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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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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招生簡章目錄

報名流程表 ... ‐ 2 ‐ 

重要事項說明 ... ‐ 3 ‐ 

招生重要日程 ... ‐ 4 ‐ 

壹、修業年限 ... ‐ 5 ‐ 

貳、報考資格 ... ‐ 5 ‐ 

參、報名方式、日期及注意事項 ... ‐ 6 ‐ 

肆、考試相關事項 ... ‐ 8 ‐ 

伍、招生學系分則(學系、名額、考試科目及注意事項) ... ‐ 8 ‐ 

陸、錄取、放榜 ... ‐ 24 ‐ 

柒、複查成績辦法 ... ‐ 24 ‐ 

捌、考生申訴案件處理 ... ‐ 25 ‐ 

玖、報到、註冊入學 ... ‐ 25 ‐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 ‐ 28 ‐ 

附錄二、大葉大學辦理學生就學補助相關措施 ... ‐ 31 ‐ 

附錄三、大葉大學地理位置圖 ... ‐ 32 ‐ 

附錄四、大葉大學校園平面圖 ... ‐ 33 ‐ 

附表一、網路報名需造字申請表 ... ‐ 34 ‐ 

附表二、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 ... ‐ 35 ‐ 

附表三、考生申訴書 ... ‐ 36 ‐ 

 ... ‐ 37 ‐

 

(3)

- 2 -

報名流程表

(4)

重要事項說明

大葉大學 107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 考試重要事項說明

一、 網路報名登錄及繳費完成後即為完成報名手續。報考資格之學歷證明文件 報名時請以影本繳交審查,惟於錄取註冊後仍須查驗學歷文件正本。

二、 每位考生限報考一學系。

三、 考試項目中之「資料審查」,請與報名表一同裝袋寄件(學系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範),以免影響該科分數。

四、 本校招生「准考證號碼」及「成績單」採系統查詢方式(不寄紙本),考生 應試時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五、 「面試」考科請於考試前二天起,上網下載報考學系面試通知,以利遵循 辦理。

六、 考生於報名系統輸入身分證字號等基本資料,僅限於招生試務使用,錄取 後將其基本資料轉至本校各公務系統內,及相關統計研究使用,其餘均依 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有效管理、處理個人資料。

七、 學校總機:04-8511888,若有相關問題,洽詢方式如下:

問題類型 洽詢單位 分機號碼

報名相關 詢問報考資格規定

請洽報考學系 詳見

招生學系分則 詢問書面資料審查格式

查詢書面資料收件狀況 請使用招生系統查詢

考 試 相 關

查詢登錄流水號

請使用招生系統查詢

--

查詢准考證號碼

查詢口試試場位置 請至招生系統公告處,下載 報考學系口試通知。

查詢口試相關規定 查詢報名費用繳費情形

請使用招生系統查詢 查詢榜單

查詢成績 報到意願登記

其他

詢問招生系統操作問題 教務處註冊組 1392、1396 詢問報到、註冊程序 教務處註冊組 1392、1396

(5)

- 4 -

招生重要日程

【招生報名系統網址:http://dyu.edu.tw/su24 】

招生重要日程

項目 日期

簡章公告 107.3.26(一)

網路報名及繳交報名費

107.4.23(一)至 107.5.8(二)

『資料審查』資料寄交截止日

【與報名表件一同裝袋寄繳】

107.4.23(一)至 107.5.8(二)

請考生注意投寄時間並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

以免影響權益

網頁公告面試地點

107.6.7(四)

面試日期

107.6.9(六)

錄取名單公告

107.6.25(一) 受理成績複查

(採通訊申請,以郵戳為憑) 107.6.25(一)至 107.6.28(四) 正取生報到意願登記

備取生遞補意願登記 (招生系統查詢)

107.6.25(一)至 107.6.28(四)

