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專科警員班第 41 期正期學生組招生簡章
一、本校專科警員班招生規定經內政部 106 年 9 月 30 日台內警字第 1060872943 號函 核定及教育部 106 年 10 月 24 日臺教技(一)字第 1060151518 號函同意備查。
二、本簡章奉內政部 111 年 1 月 28 日台內警字第 1110870710 號函核定。
三、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請考生至本校網站(https://www.tpa.edu.tw)查詢。
四、本校地址:116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3 段 153 號 五、本校招生專用查詢網址:https://www.tpa.edu.tw 六、本校招生專用查詢電話:(02)22396161、22396363
(02)22308512~4 轉 2046~2050
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招 生考試重要日程相關作業期程,如有再延期必要時,將於本校網頁公告 週知。
專 科 警 員 班 第 4 1 期 正 期 學 生 組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網 路 公 布 招 生 簡 章 111 年 2 月 16 日
報 名 日 期 111 年 3 月 9 日 8 時起至 3 月 16 日 18 時止
准 考 證 開 放 下 載
初(筆)試地點上網公布日期 111 年 5 月 6 日 初 (筆) 試 日 期 111 年 5 月 15 日 初(筆)試 放 榜 日 期 111 年 6 月 9 日 簡 訊 成 績 通 知 111 年 6 月 9 日 寄發初(筆)試合格者成績單
及 複 試 通 知 單 111 年 6 月 10 日 寄 發 初 ( 筆 ) 試 不 合 格 者
成 績 單 111 年 6 月 10 日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111 年 6 月 10 日至 17 日 複 試 日 期 111 年 7 月 4 至 7 日
(依照組別、名次分梯次辦理複試)
複 試 放 榜 日 期 111 年 7 月 28 日 寄 發 複 試 合 格 及
註 冊 入 學 通 知 單 111 年 7 月 28 日 正 取 生 通 訊 報 到 截 止 日 111 年 8 月 8 日 公告正取生完成通訊報到名冊
及備取生第 1 次遞補名單 111 年 8 月 11 日
新 生 註 冊 入 學
(含正取生及備取生第 1 次遞補)
111 年 8 月 15 日
備取生遞補日期
(第 2 次以後遞補)111 年 8 月 16 日至 8 月 31 日
目 錄
壹、報名日期... 1
貳、招生名額... 1
參、報考資格... 2
肆、報考限制... 3
伍、報名方式... 4
陸、特殊專長考生... 5
柒、特種身分考生... 6
捌、考試程序... 7
一、初試(筆試) ... 7
二、身家調查 ... 8
三、複試(含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口試等各項標準) ... 9
玖、申訴程序... 11
壹拾、註冊入學報到... 12
壹拾壹、教育期限... 12
壹拾貳、修業期間待遇福利與賠償規定... 13
壹拾參、畢業後分發任職... 13
壹拾肆、畢業後服務年限與賠償規定... 14
壹拾伍、兵役規定... 14
壹拾陸、增額錄取規定... 15
壹拾柒、注意事項... 15
附錄 一、各科簡介 ... 16
二、各科畢業生未來工作特性與內涵 ... 17
三、新生入學考試試場守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 19
四、複試體格檢查指定受檢醫院 ... 21
五、複試體格檢查表 ... 23
六、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 ... 25
七、最近 2 年內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游泳/田徑全國性比賽項目 ... 26
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申請書 ... 27
九、高中職以上畢(肄)業學校代碼表 ... 28
十、入學志願書 ... 31
十一、入學保證書 ... 32
附表 一、試題或答案疑義申請表 ... 33
二、複查初試(筆試)成績申請表 ... 35
三、退費申請表 ... 36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第 41 期正期學生組招生簡章
壹、 報名日期:
自中華民國(以下同)111 年 3 月 9 日 8 時起至 3 月 16 日 18 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貳、招生名額:
名 額 組別 科別
男 生 女 生 合 計 備 考 刑 事
警察科 76 4 80
男、女生均可報考,錄取男生 76 名、女生 4 名,合計 80 名。
交 通
管理科 76 4 80
男、女生均可報考,錄取男生 76 名、女生 4 名,合計 80 名。
科 技
偵查科 76 4 80
男、女生均可報考,錄取男生 76 名、女生 4 名,合計 80 名。
消 防
安全科 134 16 150
男、女生均可報考,錄取男生 134 名、女生 16 名,合計 150 名。
海 洋
巡防科 108 12 120
男、女生均可報考,錄取男生 108 名、女生 12 名,
合計 120 名。分為航海組 80 名(錄取男生 72 名、
女生 8 名)、輪機組 40 名(錄取男生 36 名、女生 4 名)。
甲組
小 計 470 40 510 乙組 行 政
警察科 838 107 945
男、女生均可報考,錄取男生 838 名、女生 107 名,合計 945 名。合 計 1308 147 1455
一、本校辦理警察教育,係分別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消防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核定之招生名額,
男女性別名額係由用人機關依據「性別工作平 等法」第 7 條但書規定,考量畢業後之工作性 質係屬警察、消防、海巡第一線 24 小時輪值外 勤人員,而在性別名額作區隔;惟本校教育含 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並 無性別差別待遇
。
二、以上各科錄取名額含原住民及其他特殊專長、
特種身分考生優待加分名額。
※註:
1、 考生僅能依上表 2 個組別選擇其中 1 組報考,不得同時報考 2 個組別。
2、 選擇組別後,再就科別進行志願排序,不得跨組別選擇。如選考甲組,僅能選擇刑事警察科、
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消防安全科及海洋巡防科 5 個志願排序,不得跨選乙組行政警察 科;如選考乙組,僅有行政警察科 1 個志願,不得跨選甲組。
3、 甲組考生成績除按其筆試成績總分高低順序錄取外,尚依考生所選之科別志願順序擇優錄 取,如第 1 志願科別未錄取,而符合第 2(或第 3、第 4、第 5)志願正取者,則依第 2(或 第 3、第 4、第 5)志願錄取。甲組正取生入學後遇有缺額時,得依成績順序申請改以較高志 願科別遞補(不得跨組別),經遞補後不得再行變更,其所遺缺額,再依成績順序遞補。
參、報考資格: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女青年,年齡在 25 歲以下(即 86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品行端 正,體格健全,無不良嗜好及第肆點報考限制各項情事,且學歷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報名本 考試: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畢業或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畢業者。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各類高級職業學校附設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進修學校 畢業者。
三、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四、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五、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
六、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 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七、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 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八、 持有國外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請檢附合法翻 譯社中文翻譯本)。
九、 持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證明書者。
十、 凡具有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之提早升學 報考證明書者。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
(原延教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三)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補習)學校 (含空中補校)或 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四)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取得結業 證明書者。
