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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空中大學 99 學年度下學期期中考試題【副參】51 科目:犯罪類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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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空中大學 99 學年度下學期期中考試題【副參】51

科目:犯罪類型學 一律橫式作答 共 3 頁

問答題四題全答,每題 25 分

一、 試述少年犯罪的狀況及其特徵?(書本 P17~18)

根據官方犯罪統計,台灣地區近十年來少年犯罪有多量化、暴力化、一般化、再犯化、女性少年犯增加、年長 少 年 犯 增 加 、 少 年 竊 盜 犯 仍 居 首 位 及 占 全 般 比 率 自 1992 年 以 後 逐 年 減 少 等 現 象 , 茲 略 述 如 下 : ( 刑 事 警 察 局,2008;法務部,2008;黃富源,1998)

(一)趨緩化

所謂的趨緩化,係指少年犯罪者之數量及人口都佔全般刑案比例降低。少年犯罪者的數量在最近幾年有趨緩 現象,從 1998 年之 23,094 人急速減少,2005 年之最低點 9,620 人後,十年來呈穩定下降趨勢,2007 年之少年犯罪 為 10,881 人。在佔全般刑案的比例上,以 1998 年的 14.53%為最高,而以 2007 年的 4.09%為最低。

在少年犯罪率方面,少年犯罪率極明顯的下降,原先比成年(或一般犯罪率)為高,但近幾年則比成年(或 一般犯罪率)低,少年犯罪率從 1998 年的 103.49 人降至 2005 年的 49.59 人為最低,至 2007 年少年犯罪率為 56.17,

亦即當年每一百名少年便產生 0.56 位少年犯罪者;成年犯罪者中則有 1.43 人。

(二)暴力化減緩

所 謂 暴 力 化 減 緩 , 係 指 各 類 少 年 暴 力 犯 罪 者 有 明 顯 下 降 趨 勢 。 根 據 統 計 研 究 發 現 , 在 各 類 型 的 暴 力 犯 罪 中,均呈現犯罪人數減緩情形,包括故意殺人、恐嚇取財、強盜、搶奪等,而僅有傷害罪呈現增加的趨勢。以故 意殺人為例,1998 年有 328 人,1999 年有 324 人,之後逐年下降,都在 300 人以下,其中以 2001 年的 202 人最少,

2007 年有 213 人;此外,傷害罪則呈現增加趨勢,1998 年有 816 人,增至 2006 年之 928 人,2007 年則有 1,114 人。

強盜搶奪罪也有明顯增加趨勢,1991 年只有 627 人,1995 年則高達 1,295 人,明顯增加二倍多;只有恐嚇取財罪 呈現不穩定下降趨勢,由 1991 年之 1085 人逐年降至 2000 年之 437 人。

(三)一般化

所謂一般化,係指少年犯罪(刑事、管訓、虞犯)者的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與中產以上者為主。1988 年時少 年犯罪(刑事、虞犯)者的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與中產以上者,占所有少年犯罪(刑事、虞犯)者家庭之 70%左 右,在 1997 年時,台灣地區少年犯罪(刑事、虞犯)者的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與中產以上者,占所有少年犯罪(刑 事、虞犯)者的家庭已增至 78.67%(法務部,1998);惟之後十年少年犯罪(刑事、虞犯)者的家庭經濟狀況,有 逐漸遞減之趨勢,至 2007 年,少年犯罪(刑事)者的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與中產以上者,有 45.08%,少年犯罪

(虞犯)者的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與中產以上者,有 44.11%(法務部,2008),少年犯罪者的家庭經濟狀況依然以 小康與中產以上者為主。

(四)女性少年犯罪者增加

所 謂 女性 少年 犯 罪者 增加 , 係指 女性 少 年犯 罪者 之 數量 及占 少 年犯 罪者 之 比率 都有 增 加趨 勢。 台 灣地 區女 性少年犯罪者數量在近十年來有增加趨勢,女性少年犯罪者在 1998 年有 3,155 人,其占少年犯罪者之比率為 13.66

%,之後,該比率逐年上升,2007 年為 19.81%。

(五)少年竊盜犯罪問題依然嚴重

近十年來竊盜犯罪嫌疑人始終占所有少年犯罪種類之首位,以 2007 年為例,少年竊盜犯罪人數為 4,285 人,

占少年犯罪總數比率為 39.38%。但是,少年竊盜犯罪人數卻是逐年減少,而少年竊盜犯罪人數占少年犯罪總數 比率也逐年下降。在 1998 年為 14,116 人,逐年降低,其中以 2007 年 4,285 人最少,少年竊盜犯罪人數占少年犯罪 總數比率,1998 年為 61.12%,之後逐年下降,其中以 2007 年 39.38%最少。

