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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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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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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 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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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光碟製造機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2

2. 溴化甲烷,氟氯烴(HCFCs):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4 3. 種畜禽及種原,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 4. 黃鰭鮪,黑鮪,南方黑鮪,劍旗魚,大目鮪,魚翅,美露鱈: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10 5. 菸,酒及未變性酒精:財政部國庫署及其他用途權責機關... 13 6. 石油及石油製品:經濟部能源局................ 16 7. 漁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8 8. 船舶:交通部航港局.................... 20 9. 民用航空器:交通部民航局.................. 22 10. 槍枝,彈藥,管制刀械,模擬槍,警械:內政部警政署..... 24 11. 溴事業用爆炸物:經濟部礦務局................ 26 12. 種關稅配額:財政部關務署.................. 28 ANNEX I:輸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書..............

ANNEX II:(1)全球輸入關稅配額申請書(供農產品用).......

(2)全球輸入關稅配額標售權利金標單(供農產品用)...

ANNEX III:中華台北 2019 年 WTO-ILP 年度問卷及其相關管理法規 彙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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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問卷內所涉及相關管理法令之副本,均已送請 WTO 秘書處參考。

(2)

1. 光碟製造機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制度之摘要說明

1. 本制度係為掌握光碟製造機具之流向,避免光碟製造機具流落至地下工廠生 產盜版光碟,侵害智慧財產權,貿易局依據「光碟管理條例」第 12 條訂定「光 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廠商進口經濟部公告之「光碟製造機具」

(計 3 項)時,應檢具輸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

發證目的暨範圍

2. 本制度係屬非自動輸入許可發證,涵蓋之貨品範圍及適用之貨品分類號列如 下:

A. 8477.10.00.10-4 製造光碟用射出成形機 B. 8479.89.99.40-4 製造光碟用刻版機 C. 8480.71.00.10-5 製造光碟用模具 3. 本制度適用於產自或來自所有國家之貨品。

4. 本制度之目的係為掌握光碟製造機具之流向,避免光碟製造機具流落至地下 工廠生產盜版光碟,侵害智慧財產權。

5. 本制度無需經立法院同意即可取消。

發證程序 6. 不適用。

7.

(a) 進口人可隨時(包括貨已到港)提出申請。

(b) 若已符合輸入規定,將於一天之內發給輸入備查文件。

(c) 申請可在任何工作天內為之。

(d) 申請僅需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中區聯合服務中心、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其中一個機關接洽。

8. 申請輸入備查文件如符合相關規定則不會被拒絕;如被拒絕,簽證單位會將 理由線上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不服,則有權利向原簽證單位提出申訴,

或可依「訴願法」之相關規定向原發證單位之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3)

進口人申請許可證之資格

9. 所有經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均得辦理輸入備查文件之申請。

申請許可證所須文件及其它規定

10. 申請光碟製造機具之輸入備查,應填寫備查文件。

11. 「光碟製造機具」進口時,應提供備查文件及報關所需文件。

12. 不需支付簽證費或行政管理費用。

13. 不需繳納任何保證金或預付費用。

發證之條件

14. 光碟製造機具之備查文件無有效期限。

15. 備查文件未利用或部分未利用,並無處罰規定。

16. 備查文件僅供進口人使用,不得轉讓。

17. 除上述規定外,無其他附帶條件。

其他程序要件

18. 除上述規定外,進口前無其他行政程序。

19. 進口貨品所需外匯由主管之銀行自動提供。

(4)

2. 溴化甲烷,氟氯烴,其他含二種或二種以上不同鹵素原子之非環烴 鹵化衍生物及其混合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制度之摘要說明

1. 本制度係為遵照蒙特婁議定書規定而為之必要管制措施。申請人應依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發布之「溴化甲烷管理辦法」或「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規定,

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請核發同意文件,再據以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請簽 發輸入許可證,憑證辦理通關進口。

發證目的暨範圍

2. 本制度係屬非自動輸入許可發證,涵蓋之貨品範圍及適用之貨品分類號列如 下:

(a) 溴化甲烷:2903.39.90.21-5;3808.99.92.10-7;3824.77.00.10-4。

(b) 氟氯烴:2903.71.00.00-8;2903.73.00.00-6;2903.74.00.00-5;

2903.72.00.00-7;2903.79.00.10-8;2903.75.00.00-4。

(c) 其他含二種或二種以上不同鹵素原子之非環烴鹵化衍生物及其混合物,其 組成成份含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品者:2903.79.00.90-1;3824.71.00.00-2;

3824.79.00.00-4;3824.99.99.31-5。

3. 限由蒙特婁議定書之締約國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認可之國家或地區進 口。

4. 本制度係為遵守蒙特婁議定書之規定。

5. 本制度無需經立法院同意即可取消。

發證程序 6.

I. 我國配額之核配已於行政院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公報中明訂,並已發布 新聞。

II.

(a) 我國溴化甲烷使用限於檢疫或裝運前處理,簽發許可之進口期以半年為 基準,每半年申請乙次。

(b) 氟氯烴年度國內消費配額總量,係以蒙特婁議定書規定基準年消費量乘 上削減率而得。並依廠商過去實績,優先核配配額予使用廠商,餘額再 核配予供應廠商。

(5)

III.

(a) 溴化甲烷:進口廠商及使用者應於每年二月、八月底前,按當年度下半年 與下年度上半年之各期需求量,共同檢具規定之文件,向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申請進口及使用許可,並申報上期進口到貨量及使用情形。

(b) 氟氯烴:獲配額之廠商均可申請進口。

IV.

(a) 溴化甲烷:進口許可量自公告日起即可申請同意文件。

(b) 氟氯烴:配額每半年核配公布並限定當期使用。

V. 審核文件期間為一週至一個月。

VI. 未限制核准同意與開放進口日期間有保留時間。

VII. 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同意文件,再憑以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請核發 輸入許可證。同意文件之核發僅須向一個機關申請辦理。

VIII. 進口貨品之用途及數量應符合蒙特婁議定書締約國決議之適用範圍,始可 專案申請核發同意文件, 核發之配額係以廠商過去實績為準。

IX. 本核發程序採輸入管制限制進口數量,並無雙邊協定或出口設限之安排,不 需要出口國簽發輸入許可證。

X. 進口國管制數量,不需要出口國簽發輸入許可證。

XI. 並無貨品係在必須出口,不得在國內市場銷售條件下簽發同意文件。

7. 不適用。

8. 申請人如被拒絕,會將被拒理由告知。申請人對被拒理由不滿意時,可向原 機關申覆,或依訴願法之相關規定向原單位之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進口人申請許可證之資格

9. 並非所有個人、公司及機構皆有資格申請許可證,申請人應證明其貨品使用 用途符合蒙特婁議定書締約國決議之適用範圍。

申請許可證所需文件及其他規定 10.

