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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稱呼臺灣史上的「日本時代」? 兼論戰後日式紀年與意象的清除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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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論戰後日式紀年與意象的清除與整理

吳俊瑩

國史館助修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候選人

(2)

摘要

對於1895至1945年日本統治臺灣時代,該稱「日治」還是「日據」?一 個明顯的事實是,當臺灣史學界與多數書寫者對使用「日治」已有共識時,

2013年7月行政院卻下令全國政府機關只能使用「日據」。回顧歷史,國民 黨政府介入歷史年代分期用語,其來有自。戰後初期,無論官民,一般很少 使用「竊據」或「占據」字眼描述日本統治臺灣的事實,而且用詞之多,超 越當代想像。「日據」後來取得近四十多年的表述優勢,是1951年以後黨國 力量介入的結果。順著日本從中國「竊取」臺灣的「日據」思維邏輯,臺灣 省政府在1952年後展開普遍性的取締日本遺習、挖銷改易日本年號的行動,

包括文獻資料、紀念碑、寺廟牌匾、橋樑建物、墓碑與日常物品,無一倖 免,意在抹掉日本「統治」臺灣的事實。與之相關者,還有因為堅持法統以 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競爭緣故,中央強勢規範民國紀元的使用,限制 並排斥個人使用公元的自由,在敘述日治臺灣的歷史,也被冠以時空錯置的 清朝年號或民國紀元。解嚴後,人民重新拿回表述的自由,伴隨著臺灣主體 意識興起,「日治」再度由民間自發地普遍使用時,卻始終必須面對國民黨 政府從中國民族主義出發的歷史慣性。

關鍵字:日治、日據、民國紀年、去日本化、歷史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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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當下的臺灣社會,遇到如何稱呼1895年至1945年日本統治下的臺灣,

是「日治」?還是「日據」?經常引起激烈爭論,用詞的背後,往往牽涉各 自的國族認同,以及思考主體上的歧異。從多元民主社會的觀點來看,用什 麼詞彙如果是出於個人自主的選擇,理當予以尊重;不過,從歷史上來看,

「日據」這個詞彙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在社會表述占盡優勢長達半世紀,

卻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而是官方力量介入的結果。

關於日本統治時期的該如何稱呼,戰後初期有著超乎我們想像的繽紛 多樣。在日本時代長期支持反殖民運動的林獻堂,將「據」、「治」連用,

稱「日本據治」,用意深遠;1外省籍的官員與民眾,在公開的場合中也用

「日本統治時代」、「日治」。2當時不僅沒有規定該怎麼用,也還看不出 族群上的差別。然而這樣的表述自由,在1951至1952年頓時緊縮,稱呼1895 至1945年的臺灣,最常見的官定用語,便是「日據時期」。這種由「日據」

全面主宰的情況,直到1997年前後才見翻轉。「日治」一詞,隨著臺灣主體 意識的興起,以及對日治時期的認識與評價更加全面,讓這個在戰後初期普 遍使用的詞彙再度復甦;如今,用「日治」業已成為學界普遍共識。

* 本文撰寫期間曾得到黃翔瑜、曾令毅、陳慧先、吳俊賢、張鈞惠等女士先生的協助,以及本刊3 位匿名審查人指出本文許多疏漏以及行文安排與論述的建議,在此一併申謝。

1  1948年10月臺灣省通志館館長林獻堂在〈臺灣省通志館之使命〉一文中,便稱「日本據治,頻年 調查,報告記載,固極精祥,然其採集,專供有司施政之用,秘而不宣,我臺人無從窺其底蘊 焉」林獻堂,〈臺灣省通志館之使命〉,《臺灣省通志館館刊》,1卷1期(1948年10月),頁3。

2  如戰後來臺的知名文化人許壽裳在說明臺灣省編譯館的發展方向,其中「臺灣研究組」的任務之 一,即是「調查各機關所接收的日本統治時代的文獻檔案,加以整理和研究」。許壽裳,〈臺灣 省編譯館的設立〉(原刊於1946年9月),收於黃英哲主編,《許壽裳臺灣時代文集》(臺北:

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0年),頁196。1951年省財政廳長任顯群對外公開談話用「日人治臺 時期」,《中央日報》的新聞標題時簡稱「日治」。〈臺省人民經濟負擔 不比日治時代高 經濟 穩定年關可安渡 財廳長任顯群昨發表談話〉,《中央日報》,1951年2月4日,版5。外省族群雖 也用「日治」,是以加引號的方式使用,意謂著對「日治」一詞,不視為理所當然,有所保留,

但這也說明,「日治」在1951年以前的臺灣,是一個常見的表述用語。魯伯績,〈下女派頭〉,

《自立晚報》,1950年4月21日,版3、魯伯績,〈臺北多垃圾〉,《自立晚報》,1950年4月22 日,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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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2008年再度執政的中國國民黨政府(以下稱「國民黨政府」)並 不願放任這個民間自主發展的結果。2013年6月藉由高中歷史科臺灣史教科 書審定時「日治」與「日據」的用詞爭議,輿論雙方言論交鋒時,先是總統 馬英九出面定調教科書可以並用「日據」與「日治」,3接著教育部無視於 高中歷史教科書審定委員會好不容易達成使用「日治」不用「日據」共識,

竟自行裁量「日據」與「日治」併陳。4審定小組中的3位臺灣史教授黃秀 政、吳文星、詹素娟,據聞都受不了政治力干預請辭。5接著7月23日行政院 用「最速件」通令全國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要求公文用字引述日本殖民統 治臺灣之時期(西元1895─1945年)時,簡稱時應使用「日據」,理由除了

「為求公文用字正確表達我國主權並有一致性規範」,6以及維護民族尊嚴 立場之外,7或許還有一個原因是,身兼中國國民黨主席的馬英九授意這麼 用。8

3  張亞中,〈臺灣教科書史觀的戰略性逆轉〉(2013年10月9日),「《中國評論月刊》網絡版」:

mag.chinareviewnews.com/crn-webapp/mag/docDetail.jsp?coluid=0&docid=102783841(2014年4月15 日點閱)。

4  語出高中歷史教科書審定委員會召集人黃克武。〈公文改用日據 學者憂史料及研究要被迫 修改〉(2013年7月24日),「《自由時報》網站」: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699248

2014年4月15日點閱)。

5  周婉窈僅提及有3位治臺灣史的學者,為此請辭審定委員。至於3位學者的姓名,為筆者比對張亞 中文章所得。周婉窈,〈「黑箱大改」的臺灣史課綱,為何非抵制不行?〉(2014年4月4日),

98高中歷史課綱‧大家談」:http://98history.blogspot.tw/2014/02/blog-post_1.html(2014年4月22 日點閱)、張亞中,〈臺灣教科書史觀的戰略性逆轉〉。

6 行政院,院臺總字第1020142199號函(2013年7月23日)。

7  〈未來公文書將統一使用「日據」用語〉(2013年7月22日),「行政院」網站:http://www.

ey.gov.tw/News_Content2.aspx?n=F8BAEBE9491FC830&s=5E46845B4A8836B8(2014年4月14日點 閱)。

8  〈政院定調 公文書統一用「日據」〉,《聯合報》,2013年7月23日,版A2、〈臺灣官方就

「日據」與「日治」之爭定調〉(2013年7月23日),「BBC中文網」:http://www.bbc.co.uk/

zhongwen/trad/china/2013/07/130723_tw_jp_occupied_dispute.shtml(2014年8月7日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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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2013年7月23日行政院通知全國各機關使用「日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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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歷史上看,2013年國民黨府院堅持在公文書使用「日據」,並非 首見,9這種介入與干涉歷史年代分期用語的作法,可說其來有自。本文的 重點之一,便是呈現戰後國民黨政府如何將日本統治臺灣50年的歷史分期用 語,由自由選用走向定於一尊的過程。在日據一詞占據表述優勢的同時,政 府也展開對日式紀年與紀念碑等意象的清除與整理,抹去日本統治的痕跡。