1.正取生請至網路登記報到意願,若欲放棄入學資格者,

請 依 網 頁 訊 息 列 印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傳 真 (04-8511050)至本校。

2.備取生請先以網路登記遞補意願,本校將再視正取生報 到缺額情形通知遞補。

公布遞補錄取名單 107.6.29(五) 備取生遞補截止日 107.7.2(一)止

註冊入學 預計 9 月(以註冊通知單為準)

107 年 3 月 107 年 4 月 107 年 5 月 107 年 6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 1 2 3 4 5 6 7 1 2 3 4 5 1 2

4 5 6 7 8 9 10 8 8 10 11 12 13 14 6 7 8

報名 結束

9 10 11 12 3 4 5 6 7

面試 地點 公告

8 9 面試 11 12 13 14 15 16 17 15 16 17 18 19 20 21 13 14 15 16 17 18 19 10 11 12 13 14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24 22 23

報名 開始

24 25 26 27 28 20 21 22 23 24 25 26 17 18 19 20 21 22 23 25

26 簡章 公布

27 28 29 30 31 29 30 27 28 29 30 31 24 25

放榜 報到

26 27 28

報到 結束

29 30

7/1 7/2遞補

截止

(6)

大葉大學 107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簡章

壹、修業年限

學士班:四年,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 4 年。

貳、報考資格

一、

必須符合下列兩項其中任一規定,具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且學歷(力)符合規 定者,始得報名: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且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臨界障礙者 不符報考資格)(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且相關鑑定證明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 有效期,或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級中 等學校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ㄧ年級」,並鑑定證明上無註記不適於升學大 專校院時使用之說明者,始符合報考本甄試資格。

※學習障礙考生,僅得持鑑輔會證明報考。

※鑑輔會鑑定結果與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不一致者,以鑑輔會鑑定結果為主。

※報名截止日前仍未取得教育部鑑輔會證明者,請檢附教育部通過身心障礙鑑定之函 文影本。

※報考資格:

1.高中職「應屆畢業生」不得再持國中就學時期所取得之鑑輔會證明報考本甄試,

即便證明所載之適用教育階段為「中等教育階段」或「高中職教育階段」亦不適 用。

2.高中職「已畢(肄)業生」須持適用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含以上)」,

不得再持中等教育階段或高中職教育階段之鑑輔會證明。

3.高中職畢(肄)業已逾 1 年以上者,不得再持高中職就學時期所取得之鑑輔會證 明報考本甄試。

二、

具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高中)」、「單 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學生,或符合「入學大學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有關大學學士班ㄧ年級新生報考資格者(請參閱附錄一)。

三、

考生報考資格之認定,以報名檢附或網路登載之資料為依據,並於錄取註冊後查驗

學歷文件正本,考生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但因報考資格不符者,一律取消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救措施,請考生務必於報考前自行確認是否符合資格,

審慎填報。

(7)

- 6 -

參、報名方式、日期及注意事項

報名方式

一、報名網址:

招生系統 http://dyu.edu.tw/su24

網路填寫 報名資料 (上傳個人證

件照)

列印報名表件

1.報名甲表 2.報名乙表 3.繳費單 4.郵寄封面

繳交

「報名費」

低(中低)收入戶 請傳真證明文件 (04-8511050)

郵寄

「報名甲、乙表 暨書審資料」

二、採線上登錄報名資料並上傳 2 吋個人證件照片檔案。

三、繳費交易明細表或考生存根聯,請考生自行妥為保存。

報名日期

網路報名日期:107 年 4 月 23 日至 107 年 5 月 8 日。

※網路報名登錄系統於報名期間內為24小時開放(該報名起迄日除外),建議及 早登錄,以避免網路壅塞影響報考權益。

資料繳寄

一、 請自備報名信封,並將列印之「報名暨資料審查專用袋封面」貼於自備之 信封上,將報名表甲表、乙表及書審資料放置信封內,於107年4月23日至 107年5月8日寄送(請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免影響權益) 。 二、 注意事項