(五) 陸、海、空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畢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比敘高職學資,持有 退伍證件者。
(六)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修滿 3 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 1 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修讀 4 年級或 5 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 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七) 曾參加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普考之乙、丙等(或三、四等)
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明書者。
(八)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九)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高級中學程度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十) 經國防部核准退伍軍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國防部所核發之知識青年士兵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持有證明書者。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舉辦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 及格,持有證明書者。
3、軍中隨營補習教育高級中學程度結業,取得結業證明者。
(十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 1 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 2 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 1 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 1 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 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十二)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 5 年以上;取得 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 2 年以上;取得甲級 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十三)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者。
十一、 陸、海、空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肄業,具有學歷資格十之(十一)、(十二)情形者,得 比照是項規定辦理。
附註: 五專、高中、高職應屆畢業生得以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代替(註冊章五專應蓋至 5 年級第 2 學期,高中【職】應蓋至 3 年級第 2 學期)或由學校出具應屆畢業生證明書,得暫准 報考,俟複試時應取得並繳驗上開報名資格第一至十一點之學歷證件。
肆、報考限制:
一、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 現役軍人【不含現服替代役男,111 年 8 月 14 日(含)以前退伍者,請附單位主官證 明正本,得暫准予報名,入學時須補驗退伍令正本;惟報名時未取得退伍令,依教育 部訂頒「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 6 條規定,不得享加分優待。】
(二) 各軍警院校學生因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三)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於 111 年 8 月 14 日(含)
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 8 年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四)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裁定或受罰 鍰、沒入、停止營業及勒令歇業等裁處。
二、錄取考生入學前如發現其兵役、年齡、學歷證件或其他報考資格條件不符,或有考試舞弊 等情事者,取消入學資格,註冊入學後發現者,開除學籍。
伍、報名方式:一律採用網路報名,無須購買招生簡章及報名表件,簡章請考生至本校網站 (https://www.tpa.edu.tw)下載。
一、報名程序:
(一)請於 111 年 3 月 9 日 8 時起由本校網站(https://www.tpa.edu.tw)進入「專 41 期正 期組網路報名系統」。報名截止時間為 111 年 3 月 16 日 18 時止。
(二)依系統指示填寫報名資料,並應仔細檢視報名資料是否正確,確認正確無誤後,點選
「上傳報名資料」。經點選「上傳報名資料」後,包括組別、筆試地點、特種考生或 特殊考生身分及科別志願順序等報名資料,均不得更改。如上傳資料與本校收件紙本 不符時,以考生上傳系統之報名資料為準。若因考生自己之疏失,致影響本身權益者 不得異議。
(三) 報名期間如遇本校招生系統網路斷線等問題致無法如期報名者,考生應主動以本校招 生專用電話(02-22396161、22396363)聯繫本校,經查如確為本校招生系統問題致無 法如期報名者,本校將以個案協助完成報名手續;如考生未主動聯繫本校或經查非因 本校招生系統等因素致無法報名並逾報名期限者,視同考生自己之疏失,致影響本身 權益者不得異議。
(四) 確認無誤並上傳報名資料後,請於系統中列印以下資料:報名表、應檢附證件清單、
專用劃撥單及報名專用信封用紙等 4 頁 PDF 文件(報名特殊專長考生須多列印並檢附
「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申請書」)如有特殊字無法列印,待文件印出後,須以紅筆人 工填寫,報名表應再黏貼最近 3 個月內 2 吋脫帽正面證件照片(黑白、彩色均可,須 與報名系統上傳之電子照片相同,請勿使用生活照)。
(五) 考生應檢附下列證件,黏貼於「應檢附證件清單」: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書影本 1 份。五專、高中、高職應屆畢業生得以學生證正 反面影本代替(註冊章五專應蓋至 5 年級第 2 學期,高中【職】應蓋至 3 年級第 2 學期)或由學校出具應屆畢業生證明書。大學、二專在學學生或應屆畢業生,以高 中職畢業資格應考者,得以現在就讀學校學生證影印本代替高中(職)畢業證書,
俟複試時檢驗高中職學歷證件正本,屆時若不符報考學歷資格者,不得參加複試或 註冊入學。
3、現役軍人於 111 年 8 月 14 日(含)以前退伍者,應附服役單位主官證明。
4、退伍軍人依教育部訂頒「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申請加分者報名 時附退伍令影本 1 份。替代役男服役一年以上期滿,或依相關規定免役或除役者,
於報名時繳驗退役證明書影本,得準用上開優待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優待加分規定。
5、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田徑、游泳專長考生,適用「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如附錄六,本簡章第 25 頁)者,應加繳「甄試具 特殊專長人員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申請書如附錄八,本簡章第 27 頁或請登入本校 網路招生報名系統下載列印)。
6、特種身分考生證明文件影本。(另詳閱第柒點,本簡章第 6 頁,有關各種特種身分考 生之相關規定)
(六) 報名費繳交有「郵局劃撥」、「自動提款機 (ATM) 轉帳」2 種方式,請自行採用 1 種方 式繳費,方式如下:
1、郵局劃撥:完成報名後,列印本校專用劃撥單至郵局劃撥繳交報名費用合計新臺幣(
以下同)947元(含報名費937元、劃撥手續費10元),並將收據收妥備查。
2、自動提款機 (ATM) 轉帳:完成報名後,以本校所賦予個人銷帳編號,持金融卡至「
金融機構、郵局」或「網路銀行、郵局」轉帳報名費937元(不含手續費),並列印交 易明細收妥備查。
(七)報名表連同應檢附證件,依序用迴紋針夾牢,報名專用信封用紙黏貼於大型信封上,
以掛號郵寄本校,始完成報名手續。【請務必於 111 年 3 月 16 日 18 時前完成上傳網 路報名資料,111 年 3 月 23 日(含)前完成繳交報名費、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二、請考生謹記報名表序號(於報名表考生簽名欄下方及專用劃撥單左聯),以便日後查詢。
三、若考生於初試錄取身家調查前,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有變更時應以書面或電話主動告知本 校,以利查核。
四、凡報名書表經寄達本校收件後,一律不得申請退件及退費。
五、報名費退費規定:
(一)報名資格不符且可明確認定已繳報名費者,由本校於報名期間結束後,統一辦理退 還已繳交之報名費(扣除郵資、手續費,退還新臺幣 907 元)。