A.申請溴化甲烷所需資料如下:

(a) 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文件(第一次申請必需)。

(b) 上一期溴化甲烷進口到貨量統計表及輸入許可證影本。

(c) 進口報單影本。

(6)

(d) 使用溴化甲烷用途證明文件。

B. 申請氟氯烴所需資料如下:

(a) 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文件(第一次申請必需)。 (b) 氟氯烴進口到貨數量統計表。

(c) 進口報單影本。

(d) 使用氟氯烴用途證明文件。

11. 實際進口時,須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及報關所需文件辦 理通關進口。

12. 申請作業不收取任何發證與行政管理費用。

13. 申請作業不需繳交連帶保證金或預付費用。

發證之條件 14.

(a) 溴化甲烷進口許可文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 期限屆滿前一個月至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

(b) 氟氯烴進口許可文件限當期使用,不可延期。

15. 未在有效期限內輸入溴化甲烷或氟氯烴者,該數量收回。

16. 配額轉讓行為僅限於具有配額之進口商,使用廠商所持有配額不得轉讓。

17. 除進口數量有限制外,無其他附帶條件。

其他程式要件

18. 除上述規定外,無其他行政程序。

19. 進口貨品所需外匯由主管之銀行自動提供。

(7)

3. 種畜禽及種原,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制度之摘要說明

1.基於確保安全移轉、處理及使用以現代生物技術所獲得可能對生物多樣性保 護及可持續使用產生不良影響之基因轉殖種畜禽採取充分保護措施,且保護 國內畜牧事業經營環境與人畜間公共衛生安全,避免引進國外之傳染病或寄 生蟲,並篩選管制適合我國環境飼養動物的輸入,防範不良品種引進,影響 畜牧事業健全發展之需要,農委會依據「畜牧法」規定訂定「種畜禽及種原 輸入同意文件審核要點」,及「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輸出入同意文件審核 要點」,進口人必須持農委會之同意文件向海關報關進口。

發證目的暨範圍

2. 本制度係屬非自動輸入許可發證,涵蓋之貨品範圍及適用之貨品分類號列如 下:

(1) 種畜禽及種原,商品分類號列包括:

0101.21.00.00-3、0102.21.00.00-2、0102.31.00.00-0、

0102.90.10.00-6、0103.10.00.00-4、0104.20.00.10-9、

0105.11.10.00-9、0105.12.10.00-8、0105.13.10.00-7、

0105.14.10.00-6、0105.15.10.00-5、0105.94.10.00-9、

0105.99.10.00-4、0106.19.10.21-5、0106.33.00.10-2、

0511.10.00.00-0、0511.99.91.20-0、0511.99.92.20-9、

0511.99.99.40-8.

(2) 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商品分類號列包括:

0101.21.00.00-3、0102.21.00.00-2、0102.31.00.00-0、

0102.90.10.00-6、0103.10.00.00-4、0104.20.00.10-9、

0105.11.10.00-9、0105.12.10.00-8、0105.13.10.00-7、

0105.14.10.00-6、0105.15.10.00-5、0105.94.10.00-9、

0105.99.10.00-4、0106.19.10.21-5、0106.33.00.10-2、

0407.11.90.00-7、0407.19.90.00-9、0511.10.00.00-0、

0511.99.91.20-0、0511.99.92.20-9、0511.99.99.40-8.

3.進口地區除在本關稅領域之WTO入會議定書或入會決議所同意條件中列 明者外均未限制,惟仍須符合檢疫條件規定之非疫區。

4.輸入同意文件的核發之意義,主要目的在便於管制品種、生物安全性與輸入 後的追蹤檢疫之用途。但如為供試驗研究者得在專案認定之研究機構進行品 種的生產性能檢定者,則不受此限。

(8)

殖種畜禽及種源輸出入同意文件審核要點」規定簽發同意文件,如欲取消制 度無須經立法院核准。

發證程序

6.未訂有數量或價值限制。

7.

(1)種畜禽及種原:輸入者在產品未輸入前可隨時申請,種畜輸入同意文件必 須向飼養地之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後轉農委會核 發。種禽輸入同意文件必須向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後轉農 委會核發。另種原輸入同意文件需向農委會提出申請。每一層轉單位工作天 為五天,惟通常在十天內即可取得同意文件。

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輸入者在產品未輸入前可隨時申請,進口同意文 件需向農委會提出申請,農委會審查同意後始取得同意文件。審查時間視 個案而定。

(2)申請同意文件需經上述審核程序,無法立即核准。

(3)輸入者不受季節時間之限制,可隨時申請並隨到隨辦。

(4)核發同意文件之主管機關僅為農委會。

進口人申請同意文件之資格

8.符合「種畜禽及種原輸入同意文件審核要點」或「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輸 出入同意文件審核要點」規定之申請案是不會被拒絕,不符規定之拒絕案亦 會將理由告知申請人,如有不服者可以向行政院農委會提出申訴,或依訴願 法向該會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9.

(1)種畜禽:限有畜牧場登記者申請進口,但可委託出進口廠商代辦申請手續。

(2) 種 畜 禽 精 液 及 種 畜 禽 胚 胎 : 畜 牧 場 或 出 進 口 廠 商 皆 可 提 出 申 請 。 (3)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限從事種畜禽飼養繁殖或試驗研究之機構及種畜

禽業者申請進口,但可委託出進口廠商代辦申請手續。

申請同意文件所需文件及其他規定 10.

﹙1﹚種畜禽及種原:申請所需資料可由申請人向縣(市)政府或農委會索取,

其須檢附之文件如下:申請書、畜牧埸登記證書影本(輸入種畜禽精液及種

(9)

畜禽胚胎者免付)、國外報價單影本,如為種畜另需加附血統證明文件;輸 入種畜禽精液及種畜禽胚胎者,須檢附符合標準之性能資料。

﹙2﹚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申請所須資料可由申請人向農委會索取,其須 檢附之文件如次:申請書、申請人證明文件(機構檢附登記書件,種畜禽業 者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輸入貨品在輸出國政府認可之機構內所完成之相 關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原文及中譯資料,轉殖基因之序列、表現位 置、表現量及其他足資鑑定之資料、輸出國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出同意文 件(含中譯本)、輸入貨品具體利用之用途、飼養或保存地點及管理方式之 說明資料 1 份。

11.實際進口時,持農委會同意文件併同報關所需文件,辦理通關進口,如為 檢疫物時,並須向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申請檢疫站留檢位置,手續完備後即可 辦理輸入作業。

12.申請作業不收取任何發證與行政管理費用。

13.申請作業不需繳交連帶保證金或預付費用。

發證之條件

14.同意文件自核發次日起六個月內有效,逾期作廢。

15.未在有效期限內輸入者,並無任何處罰規定。

16.輸入同意文件限申請人使用,不得轉讓。

17.