(一) 報名表甲表

1. 未上傳照片圖檔者,請於報名表甲表黏貼2吋相片。

2. 報考資格之學歷證明文件報名時暫時以學生證或畢(結)業證書 (證明文件)或同等學力之證明文件影印本代替,於錄取註冊後,

依報考資格查驗學歷文件正本。

(二) 報名表乙表-證明文件黏貼單

請貼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1份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特殊教育學生或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證件影本1份。

(三) 書審資料連同報名表一併寄繳(以郵戳為憑),未繳交者視同放棄 該項成績並以「缺考」論。

(四) 考生繳交之各種文件資料,概不退還(學系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辦理)。

繳費方式

一、 報名費:新臺幣600元。

二、 繳費方式:持網路報名完成後產生之繳費單,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費,繳 費收據或交易明細表請自行妥為保存。(各項繳費衍生之手續費由考生自行 負擔)

(一) 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全省分行臨櫃繳費。

(二) ATM 轉帳:持網路報名完成後產生之帳號至全省各銀行自動櫃員機 轉帳繳費。(完成轉帳繳費,請務必列印「交易明細表」,並檢查「訊 息代號」欄,出現代號即表示轉帳未完成,請重新轉帳或詢問該自 動櫃員機所屬之金融機構。)

(8)

(三) 便利商店繳費。(7-11、全家、萊爾富及OK等超商。)

三、 若因繳費不正確、帳號輸(寫)錯誤、轉帳未成功而延誤報名者,由考生 自行負責。繳納報名費後,無論報考資格是否符合,報名費用概不退還。

不符合學系訂定之報考資格者及逾報名期限者請勿報名,以免浪費報名費。

四、 符合低(中低)收入戶得申請辦理「報名費全免優待」,請勿繳費。凡持有 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 證明)影本傳真至本校(傳真電話04-8511050,並請致電確認是否傳真成 功,確認電話:04-8511888分機1392、1393),若未按上述規定辦理者,事 後將不予以優待或退費。。

報名 注意事項

一、 考生於網路報名時,如有需造字之文字(如身分證所載較粗字體),請配 合回傳(附表一),登錄資料請以〝 ▁ 〞符號代替,以免產生亂碼無法 辨識。

二、 考生於網路報名所建檔之電話號碼、通訊地址,請以107年8月底前掛號函 件可收件地址為基準,以免因無法連絡或投遞而權益受損。

三、 報名手續完成係指:(1) 完成網路報名建檔作業(2) 報名費繳費入帳完 成,兩者均須齊備,始完成報名作業,若有任一項目未完成,視同未完成 報名程序。

四、 考生於完成報名資料輸入並確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學系 (組)別、身分別。

五、 考生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銷報名及退費。報名前,請 自行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報考學系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六、 以應屆畢業生身分報考經錄取者,如因故無法於入學時補繳驗畢業證書 者,則註銷其入學資格。(考生入學時之學歷資料須與報名登載時核符)

七、 持同等學力報考經錄取者,如因故無法於入學時補繳驗規定學歷查證資料 者,則註銷其入學資格,繳驗資料規範請詳閱附錄一之說明。

八、 報考者若有蒙混、舞弊、報考資格不符或其所繳驗之身分、經歷、資格及 年資等之相關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及塗改等相關情事者,

一經查證屬實,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不發給任何 有關學籍證明外,得追究法律責任;如於畢業後始被舉發,除勒令繳銷其 畢業證書及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外,本校得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 考生於報名系統輸入身分字號等基本資料,僅限於招生試務作業(含公 告)使用,錄取後將其基本資料轉至本校各公務系統內,及相關統計研究 使用,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有效管理、處理個人資料。

(9)

- 8 -

肆、考試相關事項

考試日期

一、 面試日期:自 107 年 6 月 9 日(六)。 

二、網頁查詢各學系面試時間及地點:

(一) 各學系詳細面試資訊,於107年6月7日(四)於網頁公告。

(二) 查詢網址:http://dyu.edu.tw/su24

(三) 考生至各學系應試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駕照、IC健保卡 等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應試,以備查驗。

三、本招生考試地點:

地址:515 彰化縣大村鄉學府路 168 號 電話:04-8511888 轉 1392 或 1396

面試地點:詳見各學系面試通知單,本通知單於試前公告於本校網頁。

交通:本校地理位置圖請見附錄三。搭乘火車者可於員林站或大村站下車 再轉搭本校交通車或計程車。本校交通車班次表可參閱本校網頁公告。

(http://ga.dyu.edu.tw/ )

四、如遇不可抗力情事(如颱風警報或發生重大天然災害)無法如期舉行考試 時,本校除於考試前利用新聞媒體公告通知外,並將於本校網頁公告延期 舉行之相關事宜。

伍、招生學系分則(學系、名額、考試科目及注意事項)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學系 10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30 % 面試: 7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4) 其他有利於審查資料(社團參與、競賽結果、獲獎紀錄、學生幹部、全 民英檢相關證明、技能檢定證照、榮譽與服務事蹟或研習證明等)。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免 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2101

(10)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 2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50 % 面試: 5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資料審查 

2. 面試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2221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綠色產品設計學士學位學程 3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50 % 面試: 5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資料審查 

2. 面試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2221

(11)

- 10 -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電機工程學系 5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40 % 面試: 6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2161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環境工程學系 3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30 % 面試: 7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2351

(12)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消防安全學士學位學程 5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30 % 面試: 7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2351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資訊工程學系 2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30 % 面試: 7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4) 其他有利於審查資料(社團參與、競賽結果、獲獎紀錄、學生幹部、榮 譽與服務事蹟或研習證明等)。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2401

(13)

- 12 -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 2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40 % 面試: 6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4) 其他有利於審查資料(社團參與、競賽結果、獲獎紀錄、學生幹部、全 民英檢相關證明、技能檢定證照、榮譽與服務事蹟或研習證明等)。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2601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企業管理學系 3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50 % 面試: 5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4) 其他有利於審查資料(社團參與、競賽結果、獲獎紀錄、學生幹部或全 民英檢相關證明等) 。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3011

(14)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資訊管理學系 4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40 % 面試: 6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3131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人力資源暨公共關係學系 4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40 % 面試: 6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2) 讀書計畫。

(3) 其他有利於審查資料(社團參與、競賽結果、獲獎紀錄、學生幹部、成 果作品相關證明等)。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3071

(15)

- 14 -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國際企業管理學系 5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50 % 面試: 5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4)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可含競賽成果、特殊表現證明、社團參與證明、

全民英檢成績、技能檢定證照、榮譽與服務事蹟或研習證明等)。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3191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會計資訊學系 4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50 % 面試: 5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資料審查 

2. 面試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3251

(16)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財務金融學系 3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50 % 面試: 5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4)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社團參與、競賽結果、獲獎紀錄、學生幹部、

全民英檢相關證明、技能檢定證照、榮譽與服務事蹟或研習證明等)。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3521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工業設計學系 2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50 % 面試: 5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作品集。

(2) 自傳。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5011

(17)

- 16 -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空間設計學系建築組 3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50 % 面試: 5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2) 作品集。

(3) 自傳。

(4)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社團參與、競賽成果、獲獎紀錄、學生幹部及全 民英檢相關證明等)。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5195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空間設計學系室內設計組 3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50 % 面試: 5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2) 作品集。

(3) 自傳。

(4)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社團參與、競賽成果、獲獎紀錄、學生幹部及全 民英檢相關證明等)。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5195

(18)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視覺傳達設計學系 2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30 % 面試: 7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作品集。