兩者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國民黨政府從「占據」、「竊據」的立場出發,

否定日本統治臺灣事實的相應作法。本文將儘可能彙整公報與檔案,整理關 於破壞、挖刪、改作日本時代的紀念碑、牌匾、史料文獻等的命令與措施。

惟需說明的是,自從1999年進大學讀書,我所處的社會氛圍與所見到的學界 習慣,向來使用「日治」,個人也是如此。但本文定題用了受日本統治的老 一輩臺灣人口語上慣用「日本時代」,而不用「日治」或「日據」時代/時 期,除了「日治」與「日據」是本文的研究客體,旨在觀察兩者的消長擺盪 外,用「日本時代」也寓有從人民的角度決定如何稱呼歷史年代的分期用語 的個人主張。

目前觸及以上課題的研究,有周婉窈〈從「日治」到「日據」再到「日 治」──一份公文所揭示的歷史事實〉,10本文第1部分大抵順著周婉窈的 觀察,以實證資料進一步證明及補充該文。劉澤民在1篇討論新北與宜蘭交 界的「金面大觀」碑文的磨滅過程時,提及幾條清除與塗改日本年號的命 令。11建築系出身的文化資產學者林會承曾整理戰後數筆拆毀日本統治象徵 物的規定。12以上2篇都提供了進一步查找材料的線索。本文將在上述針對 個別文件或事案進行考察基礎上,擴大資料蒐集的面向,從規定面出發,讓 此議題的認識更為周延。

9  有報導指2008年7月23日是行政院首次由閣揆通令所屬將統一在公文書使用「日據」的說法,並不 正確,詳後。〈政院定調 公文書統一用「日據」〉,《聯合報》,2013年7月23日,版A2。

10  周婉窈,〈從「日治」到「日據」再到「日治」──一份公文所揭示的歷史事實〉(2012年5月3 日),「臺灣與海洋亞洲」:http://tmantu.wordpress.com/2012/05/03/從「日治」到「日據」再到

「日治」──一份/(2014年4月3日點閱)。

11 劉澤民,〈淺談金面大觀碑〉,《臺灣文獻別冊》,44期(2013年3月),頁47-48。

12  林會承,《臺灣文化資產保存史綱》(臺北: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頁68-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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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日治」與「日據」的消長與擺盪

關於指稱日本統治臺灣的這50年(1895─1945)的用詞,周婉窈以一件

《臺灣省政府公報》的公文指出,用「日據時期」是1951年以後經過官方矯 正後才普遍使用,本文所蒐集到的材料,可以印證她利用公文內容敘述所做 的推定,戰後「世俗」的確每每稱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為「日治時期」。13可 以進一步補充的是,在官方「矯正」規定下達以前,連官方公文書或出版品 原也傾向這樣用,甚至連中國國民黨內部文件也是如此。14而且當時稱呼日 本統治時期的用法之多,比起我們現在所使用的表述方式更多樣,有過被日 本統治經驗的的老一輩臺灣人慣用的「日本時代」,也出現在戰後初期的公 文書中,15例如戰後成立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法制委員會在處理法令銜接 問題時,對外便稱「暫准繼續援用日本時代法令」云云。16

行政長官公署,並沒有固定使用「日據」一詞,從上到下皆是如此。17 陳儀在對外的演講或談話場合上,使用「日本統治」的次數,遠比使用「日 本佔領」、「侵佔」等詞為多;18長官公署各處、室、委員會主官對外廣播

13  周婉窈,〈從「日治」到「日據」再到「日治」──一份公文所揭示的歷史事實〉(2012年5月3 日),「臺灣與海洋亞洲」:http://tmantu.wordpress.com/2012/05/03/從「日治」到「日據」再到

「日治」──一份/(2014年4月3日點閱)。

14  在國民黨內提請該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核議文件中,在1951年回溯說明日本時代情況時,仍冠以

「日治時期」,地方市黨部的陳報的社會調查報告也是如此。中央委員會秘書處編,《中國國 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決議案彙編》(臺北:編者,1952年),頁161、162-163、220、284- 15  〈通知.更正〉,《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6春32期(1947年),頁510、〈電飭更正貴285。

市漁業生產合作社第一建築信用合作社北區合作社社址希轉飭知照〉,《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夏字76期(1947年),頁487、〈電飭各校重行檢查有無日本時代遺留軍用品並具報〉,《臺 灣省政府公報》,38年夏字9期(1949年),頁138。

16  〈為限期廢止日本時代法令希分別修訂或廢止希遵照〉,《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6年春 34期(1947年),頁540。

17  例如有用「日本佔領時代」。〈附錄.臺北市政府公告〉,《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1卷8 期(1945年),頁8。

18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編輯,《陳長官治臺一年來言論集》(臺北:編者,1946年),

1、3、9、12、13、30、39、122、144、176、250、25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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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也是如此。19陳儀不僅在公領域常用日本「統治」一詞,1946年5月13日 陳儀寫給許壽裳的親筆私函,也是用「臺灣經過日本五十一年的統治」。20 檢視長官公署的出版品,1946年12月統計室出版的《臺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 提要》(下稱《統計提要》)──這本可以稱得上是總結日本統治臺灣的 成果報告書——儘管使用了「光復」一詞,但全書找不到一處使用「據」或

「日據」字眼,而是使用合乎史實、不否定日本統治成績的「治」字。序 中,陳儀說本書「盖為日人時代統計資料之總清算,亦為光復以後本省重視 統計述作的標誌」;秘書長葛敬恩說:「日本統治臺灣時期,對於統計資料 極為重視。民國三十四年,本省慶告光復」;負責編製的統計室主任李植泉 在「編製經過」,用的是「日人在臺」、「日人統治時代」、「臺灣在日人 統治時」。本書的「編製凡例」亦寫:「(二)本書取材,以日本統治時期 統計為主,至光復後堪以啣接而供比照者,亦擇要編列。」21

這種不用「據」字的情況不獨《統計提要》,在行政長官公署的其他 出版品上,亦是如此,相關的稱呼還包括:「日人領臺」、22「日人統治時 代」、「日人時代」。231946年9月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針對旅客所出版的

《臺灣指南》,在第3章的介紹行政沿革時,以「日本領臺時期」為節名,

行文時也用「日本領臺」。24

19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秘書處編輯室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三十四年廣播詞輯要》(臺北:編 者,1946年),頁19、20、22、23、24、27、28、51、68。

20  轉引自黃英哲,〈許壽裳與戰後臺灣研究的展開〉,收於吳淑鳳、薛月順、張世瑛執行編輯,

《近代國家的型塑: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下冊(臺北:國史館,2013 年),頁1135-1136。

21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製,《臺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統計室,1946年),頁i、ii、iii、v。

22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編,《臺灣一年來之警務》(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 會,1946年11月),頁1。

23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編,《臺灣一年來之警務》,頁8、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農業 推廣委員會編,《臺灣農務概況》(臺北:出版者不詳,1947年),頁1。

24  本書是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的出版品,根據後記,出版前該會主任委員夏濤聲曾囑咐沈雲龍「重 加審訂並刪補」。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編輯,《臺灣指南》(臺北:宣傳委員會圖書 發行所,1946年),頁27-37、38、41、46、63、65、114。不過本書1948年4月由臺灣省新聞處 重新出版時,書名依舊,但「日本領臺」被改成「日本竊據」時期,內文也一併改用。臺灣省新 聞處編輯,《臺灣指南》(臺北:臺灣省新聞處,1948年),頁36、67。