﹙1﹚輸入種畜禽在追蹤檢疫期間 (六個月) 內,應先報經縣 (市) 政府核備 後,始可移動;未經核備而逕自移動者,二年間不予核發輸入同意文件。

﹙2﹚輸入之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逐批完成檢疫程序放行後,須逕送至農委 會許可之田間試驗場所依「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 辦法」進行評估,經完成評估通過後,方得領回及推廣利用。

其他程序要件

18.其他行政配合事項:﹙1﹚主要為檢疫之檢疫工作,並依「動物傳染病防治 條例」規定向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申請辦理。﹙2﹚輸入種畜禽或種原若涉及基 因轉殖者,另依相關輸入管制規定辦理。

19.進口貨品所需外匯由主管之銀行自動提供。

(10)

4. 黃鰭鮪,黑鮪,南方黑鮪,劍旗魚,大目鮪、魚翅、美露鱈: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制度之摘要說明

1. 黃鰭鮪、黑鮪、南方黑鮪、劍旗魚、大目鮪、魚翅、美露鱈進口許可發證制 度係依據「申請黃鰭鮪進口注意事項」、「申請黑鮪進出口及再出口注意事 項」、「申請南方黑鮪進出口及再出口注意事項」、「申請劍旗魚進出口及再出 口注意事項」或「申請大目鮪進出口及再出口注意事項」、「魚翅進口應遵行 事項」、「美露鱈進口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辦理。許可制度之管理機關為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進口人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申請核發同意文件,方 准進口。

發證目的暨範圍

2. 本制度涵蓋之貨品包括黃鰭鮪(商品分類號列 0302.32.00.00-7;

0303.42.00.00-4)、黑鮪(商品分類號列 0301.94.00.00-3; 0302.35.00.00-4;

0303.45.00.00-1; 0304.49.90.11-4; 0304.59.90.11-1; 0304.87.00.10-7;

0304.99.90.21-1)、南方黑鮪(商品分類號列 0301.95.00.00-2;

0302.36.00.00-3; 0303.46.00.00-0; 0304.49.90.12-3; 0304.59.90.12-0;

0304.87.00.20-5; 0304.99.90.22-0)、劍旗魚(商品分類號列;

0302.47.00.00-0; 0303.57.00.00-6; 0304.45.00.00-0; 0304.54.00.00-8;

0304.84.00.00-2; 0304.91.10.00-1; 0304.91.90.00-4)

大目鮪(商品分類號 列 0303.44.00.00-2; 0304.87.00.30-3; 0304.99.90.23-9)、魚翅(商品分類 號列 0302.92.00.00-4; 0302.99.20.10-1; 0302.99.90.20-4;

0303.92.00.00-3; 0303.99.20.10-0; 0303.99.90.20-3; 0305.71.10.00-4;

0305.71.20.00-2; 0305.71.30.00-0; 0305.72.00.10-3; 0305.79.00.10-6;

1604.18.00.10-6; 1604.18.00.20-4; 1604.18.00.90-9; 1604.19.40.10-7;

1604.19.40.20-5; 1604.19.40.90-0)及美露鱈(商品分類號列

0302.83.00.00-5; 0303.83.00.00-4; 0304.46.00.00-9; 0304.55.00.00-7;

0304.85.00.00-1; 0304.92.10.00-0; 0304.92.90.00-3; 0305.59.90.50-2;

0305.69.90.50-0; 1604.19.90.61-4; 1604.19.90.62-3; 1604.19.90.69-6)。 3. 本制度除在本關稅領域之WTO入會議定書或入會決議所同意條件中列明者

外,適用於所有國家或關稅領域為來源地之貨品。

4. 本制度之目的,在於維護海洋生態。

5. 取消本制度無需經立法院核准。

發證程序

(11)

6.不適用。

7.

(a)-(b)同意文件之取得未規定須在進口前多久為之;於提出申請日起 6 個工作日 以內核發。

(c)同意文件之申請未限定在特定期間內為之。

(d)同意文件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審查與核發。

8.

申請如被拒絕,會將理由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不服可向原單位提出申訴,

或依訴願法規定向原單位之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進口人申請許可證之資格 9. 本案申請人為進口商。

申請許可同意文件及其他規定

10. 申請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提供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之影本、捕撈漁船之船 籍國政府或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核發之漁獲證明書(黑鮪)、漁業證明書

﹙大目鮪、劍旗魚、南方黑鮪﹚、產地證明書﹙黃鰭鮪﹚正本、經我國駐外使 領館驗證的捕獲該批魚翅之漁船船籍國政府核發之漁業證照影本及船舶總噸 位文件影本,及國外出口商自捕獲漁船購得該批魚翅之交易證明文件(魚 翅)、出口國依據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委員會規定核發之出口證明書或再出 口證明書影本(美露鱈)、國外報價單影本各一份。

11. 實際進口時,進口商應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申請許 可。

12. 申請時不須繳交任何費用。

13. 申請同意文件毋須繳交保證金或預付費用。

發證之條件

14. 同意文件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屆滿,則重新申請。

15. 同意文件未利用無須處罰。

16. 同意文件限申請人使用,不得轉讓。

17. 如遇國內外法令或疫情改變,不許進口時,已發之同意文件無效。貨品檢疫 及其他管理事項,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12)

其他程序要件

18. 除前述規定外,無其他行政程序。

19. 進口貨品所需外匯由主管之銀行自動提供。

(13)