(六)少年毒品犯罪有明顯下降

少年觸犯毒品罪包括煙毒及安非他命兩種,根據統計發現,少年觸犯毒品者,1998 年有 2,805 人,占少年犯 罪總數比率 12.15%;此後逐年下,至 2007 年為 602 人,占 5.53%。

(七)妨害風化犯罪增加

少年妨害風化近十年來呈現犯罪人數增加的趨勢,占少年犯罪總數比率也逐年增加。1998 年少年觸犯妨害 風化犯罪有 474 人,占少年犯罪總數比率 2.05%,逐年增加至 2007 年少年觸犯妨害風化犯罪有 889 人,占少年犯 罪總數比率 8.17%。

二、 試舉一個理論說明殺人犯罪產生原因?(書本 P59~64)

(一)憤怒攻擊理論(the theory of angry aggression)

此理論指出,憤怒攻擊行為的所以發生,係因攻擊者對被攻擊目標已失去憧憬及期待,不再有健康愉快的感 覺,同時也失去對其財富、地位及愛的感受,代之而起的是對攻擊目標物幸福感降低的增強,對其逐漸感受到痛 苦、失意、焦慮(anxiety)及憂鬱(depression)情結。因此,憤怒攻擊是暴力犯罪形式之一,同時也是攻擊形式 之 一。此理論主要由四個理論及研究範疇所組成:(Megargee, 1982; Wilson, 1993: 24)

1. 對壓力(stress)及一般適應性症候群(general adaptation syndrome)的生物學及心理學方面的研究,如謝利 耶(Selye, H.)即指出,當個人在遭受壓力時所產生的腦下垂體----腎上腺皮質系統(pituitary adrenocortical system)

方面的化學反應,由於壓力而造成各種變化稱為一般適應性症候群(Selye, 1976;林憲, 1983: 202-203)。

2. 人類攻擊行為中對因果關係認知評價上的心理學研究(Novaco, 1979)。

3. 在憤怒與攻擊間連結的心理學理論與研究(Averill,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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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懲罰強制性交罪所加諸的痛苦在法律上及語言上用語的爭論,如報應(retribution)、報復(retaliation)或 報仇(vengeance)等(Marongin & Newman, 1987)。

憤怒為一般適應性症候群誘發原因,當個體為了要對憤怒加以回應,便自我採行各種的心理自衛機轉(defense mechanism),自衛係以防衛為目標,也是一種適應過程。憤怒攻擊理論旨在強調當憤怒被激發時,如何演變成攻 擊及殺人行為。因為許多人對引起憤怒行為的對方雖然充滿敵意、怨恨甚或引發傷害行為,但畢竟只有極少數案 例演變成殺人或被殺行為上。因此,憤怒只是一般適應症候群的激發原因之一,當人們感覺憤怒時,他們將生理 上動作與心理對憤怒的感覺加以分開,亦即憤怒本身並非由廣泛外在環境的事件或情境所喚起。一般人誤以為所 有殺人都是一種暴力攻擊行為,而在犯罪控制及預防上產生誤導作用,因為僅有少部分的暴力攻擊演變成致命性 的(Wilson, 1993: 277)。

事實上,所有關於憤怒攻擊的理論均包括一個認知角色問題,亦即個體對該事件或情境的認知態度如何?往 往決定個體的反應,當個體在社會化過程中,對過去學習、社會規範及社會準則等的認知,往往對其情緒有著深 遠影響,而生理憤怒的激發則歸因於對攻擊目標的可責性認知而來。當目標不再那麼可愛,甚至懷有敵意、怨恨 及痛苦情緒時,便激發生理上的憤怒反應,對目標加以攻擊(Tompkins, 1981;Harre, 1986)。

再者,普遍同意的觀點是,介於憤怒(一種情緒)與攻擊(一種行為)間有著緊密的連結關係;如憤怒引起 的故意傷害行為,那攻擊的形式是行為(傷害)與認知(故意)的組合。因此,絕大多數的攻擊是對攻擊者幸福 感增加的反應,故意傷害則是針對憤怒目標幸福感喪失的反應(Averill, 1982)。亦即在生理層面方面,對目標的 故意攻擊行為係建立在對其熱切期盼所激發的憤怒上;但在認知層面方面,則是一種失望透頂的表現,是一種報 復及報仇的外顯行為。

憤怒須以值得責難為前提,如對車禍的意外事件中的乘客而言,受傷乘客大多不會怪罪司機,而是將責任歸 責在對方或路況,對司機的責難性減少,便不會對其產生憤怒情緒,且有時覺得司機也是被害者。

