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新知—中國歷史教師教學資源 秦漢時期 課題一 從文物看秦的以法治國
秦位處西北邊陲,是抵禦外族的防線,但由於文化落後,不受中原正視。經歷了變法 圖強,秦富兵強國富,躋身「戰國七雄」之列。前 221 年,秦王政統一六國,自稱
「始皇帝」,令秦從諸侯搖身一變成為天下的霸主。
秦始皇的功業只傳兩世,前 207 年劉邦攻占首都咸陽,秦亡。不少學者將秦速亡之 由,歸咎於窮兵黷武、好大喜功修建靈渠、長城,嚴刑峻法招致民憤。是次將以
「法」的角度切入,作出探討。
我們對秦的認知有兩點,一是中央集權,二是以法治國,透過閱讀兩組文物,我們能 深入了解這兩個觀念。秦刻石折射出秦始皇以統一六國的功業為傲,確信秦的成功有 賴法家的統治;而睡簡則印證了秦人對「法」的重視,展現了秦的治國模式。
秦刻石
(一)秦刻石是什麼
秦始皇在大一統之後第三年
1
開始,七次巡遊各地,封禪祭天宣示權威,在名山大川之 巔,立下七塊石碑,是為秦刻石2
。詳情參見下表:
1 前 219 年
2 因為有七塊刻石,所以也叫「秦七石」
秦二世效仿父親,沿著昔日始皇的路線巡視,「盡刻始皇所立刻石」
3
,確立自己統治 的正當性。因此部分石刻的上半內容作於秦始皇時期,下半則作於二世之位。遺憾的是,七石在天災人禍中亡佚
4
。即使現時保存最好的瑯琊刻石也不過是把殘石黏 合,僅能看到少數字體5
,要研究這些刻石就只能依賴《史記·秦始皇本紀》的敘述6
及 後人的拓本7
。(二)秦刻石的重要性
目前考古學家並未發現秦始皇本人所寫的任何文字記錄,較貼近他的思想可數這七塊 刻石,因此它們便成了歷史研究的一手資料。這或是他封禪的言辭,由史官或文臣記 錄下來作碑
8
。無論刻石文辭的作者為何,石碑是秦始皇授權製作的,所以能反映及貫 徹其本人思想。後世對秦始皇的認知多是透過《史記·秦始皇本紀》,難免會參雜司馬遷的主觀感受。
儘管司馬遷本意不是誤導讀者,但他也想不到千年過去了,前人的著作已經散失,只 有《史記》得以保存,甚至成為研究秦漢歷史的權威典籍。如果不參考田野資料,僅 用二手資料的記載,那麼今日我們所讀的歷史就只是某人對某事所抒發的看法而已。
因此,在許可的情況下,我們更宜參考原始資料或文獻,再以《史記》為助,進行二 重驗證。
(三)秦刻石如何反映歷史
七石的內容大同小異,均敘述秦始皇統一六國的豐功偉績,百姓生活安定的藍圖。每 塊刻石都有明確的時間、地點,且所記主題一致。下將分析:
統一大業,天下臣服
3 《史記秦始皇本紀》:「二世東行郡縣,李斯從,到碣石,並海南,至會稽而盡刻始皇所立刻石,石 旁著大臣從者名,以章先帝成功盛德焉。」
4 琦楓,<秦刻石及其拓本的流傳>,《紫禁城》,1982 年 04 期
5 琦楓,<秦刻石及其拓本的流傳>,《紫禁城》,1982 年 04 期
6 《史記秦始皇本紀》只有六石文辭,欠缺第一石嶧山刻石
7 琦楓,<秦刻石及其拓本的流傳>,《紫禁城》,1982 年 04 期
8因為刻文所用的是小篆體,可能為李斯所作。丁燕傑,< 秦刻石銘文作者辨析——兼述秦統治思想中的 儒家因素>,《洛陽師範學院學報》,2017 年第 10 期
刻石花費大量篇幅敘述秦皇極陳秦始皇統一天下,結束戰爭紛亂,天下臣服,為人民 帶來和平的成就。
嶧
9
山刻石10
、之罘11
刻石12
、東觀刻石13
和會稽刻石14
特別標明秦始皇統一六國的事蹟,用 詞貶低六國,陳其專權、暴虐嗜殺民眾的斑斑劣跡,所以秦始皇替天行道誅滅異端無 疑是正義之舉。嶧山刻石更指出秦始皇統一天下,平定四海,為人民帶來和平的功績 甚於五帝15
,瑯邪刻石也有「功蓋五帝」的誇耀16
。不僅如此,泰山刻石
17
、琅邪刻石18
、碣石刻石19
、之罘刻石20
陳述秦始皇夙興夜寐 、親 力親為、勤政愛民把天下打理得井井有條,他的個人魅力感化群臣,讓他們心悅誠 服。社會和平的藍圖
刻石下半部分的內容與社會秩序有關,帶出「各安其位,各盡其責,不踰矩, 盡享安 寧」
21
的願景,呼應上半部分秦始皇製法之功22
。自秦孝公時期的商鞅變法,秦就以法家模式治國。秦國國君篤信社會的安寧有賴以法 統治,秦始皇也不例外。他認為百姓只要明白法規且遵從規定,那麼就國家就會大治
