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燭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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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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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編號︰102

燭之武 1 退秦師 2 左傳

晉 侯

3

秦 伯

4

圍 鄭

5

, 以 其 無 禮 於 晉

6

, 且 貳 於 楚

7

也 。 晉 軍 函 陵

8

,秦軍氾

9

南。

佚之狐

1 0

言於鄭伯

1 1

曰︰「國危矣!若使燭之武見秦君

1 2

,師 必退。」公從

1 3

之。辭

1 4

曰︰「臣之壯

1 5

也,猶不如人,今老矣,

無能為也 已。」公 曰︰「 吾不能 早用 子,今急而 求子, 是寡人 之 過也。然鄭亡,子亦有不利焉。」許之。夜縋

1 6

而出。

見 秦 伯 曰 ︰ 「 秦 、 晉 圍 鄭 , 鄭 既 知 亡 矣 。 若 亡 鄭 而 有 益 於 君 , 敢 以 煩 執 事

1 7

; 越 國 以 鄙 遠

1 8

, 君 知 其 難 也 , 焉 用 亡 鄭 以 陪 鄰

1 9

?鄰之厚,君之薄也。若舍鄭以為東道主

2 0

,行李

2 1

之往來,

共 其 乏 困

2 2

, 君 亦 無 所 害 。 且 君 嘗 為 晉 君

2 3

2 4

矣 , 許 君 焦 、 瑕

2 5

,朝濟而夕設版

2 6

焉,君之所知也。夫晉何厭

2 7

之有?既東封 鄭

2 8

,又欲 肆其 西封

2 9

, 若不 闕秦

3 0

,將焉

3 1

取 之? 闕秦 以利晉 , 唯君圖之!」

秦伯說

3 2

。與鄭人盟。使杞子、逢孫、楊孫

3 3

3 4

之,乃還。

子犯

3 5

請擊之。公曰︰「不可!微夫人之力不及此

3 6

。因人之 力而敝

3 7

之 ,不 仁; 失其所 與

3 8

,不 知

3 9

;以亂 易整

4 0

, 不武 。吾 其還也。」亦去

4 1

之。

一、作者簡介

本文節錄《左傳.僖公三十年》。《左傳》全名是《春秋左氏傳》(或稱

《左氏春秋》),與《春秋公羊傳》和《春秋穀梁傳》合稱《春秋三傳》﹔皆 闡 明 《 春 秋 》 經 義 。 《 春 秋 》 , 孔 子 所 作 。 因 當 時 「 上 無 明 君 , 下 不 得 任 用」;於是自衛返魯,據魯史《春秋》,將魯隱公元年(公元前 722)至魯哀 公十四年(公元前 481)間二百四十二年之史事,記錄整理。藉着記述史實,

(2)

褒貶人事,以正王道,綱紀人倫;所謂「垂空文以斷禮義」也。

《春秋》微言大義,故傳之者眾。漢初,傳《春秋》者五家︰鄒氏、夾 氏、左氏、公羊、穀梁。惟鄒氏無師,夾氏無書,只餘三家。即由子夏授與齊 人公羊高之《春秋公羊傳》、授與魯人穀梁赤之《春秋穀梁傳》。口耳相傳,

成書漢初,因書之以隸,故稱「今文」。漢文帝時,立《公羊春秋》為學官。

宣帝時,《穀梁春秋》亦得為學官。魯人左丘明傳《左氏傳》。漢景帝時,魯 恭王壞孔子宅而得壁中書,中有《左氏春秋》,皆作篆文,蓋未經秦火,故稱

「古文」。由於後出,當時未立為學官。至平帝始立。經劉歆、穎容、賈逵、

服虔整理疏解。東漢以後,《左傳》大行,著述蠭起。有賈逵《春秋左氏長 經》、《春秋左氏解詁》、服虔《春秋左氏傳解》、穎容《春秋左氏條例》、

謝該《謝氏釋》,粲然可采。至於晉世,杜預有《春秋經傳集解》及《春秋釋 例》,睥睨一代。南北朝時,服注行於河北,江左偏崇杜注。唐疏九經,孔穎 達《正義》,專用杜注,漢學遂亡。