(2)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3) 自傳。

(4)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社團參與、競賽成果、獲獎紀錄、學生幹部及全 民英檢相關證明等)。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5071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造形藝術學系 10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40 % 面試: 6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作品集。

(2) 自傳。

(3) 讀書計畫。

(4)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5)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5131

(19)

- 18 -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傳播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4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30 % 面試: 7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5086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多媒體數位內容學位學程 5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40 % 面試: 6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4)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如作品集或實體作品集等)。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2421

(20)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英語學系 3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50 % 面試: 5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6011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文創產業國際人才學士學位學程 2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50 % 面試: 5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6011

(21)

- 20 -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應用日語學系 10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40 % 面試: 6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6071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歐洲文化與旅遊學士學位學程 5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50 % 面試: 5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4)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各類職業證照、各類獲獎證件(限高中/職階 段)、資格檢定、結業(訓)證書、在校社團表現及其他能力證明文件等)。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6051

(22)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食品暨應用生物科技學系 4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40 % 面試: 6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4)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如獎狀、證照、服務證明等)。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2281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分子生物科技學系 4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40 % 面試: 6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4251

(23)

- 22 -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生物資源學系 4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50 % 面試: 5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4) 其他有利於審查資料(社團參與、競賽結果、獲獎紀錄、學生幹部、全 民英檢相關證明、技能檢定證照、榮譽與服務事蹟或研習證明等)。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6211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藥用植物與保健學系 1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40 % 面試: 6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6231

(24)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運動健康管理學系 2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40 % 面試: 6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面試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學生自述)。

(2) 社團參與、競賽成果(或特殊表現)。

(3)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可含『體適能檢測』相關證明文件) 。

(4)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高中職在校成績證明僅供參考,不列入成績評 比)。

2. 資料排版與完整性,列入成績評比。 

3.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4.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3491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醫療器材設計與材料學士學位學程 3 名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 60 % 面試: 40 %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資料審查 

2. 面試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檢附資料如下:

(1) 自傳。

(2) 讀書計畫。

(3) 在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4)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社團參與、競賽結果、獲獎紀錄、學生幹部、榮 譽與服務事蹟或研習證明等)。

2. 請於報名結束前寄達本招生委員會。(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 免影響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3.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諮 詢 服 務 (04)8511888 分機 2621

(25)

- 24 -

陸、錄取、放榜

一、錄取名單查詢及成績查詢時程如下:

錄取名單 查詢日期

107 年 6 月 25 日(一)

※招生系統 http://dyu.edu.tw/su24 → 點選榜單查詢(登入系統,查詢 榜單錄取結果)。

考試成績查 詢日期

1.考試成績開放查詢日期 107 年 6 月 25 日(一)。

2.本校招生成績單不寄紙本,請考生自行登入招生系統,上網查詢/

列印/儲存檔案。

3.請考生注意複查期限,若逾期導致權益受損,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本會不予補救。

※招生系統 http://dyu.edu.tw/su24 → 點選成績查詢

成績特殊

限制條件

依成績錄取,採擇優錄取,總成績須達最低錄取標準(最低錄取標準 由錄取會議決定)。

二、錄取原則:

1.各系皆採擇優錄取。

2.各考科滿分 100 分,各系若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3.總成績須達最低錄取標準,最低錄取標準以考生考試成績之分佈由招生委員會議決 定。

(1)各學系考生達錄取最低標準者,以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至核定之名額為正取生,

其餘為備取生,未達最低錄取標準則不予錄取。如正取生有缺額時,由備取生 依序遞補。

(2)總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考生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不足額錄取,且不列備 取生。

4.正取生放棄入學資格,其缺額得以同意遞補意願之備取生,依其報考時選填志願序 及成績遞補到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為止;正取生或備取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 績相同時,則依簡章規定同分參酌方式決定錄取順序;若經同分參酌後仍同名次,

