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 成 ) 作 業 要 點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銓敍部八六台 甄四字第一五四九五四九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銓敍部八七台甄五 字第一七○二三四○號函修正第五點、第七點及 第十三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銓敍部九十銓二字第 二○八一四二三號令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銓敍部部銓三字 第○九一二一七九三六三號令修正第十四點及第 十五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銓敍部部銓三字 第○九二二二八○二九九號令修正第十二點、第 十四點、第十六點、第十七點及第二十一點;並增 訂第二十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銓敍部部銓三字 第○九四二五五五○六六號令修正第二點、第六 點至第七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至第十五點、第 二十二點;並增訂第二十一點、第二十三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銓敍部部銓三字 第○九五二七○一五八八號令修正第十二點、第 十九點至第二十一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銓敍部部銓三字第
○九六二八七二八八八一號令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銓敍部部銓三字 第一○五四一二八七五七一號令修正第五點、第 九點至第十一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第十八點 及第二十點至第二十二點
一、為規範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之作業,特訂定本要 點。
二、公務人員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成)。考績(成)年
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如在十二月一日(以實際
到職日期為準)以前調任其他機關者,由新任職機關辦理年
終考績(成),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
規定,向原任職機關調取受考人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 料,評定成績;如在十二月二日(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以 後始調任其他機關者,應由原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成)。
三、公務人員考績(成)案應俟任用送審案經銓敍部銓敍審定後 , 再行辦理。
四、各機關辦理考績(成)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九條規定,以 同官等人員為比較範圍,並確實依照考績(成)作業程序之 規定。服務機關對於據為考績(成)之具體事蹟,應詳為調 查後再為考評,以免違誤。
五、公務人員考績(成)應依規定,就公務人員考績表中受考人 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參考各項目之細目考核內容,
並加計受考人平時考核獎懲次數所增減之分數後,綜合評予 一百分以內之整數分數。
公務人員考績表「平時考核獎懲」欄獎懲次數應詳實填列,不 得遺漏或登載錯誤。
第一項平時考核獎懲增減分數之計算,應以獎懲令發布生效 之考績年度為準。
六、考績清冊,應按不同官等(級別)並依年終考績(成)與另 予考績(成)人員分別編列;如同職務同職等人數超過二人 者,應依職務編號次序編列,並確實加註各項電腦代號;如 本機關與所屬機關人員列同一清冊者,應依任職機關之機關 代號依序編列。其中各縣(市)警察機關除按上述規定辦理 外,應按各警察隊、各分局、民防管制中心等機關代號列冊。
七、考績清冊之「職稱」欄,應以本職填列,具法定兼職並經銓敍 審定者,須併同填列。 「職務列等」欄,應按該職務所列官等、
職等或醫事級別填列,該職務如分別跨列兩官等者,依受考
人所敍定該官等內之職務列等填列。「現敍官職等俸級」欄,
應按受考人經銓敍審定之官等職等(級別)及本俸(薪)或 年功俸(薪)之俸(薪)級填列,並將核定結果填列於「主 管機關或授權核定機關核定結果」欄。
八、考績清冊內「擬予獎懲」欄,由各機關按受考人之考績(成)
等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先行依獎懲 用語表填具結果,不得遺漏。
九、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得併計參加年終考績
(成)人員,應註明「該員原任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 事業人員)於O年O月O日轉任公務人員,其轉任當年未辦 理考核及未經採計提敍官職等級」。
十、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條規定,年終考績(成)考列乙等以 上不再晉級之人員,應註明「該員O年O月O日升任高一官 等(職等)職務,於考績(成)年度內已敍較高俸級有案,
不再晉級」。
十一、經懲戒處分人員,應註明懲戒處分之種類及期間,不得遺 漏。
十二、各機關考績(成)案,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以 下簡稱核定機關)核定後,應依銓敍部考績審定網路報送 作業規定辦理,備文並載明上傳網路報送之文號及機關代 號函送銓敍部依法銓敍審定。但機關業務性質特殊或其他 特殊原因,無法以網路系統報送考績(成)者,應先函請 銓敍部同意。
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考績(成)者,應檢附考績清冊及電 腦儲存資料各一份函送銓敍部,二者資料內容、次序,須 完全一致,清冊應加蓋機關印信及騎縫章,如有更正或塗 改文字,應加蓋校對章。
各機關不參加考績(成)人員免予報送;考績人數統計表
應照規定格式詳確填具,如屬另訂資位人員,應於考成格 式內,增欄容納之,以便註明人數,並隨文函送銓敍部。
銓敍部銓敍審定後,以電子公文函復報送機關,各機關應 即依銓敍審定結果至指定網址下載列印,並轉檔更新所屬 之人事資訊系統,以維人事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
十三、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成)之獎懲,俟考績(成)案 經銓敍部銓敍審定案到達後執行。但依法應給與之考績
(成)獎金,各機關於考績(成)案經機關長官覆核後,
得先行借墊,俟考績(成)案經銓敍部銓敍審定後,再行 發給歸墊。
前項依法給與考績(成)獎金之發給機關,應確實依照公 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十四、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繕具考績(成)通知書時,除敍明核定及銓敍審定之文號 外,應依其情形,附記下列教示文字:
(一)考績(成)列乙等以上者:
受考人對考績(成)等次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 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考績(成)通知書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二)考績(成)列丙等以下者:
受考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考績
