外加積分之加分條件。
(三)一般介聘作業順序。
二、配合案由二決議維持或增列現行注意事項。
三、檢附桃園市 109 年辦理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如附件 4,
P.12-15)。
決 議:確認後通過。
案由四:有關本市「110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積分審查注意事項(草案)」
一案(如附件 5,P.16),提請討論。
說 明:檢附桃園市 109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積分審查注意事項(如附 件 6,P.17-18)。
決 議:確認後通過。
案由五:有關本市「110 年國民中學教師申請市內介聘他校服務作業申請表 (草案)」
(如附件 7,P.19-21)暨相關表件一案,提請確認。
說 明:
一、本年度介聘作業系統維持委由外部資訊專業公司協助建置方式進行,申請表 內容將於確認後匯入系統設計,以供教師填列。
二、其他作業表格(如附件 8-12,P.22-27)經會議決議通過後,一併放置網站供 學校使用。
決 議:確認後通過。
捌、臨時動議:無。
玖、散會:11 時 5 分。
附件 1:桃園市 110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作業時程表
項目 日期 星期 時 間 作 業 項 目 主政單位或出席人員 地 點 1 11/25 三 10:00 國民中學教師介聘暨甄選工作小組會議 教育局、工作小組組長及副組長 本府 1501 會議室 2 1/5 二 13:00 國民中學教師介聘研修小組第 1 次會議 教育局、工作小組組長及副組
長、教師團體代表 同德國中 1F 會議室 3 1/7 四 10:00 全國介聘第 1 次會議(籌備會議) 教育局
4 2/24 三 10:00 國民中學教師介聘研修小組第 2 次會議 教育局、工作小組組長及副組
長、教師團體代表 同德國中 1F 會議室 5 3/4 四 10:00 國民中學教師介聘暨甄選作業籌備會 教育局、各校校長、人事主任及
教務主任或教評會代表 啟英高中 6 3/12 五 16:00 截止受理各校委託介聘、甄選申請 同德國中
7 3/18 四 10:00 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 1 次會議 (審查超額、市內介聘等辦法) 教育局、聯服小組委員(校長)、
教師團體代表 同德國中
8 4/9 五 全國介聘-各縣市電腦作業人員研習 教育局、同德國中代表 備註:兒童節、清明掃墓 04/02(五)~05(一) 9 4/10~
4/18 六~日 全國介聘-各縣市上網登錄介聘學校名單及登錄管制
名單 教育局
10 4/19~
4/23 一~五 全國介聘-各縣市發布及更正介聘學校名單 教育局 11 4/20~
4/29 二~四 申請全國介聘教師自行上網填報資料及選填志願
網站網址:http://tas.kh.edu.tw/ 各校(申請人) 12 4/26 一 13:00
各校清查教師缺額,回傳①教師超額介聘缺額;
超額學校同時提報②超額教師名冊 (13:00 前將彩色掃描 PDF 寄至信箱)
各校、同德國中 備註:4/25(日)非總 量管制學校報到 (新修正)
13 4/27 二 10:00 超額介聘缺額管控審查會議
(視各校缺額提報情形召開,倘各校依管控比率開足 缺則不召開)
教育局、
工作小組組長及副組長 同德國中
14 4/28 三 17:00 前
①公告各校超額介聘缺額 (各類科總數)
②公告第一波超額教師類科及人數(公告缺額足以容 納超額教師,學校不得更換超額教師名冊)。
教育局、同德國中 (新修正) 如個別類科教師缺額不足以容納超額教師時,通知超
額學校提報候補超額教師名冊 教育局、超額學校
項目 日期 星期 時 間 作 業 項 目 主政單位或出席人員 地 點 15 4/29 四 12:00 超額學校提報候補超額教師名冊 教育局、同德國中
16 4/30
5/03 五~一
超額教師(含候補超額教師)向原服務學校申請介聘 市內他校。
上網填報時間:4/30(五)13:00-5/03(一)17:00。
網址:http://jhteacher.tyc.edu.tw/。
各校(申請人) 超額教師上網填報個人 介 聘 資 料 ( 含 基 本 資料及各項積分)。
17
5/3 一 09:00~
09:30 聯服小組全國介聘積分審查協調會 登記組、電腦組、介聘組
同德國中 5/03~
5/04 一~二 09:30~
16:30
聯服小組全國介聘積分審查會議
(審查申請臺閩介聘教師積分表)
登記組、電腦組、介聘組 各校人事主任
18 5/04 二 超額教師(含候補超額教師)自行列印及校內審核時
間 5/04(二)8:00-17:00 各校人事主任
19 5/05 三
09:00~
10:00 聯服小組超額介聘積分審查協調會
登記組、電腦組、介聘組 同德國中 10:00~
15:00 聯服小組超額介聘積分審查會議 16:00 超額教師資料及積分確認(修正)截止
20 5/06 四 17:00 第二波公告超額教師之積分、排序及缺額 教育局、同德國中
21 5/07~
5/09 五~日 超額教師(含候補超額教師)上網選填志願
上網選填時間:5/07(五)10:00-5/09(日)17:00。
http://jhteacher.tyc.edu.tw/。 各校(申請人)
申請人應依開缺學校 依序填滿志願。
22 5/07~
5/14 五~五 各縣市上網登錄單調缺額(確認介聘人員資料) 教育局
23 5/11 二 10:00 超額教師介聘現場電腦作業 教育局、介聘組、超額學校人事
人員 同德國中
10:30 超額介聘結果確認會議
24 5/12 三 16:00 超額教師調入學校回傳教評會審查結果 各校、教育局、同德國中 25 5/13 四 13:00 各校清查教師缺額,13:00 前回傳市內一般介聘缺額 各校、同德國中
26 5/17 一 10:00 一般介聘缺額管控審查會議
(視各校缺額提報情形召開,倘各校依管控比率開足 缺則不召開)
教育局、
工作小組組長及副組長 同德國中
項目 日期 星期 時 間 作 業 項 目 主政單位或出席人員 地 點
27 5/18 二 10:00 公告本市國中 110 年度班級數及教師員額一覽表 各校:5/15-5/16 國中 教育會考
28 5/18~
5/19 二~三 教師向原服務學校申請介聘市內他校。
上網填報時間:5/18(二)13:00-5/19(三)17:00。
網址:http://jhteacher.tyc.edu.tw/。 各校(申請人) 29 5/18~
5/19 二~三 全國介聘第 2 次會議(協調會議) 教育局、介聘組 30 5/20~
5/21 四~五 申請市內介聘教師自行列印及校內審核時間。
5/20(四)8:00-5/21(五)17:00。 各校人事主任 31 5/21 前 五 各縣市將全國介聘作業結果通知各介聘學校 教育局
32
5/26 三 09:00 聯服小組市內介聘積分審查協調會議 登記組、電腦組、介聘組 同德國中 5/26~
5/27 三~四 10:00~
16:00 聯服小組市內介聘積分審查會議 登記組、電腦組、介聘組、各校
人事人員 同德國中
33 5/28 五 15:00 市內介聘申請人資料及積分確認(修正)截止 各校、同德國中 34 5/31 一 13:00 公告申請市內介聘教師之積分、排序及缺額 教育局、同德國中
35 6/03 前 四 建議全國介聘轉入學校召開教評會審查 各校
36 6/03 四 10:00 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 2 次會議 -市內介聘電腦作業 教育局、各委員(校長)
介聘組、電腦組 同德國中 37 6/04 五 1、各校教評會召開介聘審查會議
2、各校回報市內介聘審查結果(16:00 前) 各校教評會 各校
38 6/07 一 介聘名單傳送全國介聘聯合小組 各校
39 6/10 四 10:00 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 3 次會議 -介聘結果確認會議