二、背景資料

《春秋.僖公三十年》經曰︰「晉人秦人圍鄭。」《公》、《穀》無傳,

獨《左傳》有記。此事於《國語》與《史記.晉鄭世家》均有記載,詳略與

《左傳》不同。

「燭之武退秦師」六字,非《春秋》經文或《左傳》文字。題目出自後世 文章選本,如《古文評註》者。題目製作,是從《傳》中「若使燭之武見秦 君,師必退」一句而來。然製題之意,卻與經傳大相逕庭。《經》意在鋪陳晉 文公之霸業,《古文評註》則在標榜燭之武之說辭。

三、注釋

1. 燭之武︰鄭國大夫。燭︰邑名。即今河南省新鄭縣西南。燭之為姓,蓋 有二說。一以采邑為氏。一指所居之地。二說未知孰是,姑並存。

2. 秦師︰秦國軍隊。師︰周代軍隊編制。杜預《春秋釋例》曰︰「周禮,

萬 二 千 五 百 人 為 軍 , 二 千 五 百 人 為 師 , 五 百 人 為 旅 。 」 又 曰 ︰ 「 《 春 秋》不書軍旅,壹皆曰師,從眾辭。」故曰秦師。

3. 晉侯︰晉文公重耳(公元前 666 – 公元前 628)。晉獻公與狐姬之子。魯 僖公四年,因驪姬之讒,逃亡在外,歷十九年。魯僖公二十四年,得秦 穆公之助,返晉為君。魯僖公三十二年,卒。在位八年。

4. 秦伯︰秦穆公任好(公元前 651 – 公元前 621)。宣公之子,成公之弟。

魯僖公元年,立;魯文公六年,卒。在位三十九年。

5. 鄭︰指鄭國都城新鄭。即今河南省新鄭市。

6. 以 其 無 禮 於 晉 ︰ 以 ︰ 因 也 。 晉 ︰ 指 晉 文 公 。 事 在 《 左 傳 . 僖 公 二 十 三 年》,重耳流亡國外期間,經過鄭國,鄭文公不加禮待。

(3)

7. 貳 於 楚 ︰ 貳 ︰ 二 心 。 此 事 指 鄭 背 晉 從 楚 。 《 史 記 . 鄭 世 家 第 十 二 》 ︰

「(鄭文公)十一年,助楚擊晉。……四十三年,晉文公與秦穆公共圍 鄭,討其助楚攻晉。」城濮之戰,事見《左傳.僖公二十八年》。

8. 晉軍函陵︰軍︰駐紮,駐軍,作動詞用。函陵︰古地名。在今河南省新 鄭市北十三里。洪亮吉《春秋左傳詁》云︰「其地狹長如土衖,且旋轉 屈曲,若行書篋中。」

9. 氾︰《水經注》所謂東氾也。即今河南省中牟縣南。氾水早已湮涸。今 中牟縣距鄭州市約四十里。

10. 佚之狐︰鄭大夫,佚狐。「之」為音節助詞。

11. 鄭伯︰鄭文公姬踕(公元前 672 – 公元前 628)。在位四十五年。

12. 秦君︰指秦穆公。

13. 從︰聽從,接受。

14. 辭︰推卻,推辭。此句主語為燭之武。

15. 壯︰壯年。《禮記.曲禮上》︰「人生十年曰幼學;二十曰弱冠;三十 曰壯,有室。」此處泛指。

16. 縋︰以繩繫之,懸城而下。○[墜],[zeoi6];○[zhuì]。

17. 敢以煩執事︰敢︰對話中表示冒昧的謙辭。執事︰執掌事務的官吏,此 處指秦伯的將士。

18. 鄙遠︰鄙︰邊境。遠︰指邊遠之鄭國。鄙遠︰使遠地之鄭國為其邊境的 城邑。

19. 焉用亡鄭以陪鄰︰焉︰疑問詞,豈也。○[煙],[jin1];○[yɑ̄n]。陪︰同

「倍」,增益也。鄰︰鄰國,指晉國。亡鄭陪鄰,意指亡鄭之後,秦國 難 以 越 境 而 有 之 ; 則 鄭 之 亡 , 只 為 晉 國 增 益 其 土 地 耳 。 晉 , 秦 之 鄰 國 也。故曰,秦國何以把鄭國滅亡,而令晉國得益呢?