(9)

在二二八事件後成立的臺灣省政府,起初出版品還不排斥用「日治」。

例如1950年臺灣省政府各廳處出版的介紹民國38年的《臺灣省政紀要》系列 套書,歷史年代的用法相當多樣,如果有特別介紹主管業務的歷史沿革與變 遷者,不少冊別的章節名稱,直接冠以「日治時代」、「光復」,25或是以

「日治時代各項製品歷年產量」作為統計表的名稱。26但須留意的是,這套 省政紀要當中不乏併用「日踞時期」與「光復」,27或是以「光復以前」與

「光復以來」作為歷史年代的表述名稱,不過行文時卻交替使用「日人竊據 五一年」、「日治時代」、「竊治」等現在立場迥異的用詞。28又如臺灣新 生報在1947年出版的年鑑,各篇編者不同,交雜使用著「日本侵略時代」、

「日本統治時代」、「日人統治時代」,29本年鑑初稿完成後,曾分送國民 黨及政府機關審查,30該書出版後用詞依舊分歧,由此可知,歷史年代分期 用語並不在審查之列,這與後來內政部逐一挑出來要求修改、統一志書中的 用詞,實有天壤之別。

另1套省府新聞處出版介紹臺灣產業的系列叢書中,也有同樣情況。即 使以「日據時代」作為節名者,行文時也見使用「日人統治時代」;31稱日 本「佔領」臺灣者,行文時交替使用著「日人經營時代」、「日治時代」等

25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編,《臺灣省政紀要.征兵概述》(臺北:編者,1950年),頁4-5。臺灣省 政府社會處編,《臺灣省政紀要.合作事業與合作農場》(臺北:編者,1950年),頁3、8。臺 灣省政府農林處,《臺灣省政紀要.農會與合作社之合併》(臺北:編者,1950年),頁1、6。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臺灣省政紀要.公地放租》(臺北:編者,1950年),頁3、6。臺 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臺灣省政紀要.開墾荒地》(臺北:編者,1950年),頁19、24。臺 灣省政府交通處編,《臺灣省政紀要.交通建設》(臺北:編者,1950年),目錄。臺灣省政府 教育廳編,《臺灣省政紀要.計劃教育之實施》(臺北:編者,1950年),頁1、6。

26 臺灣省新聞處編,《臺灣水泥》(臺北:編者,1950年),頁38。

27  臺灣省政府糧食局、農林處合編,《臺灣省政紀要.糧食增產(包括糧政與供應廉價肥料食鹽棉 布)》(臺北:編者,1949年),頁1、4。

28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水利局編,《臺灣省政紀要.防洪與灌溉》(臺北:編者,1950年),頁 2-3、9、15。

29  臺灣新生報社編,《民國三十六年度臺灣年鑑》(臺北:編者,1947年),頁B51、F8、34、36- 37、91、I1。

30 臺灣新生報社編,《民國三十六年度臺灣年鑑》,頁2。

31 臺灣省政府新聞處編,《臺灣紡織》(臺北:編者,1951年),頁1。

(10)

詞。32由此或可推知,當時政府並沒有將日本統治時期的稱呼固定下來,也 沒有刻意凸顯歷史分期用詞所代表的立場,用字遣詞上,並沒有帶著強烈而 特定的意識。

出版物上分歧的歷史年代用法,同樣出現在政府公文書,從南京中央 到臺灣都是如此。包括南京行政院長的文告、考試院的指令,甚至是國防部 代電,都有使用「日本統治時代」、「日治時代」。33臺灣各級行政機關從 上到統治末稍的基層派出所,簽辦公文時,交替使用著「日本統治期間」、

「日人統治時代」、「日人時代」、「日治時代」、「日治」、「在日時 代」等詞。34法院系統儘管常用「日據」或「日本佔領時代」,35同樣也見 使用「日治時代」。36由此可見,戰後初期並沒有統一用字,如何表述,因 人而異,連國防部都自然而然地使用「日治」,也不覺得這是有害國家民族 意識的表述方式。

32 臺灣省政府新聞處編,《臺灣茶業》,頁14、24、50。

33  1947年行政院長翁文灝即在紀念臺灣光復節時所頒訓詞,用的也是「日人統治時代」、「日 本統治時代」,通篇文告未見一個「據」字。〈臺灣省第三屆光復節紀念大會 翁院長訓 詞〉,《臺灣省政府公報》,37年冬字22期(1948年),頁306、〈現在是「中據」時代〉,

TAIWANAIRBLOG」網站:taiwanairpower.org/blog/?p=8495(2014年8月11日點閱)。

34  〈為奉行政院解釋本省在日治時代之公益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其財產於光復後處理案抄同原案 希知照〉,《臺灣省政府公報》,39年冬字第62期(1950年),頁911、「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代電」,〈神社調查登記卷〉,《臺中市政府檔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

A376590000A/0035/124.21-49/1/1、「民政處35年度上半年工作報告呈核案」,〈35年度民政處工作 計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2200033007。「電 發該縣玉山區山地日名改正中文名稱表希即填報由」(1949年1月31日),《臺中市政府檔案》,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76590000A/0038/1420001/1。「臺灣省政府代電.電為日 治時代所定地名不妥善者應行更改希遵辦具報由」(1950年3月6日),〈地名更改卷〉,《臺中 市政府檔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76590000A/0036/158-3/1。「電复新高區 下新地名「『人倫村』由」(1949年10月),〈關於含有日本色彩地名更正卷〉,《臺中市政府 檔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76590000A/0038/1420002/1、「據呈一般人民 謠言政府以殖民地政策理臺等情仰查追謠言來源報核由」(1946年6月5日),〈關于情報卷〉,

《臺中市警察局檔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76590200C/0035/194.4/1/1/013。

「准花蓮縣玉里區署函為農事實行組合有否存在呈請釋示由」(1947年4月2日),〈關於法人登 記法令卷〉,《臺灣高等法院檔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504000000F/0039/

/119/1/006、「高雄縣政府前財政科科長孔德興日據時代經歷調查案」,〈屏東市人事任免〉,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3200088002。

35  「為電請查明日領時代頒行粗製樟腦樟腦油專賣等法令是否廢止希見復由」(1948年12月6日),

〈整理日治時代法令〉,《省級機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40710006748002。

36  「據呈繳銷前日治時代出張所之用印信五顆准予存查事」,〈關於所屬日治時代印模卷〉,《臺 灣高等法院檔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504000000F/0039/牘/226/1/003。

(11)

然而,民間與官方對於日本殖民統治臺灣的這50年的自由稱呼,在1951 年11月3日由負有「糾正各報錯誤」37任務的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第四 組去函臺灣省新聞處,要求該處轉知《公論報》與《國語日報》2報,需將 用詞矯正為「日據時期」。省新聞處不僅對國民黨來函照辦,還進一步將公 文副本抄送「全省各報社、通訊社、雜誌社」,並且將此代電刊登公報,廣 為週知,做的比國民黨要求的還多。38

於是報紙對日本統治時期的稱呼用法,明顯向「日據」收斂。國民黨黨 營《中央日報》在1951年11月15日省新聞處的矯正用詞公文發布前,有13筆 新聞標題使用「日治」,3筆使用「日據」;矯正後,再也未以「日治」作 為新聞標題,只見「日據」。39《自立晚報》也是同樣情況,1951年以前,

該報至少有5筆在新聞標題或投書中使用「日治」;矯正後,幾乎消失,只 有1962年才又出現一則使用「日治」的地方軼聞報導。40

這種明顯而立即的轉變,是因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確有在執行用詞檢 查。1952年5月保安司令部去函《新聞天地》,以「日治時代」名詞早經要 求改稱「日據時代」為由,指該刊8卷17號繼續使用「日治時代」與規定不 合,要求嗣後改正。41口氣儘管委婉,但這是來自軍方單位的提醒,社方豈 能等閒視之。從保安司令部給社方的代電可知,用「日據」已成行文用字的

