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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作業手冊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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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107V01

107 年 7 月 編印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工作許可

審查作業手冊

(2)
(3)

目 錄

一、補習班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申請聘僱許可(H 類)

(一)工作項目 ... 1

(二)申請資格 ... 2

(三)應備文件 ... 6

(四)其他規範 ... 16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最長 5 年聘僱許可

(一)工作項目 ... 21

(二)申請資格 ... 21

(三)各領域資格及應備文件 ... 23

(四)其他規範 ... 46

三、會同審查就業金卡之工作許可(M 類)

(一)申請資格 ... 52

(二)應備文件 ... 53

(三)其他規範 ... 53

四、外國人申請藝術工作許可(N 類)

(一)工作項目 ... 55

(4)

(二)申請資格 ... 56

(三)應備文件 ... 59

(四)其他規範 ... 71

五、外國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申請工作許可(O 類)

(一)申請資格 ... 77

(二)應備文件 ... 79

(三)其他規範 ... 82

手冊使用須知:

為使資訊公開化及提高審查作業透明度,編訂並公告本

審查作業手冊。本手冊依相關法令編訂,審查標準仍以最新

法規規定為準。然為彈性因應多元類型之申請案件,本手冊

若有未盡事宜,將持續增修後公告周知。

(5)

1

H 類(補習班技藝類教師)

一、工作項目:依「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 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 H 類審查標準)」第 3 條規 定,為下列工作

(一)數位內容產業之技術創作或實際技術教學工作

1.數位遊戲產業(代碼 01):家用遊戲軟體、電腦遊戲軟體、手機遊戲軟體 2.電腦動畫動漫產業(代碼 02)

3.體感科技產業(代碼 03):下列領域之軟硬體研發技術 (1)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VR)

(2)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AR)

(3)混合實境(Mixed Reality,MR)

(4)互動操控應用 (5)光學感測應用

4.其他數位內容產業(代碼 99):其他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數位內容產業。

(二)其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教 學工作。

(6)

2 二、申請資格

序號 資格條件 相關法規 審核原則 1 外國人資格 1.符合 H 類審查標準第 4

條規定以下各款資格之 一:

(1)參與製作之作品具 備國際相關獎項得 獎紀錄。

(2)具有國外數位內容 產業 4 年以上工作 經驗及於國際教學 機構 2 年以上教學 經驗。

(3)其他享譽國際之專 業人才,經本部會 商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專案認定 者。

2.且須符合本部依「外國 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 標準」第 8 條規定公告 之月薪資。

1.所稱國際相關獎項如下,若 雇主主張非屬下列獎項者,

即函請經濟部工業局提供審 查意見:

(1)奧斯卡最佳動畫短片獎

(Academy Award for Animated Short Film)

(2)東京動畫獎(東京アニ メアワード)

(3)安錫國際動漫畫影展獎

(Festival

International du Film Festival In Festival or Annecy Int’l Animated Film Festival)

(4)安妮獎(Annie Awards)

(5)SIGGRAPH Computer Animation Festival

(6)Student Academy Awards

(7)日本新媒體動漫藝術節 獎(Japan Media Arts Festival)

(8)Melbourne Int’l Animation Festival (MIAF)

(7)

3

序號 資格條件 相關法規 審核原則

(9)日本國際短片電影節獎 (Short Shorts Film Festival & ASIA)

(10)視覺特效公會獎

(Visual Effects Society Awards,簡稱 VES Awards)

(11)釜山國際電影節獎 (Busan International Short Film Festival,

簡稱 BIFF)

(12)英國倫敦國際影展獎 (London International Animation Festival,

簡稱 LIAF)

2.所稱國外數位內容產業,原 則上仍以數位遊戲、電腦動 畫動漫、體感科技等領域為 限,若雇主主張上開領域以 外之數位內容產業者,即函 請經濟部工業局提供審查意 見。

3.外國人之工作經驗或教學經 驗,須與數位內容產業相關,

但不必與擬來臺從事教學之 領域完全一致。

4.所稱國際教學機構如下,若 雇主主張非屬下列機構者,

即函請經濟部工業局提供審

(8)

4

序號 資格條件 相關法規 審核原則 查意見:

(1)Gobelins, l'École de l'image

(2)DigiPen 技術學院

(DigiPe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3)溫哥華電影學院 (Vancouver Film School,簡稱 VFS)

(4)AIE 澳洲互動娛樂學院 (Academy of

Interactive

Entertainment Media Design School)

(5)Ubisoft Campus

(6)角川國際動漫教育 (KADOKAWA

International Edutainment)

5. 外 國 人 資 格 之 專 案 會 商 機 制,詳情請參閱「四、其他規 範-專案會商」。

6.本部最新公告外國人受聘僱 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 月平均薪資為不得低於新臺 幣 47,971 元。

7. 月 平 均 薪 資 計 算 內 涵 包 括

「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 薪資」。經常性薪資包括本

(9)

5

序號 資格條件 相關法規 審核原則

薪、專業加給、按月發放之各 種獎金及房屋、水電、交通、

膳 宿 等 固 定 津 貼 或 實 物 折 值。非經常性薪資包括加班 費、非按月發放之獎金及津 貼,如三節、特別假獎金及誤 餐費等。

2 雇主資格 H 類審查標準第 5 條規定,

雇主應為公司法人,並同 時具備下列條件:

1.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設 立之短期補習班。

2.與國際教學機構簽訂合 作契約。但對培育國內 人才有實質貢獻,經本 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專案認定者,不 在此限。

1.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短 期補習班技藝類教師工作,

係以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雇 主(申請主體),而工作地點 於 該 公 司 附 設 之 短 期 補 習 班。

2.雇主資格之專案會商機制,

詳情請參閱「四、其他規範- 專案會商」。

(10)

6 三、應備文件

序號 應備文件 審查內容 注意事項 1 審查費 1.應於申請書填寫審查費

收據相關資訊,免附審 查費收據,惟仍得視個 案情形,請雇主檢附。

(勞動部 104 年 9 月 23 日 勞 動 發 管 字 第 10405118501 號公告)

2.審查費為新臺幣 500 元 整。

1.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應繳 交之審查費係以案件為單位 計算,不以申請人數計算,同 一公司之申請文件(申請 2 位 以上外國人之工作許可),僅 需繳交 500 元審查費用。

2.新聘、展延不得同案申請,應 請申請人拆案辦理,並補繳 審查費。

3.申請變更資料者,不需繳納 審查費。另撤銷申請者,不退 費。

4.如審查費溢付、不足或非於 郵局繳納,將請雇主重新依 規定繳納。

5.溢(誤)繳審查費退費方式:

請雇主填寫申請書,勾選退 費項目,檢附溢(誤)繳審查 費收據正本,辦理退費。

6.依財政部賦稅署 93 年 2 月 11 日台稅一發字第 0930450078 號函,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 者以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繳 交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審查 費,得憑存款收據,以費用列 支。

2 申請書 1.申請書各欄位如申請工 1.新聘、展延應分案填寫申請

(11)

7

序號 應備文件 審查內容 注意事項 作類別、申請項目、申請

單位名稱、申請單位統 一編號、負責人、單位所 在地、本申請案回函投 遞地址、連絡人、審查費 收據資訊、本案聘僱之 具體理由並說明聘僱外 國人之正面效益(展延 案免填)為必填欄位。

2.申請單位名稱應與單位 章一致;單位所在地址 應與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相同。

