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南華大學 104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南華大學 104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Copied!
26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南華大學 104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 學生單獨招生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本校比照國立大學收費※

※為維護權益,請考生務必詳閱簡章內容※

本校地址:622 嘉義縣大林鎮南華路一段 55 號 本校網址:www.nhu.edu.tw

招生中心電話:05-2721001 轉 8813 招生中心傳真:05-2427148

南華大學招生中心編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

南華大學 104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甄選入學 招生考試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 期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5 日 網 路 公 告 考 試 地 點 104 年 5 月 6 日(星期三)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5 月 9 日(星期六)

放 榜 及 寄 發 成 績 單 104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

成 績 複 查 104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

正 取 生 通 訊 報 到 104 年 5 月 21 日至 6 月 1 日

備 取 生 通 訊 報 到 104 年 6 月 2 日至 6 月 5 日

(3)

南華大學 104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甄選入學招生簡章目錄 簡章目錄

壹、報考資格 ... 1

貳、修業年限 ... 1

參、報名方式、日期 ... 1

肆、招生學系、名額、運動項目、考試科目 ... 3

伍、考試科目評分方式 ... 4

陸、面試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規定... 4

柒、成績核算 ... 5

捌、錄取相關事宜 ... 5

玖、放榜日期 ... 5

拾、複查成績 ... 5

拾壹、報到 ... 5

拾貳、學雜費收費標準及註冊入學、抵免學分辦法 ... 6

拾參、獎助學金 ... 6

拾肆、注意事項 ... 6

拾伍、申訴 ... 6

拾陸、其他 ... 6

附錄 <附錄一>南華大學招生考試「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 7

<附錄二>繳費說明 ... 8

<附錄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 9

<附錄四>南華大學 104 學年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甄選入學報名表 .... 10

<附錄五>學歷(力)證件及運動績優資格證件黏貼表 ... 11

<附錄六>考生運動代表證明書 ... 12

<附錄七>比賽得獎成績證明黏貼表 ... 13

<附錄八>外國學歷切結書 ... 14

<附錄九>成績複查申請表 ... 15

<附錄十>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16

<附錄十一>來校路線圖 ... 22

<附錄十二>通訊報到表 ... 23

(4)

壹、報考資格:

一、學歷資格:

凡於國內、外經教育部認可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或符合「入學大學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等資格,得報考本項招生考試。

二、運動項目績優資格:

(一)具備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中之甄審、甄試資格者。

(二)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層級之運動競賽,並持有證明者。

(三)曾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全 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並持有證明者。

(四)曾參加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運動聯賽、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 動錦標賽,並持有證明者。

(五)曾任高中職學校運動代表隊一年以上,且曾參加縣市級以上運動競賽,並持有證 明、參賽紀錄者。

(六)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畢業生,並持有證明者。

三、附註:

(一)參加各類推薦、甄試錄取之學生,未申請放棄錄取資格者,均不得報考。

(二)考生錄取後,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者,一律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得異議且不予退 費。

貳、修業年限:

四年,至多可延長三年,授與學士學位。

參、報名方式、日期:

一、報名方式:

採網路報名或至本校就學處招生中心(成均館一樓 C104)現場報名,並將應寄繳 報名表件及書面資料。於 104 年 5 月 5 日前(以郵戳為憑)寄送本校招生中心或繳 交至本校就學處招生中心(地址:嘉義縣大林鎮南華路一段 55 號)。〔網路報名作業 流 程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 附 錄 一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http://ecis.nhu.edu.tw/exam ,或 至 招 生 中 心 網 站 左 邊 點 選考 生 報 名 系 統 http://admission2.nhu.edu.tw/main.php。〕

二、網路報名登錄期間:自 104 年 3 月 1 日上午 10 時起至 5 月 5 日下午 4 時截止。在 尚未完成「報名確認」,即使『已繳費』、『資料修改正確』,都不算完成網路報名,

故請務必完成「報名確認」程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為避免網路擁塞,請考生 務必自行留意繳費及上網登錄資料時間,並請於規定時間內上網完成報名及繳費事 宜)

