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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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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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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 選拔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

金安獎選拔作業要點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 共工程及人員選拔作業要 點

優良工程分為工程類及 人員類兩大類,為鼓勵 民間工程落實安全衛生 管理暨開放其參與金安 獎選拔作業,爰修正本 要點名稱。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部)為藉由選拔與公開 表揚推動職業安全衛生 優良工程及人員,以激 勵優良工程落實安全衛 生管理,提升施工安全 文化,建立完整安全標 準作業程序及預防職業 災害,特訂定本要點。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 部)為藉由選拔與公 開表揚推動職業安全 衛生優良之公共工程 及人員,以激勵公共 工程落實安全衛生管 理,提升施工安全文 化,建立完整安全標 準作業程序及預防職 業災害,特訂定本要 點。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

將公共工程修正為優良 工程,並配合酌作文字 修正。

二、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 工程金安獎(以下簡稱 優良工程金安獎)之選 拔,類別如下:

(一)公共工程類:政府 機關、公立 學校及 公營事業興辦之工 程(以下簡稱公共 工程),推動安全衛 生成效優良者。

(二)民間工程類:非屬 前 款 規 定 之 工 程

(以下簡稱民間工 程),推動安全衛生 成效優良者。

(三)人員類:規劃及推

二、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 良 公 共 工 程 及 人 員 ( 以下簡稱優良公共工 程及人員)之選拔,類 別如下:

(一)工程類: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及 公營事業興辦之 工程(以下簡稱 公共工程),推動 安全衛生成效優 良者。

(二)人員類:規劃及 推動公共工程安 全衛生工作之人 員,具顯著績效

一、增訂公共工程類及 民間工程類。

二、依配合本要點名稱 修正,並酌作文字 修正。

(2)

動優良工程安全衛 生工作之人員,具 顯著績效者。

者。

三、公共工程類及民間工程 類(以下簡稱工程類)

之選拔,依工程主辦機 關(業主)之屬性與工 程規模,區分為下列組 別:

(一)公共工程組:

1.A 組:工程機關 為中央機關或所 屬公立學校、公 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十 億元以上。

2.B 組:工程機關 為中央機關或所 屬公立學校、公 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二 億元以上,未達 新臺幣十億元。

3.C 組:工程機關 為中央機關或所 屬公立學校、公 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未達新臺幣 二億元。

4.D 組:工程機關 為地方機關或所 屬公立學校、公 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十 億元以上。

5.E 組:工程機關 為地方機關或所 屬公立學校、公

三、工程類之選拔,依工 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 關(以下簡稱工程機 關)之屬性與工程規 模,區分為下列組別

(一)A 組:工程機關 為 中 央機關 或所 屬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其契約金額 達 新 臺幣十 億元 以上。

(二)B 組:工程機關 為 中 央機關 或所 屬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其契約金額 達 新 臺幣二 億元 以上,未達新臺幣 十億元。

(三)C 組:工程機關 為 中 央機關 或所 屬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其契約金額 未 達 新臺幣 二億 元。

(四)D 組:工程機關 為 地 方機關 或所 屬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其契約金額 達 新 臺幣十 億元 以上。

(五)E 組:工程機關 為 地 方機關 或所 屬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其契約金額

一、民間工程組增訂二 組別。

二、餘酌作款次、目次 及文字修正。

(3)

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二 億元以上,未達 新臺幣十億元。

6.F 組:工程機關 為地方機關或所 屬公立學校、公 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未達新臺幣 二億元。

(二)民間工程組:

1.A 組:民間工程 程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

( 1 ) 建 築 物 高 度 在 八 十 公 尺 以 上 之 建 築 工 程。

( 2 ) 開 挖 深 度 達 十 八 公 尺以上,且 開 挖 面 積 達 五 百 平 方 公 尺 之 建築工程。

(3)模板支撐高 度七公尺以 上,面積達 三百三十平 方公尺之建 築工程。

2.B 組:非屬前目 規 定 之 民 間 工 程,其主體工程 之 契 約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十 億 元 以上。

達 新 臺幣二 億元 以上,未達新臺幣 十億元。

(六)F 組:工程機關 為 地 方機關 或所 屬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其契約金額 未 達 新臺幣 二億 元。