3.若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該機構之名稱、

字號、專業人員簽名、機 構單位章及負責人章、

聯絡電話欄位資料應填 寫。

4.應加蓋單位章及負責人 章。

書。

2.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正面效益 欄位資料應具體填寫,並應 與工作內容相關,但展延案 免填。

3.必填欄位未填寫完整者,請 雇主補正。

3 受聘僱外國 人名冊

1.名冊各欄位如申請單位 名稱、編號、姓名、性 別、國籍或地區、出生 日期、護照號碼、申請 聘僱期間、最高學歷、

每月薪資或酬勞、工作 內容、在臺工作地址等 為必填欄位。

1.「職業類別代碼」欄位免填。

2.每月薪資依聘僱契約書所載 填寫。

(12)

8

序號 應備文件 審查內容 注意事項 2.個人資料應依據護照或

旅行文件正確填寫。

3.工作期間起訖日期應與 聘僱契約期間一致或小 於契約期間。

4.薪資應與聘僱契約書一 致,並應符合外國人受 聘僱之薪資規定(月平 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 47,971 元)。

5.在臺工作地址應與雇主 設立短期補習班之登記 地一致。

6.應加蓋單位章。

4 受聘僱外國 人護照影本 或居留證影 本

1.護照或居留證於聘僱起 始日時仍應有效。

2.資料頁應完整、清楚可 辨識。

3.除港澳人士外,大陸居 民尚未開放來臺工作。

1.文件上所載文字包含 travel document 、 identify certificate 或 not passport 等原則不採認。針 對烏克蘭籍未成年者,仍應 檢附護照影本為原則,例外 可以旅行證件代替;至其他 國家須以個案認定。

2.英國護照如有註記 overseas 字樣者,為香港地區居民。

3.護照空白頁可免附。另本次 申請時之護照號碼因護照更 換而與前次申請不一致時,

檢附新護照影本即可。

4.如於許可函發文後變更護照

(13)

9

序號 應備文件 審查內容 注意事項

號碼,應另案申請資料異動。

5 法定代理人 同意書

未滿 20 歲之外國人,需出 具法定代理人同意文件及 其護照。

1.20 歲之計算方式,以聘期起 始日起計算(非以申請日起 算),未滿 20 歲者,則需出 具該項文件。

2. 若 法 定 代 理 人 未 能 檢 附 護 照,可檢附其他足以證明其 身分之文件,例如當地之身 分證或駕照。

6 外國人工作 及教學經歷

1.應檢附外國人於國外數 位內容產業 4 年以上工 作經驗及於國際教學機 構 2 年以上教學經驗之 證明文件。

2.工作及教學經歷證明文 件,應由原任職單位開 立或足資證明其受僱事 實之文件。

3.工作及教學經歷內容,

應 包 含 外 國 人 基 本 資 料、從事工作內容、工作 期間、雇主單位名稱、雇 主單位章戳並經主管簽 名或蓋章。

1.若外國人所提供之工作經驗 係於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 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

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

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

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 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 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

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地區 國外作成者,需經我國駐外 館處之驗證。(類推適用勞動 部 104 年 7 月 21 日勞動發管 字第 1040508120 號令釋)

2.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 7 條規定,若 外國人所提供之工作及教學 經驗證明文件係於大陸地區 作成,需由海基會辦理驗證 後始予審認。

7 健康檢查證 1.依「短期補習班聘僱外 1.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之

(14)

10

序號 應備文件 審查內容 注意事項 明文件正本 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

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其 他應備文件」第 2 點第 2 項、第 3 點第 2 項規 定,應檢附外國專業人 才於申請日前 3 個月內 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規定之合格健康檢查證 明文件正本。

2.類推適用「受聘僱外國 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 4 條規定,健康檢查 證明文件應包含下列文 件之一:

(1)該人員由該國合格設 立之醫療機構最近 3 個月內核發經醫師簽 章之健康檢查合格證 明及其中文譯本,並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2)該人員由指定醫院最 近 3 個月內核發之健 康檢查合格證明。

2.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 檢查管理辦法」第 4 條 第 2 項規定,健康檢查 證明應包括下列檢查及 證明項目:

名單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 制 署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 https://www.cdc.gov.tw/p rofessional/list.aspx?tr eeid=82ce806a312cefec&no wtreeid=8489EB960A93AD2E

2.左列第 1 點所稱前 3 個月,

以健檢證明核發日至收件日 之期間計算。

3.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非 合 格 者 依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 理辦法」附表三之「指定醫院 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之認定 及處理原則」辦理。

4.本項文件要求正本,不得以 影本加蓋醫院章代替。

(15)

11

序號 應備文件 審查內容 注意事項 (1)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

(2)梅毒血清檢查。

(3)身體檢查。

(4)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 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 防接種證明。但申請 展延聘僱許可,得免 檢附。

(5)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依其曾居住國家 疫情或其他特性認定 之必要檢查。

3.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 檢查管理辦法」第 4 條 第 3 項規定,前項健康 檢 查 任 一 項 目 不 合 格 者,不予核發聘僱許可 或展延聘僱許可。但符 合同辦法第 7 條及第 9 條規定者,從其規定辦 理。

3.依就業服務法第 53 條規 定,外國人如須轉換雇 主或受僱於二以上之雇 主時,應由新雇主申請 許可。新雇主於申請時,

如新申請之聘僱期間在 原 聘 僱 許 可 有 效 期 間 內,且申請原聘僱許可

(16)

12

序號 應備文件 審查內容 注意事項 時檢附有健康檢查合格

證明者,免檢附最近三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 明。(勞動部 9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規 字 第 0940008510 號函)

8 外國人無性 犯罪或兒少 犯罪紀錄之 行為良好證 明文件

1. 雇主聘僱之外國專業人 才,過去曾取得技藝類 補習班、外語補習班申 請聘僱許可者,得免附。

2. 最近 6 個月內,以行為 良好證明文件開具日至 收件日之期間計算。

3.須為外國人原護照國開 具之全國性文件,且無 性侵害、性騷擾、性剝 削、性霸凌或損害兒童 及 少 年 權 益 之 犯 罪 紀 錄。

1.若行為良好證明文件係屬於 經公告特定國家作成者,需 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類 推適用勞動部 104 年 7 月 21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40508120 號令釋)

2.香港居民申請無犯罪紀錄證 明,申請人在申請無犯罪紀 錄證明時,必須向香港警務 處提交本部核發之補件函,

該處將會直接把無犯罪紀錄 證明書正本寄至本部,而非 寄給申請人。

9 聘僱契約書 1.聘僱契約書內容:應載 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

職稱或工作內容(應足 資確認外國人實際從事 之 工 作 範 疇)、聘僱 期 間、薪資報酬及經勞雇 雙方簽章。

2.聘僱期間:

(1)申請工作期間不得逾 越契約期間,且若有

1.外國人工作內容應符合 H 類 審查標準第 3 條規定。

2. 若 薪 資 所 得 係 加 總 各 項 津 貼,例如:加班費、績效獎金、

年 終 獎 金 等 始 達 月 公 告 標 準,務請詳列其薪資結構。

3.外國人與國外總公司所簽署 之聘僱契約或指派來臺(分 公司)文件,可視為聘僱契 約,國內申請單位(分公司)

(17)

13

序號 應備文件 審查內容 注意事項 不一致情形者,以申

請工作期間為準。

(2)所附契約應有明確之 聘僱始日,或可依民 法之規定載明契約之 生效日為自本部核發 聘僱許可後始生效力

(但外國人名冊之申 請期間仍應明確主張 聘僱之起日)。

3.薪資:需符合本部公告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 性或技術性工作之月平 均薪資規定,不得低於 新臺幣 47,971 元。