(二)未能明確認定已繳報名費者(如報名費繳交後未報名或報名費重覆繳交者),應自筆 試日起 3 個月內(以郵戳為憑),由考生主動檢附郵局劃撥收據或轉帳報名費交易明 細,並填具附表三-退費申請表(本簡章第 36 頁本校申請退費,逾期未申請者,由本 校繳交公庫,考生不得異議。
六、考生報名後,經本校審查合格者將於 111 年 5 月 6 日開放准考證下載,請考生自行登入本 校「專 41 期正期組網路報名系統」下載列印,列印方式為:A4 白色紙直式列印(彩色或 黑白均可)。准考證下載列印計 2 頁 PDF 文件,第 1 頁為准考證、第 2 頁為試場守則,考 生得採單面或雙面列印,採單面列印者,應將第 1 頁准考證攜至考場。無法下載列印者,
請主動向本校教務處查詢(電話 02-22396161、22396363)。審查不合格者本校將以專函 通知,並依據本簡章所載之規定辦理退費。
陸、特殊專長考生:
一、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田徑、游泳專長考生,得選擇報考特殊專長身分,並依 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如附錄六,本簡章第 25 頁),參 加甄試入學(含招生考試筆試及專長技術測驗),男、女生合計擇優錄取名額,以當年度招 生名額 2%為限;筆試成績原始總分已達正取錄取標準者,不計入優待錄取名額。
二、上開辦法第2條有關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游泳/田徑等專長最近2年內(自109年3月17 日起至111年3月16日止)之全國性比賽項目(如附錄七,本簡章第26頁)。
三、 甄試特殊專長考生,報名時應繳交「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不得 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申請書如附錄八,本簡章第 27 頁或請登入本校網路招生報 名系統下載列印)。
柒、特種身分考生:
一、 以原住民身分報名者,應於報名時繳交其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1 份,並 須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載(原住民之養子女於收養前不具原住民身分者,
不得以本項身分報考),以及「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影本。上列影印本應於報名 時一併檢附,始得享有下列加分及降低身高標準之優待,但證明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 補繳或追認。
(一) 原住民身分者,男生身高降為 163.0 公分以上;女生身高降為 158.0 公分以上。
(二) 筆試分數總分加 10%。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加總分 35%。因加分 而達最低正取錄取分數者,參酌「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 3 條第 3 項及本校招生委員會 106 年 1 月 6 日第 2 次會議決議,錄取比例為招生名額 2.35
%,遇有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其餘比照一般考生以原始(不加分)成績順序排名錄取。
(三) 筆試成績原始總分已達正取錄取標準者,不計入優待錄取名額。
二、 以退伍軍人身分報名者,應於報名時繳驗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影印本。依教育部訂頒「退 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得享受加分優待,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 請補驗或追認。申請加分優待經錄取之考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嗣後報名其他學校,不 得再享受加分之優待。前已在其他學校加分錄取者,亦不得再於報名本校時以退伍軍人身 分加分;另替代役男服役一年以上期滿,或依相關規定免役或除役者,於報名時繳驗退役 證明書影本,得準用上開優待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優待加分。
三、以因公死亡警察(含消防、海巡)之子女身分報名者,應於報名時繳交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1 份及因公死亡警察(含消防、海巡)銓敘部或權責機關審定函影本 1 份 (限符合公務人員 撫卹法第 5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者),得享有下列降低錄取分數優待,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 請補繳或追認。
(一) 筆試分數降低錄取標準 25%。
(二) 因降低錄取標準 25%而達最低錄取分數者,錄取比例每年不超出招生名額之 1%;其 餘比照一般考生以原始(不加分)成績順序排名錄取。
(三) 筆試成績原始總分已達正取錄取標準者,不計入優待錄取名額。
四、 如同時具有前列第陸、特殊專長身分以及第柒、特種身分,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特種身分 者,應於報名時,由考生自行於報名表內選擇一種身分計算成績。
捌、考試程序:
本考試分為初試、身家調查及複試 3 種階段;各階段內容及規定如下:
一、初試(筆試):
(一)筆試科目:
1、甲組【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消防安全科、海洋巡防科】:國文(含 作文占 40%)、物理、化學、數學甲及英文 5 科。
2、乙組【行政警察科】:國文(含作文占 40%)、歷史、地理、數學乙及英文 5 科。
(二)筆試日期:111 年 5 月 15 日(星期日)上午 8 時 25 分至下午 17 時 20 分。
上 午 下 午 時
科 間 目 日期
08:25
08:40
∣ 10:20
11:00 ∣
12:00
13:10
13:20 ∣ 14:20
14:50
∣ 15:50
16:20
∣ 17:20
5 月 15 日
(星期日)
入
場
國
文
物
(甲組) 理
歷
(乙組) 史
入
場化
(甲組) 學
地
(乙組) 理
數
(甲組) 學
數
(乙組) 學
英
文附註:
1、 考試命題範圍,依據現行教育部公布之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本年度應屆畢業生適用) 所列之主要概念為原則(其中甲組數學命題範圍同「數學 A」;乙組數學命題範圍同「數 學 B」),並依各考科之測驗目標設計試題,但非以課本內容為限。
2、 各科(國文作文部分除外)均採電腦閱卷選擇題,區分為單選題、多重選擇題兩類。
單選題未作答者不給分,答錯者不倒扣。多重選擇題每題 5 個選項各自獨立其中至少 有 1 個選項是正確的,每題皆不倒扣,5 個選項全部答對得該題全部分數,只錯 1 個 選項可得一半分數,錯 2 個或 2 個以上選項不給分。
3、 請攜帶 2B 鉛筆、橡皮擦及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應試。
4、 如因天然災害無法到考者,應自筆試日起 3 個月內(以郵戳為憑),填具附表三,退 費申請表(本簡章第 36 頁),並檢附天然災害里長證明書,郵寄本校申請退費。
(三) 筆試地點:分臺北考區及高雄考區各數個考場同時舉行,各考區筆試地點查詢電話:
1、臺北考區(臺北市)電話:(02)22300763(本校訓導處)。2、高雄考區(高雄市)
電話:(07)272837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訓練科)。各考區均安排數個考場(學校)考 試,詳細地點登載於本校網站及准考證,考試前一天下午在各考場公布試場座次。高 雄考區考生對筆試地點如有疑義,由本校專線電話(02)22300763 統一答覆。
(四) 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田徑、游泳專長考生,必要時實施特殊專長技術測 驗,測驗時間地點另行通知,考生經通知後,必須準時到達測驗地點參加測驗,逾時 或不到者,以測驗不合格論,專長技術測驗不合格者,改列一般生。
(五)初試(筆試)成績計算:
1、 甲組:國文加 50%計分,以 150 分為滿分;物理、化學 2 科各加 25%計分,各以 125 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 100 分為滿分。
2、 乙組:國文、英文各加 50%計分,以 150 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 100 分為滿分。
(六) 初試(筆試)合格標準:
1、 考生按筆試各組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參加複試,如有總分相同者,以國文較高者 優先;國文再同分者,甲組依序以物理、化學、數學、英文較高分者優先;乙組依 序以歷史、地理、數學、英文較高者為優先。
2、 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田徑、游泳專長考生,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臺灣 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第 3 條第 1、2 項規定(如附錄六)。
3、 甲組:筆試科目任一科目缺考、有 1 科 0 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 60 分以上者,
或物理、化學分數加權計分後未達低標準者,均不予錄取。(低標準係:依該 科分數高低,後 50%者之平均分數計算,但 0 分者不計)。
4、 乙組:筆試科目任一科目缺考、有 1 科 0 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 60 分以上者,
均不予錄取。
(七) 初試(筆試)合格放榜日期與查榜:預定 111 年 6 月 9 日(只分甲、乙組放榜,不分 科),除在本校正門前公布初試(筆試)合格考生榜單外,以考生網路報名時所填之 行動電話,電話簡訊通知所有考生錄取與否,並在本校網站公布榜單及成績查詢服務。