在犯罪事件方面,尤其在殺人犯罪犯罪者及被害者方面,有時犯罪者行為係因為被害者所激惹而起,犯罪者 實際上才是被害者,如常對妻子責罵的丈夫,當丈夫的言語或行為不致對其構成致命威脅時,妻子尚能容忍,但 當先生的行為過當而欲置妻於絕境時,妻子的憤怒與反抗常超乎常人想像。

因此,憤怒攻擊理論雖在說明加害原因,但許多殺人現象實互為因果,加害與被害係因不良情境與認知結果 的產物。綜合此一理論的主要觀點如下:(Wilson, 1993: 34-36)

1. 憤怒包括一種歸因於主體生理上被激起的增加情況;及認知到憤怒係對一個情境激起的目標歸因與責難,

兩者可以明確區分。亦即當人們感覺到憤怒,他們可以感覺到憤怒生理激起與情境激起間的區別。

2. 憤怒攻擊是個體企圖去傷害目標的動機,即對目標幸福感降低的增強結果,而非對攻擊者幸福感的增加結 果。因為:

(1) 介於憤怒與故意去傷害之間有一個生理連結鍵:

a. 人對於立即的生理衝動,具有一種與生俱來降低此生理激起的傾向,此傾向在重複反應下會降低其效果。

b. 視為生理激起的一種形式,人對於立即的生理衝動,亦有一種與生俱來降低憤怒激起的傾向。

c. 憤怒激起係由於認知所產生,而無其他外在情境因素。

d. 因去威脅或傷害目標的行動耗費精力;因此,只要被害者不去激起及增強報復行為,則憤怒激起情形便 可減低。

e. 對憤怒激起的交替反應,需要憤怒激起本身因素的消失才會降低攻擊行為,而非一種溫和懲罰經驗的增 強結果。

f. 因此,故意傷害是一種憤怒激起的反應,此習得的反應並為其意識所保持。

(2) 介於憤怒與故意傷害間有一個認知連結鍵,此連結鍵的建立在罪行報復的法律的、哲學的、理論的及文 學的觀點上,譬如:

a. 有罪係由對於被害者某些傷害中,歸因於對目標的具有可責性所決定。

b. 報應包括在有罪部分故意加以某些相當的傷害。

c. 一個人感覺受到報應,係當報應在足以發生憤怒激起具有降溫作用,則憤怒激起情形便可提早解除。

(3) 刑事司法程序的運作結果,被害者憤怒激起情形可以降低,因刑事司法體系中對犯罪者的懲罰,具有取 代私人報復行動的結果,且私人報復行動常是激情及過當的;相較的下,刑事司法體系的運作及懲罰則較為理性 及溫和。

三、 試述組織犯罪的主要特徵?(書本 P98~99)

根據美國總統執法與司法委員會的組織犯罪報告,認為組織犯罪(Organized Crime)有以下四項顯著特徵:(周 文勇,2000)

1. 持續存在並且擴散、集權主義及繼續性的犯罪陰謀。

2. 利用人性的弱點得到利益及權勢。

3. 運用恐懼及賄賂。

4. 尋求法律的豁免。

 另美國刑事司法標準與目標諮詢委員會認為組織犯罪有以下特徵:

1. 是一種陰謀犯罪及成員整合的科層制度。

2. 最終目的在於經濟利潤的獲得。

3. 不限於非法的企業或服務,尚包括較複雜的活動,例如洗錢、土地詐欺及電腦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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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成員掠奪性犯罪技巧包括恐嚇、暴力及賄賂,以此達成目標,保存所得利益。

5. 運用經驗、習慣等方法有效控制、訓練成員。

6. 和 Mafia 犯罪組織一樣,是最有經驗、多樣化及紀律最好的犯罪組織。

7. 不包括恐怖組織。

此外,路夏(Lupsha, P. A.)認為組織犯罪有以下特徵:(Lupsha, P. A.,1986;周文勇,2000)

1. 一群人在一段時間內不斷互動。

  2. 互動具有角色、地位和專業化的類型。

  3. 對於政府官員的腐化。

  4. 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威脅。

  5. 參與人員均有以此為終身職業的取向。

  6. 以犯罪活動為工具,而非目標。

  7. 活動目標是要長期累積資本、影響力和權力等。

  8. 複雜的犯罪活動包括長期計畫,和各種層次的組織及執行方式。

  9. 犯罪活動常是跨區、跨境或是跨國活動。

  10.用各種不同成員充當打手。

  11.積極運用各種方法,避免主要成員不被辨識、牽累、逮捕和起訴。

  12.透過市場、企業或各種犯罪活動的壟斷,達成創造最大利潤的目的。

四、 試述性侵害危機反應的復健周期?(書本 P142~144)