與外國人無需另訂契約。

4.勞動契約內容應符合中華民 國法令規範,違反者無效。

5. 考 量 勞 雇 之 勞 務 型 態 多 元 性,雇主檢附之契約文件具 僱傭、委任或承攬性質,均予 採認。另為落實勞動基準法 等 勞 動 法 令 課 以 雇 主 之 責 任,勞動部於許可函加教示 條款文字如後:「本案雇主及 外國人於本部核發聘僱許可 期間,如有適用其他法令之 規定,應從其規定」。

10 薪資扣繳憑 單 ( 含 就 源 扣 繳 ) ( 得 免附)

1.因與財政部介接資料,

得免附薪資扣繳憑單,

惟仍得視個案情形,請 雇主檢附。(勞動部 104 年 9 月 23 日勞動發管字 第 10405118501 號公告)

2.依財政部介接資料,應 確認扣繳單位名稱、統 一編號、所得人姓名以 及給付總額。

3.應檢核資料年度:

(1)新聘:原則無須檢核 薪資扣繳憑單,惟申 請案件如有疑義,得

1.展延案件應確認外國人給付 總額,若每月平均薪資低於 外國人受聘僱薪資規定,應 由雇主說明並檢附相關佐證 文件,倘在臺無境內所得或 境內所得未達規定,應提供 境外給付證明。必要時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審 查意見。

2.若須請雇主檢附薪資扣繳憑 單時,所得清單、綜合所得稅 電子結算申報書或收執聯有 載明雇主給付外國人薪資,

亦得採認。

(18)

14

序號 應備文件 審查內容 注意事項 請雇主檢附上年度或

最近 1 年之薪資扣繳 憑單或請地方政府實 地訪查。

(2)展延:須檢核雇主之 上年度或最近 1 年薪 資扣繳憑單。上開「上 年度或最近 1 年」依 申報期間認定,例如:

a.雇主於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06 年 1 月 31 日內提出聘僱申 請,應檢核外國人 104 年或 105 年之 薪資扣繳憑單。

b.雇主於 106 年 2 月 後提出聘僱申請,

應檢核外國人 105 年 之 薪 資 扣 繳 憑 單。

3.依稅法規定,前一年度在臺 停留未滿 183 天者,應採就 源扣繳並經國稅局驗印。

11 公司負責人 身分證明文 件

1. 應 檢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2.負責人係外國人,則提 供外國人護照或居留證 影本。

1.護照或居留證影本於申請時 應為有效期限內之文件。

2.應與公司登記表所載之負責 人一致。

12 公司登記、

特許事業許 可證明

雇主應檢附公司設立(變 更)登記表,以及經地方政 府核准之短期補習班立案 證書。

應注意公司、補習班名稱是否 正確。

(19)

15

序號 應備文件 審查內容 注意事項 13 公司與國際

教學機構簽 訂之合作契 約

1.契約期間於申請聘僱期 間仍應有效。

2.契約簽署雙方應為雇主

(公司)及國際教學機 構。

3.雇主若未能檢附本項文 件,得依 H 類審查標準 第 5 條第 2 但書規定提 出會商,請參閱「四、其 他規範-專案會商」。

國際教學機構之範圍,請參閱

「二、申請資格-外國人資格」。

14 原聘僱許可 函

1.展延案之聘僱期間應接 原聘僱許可期間。

2.若為展延、資料變更之 申請案,均需檢附原聘 僱許可函。

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應於聘僱許 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 4 個月期 間內提出,聘期未滿 6 個月者,

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期間逾三分 之二後始得申請,若提早申請,

將予以退補件處理。

(20)

16 四、其他規範

序號 項目 相關法規及說明 注意事項 1 專案會商-

工作項目

1.通案會商指經勞動部以 行政規則公告符合數位 內容產業者。

2.個案會商指雇主於申請 案逐案提出,並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後,由勞動 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就是否符合數 位內容產業進行認定。

雇主不論主張依通案或個案會 商提出申請,均應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

2 專案會商- 外國人資格

1. 通案會商指經勞動部以 行政規則公告符合外國 人資格者。

2. 個案會商指雇主於申請 案逐案提出,並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後,由勞動 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就外國人是否 符合 H 類審查標準第 4 條第 3 款規定進行認 定。

雇主不論主張依通案或個案會 商提出申請,均應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

3 專案會商- 雇主資格

1.通案會商指經勞動部以 行政規則公告符合雇主 資格者。

2.個案會商指雇主於申請 案逐案提出,並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後,由勞動 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

雇主不論主張依通案或個案會 商提出申請,均應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

(21)

17

序號 項目 相關法規及說明 注意事項 管機關,就雇主是否符

合 H 類審查標準第 5 條 第 2 款但書規定進行認 定。

4 工作許可期 間

1.依人才專法第 2 條規定,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 事專業工作、尋職,依本 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就業服務法、入 出國及移民法及其他相 關法律之規定。

2.類推適用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規定,外國人工作 許可期間,最長為 3 年。

將依前開規定、雇主申 請及契約簽訂期間,核 給工作許可期間。

勞動部得依雇主申請及個案情 形認定予以裁量,必要時進行 訪視或啟動會商機制。

5 逾期展延處 理原則

依 H 類審查標準第 9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因故不能於 規定期限內申請者,經本 部認可後,得於 15 日內補 行申請,並以 1 次為限。

1.雇主已逾原聘期屆滿日提出 展延案件,原則上以新聘案 件辦理,且仍應檢核薪資。

2.例外情形,雇主主張依 H 類 審查標準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於逾原聘期 15 日內補行申請 者(雇主需檢附說明函,補行 申請以一次為限),同意其展 延申請(以本次為限),並追 溯聘期(審查同仁請於系統 註記管制,下次不得以此再 為主張補行申請)。

(22)

18

序號 項目 相關法規及說明 注意事項 6 轉聘文件 依就業服務法第 53 條規

定,申請聘僱工作期間如 需受聘僱於其他雇主時,

則請新雇主確認外國人是 否更換雇主:

1. 是:請提供外國人與原 雇主之離職證明文件。

2.否:則視為兼職,免附文 件。

7 公司解散之 廢止處分

公司已解散,勞動部系統 仍 有 有 效 聘 僱 記 錄 外 國 人,廢止聘僱許可函寄送 對 象 及 地 址 處 理 原 則 如 下:

1. 雇主:

(1) 解散正在清算 :對象 為「申請單位 (負責 人)」,寄至營業登記 地址。

(2) 破產正在債務清理:

對象為破產管理人,

寄至所轄法院提供之 聯繫或戶籍地地址。

(3) 解散已完成清算或破 產已完成債務清償:

因法人格已消滅無處 分對象,毋須寄送。

(4) 重整或合併致原公司 歸於消滅:因法人格

1. 由網站查詢雇主屬於解散正 在清算者,由法院相關網站 查詢公司是否已完成清算或 破產債務清理狀態。

2. 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 站查詢外國人出入境狀態。

(23)

19

序號 項目 相關法規及說明 注意事項 已消滅無處分對象,

毋須寄送。

2.外國人:

(1) 仍在境內:寄至申請 案所填居住地址,未 提供者寄至公司營業 登記地址;但公司遇 有上開 1(3)及(4)已 消滅情形,以公示送 達辦理。

(2)已出境或從未入國工 作者:寄至公司營業 登記地址,以公示送 達辦理。

8 親自領件聲 明書

欲親自領件者,應至勞動 部櫃檯送件辦理,並填寫 親自領件聲明書,不能以 掛號方式辦理。

9 用印原則 申請文件係為影本者,應 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 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 責人章。

雇主所檢附之文件,原則皆須 加蓋單位及負責人章。惟政府 機關或學校之申請案件,除申 請書及名冊需蓋關防外,其餘 文件得以單位或系所章替代。

10 文件翻譯 依「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 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 7 點、「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 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 或技術教師工作其他應備 文件」第 6 點規定,雇主所

1. 各 類 應 備 文 件 以 外 文 作 成 者,均得予以節譯,惟節譯之 範圍應包含法規明訂之資格 相關必要內容(例如聘僱契 約書應包含雇主名稱、受聘 僱外國人姓名、工作內容與

(24)

20

序號 項目 相關法規及說明 注意事項 送文件倘非中文作成,應

檢附中文譯本。

職稱、聘僱期間、薪資報酬 等),及外文文件所載明之文 件開立或簽署單位、簽署人 姓名與職稱、簽署日等內容

( 簽 署 人 姓 名 為 外 國 姓 名 者,依原姓名載明於中文譯 本內),且節譯之內容不得與 原作成文件所載事實相違。

2.中文譯本得由雇主或外國人 自行翻譯,且無須再進行驗 證及公證程序。

11 文件驗證 1.如證明文件為經公告特 定國家所作成者,需經 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類 推適用勞動部 104 年 7 月 21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40508120 號令釋)。

2.如證明文件為大陸地區 作成者,學歷文件應向 教育部委託單位(國立 中興大學)辦理學歷甄 試及採認;其他證明文 件應依「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 條規定,經行政院 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海峽交 流基金會)驗證。

(25)

21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最長 5 年聘僱許可

一、工作項目: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人才專法)

第 4 條第 4 款規定之專業工作

(一)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之工作:

1.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A 類)

2.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B 類)

3.學校教師(C 類):自 107 年 2 月 8 日起,請向教育部申請許可,並依 該部規定辦理。

4.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D 類)

5.運動教練及運動員(E 類)

6.藝術及演藝工作(F 類)

(二)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依補習 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教師(H 類)

二、申請資格

(一)為人才專法第 4 條第 2 款規定,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 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

1. 科技領域

(科技部 107 年 2 月 8 日科部科字第 1070010828A 號公告)

2. 經濟領域

(經濟部 107 年 3 月 6 日經審字第 10704601220 號公告)

3. 教育領域

(教育部 107 年 2 月 21 日臺教高(五)字第 1070023767B 號公告)

4. 文化藝術領域

(26)

22

(文化部 107 年 2 月 21 日文綜字第 10730041392 號公告)

5. 金融領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2 月 8 日金管國字第 10701906864 號公告)

6. 體育領域

(教育部 107 年 3 月 9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07916B 號公告)

7. 法律領域

(法務部 107 年 2 月 8 日法檢字第 10704506200 號公告)

8. 建築設計領域

(內政部 107 年 2 月 21 日台內營字第 1070802931 號公告)

(二)雇主、外國人、工作內容、薪資標準等相關資格,仍應符合「外國人從事就 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短 期補習班聘僱外國人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 規定,並檢附應備文件。詳情請依外國人擬從事工作項目,參閱各類別審查 作業手冊。

(三)針對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所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勞動部已彙整 修正於「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 3 點規定,詳請參 閱「三、各領域資格及應備文件」。

(27)

23 三、各領域資格及應備文件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科技 (科技部)

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 或於我國最近月薪達新 臺幣十六萬元者。

任職於科技領域相關產業、國內外 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國內外學術研究 機構之薪資證明或納稅證明文件影 本。

<註>

1.學術研究機構係以從事學術研究 為宗旨之任何機構。

2.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者,

應以申請月起前三年內月薪資或 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元以 上之雇主證明、薪資扣繳證明、國 外官方財稅證明等文件佐證,或 出具勞雇約定未來擬聘僱薪資達 前開標準之聘僱契約書影本。

在各類軟體應用、軟體技 術、奈米、微機電技術、

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 術、通訊傳播技術、自動 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應 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 術、生物科技、資源開發 或能源節約及尖端基礎 研究、國防及軍事戰略等 尖端科技上具有獨到才 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或 有新創實績。

1.具博士學位之國內外學歷證書、

具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 國內外服務證明、近三年之學術 研究等文件影本。

2.具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 務證明、技術證明(如國內外專利 證書等)、技術移轉(如技術轉合 約書等)、獲獎證明等文件影本。

<註>

1.專業才能:

(1)針對具有中子研究專長者,具 備下列要件之一:①物理、化 學、核工系所博士畢業,具二年

(28)

24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以上中子研究經驗;執行中子 散射、繞射以及台澳中子計畫 SIKA 實驗設施運轉計畫。②凝 態物理系所博士畢業,具良好 凝態物理、中子散射知識,曾公 開發表非彈性中子散射、中子 三軸光譜技術之經驗;ANSTO 非 彈性光譜儀之儀器科學研究。

(2)其餘領域:應具有三年以上相 關領域之工作經驗。

2.學術研究:於國內外投稿並發表 之學術性著作,如下:

(1)期刊論文:已於學術期刊發表 之論文,或業經學術期刊接受 刊載並出具證明之論文(應檢 附 接 受 函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研討會論文:已於研討會發表 之論文,或業經研討會主辦單 位接受,預定發表之論文(應檢 附 接 受 函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專書或專書論文:具有原創性 及重要學術價值,並由國內外 具審查制度之出版單位出版之 專書、專書論文(含經典譯注深 度導讀,不含教科書、文藝創 作、翻譯著作或已發表之論文 彙編),業經接受刊載但尚未出

(29)

25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版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 本。

(4)其他專業著作:其他具學術價 值之專業著作,或被高度引用 之軟體程式碼、創作工具等。

在人工智慧、物聯網、擴 增實境、區塊鏈、虛擬實 境、機器人、積層製造等 前瞻科技上具有獨到才 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或 有新創實績。

1.具博士學位之國內外學歷證書、

具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 國內外服務證明、近三年之學術 研究等文件影本。

2.具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 務證明、技術證明(如國內外專利 證書等)、技術移轉(如技術轉合 約書等)、獲獎證明等文件影本。

<註>

1.專業才能:

(1)針對具有中子研究專長者,具 備下列要件之一:①物理、化 學、核工系所博士畢業,具二年 以上中子研究經驗;執行中子 散射、繞射以及台澳中子計畫 SIKA 實驗設施運轉計畫。②凝 態物理系所博士畢業,具良好 凝態物理、中子散射知識,曾公 開發表非彈性中子散射、中子 三軸光譜技術之經驗;ANSTO 非 彈性光譜儀之儀器科學研究。

(2)其餘領域:應具有三年以上相 關領域之工作經驗。

2.學術研究:於國內外投稿並發表

(30)

26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之學術性著作,如下:

(1)期刊論文:已於學術期刊發表 之論文,或業經學術期刊接受 刊載並出具證明之論文(應檢 附 接 受 函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研討會論文:已於研討會發表 之論文,或業經研討會主辦單 位接受,預定發表之論文(應檢 附 接 受 函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專書或專書論文:具有原創性 及重要學術價值,並由國內外 具審查制度之出版單位出版之 專書、專書論文(含經典譯注深 度導讀,不含教科書、文藝創 作、翻譯著作或已發表之論文 彙編),業經接受刊載但尚未出 版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 本。