(4)

四、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符 合下列條件者,得參加 工程類選拔:

(一)公共工程組:

1 . 依 工 程 機 關 核 定 之 施 工 進 度 表計算,其工程 進 度 累 計 至 參 選 年 度 三 月 三 十一日止,達百 分之二十以上,

未 滿 百 分 之 九 十。

2 . 施 工 期 間 工 作 場 所 未 發 生 工 作者死亡災害、

一 次 災 害 致 三 人 以 上 發 生 失 能傷害或因氨、

氯、氟化氫、光 氣、硫化氫、二 氧 化 硫 等 化 學 物 質 外 洩 致 一 人 以 上 住 院 治 療 之 重 大 職 業 災害。

3 . 施 工 廠 商 、 設 計單位、專案管 理廠商、監造單 位 及 相 關 承 攬 人 就 該 工 程 於 參選年度(參選 前 一 年 三 月 一 日 至 當 年 二 月 底)未曾因違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或 勞 動 檢 查 法規定,經勞動

四、公共工程符合下列條 件者,得參加工程類 選拔:

(一) 依工程機關核定 之施工進度表計 算,其工程進度 累計至參選年度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達百分之二 十以上,未滿百 分之九十。

(二) 施工期間工作場 所未發生工作者 死亡災害、一次 災害致三人以上 發生失能傷害或 因氨、氯、氟化 氫、光氣、硫化 氫、二氧化硫等 化學物質外洩致 一人以上住院治 療之重大職業災 害。

(三)公共工程之各施 工廠商、設計單 位、專案管理廠 商、監造單位及 相關承攬人就該 工程於參選年度

(參選前一年三 月一日至當年二 月底)未曾因違 反職業安全衛生 法或勞動檢查法 規定,經勞動檢 查機構處以全部 停工或部分停工 合計三次以上、

一、增訂民間工程組參 選規定,係依工程 機關核定之施工進 度表計算,其工程 進度累計至參選年 度三月三十一日止

,於參選前一年度 內完工或達百分之 八十以上,爰增列 第二款規定。

二、為體例一致,增列 參選年度前五年內 未曾獲得優良工程 金安獎或公共工程 金安獎參選規定至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 目及第一項第二款 第二目。

三、餘酌作文字修正。

(5)

檢 查 機 構 處 以 全 部 停 工 或 部 分 停 工 合 計 三 次以上、或罰鍰 處 分 金 額 合 計 新 臺 幣 七 十 五 萬元上,且受處 分 件 次 與 檢 查 次 數 之 比 例 達 百分之二十。

4 . 參 選 年 度 前 五 年 內 未 曾 獲 得 優 良 工 程 金 安 獎 或 公 共 工 程 金安獎。

(二)民間工程組:

1 . 依 業 主 核 定 之 施 工 進 度 表 計 算,其工程進度 累 計 至 參 選 年 度 三 月 三 十 一 日止,於參選前 一 年 度 內 完 工 或 達 百 分 之 八 十以上。

2.符 合 前 款 第 二 目 至 第 四 目 之 規定。

或罰鍰處分金額 合計新臺幣七十 五萬元以上,且 受處分件次與檢 查次數之比例達 百分之二十。

(四)未曾獲得優良公 共工程。

五、優良工程從業人員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 加人員類選拔:

(一) 規 劃 推 動 安 全 衛 生 各 項 政 策 、 方 針、職業安全衛生 管 理 計 畫 之 執 行 或 強 化 安 全 工 法 等具優良事蹟。

(二) 辦 理 優 良 工 程 之

五、最近五年度內未曾獲 得優良人員,且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者,得 參加人員類選拔:

(一)規劃推動安全 衛 生 各 項 政 策、方針、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之執行或 強化安全工法

一、為體例一致,增列 參選年度前五年內 未曾獲得優良工程 金安獎及公共工程 金安獎參選規定至 第一項第五款。

二、餘酌作文字修正。

(6)