教育局、各委員(校長)
介聘組、電腦組 視教師退回情況召開(倘無則不召開)。
地點:同德國中。
40 6/16 三 全國介聘第 3 次會議(確認會議) 教育局、介聘組 41 6/23 三 完成全國介聘教師至調入縣市報到
42 7 月底前 時間另訂 檢討會(地點另訂) 教育局、各校
附件 2
桃園市 110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託辦理統計表 編
號 區別 學校名稱 委辦介聘 編
號 區別 學校名稱 委辦介聘
市內 全國 市內 全國
1 桃園區 桃園國中 是 是 32 中壢區 新明國中 是 是 2 桃園區 青溪國中 是 是 33 中壢區 龍岡國中 是 是 3 桃園區 文昌國中 是 是 34 中壢區 大崙國中 是 是 4 桃園區 建國國中 是 是 35 中壢區 興南國中 是 是 5 桃園區 中興國中 是 是 36 中壢區 內壢國中 是 是 6 桃園區 慈文國中 是 是 37 中壢區 自強國中 是 是 7 桃園區 福豐國中 是 是 38 中壢區 東興國中 是 是 8 桃園區 同德國中 是 是 39 中壢區 龍興國中 是 是 9 桃園區 大有國中 是 是 40 中壢區 過嶺國中 是 是 10 桃園區 會稽國中 是 是 41 中壢區 青埔國中 是 是 11 桃園區 經國國中 是 是 42 楊梅區 楊梅國中 是 是 12 蘆竹區 大竹國中 是 是 43 楊梅區 秀才分校 是 是 13 蘆竹區 南崁國中 是 是 44 楊梅區 仁美國中 是 是 14 蘆竹區 山腳國中 是 是 45 楊梅區 富岡國中 是 是 15 蘆竹區 光明國中 是 是 46 楊梅區 瑞原國中 是 是 16 大園區 大園國中 是 是 47 楊梅區 楊明國中 是 是 17 大園區 竹圍國中 是 是 48 楊梅區 楊光國中小 是 是 18 大溪區 大溪國中 是 是 49 楊梅區 瑞坪國中 是 是 19 大溪區 仁和國中 是 是 50 觀音區 觀音國中 是 是 20 龜山區 大崗國中 是 是 51 觀音區 草漯國中 是 是 21 龜山區 幸福國中 是 是 52 觀音區 觀音高中
附設國中部 是 是 22 龜山區 龜山國中 是 是 53 新屋區 新屋高中
附設國中部 是 是 23 龜山區 迴龍國中小 是 是 54 新屋區 永安國中 是 是 24 八德區 八德國中 是 是 55 新屋區 大坡國中 是 是 25 八德區 大成國中 是 是 56 龍潭區 龍潭國中 是 是 26 八德區 永豐高中
附設國中部 是 是 57 龍潭區 武漢國中 是 是 27 平鎮區 中壢國中 是 是 58 龍潭區 凌雲國中 是 是 28 平鎮區 平鎮國中 是 是 59 龍潭區 石門國中 是 是 29 平鎮區 平南國中 是 是 60 復興區 介壽國中 是 是 30 平鎮區 平興國中 是 是 61 桃園區 桃園特殊
教育學校 是 是 31 平鎮區 東安國中 是 是
附件 3
桃園市 110 年辦理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
110 年 3 月 18 日聯服小組第 1 次會議決議通過
一、桃園市政府依據「110 年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 1 次小組會議決議」辦理所屬 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桃園市國中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事宜,由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 組(以下簡稱聯服小組)辦理。
三、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一般介聘;超額教師應符合下 列基本條件:
(一)基本條件:
1、現任國中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2)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 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2、教師依照偏遠地區及特偏遠地區有關法令甄選錄用之教師申請介聘者,仍應 受任用資格及服務滿三年之限制。
(二)服務條件:
1、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 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 役而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2、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本項第一款規定並經核定於介聘生效日期前(八月一日)
回職復薪者。
(三)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事,致未能符合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 期以上者,其於原校與現職學校之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併計。
四、教師介聘採積分制,其積分核給標準如下:
(一)年資積分:最高 30 分
1、在同一學校實際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 3 分。
2、在本市偏遠國中實際連續服務(同一學校服務年資或連續於數所偏遠學校服 務未曾中斷者),每滿一年另加給 1 分。
3、在同一學校擔任各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另加給 2 分。
4、在同一學校擔任組長(含代理主任),每滿一年另加給 1.5 分。
5、在同一學校擔任導師,每滿一年另加給 1 分。
6、在同一學校擔任副組長,每滿一年另加給 1 分。
7、在同一學校擔任童軍團長,每滿一年另加給 1 分。
8、在同一學校擔任級導師(學年主任),每滿一年另加給 0.5 分。
9、在同一學校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或兼任輔導教師,每滿一年另加給 0.5 分。
10、在同一學校擔任各領域召集人,每滿一年另加給 0.5 分。
11、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 86 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發 之實習教師或 84 年 11 月 16 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12、同一學年度如有同時兼任 3 至 6 款之職務者,應擇一採計。
(二)最近五年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考績之積分:最高 10 分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每年 給 2 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每年 給 1 分。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者,每年給予 1 分。惟檢附服務學校出具證明者,始予採認。
4、育嬰留職停薪者致當年核另予考核者,依上列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其餘原因 之另予考核者均不採計分數。
(三)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獎懲之積分:最高 10 分 1、嘉獎一次給 1 分,申誡一次減 1 分。