三、收件日期及方式:(請擇一辦理)

(一)郵寄方式:自 104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5 日止,請將報名文件資料寄至 62249 嘉義縣大林鎮南華路一段 55 號南華大學招生中心,以郵戳為憑(逾期寄件者

(5)

不予受理,原件退還,並酌扣報名處理費新台幣 100 元,另 500 元退還)。

(二)現場收件:自 104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5 日止(週末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4 時 30 分止,請將報名文件及備審等相關資料送至 本校成均館一樓 C104 就學處招生中心。

四、報名費:新臺幣 600 元。

(一)繳費方式:

1、上網登錄基本資料後,請至 ATM 機器繳費或至各金融機構櫃檯辦理匯款,

完成繳費手續後,始可繼續進行後續報名程序(繳費方式詳見本簡章內附錄二繳 費說明)。

2、若現場報名者,可於本校就學處招生中心現場繳費及填寫報名表。

(二)低收入戶一律免繳報名費:

1、凡報名考生係屬台灣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 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等所界定之低收入戶子女者,得繳交各所屬 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非清寒 證明)及「戶籍謄本正本」,並請上網下載及填寫「低收入戶報名費用全免申 請表」,向本校申請報名費用全免之優待,報名時得免繳報名費。下載網址:

http://admission2.nhu.edu.tw/admiss2/recruit.php?class=410,招生中 心網站左邊/大學部招生/運動績優。

2、請考生上網登錄基本資料後,最遲於 104 年 5 月 5 日上午 12 時前,傳真上述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至本校招生中心傳真號碼:(05-2427148),空白處註明考生姓 名、身分證字號、報考系所及聯絡電話(手機)、e-mail 帳號,經本中心確認 後將以 e-mail 通知確認結果,並請考生上網登錄後續報名事宜。惟證明文件 未於前述期限前傳真或所繳證明文件不符者,均不予優待,事後恕不接受補 件。

(三) 中低收入戶減免 30%報名費:

104 學年度起本校報名各項招生考試,提供中低收入戶子女者,報名費減免十分 之三報名費,符合此項之考生於報名時請先全繳報名費,報名考生係屬台灣省所 屬各縣市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 府等所界定之中低收入戶子女者,得繳交各所屬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所開具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非清寒證明)及「戶籍謄本正本」,並請上 網下載及填寫「中低收入戶報名費用減免申請表」,向本校申請報名費用減免之 優待,待確認無誤本校將辦理退費十分之三報名費。

※附註:凡報名考生係屬台灣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 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等所界定之中/低收入戶子女者,得於 錄取報到時繳交各所屬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開具之「中/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及「戶籍謄本」,並下載本校「中/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申 請 表 」 ( 下 載 網 址 : http://admission2.nhu.edu.tw/admiss2/recruit.php?class=410,招生中心 網站/大學部招生/運動績優),向本校申請報名費用全免或減免之優待。

上述報名表件與各項審查資料,不論錄取與否資料證件概不退還。

(6)

肆、招生學系、名額、運動項目、考試科目:

註:1、各運動項目名額如有缺額,得相互流用。

2、籃球限男性、其餘項目性別不拘。

南華大學 104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 學系分則

系所 旅遊管理學系

名額 共 30 名

招生學系

運動項目 招收名額 考試科目 同分 參酌

項 目

男子籃球

5 名

項目及百分比:

一、 書面審查 佔 40%

二、 面試 佔 20%

三、 術科審查 佔 40%

1.書面審查 2.面試 3.術科審查

硬式網球

4 名

軟式網球

6 名

木球

6 名

國武術

3 名

舞獅

3 名

動態藝術

2 名

其他

1 名

備 註

( 助 理 電 話 )

助理:石小姐

電話: (05)2721001 轉分機 2061

網址:http://tourism.nhu.edu.tw

(7)

伍、考試科目評分方式:

一、書面審查資料40%

(一)高中(職)以上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之證件)影本,應屆畢業生可持學生證影本背面 須蓋有畢業年級上學期註冊章。