「規定」,也是成書刊檢查時的項目。

在此同時,省新聞處也開始留意官方公文的用字。1951年11月13日臺灣 省警務處在給新聞處的代電中,指民間街頭巷尾充溢日語,高唱日本歌曲,

「一般社會形成日治時代風氣,影響臺籍青年眷戀日治時代」,於是建議省 新聞處多加鼓勵各類闡揚國家民族的書刊歌曲創作,並且查禁取締無價值日

37  中央改造委員會編印,《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三十九年度工作報告》(臺北:編者,1951 年),頁29-30。

38 周婉窈,〈從「日治」到「日據」再到「日治」──一份公文所揭示的歷史事實〉。

39 檢索自漢珍數位圖書製作,「中央日報全文影像資料庫」。

40 〈風城即景・閣雅橋下 陰風慘淡〉,《自立晚報》,1962年1月12日,版2。

41  「日治時代名詞請改稱日據時代由」,〈新聞什誌管制〉,《省級機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 館藏,典藏號:0041372019279016。

(12)

本歌曲。從時間上來看,省新聞處在辦理此件公文時,業已收到前述國民黨 中央改造委員會的來電,對警務處在代電中仍用「日治時代」,顯得十分敏 感,簽辦過程中,特別將「日治時代」4字,用紅筆圈出,打上問號,在旁 改為「日據時期」。42這種特別留意歷史年代的表達用詞,應是受前述國民 黨中央改造委員會代電的影響。

繼民間之後,隔年1952年行政院正式以「臺四十一(內)字第0697號」

訓令,要求各級政府機關一律使用「日據時代」。本件是戰後首次由行政院 函令全國,統一使用「日據時代」的函令,因該公文沒有刊登公報,並不容 易查找,特將內容照錄如下:43

查各機關援用「日人佔据臺灣時期」一詞之用語頗不一致,

如稱「日政時代」、「日治時代」、「日据時代」、「日踞時代」

等,為統一用語起見,援引時應一律用「日据時代」,以資劃一,

除分行外合行另仰知照。此令。

42  「文教機關團體創造闡揚國家民族之書刊歌曲案」,〈日文書刊審核管制〉,《省級機關檔 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41372016059014。

43  本件是臺灣省政府通知基隆市政府的代電,本件應為密件,在代電的「事由」欄,註記「密」

字,即「密不錄由」。「臺灣省政府代電」(1952年2月14日),〈日據時期遺跡改善〉,《基 隆市政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檔號:058000000095A。

(13)

圖 2 1952年臺灣省政府轉發行政院劃一全國機關使用「日據時代」之訓令

(14)

這份公文說明了官方文書原本沒有固定使用「日據」,用語也頗不一 致,從1952年之後,行政機關才統一被要求使用「日據時代」,而且在認為 日人是「佔據」臺灣的理解下,自然也就容不下其他得以表現曾受日本統治 的稱呼。此後從中央到地方,使用「日據」的情況愈見普遍,44儘管是不涉 及評價的客觀事實陳述,也是使用「日據時期」,戰後初期的多種稱呼,已 不復見。45

這種獨尊「日據時期」而且加以劃一的作法,在內政部在審查臺灣省 文獻委員會修纂的《臺灣省通志稿》中,發揮的淋漓盡致。1960年前後《臺 灣省通志稿》各志篇大抵完稿時,內政部於是年函臺灣省政府轉飭省文獻會 將志稿送部審核。46審查意見一一點出不適當的歷史分期用詞,要求修正。

李騰嶽主修的《臺灣省通志稿.衛生篇》,書中交錯使用「日本統治」、

「日治時代」、「日據時代」、「領臺」、「日政府時代」、等詞;審查 時,一概被要求改為「日據時期」。47其他各志篇被要求改正的情況還包 括,「日人統治期間」改「日據時期」、48「日人草創之際」改「日人據臺 之初」、49「自日本初領臺」改「自日本佔臺之初」、50「日本之經營」改

「日本之佔據」、51「曩者」改「日據時期」等。52綜觀內政部的改法,描 述日本統治下的臺灣,一定得要出現「據」或「占」,不可有「治」字。

44  「函請協助調查散失日據時代之土地登記簿等請查照由」(1954年10月4日)、「為本所 接 管 日 據 時 代 之 失 效 地 籍 冊 籍 經 已 呈 准 銷 燬 謹 將 銷 燬 冊 籍 列 冊 呈 請 察 備 」 (1951年1月 10日),〈地籍圖冊〉,《澎湖縣政府檔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

A376560000A/0039/001/1/1。

45  「恢復日據時代交通建設事項」(1953年6月24日),〈本局擬具恢復日據時代交通建設計 畫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15180000M/

0042/099.001/004。

46  王世慶,〈參與光復後臺灣地區修志之回顧及對重修省志之管見〉,收於氏著,《臺灣史料論文 集》,下冊(臺北:稻鄉出版社,2004年),頁262-264。

47  內政部修正,《臺灣省通志稿內政部審查意見書》(一)(臺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出版年不 詳),頁94-95、97-98、101、104-105、108-109。

48 內政部修正,《臺灣省通志稿內政部審查意見書(一)》,頁46。

49 內政部修正,《臺灣省通志稿內政部審查意見書(一)》,頁27。

50 內政部修正,《臺灣省通志稿內政部審查意見書(一)》,頁25。

51 內政部修正,《臺灣省通志稿內政部審查意見書(一)》,頁14、24。

52 內政部修正,《臺灣省通志稿內政部審查意見書(一)》,頁5。

(15)

在官方介入下,「日據」占據言詞上優勢位置,很快固著化。陳思穎、

蔡侑廷、戴毓倫檢視《公論報》副刊「臺灣風土」專欄發現,在1951年11 月獲悉省新聞處的公文前,該報副刊作者稱呼日本統治臺灣的方式相當多 元。1950年時,「日治時代」(8筆)、「日據時代」(1筆)、「日本佔領 臺灣」(1筆)、「日本占據」(1筆)、「日政時代」(1筆)、「日本統 治」(1筆)等等,而且以「日治」為最多。但1952年以後,副刊作者群,

再也沒有使用「日治」。53這紙公文的規範的對象雖是社方,但來稿的作者 群,有學者、有文化人,似乎也受到影響,有意識地避用「日治」。於是以 臺灣史為專業的研究者,亦自承從受教以來就是使用「日據」,54似乎也沒 有想過還有其他的用法。55

然而因為解嚴後本土化運動,加上1990年代臺灣史研究的主流自發地 以使用「日治」為主,這一、二十年來,「日治」逐漸取代「日據」,即便 2000至2008年民進黨政府執政,也未聞用公文下令將公文書用字從「日據」

53  陳思穎、蔡侑廷、戴毓倫,〈「日治」與「日據」──政治力與歷史解釋的關係〉,「中學生網 站」:www.shs.edu.tw/works/essay/2013/11/2013111423042625.pdf(2014年4月16日點閱)。

54 周婉窈,〈從「日治」到「日據」再到「日治」──一份公文所揭示的歷史事實〉。

55  不過,臺灣史學者如李筱峰,從臺灣主體立場出發,認為未經在地住民同意,不論以何種途徑,

包括以武力在內對臺進行實質統治,他都以「占據」視之。李筱峰使用「日據」的理由,心理上 顯然不是從國民黨政府的抗日民族主義出發,或是無意識地接納「約定俗成」的用法,不可一 概而論。惟李筱峰於2013年7月投書報紙,宣布日後將放棄「日據」,改用「日治」,他的理由 請參見:李筱峰,〈「日治」與「日據」平議〉(2013年7月28日),「《自由時報》網站」: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00341(2014年4月16日點閱)。