(4)其他專業著作:其他具學術價 值之專業著作,或被高度引用之 軟體程式碼、創作工具等。

諾 貝 爾 獎 得 主 (Nobel Prize)、唐獎得主(Tang Prize) 、 沃 爾 夫 獎 得 主 (Wolf Prize)、費爾茲獎 得主(Fields Medals)或 其他相當資格之國際獎

諾貝爾獎(Nobel Prize)、唐獎(Tang Prize)、沃爾夫獎(Wolf Prize)、費 爾茲獎 (Fields Medals)或其他相 當資格國際獎項之獲獎證明文件影 本。

(31)

27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項得主。

國家科學院院士、國家院 士級學者。

國 內 外 各 領 域 之 國 家 科 學 院 院 士 (各國設立的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 學術稱號,為終身榮譽)、國家院士 級 學 者 證 書 或 相 當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現任或曾任大學講座教 授、教授、副教授或研究 機構之研究員及副研究 員,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 或重要專門著作或最近 三年內有研究成果發表 為國際所推崇者。

1.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大 學 及 研 究 機 構 (以從事學術研究為宗旨之任何 機構)之具博士學位之國內外學 歷證書、具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 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近三 年之學術研究等文件影本。

2.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大 學 及 研 究 機 構 (以從事學術研究為宗旨之任何 機構)之具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 國內外服務證明、技術證明(如國 內外專利證書等)、技術移轉(如 技術轉合約書等)、獲獎證明等文 件影本。

<註>

於國內外投稿並發表之學術性著作 指:

(1)期刊論文:已於學術期刊發表之 論文,或業經學術期刊接受刊載 並出具證明之論文(應檢附接受 函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研討會論文:已於研討會發表之 論文,或業經研討會主辦單位接

(32)

28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受,預定發表之論文(應檢附接受 函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專書或專書論文:具有原創性及 重要學術價值,並由國內外具審 查制度之出版單位出版之專書、

專書論文(含經典譯注深度導讀,

不含教科書、文藝創作、翻譯著作 或已發表之論文彙編)。業經接受 刊載但尚未出版者,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影本。

(4)其他專業著作:其他具學術價值 之專業著作,或被高度引用之軟 體程式碼、創作工具等。

獲得博士學位後,繼續執 行專門職業或於研究機 構從事研究工作或於科 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 管理工作四年以上者。

1.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所 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具博士 學位之國內外學歷證書、具四年 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 服務證明、近四年之學術研究等 文件。

2.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所 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具博士 學位之國內外學歷證書、具四年 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 服務證明(如聘書)、技術證明(如 國內外專利證書等)、技術移轉 (如技術轉合約書等)、獲獎證明 等文件。

<註>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

(33)

29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 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 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 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 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 有證書之人員。

2.科技機構包括:(一)公私立大專 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二)行政 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財團法人學 術研究機構;(三)設有科技研發 或管理單位之政府機關(構)。

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 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 上,具有獨到之才能,為 國內外所少見者。

1.具博士學位之國內外學歷證書、

具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 國內外服務證明、近三年之學術 研究等文件影本。

2.具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 務證明、技術證明(如國內外專利 證書等)、技術移轉(如技術轉合 約書等)、獲獎證明等文件影本。

具有博士學位且其專長 為國內所欠缺者。

具博士學位之國內外學歷證書、具 科技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 明(如聘書)、技術證明(如國內外專 利證書等)、技術移轉(如技術轉合 約書等)、獲獎證明等文件影本。

經濟 (經濟部)

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 或我國最近月薪達新臺 幣十六萬元者。

薪資或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註>

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者,應 以申請月起前三年內月薪資或月平

(34)

30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元以上之雇 主證明、薪資扣繳證明、國外官方財 稅證明等文件佐證,或出具勞雇約 定未來擬聘僱薪資達前開標準之聘 僱契約書影本。

在臺設立研發中心、營運 總部、跨國公司之高階營 運、技術或行銷主管。

1.企業營運總部認定函、在臺設立 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或其他跨國 企業證明文件影本。

2.擔任高階營運、技術或行銷主管 之任職證明影本。

具有產業關鍵產品、零組 件、服務模式等所需之重 要技術,除取得國內外大 學相關系所之博士以上 學位外,且曾獲國際發明 創新獎項,或具有四年以 上相關工作經驗。

1.取得專利或已提出專利申請證明 影本、或曾於公開場合(如研討 會、論壇)或期刊所發表之研究報 告證明影本。

2.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博士學位 證明影本。

3.國際發明創新獎項獲獎證明影本 或相關工作經驗達四年以上之證 明影本。

在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 業之半導體、光電、資通 訊、電子電路設計、生技 醫材、精密機械、運輸工 具、系統整合、諮詢顧問、

綠色能源等企業擔任專 業或跨領域整合職務,且 有八年以上相關工作經 驗。

擔任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之半導 體、光電、資通訊、電子電路設計、

生技醫材、精密機械、運輸工具、系 統整合、諮詢顧問、綠色能源等企業 擔任專業或跨領域整合職務八年以 上之任職證明影本。

(35)

31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其專業才能或有 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之 人才。

經濟部認定推薦函證明影本。

教育 (教育部)

畢業於國際學術機構 QS 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 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 學排行前二百名之大學 校院,且持有該校博士 學位之畢業證書。

國際學術機構 QS 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泰 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發布最新一 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二百名之大學 校院之博士學位畢業證明文件影 本。

近五年內曾服務於國際 學術機構 QS 世界大學排 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 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 學排行前五百名之大學 校院,並從事教學研究 工作五年以上。

國際學術機構 QS 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泰 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發布最新一 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五百名之大學 校院之服務證明,及從事教學研究 工作五年以上證明影本。

曾獲得我國玉山(青年) 相關玉山青年計畫補助證明影本。

(36)

32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學者補助。

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 或我國最近月薪達新臺 幣十六萬元者。

薪資或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註>

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者,應 以申請月起前三年內月薪資或月平 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元以上之雇 主證明、薪資扣繳證明、國外官方財 稅證明等文件佐證,或出具勞雇約 定未來擬聘僱薪資達前開標準之聘 僱契約書影本。

文化藝術 (文化部)

表演藝術類:

1.曾擔任國際藝術組織 會員或文化藝術相關之 政府機關(構)、民間組 織要職者。

2.現任或曾任辦理國際 藝術活動(指標性藝術 節等藝文活動)之主要 或重要成員。

3.曾獲得國內外認可競 賽 之 得 獎 者 或 擔 任 評 審。

4.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 定者。

1.擔任國際藝術組織會員證明或任 職 文 化 藝 術 相 關 之 政 府 機 關 (構)、民間組織證明影本。

(1)國際藝術組織:國際上以文化 藝術為營運宗旨之相關基金會、

公協會、公司、團體及單位等,

例如:美國戲劇協會、OISTAT 國 際劇場組織、百老匯聯盟等,或 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者。

(2)要職:經理、協理、副總經理、

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副 執行長、執行長、副社長、社長、

副理事長、理事長、副會長、會 長、負責人、副總監、總監等類 似位階,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 定者。

2.擔任辦理國際藝術活動主要成員 之證明影本。

(37)