2、記功一次給 3 分,記過一次減 3 分。
3、記一大功給 9 分,記一大過減 9 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市)級者每紙給 0.5 分,直轄市(省)級 者每紙給 1 分,中央級者每紙給 1.5 分。同一事實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四)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之研習進修,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 10 分:
1、參加教育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學校及其他機關舉辦之研習(含教育部全 國教師在職進修網或桃園市教育發展資源入口網匯出之研習時數),並經學校 人事或教務主任及校長核章者,均可採計。
2、由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至教育部認定之大專 院校進修的學位或學分,均予採計(需檢附同意進修相關公文)。
3、研習積分限在同一學校任教期間始得採計(以每 35 小時核算 1 週,每週給 0.5 分);進修學分逐年採計,一學分以 18 小時計,且以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為 認定標準。
(五)其他事項之積分:
1、持有本市主任儲訓結業證書及欲介聘學校校長開立推薦函,並選擇介聘至校 長開立推薦函之學校為限,最高 30 分(以申請年度為限)。
2、獲得開缺學校校長開立推薦函後加分並介聘成功教師,須於該校兼任主任職 務滿 2 年。若教師介聘成功後拒絕擔任主任或校長未聘任該師擔任主任,將 依規定予以議處。
五、教師申請介聘時,應符合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之科(類)別,且最多可申請二種介聘 科(類)別。
六、教師以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申請市內一般介聘,應取得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 證及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 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如以非現職應聘類科「生活科技科」申請市內介聘,且 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取得之教師證書為「中等學校科技領域生活科技主修專長」或「中等學校科技領 域生活科技專長」。
(二)學校認定 109 至 111 學年度,該校該類科師資充足,無法讓第二專長教師取得三 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節數二分之一以上)。
專任輔導教師僅限申請專任輔導教師之介聘。
七、一般介聘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志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連帶開缺供其他 教師單調。
(二)志願學校互調。
(三)志願學校多角調,依序辦理三角調、四角調、五角調及六角調。
八、市內介聘依下列各款辦理,任一時程逾期視為放棄當年度市內介聘資格:
(一)申請日期及手續:
1、填報期:申請人應上網填報基本資料、各項積分及介聘志願(超額介聘此階段 不需填報介聘志願)。
(1)超額介聘:110 年 4 月 30 日(五)下午 1 時起至 5 月 3 日(一)下午 5 時。
(2)一般介聘:110 年 5 月 18 日(二)下午 1 時起至 5 月 19 日(三)下午 5 時。
(3)網址:http://jhteacher.tyc.edu.tw/。
2、申請期:申請人上網列印個人申請表(一般介聘含志願表)後,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除年資採計至 7 月 31 日止外,其餘積分證件一律採計至 110 年 5 月 7 日止),向原服務學校提出,經學校確實審核後,依聯服小組排定日期、時間 送件,逾期不予受理。
(1)超額介聘:110 年 5 月 5 日(三)上午 10 時起至下午 3 時。
(2)一般介聘:110 年 5 月 26 日(三)上午 10 時起至 5 月 27 日(五)下午 4 時。
3、超額介聘志願填報期:110 年 5 月 7 日(五)上午 10 時至 5 月 9 日(日)下午 5 時(申請人應依開缺學校依序填滿志願,方完成系統填報)。
4、申請市內介聘教師,應檢附申請表(請以 A3 格式雙面列印)及下列相關證明 文件(證件正本各校查核,另備影印 1 份 A4 抽存,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及審 核人員職章):
(1)合格教師證(參加介聘科目)。
(2)現職學校服務證明書,請詳列兼任職務及兼任期間並註明留職停薪情形。
(3)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
(4)聘書、兼職聘書。
(5)有留職停薪者,應檢附留職停薪申請及復職之核定函。
(6)獎懲令、獎狀。
(7)研習紀錄或進修成績單。
(8)其他:
A.以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申請介聘:應檢附教師授課證明書(核章 版);其中申請生活科技類科者,另需檢附該類科教師證書(中等學校 科技領域生活科技主修專長或中等學校科技領域生活科技專長)及學 校生活科技師資結構分析表(核章版)。
B.其他事項之積分:檢附校長推薦函。
(二)介聘時間、地點及方式:
1、時間:110 年 5 月 11 日(二)上午 10 時超額教師介聘。
110 年 6 月 03 日(四)上午 10 時一般教師介聘。
地點:桃園市立同德國民中學(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 487 號)。
電話:262-8955 轉 210(教務處曾毓芬主任)。
2、方式:聯服小組將申請者資料詳細審查,按科別、積分、高低順序造冊,介聘 採電腦分發作業,當事人不必到場,惟超額教師如有意參加,得於課務 自理原則下,以公(差)假登記參加。
九、如參加介聘之教師志願介聘學校積分均相同時,應參考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
(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 時,以抽籤方式處理。
十、超額教師未完成系統填報,其序位列為最後一位,由教育局逕予介聘至與超額學校距 離(一般公路)最短有缺額學校。
十一、聯服小組將達成介聘名單分送各校確認後,由各校公告並通知達成介聘教師,於限 期內攜帶學經歷證件及通知書等,至學校報到。
十二、達成介聘教師,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但經學校審查發 現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應不予通過。
前項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撤銷介 聘且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作業(學校之超額教師則不受此限),名單列入交接,學 校應嚴格控管。
十三、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或外縣(市)介聘,兩者不得同時提出申請。由各 校校長及人事人員負審核之責任。