(二)高中(職)以上成績單正本。

(三)書審資料包括:自傳、讀書計畫、社團參與、競賽成果、學生幹部、證照、得獎 紀錄等。

二、面試20%

評分項目包括:基本禮儀與態度、口語與反應能力等。

三、術科審查40%:

符合報考資格者,持證明文件驗證無誤後,依近三年運動績優等級(限於高中或以 上在學期間內取得者),無須現場術科檢定,直接換算術科成績:第一級成績 90 分,

第二級成績 80 分,第三級成績 70 分,第四級成績 60 分。不符合報考專長項目之競賽 成績不予採計,但可列入書面審查資料。運動績優等級分類:

(一)第一級:

取得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之甄審資 格者。

(二)第二級:

取得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甄試資格 者。

(三)第三級:

1、曾參加全國運動會者。

2、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者。

3、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

4、曾參加教育部指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 國性或臺灣區各項運動錦標賽,除需經參加分區預賽或依運動實力分組比賽之最優 級組外,其同級組實際參賽隊伍或人數在七個以上參賽者。

(四)第四級:

曾參加縣市級比賽者。

陸、面試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規定:

一、面試時間:104 年 5 月 9 日(星期六) 10:00 開始 二、考試地點:學慧樓(教室另行公布)

三、考生應考務必攜帶應考證及有效身分證件。

四、未參加面試者,不予錄取。

(8)

柒、成績核算:

總成績=書面審查*40%+面試*20%+術科審查*40%。各考試科目之原始成績以 100 為 滿分,相關配分比率之規定,以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第二位。

捌、錄取相關事宜:

一、由本校招生中心決定各運動項目之最低錄取標準。

二、申請入學招生名額包含於 104 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各學系招生名額之內。

三、各運動項目錄取名單之最後一名學生,若有二人以上各項目之總分相同時,若經同 分參酌後仍同名次,則增額錄取。

四、有關錄取方式,各運動項目於正取生報到後若仍有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至核定 招生名額額滿為止;若正取生錄取不足額,則無備取生;各運動項目考生未達最低 錄取標準,得不足額錄取。

五、運動項目名額如有缺額,得相互流用。

玖、放榜日期:

一、放榜日期:104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公告於本校網頁。

二、寄發成績通知單:104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

三、考生若有相關問題,請電洽本校招生中心(05)2721001 轉 8813。

拾、複查成績:

一、日期:入學成績如有疑問,可申請複查,但須於 104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前提 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二、費用:複查成績手續費新台幣 50 元整,以郵政匯票(受款人:南華大學)繳交。

三、申請辦法:

( 一 ) 請 由 本 校 網 頁 下 載 「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下 載 網 址 : http://admission2.nhu.edu.tw/admiss2/recruit.php?class=410,招生中心網站左邊 /大學部招生/運動績優。並附回郵信封(請填妥姓名、聯絡電話、地址、郵 遞區號、貼足 25 元郵票),並請附上郵政匯票,否則不予受理。

(二)成績單影本須附於「複查成績申請暨回覆表」後(驗後連同回覆表寄還),否 則不予受理。

(三)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 得要求告知審查委員之姓名或其它相關資料。

(四)考生填妥複查成績申請暨回覆表並附上表件後,請寄本校招生中心收(信封 上需註明「申請複查」字樣)。

拾壹、報到:

一、通訊報到:經錄取之正取生,須於 104 年 5 月 21 起至 6 月 1 日將『通訊報到表』

以掛號郵寄至本校就學處招生中心(以郵戳為憑),逾期未寄回者,以放棄錄取資格 論,以備取生遞補。

二、親自報到:親自辦理報到者請至本校招生中心 C104 辦公室。

(9)

拾貳、學雜費收費標準及註冊入學、抵免學分辦法:

一、104 學年度起學雜費收費標準比照國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詳細內容請參 閱本校會計室網頁:http://accounting2.nhu.edu.tw。