災害防止技術、工 法 或 安 全 衛 生 設 施有創新或發明,

對 促 進 優 良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具 顯 著 效益。

(三) 協 助 推 行 安 全 衛 生 促 進 活 動 具 優 良 事 蹟 及 顯 著 效 益。

(四)優 良 工 程 職 業 災 害之處置得宜,使 災害範圍及損失減 至最低限度,具優 良事蹟及顯著益。

(五)參 選 年 度 前 五 年 內 未 曾 獲 得 優 良 工 程 金 安 獎 或 公 共工程金安獎。

等 具 優 良 事 蹟。

(二)辦 理 公 共 工 程 之 災害防 止技 術、工法或安全 衛 生設施 有創 新或發明,對促 進 公共 工 程安 全 衛生具 顯著 效益。

(三)協 助 推 行 安 全 衛 生促進 活動 具 優良事 蹟及 顯著效益。

(四)公 共 工 程 職 業 災 害之處 置得 宜,使災害範圍 及 損失減 至最 低限度,具優良 事 蹟及顯 著效 益。

六、選拔程序區分以下之推 薦及自薦二種方式:

(一)推薦方式:

1.工程類:由當地 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勞動檢查機 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雇主團 體、勞工團體或 職業安全衛生團 體,檢具推薦表

( 如 格 式 一 、 二)、優良事蹟及 顯著效益之具體 資料,經相關工 程機關、設計單 位、專案管理廠

六、選拔程序區分以下之 推薦及自薦二種方式

(一)推薦方式:

1 . 工 程 類 : 由 當 地 勞 工 行 政主管機關

、 勞 動 檢 查 機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雇主團體、勞 工 團 體 或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團 體

, 檢 具 推 薦 表 ( 如 格 式 一)、優良事

一、推(自)薦方式分為 兩大類:公共工程 類及民間工程類。

二、酌作文字修正。

(7)

商、監造單位及 施 工 廠 商 同 意 後,向本部推薦。

2.人員類:由當地 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勞動檢查機 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雇主團 體、勞工團體、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團 體,或相關學術 單位,檢具推薦 表(如格式三)、 優良事蹟及顯著 效 益 之 具 體 資 料,經當事人同 意後,向本部推 薦。

(二)自薦方式:

1.工程類:由工程 機關、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廠商、

監造單位及施工 廠商檢具自薦表

(如格式一、二)

優良事蹟及顯著 效 益 之 具 體 資 料,向本部自薦。

2.人員類:由申請 人 檢 具 自 薦 表

(如格式三)、優 良事蹟及顯著效 益之具體資料,

向本部自薦。

蹟 及 顯 著 效 益 之 具 體 資 料,經相關工 程機關、設計 單位、專案管 理廠商、監造 單 位 及 施 工 廠商同意後,

向 本 部 推 薦

2 . 人 員 類 : 由 當 地 勞 工 行 政主管機關、

勞 動 檢 查 機 構、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雇 主團體、勞工 團體、職業安 全衛生團體,

或 相 關 學 術 單位,檢具推 薦表(如格式 二)、優良事 蹟 及 顯 著 效 益 之 具 體 資 料,經當事人 同意後,向本 部 推 薦

(二)自薦方式:

1 . 工 程 類 : 由 工程機關、設 計單位、專案 管理廠商、監 造 單 位 及 施 工 廠 商 檢 具 自薦表(如格 式一)、優良

(8)

事 蹟 及 顯 著 效 益 之 具 體 資料,向本部 自薦。

2 . 人 員 類 : 由 申 請 人 檢 具 自薦表(如格 式二)、優良 事 蹟 及 顯 著 效 益 之 具 體 資料,向本部 自薦。

七、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

,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 署(以下簡稱本署),以 下 列 評 審 小 組 方 式 辦 理:

(一)初審小組:工程類 置委員五至七名,

由本署遴聘相關領 域之專家、學者組 成,並由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召集人;

本署得視參選工程 之數量,分組設置 初審小組,其委員 組成依其前段規定 辦理;人員類初審 小組委員得由工程 類各分組召集人擔 任,並由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召集人。

(二)決審小組:置委員 七至九名,由本署 指派一至二人及遴 聘相關學者、專家 及社會公正人士兼 任之,其中一人為

七、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 之選拔,由本部職業 安全衛生署(以下簡 稱本署),以下列評審 小組方式辦理:

(一)初審小組:工 程類置委員五 至七名,由本 署遴聘相關領 域之專家學者 組成,並由委 員互推一人擔 任召集人;本 署得視參選工 程之數量,分 組設置初審小 組,其委員組 成依前段規定 辦理;人員類 初審小組委員 得由工程類各 分組召集人擔 任,並由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 召集人。

(二)決審小組:置

一、修正決審小組委員 指派方式,明定其 中一至二人由本署 指派,另新增本署 署長為決審小組之 當然委員,爰修正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二、餘酌作文字修正。

(9)

召集人,由本署署 長指定之;本署署 長及初審小組之召 集人為當然委員。

前 項 評 審 小 組 之 評 審 項目、標準及權重依附表 一 及 附 表 二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委 員 七 至 九 名,由本署遴 聘相關學者、

專家及社會公 正 人 士 兼 任 之,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由 本署署長指定 之;初審小組 之召集人為當 然委員。

前項評 審小組之 評審項目、標準及權 重依附表一及附表 二規定事項辦理。

八、優良工程金安獎決審決 定得獎之獎項及名額,

其原則如下:

(一) 工程類金安獎:

獎項包括特優、優 等及佳作三種。各 組優等 以上之 獎 項總件 數以四 件 以下為原則,其中 特優獎 以一件 為 限,佳作以四件以 下為原則。各組參 選件數 達十件 以 上者,初審小組得 建議酌 增得獎 件 數,提送決審小組 決定之;得獎工程 並得依工程機關、

設計單位、專案管 理廠商、監造單位 及施工 廠商之 個 別貢獻 度擇優 獎 勵之。

八、決審決定得獎之獎項 及名額,其原則如下

(一)公 共 工 程 金 安 獎:獎項包括 特優、優等及 佳作三種。工 程類各組優等 以上之獎項總 件數以不超過 四件為原則,

其中特優獎以 一件為限,佳 作以四件以下 為原則。各組 參選件數達十 件以上者,初 審小組得建議 酌 增 得 獎 件 數,提送決審 小組決定之;

得獎工程並得 依工程機關、

一、對於優良工程之獎 項各組得獎之名額

,在優等以上獎項 總件數以四件以下 為原則。

二、餘酌作文字修正。

(10)

(二)人員類金安獎:

獎項包括優等及甲 等二種。優等及甲 等均以四件以下為 原則。

設計單位、專 案管理廠商、

監造單位及施 工廠商之個別 貢獻度擇優獎 勵之。

(三)優 良 人 員 金 安 獎 :獎項 包括 優 等及甲 等二 種 。優等 及甲 等 均以四 件以 下為原則。

九、優良 工程 金安獎選拔

,每年辦理一次,其程 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署 及 各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就 申 請 參 選 之 工程及人員,審查 各該資格相符後,

提 初 審 小 組 進 行 書面審查。

(二)初審:

1.工程類:參選工 程由初審小組依 書面審查結果,

擇優赴施工地點 進行實地評審,

並擇優提出得獎 建議名單;不符 要 件 者 不 得 列 入。

2.人員類:由初審 小組聽取參選人 簡報,必要時辦 理實地查證,擇 優提出得獎建議 名單。

九、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 之選拔,每年辦理一 次,其程序如下:

(一)資 格審查 : 由 本 署及各 勞 動 檢 查機構 就申 請 參選之 工程 及 人員, 審查 各 該資格 相符 後 ,提初 審小 組 進行書 面審 查。

(二)初審:

1 . 工 程 類 : 參 選 工 程 由 初 審 小 組 依 書 面審查結果,

擇 優 赴 施 工 地 點 進 行 實 地評審,並擇 優 提 出 得 獎 建議名單;不 符 要 件 者 不 得列入。

2 . 人 員 類 : 由 初 審 小 組 聽

一、 定明由決審小組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以資明確,爰 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

二、 餘酌作文字修正。

(11)

(三)決審:決審會議應 由 決 審 小 組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以上同意,決定 得 獎 工 程 及 人 員 名單。

取 參 選 人 簡 報,必要時辦 理實地查證,

擇 優 提 出 得 獎建議名單。

( 三 ) 決 審 : 決 審 會 議 應 委 員 三 分 之二以上出席,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以上同意,決 定 得 獎 工 程 及 人員名單。