本市「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本市他校服務申請表」各欄位資料,均配合教師(申 請人)上網填報(登錄)之內容;本申請表之資料如與上網填報之資料有所出入,
以聯服小組審核及登錄資料為準。
十四、各校辦理國中教師介聘本市他校服務資料審查文書作業,其應送表冊或公文轉送等 如有延誤、不實、疏漏情事,應查明責任議處。其作業迅速、精確、績效特優者,
應予以獎勵。申請介聘之教師,如有虛報或提不實證明者,除撤銷其介聘外,並予 議處,負責審核人員依情節追究責任。
十五、本注意事項經本市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4
桃園市 109 年辦理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
109 年 3 月 31 日聯服小組第 1 次會議決議通過
一、桃園市政府依據「109 年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 1 次小組會議決議」辦理所屬 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桃園市國中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事宜,由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 組(以下簡稱聯服小組)辦理。
三、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一般介聘;超額教師應符合下 列基本條件:
(一)基本條件:
1、現任國中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ㄧ。
(2)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 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2、教師依照偏遠地區及特偏遠地區有關法令甄選錄用之教師申請介聘者,仍應 受任用資格及服務滿三年之限制。
3、公費生調動應依教育部 109 年 2 月 4 日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 務辦法」規定: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
(二)服務條件:
1、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任滿六學期者(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 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 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2、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本項第一款規定並經核定於介聘生效日期前(八月一日)
復職者。
四、教師經主任儲訓合格並持有儲訓結業證書者,為具行政專長教師,如取得開缺學校校 長推薦函,得申請參加行政專長教師介聘。經介聘成功者須於該校兼任主任職務滿 2 年;如教師介聘成功後拒絕擔任主任者,將依規定予以議處。
校長開列之推薦函不得超過當年度該校行政專長教師缺額數。
五、教師介聘採積分制,其積分核給標準如下:
(一)年資積分:最高 30 分
1、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 3 分。
2、在本市偏遠國中連續服務(同一學校服務年資或連續於數所偏遠學校服務未 曾中斷者),每滿一年另加給 1 分。
3、在同一學校擔任各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另加給 2 分。
4、在同一學校擔任組長(含代理主任),每滿一年另加給 1.5 分。
5、在同一學校擔任導師,每滿一年另加給 1 分。
6、在同一學校擔任副組長,每滿一年另加給 1 分。
7、在同一學校擔任童軍團長,每滿一年另加給 1 分。
8、在同一學校擔任級導師(學年主任),每滿一年另加給 0.5 分。
9、在同一學校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或兼任輔導教師,每滿一年另加給 0.5 分。
10、在同一學校擔任各領域召集人,每滿一年另加給 0.5 分。
11、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 86 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發 之實習教師或 84 年 11 月 16 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12、同一學年度如有同時兼任 3 至 6 款之職務者,應擇一採計。
(二)最近五年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考績積分:最高 10 分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年給 2 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年給 1 分。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者,每 年給予 1 分。惟檢附服務學校出具證明者,始予採認。
4、育嬰留職停薪者致當年核另予考核者,依上列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其餘原因 之另予考核者均不採計分數。
(三)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獎懲積分:最高 10 分 1、嘉獎一次給 1 分,申誡一次減 1 分。
2、記功一次給 3 分,記過一次減 3 分。
3、記一大功給 9 分,記一大過減 9 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市)級者每紙給 0.5 分,直轄市(省)級 者每紙給 1 分,中央級者每紙給 1.5 分。同一事實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四)最近五年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參加教育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學校及其他 機關舉辦之研習(包括教育部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及桃園市教師專業發展研習系 統匯出之研習時數),並經學校人事或教務主任及校長核章者,均可採計(不含進 修學分),每 35 小時核算 1 週,每週給 0.5 分,最高核給 10 分。
(五)行政專長教師介聘
1、應持有主任儲訓結業證書及欲介聘學校校長開立之推薦函。
2、以申請行政專長教師之介聘類別,並選擇介聘至校長開立推薦函之學校為限。
3、符合前二目規定者,積分外加 30 分,且外加積分之採計以申請當年度該校行 政專長教師之介聘為限。
六、教師申請介聘時,其申請科目以二科為限,並需符合教師登記證所登記(檢定)科目。