(成)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核 定機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 起復審。
(三)受考人對考績(成)獎懲結果(晉級、獎金、留原俸
級)之銓敍審定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
規定,得於收受考績(成)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繕具復審書經由銓敍部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各機關發給考績(成)通知書時,應由受考人簽收並載明 簽收日期。
各機關或受考人於收受考績(成)通知書後,如有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者,
得填具考績(成)更正或變更申請表,循考績(成)案報 送程序送銓敍部辦理更正。
受考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收受或知悉考績(成)通知書,且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 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向任職 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
十五、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成)更正或變更銓敍審定案或補辦 考績(成)案,經核定機關核定後,仍循原考績(成)程 序辦理。
受考人不服考績(成)等次之評定,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相關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後撤銷原考績(成)等次,並經依 法另為評定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規定重行辦 理考績(成)。
前二項更正或變更銓敍審定、補辦或經撤銷重行辦理考績
(成)案,依考績審定網路報送作業規定辦理,均應分別 於電子公文、考績(成)更正或變更申請表或考績清冊內 敍明原因及理由,並隨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六、核定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退還
原考績(成)機關另為適法處理或通知原考績(成)機關
對受考人重行考績(成)時,應備文敍明退還或通知重行
考績(成)之法規依據及理由,請原考績(成)機關於文
到十五日內處理;並附記原考績(成)機關逾限不處理或 未依相關規定處理時,核定機關得調卷或派員查核;對其 考績(成)等次、分數或獎懲,並得逕予變更。
十七、司法人員、關務人員、警察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之考績
(成),其送核程序及有關規定,循各該系統規定辦理。
十八、人事人員、主計人員、政風人員之考績(成),應由各該系 統之主管人員先就考績表項目進行評擬,並由各該系統之 主管機關或各主管機關之人事、主計、政風機關(構)核定,
經銓敍部銓敍審定後,由組設考績委員會之人事、主計、政 風機關(構)核發考績(成)通知書。但依法得不組設考 績委員會之人事、主計、政風機關(構),由核定機關
(構)核發。
十九、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兼職人員,仍應依法以其本職參加 年終考績(成)。
二十、公務人員參加當年年終考績(成)依法晉敍俸級而於翌年 一月至六月退休生效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有關規定 先行檢送上述人員考績清冊送銓敍部銓敍審定,並須註明 其退休生效日期及列入考績人數統計表。
二十一、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或一次記二 大過之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處分作成部分:由各機關主管人員依受考人之具體 事實簽報擬予一次記二大功(過)獎懲處分,遞送 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後,陳報核定機關,
由核定機關核定並發布一次記二大功(過)獎懲令,
由主管機關送銓敍部銓敍審定。一次記二大功專案
考績送銓敍部銓敍審定時,應檢附具體事實表。除
優良事實涉及機密性業務者外,送銓敍部銓敍審定
後,應將優良事實及獎勵令刊登政府公報。一次記 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其免職令應附記處分理由與 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 規定及受考人自收受免職令之次日起停止其職務。
受考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經銓敍部銓敍審定後,
服務機關並依規定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依送 審程序送銓敍部辦理停職登記。
(二)考績通知部分:一次記二大功(過)專案考績經銓 敍部銓敍審定後,由服務機關製發考績(成)通知 書。
(三)執行免職部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案件,於救 濟程序完成,免職確定時,服務機關應以書函通知 受考人執行日期,並依規定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 書,依送審程序送銓敍部辦理免職登記。
各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對專案考績免職處分之受考人,應 充分說明其得提起救濟標的及救濟程序,以保障其救濟 權益。
二十二、第九點至第十一點、第十五點第三項及第二十點規定,應 註明之事由,應於電子公文或隨文檢附之附錄表敍明。
二十三、各種考績清冊、考績(成)更正或變更申請表及各式書表,
應依銓敍部訂頒之格式統一印製,以資劃一。
二十四、各機關考績(成)案,以網路系統報送者,本要點未規 定事項,依考績審定網路報送作業規定辦理。
考績審定網路報送作業規定,由銓敍部另定之。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 明
查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前經銓 敍部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以部銓三字第○九六二八七二八八八一號令修 正發布,茲配合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以 下簡稱考績法)施行細則之修正、考績(成)通知書列丙等以下之教示文字變 更,以及考績法、法院組織法等規定及相關解釋與實務作業之需要,爰配 合修正本要點部分規定與修正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部分規定,以符法制及 實務需要。
本要點計修正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平時考核奬懲增減分數之計算,應以獎懲令發布生效之考績年度 為準。(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配合實務辦理情形,將有關應註明事項須列入「考績清冊備考欄內」之 規定予以刪除。(修正規定第九點至第十一點、第二十點、第二十二點) 三、配合考績(成)列丙等以下之相關救濟程序變更,修正相關教示文字。
(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四、修正受考人不服考績(成)等次之評定,提起行政救濟後撤銷原考績(成) 等次,須另為評定之文字。(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五、鑒於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考績(成),應由各該系統主管人員評擬,