十、優良工程金安獎獎勵:

(一)特優及優等得獎 工程:

1 . 工 程機 關 ( 業 主)、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廠商、

監 造 單 位 及 施 工 廠 商 各 頒 發 獎座一座;同一 單 位 於 同 一 工 程得獎,以頒發 獎座一座為則。

2 . 由 本 部 函 請 得 獎 之 工 程 機 關

(業主)、設計 單位、專案管理 廠商、監造單位 及施工廠商,對 所 屬 人 員 依 貢 獻 度 及 相 關 規 定辦理獎勵,建 議 其 獎 勵 特 優 最高記二大功,

優 等 最 高 記 一 大功。

3.本部於評定後三

十、獎勵:

(一)特優及優等得 獎工程:

1 . 工程機關、

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廠 商、監造單 位及施工廠 商各頒發獎 座一座;同 一單位於同 一 工 程 得 獎,以頒發 獎座一座為 原則。

2.由 本 部 函 請 得獎之工程 機關、設計 單位、專案 管理、監造 單位及施工 廠商,對所 屬人員依貢 獻度及相關 規定辦理獎 勵,建議其

一、為獎勵得獎之事業 單位,針對公共工 程之施工廠商、設 計單位、專案管理 廠商及監造單位,

增列各機關於辦理 採購時,得於招標 文件規定得獎廠商 減低估驗計價保留 款規定,爰修正第 一項第一款第四目 及第一項第二款第 四目規定。

二、新增本署網站刊載 得獎之施工廠商、

設計單位、專案管 理廠商及監造單位

,提供機關依機關 巨額工程採購採最 有利標決標作業要 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公共工程採購選商 及履約管理之資料 參考,爰增列第一 項第一款第五目及 第一項第二款第五

(12)

個 月 內 檢 附 得 獎 工 程 之 施 工 廠 商 、 設 計 單 位、專案管理廠 商 及 監 造 單 位 相 關 資 料 送 政 府 採 購 法 主 管 機關認定,公告 於 指 定 之 優 良 廠商資料庫,以 供 機 關 依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暨 其 他 擔 保 作 業 辦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之五規定,辦理 減 收 優 良 廠 商 押標金、履約保 證 金 或 保 固 保 證金之依據,獎 勵 期 間 自 政 府 採 購 法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而 於 指 定 資 料 庫 公 告 為 優 良 廠 商 之 日起二年。

4.機關於前目獎勵 期間辦理採購,

得於招標文件規 定得獎廠商減低 估 驗 計 價 保 留 款。

5 .本署 於網 站刊載 得獎工程之施工 廠商、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廠商 及監造單位,提 供機關依機關巨 額工程採購採最

獎勵特優最 高 記 二 大 功,優等最 高 記 一 大 功。

3.得獎工程之 施工廠 商、

設計 單 位、

專案管 理廠 商及監 造單 位, 由 本部 於評定 後三 個月內 檢附 相關資 料 送 政府採 購法 主管機 關認 定,公 告於 指定之 優良 廠 商 資 料 庫,以 供機 關依押 標金 保證金 暨其 他擔保 作業 辦法第 三十 三條之 五規 定,辦 理減 收優良 廠商 押標 金 、履 約保證 金或 保固保 證金 之依據 ,獎 勵期間 自本 部函報 政府 採購法 主管 機關認 定而 於指定 資料 庫公告 為優 良廠商 之日

目規定。

三、為對人員類獲獎之 實質獎勵,修正及 增列對於優等得獎 人員在獎勵方式建 議最高記大功與等 值獎品之規定,爰 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目及第四款第 二目規定,並增列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 目及第四款第三目 規定。

四、人員類獎勵發放依 據「公務人員品德 修養及工作績效激 勵辦法」(以下簡稱 激勵辦法規定,個 人在五千元以下之 額度辦理獎勵。

五、餘酌作文字修正。

(13)

有利標決標作業 要點等相關規定 辦理公共工程採 購選商及履約管 理之資料參考。

(二)佳作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業主 主)、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廠商、監 造單位 及施工 廠 商各頒 發獎牌 一 面;同一單位於同 一工程得獎獎,以 頒發獎 牌一面 為 原則。