七、教師以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申請一般介聘,應取得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及 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 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如以非現職應聘類科「生活科技科」申請市內介聘,且同時 符合下列兩項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取得之教師證書為「中等學校科技領域生活科技主修專長」或「中等學校科技領 域生活科技專長」。
(二)學校認定 108 至 110 學年度,該校該類科師資充足,無法讓第二專長教師取得三 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節數二分之一以上)。
專任輔導教師僅限申請專任輔導教師之介聘。
八、一般介聘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行政專長教師介聘。
(二)一般教師介聘。
九、教師申請當年度一般介聘,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參加行政專長教師介聘或一般教師介 聘,兩者不得同時申請。
十、一般介聘作業採連帶開缺,教師單調成功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連帶 開缺供其他教師調入。
十一、教師市內介聘依下列各款辦理,任一時程逾期視為放棄當年度市內介聘資格:
(一)申請日期及手續:
1、填報期:申請人應上網填報個人介聘資料(基本資料、各項積分、介聘志願)
(1)超額介聘:109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起至 5 月 10 日(星期日) 下午 5 時。
(2)一般介聘:109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起至 5 月 24 日(星期日) 下午 5 時。
(3)網址:http://jhteacher.tyc.edu.tw/。
2、申請期:申請人上網列印個人申請表及志願表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除年 資採計至 7 月 31 日止外,其餘積分證件一律採計至 109 年 5 月 8 日止),向原服務學校提出,經學校確實審核後,依聯服小組排定 日期、時間送件,逾期不予受理。
(1)超額介聘:109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5 時。
(2)一般介聘:109 年 5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起至 5 月 26 日(星期二) 下午 5 時。
3、超額介聘志願修改期:109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7 時至 5 月 14 日(星 期四)下午 1 時(超額介聘申請人應依開缺學校依序填滿志願,方完成系統 填報)。
4、申請市內介聘教師應檢附之有關證明文件如下(證件正本各校查核,另備影印 1 份 A4 抽存,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及審核人員職章):
(1)合格教師證(參加介聘科目)。
(2)現職學校服務證明書,請詳列兼任職務及兼任期間並註明留職停薪情形。
(3)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
(4)聘書、兼職聘書。
(5)有留職停薪者,應檢附留職停薪申請及復職之核定函。
(6)獎懲令、獎狀。
(7)研習紀錄。
(8)其他:
A.申請行政專長教師介聘:檢附校長推薦函。
B.以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申請介聘:檢附教師授課證明書(核章版); 申請生活科技類科者,需另檢附該類科教師證書(中等學校科技領域生 活科技主修專長或中等學校科技領域生活科技專長)及學校生活科技師 資結構分析表(核章版)。
(二)介聘時間地點及方式:
1、時間:109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超額教師介聘。
109 年 6 月 04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一般教師介聘。
地點:桃園市立過嶺國民中學。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過嶺里 17 鄰松智路 2 號,電話:420-0026 教務處陳國 坤主任(分機 211、214)。
2、方式:聯服小組將申請者資料詳細審查,按科別、積分、高低順序造冊,採 電腦分發作業,當事人不必到場,惟超額教師如有意參加,得於課務 自理原則下,以公(差)假登記參加。
十二、如參加介聘之教師志願介聘學校積分均相同時,應參考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
(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 同時,以抽籤方式處理。
十三、超額教師未完成系統填報,其序位列為最後一位,由教育局逕予介聘至與超額 學校距離(一般公路)最短有缺額學校。
超額教師現場電腦作業時,如申請第 1 介聘科目已介聘成功,則不再進行申請 第 2 介聘科目之電腦作業。
十四、聯服小組將達成介聘名單分送各校確認後,由各校公告並通知達成介聘教師於限期 內攜帶學經歷證件及通知書等,至學校報到。達成介聘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 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撤銷介聘且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作業
(學校之超額教師則不受此限),名單列入交接,學校應嚴格控管。
十五、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或外縣(市)介聘,兩者不得同時提出申請。由各 校校長及人事人員負審核之責任。
本市「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本市他校服務申請表」各欄位資料,均配合教師(申 請人)上網填報(登錄)之內容;本申請表之資料如與上網填報之資料有所出入,
以聯服小組審核及登錄資料為準。
十六、各校辦理國中教師介聘本市他校服務資料審查文書作業,其應送表冊或公文轉送等 如有延誤、不實、疏漏情事,應查明責任議處。其作業迅速、精確、績效特優者,
應予以獎勵。申請介聘之教師,如有虛報或提不實證明者,除撤銷其介聘外,並予 議處,負責審核人員依情節追究責任。
十七、本注意事項經本市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5
桃園市 110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積分審查注意事項
110 年 3 月 18 日聯服小組第 1 次會議決議通過
一、偏遠地區教師未取得學分證明書者從嚴認定,即無正式學分證明書者不予受理介聘。
二、本市屬於偏遠地區學校計有:
(一)106 學年度(含)以前:瑞原、富岡、永安、大坡、大崗、草漯、介壽國中等七校。
(二)107 至 109 學年度:瑞原、富岡、永安、大坡及介壽國中等五校。
三、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後,原超額學校年資、積分視同本校年資及積分(需附證明), 連續超額亦同。如有間斷或成功達成一般介聘則僅採計本校積分。
四、擔任童軍團長每滿一年得另加給 1 分;級導師、專任輔導教師、兼任輔導教師、各領 域召集人每滿一年得另加給 0.5 分。年資積分中之加分,採累積方式辦理。年度內如 有兼任較高職務改兼較低職務,且年資銜接(需附證明),得按較低職務加計給分。補 校兼職比照日校辦理。代理主任比照組長計分。