修正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十八點)
六、配合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修正專案考績之相關作業 程序。(修正規定第二十一點)
七、配合考績法、懲戒法、法院組織法等規定及相關解釋,修正擬予獎懲用
語及代碼部分規定。(修正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部分規定)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成)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五、公務人員考績(成)應依 規定,就公務人員考績 表中受考人之工作、操 行、學識、才能四項,參 考各項目之細目考核內 容,並加計受考人平時 考核獎懲次數所增減之 分數後,綜合評予一百 分以內之整數分數。
公務人員考績表「平時考 核獎懲」欄獎懲次數應詳 實填列,不得遺漏或登 載錯誤。
第一項平時考核獎懲增 減分數之計算,應以獎 懲令發布生效之考績年 度為準。
五、公務人員考績(成)應依 規定,就公務人員考績 表中受考人之工作、操 行、學識、才能四項,參 考各項目之細目考核內 容,並加計受考人平時 考核獎懲次數所增減之 分數後,綜合評予一百 分以內之整數分數。
「平時考核獎懲」欄獎懲 次數應詳實填列,不得 遺漏或登載錯誤。
一、本點修正第二項及增訂 第三項。
二、本點第二項「平時考核 獎懲」欄係載於公務人 員 考 績 表 , 為 期 明 確,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查銓敍部九十三年十一 月二 十六 日部 法二 字 第○ 九三 二四 三○ 三 一七 號書 函, 公務 人 員獎 懲案 件之 生效 日 期與 獎懲 事實 非為 同 一年 度者 ,其 平時 考 核增 減分 數之 計算 , 應以 獎懲 案 件 發布 生 效之 考績 年度 為準 , 爰配合增訂第三項。
九、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得併計參 加 年 終 考 績 ( 成 ) 人 員,應註明「該員原任政 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 營事業人員)於O年O 月O日轉任公務人員,
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 及未經採計提敍官職等 級」。
九、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得併計參 加 年 終 考 績 ( 成 ) 人 員,應於考績清冊「備 考」欄內註明「該員原任 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 公營事業人員)於O年 O 月 O 日 轉 任 公 務 人 員,其轉任當年未辦理 考核及未經採計提敍官 職等級」。
一、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二、查現行考績清冊欄位,
因須填欄位包括序號、
任職 機關 、 身 分證 字 號、姓名、職務編號、內 部單位、職稱、職系、職 務列等、現敍官職等俸 級、俸點、總分、等次、
擬予 獎懲 、核 定結 果 等, 致備 考欄 位不 敷 填註。目前各機關係依 第二 十二 點規 定, 將 應註 明之 事項 於電 子 公文 或隨 文檢 附之 附 錄表 敍明 , 爰 配合 實 務辦理情形修正。
十、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條 十、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條 一、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規定,年終考績(成)
考列乙等以上不再晉級 之人員,應註明「該員O 年O月O日升任高一官 等(職等)職務,於考 績(成)年度內已敍較 高 俸 級 有 案 , 不 再 晉 級」。
規定,年終考績(成)
考列乙等以上不再晉級 之人員,應於考績清冊
「備考」欄內註明「該員O 年O月O日升任高一官 等(職等)職務,於考 績(成)年度內已敍較 高 俸 級 有 案 , 不 再 晉 級」。
二、本點修正理由同第九點 說明二。
十一、經懲戒處分人員,應註 明懲戒處分之種類及 期間,不得遺漏。
十一、經懲戒處分人員,應於 考績清冊「備考」欄內 註明懲戒處分之種類 及期間,不得遺漏。
一、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點修正理由同第九點 說明二。
十四、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 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一條第三項規定繕具 考 績 ( 成 ) 通 知 書 時,除敍明核定及銓 敍審定之文號外,應 依其情形,附記下列 教示文字:
(一)考 績 ( 成 ) 列 乙等以上者:
受 考 人 對 考 績
(成)等次如有 不服時,依公務 人員保障法相關 規定,得於收受 考績(成)通知 書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以書面向 服務機關提起申 訴。
(二)考績(成)列丙等 以下者:
受考人依公務人 員保障法相關規
十四、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 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一條第三項規定繕具 考 績 ( 成 ) 通 知 書 時,除敍明核定及銓 敍審定之文號外,應 就其個別情形,附記 教示文字。
考績(成)列丙等以 上者,應教示下列文 字:
(一)受 考 人 對 考 績 ( 成 ) 等 次 如 有 不 服 時 ,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相 關 規 定 , 得 於 收 受 考 績 ( 成 ) 通 知 書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 以 書 面 向 服 務 機 關 提 起 申訴。
(二)受 考 人 對 考 績 ( 成 ) 獎 懲 結 果
一、本點將原第一項至第 三項 合併 修正 為第 一 項; 原第 四項 至第 六 項遞 移為 第二 項至 第 四項。
二、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 員會 一百 零四 年 十月 二十 八日 公 保 字 第一 ○ 四一 ○ 六○ 四 五六號函,考績(成)丙 等事 件之 救濟 程序 , 自一 百零 四年 十月 七 日起 改依 復審 程序 處 理。復查銓敍部一百零 五年 一月 十一 日部 法 二字 第一 ○五 四○ 五 五六 一一 號函 修正 之 考績(成)通知書附註之 救濟 教示 內容 已有 修 正, 爰配 合將 原第 一 項至 第三 項規 定合 併 修正。
定,得於收受考 績(成)通知書 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繕具復審書 經由核定機關重 新審查後,轉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提起復 審。
(三)受 考 人 對 考 績
(成)獎懲結果
(晉級、獎金、留 原俸級)之銓敍 審 定 如 有 不 服 時,依公務人員 保 障 法 相 關 規 定,得於收受考 績(成)通知書 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繕具復審書 經由銓敍部重新 審查後,轉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 員 會 提 起 復 審。
各 機 關 發 給 考 績
(成)通知書時,應 由受考人簽收並載明 簽收日期。
