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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物看秦的以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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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物新知—中國歷史教師教學資源 秦漢時期 課題一 從文物看秦的以法治國

秦位處西北邊陲,是抵禦外族的防線,但由於文化落後,不受中原正視。經歷了變法 圖強,秦富兵強國富,躋身「戰國七雄」之列。前 221 年,秦王政統一六國,自稱

「始皇帝」,令秦從諸侯搖身一變成為天下的霸主。

秦始皇的功業只傳兩世,前 207 年劉邦攻占首都咸陽,秦亡。不少學者將秦速亡之 由,歸咎於窮兵黷武、好大喜功修建靈渠、長城,嚴刑峻法招致民憤。是次將以

「法」的角度切入,作出探討。

我們對秦的認知有兩點,一是中央集權,二是以法治國,透過閱讀兩組文物,我們能 深入了解這兩個觀念。秦刻石折射出秦始皇以統一六國的功業為傲,確信秦的成功有 賴法家的統治;而睡簡則印證了秦人對「法」的重視,展現了秦的治國模式。

秦刻石

(一)秦刻石是什麼

秦始皇在大一統之後第三年

1

開始,七次巡遊各地,封禪祭天宣示權威,在名山大川之 巔,立下七塊石碑,是為秦刻石

2

。詳情參見下表:

1 前 219 年

2 因為有七塊刻石,所以也叫「秦七石」

(2)

秦二世效仿父親,沿著昔日始皇的路線巡視,「盡刻始皇所立刻石」

3

,確立自己統治 的正當性。因此部分石刻的上半內容作於秦始皇時期,下半則作於二世之位。

遺憾的是,七石在天災人禍中亡佚

4

。即使現時保存最好的瑯琊刻石也不過是把殘石黏 合,僅能看到少數字體

5

,要研究這些刻石就只能依賴《史記·秦始皇本紀》的敘述

6

及 後人的拓本

7

(二)秦刻石的重要性

目前考古學家並未發現秦始皇本人所寫的任何文字記錄,較貼近他的思想可數這七塊 刻石,因此它們便成了歷史研究的一手資料。這或是他封禪的言辭,由史官或文臣記 錄下來作碑

8

。無論刻石文辭的作者為何,石碑是秦始皇授權製作的,所以能反映及貫 徹其本人思想。

後世對秦始皇的認知多是透過《史記·秦始皇本紀》,難免會參雜司馬遷的主觀感受。

儘管司馬遷本意不是誤導讀者,但他也想不到千年過去了,前人的著作已經散失,只 有《史記》得以保存,甚至成為研究秦漢歷史的權威典籍。如果不參考田野資料,僅 用二手資料的記載,那麼今日我們所讀的歷史就只是某人對某事所抒發的看法而已。

因此,在許可的情況下,我們更宜參考原始資料或文獻,再以《史記》為助,進行二 重驗證。

(三)秦刻石如何反映歷史

七石的內容大同小異,均敘述秦始皇統一六國的豐功偉績,百姓生活安定的藍圖。每 塊刻石都有明確的時間、地點,且所記主題一致。下將分析:

統一大業,天下臣服

3 《史記秦始皇本紀》:「二世東行郡縣,李斯從,到碣石,並海南,至會稽而盡刻始皇所立刻石,石 旁著大臣從者名,以章先帝成功盛德焉。」

4 琦楓,<秦刻石及其拓本的流傳>,《紫禁城》,1982 年 04 期

5 琦楓,<秦刻石及其拓本的流傳>,《紫禁城》,1982 年 04 期

6 《史記秦始皇本紀》只有六石文辭,欠缺第一石嶧山刻石

7 琦楓,<秦刻石及其拓本的流傳>,《紫禁城》,1982 年 04 期

8因為刻文所用的是小篆體,可能為李斯所作。丁燕傑,< 秦刻石銘文作者辨析——兼述秦統治思想中的 儒家因素>,《洛陽師範學院學報》,2017 年第 10 期

(3)