(八) 初試放榜後,合格考生另於 111 年 6 月 10 日以考生網路報名時所填之通訊地址,掛 號個別郵寄成績單及複試通知單,通知至本校參加複試;未達初試(筆試)合格標準 考生僅寄發成績單。初試(筆試)合格考生於放榜 6 日後,若未接到本校複試通知單 時,請即向本校教務處查詢【查詢電話:(02)22396161、22396363】。
(九) 初試(筆試)試題或答案疑義及成績複查之申請程序:
1、 考生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題答案如有疑義:
(1)自本校上網公布(預定 111 年 5 月 17 日公布)之次日起 5 日內(以郵戳為憑),
填具本校招生考試試題或答案疑義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2)須檢附准考證影印本及疑義相關佐證資料,以限時掛號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處理。
(3)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按上述程序提出申請者,不予 受理。
2、 考生複查初試(筆試)成績者:
(1)請於 111 年 6 月 10 日至 6 月 17 日止(以郵戳為憑),以書面申請表(格式如附表 二)。
(2)須附成績單原件或影本(成績單請登入本校網路招生報名系統下載列印)。
(3)貼足郵資之回件信封(自行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掛號郵寄向本校提出申請。
(4)申請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且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複印試卷,逾期或未按規定 方式申請均不予受理。
二、 身家調查:由本校於初試放榜後、複試前,另洽請相關單位辦理。
(一)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 定,初試錄取人員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之 1 第 1 項各 款情形之一者,其身家調查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
2、 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 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3、 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第 1 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4、 曾犯刑法第 268 條、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 267 條、第 350 條之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5、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6、 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 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7、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二)身家調查結果不合格考生,本校另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考生;考生如有不服,得於收 到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三)入學後經發現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並提請本校招 生委員會認定不合格者,撤銷入學資格。
(四)有關身家調查疑問洽詢專線-訓導處輔導組。(02-22393717)
三、複試:
(一) 複試日期:111 年 7 月 4 日至 7 日(依照組別、名次分梯次另行通知)。
(二) 複試地點:本校大禮堂。
(三) 初試合格考生應於複試日之前(至少前 10 至 14 日以上),請攜帶本校寄發之「招生 複試體格檢查表」,至附錄四表列之其中任何一所指定受檢醫院接受體格檢查(費用 由考生自行負擔)。
(四) 初試合格考生應按照本校複試通知單規定之時間,親自攜帶身分證、學歷證件正本及 指定受檢醫院檢查完成之「招生複試體格檢查表」(其檢查日期僅限本校複試日前 90 日內有效)、特種身分考生證件正本等各項規定證件與物品報到,並參加複試(複試 當日辦理體能測驗、口試、體檢現場檢查及審查指定醫院檢查完成之體格檢查表),
未報到或逾期者,取消複試資格。
(五) 複試項目及標準:複試分為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及口試 3 項,其中任 1 項不合格者,
均不予錄取,報名前請詳閱下列內容規定,以維切身權益。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項 目 標準說明
四肢 在本校量測
1.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2.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3.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身 高 在本校量測
男性未達 165.0 公分(赤足)。女性未達 160.0 公分(赤足)。
原住民男性未達 163.0 公分(赤足)。原住民女性未達 158.0 公分(赤足)。 身體質量指
數(BMI)
在本校量測
男性質量指數未達 18.0 或超過 28.0,女性質量指數未達 17.0 或超過 26.0。※身體質量 指數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計算至小數點第 1 位止,小數點第 2 位以下四捨五入】
視 力 任一眼祼視(不戴眼鏡)未達 0.2 以上。但雙眼矯正視力均達 1.0(含)以上者不在此限。
血 壓 收縮壓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或舒張壓超過 90 毫米水銀柱。
辨 色 力 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註:戴矯正片檢查辨色力者,以不合格論。
聽 力
耳聾或重聽者。
※聽力(音叉)檢查不正常者,請以純音聽力檢查確認,複試時一併繳驗檢查報告,如未矯 正之優耳(較好耳)聽力閾值超過 55 分貝為體檢不合格。
心 血 管
先天性心臟病及心血管疾病、心臟瓣膜疾病、動靜脈疾病、心臟節律或傳導異常。
1、複試時須繳交靜態心電圖影像及報告 (無論正常或異常,考生均應自行向體檢醫院申 請)。
2、指定醫院聽診檢查如有心臟雜音、心律不整或靜態心電圖檢查異常者,請進一步做心 臟超音波、24 小時心電圖或運動心電圖檢查確認,並請醫師判定有無上述心血管疾病,
於複試(審)當日繳交報告、影像及診斷書,本校依檢附資料審查,如有上述任一心血 管之疾病為體檢不合格。
肺部及胸部 X光檢查
1.胸部 X 光檢查異常,肺部結核經痰塗片陽性反應者,須依醫師指示接受治療。
2.肺結核檢查陽性反應結果,於入校時須檢附教學醫院胸腔科或感染科專科醫師診斷書 證明無傳染之虞者 , 始 可 入 校 接 受 教 育 訓 練 ;入 校 後 如 需 接 受 後 續 療 程 方 能 痊 癒 者 , 則 依 本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學 則 辦 理 。
肝功能檢查
(GOT、GPT)
肝 功 能 指 數 超 過 正 常 值 2 倍 以 上 者 。 ※ 肝 功 能 檢 查 ( GOT、GPT) 報 告 , 須 請 醫 院 註 記 正 常 值 範 圍 。
其 他
1.經 教 學 醫 院 精 神 科 、 神 經 內 科 或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證 明 患 有 精 神 疾 病 、 精 神 狀 態 違 常 或 癲 癇 , 致 不 堪 接 受 教 育 訓 練 者 ; 惟 經 教 學 醫 院 精 神 科 、 神 經 內 科 或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證 明 , 目 前 病 情 穩 定 者 除 外 。
2.患 有 法 定 傳 染 病 , 因 公 共 防 治 需 求 , 需 隔 離 治 療 者 。
3.其他重症疾病,無法治癒,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認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
4.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 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體格檢查 應注意事項
1.本校專用體檢表,請考生事先填妥基本資料及貼 3 個月內 2 吋近照,自行至本校指定醫 院檢查。各指定醫院檢查時間及完成日數不一(約 10 至 14 日),請自行掌握時間,以符 時限。
2.考生所繳交之體檢表除需具有檢查結果外,須蓋有指定醫院「印信」、「照片處蓋鋼印或 圓戳章」、「檢查日期」、「醫師章」,檢查日期僅限本校複試日前 90 日以內為有效。若 有疑問請來電本校醫務室 (02)2230-8272。
3.考生受檢時應誠實告知過去病史與隱藏性病症,如刻意隱瞞,於入學後因疾病復發致體 格檢查不符招生簡章所定標準,勒令退學。必要時,考生應同意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予本 校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考生過去是否有心血管、肺結核、精神疾病、精神 狀態違常或癲癇病史及就醫紀錄。
4.考生體格檢查依當日現場審查結果為主。