各機關或受考人於收 受考績(成)通知書 後,如有行政程序法 第 一 百 零 一 條 之 誤 寫、誤算或其他類此 顯然錯誤者,得填具 考績(成)更正或變 更 申 請 表 , 循 考 績
(晉級、獎金、留 原俸級)之銓敍 審 定 如 有 不 服 時 ,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相 關 規 定 , 得 於 收 受 考 績( 成 ) 通 知 書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 繕 具 復 審 書 經 由 銓 敍 部 重 新 審 查 後 , 轉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提 起 復審。
考 績 ( 成 ) 列 丁 等 者,應教示:「受考 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相關規定,得於收受 考績(成)通知書及 免職令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繕具復審書經 由核定機關重新審查 後,轉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 審。」等文字。
各 機 關 發 給 考 績
(成)通知書時,應 由受考人簽收並載明 簽收日期。
各機關或受考人於收 受考績(成)通知書 後,如有行政程序法 第 一 百 零 一 條 之 誤 寫、誤算或其他類此 顯然錯誤者,得填具 考績(成)更正或變
(成)案報送程序送 銓敍部辦理更正。
受考人或利害關係人 於 收 受 或 知 悉 考 績
(成)通知書,且法 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二十八條之發生新 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 政程序再開事由,得 向任職機關申請撤銷、
廢止或變更。
更 申 請 表 , 循 考 績
(成)案報送程序送 銓敍部辦理更正。
受考人或利害關係人 於 收 受 或 知 悉 考 績
(成)通知書,且法 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二十八條之發生新 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 政程序再開事由,得 向任職機關申請撤銷、
廢止或變更。
十五、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
(成)更正或變更銓 敍審定案或補辦考績
(成)案,經核定機 關核定後,仍循原考 績(成)程序辦理。
受 考 人 不 服 考 績
(成)等次之評定,
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相關規定提起行政救 濟 後 撤 銷 原 考 績
(成)等次,並經依 法另為評定者,應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 四條規定重行辦理考 績(成)。
前二項更正或變更銓敍 審定、補辦或經撤銷重 行 辦 理 考 績 ( 成 ) 案,依考績審定網路 報送作業規定辦理,
均應分別於電子公文、
考績(成)更正或變 更申請表或考績清冊
十五、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
(成)更正或變更銓 敍審定案或補辦考績
(成)案,經核定機 關核定後,仍循原考 績(成)程序辦理。
受 考 人 不 服 考 績
(成)等次之評定,
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相關規定提起行政救 濟 後 撤 銷 原 考 績
(成)等次,並經依 法另為處分者,應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 四條規定重行辦理考 績(成)。
前二項更正或變更銓敍 審定、補辦或經撤銷重 行 辦 理 考 績 ( 成 ) 案,依考績審定網路 報送作業規定辦理,
均應分別於電子公文、
考績(成)更正或變 更申請表或考績清冊
一、本點修正第二項。
二、有關受考人不服考績
(成 )等 次之 評定 , 經依 公務 人員 保障 法 相關 規定 提 起 行政 救 濟後撤銷原考績(成)等 次後 ,係 依公 務人 員 考績 法第 十四 條規 定 另為 評定 , 爰 酌作 文 字修正。
內敍明原因及理由,
並隨案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內敍明原因及理由,
並隨案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十八、人事人員、主計人員、
政 風 人 員 之 考 績
(成),應由各該系 統之主管人員先就考 績表項目進行評擬,
並由各該系統之主管 機關或各主管機關之 人事、主計、政風機關
(構)核定,經銓敍 部銓敍審定後,由組 設考績委員會之人事、
主計、政風機關(構)
核發考績(成)通知 書。但依法得不組設考 績委員會之人事、主 計、政風機關(構),
由核定機關(構)核 發。
十八、人事人員、主計人員、
政 風 人 員 之 考 績
(成),由各該系統 之主管機關或各主管 機關之人事、主計、政 風機關(構)核定,
經 銓 敍 部 銓 敍 審 定 後,由組設考績委員 會之人事、主計、政風 機關(構)核發考績
(成)通知書。但依法 得不組設考績委員會 之人事、主計、政風機 關(構),由核定機 關(構)核發。
一、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二、鑒於人事、主計、政風 人員 之考 績, 應由 各 該系 統之 主管 人員 評 擬, 為避 免誤 由非 主 管權 責人 員評 擬之 情 事發 生, 爰配 合修 正 明訂。
二十、公務人員參加當年年 終考績(成)依法晉 敍俸級而於翌年一月 至六月退休生效者,
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等有關規定,先行檢 送上述人員考績清冊 送銓敍部銓敍審定,
並須註明其退休生效 日期及列入考績人數 統計表。
二十、公務人員參加當年年 終考績(成)依法晉 敍俸級而於翌年一月 至六月退休生效者,
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等有關規定,先行檢 送上述人員考績清冊 送銓敍部銓敍審定,
並須於考績清冊「備 考」欄內註明其退休生 效日期及列入考績人 數統計表。
一、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點修正理由同第九點 說明二。
二十一、各機關辦理公務人 員 專 案 考 績 一 次 記 二 大 功 或 一 次 記 二 大 過 之 作 業 程 序 ,
二十一、各機關辦理公務人 員 專 案 考 績 一 次 記 二 大 功 或 一 次 記 二 大 過 之 作 業 程 序 ,
一、本點修正第一項第一 款。
二、查一百零三年七月二 十二 日修 正發 布之 公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處 分作 成部 分:由各機關 主管人員依受 考人之具體事 實簽報擬予一 次 記 二 大 功
(過)獎懲處 分,遞送考績 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 後,陳報核定 機關,由核定 機關核定並發 布一次記二大 功(過)獎懲 令,由主管機 關送銓敍部銓 敍審定。一次 記二大功專案 考績送銓敍部 銓敍審定時,
應檢附具體事 實表。除優良 事實涉及機密 性業務者外,
送銓敍部銓敍 審定後,應將 優良事實及獎 勵令刊登政府 公報。一次記 二大過專案考 績免職,其免 職令應附記處 分理由與不服 處分提起救濟 之 方 法 、 期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處 分 作 成 部 分:由各機關 主管人員依受 考人之具體事 實簽報擬予一 次 記 二 大 功
(過)獎懲處 分,遞送考績 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 後,陳報核定 機關,由核定 機關核定並發 布一次記二大 功(過)獎懲 令及函送銓敍 部銓敍審定。