刻石花費大量篇幅敘述秦皇極陳秦始皇統一天下,結束戰爭紛亂,天下臣服,為人民 帶來和平的成就。

9

山刻石

10

、之罘

11

刻石

12

、東觀刻石

13

和會稽刻石

14

特別標明秦始皇統一六國的事蹟,用 詞貶低六國,陳其專權、暴虐嗜殺民眾的斑斑劣跡,所以秦始皇替天行道誅滅異端無 疑是正義之舉。嶧山刻石更指出秦始皇統一天下,平定四海,為人民帶來和平的功績 甚於五帝

15

,瑯邪刻石也有「功蓋五帝」的誇耀

16

不僅如此,泰山刻石

17

、琅邪刻石

18

、碣石刻石

19

、之罘刻石

20

陳述秦始皇夙興夜寐 、親 力親為、勤政愛民把天下打理得井井有條,他的個人魅力感化群臣,讓他們心悅誠 服。

社會和平的藍圖

刻石下半部分的內容與社會秩序有關,帶出「各安其位,各盡其責,不踰矩, 盡享安 寧」

21

的願景,呼應上半部分秦始皇製法之功

22

自秦孝公時期的商鞅變法,秦就以法家模式治國。秦國國君篤信社會的安寧有賴以法 統治,秦始皇也不例外。他認為百姓只要明白法規且遵從規定,那麼就國家就會大治

——以法治國過程或會暴力,但最終是歌舞昇平的大治之世,我們可參考刻石內容猜

9 音易

10嶧山刻石 :「討伐亂逆,威動四極,武義直方。戎臣奉詔,經時不久,滅六暴強」

11 音浮

12 之罘刻石:「六國回闢, 貪戾無厭, 虐殺不已。皇帝哀眾, 遂發討師, 奮揚武德」

13 東觀刻石 :「振動四極 ,禽滅六王」

14會稽刻石 :「六王專倍, 貪戾慠猛, 率眾自強」

15嶧山刻石 :「功戰日作, 流血于野, 自泰古始。世無萬數, 陀及五帝, 莫能禁止。乃今皇帝, 壹家 天下, 兵不復起」

16琅邪刻石:「 功蓋五帝,澤及牛馬。莫不受德,各安其宇」

17 泰山刻石:「 皇帝躬聽, 既平天下, 不懈於治。 夙興夜寐, 建設長利, 專隆教誨。訓經宣達, 遠 近畢理, 鹹承聖志」

18 琅邪刻石:「六合之內, 皇帝之土。 西涉流沙, 南盡北戶。東有東海, 北過大夏。 人跡所至, 無 不臣者」

19 碣石刻石:「從臣群作, 上頌高號。 爰念休烈,戎臣奮威, 遂興師旅, 大逆滅息。武殄暴強, 文復 無罪, 庶心鹹服」

20 之罘刻石:「 義誅信行, 威燀旁達, 莫不賓服」

21 楊基煒引[美]柯馬丁著,劉倩譯,楊治宜、梅麗校: 《秦始皇石刻: 早期中國的文本與儀式》,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 ),第 153 頁

22 嶧山刻石 :「治道運行, 者產得宜, 皆有法式。大義箸明, 垂于後嗣, 順承勿革;琅邪刻石:維廿 八年, 皇帝作始。 端平法度, 萬物之紀。以明人事, 契約父子。 聖智仁義, 顯白道理;之罘刻石:

大聖作治, 建定法度, 顯著綱紀。外教諸侯, 光施文惠, 明以義理」

(4)

測此想法。比如嶧山刻石有「貴賤分明, 男女禮順, 慎遵職事

23

」的文辭,社會無需 法律管制,也不會有戰爭

24

; 碣石刻石標明日後再無徭役,男耕女織,安居樂業

25

的期 盼;會稽刻石則描繪人民奉公守法,社會和睦太平,無需戰爭的美好未來

26

小結:

我們可以視七石為秦始皇的自白

27

,展示出其大一統的傲氣,及對未來施政的宏大願 景;因為文字一再讚頌秦王的功勳,而無絲毫低貶,我們也可看成為部下對他的討好 之辭。

秦以法治國,嚴格控制社會秩序,目的是維護統治者的地位。經歷了諸如焚書坑儒等 的歷史大事,後代對法家便有先入為主的負面觀感。不過,刻石所言人民守法,社會 安寧和平,各施其職,恰如一個烏托邦。兩者有巨大的反差,以文物角度來看,秦法 未必是是惡法,而秦始皇也不盡然是暴君。這無疑是打破了我們對秦的刻板印象,不 過原始資料本身是官方的說法,讀者仍需誠需謹慎思考。

