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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貴單位
108年底在職員工全年經常性薪資 ( 含本薪、按月津貼加給、按月獎金等 ) 調整情形:
(填至小數第一位)(若貴公司敘薪標準未改變,員工經常性薪資係因年資增加、職務晉級、取得較高學歷或證照資格而增加者,請逕填入項目5)
核定機關: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核定文號:主 普 管 字 第1 0 7 0 4 0 1 4 0 9 號
調查類別:指 定 統 計 調 查 有效期間:至 民 國 110 年 9 月 底 止
調查週期:定 期 - 按 年 調 查
項 目
項 目 全年支付總額
有 無 1. 調升底(本)薪
(1) 調升本國籍員工 a. 時薪人員 b. 月薪人員
c. 其他(按日、按件等) (2) 調升外籍員工
2. 增加按月津貼與加給
(如交通、伙食及輪班等津貼、職務加給等) 3. 放寬按月獎金發放條件或提高獎金額度 4. 增加按月獎金發放種類
5. 隨年資晉級而增加經常性薪資
項目1~4 任一 勾選「有」者,
請續填
勾選「有」者,
請續填
1. 因項目1~4而增加經常性薪資的員工人數(A) 人,
其全年平均調薪幅度為 % 2. 項目1~4調整考量因素:
(請依下列因素代碼填入)
第1優先順序[ ] ; 第2優先順序[ ] ; 第3優先順序[ ] (1) 營利狀況較佳 (2) 參考同業薪資水準或調薪情形 (3) 激勵員工士氣 (4) 員工個人表現(不含年資晉級) (5) 留住或吸引人才 (6) 勞資協商後訂定
(7) 基本工資調整 (8) 物價變動情形
(9) 其他 ( 請說明 )
1.統計法第14條規定:指定統計調查之進行,
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統計法第15條規定:統計調查之受查者無論 為個人、住戶、事業單位、機關或團體,均 應依限據實答復。
3.統計法第19條規定:各機關辦理統計調查取 得之個別資料,應予保密,除供統計目的之 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行
資料時間:中華民國 108 年
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表
( 員 工 報 酬 及 進 退 等 概 況 )
公民營別 受 訪 者 代 碼
行業編號 樣本編號
縣市別 公營
民營
1 2
公司(商業)統一編號
因項目5而增加經常性薪資的員工人數 人 6. 貴單位因項目1~4而增加經常性薪資之員工(A)中,同時有年資晉級加薪之人數 人
(一)各項報酬支付金額:
(二)貴企業若有分公司或分支單位,且第參問項(一)係以全體企業資料填報者,請續填本問項1.至3.人數。
1. 108年底 ( 營建工程業為12月內 ) 貴企業員工總數為 人 2. 108年全年貴企業退休 ( 含優惠退休 ) 員工人數為 人 3. 108年全年貴企業資遣員工人數為 人
( 請續填背面問項 )
1. 事業單位名稱 ( 全銜 ):
2. 營業地址: 縣 ( 市 ) 鄉( 鎮市區 )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室之 3. 主要產品 ( 營業 ) 項目:(1) (2) 4. 填表人姓名: 職稱:
電話:( ) 傳真:( )
貳、貴單位
109年調升經常性薪資 ( 含本薪、按月津貼加給、按月獎金等 ) 計畫:
(填至小數第一位)參、貴單位在 108年 全年非薪資報酬支付狀況:
(108年內若無該項支出,請填0) (一)已經調升(含配合基本工資調升),平均調幅為 %(二)預計於109年底前調升,調幅是否確定?
(1)是,平均調幅為 % (2)未定
(三)不調整 (四)未決定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 元
1. 雇主108年全年為員工支付之保險費(含全民健保、公保、勞保、團保及意外傷 害險等)
2. 雇主108年全年為員工支付之退休準備金或另行支付之退休金【(1)+(2)】
(含新制及舊制提撥金額)
5. 108年全年其他福利支出
(包括旅遊補助費、教育補助費、婚喪補助費、生育補助費、傷殘補助費及員工生 日禮品折值等;但不包含已由職工福利金支出部分及工作服、作業用品等支出)
3. 108年全年支付之資遣費 4. 108年全年提撥之職工福利金
(1)雇主為員工提撥新制及舊制之退休準備金,及占全年經常性薪資與加班費總額 之比率(填至小數第一位)
(2)提撥金額不足或無提撥制度者,由公司另行支付之退休金
肆、貴單位 108年內全年受僱員工進退狀況: 柒、貴單位 109年2月底 受僱員工人數為 人
(營建工程業為2月內)
捌、貴單位 109年2月底 有無空缺?