一次記二大過 專 案 考 績 免 職,其免職令 應附記處分理 由與不服處分 提起救濟之方 法、期間、受理 機關等相關規 定及受考人自 收受免職令之 次日起停止其 職務。受考人 一次記二大過 專案考績經銓 敍部銓敍審定 後,服務機關 並依規定填具 公務人員動態 登記書,依送
務人 員考 績法 施行 細 則第 十四 條第 三項 規 定略 以, 專案 考績 由 主管 機關 送銓 敍部 銓 敍審定。一次記二大功 專案 考績 送銓 敍部 銓 敍審 定時 ,應 檢附 具 體事實表。除優良事實 涉 及 機 密 性 業 務 者 外, 送銓 敍部 銓敍 審 定後 ,應 將 優 良事 實 及獎 勵令 刊登 政府 公 報, 爰配 合修 正第 一 項第一款規定。
間、受理機關 等相關規定及 受考人自收受 免職令之次日 起 停 止 其 職 務。受考人一 次記二大過專 案考績經銓敍 部 銓 敍 審 定 後,服務機關 並依規定填具 公務人員動態 登記書,依送 審程序送銓敍 部辦理停職登 記。
( 二 ) 考 績 通 知 部 分:一次記二 大功(過)專 案考績經銓敍 部 銓 敍 審 定 後,由服務機 關 製 發 考 績
( 成 ) 通 知 書。
( 三 ) 執 行 免 職 部 分:一次記二 大過專案考績 案件,於救濟 程序完成,免 職確定時,服 務機關應以書 函通知受考人 執行日期,並 依規定填具公 務人員動態登 記書,依送審
審程序送銓敍 部辦理停職登 記。
( 二 ) 考 績 通 知 部 分:一次記二 大功(過)專 案考績經銓敍 部 銓 敍 審 定 後,由服務機 關 製 發 考 績
( 成 ) 通 知 書。
( 三 ) 執 行 免 職 部 分:一次記二 大過專案考績 案件,於救濟 程序完成,免 職確定時,服 務機關應以書 函通知受考人 執行日期,並 依規定填具公 務人員動態登 記書,依送審 程序送銓敍部 辦 理 免 職 登 記。
各機關人事主管人 員對專案考績免職 處分之受考人,應 充分說明其得提起 救濟標的及救濟程 序,以保障其救濟 權益。
程序送銓敍部 辦 理 免 職 登 記。
各機關人事主管人 員對專案考績免職 處分之受考人,應 充分說明其得提起 救濟標的及救濟程 序,以保障其救濟 權益。
二十二、第九點至第十一點、
第 十 五 點 第 三 項 及 第 二 十 點 規 定 , 應 註 明 之 事 由 , 應 於 電 子 公 文 或 隨 文 檢 附之附錄表敍明。
二十二、第九點至第十一點、
第 十 五 點 第 三 項 及 第 二 十 點 規 定 , 應 註 明 之 事 由 , 應 於 電 子 公 文 或 隨 文 檢 附 之 附 錄 表 敍 明 ; 以 電 腦 儲 存 資 料 報 送 者 , 應 於 考 績 清 冊「備考」欄內註明。
一、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點修正理由同第九點 說明二。
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人數下限一覽表
單位:人 委員總人數 票選委員下限人數
5 2
6 2
7 2
8 4
9 4
10 4
11 4
12 6
13 6
14 6
15 6
16 8
17 8
18 8
19 8
20 10
21 10
22 10
23 10
擬 予 獎 懲 用 語 及 代 碼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
B5A
晉年功俸獎金
依法晉年功俸一級為比照 薦任第 職等年功俸級並 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 次獎金
一、本用語刪除。
二、查九十五年二月三日修正 公布前之法院組織法中,
試署法官(檢察官)、候補法 官(檢察官)因未有職務列 等之規定,爰其官職等係 依原司法官候補規則、原司 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 法比照相當官等職等任用。
嗣法院組織法修正後,上 開 職 務 已 明 訂 其 官 等 職 等,毋庸比照;又法官法 公布施行後,因上開職務 已不列官等職等,爰配合 刪除。
B6A 晉級獎金
依法晉本俸一級為簡任第 職等本俸 級並給與一個 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B6A 晉級獎金
依法晉本俸一級為簡任第 職等 級並給與一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 稱考績法)第七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略以,甲等:晉本 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為使晉 敘必在本俸範圍內能更為 明確,爰參酌現行晉年功 俸之用語,予以修正。
B6A 晉級獎金
依法晉本俸一級為薦任第 職等本俸 級並給與一個 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B6A 晉級獎金
依法晉本俸一級為薦任第 職等 級並給與一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B6A 晉級獎金
依法晉本俸一級為委任第 職等本俸 級並給與一個 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B6A 晉級獎金
依法晉本俸一級為委任第 職等 級並給與一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B6A 晉級獎金
依法晉本俸一級為比照薦
一、本用語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前開B5A 說明 二。
任第 職等 級並給與 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 金
B1A 晉級獎金
依法晉本俸一級為簡任第 職等本俸 級並給與半個 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B1A 晉級獎金
依法晉本俸一級為簡任第 職等 級並給與半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查考績法第七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略以,乙等:晉本 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為使晉 敘必在本俸範圍內能更為 明確,爰參酌現行晉年功 俸之用語,予以修正。
B1A 晉級獎金
依法晉本俸一級為薦任第 職等本俸 級並給與半個 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B1A 晉級獎金
依法晉本俸一級為薦任第 職等 級並給與半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B1A 晉級獎金
依法晉本俸一級為委任第 職等本俸 級並給與半個 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B1A 晉級獎金
依法晉本俸一級為委任第 職等 級並給與半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B1A 晉級獎金
依法晉本俸一級為比照薦 任第 職等 級並給與半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前開B5A 說明 二。
F1A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休職 懲戒處分依法非經過二年 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刪除。
二、查銓敍部九十八年八月六 日部法二字第○九八三○
六七七六七一號函略以,
十二月二日以後休職之受 考 人 考 績 結 果( 晉 級及 獎 金),獎金應以晉級後之俸 級,依在職同等級且支領 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 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予以 發放。是以,在考績年度內
受休職懲戒處分人員,仍 得晉級獎金,「不予晉敍」
之用語與上開規定未合,