二、具有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身分之考生,學雜費減免以向政府申請補助為原則,倘 學生向政府申請學雜費減免額度低於本校基本補助(國立大學收費)時,本校補 足差額。另,學生如未領取「獎助學金」,則每學期發給伍仟元。

三、考生錄取報到後,未取得就讀高中、職畢業證書者,不得註冊入學,亦不申請 保留入學資格,以同等學歷(力)入學者,不受本條限制。

四、因重病或服役,未能依規定日期註冊入學者,得檢具公立醫院證明或兵役徵集 令,於註冊截止前,書面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得暫緩入學,

惟以一學年為限;服兵役者,得於服役期滿後復學。

五、報考生能否報考,應自行依有關法令,或遵照所屬機關或上級機關規定辦理;

錄取後能否入學就讀,應自行負責。

六、學分抵免:經錄取為正式生者,於入學註冊後,若曾就讀大專以上校院,於規 定期限內得檢附原就讀學校之成績單(正本)、修業證明書或學位證書(影本), 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學分抵免事宜,逾期不予補辦。

七、招生學系若因錄取生註冊人數不足,無法開班時,則錄取生之入學資格自動喪 失,其所繳註冊費用全數退還(報名費不退還),錄取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八、新生入學後,所繳證明文件及各項資料,如有偽造、假借、塗改不符等情事,

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九、凡以國外學歷(力)報考者,註冊應提交經駐外館處或報名考生該國之駐台使館 或代表機關驗證之外國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中文或英文翻譯本,並加蓋認證章 戳。如經查證不符報考資格,將依前項規定辦理。

拾參、獎助學金:

請參考本校招生中心網址:

http://admission2.nhu.edu.tw/rule/archive.php?class=401

拾肆、注意事項:

新生入學後,所繳證明文件,如有偽造、假借、塗改不符等情事,一經查明即開除 學籍,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除勒令繳銷其畢業 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拾伍、申訴:

一、考生如對招生試務認為影響本身權益,得於放榜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及 事實,並檢具相關文件及證據,由考生本人具名向本校招生中心提出申訴,逾 期或以其他方式申訴者均不予受理。。

二、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處理結果由招生中心函覆申訴人。

拾陸、其他:

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及本校招生中心之決議為準。

(10)

<附錄一>南華大學招生考試「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步驟一

◎網路報名網址:http://ecis.nhu.edu.tw/exam,或至招生 中 心 網 站 左 邊 點 選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http://admission2.nhu.edu.tw/main.php。

步驟二

◎請到 ATM 機器「繳款」或各銀行櫃檯繳款(詳見附錄二繳 費說明),繳款完成後始可繼續報名程序。

(約 1 小時後登入系統)

步驟三

◎1.請先輸入「報考系所」,再輸入其他相關資料。

◎2.如「系所輸入錯誤」,請點選「變更報考系所」。

◎3.輸入「密碼」時請務必記得,以免權益受損。

◎4.報名系所如有「選考科目」,請務必點選。

◎5.若姓名中有罕用字,無法輸入該字時,請輸入2個空白 鍵, 待報名表印出後,用紅筆或螢光筆標記補上中 文字,本 會將於收到報名資料後另行處理。

步驟四

◎1.檢查報名資料(報考系所、個人資料、選考科目等欄位), 確認無誤後,再進行「報名確認作業」。

◎2.請注意!點選報名確認後,資料將不能有任何異動。

◎3.報名確認後,可列印報名資料正表、副表及信封封面。

步驟五

◎相關資料一併寄至本校招生中心。

(地址:62249 嘉義縣大林鎮南華路一段 55 號)

(11)

<附錄二>繳費說明

一、繳費方式:(下列四種方式擇一辦理,請注意銀行作業時間,以免耽誤報名作業。)

(一)ATM 轉帳:(作業流程詳見本頁下方流程圖說明)

1、持金融卡到自動櫃員機(ATM)繳交報名費者,請事先確認金融卡是否具有轉帳 功能後再進行轉帳,若因金融卡不具轉帳功能,因而導致無法報名者,一律不 得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2、辦理轉帳繳費者,如要確認金融卡是否具有轉帳功能,或要申請金融卡轉帳功 能,請洽詢金融卡原發卡銀行辦理。