——以法治國過程或會暴力,但最終是歌舞昇平的大治之世,我們可參考刻石內容猜
9 音易
10嶧山刻石 :「討伐亂逆,威動四極,武義直方。戎臣奉詔,經時不久,滅六暴強」
11 音浮
12 之罘刻石:「六國回闢, 貪戾無厭, 虐殺不已。皇帝哀眾, 遂發討師, 奮揚武德」
13 東觀刻石 :「振動四極 ,禽滅六王」
14會稽刻石 :「六王專倍, 貪戾慠猛, 率眾自強」
15嶧山刻石 :「功戰日作, 流血于野, 自泰古始。世無萬數, 陀及五帝, 莫能禁止。乃今皇帝, 壹家 天下, 兵不復起」
16琅邪刻石:「 功蓋五帝,澤及牛馬。莫不受德,各安其宇」
17 泰山刻石:「 皇帝躬聽, 既平天下, 不懈於治。 夙興夜寐, 建設長利, 專隆教誨。訓經宣達, 遠 近畢理, 鹹承聖志」
18 琅邪刻石:「六合之內, 皇帝之土。 西涉流沙, 南盡北戶。東有東海, 北過大夏。 人跡所至, 無 不臣者」
19 碣石刻石:「從臣群作, 上頌高號。 爰念休烈,戎臣奮威, 遂興師旅, 大逆滅息。武殄暴強, 文復 無罪, 庶心鹹服」
20 之罘刻石:「 義誅信行, 威燀旁達, 莫不賓服」
21 楊基煒引[美]柯馬丁著,劉倩譯,楊治宜、梅麗校: 《秦始皇石刻: 早期中國的文本與儀式》,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 ),第 153 頁
22 嶧山刻石 :「治道運行, 者產得宜, 皆有法式。大義箸明, 垂于後嗣, 順承勿革;琅邪刻石:維廿 八年, 皇帝作始。 端平法度, 萬物之紀。以明人事, 契約父子。 聖智仁義, 顯白道理;之罘刻石:
大聖作治, 建定法度, 顯著綱紀。外教諸侯, 光施文惠, 明以義理」
測此想法。比如嶧山刻石有「貴賤分明, 男女禮順, 慎遵職事
23
」的文辭,社會無需 法律管制,也不會有戰爭24
; 碣石刻石標明日後再無徭役,男耕女織,安居樂業25
的期 盼;會稽刻石則描繪人民奉公守法,社會和睦太平,無需戰爭的美好未來26
。小結:
我們可以視七石為秦始皇的自白
27
,展示出其大一統的傲氣,及對未來施政的宏大願 景;因為文字一再讚頌秦王的功勳,而無絲毫低貶,我們也可看成為部下對他的討好 之辭。秦以法治國,嚴格控制社會秩序,目的是維護統治者的地位。經歷了諸如焚書坑儒等 的歷史大事,後代對法家便有先入為主的負面觀感。不過,刻石所言人民守法,社會 安寧和平,各施其職,恰如一個烏托邦。兩者有巨大的反差,以文物角度來看,秦法 未必是是惡法,而秦始皇也不盡然是暴君。這無疑是打破了我們對秦的刻板印象,不 過原始資料本身是官方的說法,讀者仍需誠需謹慎思考。
(四)秦刻石的意義
七石的製作秦始皇的授權,所以應是最忠於其思想之物,從中我們可以見秦始皇有一 統思想的自覺。刻石對統一六國的態度正面,並將之列為始皇最大的功勞,甚至還直 言始皇功績蓋過五帝。東周時期諸侯勢大,周王失去權威,雖然名義上尊周,實際上 都是野心勃勃欲取而代之。秦國對此亦圖謀已久,秦孝公開始商鞅變法,富國強兵,
秦始皇繼承祖輩的志向,在前 230 年至前 221 年間逐步纖滅六國
28
,一統天下,結束五 百多年的戰亂時期。秦本來是西方的諸侯國,民風粗擴,以戰取勝。秦始皇的大一統需要向天下宣示自己 的合法統治,因此在名山大川封禪,並立七石,讓臣民觀之。其所到之處涵蓋東部,
七石中有五塊便是立於山東、南部和北部地區的新國土。秦國與山東六國
29
:韓、趙、魏、楚、燕、齊六並稱「戰國七雄」,所以統一後頻繁巡遊山東各地,一來可以加強
23 嶧山刻石
24 繹山刻石:「乃今皇帝, 壹家天下, 兵不復起」;東觀刻石 :「永偃戎兵」
25 碣石刻石:「地勢既定, 黔首無繇, 天下鹹撫。男樂其疇, 女修其業, 事各有序。惠被諸產, 久並 來田, 莫不安所」
26會稽刻石 :「大治濯俗, 天下承風, 蒙被休經。皆遵軌度, 和安敦勉, 莫不順令。黔首修絜, 人樂 同則, 嘉保太平。後敬奉法, 常治無極, 輿舟不傾」
27高思莉 ,<秦代刻石對大一統國家的精神認同> ,《中州學刊》, 2020 年 03 期
28 林劍鳴,《秦漢史》(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年),頁 1