(16)

改「日治」。56學界以及民間社會普遍使用「日治」,不是外塑形成,而是 不約而同,因認識而選擇改變。57

為了具體呈現「日治」、「日據」的使用情況,以下就學位論文與期 刊論文的題名進行統計。58根據國家圖書館的「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 系統」,591987年解嚴以前,沒有1篇學位論文,在學位論文名稱使用「日 治」,使用「日據」則有18筆。第1篇在定題時使用到「日治」的論文,是 1988年中原大學建築工程研究所李允斐的碩士論文〈清末至日治時期美濃聚 落人為環境之研究〉。歷史學研究所首先使用「日治」者出現在1990年。60 解嚴後,使用「日治」為題的論文,篇數逐步成長,1987至2012年間,使用 日據166筆,日治759筆。

期刊論文(含書評)部分,根據國家圖書館製作的「臺灣期刊論文索引

56  〈張炎憲:1951國民黨以黨領政下令用日據〉(2013年7月26日),「新頭殼」網站:http://

newtalk.tw/news_read.php?oid=38571(2014年4月16日點閱)。然而曾有論者質疑「日治」在解 嚴後,也不是自發性的用詞。2006年民進黨政府主政時,教育部曾委託臺灣歷史學會執行「海洋 教育與教科書用詞檢核計畫」,其中將「日據」一詞列為「不客觀歷史價值判斷、刻意褒揚或貶 抑的非中性詞彙」,並且將研究結果發函國立編譯館轉知出版社參酌修正。有論者認為這「其實 是要求教科書編者遵照使用」,但教育部長杜正勝曾為此在接立法院接受立委李慶安質詢時,反 覆強調教育部只是將這類意見給出版社參酌,並表示「事實上,依照現今體制,教育部不可能去 硬性指導,我們一切是以學術審查為主」。杜正勝在國會極力否認用行政力量干預教科書編者;

相對地,當今國民黨政府明文指示公文書用詞該怎麼用,以及由總統授意教科書可「日治」與

「日據」併陳。何者干預歷史年代用詞較甚,讀者可自行判斷。附帶一提,民國94年版的高中歷 史教科書,五家出版社的高一臺灣史教科書,皆無使用「日據」。孫水波,〈悲情與自由包藏不 住政治意圖評周婉窈的「日據」與「日治」論〉,《海峽評論》,258期(2012年6月),「《海 峽評論》」網站:http://www.haixiainfo.com.tw/258-8484.html(2014年4月16日點閱)、〈院會紀 錄〉,《立法院公報》,第97卷第3期(2008年3月),頁49、戴寶村研究主持,《海洋教育與 教科書用詞檢核計畫 第二部不適當用詞檢核》(臺北:臺灣歷史學會執行、教育部委託,2007 年),頁182-188。

57  周婉窈,〈從「日治」到「日據」再到「日治」──一份公文所揭示的歷史事實〉。〈「媽的」

檢核成員粗口痛批臺史學者〉(2014年4月17日),「《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

news/focus/paper/771486(2014年4月17日點閱)

58  在此對只統計篇名的原因略作交代。筆者了解只看篇名無法掌握以西元年設定研究斷限,或以

「近代」為題,或是跨時代的研究在使用「日治」或「日據」的情況。但本文的認識目的,不在 於求全,在於觀察「日治」與「日據」二詞彙的消長趨勢,本文無意也無法窮盡檢視所有研究論 文的用詞情況。由篇名著手,還有一個原因,就是便於利用國家圖書館建置的資料庫進行統計。

59 網址: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ccd=393IKV/webmge?mode=basic。

60  分別是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的陳君愷〈日治時期臺灣醫生社會地位之研究〉,指導教授李國 祁,以及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王昭文的〈日治末期臺灣的知識社群(1940─1945)──《文藝臺 灣》、《臺灣文學》、《民俗臺灣》三雜誌的歷史研究〉,指導教授張炎憲與陳華。

(17)

系統」,61同樣以1987年為界,統計結果顯示,1945至1986年使用「日據」

有159筆,日治7筆。而7筆在解嚴前使用日治者,除1篇發表於1983年外,其 餘均為1950年代所發表的文章,62這意味著在1950年代後,「日治」幾成死 語。同樣地,解嚴後使用「日治」的篇數大幅攀升,1987至2012年使用日據 657筆,「日治」者1,425筆。

就解嚴後使用「日治」與「日據」的倍數比來看,學位論文使用「日 治」的篇數是「日據」的4.6倍,期刊論文為2.2倍。以絕對數值而言,學院 內的研究生,對「日治」接受程度,相較於民間,接受日治的程度相對較 高。

解嚴後,「日治」逐漸復甦,而且在公共輿論上被拿來討論的1個關鍵 是,1997年國民中學《認識臺灣》歷史與社會篇教科書引發的熱議。這是解 嚴後的民間社會第1次對臺灣史歷史年代分期用詞,產生如此廣泛的討論。

《認識臺灣》的歷史篇與社會篇的執筆者均使用「日治」1詞,扭轉了過去 教科書概用「日據時代」的稱呼。63執筆者使用「日治」,目的在把日本時 代具有一定程度近代化意義的開發與建設寫到教科書,試圖擺脫日本人統治 臺灣的歷史等同抗日的歷史。64當時執筆歷史篇的吳文星,1997年6月5日接 受報紙採訪時,明白表示這門課程是以臺灣為主體,必須照顧到日治時期所 帶進來的現代化,他表示用「日治」,從民族情緒的方向來想,可以理解成

「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的簡稱;但還有1個更重要的理由,這是1種從「歷史 的事實」而來的主觀選擇,他認為日本是經過正式法律手續對臺灣進行合法 的占領統治。65換言之,何「據」之有?

然而《認識臺灣》的「日治」用詞見報後,立刻引起以新黨為首等中

61 網址:readopac.ncl.edu.tw/nclJournal/index.htm。

62 1949年1篇、1950年2篇、1951年1篇、1953年1篇、1959年1篇。

63 〈舊版可歌可泣 新版著墨鎮壓〉,《聯合報》,1997年6月10日,版3。

64  蔣永敬、黃大受、尹章義、王曉波、王仲孚、陳昭瑛、蔡瑋、周玉山,〈「認識臺灣」應重 編〉,《聯合報》,1997年7月4日,版11。

65  〈執筆人吳文星:日治臺史實不能忽略日本現代化帶來的光明面〉,《聯合報》,1997年6月6 日,版3。

(18)

國民族主義認同者的強烈不滿,抗爭、要求重編之聲不絕於耳。教育部長吳 京在教科書付梓前指示延印,俟外界反映意見,酌修後再印。6月24日歷史 篇編審委員會決定將「日治」一律改用「日本殖民統治」,根據編審會主任 委員黃秀政會後說明,改用「日本殖民統治」,是為了避免選用「日治」或

「日據」的兩難,但也兼顧以臺灣為主體,及馬關條約割讓臺灣給日本的國 際法規範。66但社會篇面對抗議聲浪,依舊紋風不動,7月3日的編審委員會 上,決定維持「日治」,並沒有比照歷史篇調整。67

這場《認識臺灣》教科書在社會所引發風波與討論,使得「日治」在 公共輿論討論上頻繁現身,而且教科書放棄用「據」字描述日本統治,擺脫 長期以來言必稱「日據」,意義更是重大。1個同時發生的現象是,民間社 會與學院內的研究生,對「日治」的接納使用開始超過「日據」。從篇名上 看,期刊論文從1997年開始,使用「日治」的篇名數目逐漸超越「日據」