3、若使用郵局 ATM 轉帳繳費,金融卡插入 ATM 後,請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再選擇「非約定帳號」,然後輸入行庫代碼<009>、ATM 繳款帳號及轉帳金額 600 元,即可轉帳成功。

4、以 ATM 轉帳方式繳費者,1 小時後可上網查詢繳費入帳完成與否,如繳費入 帳完成即可上網報名。

(二)至彰化銀行各分行櫃檯繳款(手續費 30 元):以本方式繳費者,1 小時後可上網 查詢繳費入帳完成與否,如繳費入帳完成即可上網報名。

(三)至其他金融機構櫃檯辦理跨行匯款:以本項方式繳費者,因各行庫跨行匯款為人 工作業緣故,須於當日下午 6 時後方可上網查詢繳費入帳完成與否,繳費入帳完 成即可上網報名。為確保考生權益,繳費最後一日,請勿以本方式繳費,以免由 於各行庫人工作業延誤而影響報名作業。

(四)至本校教務處現場繳費。

二、至彰化銀行各分行櫃檯或各金融機構櫃檯辦理匯款方式繳費者,匯款單內容務必依下列文 字填寫,以免因填寫錯誤以致無法完成入帳,延誤報名作業。

(一)入帳行:彰化銀行大林分行。(請完整填寫,以免因錯漏無法入帳)

(二)戶 名:南華大學。

(三)帳 號:請填寫「ATM 繳款帳號」。(詳見本校招生中心網站左邊點選考生報名 系統 http://admission2.nhu.edu.tw/main.php)

(四)報名費:600 元。

三、敬請考生務必小心輸入或填寫「ATM 繳款帳號」及「報名費金額」。

四、繳費完成後,請檢查交易明細表,如「交易金額」及「手續費」欄沒有出現金額,或帳戶 餘額沒有扣款者,即表示轉帳未成功,請再依上述繳費方式完成繳費;亦可由本校招生系 統網址:http://ecis.nhu.edu.tw/exam。

五、繳費後請保留交易明細表或繳費收據備查。

※ATM 繳款流程

1.將具有轉帳功能的金 融卡放入 ATM 機器

2.選擇「轉帳」功能或

「跨行轉帳」功能

3.輸入「彰化銀行」繳款 代碼<009>

6.完成轉帳 5.輸入「轉帳金額」 4.輸入 ATM 繳款帳號(詳 見考生繳款帳號查詢)

(12)

<附錄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高中、職畢業生或同等學力之資格可為下列任一項:(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 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

(二)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附歷年成績單 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 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 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十三、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

(13)

<附錄四>南華大學 104 學年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甄選入學報 名表

報考項目 (擇一勾選)

□男子籃球□硬式網球□軟式網球□木球□國武術

□舞獅□動態藝術□其他

報名

序號 (考生勿填)

報考學系 旅遊管理學系

姓名 出生

年月日

請貼最近三個月 內半身脫帽相片

身分證字號 性別 □男 □女

通訊地址

□□□-□□(請填暑假期間之住處)

戶籍地址

□同上 □□□-□□

學歷 學校 科 年 月畢(結、肄)業

電子郵件 考生電話 請問您如何得知此

次考試招生訊息:

□南華網頁

□親友

□其他 考生手機

家長或 聯絡人

關 係

聯絡人電話 聯絡人手機

身分證影印本正面黏貼處 身分證影印本反面黏貼處

本表確係由本人親自填寫,報名資格完全符合簡章規定,如有不實,本人願負法律責任並接受 貴校相關規定及處置。

考生簽名: 填表日期: 104 年 月 日

(14)

<附錄五>學歷(力)證件及運動績優資格證件黏貼表

※學歷(力)證件:

□1.畢業證書

□2.同等學歷(力),證件名稱:

□3.其它:

---浮貼線(請自行摺疊)---

※運動績優資格證件名稱:

運動績優資格:□1.具備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中之甄審、甄試資格 者。

□2.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層級之運動競賽,並持有證明者。

□3.曾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 動會、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並持有證明者。

□4.曾參加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運動聯賽、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 性單項運動錦標賽,並持有證明者。

□5.曾任高中職學校運動代表隊一年以上,且曾參加縣市級以上運動競賽,

並持有證明、參賽紀錄者。

□6.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畢業生,並持有證明者。

---浮貼線(請自行摺疊)---

(15)

<附錄六>考生運動代表證明書

謹向 貴校招生中心證明

考生 係本校 科(組)學生

曾於 年級 學期 至 年級 學期

曾於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擔任本校 運動代表

(運動項目)

此致

南華大學招生中心

考生原就讀學校:

考生原就讀學校體育室(組)教師或指導老師簽名: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月 日

(16)

<附錄七>比賽得獎成績證明黏貼表

(無比賽成績者也需繳交)

姓 名:

得獎證明名稱: □ □無比賽成績 等 級: □國際級 □全國 □縣市級

得 獎 名 次:

得 分:

---請將證明文件影本浮貼---

(17)

<附錄八>外國學歷切結書

本人所持之外國學歷證件確為教育部認可,經駐外單位認證屬 實,並保證於錄取報到時,繳交下列文件: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 (中、英文以 外之語言,應加附認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2.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應涵蓋國外學歷修業起訖期 間) ,但報考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本項資料。

若未如期繳交或經查證不符合 貴校報考條件,本人自願放棄錄取資 格,絕無異議。

此致

南華大學招生中心

立切結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報考學系年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國學校所在國及州別: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8)

<附錄九>成績複查申請表

南華大學____學年度___________招生考試

複查成績申請暨回覆表

准考證號碼 系(所)別 系(所) 組

姓名 申請日期

複 查 科 目 複查後分數(由招生中心填寫)

複 查 成 績 說 明

附 註

一、複查時間:入學考試成績如有疑問,可申請複查,請依簡章規定時間內 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二、費 用:每一科目複查手續費新台幣50元,以郵政匯票繳交

(受款人:南華大學)。

三、申請辦法:一律以通訊方式辦理。請將本「複查成績申請暨回覆表」連 同繳交複查成績手續費之郵政匯票、入學考試成績單及寫明收 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並貼足25元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郵寄本校招生中心辦理。

四、本校地址:62249 嘉義縣大林鎮南華路一段 55 號。

(19)

<附錄十>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102 年 9 月 1 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高級中等

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 程序(以下簡稱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其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之一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審升學:

一、 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主 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 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lympic Council of Asia, OCA)主辦之亞洲 運動會,獲得前六名。

三、 參加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 IWGA)主辦之世界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六名。

四、 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Fs)主 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六名。

五、 參加國際大學運動總會(The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rts Federation, FISU)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或世界大學單項 錦標賽,獲得前六名。

六、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六名。

七、參加東亞運動會協會(East Asian Games Association, EAGA)主辦之東 亞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四名。

八、 參加國際學校體育總會(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 ISF)

主辦之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或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獲得國 家組前三名或學校組前二名。

九、 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 會,獲得前三名。

十、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青年運動會,獲得前四名。

十一、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四名。

十二、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獲得前四名,或世 界青少年正式錦標賽,獲得前四名。

十三、 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青年或亞洲青少年正式錦標賽,獲得 前四名。

前項各款所定名次,以主辦單位所定競賽規程規定之國家組及頒獎名次為限;其競 賽規程未規定者,以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競賽規則所定之名次為限。

(20)

一、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SportAccord)所屬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所屬之亞洲單項運動協會。

三、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認可協會或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單位之國際

(亞洲)組織。

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比賽,除有會前賽、資格賽或訂有參賽標準者外,其參加 比賽獲獎之項目,應以有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參賽者為限。

第 四 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參與競賽,其運動成績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

一、 參加亞洲運動會、世界運動會、東亞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 大學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或亞洲沙灘運動 會。