20. 舍鄭以為東道主︰舍︰有兩讀兩解。一, ○[瀉],[se3]; ○[shè]。安置 也。意謂安排鄭國作為秦國之東道主。二,通「捨」,捨棄也。意謂放 棄侵佔鄭國之意,使鄭國成為秦國之東道主。二說皆通。東道主︰東邊 道上之主人家。秦有事於諸侯,須向東行。每須穿越鄭國國境。鄭可任 招待之責,為秦東道上之主人。

21. 行李︰李︰通「理」,吏也。行李︰行人之官。夏商舊禮,即以李官掌 邦交之禮。周變其禮,而以大小行人掌之;專責出使各國,擔任赴告、

執訊等職務。

22. 共其乏困︰共︰即「供」,提供也。乏︰欠缺也。困︰疲憊也。意謂鄭 國可為秦國使者提供館舍和所缺乏的物資。

23. 晉君︰指晉惠公夷吾(? – 公元前 637)。晉獻公之子,恭太子申生,

晉 文 公 重 耳 之 弟 。 魯 僖 公 九 年 , 立 ; 魯 僖 公 二 十 三 年 , 卒 。 在 位 十 五 年。

24. 賜︰欺謾也。《方言》曰︰「賜施,欺謾之語也。」下文「朝濟而夕設 版」,即是欺謾之實。賜,或解作恩賜、恩惠,指秦穆公曾幫助晉惠公 回國當國君之事。

25. 焦、瑕︰杜預注︰「晉河外五城之二邑。」概指與秦之五城。

(4)

26. 朝濟而夕設版︰濟︰濟河,渡水,指返國。版︰版築,指防禦工程。朝 夕︰言其速耳。魯僖公九年九月,晉獻公卒。晉公子夷吾以河外列城五 重 賂 秦 伯 以 求 入 , 置 之 。 翌 年 四 月 , 立 為 晉 惠 公 。 既 而 不 與 。 晉 之 五 城,終亦無與秦也。

27. 厭︰通「饜」,滿足。

28. 東封鄭︰封︰疆界也。東封鄭,滅鄭之後,以鄭地為其東方之疆界,意 即侵佔鄭國。封︰作動詞用。

29. 肆其西封︰肆︰放縱、伸展也。杜預注︰「肆,申也。」西封︰西邊疆 界。謂晉必欲伸展擴張其西方之疆土。

30. 闕秦︰闕︰削小也。闕秦︰削秦國之地。

31. 焉︰怎也,如何。

32. 說︰同「悅」。

33. 杞子、逢孫、楊孫︰杜預注︰「三子,秦大夫。」

34. 戍︰守也。掌管守城防務。《左傳.僖公三十二年》︰「杞子自鄭使告 于秦,曰︰『鄭人使我掌其北門之管。』」即其明證。

35. 子犯 ︰狐 偃( ? – 公元前 629 ), 又稱 子 犯、 舅犯 、臼 犯、 咎犯 、舅 氏、偃氏等,狐突之子,狐毛之弟。狐突之女嫁晉獻公,而生重耳。重 耳在外十九年,狐氏兄弟,一直追隨,倚為重臣。後拜晉卿,官至上軍 佐。

36. 微 夫 人 之 力 不 及 此 ︰ 微 ︰ 通 「 無 」 , 沒 有 。 夫 ︰ 此 也 。 ○ [ 扶 ] , [fu4];○[fú]。夫人︰指秦穆公。

37. 敝︰一作「弊」,衰敝也。

38. 與︰與國。相與親善友好的國家,指秦國。

39. 知︰同「智」。

40. 以亂易整︰亂︰衝突、分裂。易︰變改也。整︰一致、團結。

41. 去︰離開。《說文解字》曰︰「去,人相違也。」段玉裁注曰︰「違,

離也。」

四、賞析重點

本文的學習重點,在燭之武的說辭,學習燭之武的游說技巧。在決定說辭 之前,先要估量政治形勢、評估各方的實力、了解大家的利益立場。判斷準 確,才會水到渠成。

甲、掌握形勢

秦晉圍鄭,事在魯僖公三十年(公元前 626),距鄭亡仍有 251 年。當時 鄭國的根基仍厚,秦晉並無亡鄭之力。秦晉圍鄭,各有原因,各自盤算。燭之 武能夠掌握形勢,作出準確的判斷。