5. 菸,酒及未變性酒精:財政部國庫署及其他用途權責機關

制度之摘要說明

1. 菸酒業進口許可執照及未變性酒精進口同意或證明文件之核發制度,係依據

「菸酒管理法」及「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許可制度之管理機 關為財政部(國庫署);未變性酒精供製酒及製藥酒以外工業使用者,應檢附 經濟部工業局之同意文件;供製酒使用者,應檢附財政部之同意文件;供軍 事機關、軍事學校及軍醫院使用者,應檢附國防部之同意文件;供製藥酒工 業使用者,應檢附衛生福利部之同意文件;供醫療使用者,應檢附衛生主管 機關核發之開業證明文件影本;供檢驗使用者,應檢附檢測產品之各主管機 關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供學校實驗研究使用者,應檢附教育部之同意文件;

供中央研究院實驗研究使用者,應檢附中央研究院之同意文件;供能源使用 者,應檢附經濟部能源局之同意文件。酒精成分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以上,

且單位包裝容量為五公升以下之無水酒精,供醫療、檢驗、實驗研究使用者,

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未變性酒精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

許可目的暨範圍

2. 本制度涵蓋之貨品包括菸類、酒類及未變性酒精,適用號列為

2103.90.90.10、2103.90.90.20、2203~2208(2207.10.10 及 2207.20 除外)

及 2402~2403(2403.91.00 及 2403.99.10 除外),係屬非自動輸入許可。

3. 本制度適用於產自或來自所有國家之貨品。

4. 本制度之目的在於執行依據「菸酒管理法」及「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所訂 定之進口管理措施,以健全菸酒管理。

5. 本制度法規及相關申請程序已刊載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www.nta.gov.tw)

上,如欲取消該制度需經立法院核准。

許可程序 6. 不適用。

7. 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及未變性酒精進口同意或證明同意文件之申請:

(a)-(b)未規定須在進口前多久為之;於提出申請日七至十五天內核發。

(c)未限定在特定期間內為之。

(d)由財政部審查與許可,但未變性酒精涉及製酒及供檢測酒品以外之用途者,

同意或證明文件由其他用途權責機關核發。

8. 申請如被拒絕,會將理由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不服可依訴願法規定向原

(14)

單位之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進口人申請許可執照之資格

9. 符合管理規定且資格(公司或籌設中公司)無應不予許可情形者,皆有資格 申請。

申請許可執照及同意或證明文件所需文件及其他規定 10.

(a)申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聲明書及負責人身 分證明文件。申請菸酒營業項目包含進口未變性酒精者,尚須檢附進口未變性 酒精規畫書。

(b)申請進口未變性酒精同意文件:

﹙1﹚財政部核發者:

製酒之加工使用或分裝銷售:申請者需填寫申請書、補充說明書、用途切結書,

並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進口人為酒製造業者免附)、及工廠所在地消 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進口供分裝者,另需檢附原廠授權辦理分裝 銷售之證明等文件影本;申請進口未變性酒精供他人加工製酒或分裝銷售,除 上述文件外,另需檢附進口委託契約。

﹙2﹚非供製酒用之未變性酒精:

依用途權責機關規定辦理。

11. 實際進口時,進口人需要提供之文件為:

(a)菸、酒及製酒用未變性酒精之進口,須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如屬 未變性酒精,應另檢附第 10(b)(1)題之同意文件。

(b)進口供分裝之菸酒及製酒用未變性酒精,應檢附原產地證明。

(c)進口非供製酒用之未變性酒精,依用途權責機關規定辦理。

12. 申請許可執照應繳納審查費二千元、證照費二千元及許可年費六千元(第一 年按營業之月數比率繳納),申請同意或證明文件不收取任何簽證費用或行 政規費。

13. 發證及核發同意或證明文件時,不需繳納保證金或預付費用。

許可之條件

14. 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無使用期限,惟進口業者若未繳納許可年費或連續二年

(15)

未經營菸酒進口業務,其許可執照將被註銷。進口供製酒之加工使用或分 裝銷售之未變性酒精之同意文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其餘同意或證明文 件之有效期限,依用途權責機關規定辦理。

15. 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及同意或證明文件未利用,無須處罰。

16. 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及同意或證明文件限申請人使用,不得轉讓。

17. 簽發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及同意或證明文件,並無其他附帶條件。

其他程序要件

18. 除前述規定外,無其他行政程序。

19. 進口貨品所需外匯由主管之銀行自動提供。

(16)

6. 石油及石油製品:經濟部能源局

制度之摘要說明

1. 依據「石油管理法」規定,申請輸入石油者須檢附經濟部能源局所核發之同 意文件。

發證目的暨範圍

2. 本制度係屬非自動輸入許可發證。石油及石油製品涵蓋之貨品包括:輕油、

原油、汽油、航空燃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及液化石油氣,其中華民國商 品標準分類號列如下:C.C.C. 2709.00.10.00-8、2709.00.90.00-1、

2710.12.10.00-1、2710.12.20.00-9、2710.12.30.00-7、2710.12.90.00-4、

2710.19.11.00-3、2710.19.19.00-5、2710.19.20.00-2、2710.19.31.00-9、

2710.19.39.00-1、2710.19.41.00-7、2710.19.49.00-9、2710.19.64.00-9、

2710.19.67-00-6、2710.20.10-00-1、2710.20.21-00-8、2710.20.29-00-0、

2710.20.30-00-7、2710.20.40-00-5、2711.12.00-00-2、2711.13.00-00-1、

2711.19.10-00-3、 2711.29.10-00-1、 2901.10.20-00-0、3606.10.00.00-0。

3. 本制度(system)除在本關稅領域之WTO入會議定書或入會決議所同意條 件中列明者外,適用於所有國家或關稅領域為來源地之貨品。

4. 本制度係為促進石油業健全發展,維護石油市場產銷秩序,確保石油穩定供 應,增進民生福祉,並發展國民經濟兼顧環境保護。目前尚無其他方法可以 替代。

5. 本制度係依據「石油管理法」辦理,必須經過立法院之同意始可刪除或修訂 此一制度。

發證程序 6. 不適用。

7.