二、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國際、洲際運動錦標賽。

三、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運動錦標賽。

四、 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國際大學運動總會、國際學校體育總會或亞洲單 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各種國際青年、青少年分級運動錦標賽,獲得國家組前 八名或學校組前六名。

五、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獲得前八名。

六、 參加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辦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獲得最優級組前 八名。

七、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八名。

八、 參加本部核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之 各種運動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參賽隊(人)數為十六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

(二) 參賽隊(人)數為十四個或十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七名。

(三) 參賽隊(人)數為十二個或十三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 參賽隊(人)數為十個或十一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五名。

(五) 參賽隊(人)數為八個或九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

(六) 參賽隊(人)數為六個或七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七) 參賽隊(人)數為四個或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

(八) 參賽隊(人)數為三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第 五 條 專科學校學生在學期間或畢業後,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

其運動成績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得按其學歷申請甄審升學。

第 六 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其 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審升學:

一、 參加國際帕拉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IPC)

主辦之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十二名。

(21)

二、 參加國際聽障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Sports for the Deaf, CISS)主辦之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十名。

三、 參加亞洲帕拉林匹克委員會(Asian Paralympic Committee, APC)主辦 之亞洲帕拉運動會,獲得前六名。

四、 參加下列國際性(不包括亞洲及太平洋區,以下簡稱亞太區)身心障礙者 運動會:

(一) 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之運動會,獲得前六名。

(二) 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或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 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之運動會,獲得前六名。

五、 參加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亞太區各類身心障礙者 運動會,獲得前六名。

前項各款所定名次,以主辦單位所定競賽規程規定之頒獎名次為限;其競賽規 程未規定者,以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競賽規則所定之名次為限。

第 七 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其 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

一、參加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二、參加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

三、參加亞洲帕拉運動會。

四、參加下列國際性(不包括亞太區)身心障礙者運動會:

(一) 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之運動會。

(二) 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或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 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之運動會。

五、 參加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亞太區各類身心障礙者 運動會。

六、參加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或洲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七、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參賽隊(人)數為七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

(二) 參賽隊(人)數為四個至六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三) 參賽隊(人)數為三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八、 參加本部核定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每年指定之各種身心障礙運動錦 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參賽隊(人)數為六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二) 參賽隊(人)數為四個或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

(三) 參賽隊(人)數為三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符合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其實際參賽隊(人)數僅一個者,不得申請甄試 升學。

(22)

第 八 條 專科學校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在 學期間或畢業後,其運動成績合於第六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其學歷申請甄審升 學。

第 九 條 符合第二條至前條規定參加甄審、甄試升學資格者,應填具輔導升學申請書,

連同畢業(在學)證書及獎狀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由原肄(畢)業之學校送本部 辦理,並通知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必要時,本部得委託相關之學校、機關(構)

或團體辦理;其簡章由該學校、機關(構)或團體擬訂,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合於各類甄審、甄試資格者,以自選一種與獎狀或參賽證明相同之運動種類為 限。

第 十 條 以甄審方式輔導升學者,應以各校所提之運動種類、各科系名額及條件為限,

並依各等級運動成績及志願序分發;其成績計算及分發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甄審資格者,按最高等級運動成績高低分發。

二、最高等級運動成績相等時,以次一等級運動成績高低分發。

三、 前二款運動成績相等者,以符合甄試資格之運動成績高低分發,其最高等 級運動成績相等時,以次一等級運動成績高低分發。

四、前三款運動成績均相等者,以學業成績總平均之高低分發。

前項甄審名額不納入當學年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內。

第 十一 條 以甄試方式輔導升學者,應參加學科考試,其運動項目屬團體競賽者,並應 參加專長術科檢定,術科檢定未通過者,不予分發。但具有相同運動種類國手當選 證明或其個人賽具有甄試資格者,得不參加術科檢定。

前項甄試通過者,應按學科成績與運動等級加分之總分高低及志願序分發;其 分發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三十。

