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 4 屆第 5 次會議紀錄
時間:107 年 7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30 分 地點:市府四維行政中心三樓第一會議室
主席:許召集人立明(社會局姚局長雨靜代)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記錄:黃嘉媛 副召集人:姚雨靜、范巽綠(陳怡婷代理)、黃志中(林盟喬代理)、
李煥熏(許坤發代理)
委員:林惠芳(請假)、劉慧俐、黃琢嵩(請假)、胡心慈、陳小娟(請假)、
陳億倖、張瑞昆、莊美玲(請假)、李文卿、伊斯坦大‧貝雅夫‧正 福、蘇國禎、周欣誼、謝貴恩、游錦源、宗念華、詹偉傑、蘇榮茂、
劉秀利(陪同出席:劉黃麗美) 單位代表:
衛生局 羅秀媛、陳慧娟、許美娟 勞工局 巫玉雯、蔡明傑
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吳佩玲 財政局 陳建寧 交通局 楊根裕 都發局住宅發展處 利世堯 文化局文化中心管理處 陳美瑜 新聞局 吳冠慧 警察局 鄭德仁
民政局 黃虹堯、陳淨玉 經濟發展局 鄭盛文
兵役處 林智偉
體育處 蔣業維、呂映諄 大樹區公所 朱永、劉俊葳
社會局 方麗珍、陳惠芬、湯宗穎、李奇勵、黃嘉媛、陳佳琳 社會局無障礙之家 陳桂英、吳肇元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決 議:同意備查。
參、討論事項:
提案一 提案人:劉秀利委員 案 由:建議高雄市大樹區行政中心,將無障礙坡道兩邊牆壁高度降低,
及在進入行政中心前的廣場設置導盲磚。
說 明:高雄市大樹區行政中心雖設有無障礙坡道,但經實地觀察發現 牆壁高度超過一般人身高,將不利於通行,若有民眾不小心在 通行過程中受傷,也不便於求救,另外發現進入行政中心前的 廣場無任何遮蔽物,也未設置導盲磚,若陽光直射時,容易造 成弱視者不便。
建 議:建議可將無障礙坡道圍牆高度降低,中心雖配置有電梯,但卻 是設置在行政中心內,建議可在無障礙坡道附近增設一座,進 入行政中心前的廣場,另建議可設置導盲磚,便於視障者通行。
工務局說明:
一、 目前法規對於無障礙坡道之兩邊牆面高度無限制,惟本案扶手 設置高度符合規定。
二、 目前以「導盲磚」引導進入建築物的引導方式已取消,得以協 助其界定通路位置(如花台邊界線或其它相關設施組成)達到引 導功能,至於地面鋪材,仍應符合「平整、防滑、堅固」原則。
大樹區公所:
大樹行政中心雖已完工啟用,但尚未完成驗收程序,擬請工務 局新工處,邀集建築師勘查改善。
決 議:請大樹區公所及工務局朝通用設計之方向進行調整,並於下次 會議提報改善進度與期程。
提案二 提案人:周欣誼委員、蘇國禎委員、蘇榮茂委員 案 由:高雄國際會議中心之無障礙廁所,不便於身心障礙者使用,建
請經濟發展局針對高雄國際會議中心之無障礙廁所進行勘檢及 改善。
說 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 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
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公共設施場所 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 利。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 試,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則下,
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及 第 57 條:「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 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 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 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
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
(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 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 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 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 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 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 核定改善期限。」規定。
二、本市鹽埕區高雄國際會議中心於 2000 年底完工,啟用至今己 18 年,號稱國際會議中心應有國際級的高度,建築技術規則也已