(a)申請人於進口前任何工作天均可提出申請,沒有限制在進口多久前為之。

(b)無法立即核准發證。輸入石油之同意文件,需二個工作天內可完成審核作業。

(c)並未限定申請許可或進口之時間。

(d)僅須向一個單位辦理。

8. 若有駁回時,均會以書面將駁回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不服,有權向 原受理申請之單位提出申訴,或依訴願法向該單位之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17)

進口人申請同意文件之資格

9. 詳「石油管理法」之規定,該等法規存於 WTO 秘書處供參。

申請同意文件所需文件及其他規定

10. 詳「石油管理法」之規定,該等法規存於 WTO 秘書處供參。

11. 於實際進口時,進口人需檢附核准輸入之同意文件或同意書號碼(14 碼)。

12. 不收取簽證費用或行政規費。

13. 發證時無需繳納保證金或預付費用。

發證之條件

14. 石油及石油製品之輸入同意文件原則以核發日起 1 個月有效,惟主管機關 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酌予增減。

15. 對未使用或僅部分使用之同意文件不予處罰。

16. 同意文件不可於進口人間轉讓。

17. 無其他附帶條件。

其他程序要件

18. 實際進口時,須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檢驗合格。

19. 進口貨品所需外匯由主管之銀行自動提供。

(18)

7. 漁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制度之摘要說明

1. 輸入「漁船」依「漁業法」、「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申請輸 入新式漁法漁船審查作業要點」及「在臺灣地區建造國人經營之非本國籍一 百噸以上魷釣漁船輸入應辦理事項」等規定,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許可。

發證目的暨範圍

2. 漁船:其商品分類號列:CCC 8902.00.10.10-9, 8902.00.10.90-2, 8902.00.20.00-9。

本制度係屬非自動輸入許可發證。

3. 本制度(system)除在本關稅領域之WTO入會議定書或入會決議所同意條件 列明者外,適用於所有國家或關稅領域為來源地之貨品。

4. 本制度之目的,在於確保漁業資源永續利用,並無其他替代方案。

5. 本制度依「漁業法」規定辦理者,取消該制度須經立法院之同意;依「漁船 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申請輸入新式漁法漁船審查作業要點」、

「在臺灣地區建造國人經營之非本國籍一百噸以上魷釣漁船輸入應辦理事 項」辦理者,並無須經立法院同意即可取消該制度。

發證程序

6. 不適用。

7. 申請核發輸入同意文件

(a) 沒有限制在進口前多久為之。

(b) 無法立即獲得核准,審核期間:漁船約需十至二十天。

(c) 未限在該年之一定期間內為之。

(d) 僅須向一個單位辦理。

8. 申請案件如符合規定不會被拒絕,如被拒絕,會將理由告知申請人,申請人 如有不服有權利向原受理單位提出申訴,或依訴願法向該單位之上級機關提 出訴願。

進口人申請許可證之資格

9. 漁船:以中華民國人民為限。

(19)

申請許可證所需文件及其他規定

10. 本制度申請書有固定格式,申請書應填載事項及所需文件於相關法規(詳第 5 題)有明確規定,該等法規存於 WTO 秘書處供參。

11. 實際進口時,須檢附核准輸入之同意文件。

12. 申請時不必繳交任何費用。

13. 案件核准時毋須繳納任何保證金或預付費用。

發證之條件

14. 漁船之同意文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可依事實需求申請展延。

15. 同意文件未利用並無處罰規定。

16. 同意文件限申請人使用,不得轉讓。

17. 核發同意文件無其他附帶條件。

其他程序要件

18. 無其他行政程序。

19. 進口貨品所需外匯由主管之銀行自動提供。

(20)

8. 船舶:交通部航港局

制度之摘要說明

1. 進口船舶除不適用船舶法規定之船舶及非大陸地區製造遊艇、動力帆船外、

均應檢附交通部航港局同意文件。

發證目的暨範圍

2. 船舶:其商品分類號列如下:8901.10.00.00-2, 8901.20.00.00-0,

8901.30.00.00-8, 8901.90.10.00-3, 8901.90.20.00-1, 8901.90.30.00-9, 8901.90.90.00-6, 8903.91.00.00-2, 8903.92.00.00-1, 8904.00.00.00-1, 8905.10.00.00-8, 8905.90.20.00-7, 8905.90.90.00-2, 8906.90.90.00-1。

本制度係屬非自動輸入許可發證。

3. 本制度(system)除在本關稅領域之WTO入會議定書或入會決議所同意條件 列明者外,適用於所有國家或關稅領域為來源地之貨品。

4. 本制度之目的,在於維護國內水域船舶航行安全及水域內活動之秩序,並無 其他替代方案。

5. 本制度依「航業法」及「船舶法」規定辦理者,取消該制度須經立法院之同 意。

發證程序

6. 不適用。

7. 申請核發輸入同意文件

(a) 沒有限制在進口前多久為之。

(b) 無法立即獲得核准,審核期間:船舶約需十~十五天。

(c) 未限在該年之一定期間內為之。

(d) 僅須向一個單位辦理。

8. 申請案件如符合規定不會被拒絕,如被拒絕,會將理由告知申請人,申請人 如有不服有權利向原受理單位提出申訴,或依訴願法向該單位之上級機關提 出訴願。

進口人申請許可證之資格

9. 船舶:擬進口(訂購)該船之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

(21)

申請許可證所需文件及其他規定

10. 本制度申請書有固定格式,申請書應填載事項及所需文件於相關法規(詳第 5 題)有明確規定,該等法規存於 WTO 秘書處供參。

11. 實際進口時,須檢附核准輸入之同意文件。

12. 申請時不必繳交任何費用。

13. 案件核准時毋須繳納任何保證金或預付費用。

發證之條件

14. 船舶之同意文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可依事實需求申請展延。

15. 同意文件未利用並無處罰規定。

16. 同意文件限申請人使用,不得轉讓。

17. 核發同意文件無其他附帶條件。

其他程序要件

18. 無其他行政程序。

19. 進口貨品所需外匯由主管之銀行自動提供。

(22)

9. 民用航空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制度之摘要說明

1. 輸入「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普通 航空業管理規則」、「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及「超輕型載具管理辦 法」規定,進口人應經審核主管機關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核發同意文 件,憑以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發證目的暨範圍

2. 各類民用航空器:其商品分類號如下:8801.00.10.20-9、8801.00.21.00-0、

8801.00.22.00-9、8801.00.30.00-9、8802.11.00.00-1、8802.12.00.00-0、

8802.20.00.00-0、8802.30.00.00-8、8802.40.00.00-6、8802.60.00.00-1、

8805.21.00.10-4、8805.29.00.10-6。

本制度係屬非自動輸入許可發證。

3. 本制度(system)除在本關稅領域之WTO入會議定書或入會決議所同意條件 列明者外,適用於所有國家或關稅領域為來源地之貨品。

4. 本制度之目的,在於管理空運業之經營秩序以確保飛航安全,並無其他替代 方案。

5. 本制度依「民用航空法」規定辦理者,取消該制度須經立法院之同意;依「民 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 理規則」及「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辦理者,並無須經立法院同意即可取消 該制度。