(1998、2000年除外),差距越拉越大。

圖 3 「日治」與「日據」在期刊論文題名出現篇數(1987─2012)

資料來源: 國家圖書館「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ndltd.ncl.edu.tw/cgi-bin/gs32/

gsweb.cgi/ccd=393IKV/webmge?mode=basic。

66 〈認識臺灣歷史篇教科書完成修正 九月如期試用〉,《聯合報》,1997年6月25日,版9。

67 〈國中教科書認識臺灣社會篇修正定案〉,《聯合報》,1997年7月4日,版21。

(19)

博碩士論文定題時,用「日治」在1996年時便已超越「日據」,近年來 使用「日據」的,只剩下個位數。這說明「日治」已成為國人具有高度共識 的用法,但國民黨政府在近期的作法,顯然是反其道而行。

圖 4 「日治」與「日據」在博碩士論文題名出現篇數(1987─2012)

資料來源: 國家圖書館「臺灣期刊論文索引系統」: readopac.ncl.edu.tw/nclJournal/index.

htm。

參、日式紀年與意象的清除與整理

戰後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文化政策,以「去日本化」為指導原則,

而在心理建設上尤其重視發揚中華民族精神、增強民族意識,68對眼見所及 的日本式的生活方式與勾起日本記憶的紀念物,自無任其存在之理。1946 年5月14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便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市容及環境衛生整理 辦法」,當中有規定警務處須整理市容,取締沿用日本化及日本語的店號

68  黃英哲,《「去日本化」「再中國化」戰後臺灣文化重建1945─1947》(臺北:麥田出版,2007 年),頁36。

(20)

招牌,到1946年年底時,大抵撤換完畢,改用華文。69更全面的空間整理運 動,在1950年代紛紛出籠,對於一時無法替代或仍有利用價值的物質建設,

凡是當中能夠勾起日本時代聯繫的文字與符號,有用替代手段,70抽離原本 脈絡,以為己用;或是鄉長派員帶著村民將碑拆除夷平,71毀去鄉土記憶。

「光復」後,推倒日本時代的紀念碑,塗損年號之例,不勝枚舉,本不 足為奇;然而目前對於國民黨政府何時動手、如何下手等制度面的規定,未 必清楚。以下將就目前所見檔案文獻進行排比,雖不能回答個別碑碣遭到破 壞的時間,但能從整體來把握國民黨政府如何用最原始的手段,進行屬於他 們的「碑之光復」,72揮別他們所認為的「殖民與奴化」的陰影。

一、文獻資料

周憲文主持的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自1957年8月起長期整理出版臺灣 文獻史料,當時他以銀行研究室印行史料叢刊時,頗受內部責難,謂其逾 越本分,指為「浪費公帑」,過程可謂艱辛。73但周憲文在進行整理文獻的 鉛排作業的過程中,對於日治初期留下的史料,卻以有害於國家民族的利益 為由,將「有礙於國家民族的字面」,一概剷除,故許多文叢中許多關於日 治時期的史料,並非原本面目。例如,1959年周憲文點校原出版於明治30年

(1897)的《苑裏志》時,交待了自己如何改刪,周憲文將他認為是歌功頌 德的文句一概刪除,包括原纂修者的自序、詩文,連全書「凡例」也不放

69  〈臺灣省各縣市市容及環境衛生整理辦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年夏字25期

1946年),頁398、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編,《臺灣一年來之警務》,頁68。臺灣新生 報社編,《民國三十六年度臺灣年鑑》,頁F86。

70  1966年1月6日蔣中正曾至霧社巡視,指示霧社抗日事件紀念碑附近應遍植梅花,不可再種櫻花。

仁愛鄉公所遵照指示,立刻加植梅花百株。蔣中正到訪時,從時間上推測,可能接近花期,在抗 日的紀念碑上,見到開著極富日本文化象徵意義的櫻花,他顯然不願見到抗日紀念碑旁,盡是日 本餘味,雖無指示刨除,但下令改植代表國花的梅花,或許也有「嫁接」莫那魯道抗日事蹟的意 涵存在。「首長會談紀錄(第二十八次)」(1966年1月10日),〈臺灣省政府第廿八至四○次 首長會議紀錄案〉,《省府委員會議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502002801。

71  「本鄉(臺中縣和平鄉)日人遺留支紀念碑塔處理情形請查核」(1958年3月24日),〈日人遺 跡〉,《臺中縣政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檔號:0930000000037A。

72  此語借用一則拆除日本時代紀念碑的新聞報導。〈碑之光復前為敵人鬼名錄今是烈民紀念石 屏 抗日山胞紀念碑 改建工程即將完成〉,《聯合報》,1953年11月19日,版4。

73 周憲文,《匆匆二十四年》(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70年),頁13-16。

(21)

過;74至於留下的也有部分進行改寫,例如他將「賦役志.田賦」下有段文 字,原是「自帝國蒞臺以來,即將明治二十八年錢糧一切赦免,祇徵二十九 年以後之額。其愛民之至意,亦可想見矣」,改成「自日本佔據臺灣以來,

即將光緒二十一年錢糧一切蠲免,祇徵二十二年以後之額」。將年號由原本 的明治替換成光緒,將從日本立場出發「帝國蒞臺」,改成符合當時官方用 法的「日本佔據」,刪除對於日本政府的正面評價;「學校志.樂器條」提 及日治初期總督府官員與臺民詩文唱和的記述更全部刪除。75總計全書根據 國家民族的原則,所刪去的文字達七千餘字。對周憲文而言,他曾說「史觀 遠比史料重要」,認為這樣的刪修無傷大雅,76並表示這樣刪節,除了有人 想研究著者的思想會有影響外,對於文獻的本質絲毫無所損傷。77

在臺灣文獻叢刊當中,以國家民族大義進行裁減、刪改原本用詞的情 況,可謂不勝枚舉。相關的例子還有,《安平縣雜記》的「清國」,改為

「清廷」;78吳德功〈讓臺記〉中的自序、凡例及記事後所附論說中,凡是 有關「阿諛日本」之辭,或是「大日本」、「帝國」等字,在新刊本都予以 修改、刪削。79原刊於明治31年(1898)《樹杞林志》,校刊時,同樣按照 周憲文的整理原則,刪去序、跋、凡例、附圖等四千餘字。80日治時期的舊 慣調查所蒐集的契字文書,重新鉛排出版時,在未經說明下,將原本的立約 所使用的日本年號,直接替換成光緒、宣統。81對周憲文而言,儘管肯定日

74  蔡振豐纂輯、洪燕梅點校,《苑裡志》,收於臺灣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編,《清代臺灣方志彙刊 附編》,第40冊(臺北: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2011年),頁278

75  許雪姬,〈戰後史觀與臺灣史研究(1945年8月─1987年7月)〉,收於呂芳上主編,《回眸世紀 路:建國百年歷史講座》(臺北:國史館,2012年),頁167。

76  周憲文,〈江南聞見錄弁言〉,收於周憲文編,《臺灣文獻叢刊序跋彙錄》(臺北:臺灣中華書 局,1971年),頁581-528、周憲文,〈明季北略弁言〉,收於周憲文編,《臺灣文獻叢刊序跋 彙錄》,頁623。

77  蔡振豐,《苑裏志》,臺灣文獻叢刊第48種(臺北:臺灣銀行,1959年),周憲文「苑裏志幷 言」,頁1-2。

78 周憲文,〈安平縣雜記弁言〉,收於周憲文編,《臺灣文獻叢刊序跋彙錄》,頁173 79 夏德儀,〈割臺三記弁言〉,收於周憲文編,《臺灣文獻叢刊序跋彙錄》,頁184。