33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1)國際藝術活動:愛丁堡藝術節 (Edinburgh International Festival) 、 亞 維 儂 藝 術 節 (Festival d'Avignon)、美國下 一 波 藝 術 節 (Next Wave Festival)等,或其他經文化部 審查認定者。

(2)主要或重要成員:經理、協理、

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

董事長、副執行長、執行長、副 社長、社長、副理事長、理事長、

副會長、會長、負責人、副總監、

總監等類似位階,或其他經文化 部審查認定者。

3.國內外認可競賽獲獎記錄或擔任 國內外認可競賽評審證明影本。

(競賽獎項:由國際重要藝術組 織主辦之獎項、參賽人數及國別 達一定規模之獎項,或該獎項在 國際表演藝術領域具相當代表性 或重要性之獎項等,例如美國東 尼獎(Tony Award)、英國國家舞 蹈獎(National Dance Awards)、

柴 可 夫 斯 基 國 際 音 樂 比 賽 (International Tchaikovsky competition)等,或其他經文化 部審查認定具相當資格之獎項。)

4.相關表演藝術證明經文化部審認 核可之證明影本。

(38)

34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視覺藝術類:

1.曾擔任國際藝術組織 會員或文化藝術相關之 政府機關(構)、民間組 織要職者。

2.現任或曾任辦理國際 藝術活動(指標性藝術 博覽會、雙年展等藝文 活動)之主要或重要成 員。

3.曾獲得國內外認可競 賽 之 得 獎 者 或 擔 任 評 審。

4.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 定者。

1.擔任國際藝術組織會員或文化藝 術相關政府機關(構)、民間組織 要職之證明影本。

(1)國際藝術組織:國際上以文化 藝術為營運宗旨之基金會、公協 會、公司、團體及單位等,例如:

美國國家藝術基金會(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NEA)、 歐洲藝術基金會(TEFAF)、比利 時 布 魯 塞 爾 藝 術 組 織 (Affordable Art Fair, AAF)、

瑞士巴塞爾藝術展覽公司(MCH Swiss Exhibition (Basel)Ltd.)、國際攝影藝術經 紀人協會(AIPAD) 等,或其他經 文化部審查認定者。

(2)要職:經理、協理、副總經理、

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副 執行長、執行長、副社長、社長、

副理事長、理事長、副會長、會 長、負責人、副總監、總監等類 似位階,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 定者。

2.擔任辦理國際藝術活動(指標性 藝術博覽會、雙年展等藝文活動) 成員之證明影本。

(1)國際藝術活動:

A.博覽會:台北國際藝術博覽會 (ART TAIPEI)、香港巴塞爾藝

(39)

35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術展(Art Basel HK)、藝術登 陸 新 加 坡 博 覽 會 (Art Stage Singapore)、邁阿密巴塞爾藝 術 博 覽 會 (Art Basel Miami Beach)、瑞士巴塞爾藝術博覽 會(Art Basel)...等,或其他 經文化部審查認定之國際藝術 博覽會。

B.雙年展:威尼斯藝術雙年展(La Biennale di Venezia)、柏林 當 代 藝 術 雙 年 展 (Berlin Biennale for Contemporary Art) 、 歐 洲 當 代 藝 術 雙 年 展 (The European Biennial of Contemporary Art)、上海雙年 展(Shanghai Biennial)、雪梨 雙年展(Biennale of Sydney)、

巴西聖保羅雙年展(Sao Paulo Art Biennial)、惠特尼雙年展 (Whitney Biennial)、哥斯大 黎 加 視 覺 藝 術 雙 年 展 (Costa Rica Biennale)、韓國光州雙 年展(Gwangju Biennale)、土 耳 其 伊 斯 坦 堡 雙 年 展 (International Istanbul Biennial)...等,或其他經文 化部審查認定之雙年展。

(2)主要或重要成員:經理、協理、

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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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董事長、副執行長、執行長、副 社長、社長、副理事長、理事長、

副會長、會長、負責人、副總監、

總監等類似位階,或其他經文化 部審查認定者。

3.國內外認可競賽獲獎證明影本或 擔任國內外認可競賽評審證明影 本。(競賽獎項:經國際重要藝術 組織主辦之獎項,或參賽人數及 國別達一定規模之獎項,或獎項 獲 頒 之 獎 金 及 獎 品 達 一 定 標 準 者,或該獎項在國際視覺藝術領 域具一定代表性、重要性之獎項 等,例如紐約藝術指導協會年度 獎 (New York Art Directors Club Annual Awards)、義大利波 隆那國際兒童書插畫展(Bologna Children's Book Fair- Illustrators exhibition)等,

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具相當 資格之獎項。)

4.相關視覺藝術證明經文化部審認 核可之證明影本。

出版事業類:

1.現任或曾任國際權威 性媒體、出版社主編或 高階主管、版權經紀人,

並從事出版或大眾傳播 工作經驗十年以上之專

1.擔任國際權威性媒體、出版社主 編或高階主管、版權經紀人證明 影本,及從事出版或大眾傳播工 作經驗十年以上之證明影本。

(1)國際權威性媒體:以國家、重要 城市為名、至少以二個版面以上

(41)

37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業人士。

2.現任或曾任出版或相 關大眾傳播科系國外大 學教授。

3.獲有出版相關領域之 博士學位,並曾獲國際 學術獎。

4.曾於其所屬國或國際 獲得出版相關領域之最 高獎項。

5.曾擔任國際重要出版 相關領域之策展人。

6.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 定者。

刊登國際新聞、且發行對象以全 國或全球讀者為目標之平面媒 體或通訊社,例如《美國新聞與 世界報導》(U.S. News & World Report)、《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華盛頓郵報》

(The Washington Post)、《英國 金 融 時 報 》 (The Financial Times)、《日本產經新聞》(産経 ニ ュ ー ス )、 美 國 聯 合 通 訊 社

(Associated Press)、英國路 透社(The Reuters)、法國新聞 社(L'Agence France-Presse)、 美國時代雜誌(Time)、生活雜誌 (Life) 、 國 家 地 理 雜 誌 (National Geographic)、香港 亞洲周刊…等,或其他經文化部 審查認定之平面媒體或通訊社。

(2)出版社部分,例如企鵝藍燈書 屋(Penguin Random House)、

哈 潑 柯 林 斯 出 版 集 團

( HarperCollins Publishers LLC)…等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 認定之出版社。

(3)高階主管:該媒體機構或組織 之經理、協理、副總經理、總經 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副執行 長、執行長、副社長、社長、副 理事長、理事長、副會長、會長、

(42)

38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負責人、主編、副總編輯、總編 輯、副總監、總監等或其他相類 位階主管職者。

2.擔任出版或相關大眾傳播科系國 外大學教授任職證明影本。

3.出版相關領域之博士學位及國際 學術獎獲獎證明影本。(依中央研 究院公布之「國際重要學術研究 獎項與殊榮」之相關獎項作為標 準。)

4.於外國人所屬國或國際獲得出版 相關領域之最高獎項證明影本。

( 出 版 相 關 獎 項 : 諾 貝 爾 獎 (Nobel Prize) 、 普 利 茲 獎 (Pulitzer Prize) 、 布 克 獎 (Booker Prize)、龔古爾獎(Prix Goncourt) 、 美 國 國 家 雜 誌 獎

(National Magazine Awards)、

美國國家圖書獎(National Book Awards)、西班牙塞萬提斯文學獎

( Premio Miguel de Cervantes)、行星小說獎(Premio Planeta de Novela)、直木三十 五賞、芥川龍之介賞及其他經文 化 部 審 查 認 定 具 相 當 資 格 之 獎 項)