爰配合刪除;至其用語可 依現行相關用語辦理,如 B5A 、 G9A 晉 年 功 俸 獎 金 ;B6A 、 B1A 晉 級 獎
金 ;
C2A、C3A、C4A、C5A 獎 金。
三、例如某甲於一百零四年十 二月二日受休職懲戒處分 (期間六個月;自一百零四 年十二月二日至一百零五 年六月一日),一百零四年 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依規 定仍應予晉敍獎金,獎金 並以晉級後之俸級發放;
惟因考績執行日於其休職 期間而無法執行。以某甲自 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復職 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敍,
其一百零四年考績結果之 晉敘,應於一百零七年六 月二日執行。
F1B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休職 懲戒處分依法非經過二年 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上。
F1C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休職 懲戒處分依法非經過二年 不得晉敍
一、本用語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上。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D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降級 懲戒處分依法自改敍之日 起二年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D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降級 懲戒處分依法非經過二年 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查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 懲戒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降級,依受懲戒人現 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 二 級 改 敍 ; 自 改 敍 之 日 起,二年內不得晉敍、陞任 或遷調主管職務,爰配合 修正。
F1E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降級 懲戒處分依法自改敍之日 起二年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E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降級 懲戒處分依法非經過二年 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F1F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曾受休職懲戒處分有 案依法自復職之日起二年 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F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曾受休職懲戒處分有 案依法仍應不予晉敍 依法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查懲戒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休職期滿,許其回 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 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 不得晉敍、陞任或遷調主管 職務,爰配合修正。
F1G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曾受休職懲戒處分有 案依法自復職之日起二年 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
F1G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曾受休職懲戒處分有 案依法仍應不予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F1H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曾受休職懲戒處分有 案依法自復職之日起二年 內不得晉敍
F1H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曾受休職懲戒處分有 案依法仍應不予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之一次獎金
F1I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曾受休職懲戒處分有 案依法自復職之日起二年 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I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曾受休職懲戒處分有 案依法仍應不予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F1J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有 案依法自改敍之日起二年 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J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有 案依法仍應不予晉敍 依法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前開F1D 說明 二。
F1K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有 案依法自改敍之日起二年 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
F1K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有 案依法仍應不予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F1L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有 案依法自改敍之日起二年 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L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有 案依法仍應不予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F1M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有 案依法自改敍之日起二年 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M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有 案依法仍應不予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F1N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減俸 懲戒處分有案依法自減俸 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