80 林真,〈樹杞林志弁言〉,收於周憲文編,《臺灣文獻叢刊序跋彙錄》,頁196。

81  如《臺灣私法債權編》、《臺灣私法商事編》、《臺灣私法物權編》、《臺灣私法人事編》等 書。參見許雪姬,〈戰後史觀與臺灣史研究(1945年8月-1987年7月)〉,頁166。

(22)

人在整理臺灣文獻所做的努力,但他也認為出現日本天皇年號紀年是文獻缺 點,82於是文叢中日本年號以光緒等清朝年號改易,就成為一致性的處理標 準,83這對於從中國民族主義認同出發的周憲文而言,顯得理所當然,也是 適當作法。84

儘管周憲文在臺灣文獻的整理貢獻上,留下了不可磨滅的成就,但基於 反日的國家民族立場的時代氣氛,以及個人的主觀選擇,他不僅替換紀年方 式,同時也制約了史料呈現給外界的內容。

二、紀念碑

戰後最關於處理日本統治時期紀念碑的規定,最早可見於1946年3月7日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轉發行政院訓令,拆毀收復區內日偽及漢奸建築之碑塔 紀念物。85屬通令性質者,還有1952年時省府根據警務處陳報,指本省「光 復」近六年,各地還有日本時代之紀念建築物甚多,臺南祠廟附近,比比皆 是,充滿日本情調,「為移風易俗計」,通令應將日據時代遺留之紀念建築 物(如日式刻有「奉獻」的石燈)均予以清除,而且要求地方政府迅即清除 報核。86此外還有1957年12月17日省政府通令各地拆除現存紀念日人忠勇事 蹟的忠靈碑,但如有點綴風景價值者而欲留,則應將原有文字記載予以鏟銷 或改建。87

從實際執行上來看,處理方式大致可分為3種。

第一種是將整座碑體完整保留下來,採取置換手段。原臺東神社境內的

82 周憲文,〈嘉義管內采訪冊弁言〉,收於周憲文編,《臺灣文獻叢刊序跋彙錄》,頁188。

83  蕭敏如,〈周憲文《臺灣文獻叢刊》(1946─1972)與戰後民族主義史學氛圍下的臺灣史建 構〉,《臺灣文學學報》,21期(2012年12月),頁119-123。

84 周憲文,〈新竹縣志初稿弁言〉,收於周憲文編,《臺灣文獻叢刊序跋彙錄》,頁194。

85  〈奉令拆毀日偽及漢奸建築碑塔等記念物轉令遵辦〉,《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年夏字 2期(1946年),頁24。

86  「據民政廳案呈警務處電以各地日據時代之紀念建築物甚多請轉請省府通令各縣市迅即切實清 除等情希切實遵照辦理報核由」(1952年5月15日),〈日據時期遺跡改善〉,《基隆市政府檔 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檔號:058000000095A。〈據報日據時代遺留以日文題字之橋樑名 稱更改情形復遵照辦理報核〉,《臺灣省政府公報》,41年秋字2期(1952年),頁21-22。

87  〈為本省各地日人遺留之忠靈塔碑處理一案請查照〉,《臺灣省政府公報》,46年冬字第12期

1957年),頁1164。

(23)

「忠魂碑」,1953年進行改裝,以藍、白油漆上色,原本陰刻之碑文似以水 泥抹平,覆掛「清代臺東直隸州知州胡公鐵花紀念碑」新碑。88現臺南赤崁 樓的「安平古堡」碑,戰前是「贈從五位濱田彌兵衛武勇之趾」,戰後將上 述陰刻文字挖除將石碑打薄,再行刻上「安平古堡」。89將原碑文抹平重新 粉刷上字之例,還有基隆暖暖的竹仔嶺招魂碑。此碑立於明治31年(1898)

2月,是為了紀念日本統治之初,為了改善基隆臺北間鐵路交通,重新開挖 竹仔藔隧道工程時不幸身故的一百四十餘名工夫。但1971年4月8日基隆市政 府據臺灣省政府附發的日據時期殘留遺跡處理意見核定表,發文臺灣鐵路管 理局要求拆除。本案在會簽過程中,臺鐵工務處曾表示該碑沒有財產登記,

拆除與否,并無損益,建請秘書室考慮是否有史料價值。最後,臺鐵局長 陳樹曦採秘書室意見,認為省府既然核定拆除就該拆,5月31日臺鐵函復市 府表示將飭所屬八堵工務段處理。90後來,八堵工務段並無將該碑拆除,而 將這塊原本承載著開鑿血淚的招魂碑,91粉刷為蔣中正為反攻大陸所提倡的

「毋忘在莒」。92

88  〈不知在何處的忠魂碑 臺東神社境內忠魂碑〉,「《鞠園》文史與集郵論壇」:www.5819375.

idv.tw/phpbb3/viewtopic.php?f=5&t=16962&start=0&sid=eaf7d33d692d03261ad8b720d6cb6bc6

2014年4月9日點閱)。

89  〈安平古堡石碑的真相〉,「臺灣回憶探險團」網站:http://www.twmemory.org/?p=73(2014年4 14日點閱)。

90  〈拆除日据時期殘留招魂碑〉,《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檔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藏,檔號:A315180000M/0060/926/009。

91  該碑在2000年5月遭臺鐵剷平,碑文已無可尋,查找資料過程中,發現石坂莊作曾錄下碑文,在 此特將碑文抄錄,附以標點,以補此碑不在之憾。全文如下:「嗟呼,是為有馬組工夫之墓。本 島之屬我版圖也,百般事業之振興,以敷設鐵路為第一,而基隆臺北間鐵路為是最急事,乃以明 治廿九年五月起工至今年略告成。先是邦人未通本島事情,□□逡巡,應募者甚少,於是官使有 馬、大倉二組,大致力於茲,遂全工事。唯期間或為匪徒之襲擊,或為隧洞之崩壞,或為瘴癘所 侵,經營慘憺,不可名狀。其如竹仔藔、五肚隧道為最難事,而有馬組工夫中為之殞命者,實至 一百四十餘人。嗚呼,亦悲矣。今也竹仔藔隧道全成,軌道坦平,與昔日異觀,即知自今以往,

通車如織,荷物安泰,其便益可知耳。獨憾不使諸子觀此盛事矣,乃敘顛末聊慰其靈云。 臺灣 總督府技師正七位勳五等小山保政撰」,見石坂莊作編,《北臺灣之古碑》(按此書係得自日本 國立國會圖書館近代デジタルライブラリー資料庫,書誌ID:000001426795,為手寫油印本,

此與1923年臺灣日日新報社鉛排出版的《北臺灣之古碑》,在內容與目次不盡相同,如前引之碑 文,日日新報社版並無收錄);〈一里一特色──八西里〉,「基隆市暖暖區公所」網站,網 址:http://www.klnn.gov.tw/area_office/town_intro_01.php(2014年4月14日點閱)。

92  〈拆除日據時期殘留招魂碑〉,《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檔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藏,檔號:A315180000M/0062/926/014。

(24)

第二種改建方式是留下碑塔基底,拆除原碑,改豎新碑。實際案例,

不勝枚舉,今舉二例。桃園大溪中正公園(當地俗稱大溪公園)內的「復 興亭」,原為1930年新竹州當局為撫慰征討泰雅族戰死軍警所立的「忠 魂碑」,戰後將碑的主體拆除,在基座上改建鋼筋混凝土的涼亭。93現屏 東市中山公園內的「光復紀念碑」也是照此方式改建,此碑原是大正3年