(四)秦刻石的意義

七石的製作秦始皇的授權,所以應是最忠於其思想之物,從中我們可以見秦始皇有一 統思想的自覺。刻石對統一六國的態度正面,並將之列為始皇最大的功勞,甚至還直 言始皇功績蓋過五帝。東周時期諸侯勢大,周王失去權威,雖然名義上尊周,實際上 都是野心勃勃欲取而代之。秦國對此亦圖謀已久,秦孝公開始商鞅變法,富國強兵,

秦始皇繼承祖輩的志向,在前 230 年至前 221 年間逐步纖滅六國

28

,一統天下,結束五 百多年的戰亂時期。

秦本來是西方的諸侯國,民風粗擴,以戰取勝。秦始皇的大一統需要向天下宣示自己 的合法統治,因此在名山大川封禪,並立七石,讓臣民觀之。其所到之處涵蓋東部,

七石中有五塊便是立於山東、南部和北部地區的新國土。秦國與山東六國

29

:韓、趙、

魏、楚、燕、齊六並稱「戰國七雄」,所以統一後頻繁巡遊山東各地,一來可以加強

23 嶧山刻石

24 繹山刻石:「乃今皇帝, 壹家天下, 兵不復起」;東觀刻石 :「永偃戎兵」

25 碣石刻石:「地勢既定, 黔首無繇, 天下鹹撫。男樂其疇, 女修其業, 事各有序。惠被諸產, 久並 來田, 莫不安所」

26會稽刻石 :「大治濯俗, 天下承風, 蒙被休經。皆遵軌度, 和安敦勉, 莫不順令。黔首修絜, 人樂 同則, 嘉保太平。後敬奉法, 常治無極, 輿舟不傾」

27高思莉 ,<秦代刻石對大一統國家的精神認同> ,《中州學刊》, 2020 年 03 期

28 林劍鳴,《秦漢史》(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年),頁 1

29 因地理上六國均處於函谷關以東,因而為名

(5)

監控,二來是要鞏固民情,立碑極陳始皇功業「以功證德」

30

,「舉出百姓可見、可理 解的事蹟來證明民眾受秦德恩澤,進而肯定秦統治之正當」

31

睡虎地法律竹簡

(一)什麼是睡虎地法律竹簡

在七十年代以前,我們只可以靠《史記》等書抽象地認識秦國的中央集權及法治的運 作機制,而無文物輔證。睡虎地挖掘出秦的法律條文,打破這個僵局,並為我們打開 了認識秦法及當時社會的大門。

