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 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計畫
101.7.12 核定版
壹、依據
依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回饋金之用途
「公益彩券經銷商就、轉業之職業訓練、訓練生活津貼、就業服務及職務 再設計。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事項。」
貳、用途主軸
本會 101 年回饋金之運用主軸,除延續歷年來對身心障礙者之就業 相關輔導服務及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計畫,賡續推動庇護職場見習計 畫外,另規劃辦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視障者電話 諮詢服務計畫,保障及增加其多元就業機會,以擴大公益彩券回饋金之 效益。
參、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審核方式、標準 一、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事項之服務對象為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法 人機構團體(不含政治團體)或學校。
二、審核方式
(一)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應向本會提出。
(二)地方政府立案之團體,向當地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團體屬全國性及省級立案者或其申請計畫屬跨區域性者,應按其 服務對象人數或經費占比例最高之區域,向該區域地方政府提出申 請;難以認定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請。
(三)地方政府立案之團體或事業單位,應向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 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三、審核標準
(一)依本局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編列。
(三)本局相關補助要點之項目及標準核定補助額度。
(四)同一計畫申請單位有收取費用,或另有本會或其他單位補助者,其 與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款合計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
肆、用途主軸
一、推動辦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一)計畫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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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民間團體或事業單位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結
合提供身心障礙者增強職業知能,並透過職場學習機會建立正確之 職業態度與職場經驗,強化其實務技能以促進就業。
(二)計畫內容
1.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職 業 字 第 1000516772 號令修正發布辦理。
2. 用人單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數上限,以申請日 前最近 1 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 30%為限,最高人數不得超過 10 人(不足 1 人者以 1 人計);但用人單位員工為 10 人(含 10 人)以下,最多得補助 3 人。
3. 補助項目、期程及金額:(最長為 3 個月,屬重度身心障礙者之個案,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後,得延長為 6 個月)。
(1) 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正常工時,每人每月新台幣 18,780 元;部分工時,每人每小時 107 元,且每週不得超過 35 小時。
(2) 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正常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學習及再適 應人數,補助每人每月 5,000 元;部分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學 習及再適應人數,每人每小時 25 元,每週不得超過 35 小時。
二、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計畫
(一)計畫目的
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以下簡稱庇護職 場)就業準備及職場適應措施,提供身心障礙者見習機會及強化 工作職能。
(二)計畫內容
1、服務對象為具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短期內無法進入競爭性 就業市場或庇護職場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以擬進入庇護職場就業 者優先)。
2、經由設立許可之庇護工場或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提供身心 障礙者庇護職場見習內容、庇護性就業工作技能訓練,提供就業轉 銜及資源協助等相關服務。
3、參加庇護職場見習者應經地方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評估推介,且 參加見習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庇護性就業者人數 四分之ㄧ,最高以12 人為限。承辦單位管理訓練津貼:依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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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職場見習服務個案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最高 6,000 元,補助期 限以6 個月為原則,見習期滿未滿 15 日者,當月得核給訓練輔導 費每人3000 元,見習者換見習職場,其見習期間應合併計算。
心智障礙者(含智能障礙、自閉症、精神障礙、併有前述障礙別之多 重障礙者)依本計畫參與見習,經承辦單位評估後,見習時間以1 年6 個月為限,期間補助承辦單位每人每月 10,000 元之訓練輔導費。
見習終止時,見習期間未滿15 日者,當月得核給訓練輔導費每人 5000 元。
三、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
延續本會歷年來補助地方政府及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創業輔導 服務,並於本局置 2 名專案管理人員督導本部回饋金各項計畫之受 理、審核、查核、管控、成果彙整及與財政部聯繫等相關事宜。
四、辦理視障電話諮詢服務計畫
為促進視障者就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電話諮詢相關服務計畫,以 保障及增加視障者多元就業機會。
陸、督導及考核
一、本會、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辦理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證、
帳冊之保管,應依照政府會(主)計法規辦理。受補助單位因補助經費產 生之利息及計畫執行完竣之結餘款,應予繳回。
二、本會、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除採書面審核受補助案件外,
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抽查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除應建立完整補 助案件檔案以供備查外,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賡 續補助之依據。
柒、預期效益
一、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預計協助150 名身心障礙 者重返職場。
二、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計畫:預估提供 100 個見習機會。
三、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預計補助地方政府及團體至少 35 項 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
四、辦理視障者電話諮詢服務計畫:預估受益人次 100 人次。
捌、經費需求(詳經費概算表)
經費計 4,250 萬元,其中補助私人團體部門之計畫約 3,663 萬 4,850 元 (占 86.1%)、由政府部門辦理之計畫約 586 萬 5,150 元(占 13.9%)。
用途主軸 工作項目 經費估算 補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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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身心障礙 者就業相關計 畫
(一)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1,083 萬元 私人團體
(二) 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 性就業職場見習計畫
752 萬 4,000 元 私人團體
(三) 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 就業計畫
1,978 萬 850 元 政府單位及 私人團體
1.受理地方政府 150 萬元
2.受理民間團體 1,706 萬 5,850 元
3.專案人力(2 名業務督導員) 110 萬
4. 召開審查會之委員出席、旅運 費及相關印製費等
11 萬 5,000 元
(四)辦理視障者電話諮詢 服務計畫
436 萬 5,150 元 政府單位
總計 4,250 萬
玖、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部「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補助 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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