29 因地理上六國均處於函谷關以東,因而為名
監控,二來是要鞏固民情,立碑極陳始皇功業「以功證德」
30
,「舉出百姓可見、可理 解的事蹟來證明民眾受秦德恩澤,進而肯定秦統治之正當」31
。睡虎地法律竹簡
(一)什麼是睡虎地法律竹簡
在七十年代以前,我們只可以靠《史記》等書抽象地認識秦國的中央集權及法治的運 作機制,而無文物輔證。睡虎地挖掘出秦的法律條文,打破這個僵局,並為我們打開 了認識秦法及當時社會的大門。
《秦律》是中國最早的明文法,更是對之後中國兩千多年的法制有深遠的影響,研究
《秦律》更可以得悉當時的社會及政治發展模式。睡簡為這方面的研究提供豐富的資 源。
睡虎地是指湖北省雲夢縣城關睡虎地十一號墓,該墓出土秦代竹簡高達一千多枚,當 中秦代的法律令就佔六成
32
,成書時間最早可推至秦孝公時期的商鞅立法,部分為昭王 至始皇初年的修訂本33
。竹簡中有一《大事記》 ,以編年體的方式記述秦昭襄王元年至始皇統一的大事,也有 私名,以喜的記錄最為詳細
34
,故此推斷,墓主應是一名叫喜的男子。喜十九歲開始擔 任地方的官吏,甚至曾參與秦的統一之戰35
。陪葬物是墓主生前最寶貴的財富或能代表 他身份的物品。把竹簡作為陪葬物,且法律竹簡數量眾多,喜或是地方郡縣負責主管 法令的官吏36
。竹簡內容也間接呈現了秦人對法令的重視,國家以法為治的方針。
30 楊基煒, <秦德與秦法 從秦始皇刻石看秦王朝的帝國敘事>,《管子學刊》, 2020 年第 1 期
31 楊基煒, <秦德與秦法 從秦始皇刻石看秦王朝的帝國敘事>,《管子學刊》, 2020 年第 1 期
32 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
33 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
34《湖北雲夢睡虎地十一號秦墓發掘簡報》, 《文物》, 1976 年 06 期
35《湖北雲夢睡虎地十一號秦墓發掘簡報》, 《文物》, 1976 年 06 期指出:「始皇三年(公元前 24 年)他十九歲,「八月,喜榆史」,就是在榆這個地方當官, 秦始皇四年十一月,喜為安陸御史」即 他二十歲時在今(今湖北省雲夢縣)當御史,秦始皇六年「四月, 為安陸令史」,即他二十二歲時在 安陸管理法律的官,秦始皇七年正月甲寅,鄂令史,即他二十三歲時在郡(今湖北 省宜宜城縣)當管 理法律的官;十二年,「四月癸丑,喜治獄那」,即他二十八歲時擔任有關獄方面的官,秦始皇十三年
「從軍」
,即他二十九 歲時參參加秦始皇帝統一中國的戰爭」
36 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67
(二)《語書》與郡縣制
儘管秦代的嚴刑苛法為後世所詬病,秦政府卻視以法治國為必然,並特意向地方作出 解釋,這可見於《語書》——中央透過南郡最高長官騰頒發給各縣官吏的文告:
王二十年四月初二日
37
,南郡郡守騰宣佈各縣,告知官吏,大意是:各地有 不同的鄉俗,但這不利於集體統治,因此地方的法律也要制度化,並跟隨中 央的模式運作。秦王作法規,教導民眾,以強制的方式驅除人性之惡。38
《語書》記郡守騰在秦始皇二十年(前 227 年),宣布楚法被廢,日後以秦律管理郡 內事務,官民從此應嚴遵法律。篇中所指的南縣原本是楚國領土。歷史記載前 223 年 秦將王翦、蒙武攻克楚國
39
,楚國正式滅亡。可見在南郡在楚國淪陷前的四年就已經被 秦吞併入版圖內,成為秦的一個郡。在未達成大一統之前,秦國已經在佔領的土地實 行秦國的制度及律法,積極地實行同化政策。前 221 年40
,秦王政正式統一六國,南郡 也成為三十六郡41
之一。我們從《語書》的內容想像到郡守在地宣讀中央頒布命令的情景,也可從中得知秦的 郡縣制度如何運作:郡守是郡最高長官,他的職位是由中央任命,中央可以隨時更 替,他的角色先是中央在地的執法者,繼而才是地方最高長官。所以,《語書》的公 告並非騰的個人意念,而是中央的旨意,騰只是按本子辦事,把中央命令告知部下、
