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士班新生入學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本校第 36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9 日本校第 51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2、3、4、5、6、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 日本校第 55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2 條條文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學生就讀本校各學系學士班,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士班新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免繳在校四年全額學雜費:
一、參加大學繁星推薦入學,學科能力測驗任二科以上成績達頂標,且 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前 5%。
二、參加大學個人申請入學,學科能力測驗任二科以上成績達頂標,且 依本校公告之錄取名單,為各學系正取生前三名者。
三、參加大學考試分發入學,以本校為前三志願且分發結果為各學系前 三名者(不含特殊身分加分情形)。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資格之獎勵名單,教務處招生組應於新生入學學期開始上 課日後或註冊組核算學期成績完成後一個月內,簽請校長核定。
自次一學期起,教務處招生組應於每年七月底及十一月底主動提供名 單分別送交教務處註冊組及總務處出納組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免繳學雜 費事宜。
第四條 本獎勵以在校四年內完成學業為原則,自第五年起依相關規定繳納各 項費用,不適用本辦法。但有輔系、雙主修等特殊情形需延長修業年 限,並經審查核可者,得仍繼續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獲獎學生入學後任一學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全班班排前 20%
者,則自動喪失受獎資格,後續各學期將不再給予學雜費減免獎勵,
但已獲獎勵之金額不予追回。
如有辦理休學、退學之情形,即視同放棄受獎資格,自休學或退學之 下一學期起不再發給。
第六條 本辦法自 108 學年度學士班入學新生開始適用,本次修法前已獲本獎 勵辦法獎勵資格之學生,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