五、經報准留職停薪(含進修、育嬰、侍親或其他因素)符合申請介聘之規定,並經核准 於介聘生效日前(8 月 1 日)復職者,其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予採計(兵役為義務役 之留職停薪年資及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可併計);惟前後年資可合併計算,不視為中斷。
六、因病致考績考列四條三款者,每年給予一分;惟需檢附服務學校出具證明始予採計。
七、獎懲積分在本校連續服務期間之獎懲一律採計,惟同一事實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八、研習積分請以「教育部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或「桃園市教育發展資源入口網」匯出 研習時數送件(經現職學校人事或教務主任及校長核章後採計)。研習時數 35 小時中,
如有跨校部分或超過五年者,從寬採計。
社區大學修習之課程,除該研習課程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可公文外,均不可採 計。
儲備主任訓練研習積分不予採計(取得主任資格之必要訓練)。 九、各項積分採計期間:
(一)年資積分採計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最高 30 分)。
(二)考績積分採計 104、105、106、107、108 等五個學年度。
(三)獎懲積分採計至 110 年 5 月 7 日止(最高 10 分)。
(四)研習積分採計自 105 年 5 月 8 日至 110 年 5 月 7 日。
十、在偏遠國中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 1 分,係指在偏遠學校連續服務或在數所偏遠學校 服務,未成功調入一般地區學校而言,如經調入一般地區學校後,再次申請介聘即視 為中斷未連續,不予加計。
十一、介聘原因請審查是否為超額介聘教師、一般介聘教師(請送件學校擇一勾選)。 十二、依教育部 109 年 2 月 4 日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 17 條規
定:「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
得經原分發服務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 服務義務。原分發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公費生原就讀學校繼續列 管。」(如經服務學校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同意調任其他偏遠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 務,並出具證明者,不在此限)。
附件 6
桃園市 109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積分審查注意事項
109 年 3 月 31 日聯服小組第 1 次會議決議通過
一、偏遠地區教師未取得學分證明書者從嚴認定,即無正式學分證明書者不予受理介聘。
二、本市屬於偏遠地區學校計有:
(一)106 學年度(含)以前:瑞原、富岡、永安、大坡、大崗、草漯、介壽國中等七校。
(二)107 至 109 學年度:瑞原、富岡、永安、大坡及介壽國中等五校。
三、同一學校服務滿六學期,其中服兵役年資不得視為教學服務條件。
四、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後,原超額學校年資、積分視同本校年資及積分(需附證明), 連續超額亦同。如有間斷或成功達成一般介聘則僅採計本校積分。
五、擔任童軍團長每滿一年得另加給 1 分;級導師、專任輔導教師、兼任輔導教師、各領 域召集人每滿一年得另加給 0.5 分。年資積分中之加分,採累積方式辦理。年度內如 有兼任較高職務改兼較低職務,且年資銜接(需附證明),得按較低職務加計給分。補 校兼職比照日校辦理。代理主任比照組長計分。
六、經報准留職停薪(含進修、育嬰、侍親或其他因素)符合申請介聘之規定,並經核准 於介聘生效日前(8 月 1 日)復職者,其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予採計(兵役為義務役 之留職停薪年資及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可併計);惟前後年資可合併計算,不視為中斷。
七、因病致考績考列四條三款者,每年給予一分;惟需檢附服務學校出具證明始予採計。
八、獎懲積分在本校連續服務期間之獎懲一律採計,惟同一事實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九、桃園市教師專業發展研習系統下載之研習紀錄及教師進修卡研習時數累計達三十五小 時以上者,需經桃園市政府或學校核章後始可採計積分,惟研習時數三十五小時中,
如有跨校部分或超過五年者,從寬採計。
儲備主任訓練研習積分不予採計(取得主任資格之必要訓練);另個人進修學分部分,
依介聘申請表備註欄說明一律不予採計。
教師參加網路文官 E 學院、地方 E 學中心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等數位學習時數,
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可,方可採計。
社區大學修習之課程,除該研習課程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可公文外,均不可採 計。
「教育部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匯出之數位研習時數均可採計,請申請介聘教師自行 列印,並經現職服務學校人事或教務主任及校長核章,無依規定辦理者,請教師於規 定時間內補件,否則積分不得採計。
十、各項積分採計期間:
(一)年資積分採計至 109 年 7 月 31 日(最高 30 分)。
(二)考績積分採計 103、104、105、106、107 等五個學年度。
(三)獎懲積分採計至 109 年 5 月 8 日止(最高 10 分)。
(四)研習積分採計自 104 年 5 月 9 日至 109 年 5 月 8 日。
十一、在偏遠國中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 1 分,係指在偏遠學校連續服務或在數所偏遠學 校服務,未成功調入一般地區學校而言,如經調入一般地區學校後,再次申請介聘 即視為中斷未連續,不予加計。
十二、介聘原因請審查是否為超額介聘教師、一般介聘教師或行政專長介聘教師(請送件 學校擇一勾選)。
十三、依教育部 109 年 2 月 4 日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 17 條規 定:「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
得經原分發服務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 服務義務。原分發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公費生原就讀學校繼續列 管。」(如經服務學校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同意調任其他偏遠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 務,並出具證明者,不在此限)。