F1N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減俸 懲戒處分有案依法應不予 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查懲戒法第十六條規定略 以,自減俸之日起,一年 內不得晉敍、陞任或遷調主 管職務,爰配合修正。
F1O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減俸 懲戒處分有案依法自減俸 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O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減俸 懲戒處分有案依法應不予 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F1P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減俸 懲戒處分有案依法自減俸 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P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減俸 懲戒處分有案依法應不予 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F1Q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記過 懲戒處分有案依法自記過 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
F1Q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記過 懲戒處分有案依法應不予 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查懲戒法第十八條規定略 以 , 自 記 過 之 日 起 一 年 內,不得晉敍、陞任或遷調 主管職務,爰配合修正。
F1R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記過 懲戒處分有案依法自記過 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R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記過 懲戒處分有案依法應不予 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F1S
不予晉敍獎金
F1S
不予晉敍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記過 懲戒處分有案依法自記過 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記過 懲戒處分有案依法應不予 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1 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休職 懲戒處分依法自復職之日 起二年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1 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休職 懲戒處分依法非經過二年 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前開F1F 說明 二。
F12 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降級 懲戒處分依法自改敍之日 起二年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2 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降級 懲戒處分依法非經過二年 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前開F1D 說明 二。
F13 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減俸 懲戒處分有案依法自減俸 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3 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減俸 懲戒處分有案依法應不予 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前開F1N 說明 二。
F14 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記過 懲戒處分有案依法自記過 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4 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記過 懲戒處分有案依法應不予 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前開F1Q 說明 二。
F15 獎金
該員曾受休職懲戒處分依 法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
F15 獎金
該員曾受休職懲戒處分依 法非經過二年不得晉敍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前開F1F 說明 二。
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6 獎金
該員曾受休職懲戒處分依 法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6 獎金
該員曾受休職懲戒處分依 法非經過二年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F17 獎金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依 法自改敍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7 獎金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依 法非經過二年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前開F1D 說明 二。
F18 獎金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依 法自改敍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8 獎金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依 法非經過二年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F19 獎金
該員曾受減俸懲戒處分依 法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 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9 獎金
該員曾受減俸懲戒處分依 法非經過一年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前開F1N 說明 二。
F1X 獎金
該員曾受減俸懲戒處分依 法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 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F1X 獎金
該員曾受減俸懲戒處分依 法非經過一年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之一次獎金 F1Y
獎金
該員曾受記過懲戒處分依 法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 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Y 獎金