2.由本部函請得獎 之工程 機關 (業 主)、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廠商、監 造單位 及施工 廠 商,對所屬人員依 貢獻度 及相關 規 定辦理獎勵,建議 其 獎勵 最 高記功 二次。

3.本部於評定後三 個月內 檢附 得獎 工程之施工廠商、

設計單位、專案管 理廠商 及監造 單 位相關 資料送 政 府採購 法主管 機 關認定,公告於指 定之優 良廠商 資 料庫,以供機關依 押標金 保證金 暨 其他擔 保作業 辦 法第三 十三條 之

起二年。

(二) 佳作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

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廠 商、監造單 位及施工廠 商各頒發獎 牌一面;同 一單位於同 一 工 程 得 獎,以頒發 獎牌一面為 原則。

2.由 本 部 函 請 得獎之工程 機關、設計 單位、專案 管理廠商、

監造單位及 施工廠商,

對所屬人員 依貢獻度及 相關規定辦 理獎勵,建 議獎勵最高 記功一次。

3.得獎工程之 施工廠商、

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廠 商及監造單 位,由本部 於評定後三 個月內檢附 相關資料送 政府採購法

(14)

五規定,辦理減收 優良廠商押標金、

履約保 證金或 保 固保證金之依據,

獎勵期 間自政 府 採購法 主管機 關 認定而 於指定 資 料庫公 告為優 良 廠商之日起一年。

4.機 關於 前 目 獎勵 期間辦理採購,得 於 招 標文 件 規 定 得 獎 廠商 減 低 估 驗計價保留款。

5.本署於網站刊載 得獎工 程之 施工 廠商、設計單位、

專案管 理廠商 及 監造單位,提供機 關依機 關巨額 工 程採購 採最有 利 標決標 作業要 點 等相關 規定辦 理 公共工 程採購 選 商及履 約管理 之 資料參考。

(三)優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 座一座 。 2.由本部 函請得 獎

人 員 所 屬 機 關 或 事 業 單 位 建 議 其 獎 勵 最 高 記 一 大 功。

3.發給新臺幣五千 元等值獎品。

(四)甲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牌一面。

2.由本部函請得獎

主管機關認 定,公告於 指定之優良 廠 商 資 料 庫,以供機 關依押標金 保證金暨其 他擔保作業 辦法第三十 三條之五規 定,辦理減 收優良廠商 押標金、履 約保證金或 保固保證金 之依據,獎 勵期間自本 部函報政府 採購法主管 機關認定而 於指定資料 庫公告為優 良廠商之日 起一年。

(三)優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座一 座。

2.由本部函請 得獎人員所 屬機關或事 業單位辦理 獎勵。

(四)甲等得獎人員

1.頒 發 獎 牌一 面。

2.由本部函請

(15)

人員所屬機關或 事業單位建議其 獎勵最高記功二 次。

3.發給新臺幣三千 元等值獎品。

得 獎 人 員 所 屬 機 關 或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獎勵。

十一、民 間 工 程 不 適 用 前 點第一款第三目、第 四 目 及 第 二 款 第 三 目、第四目規定。

一、本點新增。

二、本要點納入民間工 程,惟民間工程不 適用押標金保證金 暨其他擔保作業辦 法之規定,爰新增 本點明定民間工程 不適用該獎勵。

十二、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 辦理期程,原則如下:

(一)每年五月一日至 五月二十日止,

接受推薦及自薦 作業。

(二)每年七月三十一 日前完成書面評 審及初審。

(三)每年八月底前完 成決審,確定得 獎工程及人員名 單。

十一、優良公共工程及人 員選拔辦理期程,

原則如下:

(一)每 年 五 月 一 日 至五月二十日 止(遇假日順 延一日),接受 推薦及自薦作 業。

(二)每 年 七 月 三 十 一日前完成書 面評審及初審

(三)每 年 八 月 底 前 完成決審,確 定得獎工程及 人員名單。

一、點次變更。

二、刪除本點第一項第 一款括號中,遇假 日順延一日之文字

,以實際參選公布 為接受推薦及自薦 作業時間,餘酌作 文字修正。

十三、優良工程金安獎參選 或得獎工程及人員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獎工程於完工 前發生工作者死 亡災害、一次災