歷經了六、七次修正,該中心也應把無障礙廁所改善正確又標 準,以成為本市的模範。惟查該中心三樓至六樓,男女廁所內 的無障礙廁所皆不符合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相關規定,以三樓女 廁與六樓男廁缺失為例:
(一)男女廁出入口門檻高於 2 公分(0.5 公分至 3 公分高應做二 分之一斜角處理,如照片 1)。
(二)少設置一個離地 35 公分求助鈴(如照片 5)。
(三)無障礙廁所迴轉空間小於法規標準 150 公分,採用固定式 的扶手,使用輪椅之身心障礙者,無法靠近側移位,馬桶 之一側應留設 70 公分以上之淨空間,以利輪椅靠近,未臨 牆側應採用活動式扶手、以利輪椅使用者可側移位(如照片 2、4)。
(四)三樓至六樓洗手台皆無容膝空間,讓使用輪椅之重度身心 障礙者無法靠近洗手台(如照片 7)。
(五)以上問題無法達到可及、可用、安全。
建 議:建請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應盡督促改善之責任,應 遵照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相關規定進行改善,提供身心障礙者更 好的公平使用設施、設備的權利。
經濟發展局說明:
一、經查會議中心民國 89 年正式完工啟用,於 101 年 1 月 31 日委 託方圓會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圓公司)營運 管理,會議中心硬體設施採現場點交,廁所符合當時法令規範,
惟為營造身障者友善環境,經洽方圓公司同意改善部分廁所,
提供友善服務。
二、本會議中心為既有公共建築物屬 D2(小型觀覽場)及 A1(表演廳) 類,領有本府工務局核發(87)高市工建築字第 01199 號建造 執照,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 及認定原則修正規定」第四條明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
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領得建造執照,...,仍得適用原建 造執照申請時之本規則規定」,會議中心業依建築行為時規定檢 討設置無障礙設施,與法並無不符。
三、會議中心經推動小組委員提案,需改善三樓至六樓男女廁所內 無障礙廁所,惟查「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記畫 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
復經洽詢方圓公司,會議中心歷來舉辦身障人士相關活動大多 於三樓舉辦,爰建議先行集中改善會議中心 3 樓無障礙廁所部 份。
四、承上,本局請方圓公司評估改善廁所,方圓公司評估改善三樓 男女廁並回覆如下:
(一)三樓內的無障礙廁所皆無設置 L 型扶手及活動式扶手。改 善方式:馬桶兩側固定式扶手修改成活動式扶手。
(二)三樓女廁的無障礙廁所本該設置扶手旁與地面上 35 公分共 二處求救鈴,卻只設置一處。改善方式:增設緊急求救鈕 1 只(地面上 35 公分處)。
(三)三樓至六樓洗手台皆無容膝空間與扶手位置錯誤。改善方 式:將下方擋板拆除。
(四)三樓女廁出入口門檻高度約 2 公分。改善方式:設置斜坡。
決 議:請經濟發展局協助改善,並於下次會議提報改善成果,以利營 造身心障礙者友善環境並促進社會參與。
提案三 提案人:蘇國禎委員、詹偉傑委員、周欣誼委員 案 由: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 CRPD),請增加身障者在社區
中的居住選擇與獨立生活支持服務。
說 明:
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19 條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中,就提及居 住為基本人權的權益,加上身權公約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
中提及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可選擇居住地點、服務方式及同住者,
並推廣獨立生活,包括適當增加各類社區服務經費。
二、依高雄市「103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各項需求評估調查」結 果顯示,居住狀況方面,94.4%居住在家中為最多,機構與社區 家園僅占 5.6%,亦於調查結果的中長程計畫中提及,建議應即 早關注身心障礙者的居住議題。
三、從實務上看見障礙者與照顧者面對現行社區居住的服務及選擇 受限與不足,也缺少給予障礙者足夠的準備與轉銜階段的自立 生活適應與支持服務提供。如:目前多為直接轉換居住環境與 空間的服務,缺少因應不同障礙特質所需要的階段性適應與準 備服務,易造成障礙者的不適應與情緒。
建 議:
一、「社區居住+生活」不應只是提供或租用硬體房舍的單一選項與 服務內容,亦不一定要搬離原生家庭/自有房舍才能視為獨立生 活,對於多數居於家宅的身障者應亦可以有支持其在自宅獨立 生活甚至終老的社區居住支持服務的選擇或其他更多元的選項。
因此,依身權公約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建議主管機關依 法規劃相關服務時應增加多樣性的居住選擇與支持服務,以落 實 CRPD。