郡、縣政府的相關官員。墓主喜是南郡負責法的官員,故此在他墓中的《語書》竹簡 或是當時郡守派發下來的,或是喜聽到指令之後抄錄下來的。
除了楚地設南郡以外,秦攻占土地便會似乎當地的規模,較大的面積設郡,較小的立 縣,歸郡下,所以一郡便有若干縣。後世將以上的制度稱為郡縣制,秦統一後設三十 六郡,地方需服從中央命令,天下大權盡歸始皇,開始了中國首次的中央集權體制。
故「秦制」成為中央集權的代名詞,恰恰與「周制」的封建體系相對。
37 前 227 年
38 《語書》原文:「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夫:古者民各有鄉,其所利及好惡異,或不民,
害於邦。 矯端民心,去其邪避除巧之故。法律閒令下欺詐凡故居後有閒令下,教導淫去,除其惡俗,
而使之於善殹」
39 中國文化研究院,<秦始皇的大事年表>:「秦王政二十四年,派王翦、蒙武攻克楚都壽春,俘楚王負 芻,楚國滅亡」,https://chiculture.org.hk/tc/china-five-thousand-years/466,2020 年 7 月 23 日瀏覽。
40 秦始皇二十六年
41 數目其後有更改,而三十六郡包括三川、河東、南陽、南郡、九江、鄣郡、會稽、潁川、碭郡、泗 水、薛郡、東郡、琅邪、齊郡、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代郡、巨鹿、邯鄲、上黨、太原、
雲中、九原、雁門、上郡、隴西、北地、漢中、巴郡、蜀郡、黔中、長沙,咸陽至關中平原由內史管理 是為一郡。
《語書》的文字所指的秦王制法,呼應石刻秦始皇制法的功績,可見當時官方文件貫 徹同一政治宣傳手段。秦的統一不但是將六國領土收諸囊中,無論在政治(法律)、
經濟(度量衡)、乃至意識形態(法家思想)等方面全面實施一個原則。
(三)《法律問答》——秦法分析
秦國的法令由國家頒布,在統一前秦國就規定在中央和地方設主管法令的官吏,專門 處理法令和解釋法律條文
42
,可見於墓主喜頸右的《法律答問》43
。秦律基礎來源於《法經》的六律
44
,性質是以刑法為主幹45
,後代慣用嚴刑峻法來概 括。秦法之嚴是有兩重意義,一為嚴謹,二為嚴厲,所以不應單純以「苛刻」標籤秦 法。下文分兩方面解釋。法之嚴謹——公開、清晰
學者認為秦法重視案件的真實,有法醫檢驗
46
和現場調查47
的程序還原真相。秦律將控 告不實視為刑事責任,避免誣告錯判的現象,這可見於《法律答問》「告不審」的論 罪48
:(市民)問:甲控告乙偷牛,但乙實際是偷羊而非牛。
(官吏)答:因為甲誣告,給予假口供,所以應當以「告不審」論罪,判甲需繳 納等同盾牌價值的罰則
49
42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67
43 曹旅寧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性質探測>,《西安財經學院學報》,2013 年 01 期,指出「《法 律答問》計簡二百一十支,內容共一百八十七條, 多采用問答形式,對秦律某些條文、術語以及律文 的意圖作出明確的解釋」
44 《盜法》與《賊法》是關於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産的法律規定,爲《法典》之首;
《囚法》是有關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捕法》是關於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雜 法》是關於「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具法》是關於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法律原則的規 定
45 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67
46 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頁 3