性侵害被害者自被害到恢復期間的危機反應復健周期約可分成三個明顯階段,即衝擊(impact)、退縮(recoil)

及重建(reorganization)等三個階段(Doerner, 1998)。,雖然每一位被害者復健的時期會有所不同,但此種分法有 助於我們對性侵害被害者復健背景有較充分的了解。茲分述如下(黃富源、范國勇、張平吾,2006):

(一)衝擊階段(impact stage)

衝擊階段最簡單的概述是「驚嚇」(shock),「悲愁」(distress),在此階段,被害人完全被此種情緒所籠罩,

有些被害者會對整件事情採取否認態度,不相信事件會降臨到自己身上;有些被害人則表現出自責和怪罪蒼天。

在情緒上常表現出暴力、憤怒、報復心理,同時也顯現出混淆、恐懼、無助、罪疚感、自我憐憫及無價值感。如 果此種情況未獲得控制,被害者很可能就此沈淪,尋求自我毀滅。

許多強制性交罪被害者在被害之後,在處理情緒感覺時,常希望尋求安全感及獲得強力支持;在此階段,被 害者最易再度受到傷害,因為他們對自己及周遭環境顯出失控情緒,對他人有意無意地閒談都視為強大的責難,

如「我不相信會是妳?」或「難到妳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嗎?」類似此種負面性反應可能忽略了被害者此時是極需 被憐憫、同情及諒解。

強制性交罪被害者在此階段必須長期忍受著恐懼、焦慮及恥辱,將自己投向強制性交後症候群的陰影中而自 我沈淪。一般人通常都認為被害人一定有某些失當之處,也可能認為被害人有暗示性地挑惹或半推半就而責怪被 害者,將責任從犯罪者身上轉移到被害者身上。使許多人對強制性交問題產生一些迷思(myths):如「許多女人 希望被強制性交」(Burt & Estep, 1981)、「女人喜歡粗暴的性關係」、「當女人脫掉內衣表示她要求性關係」(Wallace, 1998)、「沒有立刻報警的被害者不算真正被強制性交」(Costin & Schwarz, 1987;; Ehrhart & Sandler, 1985)和對 世界正義的假設:「只有那些應該被強制性交者會被強制性交」(Lerner, 1980;Doerner, 1998)。

強制性交罪案件中有半數以上基於各種因素及理由而未報案,在報案者中則有 42.9%者表示驚嚇;有 14.3%者 表示激動、情緒不穩、沮喪、自責及想自殺;並有 16%的被害者會再三回憶被害經過。

(二)退縮階段(recoil stage)

被害人在復健階段的第二個時期是退縮時期,在此時期,被害者從暴力被害的發生過程中逐漸去適應,此一 階段的提早出現有助於撫平被害者的心理創傷,有些則是暫時性的表面平靜,有些則是反複出現在衝擊和退縮之 間,經過適應時期,此種反應逐漸縮小。

此一階段主要反應是,被害者仍然生活在突如其來的被害悲劇夢魘中,其特徵是失眠、頭痛、自責、震驚、

躲藏、恐懼及焦慮。被害者常因而改變其生活方式,以避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因強制性交事件深深影響著被害 者的自尊(Resick, 1987)。其衝擊則漸隨時間而逐漸減少,而憂鬱(depression)常是強制性交罪被害者存在的另一 種反應,有時面對強制性交經驗所引起的沮喪反應是自殺(Kilpatrick et al., 1985)。

(三)重建階段(reorganization stage)

重建是強制性交罪危機反應周期中最後一個階段,當被害者從被害經驗中逐漸復歸正常生活,對周遭的反應 也不再那麼強烈及敏感,並將生活重心轉移至其他活動上;雖然在此一階段中,不幸的被害經驗仍會不時鮮明地 漂浮(drift)在其心中,且意識到她所曾發生的事,但整個事件在其記憶中必然會逐漸褪色,而且當記憶再現時,

也能做較妥適的回應。

當然,被害經驗並無法作完全且完整治療,昔日不愉快經驗仍將伴隨其渡過餘生。少數被害者會再三回憶被 害經過,想搬家或換新環境,夜晚不敢外出,不敢與某些會令人聯想到暴徒的人接近,且常發生頭痛、失眠、胃 痛或腦充血現象。

而社會現象的規則性必然地告訴我們,除非根絕人類行為,否則強制性交罪行為必然接二連三地發生,政府 實應建立一套完善的救助及支持體系,及時協助強制性交罪的被害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