附件 7
110 年桃園市立國民中學教師申請市內介聘他校服務作業申請表
申請類別:□一般 □超額
※電腦編號:【 】(於申請人表件及積分審查後,由聯服小組委員會填註電腦系統產生之編號)
姓 名 性 別 公 費 教
師 師 培 資料(非 公 費 教 師免填)
畢 業 學 校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修 業 起 訖 時 間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公:()
手機: 分 發 起 訖 時 間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出 任 日 期 現 職 到 職 日 期 年 月 日 現 職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學 校 類 型 □一般地區 □非山非市
□偏遠地區 教師證任教地區限制 □無地區限制 □偏遠地區 檢 核 事 項 學 校 檢 核 聯 服 小 組
檢 核 備註
符 合
介 聘 資 格
( 本 欄 超 額 教 師 免 填 )
□本年度無參加外(縣)市 介聘
□符 合
□不符合
□符 合
□不符合
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或外縣
(市)介聘,兩者不得同時提出申請。
□實際服務滿六學期 □符 合
□不符合
□符 合
□不符合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 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 算之實際年資。
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 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非管制名單 □符 合
□不符合
□符 合
□不符合
申 請
介 聘 科 別 (以 二 科 為 限)
科別一:
□現職應聘科別
□非現職應聘科別
□符 合
□不符合
□符 合
□不符合
1.檢附申請介聘類科合格教師證書。
2.以現職應聘科別申請者,檢附當年度聘 書。
3.以非現職應聘科別申請一般介聘者,檢附 教務處開立之授課證明書(含相關附件)。
如係以非現職應聘類科「生活科技科」申 請市內介聘者,檢附生活科技師資結構分 析表。
4.專任輔導教師僅限申請專任輔導教師之介 聘
科別二:
□現職應聘科別
□非現職應聘科別
□符 合
□不符合
□符 合
□不符合
積 分 項 目 積 分 內 容 給 分 標 準 教師自填 得 分
學 校 審 核
聯服小組
審 核 備註
年 資 積 分
(最高 30 分)
1.在同一學校實際連續服 務年資: 年
每滿一年
給 3 分 分 分 分 1.本市偏遠國中以市府 核定有案者為限。
(1)106 學年度以前偏 遠學校,計 7 校:
瑞原、富岡、永 安、大坡、大崗、
草漯、介壽國中。
(2)107 學年度起偏遠 學校,計 5 校:瑞 原、富岡、永安、
大坡、介壽國中。
2.在本市偏遠國中實際 連續服務(同一學校 服務年資或連續於數 2.在本市偏遠國中實際連
續服務年資: 年
每滿一年
給 1 分 分 分 分 3.在同一學校擔任主任年
資: 年
每滿一年
給 2 分 分 分 分 4.在同一學校擔任組長年
資(含代理主任):
年
每滿一年
給 1.5 分 分 分 分 5.在同一學校擔任導師年
資: 年
每滿一年
給 1 分 分 分 分 6.在同一學校擔任副組長
年資: 年
每滿一年
給 1 分 分 分 分
7.在同一學校擔任童軍團 年資: 年
每滿一年
給 1 分 分 分 分 所偏遠學校服務未曾 中斷者)。
3.如有同時兼任 3-6 款 之職務者應擇一採 計。
4.年資積分限在同一學 校任教期間使得採 計。
8.在同一學校擔任級導師 年資: 年
每滿一年
給 0.5 分 分 分 分 9.在同一學校擔任專任或
兼任輔導老師年資:
年
每滿一年
給 0.5 分 分 分 分 10.在同一學校擔任各領
域召集人年資: 年
每滿一年給
0.5 分 分 分 分
計 分 分 分 分
最 近 五 年 在 同 一 學 校 考 績 積 分(最高 10 分)
1.列四條一款 每滿一年
給 2 分 分 分 分 考績積分,限在同一學 校任教期間開始得採計
(育嬰留職停薪者致當 年核另予考核者依左列 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其餘原因之另予考核者 均不採計分數)。
2.列四條二款 每滿一年
給 1 分 分 分 分 3.因病假考列四條三款
(服務學校出具證明)
每滿一年
給 1 分 分 分 分 4.育嬰留職停薪至當年度
另予考核者
依上列標準
給予一半分數 分 分 分
計 分 分 分 分
同 一 學 校 連 續 服 務 獎 懲 積 分
(最高 10 分)
嘉獎: 次,
申誡: 次。
嘉獎 (一次給 1 分)
申誡 (一次扣 1 分)
分 分 分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 給之獎狀事由相同不 得重複計分。
2.縣(市)級每紙給 0.5 分、直轄市(省) 級每紙給 1 分、中央 級每紙給 1.5 分。
3.獎懲積分,限在同一 學校任教期間始得採
計。
記功: 次,
記過: 次。
小功 (一次給 3 分)
小過 (一次扣 3 分)
分 分 分
記大功: 次,
記大過: 次。
大功 (一次給 9 分)
大過 (一次扣 9 分)
分 分 分
獎 狀 分 分 分
計 分 分 分 分
進 修 研 習 積 分
(最高 10 分)
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 1.研習積分限在同一學校 任教期間始得採計。以 每 35 小時核算 1 週,
每週給 0.5 分。
2.進修學分逐年採計,一 學分以 18 小時計,且 以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
為認定標準。
研習
參加教育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 託學校及其他機關舉辦之研習(含 教育部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或桃園 市教育發展資源入口網匯出之研習 時數),並經學校人事或教務主任 及校長核章者,均可採計。
分 分 分
進修
由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
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至教育部認 定之大專院校進修的學位或學分,
均予採計(需檢附同意進修相關公 文)。
分 分 分
具儲訓合格主 任資格者 ( 3 0 分 )
持有本市主任儲訓結業證書及欲介聘學 校校長開立之推薦函,並選擇介聘至校 長開立推薦函之學校為限。
分 分 分
積 分 總 計 分 分 分 本人切結以下二點:
1.現任國中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2)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 期間。
2.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撤銷介聘且十年內不得 再申請介聘作業(經列為超額教師者除外),不得異議。
(申請人簽名蓋章)
學校審查意見
符合市內介聘各項規定且經審查確認非屬教師法、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 辦法規範不得申請介聘之各款情事者,同意其申請參加市內介聘。
人事人員: (簽章) 校 長: (簽章)
介聘聯服小組審核人員簽章
附件 8
110 年桃園市立 國民中學教師授課證明書