十二、參選或得獎工程及 人員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得獎工程於完 工 前發生 工作 者 死亡災 害、

一、點次變更。

二、定明發生重大職業 災害註銷其得獎資 格及取消其參選或 得獎資格之規定,

並追回相關獎座、

獎牌及自本署優良

(16)

害致三人以上發 生失能傷害或因 氨、氯、氟化氫

、光氣、硫化氫

、二氧化硫等化 學物質外洩致一 人以上住院治療 之重大職業災害 者,註銷其第十 點 第 一 款 第 三 目、第四目及第 二款第三目、第 四目之獎勵;特 優、優等及佳作 得獎工程自政府 電子採購網註銷 其優良廠商之當 日起,不再適用 前述押標金、履 約保證金、保固 保證金、保留款 金額或選商及履 約管理之優惠規 定,並自本署網 站移除其得獎資 料。

(三)特優、優等及佳 作得獎工程之施 工廠商、設計單 位、專案管理廠 商或監造單位於 獎勵期間有經各 機關依政府採購 法第一百零二條 第三項規定刊登 政府採購公報,

且尚在同法第一 百零三條第一項

一 次災害 致三 人 以上發 生失 能 傷 害 或 因 氨 、氯、 氟化 氫、光氣、硫化 氫 、二氧 化硫 等 化學物 質外 洩 致一人 以上 住 院治療 之重 大 職業災 害,

第 十點第 一款 第 三目及 第二 款 第三目 之獎 勵 立即失 效,

特 優、優 等及 佳 作得獎 工程 自 政府電 子採 購 網註銷 其優 良 廠商之 當日 起 ,不再 適用 前 述押標 金、

履 約保證 金或 保 固保證 金金 額 之 優 惠 規 定。

(二)特優、優等及 佳作得獎工程 之施工廠商、

設計單位、專 案管理廠商或 監造單位於獎 勵期間有經各 機關依政府採 購法第一百零 二條第三項規 定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且尚 在同法第一百

工程金安獎資訊管 理系統網站移除規 定,爰修正第一款 及第三款規定。

三、餘酌作文字修正。

(17)

所定期限內者,

不再適用前述押 標金、履約保證 金、保固保證金

、保留款金額或 選商及履約管理 之優惠規定。

(三)有 發 現 與 事 實 不符、侵害他人 權益或提報不確 實成果數據,經 查證屬實者,本 部有權取消其參 選或得獎資格,

及追回相關獎座

、獎牌,並自本署 網站移除其得獎 資料,且應由其 自負所有法律責 任。

零三條第一項 所 定 期 限 內 者,不再適用 前述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或 保固保證金金 額 之 優 惠 規 定。

(三)有發現與事實 不符、侵害他 人權益或提報 不確實成果數 據,經查證屬 實者,本部有 權取消其參選 或得獎資格,

並追回相關獎 座、獎牌,且應 由其自負所有 法律責任。

十四、優良工程金安獎參選 注意事項:

(一)得獎工程及人員 應 配 合 本 部 推 廣、觀摩發表及 研討活動公開其 優良事蹟,本部 並得使用其參選 相關資料,供廣 宣表揚用途。

(二)參選工程及人員 所送參選資料,

無論通過各階段 審查與否,均不 予退還。

(三)選拔作業由本署 規劃辦理,並得 委託民間專業團

十三、參選注意事項:

(一)得獎工程及人 人 員應配 合本 部 推廣、 觀摩 發 表及研 討活 動 公開其 優良 事 蹟,本 部並 得 使用其 參選 相 關資 料 ,供 廣 宣 表 揚 用 途。

(二)參選工程及人 員 所送參 選資 料 ,無論 通過 各 階段審 查與 否 ,均不 予退 還。

(三)選拔作業由本

一、點次變更。

二、餘酌作文字修正。

(18)

體辦理參選活動 相關行政庶務工 作。

署 規劃辦 理,

並 得委託 民間 專 業團體 辦理 參 選活動 相關 行 政 庶 務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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