5.擔任國際重要出版相關領域策展 人證明影本。(曾擔任冠名「國際 書展」之策展人,或國際書展之策

(43)

39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展單位之經理、協理、副總經理、

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副執 行長、執行長、副社長、社長、副 理事長、理事長、副會長、會長、

負責人、副總監、總監等或其他相 類位階主管職者。)

6.相關出版事業證明經文化部審認 核可之證明影本。

影視及流行音樂類:

1.曾入圍或獲得文化部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訂定之「電影事業暨電 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 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

所稱第一類國際影展競 賽 單 元 或 平 行 單 元 獎 項。

2.曾入圍或獲得美國葛 萊美(Grammy Awards)

獎 、 英 國 全 英 音 樂 獎

(BRIT Awards)。

3.曾入圍或獲得美國艾 美獎(Emmy Award)或英 國電影和電視藝術學院 電視獎(the BAFTAs)或 韓國首爾國際電視劇獎

(SDA)等國際性電視獎 項。

4.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

1.入圍或獲得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 樂產業局訂定之「電影事業暨電 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 導執行要點」所稱第一類國際影 展競賽單元或平行單元獎項證明 影本。

2.入圍或獲得美國葛萊美(Grammy Awards ) 獎 、 英 國 全 英 音 樂 獎

(BRIT Awards)證明影本。

3. 入 圍 或 獲 得 美 國 艾 美 獎 (Emmy Award)或英國電影和電視藝術學 院電視獎(the BAFTAs)或韓國首 爾國際電視劇獎(SDA)等國際性 電視獎項證明影本。

4.相關影視及流行音樂證明經文化 部審認核可之證明影本。

(44)

40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定者。

工藝類:

1.曾獲得國內或國際認 可競賽之得獎者。

2.曾受國內或國際認可 之組織或其他國家政府 認 證 為 工 藝 技 術 保 存 者。

3.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 定者。

1.國內或國際認可競賽獲獎證明影 本。(國內或國際認可競賽:德國 慕尼黑 Talente、日本伊丹國際工 藝 展 (ITAMI International Craft Exhibition)、日本美濃國 際陶藝競賽( The International Ceramics Competition Mino, Japan)、義大利法恩札當代國際 陶 藝 展 ( Faenza Priz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of Contemporary Ceramic Art)、韓 國 清 洲 國 際 工 藝 雙 年 展 (Cheongju International Craft Biennale)等國際性獎項,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國內或國際認可組織或其他國家 政府認證為工藝技術保存者之認 證證明影本。(國內或國際認可之 組 織 : 世 界 工 藝 協 會 (World Crafts Council)、聯合國教科文 組織(UNESCO)等國際性組織,或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3.相關工藝證明經文化部審認核可 之證明影本。

文化行政類:

1.曾任我國或他國政府 機關文化藝術部門或依

1.擔任我國或他國政府機關文化藝 術部門或依法設置之文化藝術機 構專業或專門技術、研究部門之

(45)

41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法設置之文化藝術機構 專業或專門技術、研究 部門人員,並於任職期 間從事文化藝術相關業 務,表現優秀者。

2.現任或曾任國際藝文 非政府組織人員,並於 任職期間從事文化藝術 相關業務,表現優秀者。

3.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 定者。

證明影本,及任職期間從事文化 藝術相關業務表現優秀之推薦函 影本。

2.擔任國際藝文非政府組織之文化 藝術相關業務證明影本,及任職 期間從事文化藝術相關業務表現 優秀之推薦函影本。(國際藝文非 政府組織名單,可參考聯合國教 科文組織 UNESCO「非政府組織」

(NGOs)官網,選列涉藝術或文化 領 域 之 非 政 府 組 織 (https://en.unesco.org/partn erships/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list?title=&fi eld_acronym_value=&field_int erest_value=All&field_postal _address_country=All)查詢。)

3.相關文化行政證明經文化部審認 核可之證明影本。

金融

(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

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 或於我國最近月薪達新 臺幣十六萬元者。

任職於金融相關產業之薪資證明文 件影本。

<註>

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者,應 以申請月起前三年內月薪資或月平 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元以上之雇 主證明、薪資扣繳證明、國外官方財 稅證明等文件佐證,或出具勞雇約 定未來擬聘僱薪資達前開標準之聘 僱契約書影本。

(46)

42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於金融機構擔任專業職 務,具傑出專業才能或有 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之 人才。

申請人提供於國內外金融機構擔任 經理級職務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影 本,且取得相關重要國際性金融證 照 影 本 , 如 CFA(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 、 CFP(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 、 FRM(Financial Risk Manager) 、 CIIA(Certifie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alysts) 、 CIA(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 PRM(Professional Risk Manager)、

FSA (Fellow of the Society of Actuaries)、FCAS (Fellow of the Casualty Actuarial Society)、FIA (Fellow of the Institute and Faculty of Actuaries) 、 FIAA (Fellow of 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of Australia) 、 SEI- KAIIN (Fellow of 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of Japan)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 屬周邊單位及金融相關 公(協)會所推薦者。

下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周邊 單位及金融相關公(協)會開具之推 薦文件:

1.周邊單位: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 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保險事 業發展中心等。

(47)

43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2.公(協)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 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台灣金融 服務業聯合總會、中華民國信用 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公 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 業公會等。

金融機構現任或前任之 董事長、總經理、董監事 及重要資深主管級以上 之管理階層人士。

任職證明(重要資深主管指於金融 機構擔任經理級以上之主管職務累 計達十年)文件影本。

政府推動之重點產業(如 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數 位經濟、科技管理、綠能 科技等)所需之金融專業 人才。

任職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數位經 濟、科技管理、綠能科技等產業之金 融相關職務五年以上證明文件,及 有利於產業發展具體事蹟之相關資 料影本。

其他對我金融產業具貢 獻潛力者。

對我金融產業具貢獻潛力並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認核可之相關證 明文件影本。

體育 曾獲國際體育(運動)比 國際體育(運動)比賽前三名證明影

(48)

44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教育部) 賽前三名或具優異技能 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 實力。

本或具優異技能之證明影本。

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

國際性體育(運動)比賽 裁判或具優異賽事績效 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 技實力。

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或國際性體育

(運動)比賽裁判證明影本,或具優 異賽事績效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 技實力證明影本。

法律 (法務部)

<註>右列資格 條件皆須符 合。

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 或我國最近月薪達新臺 幣十六萬元者。

薪資或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註>

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者,應 以申請月起前三年內月薪資或月平 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元以上之雇 主證明、薪資扣繳證明、國外官方財 稅證明等文件佐證,或出具勞雇約 定未來擬聘僱薪資達前開標準之聘 僱契約書影本。

經取得我國外國法事務 律師執業許可證。

經取得我國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 可證影本。

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講 座教授、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之 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 研究員。

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 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 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之聘書、服務證明等相關文件影本

於律師事務所或公司擔 任法務相關主管職務以 上。

於律師事務所或公司擔任法務相關 主 管 職 務 以 上 之 相 關 任 職 證 明 影 本。

經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開具

(49)

45

領域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國聯合會推薦者。 之推薦文件證明。

建築設計 (內政部)

<註>右列資格 條件皆須符 合。

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 或我國最近月薪達新臺 幣十六萬元者。

薪資或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註>

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者,應 以申請月起前三年內月薪資或月平 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元以上之雇 主證明、薪資扣繳證明、國外官方財 稅證明等文件佐證,或出具勞雇約 定未來擬聘僱薪資達前開標準之聘 僱契約書影本。

