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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給付規定」修訂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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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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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給付規定」修訂對照表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s drugs

(自109年4月1日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69 免疫檢查點 PD-1、PD-L1 抑制劑 (如 atezolizumab ; nivolumab ; pembrolizumab 製 劑 ) : (108/4/1 、 108/6/1、109/4/1):

1. 本類藥品得於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 症及藥品仿單內,單獨使用於下列患者 (1)黑色素瘤(略)

(2)非小細胞肺癌:(109/4/1)

I. 無 法 接 受 化 學 治 療 , 且 EGFR/ALK/ROS-1 腫瘤基因為原生型 之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

備註:(略)

II.先前已使用過 platinum 類化學治 療 失 敗 後 , 又 有 疾 病 惡 化 , 且 EGFR/ALK/ROS-1 腫瘤基因為原生型 之晚期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

III. 先 前 已 使 用 過 platinum 類 及 docetaxel/paclitaxel 類二線(含) 以上化學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 化,且 EGFR/ALK/ROS-1 腫瘤基因為 原生型之晚期非小細胞肺腺癌成人

9.69.免疫檢查點 PD-1、PD-L1 抑制劑 ( 如 atezolizumab ; nivolumab ; pembrolizumab 製 劑 ) : (108/4/1 、 108/6/1):

1. 本類藥品得於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 症及藥品仿單內,單獨使用於下列患者 (1)黑色素瘤(略)

(2)非小細胞肺癌:

I.無法接受化學治療,且 EGFR/ALK 腫 瘤基因為原生型之轉移性非小細胞 肺癌成人患者。(倘有 ROS-1 藥物納 入給付用於此適應症時,本款即同步 限縮用於 ROS-1 腫瘤基因為原生型 者。)

備註:(略)

II.先前已使用過 platinum 類化學治療 失敗後,又有疾病惡化,且 EGFR/ALK 腫瘤基因為原生型之晚期鱗狀非小 細胞肺癌成人患者。(108/6/1) III. 先 前 已 使 用 過 platinum 類 及

docetaxel/paclitaxel 類二線(含) 以上化學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 化,且 EGFR/ALK 腫瘤基因為原生型 之晚期非小細胞肺腺癌成人患者。

附件

(2)

2

患者。

(3)~(5)(略)

(6)轉移性胃癌:先前已使用過二線(含) 以上化學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的轉 移性胃腺癌成人患者,且於 109 年 4 月 1 日前經審核同意用藥,後續評估符合續用 申請條件者。(109/4/1)

(7)晚期腎細胞癌(略)

(8)晚期肝細胞癌:需同時符合下列所有 條件:

I.~IV.(略)

V.於 109 年 4 月 1 日前經審核同意用藥,

後 續 評 估 符 合 續 用 申 請 條 件 者 。 (109/4/1)

2. 使用條件 (1)(略)

(2)病人之心肺與肝腎功能須符合下列所 有條件:

I.~II. (略)

III.腎功能:(晚期腎細胞癌病人可免 除此條件) (109/4/1)

i 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

eGFR>30mL/min/1.73m

2

<60mL/min/1.73m

2

ii.泌尿道上皮癌第二線用藥:

eGFR>30mL/min/1.73m

2

(倘有 ROS-1 藥物納入給付用於此適 應症時,本款即同步限縮用於 ROS-1 腫瘤基因為原生型者。)

(3)~(5)(略)

(6)轉移性胃癌:先前已使用過二線(含) 以上化學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的轉 移性胃腺癌成人患者。

(7)晚期腎細胞癌(略)

(8)晚期肝細胞癌:需同時符合下列所有 條件:

I.~IV.(略)

2. 使用條件 (1)(略)

(2)病人之心肺與肝腎功能須符合下列所 有條件:

I.~II. (略)

III.Creatinine<1.5mg/dL 且

eGFR>60mL/min/1.73m

2

(晚期腎

細胞癌病人可免除此條件)

(3)

3

iii.其他癌別:

Creatinine<1.5mg/dL 且 eGFR>60mL/min/1.73m

2

(3)病人之生物標記表現:依個別藥品使 用其對應之第三等級體外診斷醫療器 材(class III IVD)所檢測之 PD-L1 表 現量需符合下表:(109/4/1)

給 付 範 圍

pembrolizumab (Dako 22C3 或 Ventana

SP263*)

nivolumab (Dako 28-8 或 Ventana SP263*)

atezolizumab (Ventana SP142) 黑 色 素

瘤 不需檢附報告 不 需 檢 附 報告

本藥品尚未 給付於此適 應症

非 小 細 胞 肺 癌 第 一 線 用藥

TPS≧50%

本 藥 品 尚 未 給 付 於 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 給付於此適 應症

非 小 細 胞 肺 癌 第 二 線 用藥

TPS≧50% TC≧50% TC≧50%或 IC≧10%

非 小 細 胞 肺 癌 第 三 線 用藥

TPS≧50% TC≧50% TC≧50%或 IC≧10%

典 型 何 杰 金 氏 淋巴瘤

不需檢附報告 不 需 檢 附 報告

本藥品尚未 給付於此適 應症

泌 尿 道 上 皮 癌 第 一 線 用藥

CPS≧10

本 藥 品 尚 未 給 付 於 此適應症

IC≧5%

泌 尿 道 上 皮 癌 第 二 線 用藥

CPS≧10 TC≧5% IC≧5%

頭 頸 部 鱗 狀 細 胞癌

TPS≧50% TC≧10%

本藥品尚未 給付於此適 應症

(3)依個別藥品使用其對應之 class III IVD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所檢測之病 人生物標記(PD-L1)表現量需符合下 表:

給 付 範 圍

pembrolizumab (Dako 22C3 或 Ventana

SP263*)

nivolumab (Dako 28-8)

atezolizumab (Ventana SP142) 黑 色 素

瘤 不需檢附報告 不 需 檢 附 報告

本藥品尚未 給付於此適 應症

非 小 細 胞 肺 癌 第 一 線 用藥

TPS≧50%

本 藥 品 尚 未 給 付 於 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 給付於此適 應症

非 小 細 胞 肺 癌 第 二 線 用藥

TPS≧50% TC≧50% TC≧50%或 IC≧10%

非 小 細 胞 肺 癌 第 三 線 用藥

TPS≧50% TC≧50% TC≧50%或 IC≧10%

典 型 何 杰 金 氏 淋巴瘤

不需檢附報告 不 需 檢 附 報告

本藥品尚未 給付於此適 應症

泌 尿 道 上 皮 癌 第 一 線 用藥

CPS≧10

本 藥 品 尚 未 給 付 於 此適應症

IC≧5%

泌 尿 道 上 皮 癌 第 二 線 用藥

CPS≧10 TC≧5% IC≧5%

頭 頸 部 鱗 狀 細 胞癌

TPS≧50% TC≧10%

本藥品尚未 給付於此適 應症

(4)

4

胃癌 CPS≧1 不 需 檢 附 報告

本藥品尚未 給付於此適 應症

晚 期 腎 細胞癌

本藥品尚未給 付於此適應症

不 需 檢 附 報告

本藥品尚未 給付於此適 應症

晚 期 肝 細胞癌

本藥品尚未給 付於此適應症

不 需 檢 附 報告

本藥品尚未 給付於此適 應症

*Ventana SP263 僅適用於檢測非小細胞肺癌

(4)略

(5)使用總療程以 2 年為上限。(109/4/1) (6)(略)

(7)初次申請以 12 週為限,申請時需檢附 以下資料:

I.(略)

II.生物標記表現量檢測報告:符合使用 條件之 PD-L1 表現量檢測結果,並由 病理專科醫師簽發報告。

III.~VII(略)

VIII.其他佐證病歷資料。

(8)用藥後每 12 週評估一次,以 i-RECIST 或 mRECIST 標準評定反應,依下列原 則給付:

I.有療效反應者(PR 及 CR)得繼續使用;

II.出現疾病惡化(PD)或出現中、重度 或危及生命之藥物不良反應時,應 停止使用;

III.初次用藥後評估疾病呈穩定狀態 者(SD),可持續再用藥 12 週,並於 12 週後再次評估。經再次評估若仍 為 SD 者,應停止使用。(109/4/1)

胃癌 CPS≧1 不 需 檢 附 報告

本藥品尚未 給付於此適 應症

晚 期 腎 細胞癌

本藥品尚未給 付於此適應症

不 需 檢 附 報告

本藥品尚未 給付於此適 應症

晚 期 肝 細胞癌

本藥品尚未給 付於此適應症

不 需 檢 附 報告

本藥品尚未 給付於此適 應症

* Ventana SP263 僅適用於檢測非小細胞肺癌

(4)略

(5)使用總療程以 52 週為上限。

(6)(略)

(7)初次申請以 12 週為限,申請時需檢附 以下資料:

I.(略)

II. 生 物 標 記 (PD-L1) 表 現 量 檢 測 報 告:符合使用條件之生物標記(PD-L1) 表現量檢測結果,並由病理專科醫師 簽發報告。

III.~VII(略)

(8)用藥後每 12 週評估一次,以 i-RECIST 或 mRECIST 標準評定反應,依下列原 則給付:

I.有療效反應者(PR 及 CR)得繼續使用;

II.出現疾病惡化(PD)或出現中、重度 或危及生命之藥物不良反應時,應 停止使用;

III.疾病呈穩定狀態者(SD),可持續再 用藥 4 週,並於 4 週後再次評估,

經再次評估若為 PR、CR 者,得再繼

續使用 12 週,若仍為 SD 或已 PD

(5)

5

(9)申請續用時,需檢附以下資料:

I.~III.(略)

IV.其他佐證病歷資料。

(餘略)

者,應停止使用。

(9)申請續用時,需檢附以下資料:

I.~III.(略) (餘略)

備註:劃線處為新修訂部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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