【以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申請一般介聘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服 務 學 校
任現職日期 年 月 日 現 應 聘
任教科(類)別
申請非現應聘 任教科(類)別
一、( ) 二、( )
學年度 學期
任教科(類)別 授課時數
【限填非現應聘任 備註
教科(類)別】 每週應授課時數 每週實際授課時數
教務處提供核章後 課表
申請生活科技 科介聘(無授 課事實者)
□教師證書為「中等學校科技領域生活科技主修專長」或「中等學校科技領域生 活科技專長」(檢附教師證書)。
□學校認定 109 至 111 學年度,生活科技科師資充足,無法讓第二專長教師取得 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節數二分之一以 上)。【檢附學校生活科技師資結構分析表(如附件 7)】
說明:
1、國中教師申請介聘時,其申請科目以二科為限。
2、教師申請市內介聘為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取得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 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 之一以上)。
3、授課時數之計算,不含課後輔導。
4、為維護教師權益及介聘審查機制之公平性,「授課時數證明書」各校教務處務必覈實審核。
如有不實由申請人及各校自負全責。
教學組長 教務主任 校長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附件 9
桃園市 109 學年度 國中生活科技師資結構分析表
【以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申請生活科技科一般介聘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學校名稱 填表人 職稱 連絡電話
總班級數 班級類型
學年度
普通班 體育班 藝才班 總計
109 學年度 預估 110 學年度 預估 111 學年度
□本校 109 至 111 學年度生活科技科師資充足,爰無法協助 (填列申請介聘教師 姓名)排配課教授生活科技科至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節數二分之一以上。
校內現有及預估取得合格生活科技科正式教師名單
序 號
授課教 師姓名
目前聘 任科別
兼任職務(專任/導師 /主任/組長/其他)
基本鐘 點(節)
合格教師類別(請填代號)
A、修畢第二專長學分班且已換證者。
B、具備生活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
已完成 6 小時增能研習課程,取得 新證。
C、具備生活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
尚未完成 6 小時增能研習課程。
D、第二專長學分班進修中(請備註修 畢年度)。
E、公費生(請備註分發年度)。
備註:
1、生活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含:(1)國民中學工藝科、(2)中等學校工藝科、(3)中等學校生活科技
(工藝)科、(4)中等學校生活科技、(5)國民中學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生活科技專長、(6) 中等學校科技領域生活科技主修專長、(7)中等學校科技領域生活科技專長。
2、取得(6)中等學校科技領域生活科技主修專長、(7)中等學校科技領域生活科技專長教師證教師,
,免參加增能學分班。
3、兼任職務欄位說明:兼任職務欄位如填其他,請( )註明。
3、表格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承辦人: 教務主任: 人事主任: 校長: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附件 10
110 年 桃 園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校 長 推 薦 函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簽章) 性 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儲訓字號
學校名稱 現職職稱 現職任教科
(類)別
原聘任學校校長
(校長簽名核章處)欲聘任學校校長
1.□開缺通過欲聘任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
(請欲聘任學校校長確認後勾選)
2.
(校長簽名核章處)注意事項
1、校長開立推薦函前應先確認校內具主任資格之專任教師均無意願擔任 主任,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開缺。
2、獲得開缺學校校長開立推薦函後加分並介聘成功教師,須於該校兼任 主任職務滿2年。若教師介聘成功後拒絕擔任主任或校長未聘任該師 擔任主任,將依規定予以議處。
3、此項規定限於選填出具推薦函之學校適用。
此致
桃園市110年度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附件 11
桃園市 110 學年度國中班級數及教師員額一覽表
編
號
區域 校名 110 學年度
普通班及體育班 藝才班 超額
總班級數 學校 (A)
教師編制數 (B)
教師實聘數 (C)
管控比例
【D=(B-C)/B】
班級數 (E)
教師編制數 (F)
教師實聘數 (G)
員額控留數 (H)
管控比例
【I=(F-G-H)
/F】
1 2 3 4 5
…
60 備註:
1. 倘有普通班及體育班填報問題,請洽本局國中教育科承辦人許小姐(連絡電話:03-3322101 轉 7521)。 2. 倘有藝才班填報問題,請洽本局特殊教科承辦人萬小姐(連絡電話:03-3322101 轉 7582)。
附件 12
桃園市立 國民中學
110 年超額教師介聘市內他校名冊(含候補)
本校超額排序 本校應聘類科 超額教師姓名 申請介聘他校應聘類科
註 1:若以第二專長類科教師證申請,請於「申請介聘他校應聘類科」直接填列,提報後不得再 更換。
註 2:請填妥本表並核章後,於 110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前,寄送至同德國中信箱
([email protected]),寄送後並請致電確認(學校聯絡電話:03-262-8955 分 機 210)。
註 3:名冊正本另於審查作業期間(110 年 5 月 5 日)送至同德國中。
請核章:
承辦人 教務主任 人事主任 校長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桃園市 110 年國民中學市內超額/一般教師介聘建議名單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結果回報通知書
一、本校教評會決議新聘任教師名單:
原服務學校 姓名 科別 備註
二、本校教評審會決議不予聘任教師名單:
原服務學校 姓名 科別
依據之條款或詳述具 體事實及理由
(教評會審查結果)
備註
註 1:除有教師法第 30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各款情事之一或其他法令規定 不予聘任之事實外,不得拒絕聘任。
註 2:請於 110 年○月○日(星期○)下午○時前寄送至同德國中信箱
([email protected]),寄送後並請致電確認(學校聯絡電話:03-2628955 分 機 210)。逾期視同同意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