《秦律》是中國最早的明文法,更是對之後中國兩千多年的法制有深遠的影響,研究

《秦律》更可以得悉當時的社會及政治發展模式。睡簡為這方面的研究提供豐富的資 源。

睡虎地是指湖北省雲夢縣城關睡虎地十一號墓,該墓出土秦代竹簡高達一千多枚,當 中秦代的法律令就佔六成

32

,成書時間最早可推至秦孝公時期的商鞅立法,部分為昭王 至始皇初年的修訂本

33

竹簡中有一《大事記》 ,以編年體的方式記述秦昭襄王元年至始皇統一的大事,也有 私名,以喜的記錄最為詳細

34

,故此推斷,墓主應是一名叫喜的男子。喜十九歲開始擔 任地方的官吏,甚至曾參與秦的統一之戰

35

。陪葬物是墓主生前最寶貴的財富或能代表 他身份的物品。把竹簡作為陪葬物,且法律竹簡數量眾多,喜或是地方郡縣負責主管 法令的官吏

36

。竹簡內容也間接呈現了秦人對法令的重視,國家以法為治的方針。

30 楊基煒, <秦德與秦法 從秦始皇刻石看秦王朝的帝國敘事>,《管子學刊》, 2020 年第 1 期

31 楊基煒, <秦德與秦法 從秦始皇刻石看秦王朝的帝國敘事>,《管子學刊》, 2020 年第 1 期

32 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

33 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

34《湖北雲夢睡虎地十一號秦墓發掘簡報》, 《文物》, 1976 年 06 期

35《湖北雲夢睡虎地十一號秦墓發掘簡報》, 《文物》, 1976 年 06 期指出:「始皇三年(公元前 24 年)他十九歲,「八月,喜榆史」,就是在榆這個地方當官, 秦始皇四年十一月,喜為安陸御史」即 他二十歲時在今(今湖北省雲夢縣)當御史,秦始皇六年「四月, 為安陸令史」,即他二十二歲時在 安陸管理法律的官,秦始皇七年正月甲寅,鄂令史,即他二十三歲時在郡(今湖北 省宜宜城縣)當管 理法律的官;十二年,「四月癸丑,喜治獄那」,即他二十八歲時擔任有關獄方面的官,秦始皇十三年

「從軍」

,即他二十九 歲時參參加秦始皇帝統一中國的戰爭」

36 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67

(6)

(二)《語書》與郡縣制

儘管秦代的嚴刑苛法為後世所詬病,秦政府卻視以法治國為必然,並特意向地方作出 解釋,這可見於《語書》——中央透過南郡最高長官騰頒發給各縣官吏的文告:

王二十年四月初二日

37

,南郡郡守騰宣佈各縣,告知官吏,大意是:各地有 不同的鄉俗,但這不利於集體統治,因此地方的法律也要制度化,並跟隨中 央的模式運作。秦王作法規,教導民眾,以強制的方式驅除人性之惡。

38

《語書》記郡守騰在秦始皇二十年(前 227 年),宣布楚法被廢,日後以秦律管理郡 內事務,官民從此應嚴遵法律。篇中所指的南縣原本是楚國領土。歷史記載前 223 年 秦將王翦、蒙武攻克楚國

39

,楚國正式滅亡。可見在南郡在楚國淪陷前的四年就已經被 秦吞併入版圖內,成為秦的一個郡。在未達成大一統之前,秦國已經在佔領的土地實 行秦國的制度及律法,積極地實行同化政策。前 221 年

40

,秦王政正式統一六國,南郡 也成為三十六郡

41

之一。

我們從《語書》的內容想像到郡守在地宣讀中央頒布命令的情景,也可從中得知秦的 郡縣制度如何運作:郡守是郡最高長官,他的職位是由中央任命,中央可以隨時更 替,他的角色先是中央在地的執法者,繼而才是地方最高長官。所以,《語書》的公 告並非騰的個人意念,而是中央的旨意,騰只是按本子辦事,把中央命令告知部下、

郡、縣政府的相關官員。墓主喜是南郡負責法的官員,故此在他墓中的《語書》竹簡 或是當時郡守派發下來的,或是喜聽到指令之後抄錄下來的。

除了楚地設南郡以外,秦攻占土地便會似乎當地的規模,較大的面積設郡,較小的立 縣,歸郡下,所以一郡便有若干縣。後世將以上的制度稱為郡縣制,秦統一後設三十 六郡,地方需服從中央命令,天下大權盡歸始皇,開始了中國首次的中央集權體制。

故「秦制」成為中央集權的代名詞,恰恰與「周制」的封建體系相對。

37 前 227 年

38 《語書》原文:「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夫:古者民各有鄉,其所利及好惡異,或不民,

害於邦。 矯端民心,去其邪避除巧之故。法律閒令下欺詐凡故居後有閒令下,教導淫去,除其惡俗,

而使之於善殹」

39 中國文化研究院,<秦始皇的大事年表>:「秦王政二十四年,派王翦、蒙武攻克楚都壽春,俘楚王負 芻,楚國滅亡」,https://chiculture.org.hk/tc/china-five-thousand-years/466,2020 年 7 月 23 日瀏覽。

40 秦始皇二十六年

41 數目其後有更改,而三十六郡包括三川、河東、南陽、南郡、九江、鄣郡、會稽、潁川、碭郡、泗 水、薛郡、東郡、琅邪、齊郡、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代郡、巨鹿、邯鄲、上黨、太原、

雲中、九原、雁門、上郡、隴西、北地、漢中、巴郡、蜀郡、黔中、長沙,咸陽至關中平原由內史管理 是為一郡。

(7)

