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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加強青年志工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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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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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加強青年志工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98 年 2 月 6 日青參字第 0982360017 號令訂定 99 年 3 月 30 日青參字第 0992360156 號令修正 100 年 11 月 28 日青參字第 10023615562 號令修正 101 年 1 月 6 日青參字第 1002361717 號令修正 102 年 2 月 5 日臺教青署參字第 1022260024 號令修正 102 年 12 月 31 日臺教青署參字第 1022261188B 號令修正

一、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志工服務,以實際行動 關懷本土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十二歲以上、三十歲以下之青年及青少年。

三、 補助對象:青年自組團隊,每隊人數為六至三十人。

四、 補助範圍:凡能運用或媒合青年志工人力資源,辦理下列青年志工服務行動方案 者,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 社區服務面向:協助社區營造、弱勢關懷、社區輔導等相關青年志工服務。

(二) 環境服務面向:協助環境人文、生態保育、節能減碳等相關青年志工服務。

(三) 文化服務面向:協助文史調查、古蹟保存、導覽解說等相關青年志工服務。

(四) 科技服務面向:協助資訊輔導、數位科技、科技能力等相關青年志工服務。

(五) 健康服務面向:協助健康促進、衛生醫療、休閒旅遊等相關青年志工服務。

(六) 教育服務面向:協助教育輔導、語言教學、閱讀推廣等相關青年志工服務。

(七) 其他服務面向:協助跨上述二個以上服務面向或其他符合本要點目的之相關青 年志工服務。

五、 補助原則: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時,本署得參酌相關預算編列情形,

依下列原則給予補助:

(一) 青年志工服務行動方案之補助款係屬部分補助,申請補助團隊應自籌活動總經 費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 經費補助項目為服務行動方案執行必要費用(經費編列參考表如附件一)

(三) 活動之財產購置、設備維護、雜支、行政管理費、講師費及出席費等經費不予補助 (四) 同一申請團隊每年以補助一案為原則;隊名、隊長、或二分之一以上隊員相同或

計畫書內容雷同者等,視為同一團隊。

(五) 由本署審酌青年志工參與服務人數、服務對象規模、服務地區、服務時間、服務 內容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額度 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六) 不予補助情形:

1.團隊未派員參加培力輔導課程。

2.團隊於培力輔導課程結束七日內未上網提出服務行動方案計畫書。

3.團隊人數未達六人者。

4.團隊於本署核定補助前已辦竣服務活動者。

5.團隊非在國內服務而至國外或大陸地區服務者。

6.同一團隊申請二案以上者,僅得補助一案。

7.服務行動方案未呈現具體服務內容或執行方式者。

8.服務行動方案無可行性者。

(2)

六、 申請程序及時間

(一) 申請程序:採線上申請,申請補助團隊先至「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網址:

http://gysd.yda.gov.tw)提出「服務行動構想」(如附件二,服務活動時間以六 月中旬至九月為原則),各申請補助團隊並應派一至二名代表參加本署各青年 志工中心辦理之培力輔導課程,於課程結束後七日內上網提出「服務行動方案 計畫書」(如附件三)。

(二) 申請時間: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向本署提出申請。

七、 審查作業

(一) 本署受理申請截止後,由本署各青年志工中心進行初審,再由本署進行複審,

審查結果於「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公布。

(二) 審查標準:

1.服務企劃創意及規劃執行能力。

2.社區資源整合運用能力。

3.團隊合作與運作。

4.服務之學習效益。

5.接受服務對象之改變與影響。

6.服務延續與發展性。

八、 配合事項

(一) 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或個人資料事項,應分別依政府 採購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 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團隊若有十八歲以下未成年者,應於本署審定結果公 告後十四日內填寫家長同意書(如附件四),交給所屬青年志工中心,並以 有學校老師、立案非營利組織機構人員或青年志工家長擔任團隊指導者為原則。

未符本款規定者,本署得取消其補助資格。

(三) 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團隊須於服務完成時,請受服務對象填答服務滿意度 調查表(如附件五),並將調查統計結果填列於成果報告中