則增額錄取並於註冊後報教育部核備。

柒、複查成績辦法

一、 複查期限: 107 年 6 月 25 日至 107 年 6 月 28 日

。(以郵戳為憑)

※逾期或複查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

二、 複查手續:(限以通訊方式辦理)

1.複查申請:請填寫「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附表二),以傳真方式申請(傳真 電話 04-8511050,並請致電確認是否傳真成功,確認電話:04-8511888 分機 1392、

(26)

1393),逾期不予受理。

2.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即予補錄取。

3.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發現其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時,即取消其錄取資格,該考生 不得異議。

4.凡複查成績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 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僅以複查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申請複 查以一次為限。

捌、考生申訴案件處理

一、考生對於本校考試結果或與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或於考試過程中有違反性別平等 原則之疑慮時,依據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得於該情事發生之日起 7 日內,向招 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具名申訴書(附表三),其他方式均不受理。

二、 申訴者應為考生本人,填具考生申訴事實說明表並檢附相關之文件及證據後,以 雙掛號郵件向本會提出(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

三、 本會對逾期或未具名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

四、 若考生對於招生考試相關事宜有任何疑義或糾紛時,悉依簡章規定辦理,簡章若 有未載明之事項,則依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之。

玖、報到、註冊入學

一、本校報到註冊相關事項將於本校首頁公告,網址:

http://www.dyu.edu.tw/

二、錄取生報到及註冊相關時程如下:

※日期若有異動,概以報到、註冊通知公告日期為依據。

項目 日程

意願登記日期 意願登記方式

正取生 報到意願登記日期:

107.6.25~107.6.28

(1)登入招生系統,進行意願登記。

(2)同意報到者,以上網登載意願紀錄為 依據;放棄報到者,列印放棄入學資 格聲明書傳真(04-8511050)至本校。

備取生 遞補意願登記日期:

107.6.25~107.6.28 登入招生系統,遞補意願登記。

備取生遞補作業 一、網路公布遞補錄取名單:107.6.29(五)。

二、備取生遞補作業截止日:107.7.2(一)止。

(27)

- 26 -

項目 日程

註冊入學

一、以註冊通知單公告為依據。

二、考生繳費後即完成註冊。

三、註冊時應提供該學制入學所需之學位證書正本以供查驗。

三、 報到方式:

1. 一律採網路登記,考生不用親自到校辦理,招生系統網址:

http://dyu.edu.tw/su24。

2. 透過網路上傳意願後,務必再次使用系統查詢報到回覆結果。以免因傳輸不 正確而導致權益受損情事,若因未按上述規定上網上傳意願或查詢,導致喪 失資格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

3. 正取生同意報到者,以上網登載意願紀錄為依據,不須寄送紙本回覆。

4. 正取生欲放棄入學資格者,以上網登載意願後,列印「放棄資格聲明書」署 名後傳真(04-8511050)至本校,以利進行缺額遞補作業。

5. 備取生已獲遞補錄取者,須依本校通知期限,完成報到程序。

6. 若有疑問請電洽教務處註冊組聯絡電話 04-8511888 分機 1392、1393。

四、 正、備取生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報到、註冊等相關事宜,若未依規定辦理或逾報 到註冊期限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若通訊資料有異動者,應逕向本 校反應,否則導致權益受損,概由考生自行負責,本校不予補救,請考生特別注 意。

五、 正取生報到後所遺缺額由該招生之備取生依序遞補至 107 年 7 月 2 日止。

六、 錄取生註冊(報到)時應提供該學制入學所需之學位證書正本以供查驗(須與報 考所檢附之學歷證件核符);持同等學力報考經錄取者,須於入學時補繳規定學歷 查證資料(繳驗資料規範請詳閱附錄一之說明)。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亦不得申 請保留入學資格。