《語書》的文字所指的秦王制法,呼應石刻秦始皇制法的功績,可見當時官方文件貫 徹同一政治宣傳手段。秦的統一不但是將六國領土收諸囊中,無論在政治(法律)、

經濟(度量衡)、乃至意識形態(法家思想)等方面全面實施一個原則。

(三)《法律問答》——秦法分析

秦國的法令由國家頒布,在統一前秦國就規定在中央和地方設主管法令的官吏,專門 處理法令和解釋法律條文

42

,可見於墓主喜頸右的《法律答問》

43

秦律基礎來源於《法經》的六律

44

,性質是以刑法為主幹

45

,後代慣用嚴刑峻法來概 括。秦法之嚴是有兩重意義,一為嚴謹,二為嚴厲,所以不應單純以「苛刻」標籤秦 法。下文分兩方面解釋。

法之嚴謹——公開、清晰

學者認為秦法重視案件的真實,有法醫檢驗

46

和現場調查

47

的程序還原真相。秦律將控 告不實視為刑事責任,避免誣告錯判的現象,這可見於《法律答問》「告不審」的論 罪

48

(市民)問:甲控告乙偷牛,但乙實際是偷羊而非牛。

(官吏)答:因為甲誣告,給予假口供,所以應當以「告不審」論罪,判甲需繳 納等同盾牌價值的罰則

49

42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67

43 曹旅寧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性質探測>,《西安財經學院學報》,2013 年 01 期,指出《法 律答問》計簡二百一十支,內容共一百八十七條, 多采用問答形式,對秦律某些條文、術語以及律文 的意圖作出明確的解釋

44 《盜法》與《賊法》是關於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産的法律規定,爲《法典》之首;

《囚法》是有關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捕法》是關於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雜 法》是關於「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具法》是關於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法律原則的規

45 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67

46 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頁 3

47 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頁 3

48 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頁 3

49 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頁 3 引《法律答問》原文:「甲告乙盗 牛,今乙盗羊,不盗牛,問可論?為告不審。貲盾不直,可論?貲盾」

(8)

假如不滿控訴結果,被告人也上訴

50

,更有官員解釋法令

51

,規定死刑的判處是「三審 終判」

52

,除非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實行拷打

53

,並要把審問過程記錄下來

54

睡虎地出土《法律答問》是市民向官吏查詢法令的記錄

55

,《答問》與法令本身均有法 律效力

56

,這表現出法之公開及清晰的內涵。上至國君,下至百姓均依律法行事。國君 依法作表率,所以秦的法律改動很少

57

,秦孝公時期頒布的法尚沿用至秦二世

58

。此為 法的延續,也證實了「有法可依」的準則。竹簡透帶出的證據,似乎顛覆了我們對秦 法的認知。

法之嚴苛——輕罪重刑

59

本著法家性惡的精神,秦律輕罪重刑,並有許多殘酷及不平等的律例,「以刑去刑

60

」 殺一儆百,增強恐嚇力,動輒就把人處死。其嚴苛使人輕易掉進法網,產生懼怕仇恨 情緒。

秦的刑法種類不下二十種

61

,有死刑、肉刑、遷刑和贖刑等

62

。《法律答問》中有關於

「戮刑」與「定殺」的記載,兩者均屬於死刑,前者是戰爭罪行,後者則是歧視性 質:

50 乞鞫(音谷),《法律答問》原文:「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獄已斷乃聽,且未斷猶聽?獄斷乃聽 之。失鋈足,論可?如失刑罪」

51 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67

52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頁 3

53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頁 2 引《封診式訊獄》

54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頁 2 引《封診式訊獄》

55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68

56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68

57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67

58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頁 1

59 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71

60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71

61 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71

62 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頁 9

(9)

「戮刑」——讚美敵人而擾亂軍心者,處之戮刑。受刑者生前要先受屈辱,之後再斬 首

63

「定殺」——麻風病者如果有罪,會被判「定殺」。綁上重物投入水中活活淹死,特 殊情況就會把麻風病人埋入土中

64

「戮刑」是戰爭的罪行,故此判決最為嚴厲。受刑者生前要先受屈辱,生不如死時再 斬首,可說是從心靈到肉體都受折磨,死亡反而是一種解脫。若說打擊軍心,影響士 氣,不戰而敗,處之死刑情有可原,但是「定殺」則是有歧視成分。麻風病人犯法,