發證程序

6. 不適用。

7. 申請核發輸入同意文件

(a) 沒有限制在進口前多久為之。

(b) 無法立即獲得核准,審核期間:民用航空器約需十五個工作天。

(c) 未限在該年之一定期間內為之。

(d) 僅須向一個單位辦理。

8. 申請案件如符合規定不會被拒絕,如被拒絕,會將理由告知申請人,申請人 如有不服有權利向原受理單位提出申訴,或依訴願法向該單位之上級機關提 出訴願。

(23)

進口人申請許可證之資格

9. 民用航空器:本領域所有個人及法人皆有資格申請。

申請許可證所需文件及其他規定

10. 本制度申請書有固定格式,申請書應填載事項及所需文件於相關法規(詳第 5 題)有明確規定,該等法規存於 WTO 秘書處供參。

11. 實際進口時,須檢附核准輸入之同意文件。

12. 申請時不必繳交任何費用。

13. 案件核准時毋須繳納任何保證金或預付費用。

發證之條件

14. 民用航空器之同意文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可依事實需求申請展延。

15. 同意文件未利用並無處罰規定。

16. 同意文件限申請人使用,不得轉讓。

17. 核發同意文件無其他附帶條件。

其他程序要件

18. 無其他行政程序。

19. 進口貨品所需外匯由主管之銀行自動提供。

(24)

10. 槍枝,彈藥,管制刀械,模擬槍,警械:內政部警政署

制度之摘要說明:

1. 為維護社會安寧之目的,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許 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進口「槍枝」、「彈藥」、「模擬槍」應向內政部警政署 申請核發「貨品進口同意書」,進口「管制刀械」應向直轄市或縣(市)警察 局申請核發「貨品進口同意書」,「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及「警械許可 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規定,應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核發同意文件,但軍 事機關應向國防部申請核發「貨品進口同意書」。

發證目的暨範圍

2.「槍枝,彈藥,管制刀械,模擬槍,警械」涵蓋之貨品範圍包括:C.C.C.號列 3824909921-6、7326909010-3、9302000000-7、9303100000-4、

9303200000-2、9303300000-0、9303909010-6、9303909090-9、

9304000010-3、9304000020-1、9304000030-9、9304000090-6、

9305100000-2、9305201000-8、9305209000-1、9305910000-4、

9305990090-7、9306301020-1、9306210000-8、9306290000-0、

9306309000-8、9306900000-4、9307000010-0、9506990010-1、

9705000020-6。

本制度係屬非自動輸入許可發證。

3. 本制度(system)除在本關稅領域之 WTO 入會議定書或入會決議所同意條件 中列明者外,適用於所有國家或關稅領域為來源地之貨品。

4. 本制度之主要目的係為維護社會安寧。目前尚無更適當之方法可以取代制度 而達到上述目的。

5. 本制度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辦理者,取消 該制度需經立法院之同意;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警械許 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辦理者,無需經立法院同意即可取消該制度。

發證程序

6. 本制度無數量及價值限制。

7. 申請核發輸入同意文件

(a) 申請人可在任何工作天申請,沒有限制在進口前多久為之。

(b) 無法立即獲得核准,因審核期間約為 7 個工作天。

(c) 申請同意文件或進口未限在該年之一定期間內為之。

(25)

(d) 進口「槍枝」、「彈藥」、「模擬槍」、「警械」需向內政部警政署或國防部辦 理;進口「管制刀械」僅需向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一個單位辦理。

8. 申請如被拒絕,會將理由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不服則有權利向原單位提 出申訴,或依訴願法規定向原單位之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進口人申請許可證之資格

9. 進口「槍枝」、「彈藥」、「模擬槍」及「管制刀械」,須為經申請政府機關特許 之業者或使用單位、個人;進口「警械」,進口人須為經憲警機關委託採購之 公司。

申請許可證所需文件及其他規定

10. 進口「槍枝」、「彈藥」、「模擬槍」及「管制刀械」,應檢具申請書,並註明 進口貨品名稱、數量、生產國別、賣方國家、目的、用途說明、委託書等證 明文件;進口「警械」,需檢附憲警機關之購買證明文件、購買數量、產品 說明書。

11. 實際進口「槍枝」、「彈藥」、「管制刀械」、「模擬槍」及「警械」時,進口人 需要提供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或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核准之貨品進口 同意書。

12. 申請進口「槍枝」、「彈藥」、「模擬槍」及「管制刀械」同意文件無需繳交任 何費用。

13. 申請同意文件不須繳納任何保證金或預付費用。

發證之條件

14. 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或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同意文件效期以六個月為 原則,必要時得述明理由向原單位申請延期。

15. 本同意文件未使用或部分未使用,無處罰規定。

16. 本項制度之同意文件僅供申請之進口人使用,不得轉讓。

17. 除上述規定外,無其他附帶條件。

其他程序要件

18. 除前述規定外,無其他行政程序。

19. 進口貨品所需外匯由主管之銀行自動提供。

(26)

11. 事業用爆炸物:經濟部礦務局

制度之摘要說明:

1. 為維護社會安寧之目的,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規定,應向經濟部礦 務局申請核發同意文件,再向海關辦理通關進口。

發證目的暨範圍

2.「事業用爆炸物」涵蓋之貨品範圍包括:C.C.C.號列 2852.10.00.20-9、

2850.00.90.10-6、2904.20.00.13-4、2905.59.90.10-1、2905.59.90.20-9、

2908.99.00.10-9、2921.42.00.10-0、3505.10.90.10-1、3601.00.10.00-5、

3601.00.20.00-3、3601.00.90.00-8、3602.00.10.00-4、3602.00.90.00-7、

3603.00.10.00-3、3603.00.20.00-1、3603.00.30.00-9、3603.00.40.00-7、

3912.20.00.10-5。

本制度係屬非自動輸入許可發證。

3. 本制度(system)除在本關稅領域之 WTO 入會議定書或入會決議所同意條件 中列明者外,適用於所有國家或關稅領域為來源地之貨品。

4. 本制度之主要目的係為維護社會安寧。目前尚無更適當之方法可以取代制度 而達到上述目的。

5. 本制度依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取消該制度需經立法院之 同意。

發證程序

6. 本制度無數量及價值限制。

7. 申請核發輸入同意文件

(a)申請人可在任何工作天申請,沒有限制在進口前多久為之。

(b)無法立即獲得核准,因審核期間約為 7 個工作天。

(c)申請同意文件或進口未限在該年之一定期間內為之 (d)僅需向一個單位辦理。

8. 申請如被拒絕,會將理由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不服則有權利向原單位提 出申訴,或依訴願法規定向原單位之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進口人申請許可證之資格