二、「社區居住+生活」不只是「住」,會「生活」更是重要,建議社 會局編列經費,補助、鼓勵各障別服務團體參與及規劃創新、
多元,適合不同障別身障者需求的「社區居住+生活」服務,包 括「社區居住+生活」前、中、後相對應的服務。如居住準備服 務,可建立有完整延續性的中繼式支持方案來銜接社區獨立生 活等。
三、建議社會局與都市發展局跨局處合作開發或釋出社會住宅、國 民住宅、公有閒置房舍等可用空間,提供各障別服務團體申請
運用或委託其在社區中提供更多元選擇且更正常化的「居住+生 活」創新服務。
都市發展局說明:
本局刻辦理新建型及修繕型社會住宅設計中,除依住宅法第 4 條規定,提供至少 30%以上比例戶數出租予障礙者等 12 類經濟 或社會弱勢者,另有公共可用空間提供規劃作為社會福利空 間。
社會局說明:
一、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19 條,強調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在社 區中生活的平等權利以及與其他人同等的選擇,使身障者充分 享有居住權,充分融入和參與社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居住及 自立權益,同時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本局近年積極 推動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目前共有 12 處社區居住據點,服務 的對象包含智能障礙者、精神障礙者及肢體障礙者,核定服務 人數為 59 人,目前服務人數為 53 人,並逐年依需求增加佈建。
二、 為利本市推動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提供多元化的社區居住生 活支持,業於 7/9(一)上午邀請目前承辦社區居住單位及提案委 員共同討論研議,俾利規劃適切之服務。原則決議將搭配個人 助理之服務協助身障者在社區的需求,另會於 108 年「社區式 照顧支持計畫」針對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補助內容,增列創新 性服務,由提案單位評估規劃身障者之需求,再由本局邀集專 家學者評定核予補助,以利發展多元型態之社區居住支持。
三、 目前本市現有社會住宅多透過修繕既有國宅及包租代管台電公 司閒置宿舍,包含鳳山共合社會宅、前金警察宿舍及台電五甲 宿舍,其中鳳山共合社會宅及台電五甲宿舍已無戶數及空間可 用,另前金警察宿舍規劃以「青年家庭」(雙親家庭並育有 1 名 子女)為受理對象。惟將於 109 年完工之共和社宅「凱旋青樹」,
本局已提出獨居老人、身障者及經濟弱勢族群 3 成保留戶數,
屆時將再規劃身心障礙者多元服務。
四、 為使身心障礙者於社區中獲得支持照顧,本市自 93 年起,已陸 續佈建日間照顧據點 6 處、社區作業設施服務據點 29 處、社區 居住據點 12 處、樂活補給站 5 處、家庭托顧 5 處、失能身障日 照 1 處,共計 58 處,目前亦積極佈建身障者之長照服務據點,
業於 7 月完成 1 處巷弄長照站 C 點設置,未來仍會持續盤點各 區身障人口需求結合民間資源逐步持續佈建新據點或規劃新的 服務方案,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
決 議: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居住及自立權益,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精神,請社會局、都市發展局及各相關單位持續研擬創新社區 式服務與社會住宅之運用,使身心障礙者能有多元化的社區居 住服務及選擇。
肆、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一:歷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決 議:
一、 項次二「忠烈祠入口樓梯處無障礙設置改善」乙案,有關無障 礙廁所之門把設置不符規定,請兵役處協助改善。
二、 項次四先予除管,惟請交通局研議設立公告,以提醒民眾勿違 規占用身障者停車位。
三、 項次一、二、三賡續列管,餘項次四、五同意除管。
報告事項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報告。
決 議:同意備查。
報告事項三:專案報告—106 年度成年監護(輔助)宣告身心障礙個案服 務報告。
決 議:同意備查。
陸、臨時動議:無。
散會:下午 5 時 15 分。
提案附件
提案一照片 1 說明:圍牆太高
提案一照片 2 說明:未設置導盲磚
提案二照片 1 說明:三樓女廁出入口門檻高度約 2 公分
提案二照片 2
說明:三樓於女廁內雖有設置無障礙廁所,但輪椅迴轉空間過小,不堪使用
提案二照片 3
說明: 六樓男廁內的無障礙廁所輪椅進入後門無法關閉
提案二照片 4
說明: 三樓內的無障礙廁所皆無設置 L 型扶手及活動式扶手
提案二照片 5
說明:三樓女廁的無障礙廁所本該設置扶手旁與地面上 35 公分共二處求救鈴,
卻只設置一處
提案二照片 6 說明:垃圾桶距離馬桶太遠,無法順利投入
馬桶位置
提案二照片 7
說明:三樓至六樓洗手台皆無容膝空間與扶手位置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