47 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頁 3
48 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頁 3
49 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頁 3 引《法律答問》原文:「甲告乙盗 牛,今乙盗羊,不盗牛,問可論?為告不審。貲盾不直,可論?貲盾」
假如不滿控訴結果,被告人也上訴
50
,更有官員解釋法令51
,規定死刑的判處是「三審 終判」52
,除非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實行拷打53
,並要把審問過程記錄下來54
。睡虎地出土《法律答問》是市民向官吏查詢法令的記錄
55
,《答問》與法令本身均有法 律效力56
,這表現出法之公開及清晰的內涵。上至國君,下至百姓均依律法行事。國君 依法作表率,所以秦的法律改動很少57
,秦孝公時期頒布的法尚沿用至秦二世58
。此為 法的延續,也證實了「有法可依」的準則。竹簡透帶出的證據,似乎顛覆了我們對秦 法的認知。法之嚴苛——輕罪重刑
59
本著法家性惡的精神,秦律輕罪重刑,並有許多殘酷及不平等的律例,「以刑去刑
60
」 殺一儆百,增強恐嚇力,動輒就把人處死。其嚴苛使人輕易掉進法網,產生懼怕仇恨 情緒。秦的刑法種類不下二十種
61
,有死刑、肉刑、遷刑和贖刑等62
。《法律答問》中有關於「戮刑」與「定殺」的記載,兩者均屬於死刑,前者是戰爭罪行,後者則是歧視性 質:
50 乞鞫(音谷),《法律答問》原文:「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獄已斷乃聽,且未斷猶聽?獄斷乃聽 之。失鋈足,論可?如失刑罪」
51 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67
52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頁 3
53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頁 2 引《封診式訊獄》
54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頁 2 引《封診式訊獄》
55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68
56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68
57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67
58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頁 1
59 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71
60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71
61 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71
62 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頁 9
「戮刑」——讚美敵人而擾亂軍心者,處之戮刑。受刑者生前要先受屈辱,之後再斬 首
63
。「定殺」——麻風病者如果有罪,會被判「定殺」。綁上重物投入水中活活淹死,特 殊情況就會把麻風病人埋入土中
64
。「戮刑」是戰爭的罪行,故此判決最為嚴厲。受刑者生前要先受屈辱,生不如死時再 斬首,可說是從心靈到肉體都受折磨,死亡反而是一種解脫。若說打擊軍心,影響士 氣,不戰而敗,處之死刑情有可原,但是「定殺」則是有歧視成分。麻風病人犯法,
是直接判死刑,或投水或坑埋,以防傳染
65
。法之不公——身份特權