9. 進口人須為經政府機關核准之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或使用單位。

(27)

申請許可證所需文件及其他規定

10. 應按次填具申請書,載明爆炸物種類、數量、輸入港口、機場。

11. 進口人需要提供經濟部礦務局核准之輸入同意文件。

12. 申請進口同意文件應繳納新台幣 3,000 元。

13. 申請同意文件不須繳納任何保證金或預付費用。

發證之條件

14. 同意文件效期以六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述明理由向原單位申請延期。

15. 本同意文件未使用或部分未使用,無處罰規定。

16. 本項制度之同意文件僅供申請之進口人使用,不得轉讓。

17. 除上述規定外,無其他附帶條件。

其他程序要件

18. 除前述規定外,無其他行政程序。

19. 進口貨品所需外匯由主管之銀行自動提供。

(28)

12. 關稅配額:財政部關務署

制度之摘要說明

1.「關稅配額」依「關稅配額實施辦法」辦理。該辦法所稱「關稅配額」,指對 特定進口貨物訂定數量,在一定數量額度內適用海關進口稅則所訂之較低關 稅稅率,超過一定數量部分則適用一般關稅稅率。關稅配額之核配,由財政 部為之,並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實施關稅配額,財 政部係委任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農產品關稅配額之核配。

發證目的暨範圍

2. 實施關稅配額之貨品(農產品)範圍如下:

貨品 稅則號別(HS2017)

鹿茸 05079020

液態乳

04011010, 04012010, 04014010, 04015010, 04011020, 04012020, 04014020, 04015020, 04029910, 04029920, 04029992, 04039059, 04039029, 04039090, 04039040, 18069053, 19019025, 18069055, 19019027

花生 12023010, 20081111, 20081191, 12024100, 12023020, 12024200, 20081112, 20081192, 20081942, 12089011, 12089021, 15081000, 15089000

紅豆 07102910, 07133200, 11061010, 20049010, 20060011, 20055110, 20060025, 20055910

大蒜 07032010, 07032090, 07129040 乾香菇 07123920

乾金針 07129050

椰子 08011900, 08011200 檳榔 08028000

香蕉 08031010, 08031020, 08039010, 08039020 鳳梨 08043010, 08043020

芒果 08045021, 08045022 柚子 08054020

東方梨 08083090 桂圓肉 08134010

(29)

食米

10061000, 10062000, 10063000, 10064000, 11029011, 11029019, 11031930, 11032010, 11041910, 11042920, 11081910, 18069071, 19023020, 19041020, 19042011, 19042021, 19021110, 19021910, 19022010, 18069061, 19049010, 18069092, 19019091, 21069098

3. 實施關稅配額之貨品,其適用對象以WTO會員生產者為限。

4. 關稅配額證明書之核發目的係為控管第 2 點所列貨品之進口數量。

5. 關稅配額證明書之核發係依據「關稅配額實施辦法」規定辦理,為法律(關 稅法)授權之行政措施,取消核發配額證尚不需經立法院同意。

發證程序

6. 本制度原則上係以年度為分配基準,其配額數量係依據我加入WTO諮商承 諾辦理。

(I )關稅配額數量及其特定條件於申請期間開始前 60 日在政府公報公告。

(II)本制度原則上係以年度為分配基準,其配額數量係依據我加入WTO諮商承 諾。

(III)凡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有案之進出口廠商(食米進口商另須向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完成糧商登記),均得依規定向臺灣銀行申請關稅配額證明書。廠 商進口貨品時,應申報為關稅配額貨品並提示配額證明書。配額數量以年度 為基準,未使用數量不列入次年度配額內。核配機關(構)於完成分配後,

均於公布欄公告獲分配之進口人名稱。

(IV)配額申請期間之 21 日前公告配額分配事宜。

(V)配額申請期間為 14 日。

(VI)關稅配額證明書可在一較短之時限內(當天)核發,惟進口貨物適用配額內 稅率,進口人未能即時檢具關稅配額證明書而能補正者,得依關稅配額實施 辦法第 16 條規定,按配額外稅率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先 行驗放,並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內補正。

(VII)僅需向單一管理機關辦理。

(VIII)採事先核配方式辦理,配額申請數量最高不得超過配額總量 20%,最少不 得低於商業可行之運送數量。

(IX)至(XI):不適用。

7. 貨品進口無數量限制或自特定國家進口無數量限制者:不適用。

8. 關稅配額之申請,係採公開透明之程序,拒絕之理由均於公告申請注意事項 中載明。

(30)

進口人申請許可證之資格 9. 申請配額資格如下:

農產品參與分配資格,除食米係以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

且向農委會辦有糧商登記之申請人為申請資格外;其他農產品之申請資格,

凡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有案之出進口廠商均有申請資格。

申請關稅配額所需文件及其他規定

10. 關稅配額申請書之樣本格式如 ANNEX II-(1)(2)。

11. 實際進口時,進口人需提供關稅配額證明書。

12. 農產品採先申請先分配者,申請人需於申請配額或配額轉讓時繳交手續費新 臺幣壹千元。

13. 農產品採事先核配之獲配者,於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時,收取履約保證金或 權利金。履約保證金係為確保配額充分利用,以不妨礙配額之充分利用或對 貿易造成限制為訂定基準,並於貨物全數進口後申請發還。至權利金係透過 競標方式取得該項進口貨物權利所收取之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關稅配額之核配條件 14. 配額之有效期限:

農產品採事先核配,且為一年獲配一次配額者,原則上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 期限至當年九月一日截止,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但展延日期不得超過當期關 稅配額截止日。

15. 對未使用或僅部分使用之配額未訂有處罰之規定。

16. 農產品依事先核配方式申請參與分配所獲配之配額,可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 效期限內全部或部分轉讓。配額之轉讓,應由權利人及受讓人聯名填具關稅 配額申請書,並檢附原關稅配額證明書、雙方簽署之配額轉讓同意書,對於 收取履約保證金者,並應同時檢附雙方簽署之履約保證金移轉同意書,向原 核配之機關(構)辦理轉讓及履約保證金之移轉手續。

17. 除上述規定外,無其他附帶條件。

其他程序要件

17. 除前述規定外,無其他行政程序。

18. 進口貨品所需外匯由主管之銀行自動提供。

(31)

ANNEX I (See Questionnaire 1)

(32)

ANNEX II (1) (See Questionnaire 12)