(1)凡初試合格考生,複試當日未繳驗本校「招生複試體格檢查表」、未依規定至本校 指定之醫院檢查、檢查項目未完成、缺醫師章、缺檢查日期或缺檢查結果者,體 格檢查以不合格論。
(2)四肢檢測、身高及身體質量指數(BMI)係於複試當日現場檢查;身高及 BMI 值未 達標準者,當日重測次數至多 3 次為限。
(3)身體質量指數(BMI),以身高、體重同 1 次量測值為準。
◎就學期間(含預備教育)如發現有癲癇、精神疾病、精神狀態違常、吸食毒品或其他疾病,
經本校召開專案會議決議認不堪接受本校教育訓練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考生報名前請自行評估身體狀態必須可以接受本校柔道、摔角、游泳、3000 公尺跑步之 體技教育,如有無法接受本校各項體技訓練中之一項達 1 學期以上之情形者,入學後經發 現或入學後發生無法接受訓練之情形者,得處以退學處分或由學生自行申請休學或退學。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能測驗不合格:
(1) 負重:男生負重 40 公斤連續行走未達 20 公尺,女生負重 30 公斤連續行走未達 20 公尺。
(2) 立定跳遠:男生不及 190 公分,女生不及 130 公分。
備註:負重、立定跳遠未達標準者,當日重測次數至多 3 次為限。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口試不合格:
(1)常識貧乏或對警察、消防、海巡專業觀念偏差。
(2)口吃或口齒不清。
(3)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消防、海巡工作。
(六)複試結果申請複審:
1、 複試當日,對於複試項目(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口試)不合格考生,本校當場以 書面通知考生知照,對於複試結果有疑義者,均得就不合格項目於複審日期到校接 受重行審查。
2、 複審日期:111 年 7 月 19 日上午,考生應於複審當日親自到場並攜帶證明文件(如 指定醫院複檢之體檢表等),由本校就複試不合格項目重行審查,身高及身體質量指 數(BMI)係現場檢查,未達標準者重測次數至多 3 次。身體質量指數(BMI),以身 高、體重同 1 次量測值為準。複審仍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
3、 有關複試項目疑問洽詢專線:
(1)體能測驗-訓導處教練組。(02-22300702)
(2)體格檢查-醫務室。(02-22308272)
(3)口試-訓導處訓育組。(02-22300763)
(七)複試合格放榜日期:預定於 111 年 7 月 28 日。
1、複試合格考生榜單在本校正門前及本校網站公布。複試合格者按其筆試成績總分高低 順序擇優錄取為各科正取生,至滿額為止;其餘列為備取生,甲組備取生不分科,
遇缺按成績順序依次遞補。
2、筆試成績總分相同者,以國文較高者優先;國文再同分者,甲組依序以物理、化學、
數學、英文較高分者優先;乙組依序以歷史、地理、數學、英文較高者為優先錄取。
3、甲組考生成績除按其筆試成績總分高低順序外,尚依其所選各志願科別順序擇優錄 取。如第 1 志願科別未及錄取,而符合其次各項志願正取者,依次項志願順序錄取。
4、甲組正取生入學後遇有缺額時,得依成績順序申請改以較高志願科別遞補,經遞補後 不得再行變更,其所遺缺額,再依成績順序遞補。
(八)預備教育期間視同正課,入學新生於該期間請假(缺課)紀錄,列入第 1 學年上學期 成績。
玖、申訴程序:
一、 考生對於初試或複試結果,認有損其權益者,得於各階段放榜日 15 日內,以書面向本校 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並以 1 次為限;本校收文後於 30 日內回覆,並告知行政救濟程序。
二、 考生申訴書應詳載考生姓名、身分證號、報名編號、性別、報考組別、通訊地址、聯絡電 話、日期、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及檢附有關文件或證據。
三、 申訴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件不齊全,經限期補正而逾期不補正。
(二)逾申訴期限。
壹拾、註冊入學報到:
一、第 1 階段:通訊報到
(一)複試合格正取生:
1、 正取生於 111 年 7 月 28 日,本校以掛號郵寄「註冊入學通知單」,於 111 年 8 月 1 日尚未收到者,請上本校網站或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查詢,電話:02-22396161、
22396363 。
2、 正取生應於 111 年 8 月 8 日前(以郵戳為憑),將下列文件以掛號郵件寄至本校辦理 報到,逾期未寄送者,取消入學資格,由備取生遞補入學:
(1) 學歷證件。(高中、職以上畢業證書、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或主管教育機關所 發資格證明書正本)
(2) 入學志願書正本。(簽章處均要簽名及蓋私章)
(3) 入學保證書正本。(簽章處均要簽名及蓋私章,並須由連帶保證人之戶籍所在地轄 區派出所查核)
(二)第 1 次遞補備取生:
1、 本校於 111 年 8 月 11 日公告備取生第 1 次遞補名單及電話通知。
2、第 1 次遞補備取生應於 111 年 8 月 15 日新生註冊入學日,攜帶學歷證件正本、入學 志願書正本、入學保證書正本等文件至本校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取消入學資 格。
二、第 2 階段:入學報到
(一) 複試合格正取生及第 1 次遞補備取生:
入學報到日期訂於 111 年 8 月 15 日,各組錄取且完成通訊報到之正取生及第 1 次遞 補備取生,應依照本校寄發之註冊入學通知單內指定之時間、地點準時報到,並辦理 註冊入學,逾時未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其缺額再按各組尚未遞補之第 2 次備取生 名次依序通知遞補。
(二)第 2 次以後之遞補備取生:
1、 各科錄取第 2 次以後之遞補備取生,依各組尚未遞補備取生名次順序於 111 年 8 月 16 日起至開學前,遇缺辦理遞補至新生額滿為止。
2、 經本校通知遞補註冊入學,未按規定之日期、時間、地點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其缺額再按各組尚未遞補備取生名次依序通知遞補。
三、備取生遞補報到入學之通知方式:
(一) 備取生遞補名單視遞補情形,隨時公布於本校招生專用網站,並以考生於報名系統上 填寫之聯絡電話個別通知。
(二) 備取生應於辦理遞補期間隨時留意本校網站公告及聯絡電話,經電話無法聯繫且逾公 告時間未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四、 入學後如因各種因素放棄就讀者,缺額即由備取生遞補,事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請求入學。
五、 海洋巡防科分為輪機、航海兩個組別授課。於 111 年 8 月 15 日註冊入學日,依初試(筆試) 成績高低,以公正、公開方式辦理分組選填作業。
壹拾壹、教育期限:
2 學年,分 4 學期實施。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校授予副學士學位,並發給副學士 學位證書。
壹拾貳、修業期間待遇福利與賠償規定:
一、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規定,本校受 養成教育之學生在校修業期間享公費待遇及津貼。公費待遇係指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 費(本校印發之教材)、平安保險費、見學費及實習費。津貼係指生活津貼,由本校按規定 編列預算核實發給。
二、各科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一)申請退學。
(二) 因品操或逾假而被勒令退學。
(三) 違反校規或重大過失而被開除學籍。
(四) 因休學期滿未於規定期限內復學或其他具在學期間應賠償事由,依本校專科警員班學 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 畢業後 3 年(116 年 6 月 30 日)內,仍未經畢業後之任用考試及格或未分發任職。涉 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三、 依據內政部 99 年 1 月 8 日內授警字第 0990870062 號函及內政部 105 年 11 月 2 日召開研 商警察特考雙軌分流考選制度簡報會議決議,前項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向本校申請並 獲核准,得免予賠償已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一) 死亡。
(二) 因重大疾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持有公立醫院證明。
(三) 家庭遭天然災害,持有依規定開立之受災戶證明。
(四) 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依規定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五)畢業後連續參加 3 次任用考試,且 3 次總成績距離錄取標準在 30%以內,或畢業 3 年內因傷病、痼疾不能通過特考,持有公立醫院證明。
例: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其錄取標準為 72.90 分,A 生畢業後應屆參加該年度該類科考試,故 A 生成績需達 72.90 分╳70%=51.03 分以上,方達該年度免賠標準,若 A 生畢業後於 108、109、110 年連續參加 3 次任用 考試均未獲錄取,且每次考試成績均達該年度該類科免賠標準以上時,方符合此項免 賠規定。
四、 畢業後因其他重大特殊事由無法任公職,經專案報准者准用前項規定免予賠償公費待遇及 津貼。
壹拾參、畢業後分發任職:
一、 消防安全科: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消防警察人員 類別及格後,由內政部消防署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任職。