四、第四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二十。

五、第五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十。

六、第六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五。

以甄試方式輔導升學者,其分發作業應以各校所提之運動種類、各科系名額及 條件為限。甄試名額應納入當學年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內。

第 十二 條 各級學校應依招生簡章規定日期,協助學生提出參加甄審、甄試輔導升學之申 請。

學生於前項所定期限後,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取得甄審升學輔導資格者,學 校應協助其於九月五日前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

取得甄審資格者,得放棄甄審,申請參加甄試輔導升學。

第 十三 條 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下列學生亦適用之:

(23)

一、國民補習學校與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持有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者。

二、 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未取得當年畢業資格而符合同等學 力規定者。

第 十四 條 專科學校肄業或畢業之學生,在學期間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其 報考轉學或插班考試時,得予增加總分百分之十,由各招收轉學或插班生之學校按 規定參照各考生之有關資料,逕行審查辦理:

一、合於第二條規定,或代表國家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

二、合於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三、 合於第四條第五款規定,或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聯賽,獲得最優級 組前六名。

四、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會、大專校院各項運動錦標賽,獲得前三名。

第 十五 條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學期間或畢業後取得運動成績合於第二條、第三條、第 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有關甄審輔導升學、轉學或插班之規 定者,其運動成績證明自得獎日起三年內有效,服役者可扣除服役時間。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學期間取得運動成績合於第四條、第七條、前條第三款或 第四款有關甄試輔導升學、轉學或插班之規定者,其運動成績證明自得獎日起二年 內有效,服役者可扣除服役時間。

申請輔導升學以錄取一次為限。但經分發或註冊入學後再獲得甄審、甄試資格 時,得依規定再申請甄審、甄試分發,並以一次為限。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所稱團體競賽,指競賽規程或運動規則明定以團隊一定人數參加,並 判定勝負之競賽。

第 十七 條 合於甄試輔導升學資格之畢業生,如在甄試期間,適值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 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世 界中學生運動會、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東亞運動會、世界正式錦標(盃)賽、青 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

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世界錦標賽或亞洲、洲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錦標賽者,

得專案辦理甄試。

第 十八 條 依本辦法輔導升學之學生,在學期間參加學校代表隊組訓、學業、生活及運 動傷害防制輔導之規定,由各校定之。

本部得針對各校組訓計畫之績效予以定期考評,並作為各校申請甄審、甄試名 額核定之參據。

第 十九 條 各大專校院及本部所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得自 行辦理招生;其招生規定由各校擬訂,報本部核定;其名額並應納入當學年度本部 核定招生名額內。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輔導所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招收優 秀運動人才,得依本辦法訂定相關補充規定;其名額應納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24)

招生名額內。但各校具備上述補充規定所定運動種類之師資、場地設備及其他相關 條件,並事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得採外加名額方式辦理;其外加之名額,

以核定總名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第 二十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合於當時規定之運動成績 者,其甄審、甄試資格,得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 一日施行。

(25)

<附錄十一>來校路線圖

(26)

<附錄十二>通訊報到表

南華大學 104 學年度運動績優入學通訊報到表

學 系 別 學系 姓 名

戶 籍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

通 訊 處

□□□□□

電 話 號 碼 ( )

行動電話:

家長/監護人

姓 名 連 絡 電 話 ( )

行動電話:

畢 業 學 校 高 中 ( 職 )

科(組)

Email:

身分證正反面 影 本 黏 貼 處

推薦人: 電話: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學群 管理學群 生命科學學群 大眾傳播學群 財經學群 生物資源學群 外語學群

市長盃 本項賽事 103 年度以後停 辦,已獲獎學生仍可採計 主委盃 本項賽事 103 年度以後停. 辦,已獲獎學生仍可採計 港都盃 本項賽事

國際學術機構 QS 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 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項目 系別 四技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專班 每學期收費 24,000 元/每學期(含學生平安險). 上課地點 大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下稱本會)因辦理推廣各項水中運動活動(競賽)、志工活

畢業於國際學術機構 QS 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 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112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

中國白話文學由新文學運動肇始,作家即努力求新求變。第二次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