(5)

1. 政治形勢

秦晉圍鄭的背後目的,只是晉文公與鄭文公之間的恩怨。其一,魯 僖公二十三年(公元前 633),晉公子重耳(即晉文公)過鄭。鄭文公不 以禮待之。鄭大夫叔詹並勸鄭文公殺重耳。是以晉文公圍鄭,欲得叔詹 而 殺 之 , 再 羞 辱 鄭 文 公 以 洩 忿 。 這 是 表 面 理 由 。 其 二 , 鄭 文 公 之 子 子 蘭,投靠晉文公。晉欲入鄭,立子蘭,為晉在鄭設一傀儡政權。這才是 晉文公伐鄭的真正目的。至於秦鄭之間,並無嫌隙。秦軍伐鄭,只是從 中賺取政治利益而已。秦人並無必戰之決心。

2. 軍事形勢

自晉文公在魯僖公二十四年(公元前 632)回國,即有連場戰事︰僖 公二十五年(公元前 631),秦晉伐鄀。晉圍原。僖公二十八年(公元前 628),晉楚城濮之戰。僖公三十年(公元前 626),秦晉圍鄭。晉軍連 年用兵在外,師老欲歸,無必戰之勇氣。

既 然 , 秦 晉 並 無 必 戰 之 心 , 鄭 國 亦 無 亡 國 之 險 , 只 有 國 君 受 辱 之 虞。晉國已無商議之餘地,只有秦國才有談判的空間。這就是所謂「燭 之武見秦君,師必退」的原因了。

乙、談判策略

燭之武的談判目的,是拆散秦晉的軍事結盟。因為主要敵人是晉而非秦,

秦鄭並無必戰的必要;只要秦軍撤退,晉軍之圍可解。秦穆公的目的,只有利 益。所以針對的,是秦穆公的利益。因此,燭之武見秦穆公,都是開列一堆利 益條件。

1. 利益輸送

燭之武向秦人提供的利益︰第一,鄭為秦的東道主。鄭國為秦國使 者提供館舍和所缺乏的物資。這只是表面的利益。第二,留派秦國三大 夫︰杞子、逢孫、楊孫,戍守鄭國的北門。這才是秦穆公希望得到的實 際政治利益。因為鄭國的軍事虛實,可以完全掌握。不費一兵一卒,就 達到目的,秦穆公哪有不肯退兵之理。燭之武完全掌握了秦穆公的心理 狀態。

2. 挑撥離間

為了打擊秦晉兩國關係,燭之武盡說晉人的不是,以作挑撥離間。

不惜偷換概念,詆毀晉國。例如魯僖公九年(公元前 647),晉獻公卒。

晉公子夷吾以河外列城五重賂秦伯以求入,置之。翌年四月,立為晉惠 公。既而不與。所謂「朝濟夕設版」事,係晉惠公之事,與晉文公無關。

且是二十年前往事。可見燭之武為了破解秦晉聯盟,可謂不遺餘力了。

(6)

燭之武的說辭,已開啟戰國游士的論辯端倪,只求目的,不擇手段 的態度。燭之武的目的,是使鄭文公免受晉文公的屈辱;目標是使秦穆 公退兵,拆散秦晉的軍事聯盟。所以,甚至不惜放棄主權利益,來換取 秦穆公的退兵。果然,秦穆公退兵了,叔詹的生命保住了,鄭文公的尊 嚴留住了,眼前的問題解決了。但是,這眼前的問題解決,是用長遠的 利益交換過來;引致三年之後的秦人襲鄭。至於秦人撤退,何以晉文公 不單獨攻鄭?並不是晉文公所謂「以亂易整不武」的冠冕堂皇說話,而 是 鄭 人 立 子 蘭 為 太 子 。 晉 文 公 目 的 已 達 , 當 然 又 退 兵 了 。 秦 晉 不 費 兵 卒,而得所求的政治利益,就是此圍得解的真正原因。事情本末,《左 傳》散記於事件前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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