二、海洋巡防科: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水上警察人員 類別或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及格後,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分發任職。
三、 行政警察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以下簡稱警察類科):畢業後參加 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相關類別及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 分發各警察機關任職。
四、 分發任職以後之待遇福利,依中央消防、海巡、警政主管機關訂定之待遇福利為準。
五、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第 2 條規定,凡畢業成績列各教授班第 1 名至第 3 名,於警察、消防或海巡機關服務滿 1 年,成績優良者,每年甄選 1 名至 10 名,
就讀中央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系一年級。
六、 分發任職以後服務成績優良,符合中央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系班及研究所之入學考試資格 者,得參加該系班及研究所之入學考試再深造。
七、 依法不得任用情形:
(一)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情事者。
(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
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
(四)依國籍法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受國籍限制之公 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該 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壹拾肆、畢業後服務年限與賠償規定: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規定:
一、 本校專科警員班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規定為 2 年。(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前項服務年限之 計算,自到職之日起算。但不包括服兵役期間在內。(第 2 條第 3 項)
二、 本校畢業學生在規定服務年限內,因病、痼疾,不能執行公務,經公立醫院證明,並經內 政部核准者,得不受第 1 項(服務年限 2 年)之限制。(第 2 條第 4 項)
三、 本校畢業學生經分發職務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 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第 4 條)
四、 本校學生註冊入學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如附錄十格式) ,並由連帶保證人填具入學保 證書 (如附錄十一格式) 各 1 份,送學校保存。(第 7 條)
壹拾伍、兵役規定:
一、 考生報名後收受徵集令時,於徵集入營前,得憑准考證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直 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徵集,至本校停止註冊之日止。
二、 於本校接受養成教育期間退學或經撤銷學籍者,由本校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廢止其緩徵核准,並依法徵集服役。
三、 本校養成教育畢業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畢業之年,由本校冊報主管機關依據替 代役實施條例於接受一般替代役基礎訓練後,納入列管。
前項人員,於接受一般替代役基礎訓練後,3 年內未能分發任用或分發後未能履行規定服 務年限者,補服應服之一般替代役役期。
四、 大專院校畢業再就讀本校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依據內政部 92 年 1 月 2 日台內役字 第 0910081158 號函同意准予辦理緩徵。
壹拾陸、增額錄取規定:
本考試公告之錄取名額,除經內政部提列或核定增額錄取名額外,不予增額錄取。
壹拾柒、注意事項:
一、 考生請詳閱前列各項限制及標準,若有未符合資格或未達標準者,請勿報名,報名後經本 校查明有不符規定者,依本簡章第肆點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 依據本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24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入學考試舞弊,於入校後經查 明屬實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退訓」。
三、 考試期間若遇颱風或天災來襲必須延期舉行時,本校於前 1 日晚間 11 時前或當日上午 5 時前經由警察廣播電臺及電視臺統一播報及本校招生網站 (https://www.tpa.edu.tw) 中公告。
四、 本考試如有考試成績疑義或招生簡章規定未盡事宜,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之。
五、考生報名資料除作為招生(錄取生資料亦作為學籍資料使用)及相關統計研究使用外,其餘 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六、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後續複試及新生入學相關作業期程 如有再延期必要時,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討論通過後,逕行修正簡章並公告之,免予再行報 內政部核定。
附錄一 各科簡介
一、消防安全科簡介
消防安全科主要在培育訓練消防基層人員,因此教育方針,除基礎之法學科目外,著重於消 防預防與救災工作,及所有消防專業知識與救災技能。課程內容包括消防法規、火災學、消防安 全設備、消防機械、緊急救護、消防化學、消防水力學、消防勤務與戰技等理論與實務之研習;
而對於人文關懷及尊重生命的涵養有自然科學概論、音樂、美術、戲劇欣賞等課程。在兩年養成 教育中,培養學生基本之消防執勤能力、各種災害之防救能力,以及各項業務之執行能力,並輔 導參加警察特考,及鼓勵取得國家考試消防設備師、士証照。警專養成教育是使學生具有強健之 體魄,高超之技能,成為允文允武之社會公共安全維護者。
二、海洋巡防科簡介
為彰顯對海洋事務的重視,政府於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成立海洋委員會負責統合海洋相關 政策規劃、推動及協調,並辦理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相關業務,海巡署成為所屬三級機關,艦隊 分署為海上執法之四級機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刻正執行「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增加海洋 巡防人力,建造新型艦艇,以巡防海洋,打擊海域犯罪,維護國家主權,未來發展潛力無窮,歡 迎有志青年加入。
本科分航海與輪機兩組,旨在培養具有航海、輪機與海域執法等專業、以及強健體魄,高超 的游泳、潛水、救生等技能的海洋巡防人員。航海組修習科目主要有航海學、航海儀器、避碰規 則與航行當值及其相關學門;輪機組修習科目主要有內燃機、熱工學、輪機管理與安全及其相關 學門。另兩組均須修習國際海洋法、海事法規、海巡法規、刑事法規等相關法律學門,以因應未 來從事海域執法工作。畢業生具考水上警察特考資格,並於通過該等特考後,取得公務人員任用 資格。
三、警察類科簡介
當前社會急遽變化,一切以民意為依歸,警察人員的角色轉變,倘若無法依循時代的脈動,
隨時掌控最新資訊,恐將無法滿足民眾對警察服務品質的要求。警察類科計有:行政警察科、交 通管理科、刑事警察科、科技偵查科,專責培訓基層警察人員,從事外勤第一線警察工作,未來 並依各人專長訓練及志願參加刑事、交通、科技偵查各專業警察領域發展。教育目標著重在行政 警察實務之傳習、警察法令之精研、警察執法能力之歷練、以及良好執法態度與完善執勤技巧的 養成。因此,教育方針除基礎警察專業科目外,特別重視警察專業知識與技能的研習,諸如警察 法規、警察勤務、警察實務、警察學、犯罪偵查、資訊科技偵查、綜合逮捕術、柔道等,如此理 論與實務結合之探討,俾使同學畢業後術德兼備,方可充分提供服務,藉以融洽警民關係,促進 社會安全,成為才學俱佳的現代化警察。
附錄二 各科畢業生未來工作特性與內涵
一、消防安全科畢業生未來工作特性與內涵
(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安全科畢業學生,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類組 考試及格後,分發全國消防機關擔任消防勤務工作,工作性質採 24 小時輪值方式值 勤(包括: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搶救演練、值班、裝備器材 保養、待命服勤等勤務),主要從事火災預防、火災調查、危險物品管理、災害搶救、
緊急救護、災害管理等工作。
1、依法執行各項火災預防措施,如防火宣導、防火管理制度、檢修申報制度、防焰制度,
以期減少火災之發生。
2、以科學之方法,詳實調查,瞭解火災發生之原因,以作為火災預防之參考。
3、依法執行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及爆竹煙火之安全管理,以保障民眾之安全。