(1914)年為了紀念日本領臺後戰死的軍人與警察官吏的招魂碑,941947年 屏東市長龔履瑞以保留基座方式改建,重豎新碑於其上。95以上二種方式,

都是將該碑完全去脈絡化,將撫慰逝者的忠靈碑改成標語塔。

第三種,紀念碑雖如未遭拆毀或改建,但將碑文或年號予以抹消,眼不 見為淨。1952年1月12日中國國民黨基隆市第二區黨部第一區分部第四小組 建議拆除該市中正公園內刻有明治年號之石碑,經國民黨在市政府內的政治 小組決議,以召集人謝貫一名義(按:謝同時也是市長)發文建設局「拆除 具報為要」,建設局則回復「現正計劃用水泥將碑上日文蓋抹」。96位在臺 北深坑的「忠魂碑」也是同樣下場。該碑立於明治30(1897)年8月,碑體 雖未拆除,也未被再利用,正面題字被用水泥糊封,附近一塊敘述立碑緣由 的碑文也遭到破壞。97

紀念碑的拆除與改造大多由省府通令辦理,惟與牡丹社事件相關、位在 屏東石門古戰場的昭和11年(1936)「西鄉都督遺績紀念碑」、「忠魂碑」

是少數留有檔案紀錄者。1953年4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有損我民族

93  吳振漢總編纂,《大溪鎮志 文教篇、人物篇(附錄)》(桃園:大溪鎮公所,2004年),頁 135-136。

94  此碑碑文原為「忠魂碑」,見〈不知在何處的忠魂碑臺東神社境內忠魂碑〉,「《鞠園》文史與 集郵論壇」:www.5819375.idv.tw/phpbb3/viewtopic.php?f=5&t=16962&start=0&sid=eaf7d33d692d0 3261ad8b720d6cb6bc6(2014年4月9日點閱)。

95  〈公告「光復紀念碑」登錄為本現歷史建築〉,《屏東縣政府公報》,1931期(2003年8月),

20、「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網站:www.boch.gov.tw/boch(2014年4月9日點閱)

96  「中國國民黨基隆市政府政治小組代電」(1952年1月12日)、「不敘由」(1952年1月),〈日 據時期遺跡改善〉,《基隆市政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檔號:058000000095A。

97 林能士總編纂,《深坑鄉志》(臺北:深坑鄉公所,1997年),頁526-527。

(25)

自尊心」為由,下令屏東縣府拆毀,985月25日縣政府改題「澄清海宇 還我 河山」,重新鑄牌覆蓋「西鄉都督遺績紀念碑」等字,99原碑背面的碑文則 被拔除。「忠魂碑」原擬改建為「山地同胞抗日死難紀念碑」,100最後只拆 未立,至今空留石砌底座。

三、寺廟與家屋的牌匾、柱聯

1957年9月21日臺灣省政府民政廳藉彰化縣政府函詢寺廟祠宇如有日人 題字匾額應否銷燬事,經詢內政部,除屬宗教性質含有文獻價值者可予保留 外,其於於歌頌日人影響民族精神者,應予銷燬。1011962年7月18日內政部 還為鏟銷日本時代年號的行動,做出法律適用的函釋,各地寺廟、橋樑、

神會旗幟使用日本年號者,如果係公有或募建而不遵令鏟消更正者,可依照

「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辦理,102亦即得由行政官署進行間接強制處分,得以 代執行或科以罰鍰。 1973年7月19日彰化市市公所通知市內4家寺廟的管理 人,在建築與牌匾上所遺留的日本年號,包括龍柱上對聯、匾額、石聯,上 頭的明治、大正年號應即撤除,否則從嚴處罰。103於是原本完整的紀年落款 年號,不是被變造,換成光緒、民國,就是被「斷頭」,獨留數字。

國民黨當局對於抹去日本意象的觸角,不僅針對公共空間,連屬私人領 域的客廳與墓碑,同樣橫加干涉。1953年7月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根據該 黨高雄市委員會民運工作會報討論事項結論發文省府社會處,指本省籍住戶 多有懸掛落款「昭和」年代之匾額、獎狀、鏡框,認為此舉殊屬有失國體,

98  「為石門日軍豎立之忠魂碑應予毀除並另建碑紀念死難山胞」,〈名勝古蹟〉,《省級機關檔 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41270022285004。

99 〈河山屬我 魔鬼滾開〉,《聯合報》,1953年5月28日,版4。

100  〈碑之光復 前為敵人鬼名錄 今是烈民紀念石 屏抗日山胞紀念碑 改建工程即將完成〉,《聯 合報》,1953年11月19日,4版。

101  〈為寺廟祠宇日人題字匾額應否銷毀一案特復查照〉《臺灣省政府公報》,46年秋字第77期

1957年),頁820。

102  〈為寺廟使用日本年號不遵令更正一案函請查照〉,《臺灣省政府公報》,51年秋字第4641期

1962年),頁7。

103  分別是定光佛廟、曇花佛堂、南山寺、節孝祠。〈彰化寺廟匾額剔除日本年號〉,《自立晚 報》,1973年7月20日,版6。

(26)

應嚴予取締,並要求省府「查照辦理」(又一黨國不分之例)。省府社會處 在處理過程中,曾有簽辦意見表示,匾額、獎狀、鏡框係私人榮譽物品,是 否有取締之必要,不無疑問,加上是懸掛於私人家庭中,取締上也有困難。

本案最後移由民政廳處理時,回復國民黨說明因現無取締法令,將責由當地 警察酌情通知遷掛。104

不過,省府很快地改變見解,指示取締。1956年3月省警務處根據桃園 縣警察局的回報,行文省府表示當地員警進行勤區查察時,發現某位本省民 眾家中正廳黏貼二張日本發動大東亞戰爭,進入戰爭動員時期,以甲長身分 獻金,獲得日本政府獎勵的獎狀,員警見狀後,判斷有違我國民族意識,徵 得屋主同意後取下,並向省警務處報告,隨後警務處行文省府,建議查燬張 掛、陳列在家中的日人獎狀、匾額。承辦本案的民政廳,不考慮獎匾屬私人 物品、而且不掛在公共空間,仍逕以有損民族氣節,指示取締,105悍然不顧 查燬家中私人物品的適法性。

這種干預私人領域的舉動,並非個案,動輒有人向警察單位打報告,指 某戶人家還殘留著哪些日式營業、裝飾與生活習慣,認為十分「刺目」,批 評店家「甘作殖民時代之奴隸」,要求警察取締,「矯正不良觀念」。106警 察到訪後,雖稱負責人自行將日本時代遺留的木牌、獎狀取下,107實是店家 為了不惹麻煩,不願得罪警察;連帶地,凡是與日本有關的事物,在公領域 也一概被污名化,不僅沒有張掛的自由,日本時代的光榮也不能是光榮。

104  「函為准省黨部案移請取締日據時代匾額案」,〈名勝古蹟〉,《省級機關檔案》,國史館臺 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41270022286003。

105  〈為取締民間陳列或張掛日據時期褒揚獎勵匾狀等,函請查照辦理〉,《臺灣省政府公報》,

45年夏字第37期(1956年),頁411;〈鄉民不知舊恨 仍懸日人獎狀〉,《聯合報》,1956年 5月19日,版5。

106  「貴縣泰源運送店,純係日式營業裝飾和生活習慣,應取締矯正」(1958年10月11日),〈清除 日據時代遺留物跡〉,《臺北縣政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檔號:089000000032A。

107  「為本轄士林鎮泰源運送店懸掛日式招牌一案,復請查照由」(1958年11月11日)、「呈復永 和鎮南光照相館掛有日據時代獎狀案請 察核」(1958年7月28日),〈清除日據時代遺留物 跡〉,《臺北縣政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檔號:089000000032A。

數據

圖 1   2013年7月23日行政院通知全國各機關使用「日據」
圖 2   1952年臺灣省政府轉發行政院劃一全國機關使用「日據時代」之訓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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