(四) 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團隊應確實依計畫書執行,如有特殊原因變更計畫,

例如更改時間、地點、服務方式、成員名單等,應於事前七日備函或電子郵件通 知本署。

(五) 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應注意安全性,並應依服務性質辦理團隊成員投保措施,

以保障活動期間安全。

(六) 活動場地布置、相關活動手冊、新聞稿及宣傳等文件,應將本署列為指導單位,

並運用本署區域和平志工團識別標誌(可至「區域和平志工團」GYSD 網站下 載使用)。

(七) 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方案計畫,本署得轉做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

九、 核銷與結案

(一) 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團隊應於服務活動完成後三十日內,依本署規定格式 至「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填寫活動成果報告(如附件六)。

(二) 核銷與結案程序:

1.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團隊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送領據(如附件七)、

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八)及符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補助經費額 度之支出原始憑證(分項整理粘貼如附件九)等三項資料,送本署指定各地

(3)

青年志工中心檢視彙整。

2.請各地青年志工中心備函檢附志工中心領據(如附件十)及指定匯款帳戶存 摺封面影印本、獲補助團隊領據影本(獲補助團隊領據正本留存青年志工中心 保管備查)、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憑證及網站匯出之成果報告,送本署辦 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再由青年志工中心撥款予獲補助團隊。

(三) 本署核處受補助團隊請款時,發現有自籌款項未達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得酌減補助額度,若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 督導及考核 (一) 督查方式:

1.由本署組成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得派員了解經費運用及計畫執行成效。

2.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案件,如經檢舉或通報不法,得適時進行查核。

(二) 督查內容:

1.活動是否依本署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創新性與影響力)。

3.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 獎懲:

1.獲補助之團隊,其成員得優先參加本署舉辦之青年志工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

2.完成成果報告之團隊,得參加本署年度績優團隊競賽,團隊競賽規定另訂。

3.若活動計畫使用本署或區域和平志工團名義,而有不當行為者,二年內不受 理其申請補助。

4.受補助團隊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有造假情事,除追繳 補助款項外,二年內不再受理申請補助;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司法機關偵辦。

5.同一服務行動方案,如已獲得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申請本案補 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 案,且二年內本署不受理同一申請團隊其他補助案件。

6.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 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助一年至五年。

7.受補助團隊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核定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違反者收 回全額補助,嗣後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十一、 本要點如有未竟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4)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104 年青年志工自組團隊校園說明會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為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志工服務,以實際行動關懷本土發展,特委託 各地青年志工中心辦理「青年志工自組團隊校園說明會」,針對今年度相關報名作業及 補助要點,安排專人到校說明,歡迎服務性社團、學生會、訓育組、輔導室以及課外活 動指導組師長惠予安排時間、場所,共同推展青年志願服務工作。

 指導單位: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 主辦單位:臺南市青年志工中心─財團法人俊逸文教基金會

………

【說明會報名表】

填妥本單後,請於4 月 10 日前以 E-MAIL 方式回傳(為避免漏信,回傳表單後請來電確 認!)

下載電子表單請至財團法人俊逸文教基金會網站http://www.e-go.org.tw/→點選

【最新動態】→【104 年青年志工自組團隊校園說明會簡章】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臺南市青年志工中心★☆

《 基 金 會 本 部 》 財 團 法 人 俊 逸 文 教 基 金 會 (O )06-2157524 分 機 43 ( Fax)06- 2157529

洪碧涓 0911-731399(中華) E-mail:pi2231@yahoo.com.tw 70052 台南市中西區健康路一段 22 號(勝利之聲廣播公司)

《新營工作站》鄭楓樺 專線:06-6323434 E-mail:cfh01@worldpeace.org.tw 73061 台南市新營區新進路二段 161 號

學校名稱 科 系 、 年

級 或 社 團

聯絡電話 (O) 分機 (行動)

聯 絡 人

地 址 E-MAIL

預約時間

月 日□上午 □中午 □下午點 分至 點 分

※說明會時間可長可短,中心專人 可配合學校彈性機動調整。

場 地 名 稱

參 加 人 數

校方現有 場地設備

□電腦 □單槍 □投影布幕 □麥克風 □其他

※每場人數不限,請學校自行安排可容納適當人數之場地即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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