4、災害發生時,從事災害搶救工作。
5、受理民眾報案,從事到院前緊急救護工作。
6、依法從事災害防救工作。
(二) 消防人員職司救災救護工作,以熱心奉獻精神從事服務性工作,必要時,更須從事取 締、沒入等強制作為,以達成消防任務,歡迎有熱忱、熱衷助人工作之有志青年男女,
踴躍報名,投入消防工作行列。
二、海洋巡防科畢業生未來工作特性與內涵
(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海洋巡防科畢業學生,經水上警察特考及格後,分發海巡機關擔服 海域巡防工作,其中,航海組:負責船艇駕駛、航儀操作、通訊聯繫及其他共同海巡 任務之執行;輪機組:負責船艇艙面以下主、副機操作、保養、維修及其他共同海巡 任務之執行,工作性質採 24 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 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海洋災害 救護、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等工作。
1、依各海巡單位轄區勤務規劃,晝夜輪替執行海上巡防艦艇巡邏工作,以遏阻海上犯罪、
走私、偷渡等非法情事。
2、執行可疑船艇登臨、查艙等檢查工作,並執行查緝走私槍械、毒品、農漁畜產品與查 緝偷渡等專案勤務工作。
3、對於海域內違法捕魚事件進行取締、蒐證並函送主管機關;執行威力掃蕩勤務驅離大 陸漁船越界捕魚,必要時,沒入漁具、漁貨。
4、從事海上犯罪調查工作,並依權責移送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5、海難事件發生時,執行第一線海難搜索救助工作,遇有漁船失聯,執行協尋工作。
6、依年度規劃執行北太平洋、中西太平洋、印度洋漁業巡護工作。
7、從事海洋污染事件之取締、蒐證與移送主管機關等工作。
(二) 海巡人員職司海域執法、海事服務與海洋事務工作,以不畏風浪之奉獻精神從事服務 工作,必要時,更須從事驅離、取締、沒入等強制作為,以達成海巡任務,歡迎肯犧 牲奉獻、熱衷海上冒險犯難工作之有志青年男女,踴躍報名,投入海巡行列。
三、警察類科畢業生未來工作特性與內涵
(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類科畢業男女學生,經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外勤勤務 機構,擔任第一線、24 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
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預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 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未來依各人專長訓練及志願,甄選刑事、交通、
科技偵查等專業警察工作。
1、 個別執行家戶訪查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工作,並經指派晝夜輪替執行巡邏、臨檢、
守望、值班、備勤等共同勤務。
2、 共同執行查捕逃犯、取締組織犯罪、檢肅槍械與毒品、檢肅竊盜、資訊科技等犯罪 偵查工作。
3、 執行交通指揮、交通稽查及取締酒後駕車、超速、闖紅燈、交通事故處理等交通執 法工作。
4、 從事聚眾活動處理、臨時支援重大治安事件處理或支援各警察局專案辦理等治安維 護工作。
5、 從事不良少年列管、少年輔導活動、校園安全巡查、少年犯罪宣導及中輟生協尋、
協尋通報等工作。
6、 從事協尋迷童、迷婦、棄嬰、處理精神異常婦女、保護婦幼安全、防治家庭暴力、
性侵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等工作。
(二)警察人員係以服務的精神從事工作,必要時,輔以干涉、取締及逮捕等強制作為,以 達成警察任務。因此,必須面對不理性民眾的挑釁及攻擊行為,更須冒著生命危險與 歹徒格鬥,進行逮捕工作,隨時可能處於不確定安全的危險情境中,歡迎肯犠牲奉獻、
接受挑戰及富正義感之有志青年男女,踴躍報名。
附錄三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新生入學考試試場守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94 年 1 月 21 日警專訓字第 0940400299 號函修正 109 年 2 月 18 日警專訓字第 1090401268 號函修正
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為辦理新生入學考試,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守則及違規處理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要點之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 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之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三、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情事,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四、考生不得有任何無故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之行為,初犯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五分;再犯 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五、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遲到逾十五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考試開始三十 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試進行中,考生因故請求暫時離場者,應經監試人員同意並陪同。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視為自 行結束應試,不得再行入場。
考生經同意暫時離場者,離場期間仍計入考試期間,並應服從陪同人員之指示。
六、考生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 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七、考生不得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視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警告不聽 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八、考生除必要之書寫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 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須經報備並經檢 查方可使用。違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十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九、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等有 效證件正本入場應試,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 試結束後應即申請補發,下一節考試前仍未依規定申請補發准考證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五分。
十、考生應按編定之座位號碼入座,並在開始作答前先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 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十分;經監 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經監試人員發現互換座位應試者,扣減其該 科全部成績。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一、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紙、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答案卷卡之座位 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 案卷卡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十分;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作答注意事項
十二、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監試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得請考生配 合簽名,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議處。
十三、考生作答時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之清潔與完整,不得篡改答案卷卡上之座位號碼及條碼,違者 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全部成績;無故污損、破壞卷卡(含掣去答案卷彌封角)或在卷卡上顯示自 己身分、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原始成績二十分,並得視 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四、考生應依照「答案卡畫記注意事項」之規定以黑色 2B軟心鉛筆畫記答案卡。答案卡不得以修正液