該員曾受記過懲戒處分依 法非經過一年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前開F1Q 說明 二。
F1Z 獎金
該員曾受記過懲戒處分依 法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 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1Z 獎金
該員曾受記過懲戒處分依 法非經過一年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FAB 獎金
該員因考績執行日在受休 職 懲 戒 處 分 不 得 晉 敍 期 間,依法非經過二年不得 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前開F1A 說明 二。
三、例如某乙於一百零五年一 月一日受休職懲戒處分(期 間六個月;自一百零五年 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六 月三十日),一百零四年年 終考績考列甲等,依規定 仍應予晉敍獎金,獎金並 以晉級後之俸級發放;惟 因考績執行日於其休職期 間而無法執行。以某乙自一 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復職之 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敍,其 一百零四年考績結果之晉 敘,應於一百零七年七月 一日執行。
FBB 獎金
該員因考績執行日在受休 職 懲 戒 處 分 不 得 晉 敍 期
一、本用語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上。
間,依法非經過二年不得 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CA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因考績執行日在受降 級 懲 戒 處 分 不 得 晉 敍 期 間,依法自改敍之日起二 年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CA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因考績執行日在受降 級 懲 戒 處 分 不 得 晉 敍 期 間,依法非經過二年不得 晉敍
依法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前開F1D 說明 二。
FDA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因考績執行日在受降 級 懲 戒 處 分 不 得 晉 敍 期 間,依法自改敍之日起二 年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
FDA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因考績執行日在受降 級 懲 戒 處 分 不 得 晉 敍 期 間,依法非經過二年不得 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FEA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因考績執行日在受降 級 懲 戒 處 分 不 得 晉 敍 期 間,依法自改敍之日起二 年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EA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因考績執行日在受降 級 懲 戒 處 分 不 得 晉 敍 期 間,依法非經過二年不得 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FFA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因考績執行日在受降 級 懲 戒 處 分 不 得 晉 敍 期 間,依法自改敍之日起二 年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FA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因考績執行日在受降 級 懲 戒 處 分 不 得 晉 敍 期 間,依法非經過二年不得 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FEB FEB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獎金
該員因考績執行日在受降 級 懲 戒 處 分 不 得 晉 敍 期 間,依法自改敍之日起二 年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獎金
該員因考績執行日在受降 級 懲 戒 處 分 不 得 晉 敍 期 間,依法非經過二年不得 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二、修正理由同上。
FFB 獎金
該員因考績執行日在受降 級 懲 戒 處 分 不 得 晉 敍 期 間,依法自改敍之日起二 年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FFB 獎金
該員因考績執行日在受降 級 懲 戒 處 分 不 得 晉 敍 期 間,依法非經過二年不得 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理由同上。
FQA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曾受撤職懲戒處分依 法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晉敍
依法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新增。
二、查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修 正施行之懲戒法第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略以,撤職人 員,自再任之日起,二年 內不得晉敍、陞任或遷調主 管職務,爰予增列。
FRA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曾受撤職懲戒處分依 法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新增。
二、新增理由同上。
FSA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曾受撤職懲戒處分依 法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新增。
二、新增理由同上。
FTA 一、本用語新增。
不予晉敍獎金
該員曾受撤職懲戒處分依 法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二、新增理由同上。
FUA 獎金
該員在考績年度內受撤職 懲戒處分依法自再任之日 起二年內不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新增。
二、新增理由同上。
FSB 獎金
該員曾受撤職懲戒處分依 法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晉敍
依法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新增。
二、新增理由同上。
FTB 獎金
該員曾受撤職懲戒處分依 法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晉敍
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一、本用語新增。
二、新增理由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