輸入關稅配額申請書

臺 灣 銀 行 BANK OF TAIWAN

*以下欄位請申請人繕打

(1) 申請人:(公司中英文名稱、「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統一編號及地址、

電話、傳真)

郵遞

區號

(3)生產國別:

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

(4)檢附文件

(請按順序釘妥)

1. 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國貿局廠商基本資料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影本

2.手續費郵局劃撥收據正本

(請浮貼於申請書右上角)

(2)申請人(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5)申請數量 公噸

(鹿茸數量: 公斤)

(6)配額種類/貨名(限勾選一項)

□ E.鹿茸 □ F.東方梨 □ G.香蕉

(7)配額批次

本申請人申請進口上述配額貨品,願遵守貴行所訂有關廠商申請輸入關稅配額注意事項及 其他相關規定,如有違反,願無條件接受停止申請配額、收回配額及關稅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 議處。

此致 臺灣銀行

※ 注意事項:1.上述配額貨品進口時,須符合相關檢疫/檢驗及進口規定。

2.請依背面說明填寫,否則即列為不合格件。

右 列 請 勿 填 寫

審 查 結 果

□不合格

□合格

□ 1.交郵日期不合 □ 6. 申請兩種以上配額

□ 2.資格不合 □ 7. 重覆申請配額

□ 3.文件不符或不全 □ 8. 非以郵局函件寄送申請文件

□ 4.未繳費用 □ 9. 寄至非本部地址

□ 5.數量不合 □ 10. 其他 核配結果

收件編號:

交郵日期:

手續費郵局劃撥收據正本浮貼處

(33)

ANNEX II (2) (See Questionnaire 12)

輸入關稅配額標售權利金標單

本廠商確能取得合於規定之 供應來源並在限期內裝運進口,有關配額 權利金出價茲依照廠商申請輸入關稅配額注意事項(二)及貴部投標須知所規定 之各項條件投標

輸入關稅配額:

投 標 數 量: 千 百 拾 公噸

投標數量不得小於最低投標量,亦不得超過最高投標量,數量以公噸(整數)為單位。

權利金單價:每公噸新臺幣 萬 千 百 拾 元正

投標數量及權利金單價請以整數中文大寫: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

玖等字樣書寫,如有塗改,請蓋章。

本廠商切結本案 投標,絕無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亦無出借本廠商名義或證件予

他人參與投標、圍標或其他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如有違反,願自負一切賠償及法 律責任,概與貴部無涉。 此致

臺灣銀行貴金屬部 未蓋廠商或負責人章者無效

投標廠商:

廠商印章: 負責人印章 地 址、電 話、傳 真: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廠商基本資料表所載。

---

請投標廠商務必詳細填寫以下銀行票據押標金內容,避免訛誤:

投標廠商: 繳交 公噸 押標金新臺幣(小寫) 元正

1.票據種類: 3.票據號碼:

2.付款銀行: 4.發票銀行:

申請未得標之押標金票據退還方式:

□ 現場派員領回(攜帶文件、印章詳投標須知第九條規定) □ 郵遞寄回(投標時,請附已寫明地址之掛號回郵信封(郵資 43 元))

開 標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票據請裝訂於此處

(34)

ANNEX III 中華台北 2019 年 WTO-ILP 年度問卷及其相關管理法規彙總表

問卷名稱 主管機關 管理法令 發布/修正日期 連絡人

1.光碟製造機具 經濟部國際貿易

1.貿易法

2.貿易法施行細則 3.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4.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5.光碟管理條例

6.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102/12/11 修正 094/03/18 修正 099/07/08 修正 107/11/1 修正 105/11/30 修正 098/11/27 修正

xqtao@trade.gov.tw

2. 溴化甲烷,氟氯 烴,其他含二種 或二種以上不同 鹵素原子之非環 烴鹵化衍生物及 其混合物

行政院環境保護

1. 溴化甲烷管理辦法 2. 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092/05/21 發布 106/12/08 修正

lwlu@epa.gov.tw

3.種畜禽及種原、

基因轉殖種畜禽 及種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

1.畜牧法

2.種畜禽及種原輸入同意文件審核要點

3.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輸出入同意文件審核要點

099/11/24 104/04/30 修正 098/06/19 修正

li4653@mail.coa.gov.tw peimeichen@mail.coa.gov.tw

4.黃鰭鮪、黑鮪、

南方黑鮪、劍旗 魚、大目鮪、魚 翅、美露鱈

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漁業署

1.申請黃鰭鮪進口注意事項

2.申請黑鮪進出口及再出口注意事項 3.申請南方黑鮪進出口及再出口注意事項 4.申請劍旗魚進出口及再出口注意事項 5.申請大目鮪進出口及再出口注意事項 6.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

7.美露鱈進口應遵行事項

096/01/31 修正 103/11/10 修正 103/12/04 修正 097/12/25 修正 097/12/25 修正 108/05/21 修正 107/08/01 發布

kunhong@ms1.fa.gov.tw

5.菸、酒及未變性 酒精

財政部國庫署及 其他用途權責機

1.菸酒管理法

2.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3.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106/12/27 修正 103/12/22 修正 103/12/26 修正

rykao@mail.nta.gov.tw

(35)

問卷名稱 主管機關 管理法令 發布/修正日期 連絡人

7.漁船 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漁業署

1.漁業法

2.漁業法施行細則

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4.申請輸入新式漁法漁船審查作業要點

5.在臺灣地區建造國人經營之非本國籍一百噸以上魷釣漁船輸 入應辦理事項

105/07/20 修正 104/10/05 修正 107/12/11 修正 088/11/08 修正 096/11/06 發布

chiahsien@ms1.fa.gov.tw

8 船舶 交通部航港局 1.航業法

2.船舶法

103/01/22 修正 107/11/28 修正

ytchen@motcmpb.gov.tw

9 民用航空器 交通部民航局 1.民用航空法

2.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3.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5.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107/04/25 修正 107/11/21 修正 104/07/30 修正 105/09/20 修正 106/12/12 修正

ctsou@mail.caa.gov.tw

10 槍枝、彈藥、管 制刀械、模擬 槍、警械

內政部警政署 1.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3.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

4.警械使用條例

5.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107/08/16 修正 106/06/14 修正

p5003@npa.gov.tw

11 事業用爆炸物 經濟部礦務局 1.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098/05/27 修正 shunn@mine.gov.tw 12 關稅配額 財政部關務署 1.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100/09/27 修正 cp01@custom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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