(帶)修正,應用橡皮擦擦拭清潔,若未遵守上列規定,以致光學閱讀機無法正確閱讀部分,以 零分計算。
十五、國文科(作文、公文、論文)答案卷,限用黑、藍色原子筆、鋼筆或毛筆(不得使用鉛筆),由左 至右橫式書寫,並加標點符號;違者分別扣減該科答案卷原始成績五分。
十六、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答 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否則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議 處。
十七、考生在考試進行中,未得監試人員許可,擅自移動座位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五分。
十八、考生在考試進行中不得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紙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該科原始成績五 分;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攜出試場者,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十九、考生一經離座,應即繳交答案卷及答案卡,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二十、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五分;經 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原始成績五分;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離場注意事項
二十一、考生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答案卡、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攜出試場外,違者扣 減其該科全部成績。但每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後始繳卷者,免予繳交試題紙。
二十二、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或宣讀答案,經勸 阻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其他事項
二十三、考生在考試進行中不得吸菸、隨地吐痰、拋棄紙屑或嚼食檳榔,違者分別扣減該科原始成績五 分;經勸阻不聽者,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二十四、考生答案卷、答案卡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依規定到場補考,拒 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分別以零分計算。
二十五、本要點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其該科、卷、卡之成績分別至零分為限。
二十六、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招生 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二十七、凡違反本要點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機關或學校依規定處理。
附錄四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111 年度招生考試複試體檢指定醫院
指定體檢醫院 地址 電話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臺北市中正區常德街 1 號 (02)23123456 臺北榮民總醫院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 201 號 (02)28712121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二段 325 號 (02)87923311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
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及其淡水分院
臺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92 號 新北市淡水區民生路 45 號
(02)25433535 (02)28094661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臺北市士林區文昌路 95 號 (02)28332211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臺北巿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266 巷 6 號 (02)27082121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 111 號 (02)29307930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 臺北市大同區鄭州路 145 號 (02)25523234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 臺北市士林區雨聲街 105 號 (02)28353456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10 號 (02)27093600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 臺北市南港區同德路 87 號 (02)27861288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二段 33 號 (02)23889595 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 131 號 (02)27642151 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院 新北巿板橋區南雅南路二段 21 號 (02)89667000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新北巿新莊區思源路 127 號 (02)22765566 新北巿立聯合醫院 新北巿三重區新北大道 1 段 3 號 (02)29829111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基隆市信二路 268 號 (02)24292525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宜蘭縣宜蘭市新民路 152 號 (039)325192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宜蘭縣蘇澳鎮蘇濱路一段 301 號 (039)905106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宜蘭縣員山鄉榮光路 386 號 (039)222141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其
林口分院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199 號 桃園市龜山區復興街 5 號
(02)27135211 (03)3281200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 1492 號 (03)3699721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 168 號 (03)4799595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 100 號 (03)3384889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新竹市經國路 1 段 442 巷 25 號 (03)5326151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 新竹縣竹東鎮至善路 52 號 (03)5943248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 747 號 (037)261920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臺中市育德路 2 號 (04)22052121 臺中榮民總醫院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 4 段 1650 號 (04)23592525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臺中市南區建國北路一段 110 號 (04)24739595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 199 號 (04)22294411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臺中巿豐原區安康路 100 號 (04)25271180 國軍台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臺中巿太平區中山路二段 348 號 (04)23934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