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9 學年度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國民小學代理(課)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類別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說明 備註
國小普通班
1 名
1.外加代理教 師
2.英語專長 3.依據教育部 國民教育署補 助各地方政府 109 學年度推 動國小合理教 師員額計畫 (預估缺)
1.具甄選類別科目專長者擇 優錄取,正取 1 名,備取若 干名。
2.經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 需求與安排,除英語文本科 外,視學校課程需求排定其 他科目。
3.教學不力經查證屬實,經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 以解聘時無條件解聘。
4.按月支薪。
1.109 學年度(實 際聘期起訖日依 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規定辦理或代 理原因消滅為止)
2.預估缺俟臺中 市政府教育局核 定該計畫員額數 後進用。
3.推動國小合理 教師員額計畫名 額不足時, 優先 錄取級任老師。英 語專長教師缺轉 聘為代課缺。
國小普通班
1 名
1.外加代理教 師
2.級任老師 3.依據教育部 國民教育署補 助各地方政府 109 學年度推 動國小合理教 師員額計畫 (預估缺)
1. 正取 1 名,備取若干名。
2. 經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 求與安排。
3.教學不力經查證屬實,經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 以解聘時無條件解聘。
4.按月支薪。
國小普通班 1 名 鐘點代課教師
1.主授自然領域,副授若干 其他領域科目,共約 9 節。
每節鐘點費 320 元。
2.每週實際上課科目、節數 視學校課程需求及補助經費 排定,不得要求特定上課時 間。
3.備取若干名。
4.教學不力經查證屬實,經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 以解聘時無條件解聘。
聘期:109 年 8 月 31 日起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
※經本校聘用後,除法令規定之權利與義務外,尚須配合本校配課及各項活動。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9 年 7 月 23 日至 109 年 8 月 07 日,逕至本校網站(網址:
http://www.tbp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下載。
本次甄選簡章為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各階段依序分別招考甄選,倘前次招考甄選未通過 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下階段招考。如缺額補滿,公告於本校網站,且不再進 行下階段招考。唯鐘點代課教師缺,招考至第 4 次,不續辦下階段招考。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參加甄試)且身心 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 附錄說明)。
3.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第 1 次資格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含) 以後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六、報名日期
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各次招考如前次已足額錄取,將另公告取消) 第 1 次報名 109 年 7 月 28 日(星期二)9 時至 11 時。
第 2 次報名 109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9 時至 11 時。
第 3 次報名 109 年 7 月 30 日(星期四)9 時至 11 時。
第 4 次(含)
以後報名 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程辦理報名 七、報名方式
攜帶相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委託報名者須附委託書,通訊報名者不予受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國民小學教務處(地址:臺中市太平區頭汴里北田路 20 號 )。
聯絡電話:04-22703129*710 林主任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國小合格教師證書、國民小學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合 格教師證書、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6 個月脫帽半身照 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 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免收報名費。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占 50%。
1.時間:10 分鐘。
2.試教內容:國小教材,請依甄選類別及試教科目準備教案。
甄選類別 試教科目(版本及單元自選)
國小普通班科任教師(具英語專長) 英語:版本及單元自選
國小普通班級任教師 高年級國語或數學:版本及單元自選 國小普通班鐘點代課教師 自然:版本及單元自選
3.教材內容或教案請自行影印 3 份,試教當日親自繳交給評審委員。
4.試教課本教材、教具、教案、視聽媒體設備等請自備。
(二)口試:成績占 50%。口試時間 5 分鐘,含教學實務、班級經營、教育專業知識、教 室管理、個人教學檔案等,口試時需攜帶簡歷 1 式 3 份,以兩頁為限,於甄選當日 交予口試委員,口試後 1 份留存,2 份退還。
(三) 試教、口試現場,逾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十一、甄選日期
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各次招考如前次已足額錄取,將另公告取消) 第 1 次甄選 109 年 7 月 28 日(星期二)13 時 30 分起。(請於 13 時 15 分前報到)
第 2 次甄選 109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13 時 30 分起。(請於 13 時 15 分前報到)
第 3 次甄選 109 年 7 月 30 日(星期四)13 時 30 分起。(請於 13 時 15 分前報到)
第 4 次(含)
以後甄選 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程辦理甄選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成績複查及放榜
(一)錄取
報考人員依報考甄選類別其口試及試教成績需均達 80 分以上(任一試未達者不予 錄取),且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項目 成績高分者優先錄取,試教項目成績相同時,則抽籤決定,並經本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 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
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 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 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第 1 次放榜 109 年 7 月 28 日(星期二)18 時前放榜 第 2 次放榜 109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18 時前放榜 第 3 次放榜 108 年 7 月 30 日(星期四)18 時前放榜 第 4 次(含)以後放榜 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程辦理
(三)成績複查
憑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 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複查結果該科錄取人員有變動時,本校於 11 時前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
並電話通知相關應考人員。
十四、附則
(一) 經錄取人員應於下列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人事室報到 第 1 次報到 依學校通知時間報到
第 2 次報到 依學校通知時間報到 第 3 次報到 依學校通知時間報到 第 4 次(含)以後
報到 依學校通知時間報到
(二) 並依通知時間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 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三) 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
「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 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四) 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五) 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 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 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 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 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五、申訴專線 04-22703129*740 轉傅主任(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國民小學學輔處)。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甄選,確定時間另 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第 1 次成績複查 109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8 時至 9 時 第 2 次成績複查 109 年 7 月 30 日(星期四)8 時至 9 時 第 3 次成績複查 109 年 7 月 31 日(星期五)8 時至 9 時 第 4 次(含)以後
成績複查 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程辦理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 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 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 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 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
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 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 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 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 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 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 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 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 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 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 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
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
教育人員。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 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 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 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 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 及第十一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 聘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 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通過,由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其調 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 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 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通報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 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 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109 學年度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國民小學第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甄選類別: □國小普通班—英語科任老師 □國小普通班—級任老師 □國小普通班—鐘點代課老師 報考編號: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照
片 現職機
關學校 身分證字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地址
電話 TEL: 手機: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究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修畢國小教育學程
□大學畢業學程/具 英語/自然專長證明
經 歷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9 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
此致
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9 學年度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國民 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 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應徵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 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
109 學年度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國民小學第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考試名稱 109 學年度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國民小學第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報考編號 考試類科
複查項目 □試教 □口試 □其他 。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試教、口試成績,應於各該考試規定複查成績之期限內,以書面並繳交複查費 新台幣壹佰元親向本校人事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並僅限於複查成績加總計算 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閱卷、閱覽或提供試題或答案。
---請---勿---撕---開---
109 學年度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國民小學第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考試名稱 109 學年度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國民小學第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報考編號 考試類科
複查項目 □試教 □口試 □其他 。
※複查結果 (本欄由複查單位填寫,應考人請勿填寫)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試教、口試成績,應於各該考試規定複查成績之期限內,以書面並繳交複查費新 台幣壹佰元親向本校人事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並僅限於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 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閱卷、閱覽或提供試題或答案。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主試人員 簽章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
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准 考 證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甄 試 地 點 :太平區頭汴國民小學 月
日
︵ 星 期
︶
13:15-13:30 報 到及 準備時間
13:30-結束
口試、試教 交叉進行
口 試
試 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