具我國建築師資格、外國 建築師資格或於外國建 築師事務所(建築設計公 司)服務年資五年以上具 設計或監造專案執行經 驗。

我國建築師資格證明影本、外國建 築師資格證明影本或於外國建築師 事務所或建築設計公司服務年資五 年以上之任職證明,且具設計或監 造專案執行經驗證明影本。

(50)

46 四、其他規範

序號 項目 相關法規及說明 注意事項 1 審查費 1.應於申請書填寫審查費

收據相關資訊,免附審 查費收據,惟仍得視個 案情形,請雇主檢附。

(勞動部 104 年 9 月 23 日 勞 動 發 管 字 第 10405118501 號公告)

2.審查費為新臺幣 500 元 整。

1.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應繳 交之審查費係以案件為單位 計算,不以申請人數計算,同 一公司之申請文件(申請 2 位 以上外國人之工作許可),僅 需繳交 500 元審查費用。

2.新聘、展延不得同案申請,應 請申請人拆案辦理,並補繳 審查費。

3.申請變更資料者,不需繳納 審查費。另撤銷申請者,不退 費。

4.如審查費溢付、不足或非於 郵局繳納,將請雇主重新依 規定繳納。

5.溢(誤)繳審查費退費方式:

請雇主填寫申請書,勾選退 費項目,檢附溢(誤)繳審查 費收據正本,辦理退費。

6.依財政部賦稅署 93 年 2 月 11 日台稅一發字第 0930450078 號函,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 者以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繳 交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審查 費,得憑存款收據,以費用列 支。

2 申請書 1.申請書各欄位如申請工 1.新聘、展延應分案填寫申請

(51)

47

序號 項目 相關法規及說明 注意事項 作類別、申請項目、申請

單位名稱、申請單位統 一編號、負責人、單位所 在地、本申請案回函投 遞地址、連絡人、審查費 收據資訊、本案聘僱之 具體理由並說明聘僱外 國人之正面效益 (展延 案免填)為必填欄位。

2.申請單位名稱應與單位 章一致;單位所在地址 應與公司登記或機構立 案登記證明文件相同。

3.若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該機構之名稱、

字號、專業人員簽名、機 構單位章及負責人章、

聯絡電話欄位資料應填 寫。

4.應加蓋單位章及負責人 章。

書。

2.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正面效益 欄位資料應具體填寫,並應 與工作內容相關,但展延案 免填。另學校單位申請 A11 學 術研究工作之研究人員屬科 技部計畫,已檢附科技部核 發之核准函者,新聘案件正 面效益欄位得免填。

3.必填欄位未填寫完整者,請 雇主重新補正。

3 受聘僱外國 人名冊

1.名冊各欄位如申請單位 名稱、編號、姓名、性別、

國籍或地區、出生日期、

護照號碼、申請聘僱期 間、最高學歷、每月(小 時)薪資或場次酬勞、職 稱、工作內容、在臺工作 地址等為必填欄位。

1.應注意於部分領域(教育、建 築設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公告資格之次序與勞動 部「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 國人其他應備文件」所列不 同,請以前者為準。

2.法律、建築設計領域,依法務 部、內政部公告應符合全部

(52)

48

序號 項目 相關法規及說明 注意事項 2.有關「具備外國特定專

業人才資格」,應依各領 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發布之公告,就外國 人符合之點、項、款次進 行填寫。

3.個人資料應依據護照或 旅行文件正確填寫。

4.工作期間起訖日期應與 契約期間一致或小於契 約期間。

5.薪資應與聘僱契約書一 致,並應符合外國人受 聘僱之薪資規定。(詳如 第 18 頁)

6.在臺工作地址應與公司 營業登記地址一致。

7.應加蓋單位章。

資格條件,故無需主張其點、

項、款次。

3.「職業類別代碼」欄位免填。

4.每月薪資依聘僱契約書所載 填寫。

5.工作地址與雇主營業登記地 址不符時,將請雇主另檢附 工廠登記證、營業場所登記 證 明 或 租 賃 契 約 影 本 等 文 件,以資佐證。

4 受聘僱外國 人護照影本 或居留證影 本

1.護照或居留證於聘僱起 始日時仍應有效。

2.資料頁應完整、清楚可 辨識。

3.除港澳人士外,大陸居 民尚未開放來臺工作。

4.隨同外國專業人員居留 之外國籍配偶,受聘僱 從事部分工時工作,應 檢附經入出國管理機關 核發有效之依親居留外

1.文件上所載文字包含 travel document 、 identify certificate 或 not passport 等原則不採認。惟 針對烏克蘭籍未成年者,仍 應檢附護照影本為原則,例 外可以旅行證件代替;至其 他國家須以個案認定。

2.英國護照如有註記 overseas 字樣者,為香港地區居民。

3.護照空白頁可免附。另本次

(53)

49

序號 項目 相關法規及說明 注意事項

僑居留證影本。 申請時之護照號碼因護照更 換而與前次申請不一致時,

檢附新護照影本即可。

4.如於許可函發文後變更護照 號碼,應另案申請資料異動。

5 法定代理人 同意書

未滿 20 歲之外國人,需出 具法定代理人同意文件及 其護照。

1.20 歲之計算方式,以聘期起 始日起計算(非以申請日起 算),未滿 20 歲,則需出具 該項文件。

2. 若 法 定 代 理 人 未 能 檢 附 護 照,可檢附其他足以證明其 身分之文件,例如當地之身 分證或駕照。

6 工作許可期 間

1.依人才專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申請聘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從事 專業工作,聘僱許可期 間最長 5 年。

2.若受聘僱外國人經認定 不符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資格,應函請雇主於 14 日內陳述意見:

(1)若雇主表示改依一般 外 國 專 業 人 才 規 定 辦理,即核予最長 3 年許可。

(2)若雇主未回復或表示 維 持 依 外 國 特 定 專 業人才申請,即不予

勞動部得依雇主申請及個案情 形認定予以裁量,必要時進行 訪視或啟動會商機制。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http://www.neci.edu/about-neci/ 美國 甜點/廚藝 1980 Vermont Italian Culinary Institute for Foreigners (ICIF). http://www.icif.com/en/about-us/history/ 義大利 甜點/廚藝

http://www.tokyoseika.ac.jp/summary.html 日本 甜點 1954 Tokyo New England Culinary Institute. http://www.neci.edu/about-neci/

各項應備文件以外文作 成者,均得予以節譯,惟 節譯之範圍應包含法規 明訂之資格相關必要內 容(例如聘僱契約書應 包含雇主名稱、受聘僱

dispar,包 含囊體及活動體) ,指定醫院必須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

依財政部賦稅署 93 年 2 月 11 日 台稅 一發字 第 0930450078 號函,營利事 業或執行 業務者以郵政 劃撥儲金 存款單繳交聘 僱外國人 工作許可審查 費,得憑存款收據,以費 用列支。. 2

及「12 行政及商業經理人員」列 20 名外;前 20 名熱門職業平均每人有 1 個以上工 作機會的職業有 16 項,並以「31

及「12 行政及商業經理人員」列 20 名外;前 20 名熱門職業平均每人有 1 個以上工 作機會的職業有 14 項,並以「31

及「12 行政及商業經理人員」列 20 名外;前 20 名熱門職業平均每人有 1 個以上工 作機會的職業有 16 項,並以「31