是直接判死刑,或投水或坑埋,以防傳染

65

法之不公——身份特權

秦法不公,其法是有層級的法。即使犯了同一罪行,犯罪者的身份不同,待遇也不一 樣。

秦社會階級的最底層是刑徒、繼而是奴隸、庶民、官吏、爵、大夫,還有大夫以上的 階級。一級爵位以上犯罪,罰則多為降級

66

,而平民、奴隸和刑徒層層下降罰則就更為 嚴厲,詳見下表:

63鄧佩玲,<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所見之死刑——有關「戮」與「定殺」的討論>, 《簡帛》 , 2017 年 02 期引用《法律答問》:「譽適以恐眾心者,翏。」「翏」者可如?生翏,翏之已乃斬之之 謂」 ,頁 108

64 鄧佩玲,<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所見之死刑——有關「戮」與「定殺」的討論>, 《簡帛》 , 2017 年 02 期引用《法律答問》:「癘者有罪,定殺。」「定殺」可如?生定殺水中之謂殹。或曰生 埋,生埋之異事殹」,頁 112-115

65鄧佩玲,<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所見之死刑——有關「戮」與「定殺」的討論>, 《簡帛》 , 2017 年 02 期,頁 115

66 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 年第 1 期,頁 6 引《漢官舊儀》:「男子賜爵一級以 上,有罪以減」

(10)

除了死刑之外,一切處罰均無時限,即等於無期徒刑

67

。攀爬社會梯級是艱難之舉,最 直接的方法是立下戰功,但這是危險的,故階層向上流動性甚低。秦法網森嚴,一人 犯事,儘管只是犯了如偷竊般的小罪,家人、同居的親戚,甚至同伍的四鄰及鄉官等 均要受罰

68

,是為「什伍連坐」。連坐目的是要人民要互相監察,避免儒家的「子為 父隱」,包庇的情況,確保社會安全。

《法律答問》有這樣一則:

「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贖」

「耐」是指男性剃去鬍子,付出金錢即可免刑。大夫至平民犯法,原則上均「可 贖」,付出等價的金錢、貨品或奴役就能減刑或免刑。但我們能想像階級越是往下,

人民的經濟條件越差,一般市民難以自贖或他贖,所以庶民犯法往往淪為奴隸,嚴重 的會成為刑徒。奴隸、刑徒是社會最低層,往往是派去修築長城、靈渠或戍邊,生不 由己。他們的卑賤的身份將持續一生,非特赦不能贖,也不受法律保障。

總結

七石和睡虎地竹簡都反映出秦人,尤其是官方和統治者對「法」的重視。七石誠然是 對秦始皇作法的誇耀,也帶出了一幅以法治國的理想藍圖。《語書》重提此事之餘,

67 林劍鳴,<從雲夢秦簡看秦代的法律制度>,《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9 年 10 月刊,頁 73。亦見於夏利亞,< 三十六年來《睡虎地秦墓竹簡》研究綜述>,《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13 年 04 期:「秦時的刑徒城旦舂 、 鬼薪 、 白粲、隸臣妾 、 司寇、 侯,都是因犯罪而判為終身服勞役的官 奴,隸, 非經赦、 贖不得為自由庶民」

68 孫英民,《從雲夢秦簡看秦律——連坐法》《中原文物》,1986 年第 2 期,引律曰 : 「與盜同法,有 日 與同罪, 此二物其同居、典、 伍當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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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反映了郡縣制的運行模式。《法律問答》更向我們展示了秦法嚴謹和嚴苛的一體兩 面。

對秦而言,「法」的意義不只是狹義指法令規則,而是深植的一套法家思想。法家認 為依法而治有助維護社會秩序,因此審判程序乃至法規的解答都必須是清晰的,故有

《法律答問》等的輔助文件。

另一方面,制法者不得不考慮人性自私邪惡特質,法令的嚴苛是必然,小罪重懲。推 行法治的過程是殘酷的,就如秦統一建基於六國的滅亡,只有經過戰爭才有和平。法 家最終的目標是建構一個官民守法,各安其份的烏托邦。無疑這個想法是美好的,但 是秦法之嚴苛將社會轉化為敵拓邦,貴族擁有特權,這是與法治的平等精神相悖,鼓 動民憤,惹起秦末的農民起義,成為亡秦的催化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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