七、 應屆畢業生註冊(報到)時若因特殊原因(如暑修…等)須延遲繳交學位證書者,

須簽立切結書向本校申請延期繳驗,並於切結書期限內補繳(期限由本校訂之),

逾期未繳交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八、 經錄取之學生應依學校規定繳交各項證件資料,始准註冊入學。報名或註冊(報 到)時所繳驗證件有偽造、假借、塗改或不符合入學資格等相關情事,一經查證 屬實除取消其錄取資格或即開除學籍,不發給任何有關學籍證明外,得追究法律 責任;如於畢業後始被舉發,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及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外,

本校得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 經錄取之新生,應一律於當年度 9 月開學前完成報到或註冊手續,逾時且已徵召 入營者,一律不准辦理延期徵集。

十、 錄取生經註冊入學後,其應修、補修學分及科目等事項,悉依所屬學系之規定辦 理。

(28)

十一、本校修業年限、休學、學分抵免等規定,依本校學則及學分抵免辦法等相關教務 章則辦理(法規專區:http://reg.dyu.edu.tw/);應修學分數、畢業條件依各學 系(組、學位學程)及相關規定辦理(查詢各系所網頁請至網址:

https://www.dyu.edu.tw/overview.html)。

※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29)

- 28 -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106 年 06 月 02 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 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 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 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 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 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 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

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 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0)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 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 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 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

第 3 條 (略) 第 4 條 (略) 第 5 條 (略)

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 二條、第三條及前條 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 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 (略)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 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 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 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 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 年限。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 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 第一款規定 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 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 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 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 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 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 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 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 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 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 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 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 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 院在香港、澳門設 立或指定機構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 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 居留、長期居留或定 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

(31)

- 30 -

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 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 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 校修業年 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 定者,得準 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 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 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 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 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 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 之不同科目 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 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 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 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 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 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 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 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10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 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 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 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2)

附錄二、大葉大學辦理學生就學補助相關措施

一、校內所設主要獎助學金項目摘要表:

類別 申 請 條 件 、 補 助 標 準 及 金 額 單位: 新臺幣(元) 人數 大葉大學同戶就學助學

金設置要點

凡以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姊妹身份同時就讀本校,並具 有正式學籍者,每學期每人補助 3 千元。 不定 大葉大學原住民學生助

學金申請暨發放辦法

大學部原住民學生家庭 80 萬元以下,前一學期學業成績 70 分、操行成績 80 分,每人補助 1 萬元。

視經費而定,預 定一學年補助 16 名

學生參加校外技能競賽 獎勵辦法

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技能競賽獲前 3 名者,依辦法給予個 人或團體 3 千至 4 萬元之獎勵金。 不定 學生研究成果獎勵辦法 學生在學期間之研究成果或參加各類專業學術研討會競賽獲

獎,依辦法給予上限 3 萬元之獎勵金。 不定 大葉大學學業成績傑出

暨優良學生獎勵辦法

大學部學生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排名在全班前 5%以內,且 符合辦法規定者,給予 3 千~6 千元獎勵金。

每學期大學部 每班至多 3 名 大葉大學跨領域學分學

程獎勵辦法

凡本校學生修畢跨學院或跨學系跨領域學分學程並領取證

書,得依本辦法給予 3 千元獎勵金。 不定

弱勢助學補助辦理須 知

本校各類正式學制具有學籍之學生,於修業年限內之學 生,符合家庭年所得未超過新臺幣 70 萬元及其他申請 條件,經審查通過者可領取 1 萬 2 千~3 萬 5 千元之補助;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就學優待減免者及政府其他助學措 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助學金。

(本助學金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各類推廣教 育班別學員、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 主修、教育學程之學分費及辦就學優待減免者。)

不限

※上列校內各項獎助學金項目摘要,僅節錄供參考,若有異動,以該學期公告為準。

二、校外獎助學金:

1.申請項目及條件:政府機關、財團法人、低收入戶、一般家境清寒、省籍、原住民學生、

身障學生等獎助學金,各項不一,同學可依每學期公告之獎助學金申請辦法自行提出申 請。

2.獎助學金金額:約 2 仟~5 萬元。

三、其他就學補助措施:

1.就學優待減免:軍公教遺族子女、現役軍人子女、身障學生、身障人士子女、低(中低)

收入戶子女(非持有一般村里長清寒證明者)及原住民學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符 合教育部減免資格者,可依規定在期限內至生活與住宿輔導組申請辦理就學優待減免。

2.就學貸款: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或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 120 萬 元,且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位以上就讀高中職等以上學校者,可依規定辦理就學 貸款。

3.校內外學生急難救助金:除教育部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外,本校另訂有「學生急難救助 辦法」可讓符合資格之同學申請。

4.校外技能競賽獎勵:本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技能競賽獲前 3 名者,依辦法給予個人 或團體 3 千至 4 萬元之獎勵金。

四、詳細學生就學獎補助措施暨申請辦法,請參閱 http://sa.dyu.edu.tw/ulc2701/ 。

(33)

- 32 -

附錄三、大葉大學地理位置圖

(34)

附錄四、大葉大學校園平面圖

(35)

- 34 -

附表一、網路報名需造字申請表

大葉大學 107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網路報名需造字申請表

姓 名 報考學制及 學系(組)別

大學日間部

學系 組 身 分 證 號

網路報名 流 水 號

行 動 電 話 電 話 (日) (夜)

登錄個人資料時,若有電腦各種輸入法均無法產生之字,請先以『 ▁』替代輸 入(例如:林惠請輸入林▁惠) ,再將需造字之字以正楷填寫清楚:

◎個人資料需造字部分請勾選並仔細填寫:

□ 考生姓名: (需造字 )

□ 緊急聯絡人姓名: (需造字 )

□ 地 址:

(需造字 )

例如:考生姓名─林惠,

請勾填考生姓名:林惠(需造字 )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各項欄位請詳細書明,,網路報名流水號請務必填寫。

2.請於報名期間內提出申請。

3.申請方式:

(1)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傳真電話:04-8511050。

(2)傳真完畢,請務必於當日來電確認傳真資料是否已受理。確認電話:

04-8511888 轉 1392 或 1393。

4.個人資料需造字之考生務必將本表傳真本校處理,以免因資料錯誤而影 響權益。

5.本校造字完成後,由本校印製之考試相關資料(如報名表、成績單及錄

取後之相關資訊) ,將會顯示正確姓名或地址,惟考生因個人電腦顯示器

及印表機之不同,仍會造成“缺字"現象,考生請不必擔心。

(36)

附表二、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

◎注意事項

1.成績複查應於規定時限內以傳真方式提出申請(傳真電話 04-8511050,並請致電確認是否 傳真成功,確認電話:04-8511888 分機 1392、1393),逾期不予受理。

2.凡複查成績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 卷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僅以複查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3.請逐項填寫下表之姓名、報考學系組別、准考號碼及複查科目,灰底處請勿塗寫。

4.每人限查一次。

大葉大學 107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

申請日期: 107 年 月 日 報考學系組別 學系 組

姓名

准考號碼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查覆分數

(考生勿填)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考生勿填)

(37)

附表三、考生申訴書

大葉大學 107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單獨招生考生申訴書

申訴考生

報 考 招 生 部 別

大學日間部

報 考 學 系 組 別 學系 組 准 考 號 碼

申 訴 人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住 址 縣 鄉鎮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市 市區 街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申訴日期: 107 年 月 日

◎考生申訴處理注意事項

一、 考生對於本校考試結果或與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或於考試過程中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 之疑慮時,依據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應於該情事發生之日起 7 日內,向招生委員會 提出書面具名申訴書,其他方式均不受理。

二、 申訴者應為考生本人,填具考生申訴事實說明表並檢附相關之文件及證據後,以雙掛號 郵件向本會提出(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

三、 本會對逾期或未具名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

(3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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