秦法不公,其法是有層級的法。即使犯了同一罪行,犯罪者的身份不同,待遇也不一 樣。
秦社會階級的最底層是刑徒、繼而是奴隸、庶民、官吏、爵、大夫,還有大夫以上的 階級。一級爵位以上犯罪,罰則多為降級
66
,而平民、奴隸和刑徒層層下降罰則就更為 嚴厲,詳見下表:
63鄧佩玲,<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所見之死刑——有關「戮」與「定殺」的討論>, 《簡帛》 , 2017 年 02 期引用《法律答問》:「譽適以恐眾心者,翏。」「翏」者可如?生翏,翏之已乃斬之之 謂」 ,頁 108
64 鄧佩玲,<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所見之死刑——有關「戮」與「定殺」的討論>, 《簡帛》 , 2017 年 02 期引用《法律答問》:「癘者有罪,定殺。」「定殺」可如?生定殺水中之謂殹。或曰生 埋,生埋之異事殹」,頁 112-115
65鄧佩玲,<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所見之死刑——有關「戮」與「定殺」的討論>, 《簡帛》 , 2017 年 02 期,頁 115
66 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頁 6 引《漢官舊儀》:「男子賜爵一級以 上,有罪以減」
除了死刑之外,一切處罰均無時限,即等於無期徒刑
67
。攀爬社會梯級是艱難之舉,最 直接的方法是立下戰功,但這是危險的,故階層向上流動性甚低。秦法網森嚴,一人 犯事,儘管只是犯了如偷竊般的小罪,家人、同居的親戚,甚至同伍的四鄰及鄉官等 均要受罰68
,是為「什伍連坐」。連坐目的是要人民要互相監察,避免儒家的「子為 父隱」,包庇的情況,確保社會安全。《法律答問》有這樣一則:
「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贖」
「耐」是指男性剃去鬍子,付出金錢即可免刑。大夫至平民犯法,原則上均「可 贖」,付出等價的金錢、貨品或奴役就能減刑或免刑。但我們能想像階級越是往下,
人民的經濟條件越差,一般市民難以自贖或他贖,所以庶民犯法往往淪為奴隸,嚴重 的會成為刑徒。奴隸、刑徒是社會最低層,往往是派去修築長城、靈渠或戍邊,生不 由己。他們的卑賤的身份將持續一生,非特赦不能贖,也不受法律保障。
總結
七石和睡虎地竹簡都反映出秦人,尤其是官方和統治者對「法」的重視。七石誠然是 對秦始皇作法的誇耀,也帶出了一幅以法治國的理想藍圖。《語書》重提此事之餘,
67 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73。亦見於夏利亞,< 三十六年來《睡虎地秦墓竹簡》研究綜述>,《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13 年 04 期:「秦時的刑徒城旦舂 、 鬼薪 、 白粲、隸臣妾 、 司寇、 侯,都是因犯罪而判為終身服勞役的官 奴,隸, 非經赦、 贖不得為自由庶民」
68 孫英民,《從雲夢秦簡看秦律——連坐法》《中原文物》,1986 年第 2 期,引律曰 : 「與盜同法,有 日 與同罪, 此二物其同居、典、 伍當坐之」
又反映了郡縣制的運行模式。《法律問答》更向我們展示了秦法嚴謹和嚴苛的一體兩 面。
對秦而言,「法」的意義不只是狹義指法令規則,而是深植的一套法家思想。法家認 為依法而治有助維護社會秩序,因此審判程序乃至法規的解答都必須是清晰的,故有
《法律答問》等的輔助文件。
另一方面,制法者不得不考慮人性自私邪惡特質,法令的嚴苛是必然,小罪重懲。推 行法治的過程是殘酷的,就如秦統一建基於六國的滅亡,只有經過戰爭才有和平。法 家最終的目標是建構一個官民守法,各安其份的烏托邦。無疑這個想法是美好的,但 是秦法之嚴苛將社會轉化為敵拓邦,貴族擁有特權,這是與法治的平等精神相悖,鼓 動民憤,惹起秦末的農民起義,成為亡秦的催化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