(空缺係指公司確實具有該項工作 機會或職缺,已對外或可立即對外公開徵人,但尚未找到適任人員之 現有職缺,如擴大營運、增設生產線或有人員退出時,尚待增僱或補 充之人員,但不含遇缺不補、內部遷補或派駐海外分廠之職缺。)(一)有,各職類空缺總人數為 人,其空缺人數分別為:
(二)無空缺
(各職類說明請參閱下方)
1. 新進:指在本年內新僱用之員工。
2. 召回:過去曾離職連續停薪1個月以上,本年內又被召回同一場所之員工。
3. 其他進入:指除新進及召回外之進入原因,如從同一企業單位所屬之不 同場所單位轉入者,或應召服兵役保留底缺而復職者均屬之。
4. 辭職:指受僱員工於本年內主動提出申請終止僱傭關係。
5. 解僱:指雇主因業務考量等原因,於本年內予以終止僱傭關係1個月以上。
6. 其他退出:指除辭職、解僱及退休外之退出原因,包括留職停薪、死亡
、傷病而無法工作及調往同一企業所屬不同場所單位者等。
伍、貴單位 108年12月底 受僱員工概況:
( 營建工程業為12月內 ) 1. 經常員工:指受僱期間已經或預期工作滿6 個月以上之員工,包括勞動契約屬不定期契約之員工,或雖屬定期契約,但僱用期間超 過6 個月之員工等。
2. 臨時員工:指與雇主訂定定期契約(口頭或書面),而僱用期間不滿6 個月之員工。
(一)有採用
1. 是否因而節省員工僱用: 是 否 2. 是否因而增加員工僱用: 是 否 (二)未採用
單位:人 (一)
108 年 進入人數
(二) 108 年 退出人數
合 計
空缺職類 空缺人數 ( 人 )
項 目
說 明 職類別
合 計 經常員工 臨時員工
108年12月底在職受僱員工人數(人) 新 進 召 回 其他進入
合 計 辭 職 解僱 其他退出
(含資遣)
退休
(含優惠退休)
按僱用型態分
備 註 行政院主計總處
免付費電話:0800007589轉15
電話:(02)23803400 轉3627~3639、3641、3642
訪問員 審核員 複查員 指導員 訪查日期
109 年 月 日 (1)主管及監督人員
(2)專業人員
(3)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4)事務支援人員
(5)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 (6)技術工
(7)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 (8)非技術工及體力工
主 管 及 監 督
人 員
從事制定政策、計畫及規章,並規劃指揮協調及綜理組織或其部門活動之人員,如(總)經理、副總經理、所長、副(襄)理、主任、科長、
托兒所所長、補習班、安親班、托嬰中心主任等。
技 術 員 及 助理專業人員
監督採礦、製造與營造之工作人員及其作業活動,從事製程控制之人員、商業、行政、法律、文化等助理專業人員,其所需教育程度約 為專科畢業者,如工業生產等技術員;製圖員、採購員、保險代理人、不動產經紀人、診所護士、商業銷售代表、行政主廚及貸款人員
、秘書。
服 務 及 銷售工作人員
從事提供旅運、餐飲及家事等個人服務,在批發及零售商店展示與銷售商品,以及提供個人照顧與保安服務之人員,如廚師(不含行政 主廚)、理髮師、美容師、建築物管理員、隨車服務員、商店銷售人員、餐飲服務員、褓母、保全人員、警衛。
非 技 術 工 及 體 力 工
從事簡單及例行性勞力工作人員,如清潔、徒手搬運物料、廢棄物收集、手工分類或打包等,如送件、搬運工、抄表員、泥水小工、清 潔工、收票員等。
機械設備操作 及 組 裝 人 員
在現場從事廠房設備及生產機械之操作,駕駛機動車輛與操作移運設備,以及根據精密生產程序組裝產品之人員,其所需教育程度約為國 中畢業者,如機械(設備)操作組裝人員、軌道車輛、大小客貨車、機車駕駛員、起重機、塑膠製品機械、金屬表面處理機械操作人員等。
技 術 工 從事營建、金屬鑄造、工具機及機器設備設定、製造及操作、安裝或處理,以及手工製作各種工藝品等工作人員,其所需教育程度約為 高中職畢業者,如技術工員組長或領班、營建、水電、焊接、板金、鑄造、排版、印刷、木工、電子設備裝修、車(銑)床等操作人員。
事務支援人員 辦理辦公室事務工作以及提供櫃台等顧客服務工作之人員,其所需教育程度約為高中職畢業者,如辦公室綜合事務人員、資料登錄員、
櫃員、收費員、客服人員、補習班教務人員、會計、人事事務員、出納、總機、保險核保人員。
專 業 人 員
本類人員對所從事之業務均須具有專門之知識,通常受高等教育或專業訓練,或經專業考試及格者,如機械、電子、電機等工程師;電 腦網路專業人員、系統分析及設計師、醫藥師、護理師及護士(不含診所護士)、建築師、律師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員、會計師、測量師、
製圖師、室內、平面及多媒體設計師、才藝及補習班教師、翻譯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